中国检察官等级
中国公务员等级
中国公务员等级中国公务员等级体系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从事行政、执法、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管理和选拔优秀人才,中国建立了公务员等级体系。
本文将介绍中国公务员等级体系的历史发展、等级划分与晋升机制等内容。
一、历史发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公务员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
在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公务员等级制度以政治等级为基础,其等级划分主要依据党和政府机构的职能层次。
随后,在1980年代初,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逐渐建立起以专业技术作为核心的等级制度。
1994年,全面推行职务和职级并重的职级制。
2010年,国家机关改革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等级体系,实行了职务与职级相分离的改革。
二、等级划分中国公务员等级体系总体分为职位等级和工资等级两个维度。
职位等级是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层次划分的,按照从高到低分为正职、副职、正科、副科等等。
工资等级是根据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工作业绩和工作年限等因素划分的,按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其中,A级为最高级别。
以国家政府机关为例,正职职位等级分为部长级、副部长级、司局级等,副职职位等级分为副司局级、正处级、副处级等。
工资等级则根据个别职位的级别和绩效情况进行具体划分。
三、晋升机制公务员的晋升主要依据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职务等级晋升,二是工资等级晋升。
职务等级的晋升主要由机关编制和职务晋升决定,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的评审和选拔,根据个人的绩效和能力,决定是否晋升到更高的职位等级。
工资等级的晋升则与考核、绩效评价和培训有关,通过年度考核和评价,评估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晋升到更高的工资等级。
值得一提的是,公务员的晋升都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包括学历要求、工作年限要求、考核评价等要素。
同时,公务员还需要参加各种培训和岗位轮岗,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以适应新时代的管理要求。
四、评价与展望公务员等级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能力提升。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检察基本理论专论)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其二,在新的职务序列中,检察官等级和公务员级别对应程度很高,甚至无法称其为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这可能会使得制定检察官工资序列失去根据或意义。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结 构 图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直 辖市人民检察
院
县、市、自治 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 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 院
检察 委员 会
检察 工作 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检察官制度的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 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9.01.06•【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199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具体是指哪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指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派出人民检察院是指:省级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及其下属铁路运输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及其下属林区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及其下属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分院和垦区人民检察院;其他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置的派出人民检察院。
二、1995年7月1日至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开始之前,己经离、退休的检察官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可以根据检察官的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其离、退休前所任检察官职务及行政职级确定检察官等级。
计算任行政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截止到其批准离、退休时间。
并在《评定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备注栏中注明其离、退休时间。
对1995年7月1日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开始之前,因换届或领导班子调整,被免除检察官职务,安排到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机关任职,现仍占用检察机关编制的人员以及因接近离、退休年龄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检察官等级。
1995年6月30日以前己被免除检察官职务但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确定检察官等级。
三、检察官兼任司法警察职务并被授予警衔的,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职责不同,检察官不得兼任司法警察职务。
现任司法警察职务并被授予警衔的,不评定检察管等级。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检察基本理论专论)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分类及名称
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分类及名称时间:2011-10-23 12:12:12 点击:93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转】(2009-10-30 09:33:36)转载(1)新闻专业人员职务:分设记者职务、编辑职务。
记者职务设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编辑职务设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
(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专业技术职务从教受到助教一共分13级(3)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4)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设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5)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设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6)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A、医疗、预防、保健人员: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B、中药、西药人员:设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C、护理人员:设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D、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设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7)档案管理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8)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文博管理员。
(9)出版专业人员职务:分设编辑、技术编辑、校对职务。
A、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B、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C、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
(10)翻译专业职务:设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11)艺术专业职务:设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以及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的职务,(艺术等级)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舞台技术职务定为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分别与艺术专业的二、三、四级相对应。
(12)统计专业职务:设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检察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六条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七条 检察官的职责:(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检察官;(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正文:----------------------------------------------------------------------------------------------------------------------------------------------------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1999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交流到县级人民检察院任检察长的,其任法院院长的时间可否计入检察长的任职时间?基层法院院长交流到县级检察院任检察长的,首次评定等级时,其原任法院院长的时间可以与任检察长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在首次评定等级工作结束前,法院法官因工作需要调到检察院任检察官的,能否参加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
首次评定等级工作结束前,法院法官因工作需要调到检察院任检察官,未参加首次评定法官等级的,可以按照其所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评定等级,等级的起算时间可以从1998年11月1日算起。
三、检察官因工作需要调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交流,在现工作单位尚未任命检察院职务的,能否参加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原任检察官因工作需要在检察系统内调动,在这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开始前尚未任命检察官职务的,应尽快任命检察官职务,并根据其现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评定等级。
其中,现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低于或相当与原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的,等级的起算时间仍可从1998年11月1日算起。
四、下级检察院检察官调到上级检察院或在同级检察院之间交流,检察官职务变动的,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应按照现任检察官职务和现行政职级评定等级。
五、原任检察官在1995年7月1日至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结束前调离检察机关的,能否参加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己决定调离检察机关(含调到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人员不参加评定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一、修改检察官法的重要意义现行检察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检察官法的立法、修改与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官管理,促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检察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对检察官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检察官法十分必要。
第一,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司法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修改检察官法,对于及时巩固改革成果,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推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党中央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检察官法,对于提高检察官队伍专业素养、职业保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依法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各项法律的修改紧密关联,相辅相成。
检察官法的修改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官法修改过程、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修改过程。
自检察官法修订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修改小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94.05.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草案)》的说明——1994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精神,为实现检察官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完善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官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研究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198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即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检察官管理的成功经验,研究借鉴外国检察官管理的有益做法,广泛听取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中央有关部委的意见,邀请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教授进行论证,并在地方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
几年来,经反复研究,先后26次修改,形成现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草案》共十八章八十五条,除总则、附则外,分别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资格、任免、衔级、培训、考核、回避、奖励、纪律、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以及检察官委员会、法律责任等。
现就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检察官法的必要性制定检察官法对完善检察官管理,规范检察官行为,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制定检察官法是依法管理检察官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检察官管理缺少完备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应当通过立法,建立起符合检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检察官管理制度。
第二,制定检察官法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需要。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司法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对检察官的资格条件、选拔方法以及考核、培训等作出严格的规定,以利于建设一支依法办事、公正廉明,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的检察官队伍。
五级检察官助理 副科级
五级检察官助理副科级五级检察官助理,是指在检察机关中担任助理职务的人员,职级为五级。
五级检察官助理是检察机关中的基层干部,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检察机关中的重要力量。
五级检察官助理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上级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参与办理案件、起草法律文书等。
作为五级检察官助理,首先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此外,五级检察官助理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办公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级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上级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
在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时,五级检察官助理要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确保工作计划和目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五级检察官助理要根据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合理安排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同时,五级检察官助理还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负责对本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级检察官助理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同时,五级检察官助理还要加强对下级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参与办理案件、起草法律文书等。
五级检察官助理要积极参与办理案件,熟练掌握办案流程和法律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同时,五级检察官助理还要熟练掌握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查技巧,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作为五级检察官助理,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努力做到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廉洁奉公,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五级检察官助理要善于学习和借鉴他人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员额检察官等级晋升对照表
员额检察官等级晋升对照表
以下是中国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等级晋升对照表(以最高等级为示例):
助理检察员(初级)
检察员(中级)
高级检察员
副检察员(初级)
副检察员(中级)
副检察员(高级)
助理检察长(初级)
助理检察长(中级)
助理检察长(高级)
检察长(初级)
检察长(中级)
检察长(高级)
副检察长(初级)
副检察长(中级)
副检察长(高级)
高级检察长
请注意,不同地区的具体职称及晋升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晋升速度也可能有所差异。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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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
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第三章检察官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检察官等级按照检察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
第十条检察官等级的评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一条评定检察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四章检察官等级的晋升
第十二条二级检察官以下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在其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下列
规定晋升:
五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检察官等级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在检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晋升;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
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实行选升。
选升办法另行制定。
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第十四条检察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十五条检察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检察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
检察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五章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第十六条检察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原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最高等级的,应调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第十七条检察官违反纪律,可按规定降低检察官等级。
但不适用于五级检察官。
第十八条检察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检察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检察官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应取消检察官等级。
第二十条检察官等级降低、取消的批准权限与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二十二条军事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及晋升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法官等级
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法官的等级和职务编制
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法官的审批权限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法官的晋升
(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二)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
(三)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四)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法官的降级
(一)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二)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三)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
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四)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五)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