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位序列暂行规定
检察官职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2)
检察官职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2)第六章任职回避第十九条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第二十一条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第二十二条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考核第二十四条对检察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培训第二十九条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检察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引言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提高检察机关的综合办案水平和业务能力,检察机关制定了《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本文档旨在介绍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并给出解读。
一、总则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总则,对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的具体原则进行说明。
该暂行规定的总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科学合理:职务序列的设置必须符合检察机关的工作需求,科学合理、透明公正; 2. 质量导向:注重职务设定的质量导向,“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 3. 激励机制:通过合理设置职务的晋升路径和薪酬待遇,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提升能力; 4. 动态调整:职务序列设置要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与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保持一致。
二、职务序列设置原则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职务序列设置原则,对各级检察官职务序列进行分类和描述。
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等级和工作经验,本暂行规定将检察官职务序列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初级检察官:指新进职的检察官,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晋升为中级检察官; 2. 中级检察官:指在检察机关工作一定年限,成绩良好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的检察官,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3. 高级检察官:指在中级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兼任特定领域的工作或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检察官; 4. 主任检察官:指在高级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复杂案件; 5. 副检察长:指在主任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担任重要岗位,负责机关的具体工作,需具备高度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6. 检察长:机关直属职务,担任监察检查、指导办案工作,需具备极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职务晋升条件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职务晋升条件,对每个职务等级的晋升条件进行明确。
1.初级检察官晋升为中级检察官的条件包括:–在初级岗位上工作满一定年限;–经过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取得一定的业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8.11.17•【文号】•【施行日期】1998.11.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已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同意,现将中央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及《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
评定检察官等级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严格执行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标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
要通过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各项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下发施行,现根据《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评定检察官等级范围内的人员,现行政职能未达到劳人薪〔1988〕5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职级的,待按规定确定职级后再评定检察官等级;未参加上年度考核的、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暂缓评定检察官等级。
下列人员不参加评定检察官等级: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准离、退休的人员;已决定调离检察机关的人员;已批准辞职或决定辞退的人员;尚未办理干部录用手续的人员;1995年7月1日以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命为检察官的人员以及1993年7月1日以后未按吸收录用检察人员条件和未经省级检察院审核同意被录用的人员。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其二,在新的职务序列中,检察官等级和公务员级别对应程度很高,甚至无法称其为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这可能会使得制定检察官工资序列失去根据或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检察官;(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检察官等级
(七)科长级的检察官:科长级的检察官(不含各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现职级满 5 年、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5 年、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可以评定为四级高级检察官;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 县级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不具备评定四级高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其他科长级的检察 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24 年的, 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 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 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一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其他科长 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14 年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其余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
(八)副科长级的检察官:现任县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其他副科长级的检察官(不 含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26 年的,或者任现 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 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 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一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官;其他副科长 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16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县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 不具备评定二 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其他副科长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 年限满 8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12 年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其余的可以评定为四级检察官。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中央通过《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提43%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业内呼吁多年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终于步入全国层面。
目前这两份文件还未公布,在新华社的通稿中提到,会议强调,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
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
会议还提到,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
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实际上,在《公务员法》第三条提到,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目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
除了这三类,法官、检察官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与这三类有明显区别,因此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关于任免、晋升、等级、待遇等有所表述,除此之外,还有两部单独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有更详细的等级规定。
据报道,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表示,法官、检察官虽然从事司法工作,但在职务设置上是参照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来管理。
在这种管理思路下,法官、检察官的待遇也是参照对应的行政级别。
从2014年开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各地实施试点,今年是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
居于基础地位的4项改革分别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规章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中国检察官等级
中国检察官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检察官;(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法检序列晋升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检序列晋升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法检序列晋升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检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业绩,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从而确定其晋升岗位和职级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激励法律检察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检察工作的高效运转和持续发展。
通过对法检序列晋升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检察体系的运作方式和规律,为提升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借鉴和指导。
本文将就法检序列晋升制度的背景、运作方式、影响与意义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完善和优化法律检察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
json"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阐明文章的研究背景和目的。
正文部分包括法检序列晋升制度的背景、运作方式以及影响与意义的详细分析。
结论部分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展望未来发展,并提出一些建议与改进方向。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法检序列晋升制度的实施情况,分析其背景、运作方式以及对司法系统和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法检序列晋升制度,希望能够了解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效果,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改进提供参考和建议。
同时,也旨在引起社会对司法人员晋升机制的关注,提高对司法公正、效率和稳定的认识,促进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2.正文2.1 法检序列晋升制度的背景法检序列晋升制度是指在司法体系中,法官和检察官通过一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序列逐级晋升的制度安排。
在我国,法检序列晋升制度在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的稳定运行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还关乎到司法人员的职业发展和专业素养的提升。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检序列晋升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过去,晋升制度主要依据的是工作年限和资历积累,但这种过度依赖资历的制度容易导致僵化和保守,不利于选拔优秀人才和激励人才的积极性。
检察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对照表
检察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对照表检察机关是一个全国性的专业性的司法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担负立法、行政、司法三重职能。
它的具体职责是:由总检察院根据宪法、法律及国家的领导,组织当地检察机关对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行使职权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行为负责审查。
检察机关设有四个级别,分别是总检察院、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官,其中检察官负责制定、执行和协调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
检察官级别由政府聘用考试录取,检察官一般根据其能力和组织机构要求分为不同等级。
为了简化检察官级别的表述,采用与行政级别的对照表来明确检察官的等级,这样让检察官更好地融入行政级别体系,做到检察系统的统一管理。
下面简要介绍检察官级别与行政级别的对照表。
一、察官级别与行政级别对照表1、总检察院级别总检察院级别检察官主要负责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工作。
它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级别最高的正部长级相对应,但比正部长级略低一级,级别编号为000075。
2、省检察院级别省检察院级别的检察官主要负责地方检察机关的领导工作。
它与省部级以及中央各类国家机关行政级别的正处级相对应,级别编号为00050。
地方检察院级别的检察官主要负责地方检察机关的中层领导工作,它与行政级别的副处级相对应,级别编号为00025。
4、检察长级别检察长级别的检察官主要负责地方检察机关的基层领导工作。
它与行政级别的正科级相对应,级别编号为000074。
5、检察官级别检察官级别的检察官主要负责地方检察机关的基层工作。
它与行政级别的副科级相对应,级别编号为000073。
二、检察官级别的任职资格1、总检察院级别主管职责:总检察院检察官可以担任检察院的总检察长、总检察官和总检察官助理等职务,下辖及行使检察院机关的最高领导权力,为检察系统和检察机关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总体指导和最终决策。
资格要求:总检察院检察官的录用及任职,应遵循有关规定,一般应从检察官中选拔,并具有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崇尚共产主义道德;(2)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态度正确;(3)职业道德高尚,品行端正;(4)能够胜任改革,发展检察制度的重大工作;(5)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合理定位,对人才任用和政策实施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论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
论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作者:唐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2期]摘要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是检察官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在推进检察官“去行政化”取得了历史性突破,然而,检察官职务晋升在职务层次结构、晋升程序、晋升空间等方面仍旧存在行政化“影子”,在立法依据、制度细化、舆论基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缺憾。
本文认为可以适当借鉴德国、日本等较为成熟的经验,从实施扁平化管理、细化晋升程序条件、建立有序遴选等方面,不断修正完善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
关键词检察官职务晋升职务序列科层式结构作者简介:唐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026如今,司法改革推进如火如荼。
进一步摆脱行政色彩,保证检察官法官独立公正办案,实现权责利的统一,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突出特点。
在赋予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的同时,如何体现责利匹配,确保检察官公正司法,培育崇高的职业荣誉感,是亟待解决的“硬骨头”。
本文将着重从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的发展脉络出发,在检视现行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路径。
一、我国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概况(一)我国检察官职务晋升的现有模式职务职级,通常是指根据职务分类,在同一职务系统中,根据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需要资格条件等确定的不同层次。
就目前而言,检察官职务职级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分为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
检察官按照行政公务人员的职务层次晋升。
同时,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并确立相应的检察官等级。
因此,现有的检察官职务晋升采用行政职务与检察官等级晋升“两条腿走路”的模式。
鉴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建立,本文所指的检察官特指分类改革实施后的“检察官”序列,晋升制度主要以新等级办法为研究重点。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是司法机关建立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司法人员的晋升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和有效实施。
以下是关于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的一些要点:一、晋升条件:1.个人能力:法官、检察官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2.业务能力:法官、检察官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德行要求:法官、检察官应秉持公正、廉洁,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行和道德素质。
4.任职年限:法官、检察官需要满足一定的任职年限才能具备晋升的条件。
二、晋升程序:1.考核评价:法官、检察官需要参加司法考试或相关职业考试,并且需要定期进行业绩和能力的考核评价。
2.面试选拔:法官、检察官需要参加晋升面试,该面试主要考察法官、检察官的业务能力、法理素养以及职业道德水平。
3.综合评定:法官、检察官的晋升综合评定由一定的评分标准和程序来确定,包括个人的业绩、司法行为、学术研究等方面。
4.升级决定:晋升决定由司法机关根据评定结果和综合情况作出,确认晋升的个人并且宣布晋升结果。
三、晋升岗位:1.一般级法官、检察官:一般级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机关的基层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处理一般性案件和执行相关职务。
2.中级法官、检察官:中级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机关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管理一线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并参与一些重要案件的审理。
3.高级法官、检察官:高级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机关的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司法政策,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并进行司法研究和司法等工作。
四、晋升的权责:1.法官、检察官在晋升后将承担更重要和更具挑战性的法律工作,需要更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2.法官、检察官在晋升后需要继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审判能力。
总结来说,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旨在公正、公平、公开地选拔和提升具有优秀才能的法官、检察官。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检察官等级
(七)科长级的检察官:科长级的检察官(不含各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现职级满 5 年、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5 年、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可以评定为四级高级检察官;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 县级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不具备评定四级高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其他科长级的检察 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24 年的, 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 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 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一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其他科长 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14 年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其余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
(八)副科长级的检察官:现任县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其他副科长级的检察官(不 含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26 年的,或者任现 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 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 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一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官;其他副科长 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16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县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 不具备评定二 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其他副科长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 年限满 8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12 年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其余的可以评定为四级检察官。
检察官职务职级对照表
检察官职务职级对照表一、引言检察官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执法、检查和监督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为了规范检察官的职务和职级,中国设立了一套完善的检察官职务职级对照表。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个对照表的内容和意义。
二、检察官职务等级分类根据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检察官职务等级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 助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是新进入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并逐步熟悉各项工作。
助理检察员属于最低层次的职位,需要在此基础上逐渐晋升。
2. 检察员在通过一定时间的工作积累和考核后,助理检察员可以晋升为检察员。
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一个人在司法事业中取得了初步成绩,并有能力担任更多责任。
3. 高级检察员高级检察员是在检察员基础上晋升而来,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
高级检察员在司法实践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并有机会参与一些重大案件的审理。
4. 助理检察长助理检察长是检察院中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管理下属的工作。
助理检察长需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熟练处理各类复杂案件。
检察长是一个地区或部门的最高领导人,负责全面指导和管理本地区或部门的工作。
担任这个职位需要具备卓越的领导才能、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6. 高级检察长高级检察长是在检察长基础上晋升而来,通常负责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工作。
他们在司法机关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并对司法事业产生重要影响。
三、职务职级对照表职务等级职务名称一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检察员三级检察官高级检察员四级检察官助理检察长五级检察官检察长六级检察官高级检察长四、职务职级晋升条件和程序为了确保司法机关的工作能够正常进行,晋升的条件和程序需要严格执行。
以下是晋升的一般要求:1. 工作经验晋升到下一职务等级通常需要一定的工作经验积累。
这是为了保证晋升者具备足够的实践能力和经验,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和承担工作。
2. 考核评价在考核评价中,会对候选人的业绩、能力和潜力进行全面评估。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改革内容
在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的省市中,改革速度最快的上海已经对外公布了改革后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水平,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水平提升43%。
本轮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核心是司法责任制。
改革后,法官、检察官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意味着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风险增大。
因此虽然工资水平有较大增幅,但是责任也变大,正是所谓责酬相当。
重要意义
开展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是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
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
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制度按照其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来发放。
作为专业的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程度相对来讲要比普通公务员要高,其承担的社会角色比普通公务员也要重要。
从国外其他国家的情况来讲,一般来说,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水平比普通公务员高也很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