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交质[200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控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系指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国家、部、省和地方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及总投资超过3千万元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重大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四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登记证明或专项工程监理资信证明,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监理业绩、社会信誉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六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即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质量监督站为具体办事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省交通厅负责国家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国道干线、主要港口及交通部补助、省投资或控股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交通局负责省补助、市、县(市)投资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65号-(18384)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该细则自2 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办法修订汇报.doc《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 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1998]2号)自9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交通投资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要求的逐年提高,原有的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现行质量管理要求。
2005年10月,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的交通发展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对98年出台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交质[2006]6号)文件要求,过渡期内工地试验室管理中关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仍按照6号文件执行(过渡期截止到2006年底),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所申请的工地试验室有效期截止为2006年底;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其所在单位将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现场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2005]66号)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工期、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养护大、中修等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第四条在本省交通建设工程中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和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监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遵守《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公约》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在监理工作中,不得营私舞弊、损害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权益。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根据监理合同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经常性的对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对现场监理机构或人员的违规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和有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第八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江苏省交通工程施工监理现场工作质量考核办法》,随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规划、大纲、细则、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考勤、监理资料与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执法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港政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项目安全监管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行业安全监管指导下,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为。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15〕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交规〔2015〕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我厅第8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在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信用管理等工程管理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含相关合同格式文本)2015年1月16日
——结束——。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本省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铁路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人员、执法车船和装备,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和提高管理水平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为保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与耐久性。
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重要意义(一)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需求,质量与安全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处在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枢纽位置,其管理能力、眼界视野和质量安全意识,决定着工程的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
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单位的能力与素质,推行建设单位高标准、严要求,对提升工程内在品质与耐久性,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建设工期的需要。
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加强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落实各参建单位有效投入,明确建设各方责、权、利关系,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减少设计变更,确保合理建设工期,发挥工程投资最大效益。
(三)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的需要。
建立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章守纪,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合同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在落实建设单位合同义务,促进参建各方信守合同,提高市场履约水平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各市交通局,省高指、苏通大桥指,省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江苏交通控股公司,有关单位:《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1998]2号)自9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交通投资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要求的逐年提高,原有的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现行质量管理要求。
2005年10月,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的交通发展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对98年出台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交质[2006]6号)文件要求,过渡期内工地试验室管理中关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仍按照6号文件执行(过渡期截止到2006年底),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所申请的工地试验室有效期截止为2006年底;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其所在单位将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现场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2005年9月24日)各市交通局,厅有关单位: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交通厅公路局。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省道网调整方案(经苏政办发[2003]5号文批准同意),并列入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方案(2005~2010年)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具体履行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市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处具体履行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立项申请和批复,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办理施工许可,交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管理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对于不需新征用土地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批复即作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七条一般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处组织编制;跨市规模较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可以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直接组织编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G10-2016 )【可编辑】
3.0.7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 工单位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进行计量支付。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管部门报告。
3.0.8 公路工程监理宜实行信息化管理。
3.0.9 公路工程监理应根据工程管理过程划分为下列三个阶段: 1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 2 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 3 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验收与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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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监理。 1.0.3 公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应包括:
1 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2 监理合同。
3 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等。 1.0.4 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应避免责权不清或交叉。自行监理的 亦应以文件形式明确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 1.0.5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 1.0.6 公路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4.2.1 总监应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批复。审 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驻地办。当不设驻地办时,总监办应同时履行本规范规定的驻地办职责。 2 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和规模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等因素确定。 3 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任务后可撤离现场。
3.0.4 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和必要的监理员等
组成。 2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和施工阶
公路工程施工监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01-22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的通知(5月16日交通部交工发[1992]378号文发布)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部工程管理司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外资贷款的公路工程项目,除执行专门规定外,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施工监理是指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指定,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
第五条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管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第六条实行施工监理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建立和加强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自检人员。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制定、执行有关施工监理业务服务守则,搞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组织第八条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根据工作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交通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2008年06月24日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现就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要意义1.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
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不断深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方和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成为制约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作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4.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其中,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单位分别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总包单位负总责;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为适应新时期交通发展形势,促进交通建设监理发展和改革,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意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月29日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意见江苏交通推行工程监理制二十多年来,对推进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保障投资效益、提高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省目前正在大力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期,交通建设面临新的机遇。
为适应新时期交通发展形势,促进交通建设监理发展和改革,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改进和完善监理制度,加强监理诚信与能力建设,增强监理责任意识,促进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推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监理制度,营造监理行业发展的良好工作环境。
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打造诚信、负责任、有公信力的监理行业,形成一批管理规范、信誉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异的品牌监理队伍,推进监理职业化进程。
三、基本思路(一)加强行业监管,强化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加强诚信联动机制,规范建设市场。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苏交规[2010]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0]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对用好抓好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三个关键人的要求,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在结合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在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修订完善。
联系人:厅建设办,程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附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交通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精心整理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2008年06月24日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现就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要意义1.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施,其中,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单位分别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总包单位负总责;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责。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
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划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6.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项目法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规定的条件,其他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从业人一份存项目法人,一份由项目法人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填写工程质量责任变更登记表,按原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苏交公(1998)4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维护公路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养护、维修、挖掘、安装、架设及其他作业,适用本办法。
新建公路施工影响现有公路通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施工路段应当严格管理、文明施工,做到计划周密、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标志齐全、设置规范、分流合理、疏导有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施工路段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的管理。
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省辖市公路管理处按照职权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审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县、(市)级公路站(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初审和监督实施,并对现场执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专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专线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审批、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对现场执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施工路段管理的职责是:(一)初审、审批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二)监督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实施;(三)审批分流方案,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发布;(四)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路段现场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下列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由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一)、国道、省道公路全封闭施工的;(二)、国道、省道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中车辆分流跨省辖市的;(三)、专线管理的公路需全封闭施工或者分流方案涉及省辖市管养公路的;(四)、专项重点工程。
专线管理的公路半封闭施工的,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应当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
第七条下列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由省辖市公路管理处审批,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和本级交通局备案:(一)、国道、省道公路半封闭施工或者涉及车辆分流的;(二)、一级公路及路幅在14米以上的二级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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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
范》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苏交质[2007]4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7.07.26
【实施日期】2007.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若干意见
(苏交质[2007]48号)
各市交通局,厅公路局、招标办,省高指、大桥指,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2日交通部40号公告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1日,省交通厅举办了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培训班。
2007年4月24日~30日,省交通厅质监站会同省高指、省大桥指、江苏华宁监理公司、江苏旭方监理公司,对四川、湖北、福建三省进行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调研,为学习贯彻《规范》奠定了基础。
现结合江苏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实际,就认真做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行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总监办
《规范》条文说明3.0.1“监理机构设置”中明确指出:“凡是应该招标的监理项目,总监办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总监办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组建。
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总监办的名义,侵占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费用。
监理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设置总监办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工作”。
为贯彻执行《规范》,新开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设置一个总监办,由总监办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工作。
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