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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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标准(GB/T26358-2010)目次目次I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等级划分和依据24.1等级划分24.2等级划分的依据25等级划分的基本条件26等级划分的一般条件26.1资源26.2区位26.3市场26.4空间环境36.4.1自然环境36.4.2规划和实施36.5设施与服务36.5.1休闲活动36.5.2住宿接待36.5.3餐饮36.5.4旅游购物46.5.5区内交通46.5.6其他配套设施与服务46.6管理56.6.1资源与环境保护56.6.2游客管理56.6.3社区协调56.6.4组织经营56.6.5安全管理5附录A (资料性附录)室内、户外休闲活动设施类型6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文学、杨锐、范立义、宋晓波、朱至珍、张树民、邬东璠。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细分,度假旅游已成为当前旅游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本标准旨在制定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的依据,以利于引导旅游度假区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旅游度假区依法经营,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度假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的依据和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种类型的旅游度假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676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GB/T 17695 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71 旅游规划通则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旅游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旅游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旅游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28项)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2.《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3.《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1.1-2006)4.《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T 1001.2-2006)5.《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T 15566.1-2007)6.《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GB/T 15566.4-2007)7.《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5部分:购物场所》(GB/T 15566.5-2007)8.《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8部分:宾馆与饭店》(GB/T 15566.8-2007)9.《绿色饭店》(GB/T 21084-2007)10.《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5731-2008)11.《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12.《导游服务规范》(GB/T 15971-2010)13.《旅游业基础术语》(GB/T 16766-2010)14.《游乐园(场)服务质量》(GB/T 16767-2010)15.《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服务规范》(GB/T 26353-2010)16.《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GB/T 26354-2010)17.《旅游景区服务指南》(GB/T26355-2010)18.《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GB/T 26356-2010)19.《旅游饭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GB/T26357-2010)20.《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10)21.《旅游客车和设施与服务规范》(GB/T 26359-2010)22.《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技术规范》(GB/T 26360-2010)23.《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GB/T 26361-2010 )2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 26362-2010)25.《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GB/T 26363-2010)26.《旅游汽车公司资质等级划分》(GB/T 26364-2010)27.《游览船服务质量要求》(GB/T 26365-2010)28.《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GB/T 26529-2010)二、行业标准(18项)1.《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LB/T001—1995)2.《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 002-1995)3.《星级饭店客房客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LB/T 003-1996)4.《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LB/T 004-1997)5.《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LB/T 005-2011)6.《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 006-2006)7.《绿色旅游饭店》(LB/T 007-2006)8.《旅行社服务通则》(LB/T 008-2011)9.《旅行社入境旅游服务规范》(LB/T 009-2011)10.《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LB/T 010-2011) 11.《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施与服务规范》(LB/T 011-2011) 12.《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LB/T 012-2011) 13.《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LB/T 013-2011) 14.《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 LB/T 014-2011)15.《绿色旅游景区》(LB/T 015-2011)16《温泉企业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LB/T 016-2011) 17.《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规范》(LB/T 017-2011)18.《旅游饭店节能减排指引》(LB/T 018-2011 )三、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9项)1.《旅游温泉标识使用规范》(DB53/T256-2008)2.《温泉旅游服务规范》(DB53/T257-2008)3.《温泉旅游服务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258-2008)4.《SPA经营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259-2008)5.《导游服务规范》(DB53/T308-2010)6.《旅游购物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309-2010)7.《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324-2010)8.《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341-2010)9.《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342-2010)。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范》中表B.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时,要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平、便于比较、操作性强等原则,确保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科学规范。

第三条评分资料以最新数据为依据,连续数据需提供3年以上监测数据。

评分资料来源主要为示范区提供的技术报告和书面证明,需监测的定量化数据以示范区所属部门的上一级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根据《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可分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态型等七种类型,评分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示范区生态系统特点,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十三条处理评价项目无项情况。

第五条山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标实际得分除以其满分值(下同)。

第六条森林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实施新国标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实施新国标

04
新国标对旅游度假区的影响
对旅游度假区规划设计的影响
规划设计规范化
新国标对旅游度假区的规划设计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规划设计更 加规范化和专业化。
注重生态环保
新国标强调旅游度假区的生态环保 ,要求在规划设计中注重生态保护 和资源循环利用。
丰富文化内涵
新国标要求旅游度假区具备丰富的 文化内涵,促使规划设计更加注重 挖掘和传承地域文化。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将新国标与地方实践相结合,更 好地发挥其指导作用,提升旅游度假区的整体竞争力。
此外,未来研究还可以进一步探讨旅游度假区的服务质量、环 境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深层次内涵和实践经验,为旅游业 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支持。
THANKS
感谢观看
新国标强调了旅游度假区的服务质量 、环境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更加注重旅游度假区的综合性和可 持续发展。
通过对不同等级旅游度假区的划分, 新国标可以为旅游度假区提供更加明 确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促进旅游度假 区的整体提升。
研究展望
未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游客需求的不断变化,旅游度假区 的等级划分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国外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开展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工作 。例如,法国将旅游度假区划分为“自然公园”、“ 滨海度假区”、“温泉度假区”等不同类型,并对其 进行了相应的等级划分和管理。澳大利亚则将旅游度 假区划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滨海 度假区”等不同类型,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等级评价 和管理。
03
新国标实施方案
新国标的制定和发布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和评定工作,完善旅游市场体系,促进旅游度假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新国标。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旅游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标准的制定是为
了推进中国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

据悉,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已
经于近日正式发布,这一全新的标准涵盖了范围广泛、标准高严、评
价科学准确等特点。

首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涵盖了非常广泛的领域,包括旅
游景区、度假区、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多个方面,以及管理体制、
环境资源、服务质量等方面。

同时,这一标准还注重生态环保,鼓励
采用清洁能源、节能措施等环保手段,促进旅游生态化发展,提升旅
游业可持续性发展的水平。

其次,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的制定十分严格,不仅要求严格
监管、规范管理,还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文化保护等
方面的措施,全面提升旅游景区的品质和档次。

同时,这一标准着重
关注游客的体验,要求旅游景区提供高品质的服务,满足游客需求,
让游客在生态环保的同时享受美好的旅游体验。

最后,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的评价是基于科学准确的指标来
进行的。

评价标准既注重客观性,同时也注重主观性。

即评价标准既
要涵盖诸如生态环保、管理规范、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客观指标,又要
充分考虑到游客的感受、感受到的体验等主观评价因素。

综上所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的发布,将对国内旅游业的
提质升级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希望各地旅游区域不断充实自身的游憩、供养、自然、文化等方面的品质,以期成为生态环境优美、游客喜爱
的旅游胜地,进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提升。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指引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产业,生态文明呼唤生态旅游。

发展生态旅游存在时代必然性、市场可行性及工作紧迫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广阔前景。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的协调进步,引导和规范我国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促进生态旅游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审定相关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本指引提出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基本内容。

一、概念解释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生态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生态旅游区分类: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一是山地型。

是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二是森林型。

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

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三是草原型。

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
B.1计分说明:
B.1.1本细则共计2000分
B.1.2项目内容分为三类:一为必备项目,以△表示,合计1232分;二为选择项目或层级项目,以∨表示,合计768分;三为禁止或反对的项目,以×表示,合计335分。

B.1.3必备项目和选择项目打正分,禁止或反对项目打负分
B.1.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需达到1800分
B.2评分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评分细则见表B.1
表B.1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
备注:1、在生态环境一栏中本景区不具备的一些地貌地貌景观如溶洞、岩洞等自评中都不得分;
2、3.3森林一栏中35分有误,在自评中不扣分也得35分。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范》中表 B.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时,要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平、便于比较、操作性强等原则,确保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科学规范。

第三条评分资料以最新数据为依据,连续数据需提供3年以上监测数据。

评分资料来源主要为示范区提供的技术报告和书面证明,需监测的定量化数据以示范区所属部门的上一级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根据《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可分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态型等七种类型,评分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示范区生态系统特点,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十三条处理评价项目无项情况。

第五条山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标实际得分除以其满分值(下同)。

第六条森林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的建立,旨在引领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旅游业与环保事业的有机结合,提高旅游环境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一个基于生态、文化、社会等多维度要素的复杂系统,其中最重要、最核心、具有开创性的是生态旅游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首先意义在于明确了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属性、定位和核心要求。

标准主要包括了人文环境、自然环境、服务环境、管理环境四个方面的主要要素,充分体现了生态旅游的基本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思路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求。

因此,该标准对于指导和规范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保障生态旅游示范区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提高旅游产品质量、保护自然环境、增强生态文化内涵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人文环境要素:通过重点展示旅游区的人文景观、历史文化等方面,为旅游者提供独特的旅游体验和旅游价值。

在打造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挖掘和保护本地特色的历史文化,并大力推广和利用文化资源,形成具有特色的文化品牌,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

此外,人文环境还应包括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接待能力等方面,以确保旅游者的安全、舒适和身体健康,为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支持。

2、自然环境要素:通过重点展示自然生态特征、地质景观、野生动物等方面,为旅游者提供高度环保的旅游体验和旅游价值。

在自然环境要素的建设和打造中,需要注重自然保护、生态复苏和环保宣传等方面,保护和改善旅游区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协调自然与人类的关系,实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需要注重旅游区自然环境的科学引导和合理开发,如绿色出行、节能减排等,提高环保意识和生态素养,营造低碳环保的旅游氛围。

3、服务环境要素:通过重点展示旅游区的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等方面,为旅游者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体验和旅游价值。

在建设示范区的服务环境中,需要注重旅游产品的设计和营销、旅游咨询和服务、旅游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高旅游服务水准和品质,增强旅游地竞争力和吸引力。

关于组织开展 国家生态旅游示 范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 国家生态旅游示 范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环境保护厅(局):为有效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积极推进我国生态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5362-2010)》、《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5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以下分别简称“标准”、“细则”和“规程”)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与环境保护部将联合组织开展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流程请各省(区、市)旅游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规程》的要求,组织符合《标准》条件的区域自愿申报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并认真做好示范区申报、评估、遴选、初审和上报材料等工作。

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司将共同成立技术评估组和专家组,由技术评估组和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申报单位的技术评估与考核验收等工作。

二、申报材料各省(区、市)旅游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的有关材料,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和附件格式申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省级旅游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向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提出的请示文件;(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格式见《规程》附件1);(三)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工作报告(编写纲要见《规程》附件2);(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技术报告(编写纲要见《规程》附件2,包括对照表);(五)申报单位保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书;(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主要是为确认《标准》及其《细则》中评分项目而提供的证明材料,如A级景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世界自然遗产等方面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与授牌等证书;技术报告引用的环境监测数据应由环境监测部门出具)。

三、申报要求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将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个考核一个,对获得称号但工作不到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申报单位将被取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与评分表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与评分表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说明: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10)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共分为两个部分:细则一: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细则二: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各等级旅游度假区需达到如下条件:细则一: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共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强制性指标,主要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10)中规定的旅游度假区的基本条件;第二部分为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

2、进行第一部分强制性指标评价时,须对每一项指标进行评分,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种:10项指标均达标时,总评为“达标”;有任意一项或以上指标不达标,总评为“不达标”。

3、进行第二部分资源环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时,由评定组成员分别对评价项目计分,最后计算算术平均分。

4、第一部分强制性指标,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均须“达标”;第二部分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须达到85分,省级旅游度假区须达到70分。

第一部分强制性指标注: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达到GB 3095的二类区标准,地表水质量应达到GB 3838的IV类标准。

各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二部分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表细则二: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说明:1、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的满分为1000分,按评价主体分为专家组、技术组和游客3类,其中专家组指标总计350分,技术组指标总计550分,游客问卷总计100分。

在1000分指标之外,另设加分指标总计30分。

2、参与细则评定的人员分为:旅游度假区等级认证机构组织的专家组、技术组和参与问卷调查的游客共3组。

游客问卷得分由统计人员根据有效问卷各题的算术平均值计入相应的游客问卷分项得分栏。

3、本细则中有部分“多选”项目,分值须累加;其余为“单选”。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标准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标准

国家标准:旅行度假区等级评定目录1旅行度假区等级区分和分值标准 (13)1.1旅行度假区等级区分 (13)1.2旅行度假区等级分值标准 (13)2旅行度假区等级详细评定方法 (13)3标记 (13)4旅行度假区等级评定的强迫性前提条件 (14)附录 A (规性附录) (15)旅行度假区等级评定强迫性指标 (15)附录 B(规性附录) (16)旅行度假区等级评定 (16)旅行度假区等级评定细则 B1 (16)1度假资源条件 (16)说明: (16)1.1骨干资源的丰度(专家组) (17)1.2骨干资源的质量(专家组) (18)1.3骨干资源的独到性(专家组) (18)1.4骨干资源利用的可连续性(专家组) (18)1.5其余资源(专家组) (19)1.6度假资源的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19)2区位条件 (19)2.1区位吸引力 (20)地区度假氛围(专家组) (20)地区著名度(专家组) (20)2.2交通可达性 (20)航空班次(技术组) (20)列车或轮船班次(技术组) (20)高速公路数目(技术组) (20)2.3交通便利度 (21)灵活车程(技术组) (21)公共交通(技术组) (21)便利度专家组主观评论(专家组) (21)便利度旅客主观评论(旅客问卷) (22)3市场条件 (22)3.1市场构造 (22)3.1.1.年留宿旅客的均匀逗留天数(技术组) (22)3.1.2.年留宿旅客人天数与年旅客总人数的比率(技术组) (23)3.1.3.外埠旅客的比率(技术组) (23)3.1.4.年招待人数中境外旅客的比率(技术组) (23)3.2市场规模 (24)年招待人天数(万人天)(技术组) (24)3.3市场竞争力 (24)综合品牌形象(专家组) (24)市场吸引力(专家组) (24)品牌形象和吸引力的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25)4空间环境条件 (25)4.1自然生态环境 (25)天气舒坦度专家组评论(专家组) (25)天气舒坦度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25)天气舒坦度评论(技术组) (25)空气质量(技术组) (26)地表水水域环境质量(技术组) (26)土壤质量(技术组) (26)自然灾祸的威迫程度(技术组) (26)4.2规划编制与开发建设 (26)空间界限(技术组) (26)规划文件拟订和审批级别(技术组) (27)规划构造布局(专家组) (27)规划的环境影响评论(技术组) (27)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论(技术组) (28)开发建设的实行状况(专家组) (28)度假区的管理能否经过 ISO9001 质量管理系统认证(技术组) (28)4.3人工环境 (28)住宿招待设备及周边噪声环境质量(在22 点— 6 点时段,依照 GB3096城市地区环境噪声标准)(技术组) (29)建成区均匀容积率(技术组) (29)建成区均匀绿地率(技术组) (29)建筑、景观的整体风格特点专家评论(专家组) (30)建筑、景观的整体风格特点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30)度假定施的装饰装饰资料(技术组) (30)5 中心度假定施及服务条件 (30)5.1住宿招待设备条件 (30)总床位数(技术组) (30)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标准以上的住宿招待设备所占比率(技术组)31住宿招待设备级配的专家评论(专家组) (31)住宿招待设备级配的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31)舒坦度(专家组) (32)服务质量(专家组) (32)5.2餐饮条件 (32)级配的合理性(专家组) (32)便利度与舒坦度(专家组) (32)菜系的丰富性(技术组) (33)地方特点的专家评论(专家组) (33)地方特点的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33)服务质量(专家组) (33)7dX24h 餐饮服务(技术组) (34)餐饮品牌认证(技术组) (34)5.3休闲度假定施及活动条件 (34)户外类休闲度假定施种类的多样性(技术组) (34)室类休闲度假定施种类的多样性(技术组) (34)休闲度假定施种类多样性的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35)休闲度假定施的使用评论(专家组) (35)休闲度假定施的使用评论( 1 组) (35)老年人、残疾人度假条件(专家组) (35)小孩度假条件(专家组) (35)休闲度假定施种类配置的合理性(专家组) (35)无固定设备度假活动的质量(专家组) (36)有固定设备度假活动及服务的质量(专家组) (36)5.4度假配套设备及服务 (36)托儿(少儿)服务质量(专家组) (36)多国语言支持(技术组) (37)营救装备及服务质量(技术组) (37)度假指导的多样性及质量(技术组) (37)度假区信息服务质量(技术组) (37)6支撑性设备及服务条件 (38)6.1旅行购物条件 (38)购物设备的便利性(专家组) (38)旅行商品的地方特点性(专家组) (38)购物服务质量(专家组) (38)6.2区交通条件 (38)交通安全标记(技术组) (38)泊车场布局与容量(专家组) (39)区整体交通的便利性和次序性(专家组) (39)灵活车交通的环保性(技术组) (39)建设区步行交通环境状况(专家组) (39)建设区自行车交通环境状况(专家组) (39)公共交通和代步工具租借服务状况(技术组) (40)6.3其余设备及服务条件 (40)给排水、供电保障(技术组 ) (40)中水(技术组) (40)挪动通信信号覆盖率(技术组) (40)7dX24h 医疗服务的质量(技术组 ) (40)邮政、银行、商务中心等商务设备布局(专家组 ) (41)三星以上公共卫生间比率(技术组) (41)民众信息资料服务的完美性(技术组) (41)“综合服务中心”职能的完美性(技术组) (41)公共信息标记系统(技术组) (42)6.4防灾避险 (42)自然灾祸的预警和防(技术组) (42)灾祸防设备(技术组) (42)救灾举措贮备(技术组) (43)6.5节能环保 (43)节水(技术组) (43)节能(技术组) (44)一次性用品(技术组) (44)环保举措(技术组) (44)7管理条件 (44)7.1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 (44)自然与文化资源保护监测状况(专家组) (44)环境保护监测状况(专家组) (45)环保存理制度(技术组) (45)度假区环境经过ISO14001环境管理系统认证(技术组) (45)7.2旅客管理 (45)旅客行为管理的科学性、有序性专家评论(专家组) (46)旅客行为管理的科学性、有序性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46)旅客统计体制的科学性、全面性(技术组 ) (46)7.3社区管理 (46)为度假区社区居民供给的就业时机比率(技术组) (46)为度假区周边社区居民供给的就业时机比率(技术组 ) (46)社区管理综合收效( 专家组 ) (47)7.4经营管理 (47)经营管理综合收效(专家组 ) (47)管理机构和体制(专家组) (47)上岗人员拥有比率及年度人员培训比率(技术组) (47)旅客投诉及建议办理(技术组) (48)7.5安全管理 (48)旅行安全事故状况(技术组) (48)旅行度假区等级评定汇总表B2 (49)附录 C(规性附录) (54)旅行度假区旅客评论检查 (54)旅行度假区旅客问卷 (55)附录 D(资料性附录) (59)室外休闲度假定施种类 (59)和分值标准 (13)1.1旅行度假区等级区分 (13)1.2旅行度假区等级分值标准 (13)2旅行度假区等级详细评定方法 (13)3标记 (13)4旅行度假区等级评定的强迫性前提条件 (14)附录 A (规性附录) (15)旅行度假区等级评定强迫性指标 (15)附录 B(规性附录) (16)旅行度假区等级评定 (16)旅行度假区等级评定细则 B1 (16)1度假资源条件 (16)说明: (16)1.1骨干资源的丰度(专家组) (17)1.2骨干资源的质量(专家组) (18)1.3骨干资源的独到性(专家组) (18)1.4骨干资源利用的可连续性(专家组) (18)1.5其余资源(专家组) (19)1.6度假资源的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19)2区位条件 (19)2.1区位吸引力 (20)地区度假氛围(专家组) (20)地区著名度(专家组) (20)2.2交通可达性 (20)航空班次(技术组) (20)列车或轮船班次(技术组) (20)高速公路数目(技术组) (20)2.3交通便利度 (21)灵活车程(技术组) (21)公共交通(技术组) (21)便利度专家组主观评论(专家组) (21)便利度旅客主观评论(旅客问卷) (22)3市场条件 (22)3.1市场构造 (22)3.1.1.年留宿旅客的均匀逗留天数(技术组) (22)3.1.2.年留宿旅客人天数与年旅客总人数的比率(技术组) (23)3.1.3.外埠旅客的比率(技术组) (23)3.1.4.年招待人数中境外旅客的比率(技术组) (23)3.2市场规模 (24)年招待人天数(万人天)(技术组) (24)3.3市场竞争力 (24)综合品牌形象(专家组) (24)市场吸引力(专家组) (24)品牌形象和吸引力的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25)4空间环境条件 (25)4.1自然生态环境 (25)天气舒坦度专家组评论(专家组) (25)天气舒坦度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25)天气舒坦度评论(技术组) (25)空气质量(技术组) (26)地表水水域环境质量(技术组) (26)土壤质量(技术组) (26)自然灾祸的威迫程度(技术组) (26)4.2规划编制与开发建设 (26)空间界限(技术组) (26)规划文件拟订和审批级别(技术组) (27)规划构造布局(专家组) (27)规划的环境影响评论(技术组) (27)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论(技术组) (28)开发建设的实行状况(专家组) (28)度假区的管理能否经过 ISO9001 质量管理系统认证(技术组) (28)4.3人工环境 (28)住宿招待设备及周边噪声环境质量(在22 点— 6 点时段,依照GB3096 城市地区环境噪声标准)(技术组) (29)建成区均匀容积率(技术组) (29)建成区均匀绿地率(技术组) (29)建筑、景观的整体风格特点专家评论(专家组) (30)建筑、景观的整体风格特点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30)度假定施的装饰装饰资料(技术组) (30)5中心度假定施及服务条件 (30)5.1住宿招待设备条件 (30)总床位数(技术组) (30)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标准以上的住宿招待设备所占比率(技术组)31住宿招待设备级配的专家评论(专家组) (31)住宿招待设备级配的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31)舒坦度(专家组) (32)服务质量(专家组) (32)5.2餐饮条件 (32)级配的合理性(专家组) (32)便利度与舒坦度(专家组) (32)菜系的丰富性(技术组) (33)地方特点的专家评论(专家组) (33)地方特点的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33)服务质量(专家组) (33)7dX24h 餐饮服务(技术组) (34)餐饮品牌认证(技术组) (34)5.3休闲度假定施及活动条件 (34)户外类休闲度假定施种类的多样性(技术组) (34)室类休闲度假定施种类的多样性(技术组) (34)休闲度假定施种类多样性的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35)休闲度假定施的使用评论(专家组) (35)休闲度假定施的使用评论( 1 组) (35)老年人、残疾人度假条件(专家组) (35)小孩度假条件(专家组) (35)休闲度假定施种类配置的合理性(专家组) (35)无固定设备度假活动的质量(专家组) (36)有固定设备度假活动及服务的质量(专家组) (36)5.4度假配套设备及服务 (36)托儿(少儿)服务质量(专家组) (36)多国语言支持(技术组) (37)营救装备及服务质量(技术组) (37)度假指导的多样性及质量(技术组) (37)度假区信息服务质量(技术组) (37)6支撑性设备及服务条件 (38)6.1旅行购物条件 (38)购物设备的便利性(专家组) (38)旅行商品的地方特点性(专家组) (38)购物服务质量(专家组) (38)6.2区交通条件 (38)交通安全标记(技术组) (38)泊车场布局与容量(专家组) (39)区整体交通的便利性和次序性(专家组) (39)灵活车交通的环保性(技术组) (39)建设区步行交通环境状况(专家组) (39)建设区自行车交通环境状况(专家组) (39)公共交通和代步工具租借服务状况(技术组) (40)6.3其余设备及服务条件 (40)给排水、供电保障(技术组 ) (40)中水(技术组) (40)挪动通信信号覆盖率(技术组) (40)7dX24h 医疗服务的质量(技术组 ) (40)邮政、银行、商务中心等商务设备布局(专家组 ) (41)三星以上公共卫生间比率(技术组) (41)民众信息资料服务的完美性(技术组) (41)“综合服务中心”职能的完美性(技术组) (41)公共信息标记系统(技术组) (42)6.4防灾避险 (42)自然灾祸的预警和防(技术组) (42)灾祸防设备(技术组) (42)救灾举措贮备(技术组) (43)6.5节能环保 (43)节水(技术组) (43)节能(技术组) (44)一次性用品(技术组) (44)环保举措(技术组) (44)7管理条件 (44)7.1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 (44)自然与文化资源保护监测状况(专家组) (44)环境保护监测状况(专家组) (45)环保存理制度(技术组) (45)度假区环境经过ISO14001环境管理系统认证(技术组) (45)7.2旅客管理 (45)旅客行为管理的科学性、有序性专家评论(专家组) (46)旅客行为管理的科学性、有序性旅客评论(旅客问卷) (46)旅客统计体制的科学性、全面性(技术组 ) (46)7.3社区管理 (46)为度假区社区居民供给的就业时机比率(技术组) (46)为度假区周边社区居民供给的就业时机比率(技术组 ) (46)社区管理综合收效( 专家组 ) (47)7.4经营管理 (47)经营管理综合收效(专家组 ) (47)管理机构和体制(专家组) (47)上岗人员拥有比率及年度人员培训比率(技术组) (47)旅客投诉及建议办理(技术组) (48)7.5安全管理 (48)旅行安全事故状况(技术组) (48)旅行度假区等级评定汇总表B2 (49)附录 C(规性附录) (54)旅行度假区旅客评论检查 (54)旅行度假区旅客问卷 (55)附录 D(资料性附录) (59)室外休闲度假定施种类 (59)旅行度假区等级评定1旅行度假区等级区分和分值标准1.1 旅行度假区等级区分旅行度假区区分为 2 个等级,从高到低挨次为:国家级旅行度假区、省级旅行度假区。

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生态旅游示范区是指在生态环境良好、资源丰富的地区,以保护生态环境、传承文化遗产、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通过开展旅游活动,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为了规范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标准,以确保示范区的可持续发展和游客的良好体验。

首先,生态旅游示范区应当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

这包括清洁的空气、优美的自然景观、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等。

示范区内的自然资源应得到有效保护,禁止破坏行为的发生。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生态保护体系,加强对植被、水源、土壤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确保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

其次,生态旅游示范区应当注重文化传承与保护。

作为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地区,示范区应当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挖掘和利用当地的历史遗迹、民俗风情等资源,为游客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体验。

同时,应当加强对当地居民的文化教育,提升他们的文化自信心,保护好当地的文化传统。

第三,生态旅游示范区应当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这包括道路交通、住宿、餐饮、旅游娱乐等方面。

示范区内的交通要便利,住宿设施要舒适,餐饮服务要健康卫生,旅游娱乐项目要丰富多样。

同时,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游客在示范区内的安全。

最后,生态旅游示范区应当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向社会各界介绍示范区的特色和魅力,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游玩。

同时,还应当加强与其他旅游景区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

总之,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提升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标准要求,不断完善示范区建设,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为生态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工作标准

第四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工作标准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服务规范》(LB/T 0552016) 《绿色旅游饭店》(LB/T 007-2015) 《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 (LB/T 064-2017)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 《精品旅游饭店》(LB/T 066-2017) 《温泉企业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LB/T 016-2011) 《国家温泉旅游名镇》(LB/T 042-2015) 《温泉旅游服务质量规范》(LB/T 0462015)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LB/T 0372014) 《旅游演艺服务与管理规范》(LB/T 0452015) 《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规范》(LB/T 0172011) 《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LB/T 044-2015) 《自驾游目的地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指南》 (LB/T 061-2017) 《高尔夫管理服务规范》(LB/T 043-2015)
得分说明
最高 检查 得分 得分
1.1.4 1.2
有相关文件:地区主要领导牵头10分,地区分管领 导牵头得5分 有相关文件:有发改、财政、质监、交通、环保 、商业、文化、城建、宣传、安监等相关部门参 加,每个部门1分,最高10分 即旅游标准化试点领导机构办公室 现场检查 有相关文件 有相关文件 有相关文件 有相关文件或材料 有会议记录、工作简报、新闻报道及落实情况: 1、须政府领导参加会议或实地督查指导试点工作 2、每次5分,最高10分
10 10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1-2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 休闲符号》(GB/T 10001.2-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 分:总则》(GB/T 15566.1-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8部 分:宾馆和饭店》(GB/T 15566.8-2007)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 求》(GB/T 31382-2015)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服务、安全、营销、教育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LB/T 007 绿色旅游饭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其他标准涉及的专业术语见附录A。

3.1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3.2生态旅游ecotourism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3.3生态旅游示范区prototype-zone of ecotourism attractions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3.4生态旅游区分类Classifications of ecotourism attractions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评分表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评分表
3.旅游住宿:星级饭店、文化主题旅游饭店、民宿等各类住宿设施齐全,管理规范。(35分)
4.旅游娱乐:举办富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演艺、休闲娱乐和节事节庆活动。(35分)
5.旅游购物:地方旅游商品特色鲜明、知名度高,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规范。(35分)
6.融合产业:大力实施“旅游+”战略,实现多业态融合发展。(50分)
3.旅游集散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中,功能完善,形成多层级旅游集散网络。(20分)
4.内部交通:内部交通体系健全,各类道路符合相应等级公路标准,城市和乡村旅游交通配套体系完善。(30分)
5.停车场:与生态环境协调,与游客流量基本平衡,配套设施完善。(15分)
6.旅游交通服务:城市观光交通、旅游专线公交、旅游客运班车等交通工具形式多样,运力充足,弹性供给能力强。(20分)
7
品牌影响
(60分)
实施全域旅游整体营销,品牌体系完整、特色鲜明。
1.营销保障:设立旅游营销专项资金,制定旅游市场开发奖励办法。(15分)
2.品牌战略:实施品牌营销战略,品牌体系完整,形象清晰,知名度和美誉度高。(15分)
3.营销机制:建立多主体、多部门参与的宣传营销联动机制,形成全域旅游营销格局。(10分)
5
秩序与安全
(140分)
旅游综合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秩序良好,游客满意度高。
1.服务质量: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宣传、贯彻和实施各类旅游服务标准。(20分)。
2.市场管理: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整合组建承担旅游行政执法职责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立旅游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制定信用惩戒机制,市场秩序良好。(25分)
3.投诉处理:旅游投诉举报渠道健全畅通有效,投诉处理制度健全,处理规范公正,反馈及时有效。(20分)

生态旅游示范区运营规范word文档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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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指引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产业,生态文明呼唤生态旅游。

发展生态旅游存在时代必然性、市场可行性及工作紧迫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广阔前景。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的协调进步,引导和规范我国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促进生态旅游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审定相关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本指引提出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基本内容。

一、概念解释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生态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生态旅游区分类: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一是山地型。

是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二是森林型。

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

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三是草原型。

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管理,推动我国生态旅游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进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符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5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旅游区。

第三条示范区创建应坚持保护第一、持续发展、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自然为基础,以生态保护及生态教育为特征,培育生态旅游产品,规范生态旅游服务,积极塑造生态友好型旅游产业形象。

第四条各级旅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示范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旅游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创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在项目建设、资金扶持、线路编排、市场促销等方面重点支持示范区发展。

第五条示范区的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和环保部对示范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与环境保护厅(局)组织实施示范区的筛选、初评、推荐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示范区的申报,按照“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省级旅游与环境保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评估、考核、验收、批准和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申报“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以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二)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三)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四)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要有协议;(五)根据《规范》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分实施细则”),自我评估达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六)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年无生态破坏重大事件,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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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范》中表B.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时,要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平、便于比较、操作性强等原则,确保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科学规范。

第三条评分资料以最新数据为依据,连续数据需提供3年以上监测数据。

评分资料来源主要为示范区提供的技术报告和书面证明,需监测的定量化数据以示范区所属部门的上一级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根据《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可分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态型等七种类型,评分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示范区生态系统特点,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十三条处理评价项目无项情况。

第五条山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
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标实际得分除以其满分值(下同)。

第六条森林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七条草原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
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八条湿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暗河”、“原始森林”、“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九条海洋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海洋、海岸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包括海滨、海岛。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条沙漠戈壁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沙漠或戈壁或其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适
于开展观光、探险和科考等活动。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物旅游资源类目中“植被”、“植物资源”、“动物”、“动物资源”、“规模与丰度”,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水资源”、“森林”、“溶洞”、“岩洞”、“动物显现”、“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景观路”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一条人文生态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突出的历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态及其生境为主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生物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的所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该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二条评分表“示范区规划”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有专门编制单位和规划成果”,其中的编制单位要求有旅游或环保规划资质。

“全面实施”、“基本实施”、“严重违反规划”三个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

第十三条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评分时估测实际建设用地是否超过了用地规划指标,如超过,不能得分。

空气
质量“参照国标一级标准”与“参照国标二级标准”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噪声质量“参照国标一类标准”与“参照国标二类标准”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

第十四条评分表“市场营销”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市外游客占50%以上”,其中“市”指的是地级市或同级行政区。

第十五条评分表“培训与教育”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的“达标率”,是指通过测评导游生态旅游基本理论及所在示范区知识,及格导游占参加测评导游总数的比率,测试内容由评估组确定。

第十六条评分表“基础设施”类目中,“选线与山形水系相呼应”与“建设垃圾处理好,不留迹地”两个评价项目分值都由5分调整为3分。

评价项目“直拨长途”和“仅有市内直拨”为选择评分项,两项评分不可累加。

第十七条评分表“区域统筹”类目中,评价项目“特色”(序号9.3.3)分值由20分调整为10分。

第十八条评分表“综合管理”类目中,评价项目“设电脑触摸屏”与“提供节目预告服务”分值分别由2分调整为1分;评价项目“有影视介绍系统”分值由3分调整为2分,其它不变。

第十九条示范区提供的《规范》附录C中游客满意度
有效问卷每年不得少于300份,并咨询旅游代理商的意见。

问卷游客充分体现景区客源特点,问卷时间分配合理,应包括淡旺季、平日与节假日。

示范区应根据问卷结果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同时,问卷调查纳入示范区复核管理,作为复核时参考意见之一。

第二十条示范区设有生态环境监测站,制定了完善的环境监测与预警制度并严格实施的,可酌情加5-10分于“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但加分后该类目总得分不得超过满分值345分。

第二十一条示范区已有如下称号的,应按如下规定加分:国家3A级景区4分,国家4A级景区8分,国家5A级景区12分,省级旅游度假区6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2分,景区与度假区两类不累加;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或国家级中小学生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称号均加8分,但不累加;列入世界地质公园或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的加10分,列入世界级遗产名录的,加12分。

本条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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