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1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全国各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一览表
上海市
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浙江省
浙江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60个月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支付50个月,七级支付20个月,八级支付14个月,九级支付8个月,十级支付4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福建省
福建省政府闽政[2004]12号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字[2003]46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4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42个月;七级伤残的为3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24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
西宁市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西宁市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发?西宁市工伤保险医疗待遇1、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除抢救外,一般采用国内“准字号”药品,严禁使用“健字号”药品,不得滥用高价药和进口药。
如必须使用非药品目录内药品,需先征得工伤职工本人或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药品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因伤情需要,安装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需经西宁市社保局审批,并使用国产普及型材料。
2、治疗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发给15元的伙食补助费。
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院外住宿费按不超过三天,每天标准不高于150元报销,住院治疗期间按规定报销;转外就医按实际天数每天发给30元的伙食补助费。
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
3、住院待遇核准流程及申报资料经办时间:每月1日到10日之间,携带申报资料在柜台进行资料、票据登记,资料齐全受理后,每月15日签领待遇支付明细并填写转账单。
申报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工伤事故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中草药处方、医疗费用制式发票(转外就医审批表、火车硬卧票、住宿制式发票)。
4、门诊医疗待遇核准流程及申报资料经办时间:每月1日到10日之间,携带申报资料在柜台进行资料、票据登记,资料齐全受理后,每月15日签领待遇支付明细并填写转账单。
申报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工伤事故报告、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中草药处方、医疗费用制式发票(转外就医审批表、火车硬卧票、住宿制式发票)。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引起的事故,造成劳动者身体受伤、生病或者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下面是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一、工伤医疗费用赔偿标准1. 一般工伤- 住院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门诊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
2. 严重伤残工伤- 住院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倍;- 门诊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3. 轻伤工伤- 住院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 门诊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二、工伤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1. 伤残程度为1级至4级的,按照12个月工资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2. 伤残程度为5级至10级的,按照18个月工资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3. 因工作造成重大伤残的,按照36个月工资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三、工伤死亡赔偿标准1. 丧葬费:一般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进行赔偿;2. 供养亲属生活费: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赔偿:- 无法工作的配偶:按照死者生前工资的30%~50%进行赔偿;- 无法工作的子女:按照死者生前工资的20%~30%进行赔偿;- 对独生子女、残疾的配偶或者父母需支付较高生活费等情况,相应提高赔偿比例。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赔偿额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经医疗机构认定为符合工伤条件后,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者的工伤等级和赔偿比例。
鉴定结果:1. 一级工伤: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每月支付;2. 二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70%~90%支付;3. 三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60%~80%支付;4. 四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50%~70%支付;5. 五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40%~60%支付;6. 六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30%~50%支付;7. 七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20%~40%支付;8. 八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10%~30%支付。
工伤具体赔偿事项(按照2011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具体工伤赔偿事项(一)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各地规定不一。
(四)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19年2016年青海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6年青海省工伤赔偿标准青海省2016年工伤赔偿标准根据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职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将其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医疗目录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超出工伤医疗目录的项目应征得工伤职工或家属的同意,费用由工伤职工承担。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发给15元的伙食补助费。
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住院前住宿费按不超过三天,每天标准不高于150元报销,住院治疗期间按规定报销;转外就医按实际天数每天发给30元的伙食补助费。
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含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确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需要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由经办机构批准,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表》。
用人单位拒不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2011最新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1最新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工伤处理必备)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文来源于新华社2010年12月24日17:58(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伤残程度为1%以下,赔偿金为伤残工资乘以赔偿比例,一般是0.5-1倍。
2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伤残程度为1%-10%,赔偿金为伤残工资乘以赔偿比例,一般是2-3倍。
3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伤残程度为11%-20%,赔偿金为伤残工资乘以赔偿比例,一般是4-6倍。
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伤残程度为21%-30%,赔偿金为伤残工资乘以赔偿比例,一般是8-10倍。
5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伤残程度为31%-40%,赔偿金为伤残工资乘以赔偿比例,一般是12-15倍。
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伤残程度为41%-50%,赔偿金为伤残工资乘以赔偿比例,一般是18-22倍。
7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伤残程度为51%-60%,赔偿金为伤残工资乘以赔偿比例,一般是24-28倍。
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伤残程度为61%-70%,赔偿金为伤残工资乘以赔偿比例,一般是32-36倍。
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伤残程度为71%-80%,赔偿金为伤残工资乘以赔偿比例,一般是40-45倍。
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伤残程度为81%以上或者失去两个及以上器官,赔偿金为伤残工资乘以赔偿比例,一般是70倍左右。
工伤私了赔偿明细表
工伤私了赔偿明细表
工伤私了赔偿明细表 (700字)
工伤私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不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程序,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
下面是一份工伤私了赔偿明细表的示例:
赔偿明细表
事故发生日期:年月日
事故地点:
受伤劳动者:
一、一次性医疗费用赔偿
1. 一次性医疗费用:元
二、工伤津贴
1. 工伤津贴:元/月 ×月 = 元
三、伤残赔偿金
1. 伤残等级:级
2.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赔偿标准,对应等级为:元
四、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元
五、误工补助
1. 误工补助:元/月 ×月 = 元
六、其他费用
1. 手术费用:元
2. 交通费用:元
3. 住院期间生活费用:元/天 ×天 = 元
七、总赔偿金额
1. 一次性医疗费用赔偿:元
2. 工伤津贴:元
3. 伤残赔偿金:元
4. 死亡赔偿金:元
5. 误工补助:元
6. 其他费用:元
7. 合计:元
八、经劳动者确认
接受赔偿金额:元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九、经用人单位确认
赔偿金额与内容与双方共同商定并自愿达成,无争议。
签字:日期:年月日
备注:本赔偿明细表仅为示例,实际赔偿金额及明细应根据工伤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协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
正、合理的原则。
一旦签署本赔偿明细表,双方应无异议并认可所列金额及内容,不得再提出争议或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2011年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1年⼯伤赔偿计算标准在劳动与⽣活时,劳动者遇到⼯伤意外是⼗分常见的事情,康复后就需要赔偿。
那么在2011年规定的⼯伤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其中相关的知识⼤家都了解多少?在这⾥,店铺⼩编将会为⼤家带来其中详细相关的知识进⾏解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2011年⼯伤赔偿标准职⼯⼯伤伤残保险待遇包括:伤残赔偿⾦;⼀次性⼯伤医疗补助⾦⼀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其中:伤残补助⾦以本⼈⼯资为基数(缴费⼯资);另两项赔偿以济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2010年31096元、⽉2591元;2011年35435元、⽉2953元;2012年40188元、⽉3349元)为基数计算。
⼀、伤残保险待遇⼀级到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并按⽉⽀付伤残津贴(以本⼈⼯资为基准);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单位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续,停发津贴,领养⽼保险⾦,养⽼保险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伤残补助⾦伤残津贴⼀级:27个⽉90%⼆级:25个⽉85%三级:23个⽉80%四级:21个⽉75%五级到六级: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伤残津贴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
经本⼈提出,可以解除或终⽌劳动关系(单位不能单⽅解除劳动合同),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伤残补助⾦伤残津贴⼯伤医疗合计(后两项)201120122013五级18个⽉70%,36个⽉22个⽉150278171274194242六级16个⽉60%30个⽉18个⽉124368141744160762七级到⼗级合同期满,或职⼯本⼈提出解除合同七级13个⽉20个⽉13个⽉8550397449110517⼋级11个⽉16个⽉10个⽉673667677887074九级9个⽉12个⽉7个⽉492295610763631⼗级7个⽉8个⽉4个⽉310923543640188其他待遇:住院伙⾷补助费:基⾦⽀付(标准统筹地区政府定:?)交通⾷宿费:基⾦⽀付(标准统筹地区政府定:?)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康复费⽤:基⾦⽀付辅助器具(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基⾦⽀付。
工伤等级赔付对照表
工伤等级赔付对照表
工伤等级赔付对照表将工伤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赔付标准。
以下是具体的赔付标准:
1.一级工伤:本人工资的90% × 27个月(或本人工资的100% × 24
个月)。
2.二级工伤:本人工资的85% × 25个月(或本人工资的90% × 22
个月)。
3.三级工伤:本人工资的80% × 23个月(或本人工资的85% × 20
个月)。
4.四级工伤:本人工资的75% × 21个月(或本人工资的80% × 18
个月)。
5.五级工伤:本人工资的70% × 18个月(或本人工资的75% × 16
个月)。
6.六级工伤:本人工资的60% × 16个月(或本人工资的65% × 14
个月)。
7.七级工伤:本人工资的50% × 13个月(或本人工资的55% × 12
个月)。
8.八级工伤:本人工资的40% × 11个月(或本人工资的45% × 10
个月)。
9.九级工伤:本人工资的30% × 9个月(或本人工资的35% × 8
个月)。
10.十级工伤:本人工资的20% × 7个月(或本人工资的25% × 6
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付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赔付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在处理工伤赔偿时,应按照当地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1-4-29 13:35:29一、北京市根据北京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986.00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41.00元/年;5、职工月平均工资48444元/年。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为2010年标准,2011年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这三项标准可适用上述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二、河南省根据河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38.49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2010年适用标准)。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三、湖南省根据湖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25元;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5元(2010年适用标准)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四、江苏省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表
六级
14个月
16个月
七级
12个月
13个月
八级
10个月
11个月
九级
8个月
9个月
十级
6个月
7个月
伤津
残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随一至四级的调整时间调整,调整标准按统筹地区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
停及
工康
留复
薪待
期遇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用人单位
住院期间需要陪护的
护理待遇
旧新
按实际需要
伤
残
待
遇
经一
劳次
动性
能伤
力残
鉴补
定助
金
一级
24个月
27个月
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
(社保机关根据缴费基数,核定)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二级
22个月
25个月
三级
20个月
23个月
四级
18个月
21个月
五级
16个月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旧: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
新: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期满内死亡同死亡)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青海工伤补偿标准表
青海工伤补偿标准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补偿标准主要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费。
下面以青海省的工伤补偿标准为例进行说明。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1.5级伤残:按照24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2级伤残:按照26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3级伤残:按照28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4级伤残:按照30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5级伤残:按照32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6级伤残:按照34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7级伤残:按照37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8级伤残:按照40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9级伤残:按照43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10级伤残:按照46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二、工伤医疗费的支付标准:
青海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工伤医疗费按照医疗发生的具体费用支付,但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也不得低于城镇职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总的来说,青海省的工伤补偿标准与国家有关规定基本一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工伤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不得高于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也不得低于城镇职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支付标准。
具体标准可能会随着国家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查询。
青海工伤赔偿标准
青海工伤赔偿标准
青海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青海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主要包括伤残赔偿金、丧葬补助金、误工费、医疗费用等。
首先是伤残赔偿金。
根据受伤程度的不同,将工人分为十级伤残等级,每级伤残都对应着不同的赔偿金额。
大致可以分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一级伤残为最轻微的伤残,十级伤残为最严重的伤残。
每一级伤残都有相应的赔偿比例,一级伤残赔偿比例为30%,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0%。
具体的伤残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工龄、工资等因素来计算。
其次是丧葬补助金。
当工人因工殉职时,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补助金。
按照国家规定,丧葬补助金一般为受害人死亡前一年平均工资的20倍或者死亡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取其中较高的一个作为补偿金额。
然后是误工费。
当工人因工受伤导致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一定的误工费作为补偿。
误工费按月计算,一般为受害人死亡前一年平均工资的70%至90%。
具体误工费金额还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劳动能力等级来确定。
最后是医疗费用。
工人因工受伤需要接受治疗时,可以获得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偿。
根据伤情的轻重,医疗费用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销或者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青海省的一般情况,具体的工伤
赔偿金额还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政策变化而定。
对于受伤工人和家属来说,及时了解相关的工伤赔偿政策非常重要,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海五级工伤护理费
青海五级工伤护理费
青海五级工伤护理费是指在工伤事故中,对受伤职工进行的不同程度的护理所需支付的费用。
青海将工伤护理费分为五个等级,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对应不同的护理费用。
一级工伤护理费是指因工伤导致残疾程度达到16%至30%的职工所需支付的费用。
这一类职工的伤残程度相对较轻,但仍需要进行一定的护理和康复训练。
根据青海省的规定,一级工伤护理费为每月100元。
二级工伤护理费是指因工伤导致残疾程度达到31%至60%的职工所需支付的费用。
这一类职工的伤残程度较为严重,需要相对较多的护理和康复训练。
根据青海省的规定,二级工伤护理费为每月150元。
三级工伤护理费是指因工伤导致残疾程度达到61%至80%的职工所需支付的费用。
这一类职工的伤残程度非常严重,需要较多的护理和康复训练。
根据青海省的规定,三级工伤护理费为每月200元。
四级工伤护理费是指因工伤导致残疾程度达到81%至100%的职工所需支付的费用。
这一类职工的伤残程度最为严重,需要全天候的护理和康复训练。
根据青海省的规定,四级工伤护理费为每月250元。
五级工伤护理费是指因工伤导致职工死亡的家属所需支付的费用。
这一类家属需要在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后,进行护理和康复
训练。
根据青海省的规定,五级工伤护理费为每月300元。
青海五级工伤护理费的支付是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和能力来确定的。
支付这些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康复训练的需要,使他们能够尽快恢复健康,并重新融入社会。
这对于促进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青海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青海四级工伤赔偿标准在青海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青海省对工伤赔偿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受伤劳动者得到合理的赔偿和照顾。
首先,青海省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标准。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内、与工作相关的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
对于工伤的认定,需要经过医疗鉴定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确认。
一旦工伤得到认定,受伤劳动者就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青海省对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工伤医疗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家属抚恤金等内容。
具体标准根据受伤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而定,保障了受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治疗需求。
再者,青海省还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进行了细化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伤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总的来说,青海省对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者的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了解和学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劳动者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减少工作中的安全隐患,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总之,青海四级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希望各界人士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共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青海省工伤鉴定在哪里
青海省工伤鉴定在哪里青海省工伤鉴定是指对发生在青海省范围内的工伤事故进行鉴定,确定工伤认定和赔偿的程序。
工伤鉴定的地点一般是由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具体来说,青海省工伤鉴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工伤鉴定地点通常是由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这些医疗机构一般是经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具有一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在青海省,一般是由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医院或者医疗机构进行工伤鉴定。
其次,工伤鉴定地点也可能是由企业所在地的医疗机构进行。
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与当地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将工伤鉴定的事务委托给他们进行。
这样可以提高工伤鉴定的效率,同时也可以减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负担。
另外,工伤鉴定地点还可能包括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在一些复杂的工伤案件中,除了医疗机构的鉴定意见外,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这时,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就成为了工伤鉴定的地点之一。
总的来说,青海省工伤鉴定的地点主要集中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企业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工伤鉴定的程序和标准都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鉴定的结果对于工伤认定和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伤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相关的医疗、法律和劳动保障知识。
因此,在进行工伤鉴定时,应当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避免因为鉴定不准确而导致工伤认定和赔偿出现问题。
综上所述,青海省工伤鉴定的地点主要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企业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应当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以确保工伤认定和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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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1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青海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的30个月至15个月。
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7个月,七级24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5个月。
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