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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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制度—土壤污染管理制度

环保管理制度—土壤污染管理制度

环保管理制度—土壤污染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范围内土壤环境管理,确保土壤不被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三、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四、各单位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五、各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公司安环部经理和公司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者,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六、各单位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废渣等。

七、各单位对未利用土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八、各单位应监督所属区域内施工单位,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九、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十、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十一、相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一、引言农用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之一。

保护和管理农用地的土壤环境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科学有效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探讨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可行的管理办法。

二、农用地土壤环境现状分析目前,农用地土壤环境面临着诸多问题。

首先,土壤污染问题日趋严重。

由于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和农业生产方式,农用地土壤受到了化肥、农药、畜禽养殖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污染。

其次,土壤退化问题突出。

长期过度耕作和强化农业生产导致土壤养分透支,土壤质量下降。

此外,农用地土壤还面临着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重要性1. 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是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合理利用农用地,保护土壤环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并减少农业对土地资源的依赖。

2. 保护生态环境: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改善能够促进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

通过科学管理,可以避免土壤的污染和退化,减少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保护生态环境。

3. 保障粮食安全: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直接关系到粮食生产的质量和数量。

合理管理农用地的土壤环境,将有助于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确保粮食供应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四、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1. 加强立法建设:完善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管措施,确保农用地土壤环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型:鼓励和支持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减少对化肥和农药的过度依赖,促进农业生产的绿色化、生态化。

3. 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对农用地土壤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壤污染和退化问题。

4. 强化农用地土壤修复和治理:加大对农用地土壤修复和治理研究的投入,开发适合的修复技术,提高土壤质量,恢复农用地的生产能力。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壤是地球上最基本的自然资源之一,它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土壤环境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对土壤进行有效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介绍土壤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常见的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二、土壤环境管理的重要性1. 保护农业生产: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良好的土壤环境可以提高土壤肥力,增加农作物产量,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2. 维护生态平衡:土壤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土壤环境可以提供适宜的生物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 保护水源安全:土壤可以起到水源调节和净化的作用,有效管理土壤环境可以减少水源污染和水资源的浪费。

三、土壤环境管理办法1. 合理施肥合理施肥是土壤环境管理的基础措施之一。

通过土壤测试和合理施肥计划,控制施肥量和施肥时间,减少化肥和有机肥的过量使用,避免土壤养分的过度积累和流失,达到提高土壤肥力、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2. 种植轮作种植轮作是一种有效的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通过轮作,可以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和结构,增加土壤有机质的含量,减少病虫害的发生,提高土壤养分的利用效率,保持土壤的肥力和长期稳定。

3. 防治土壤侵蚀土壤侵蚀是土壤环境管理中的一大问题。

采取合理的耕作措施,如合理布局田间道路和排水沟,选择合适的耕作方式和控制施肥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土壤侵蚀,防止土壤流失和降低水土流失对环境的影响。

4. 土壤污染治理土壤污染对土壤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对于已受到污染的土壤,需要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如土壤修复、污染源控制等,恢复土壤的功能。

5. 推广生态农业生态农业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模式,对土壤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推广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加强有机肥的利用,保护土壤生物多样性,促进土壤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土壤环境管理是维护农业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和确保人类生存的关键措施。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5.03•【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5月3日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土壤污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而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农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尤为重要。

为此,国务院于2018年发布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预防、治理和修复,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它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原则:(1)“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调修复责任主体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进行修复。

(2)“资源优先、生态优先”的原则,即优先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土壤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加强预防,又要强化治理,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控制土壤污染。

2.目标:(1)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维护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2)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

(3)修复受污染的农用地土壤,恢复其生态环境功能。

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明确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谁污染、谁治理:要强化环境管理主体的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

2.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农用地土壤污染情况,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3.科学规划、有序发展:指导合理开发利用农用地土壤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4.应急预防、防患于未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的风险。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估为了全面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及时发现和控制土壤污染,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至关重要。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各级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统一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而如今,全球土壤遭受了越来越严重的污染,这一现象对环境和人类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地保护土地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政府部门必须采取行动。

这就是《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过程。

本文将介绍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它所需达到的目标。

1.《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的《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政府出台的针对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是在土地使用上,规范排放和治污的政策法规,旨在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土壤环境保护的原则。

原则包括防治污染、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守土有责、源头治理、社会共治、信息公开等方面。

(2)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目标。

目标包括提高土壤环境质量、维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

(3)土壤污染排放、处置和监管管理的办法。

办法包括规定土壤准入制度、排污许可和验收管理、污染土壤存在的处理方式等。

(4)土壤环境管理的奖惩措施。

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惩罚或奖励。

(5)土壤环境信息的公开。

土壤环境质量数据等信息将进行公开,以满足市民对土壤环境质量的需要。

上述内容表明,《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环保部门在土地使用和管理方面,推出的严格型政策标准,旨在防止和清除土壤污染,同时维持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2.《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所需达到的目标《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主要目标是防止、控制、治理和修复土壤污染,维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以及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

为实现该法律的目标,政府机构需要:(1)制定和实施有关土地资源利用和土壤环境保护的规划、标准和技术指南。

(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确保土壤环境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推广和应用土壤环境保护技术。

(3)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强土壤环境安全管理和预警。

(4)加大对违法土壤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设立奖励机制,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者进行表彰,激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环境保护。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关键术语和定义
第二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
第一节监测目标与任务
第二节外业调查与采样
第三节室内分析与检测
第四节监测报告与数据管理
第三章农用地土壤环境评价
第一节评价指标及方法
第二节评价结果与分级
第三节评价报告与公示
第四章农用地土壤修复
第一节修复需求评估
第二节修复措施选择
第三节修复工程实施
第四节修复效果监测
第五章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第一节风险评估与管控措施
第二节监管与执法
第三节安全防护与事故应急管理
第六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节养护与保障
第二节变更与调整
第三节监督与考核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一节法律责任
第二节处罚措施
第三节违法行为举报与奖励
第八章附件
附件一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
附件三农用地土壤修复工程示意图
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一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
附件三农用地土壤修复工程示意图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农用地: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土地。

2.土壤环境:指土壤及其周围的环境因素的综合体。

3.监测:指对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进行观测、测量和评价。

4.评价:指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综合评判。

5.修复:指采取措施对受污染的农用地土壤进行治理和恢复。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全文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全文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全文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全文2021《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环保部2021年11月8日公布的法规(征求看法稿),目的是要求污染地块责任人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对必需要开发利用的地块应展开治理与修复,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征求看法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七章,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强化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使命】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当科学、合理利用农用地资源,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当加强监测与评估,提高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第二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第六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农用地。

第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当对农用地土壤质量进行监测,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指标的监测。

第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当按照一定时间周期进行,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应当作为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指导土壤修复和农业生产措施的制定。

第三章农用地土壤质量分类与管理第十条农用地土壤质量分类与管理应当根据农用地土壤质量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划定不同等级的农用地。

第十一条农用地土壤质量分类应当以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效养分含量、土壤微生物数量及土壤物理性质等指标作为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农用地土壤质量管理应当根据不同等级的农用地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农用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农用地土壤修复第十三条农用地土壤修复应当采取科学、可行的技术手段,提高土壤质量,恢复土壤生态功能。

第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修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采取相应的修复技术,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等。

第十五条农用地土壤修复应当注意生态保护,推行生态修复,促进土壤生态环境的恢复。

第五章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控措施,减少农药、化肥等污染物的使用。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农用地的土壤环境,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坚持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分类管理、全程监管、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目标是防治农用地的土壤污染,促进农用地土壤健康,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主体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者和管理者,同时相关部门应提供支持和监督。

第五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监测、评价、修复、监管、利用等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六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是指对农用地土壤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价工作,以了解土壤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

第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涵盖土壤质量、污染物含量、土壤微生物、土壤酶活性等指标。

第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评价应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土壤质量等级。

第九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应公开,并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者和管理者提供参考。

第三章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第十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是指对农用地土壤存在的污染问题进行整治和恢复工作,达到相应的治理标准。

第十一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应当制定修复方案,选择适当的修复技术和措施。

第十二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项目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批准,并组织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三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应注重生态修复,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第十四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是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备案,定期检查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防止农用地土壤的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农用地土壤环境利用第十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利用是指科学合理地利用农业土壤资源,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产品质量。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一部份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土壤环境管理工作,保护土壤资源,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土壤污染防治、修复、利用和监管等活动。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土壤环境管理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公开透明、法制规范、科学管理的原则,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源头管理、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和“谁污染、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部份土壤环境保护第四条土壤环境保护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应当采取综合管理、源头管理、生态保护、技术保障等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切实减少和消除行业、企业、机构等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对土壤造成的污染。

第五条土壤污染的管理要坚持分类施策、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精准地解决问题,应当采取生物修复、地下水循环利用、植被恢复等措施,促进土壤恢复。

第六条土壤及其污染物对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应当重视,应当制定科学健康的土壤环境标准,在重点地区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风险分析等工作。

第三部份污染源管控第七条污染源管控是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机构等的监管和管理。

对于土壤污染企业,应当采取限制生产、关停整改等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第八条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行为等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像关标准进行审批和管理。

对于已经发生土壤污染的区域,应当制定恢复方案,限制乃至禁止相关开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四部份处理与处置第九条针对污染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以减少对土壤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应当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和管理难度,对处置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以局部管理、全面恢复为主。

第十条对于无法管理的极端污染源区域,应当采用适当的包容措施,并实施监管和管理,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和危害。

第五部份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监督和管理是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逐步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实时监测报告、严格执法惩治和撤销执照等措施。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第42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第42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2月31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9月25日附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中,环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土壤保护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议题。

保护土壤是确保我们所拥有的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所必需的。

然而,许多人可能并不清楚如何正确地管理土壤环境。

这篇文章将提供有关如何管理土壤环境的办法和方法。

土壤管理的重要性土壤是我们生活的基础,被人们广泛地用于农业、建筑、垃圾处理、食品和水的生产等领域。

土壤质量对于这些领域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护和管理土壤环境是确保我们的粮食安全和饮用水质量、维持生态平衡以及减少污染物对全球气候的影响等方面至关重要的。

土壤环境管理的挑战土壤环境管理的挑战包括很多方面,其中包括:1.土地的过度使用或过度开垦2.地下水位下降3.氮肥和磷肥过度使用4.农药和化肥的过量使用5.工业和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不当6.污染物排放不当这些挑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开展土壤修复和建立有关土壤管理的规章制度等方法来解决。

土壤管理的办法以下是一些提高土壤环境质量的办法:1. 发挥土壤生态系统的作用土壤生态系统的生物类、化学类和物理类过程可以帮助提高土壤质量。

生物类过程包括微生物、植被和动物对土壤环境的作用;化学类过程包括了生物化学和地球化学作用;物理类过程包括了土壤有机质和水的循环等。

土壤生态系统提供了养分循环、降解和治理等基本服务。

2. 加强土壤监测加强对土壤的监测可以更好地了解土壤环境的情况。

监测可以包括土壤 pH 和电导率等指标、土壤性质和土壤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

对于污染物含量过高的土壤,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和修复措施。

3. 控制土壤污染源控制土壤污染源包括达到环保要求的排放标准和废弃物填埋场的控制。

对于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应该加强收集、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4. 合理进行土地利用合理进行土地利用可以帮助减少土地的过度使用和开垦。

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包括精细管理农业土地、城市绿化和建筑用地管理、土地整治和绿化。

5. 尊重土地的本质在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尊重土地本质是很关键的。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的进一步扩散,促进土壤环境的修复和治理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管理原则、管理措施等方面讨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介绍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化工、矿山开采、废物处理等工业活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土壤污染的形成。

土壤污染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制定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原则1. 原则一:依法管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确保管理措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 原则二: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负起监督和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协助管理的义务。

3. 原则三:综合治理采用综合治理的方式,结合技术手段、经济手段和管理手段,综合施策,控制和修复污染地块土壤。

三、管理措施1. 污染调查与评估对疑似污染地块进行调查和评估,了解污染程度和范围,为后续管理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 污染源控制明确污染地块土壤的污染源,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和污染。

3. 土壤修复与治理对污染地块土壤进行修复和治理,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手段,恢复土壤的自然功能和生态系统。

4. 污染地块利用与开发在修复和治理完成后,可以适度利用污染地块,进行环境友好型的开发与利用,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5. 管理监督与技术支持建立完善的管理监督体系,加强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监督与管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总结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土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保障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在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管理、追究责任,并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通过污染调查与评估,污染源控制,土壤修复与治理,污染地块利用与开发以及管理监督与技术支持等措施,可以有效控制和处理污染地块土壤的问题,实现地块环境的健康恢复和可持续利用。

《土壤的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的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的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环境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环境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环境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是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以下是一些土壤污染防治的常见办法:
1. 大气污染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包括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等。

采取强化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例如加强工业源、机动车和燃煤行业的污染治理,改善大气质量,减少土壤污染物的输入。

2. 废物管理措施:加强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废物收集、储存、处理和处置体系,加强废物转化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对土壤的污染。

3. 农业管理措施:减少农业活动对土壤的污染,包括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科学施肥和做好农田水管理,减少农田面源污染。

4. 工业治理措施:建立、完善和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排污和污染治理监督,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升级,减少工业废弃物对土壤的污染。

5. 土壤修复措施:对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和清理。

采取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多种方法,移除或降解污染物,修复土壤功能,使土壤种群恢复到一定的安全水平。

6. 环境监测与评估:加强土壤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及时发现和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合理的防治措施。

7. 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准入和环境审批管理,制定和实施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土壤污染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土壤污染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土壤中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科学管理、分类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建立土壤污染责任制度和修复责任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土壤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壤污染的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设备。

第八条国家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九条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预防制度,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三)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化肥;(四)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五)加强固体废物处置,减少污染物排放;(六)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污染防控。

第十条国家对土壤污染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采取以下措施:(一)制定土壤污染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名录;(二)对土壤污染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三)对土壤污染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四)对土壤污染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风险评估和修复。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土壤污染修复能力。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壤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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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环境报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徐建李义联系电话:(010)66556289 66556274电子邮件:trhjglbf@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0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

第六条【责任承担】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依照前三款规定承担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地块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单位】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技术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从业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将从业技术单位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行为。

第二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第九条【环境调查】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疑似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环境调查,通过信息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现场采样和分析测试等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判断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编写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并将环境调查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环境调查报告内容】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基本情况;(二)土地利用方式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情况;(三)地块内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四)地块内污染源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五)地块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情况,包括地下管道、储罐以及废水废气处理、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情况;(六)地块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七)地块及周边地下水等环境状况;(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经环境调查确认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地块风险评估,编写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并将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概念模型及暴露途径;(二)关注污染物;(三)风险评估模型及参数;(四)风险表征;(五)风险控制值;(六)不确定性分析;(七)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风险管控第十三条【一般要求】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地块责任人应当将风险管控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风险管控方案内容】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险管控范围;(二)风险管控目标;(三)主要工程措施;(四)监测计划;(五)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监管措施】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要求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治理与修复第十六条【一般要求】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需要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块责任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以及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在工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前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内容】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二)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三)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四)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五)工程实施进度;(六)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环保要求】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修复后土壤需要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处置】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清理或者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构筑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第二十条【安全防护】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地块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采取处罚等措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可能存在严重隐患的疑似污染地块,可以要求地块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对经风险评估确认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可以要求地块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进行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地块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情况报告】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地块责任人应当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以供公众查阅。

污染地块利益相关方可以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查阅污染地块的有关档案,或者申请公开污染地块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六条【罚则一】地块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备案手续的;(二)未落实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污染土壤转运相关事项的。

第二十七条【罚则二】地块责任人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单位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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