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9月25日附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土壤环保管理制度
土壤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化工企业的生产、储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等活动,以及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的其他相关活动。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土壤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土壤环境保护计划,监督实施和定期评估。
2. 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土壤环境保护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
三、土壤污染预防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 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符合土壤保护要求。
3.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土壤污染。
四、土壤污染控制1. 定期对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土壤污染风险。
2. 对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原材料和产品,采取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
3. 建立土壤污染监测体系,定期对土壤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污染问题。
五、废弃物管理1. 按照国家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2. 对危险废弃物进行特殊管理,确保其安全处置,防止土壤污染。
六、应急预案1. 制定土壤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后处理和恢复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土壤污染事故的能力。
七、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土壤环境保护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2. 通过多种渠道对公众进行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八、监督检查1. 建立土壤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企业内部的土壤保护措施进行自查。
2. 配合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土壤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化生产方式的改变,土壤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和修复土壤环境,许多地方政府和科研机构制定了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几个常见的管理方法。
第一,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土壤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农业生产、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土壤环境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
土壤污染会造成农作物和水源的污染,危害人类健康,破坏生态平衡。
因此,制定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土壤环境管理的方法。
1. 土壤监测土壤监测是土壤环境管理的基础。
通过对土壤中重金属、有机物等进行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评估土壤环境的污染程度,为制定合理的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2. 土壤修复土壤修复是解决土壤污染的关键环节。
常见的土壤修复技术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等。
生物修复利用微生物和植物的作用来降解和吸附有害物质;物理修复通过土壤挖掘和覆盖等方式减少有害物质的接触;化学修复则是利用化学物质来改变土壤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性质。
3. 农业管理农业是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加强农业管理是保护土壤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对农药、化肥的使用进行限制和监管,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减少化学物质对土壤的污染。
4. 工业管理工业活动是另一大土壤污染的原因。
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对污染排放进行严格限制,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工业活动对土壤的污染。
5.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靠法律法规的支持。
各级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完善土壤保护和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督。
总结: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和修复土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土壤监测、土壤修复、农业管理、工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减少土壤污染的发生,并保护土壤的生态功能,为人类提供健康的生态环境。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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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背景...................................................................................................................................59 (一)任务来源...........................................................................................................................59 (二)工作过程...........................................................................................................................59
(一)发达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标准概况.............................................................. 63 (二)我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标准概况.................................................................................. 64 (三)国家环境监测类标准的匹配情况.................................................................................. 64 四、基本原则与技术路线...............................................................................................................71 (一)编制原则...........................................................................................................................71 (二)标准定位...........................................................................................................................71 (三)技术路线...........................................................................................................................71 五、主要技术内容...........................................................................................................................72 (一)关于标准名称...................................................................................................................72 (二)关于标准适用范围...........................................................................................................72 (三)关于标准术语和定义.......................................................................................................73 (四)建设用地的分类...............................................................................................................74 (五)土壤污染物项目...............................................................................................................74 (六)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计算方法...................................................................... 77 (七)定值说明...........................................................................................................................88 (八)关于管制值的说明...........................................................................................................94 (九)异味土壤管理说明...........................................................................................................94 (十)项目分析方法说明...........................................................................................................95 六、征求意见及技术审议情况.......................................................................................................96 (一)第四次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96 (二)第二次标准技术审查情况.............................................................................................. 97 附:风险评估污染物参数及取值.................................................................................................. 99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5月3日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第六条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污染防控第七条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发展历程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发展历程2004年6月1日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土地再开发中的土壤污染问题。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了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要求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
2012年11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明确了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9点要求。
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了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2014年3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提出城区老工业区内的企业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前,需要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对确认已污染的建筑物应治理后方能利用。
2014年5月14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对再开发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提出6点要求。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强调了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2016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2017年9月25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5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 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 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第九条 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 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 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十条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 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 案。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 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储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 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
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录并建立档案。 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 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 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 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 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 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 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 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 与修复等措施。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 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 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 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 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重点单
工矿用地土壤污染管理办法
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
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 案。
地下储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章 污染防控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 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 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 和转运区等;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 治理设施等。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 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 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办法解答
主要制度 七是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控制度。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
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 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 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 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5.03•【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5月3日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以下是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1、开发建设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定期监测土壤环境质量,实施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稳定。
2、开发建设企业应办理土壤环境污染预防治理许可证,防止和减少土壤污染,并对污染土壤实施综合治理。
3、开发建设企业应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好土壤挖掘、运输、处置的环境影响,保护土壤的完整性,以免施工面的污染物冲洗造成环境污染。
4、开发建设企业应安装有效的尾气治理设备,对施工建设活动产生的废气和废水进行控制处理,防止其排放对土壤造成污染。
5、开发建设企业应定期对施工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有表观变化时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保护土壤环境安全。
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
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2018-10-10来信:1、针对《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疑问:请问:(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是否不属于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中除了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外是否也不属于重点单位;(2)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是否有发布?2、针对《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疑问:请问:(1)土壤现状调查布点是否需要满足污染场地调查规范要求;(2)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所列项目为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土壤现状调查监测因子是否需要满足上述要求;(3)重点单位新、扩、改项目环评是否需要包含调查报告内容;(4)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报告如何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向公众公开的程序和时间是否有要求。
回复:一、针对《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根据我部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除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前两款规定的企业外,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土壤的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的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解读《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试行)》2021
解读《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试行)》2021 一、摘要2021年1月4日,《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进行整理,不妥之处请指正。
《土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二、隐患排查意义通过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及早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管控风险,可以防止污染或污染扩散和加重,降低后期风险管控或修复成本。
环境遭受污染破坏后再治理,一般要比采取预防措施措施花费的代价高,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一般是1:20。
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情形生产设施跑冒滴漏废水处理设施防渗漏措施不当地下储罐、管线泄漏固废堆存场所管理措施不当三、国内外经验欧盟及成员国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纳入环境许可证制度,包含设施防渗漏及隐患排查要求;荷兰制定了《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防治指南》(NRB);英国根据《环境许可条例》分行业制定了系列技术指南。
《荷兰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防治指南》借鉴意义:借鉴了工矿企业活动分类;从土壤污染预防设施(“硬件”)和措施(“软件”)两个方面分析土壤污染隐患;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和措施推荐性组合;与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的衔接。
已有的隐患排查工作可借鉴之处:排查方法采用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排查等多种方式结合;排查报告均对原辅料及产品清单、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清单以及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及措施进行分析;隐患排查报告均能够给出关于设施、措施等的整改结论;不少企业建立了隐患排查档案。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中,环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土壤保护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议题。
保护土壤是确保我们所拥有的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所必需的。
然而,许多人可能并不清楚如何正确地管理土壤环境。
这篇文章将提供有关如何管理土壤环境的办法和方法。
土壤管理的重要性土壤是我们生活的基础,被人们广泛地用于农业、建筑、垃圾处理、食品和水的生产等领域。
土壤质量对于这些领域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护和管理土壤环境是确保我们的粮食安全和饮用水质量、维持生态平衡以及减少污染物对全球气候的影响等方面至关重要的。
土壤环境管理的挑战土壤环境管理的挑战包括很多方面,其中包括:1.土地的过度使用或过度开垦2.地下水位下降3.氮肥和磷肥过度使用4.农药和化肥的过量使用5.工业和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不当6.污染物排放不当这些挑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开展土壤修复和建立有关土壤管理的规章制度等方法来解决。
土壤管理的办法以下是一些提高土壤环境质量的办法:1. 发挥土壤生态系统的作用土壤生态系统的生物类、化学类和物理类过程可以帮助提高土壤质量。
生物类过程包括微生物、植被和动物对土壤环境的作用;化学类过程包括了生物化学和地球化学作用;物理类过程包括了土壤有机质和水的循环等。
土壤生态系统提供了养分循环、降解和治理等基本服务。
2. 加强土壤监测加强对土壤的监测可以更好地了解土壤环境的情况。
监测可以包括土壤 pH 和电导率等指标、土壤性质和土壤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
对于污染物含量过高的土壤,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和修复措施。
3. 控制土壤污染源控制土壤污染源包括达到环保要求的排放标准和废弃物填埋场的控制。
对于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应该加强收集、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4. 合理进行土地利用合理进行土地利用可以帮助减少土地的过度使用和开垦。
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包括精细管理农业土地、城市绿化和建筑用地管理、土地整治和绿化。
5. 尊重土地的本质在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尊重土地本质是很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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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
部令第3号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5月3日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第六条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污染防控
第七条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第九条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十条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储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
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第十四条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与修复方案。
第十六条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重点单位未按本办法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指露天采矿区用地、排土场等与矿业开采作业直接相关的用地。
(二)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指对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的调查评估,其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含量等。
(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指相关设施设备因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不完善,而导致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溢出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
(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指通过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者疑似泄漏,或者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土壤或者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升高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