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继委发(2012)05号】文件:号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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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要求,我部对1998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1999年印发的专业设置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为便于新目录的实施,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现将新目录、新规定及对照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工作按新目录执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新目录执行,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仍按原专业执行。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我部拟在近期按新目录和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

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高校要依据新目录和新的专业介绍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积极借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以来的教学改革理念、措施和经验,及时将其固化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过程之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新目录和新规定的印发实施,是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带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优化,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2.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略)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略)教育部2012年9月14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育部2012年9月说明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面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选拔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面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选拔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面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选拔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面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选拔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豫办〔2009〕4号),《河南省卫生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豫人才〔2011〕6号》,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发〔2009〕27号),为做好2012年面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选拔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选拔对象为择业期内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的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妇幼保健、医学影像、检验、护理、全科医学、卫生法学等专业的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本科毕业生及专科毕业生。

二、选拔计划根据《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要求,2012年,计划为全省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选拔全日制医疗卫生专业硕士研究生50名;为全省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选拔全日制医疗卫生专业本科生550名;为全省乡镇卫生院选拔全日制医疗卫生专业专科生2000名(具体分配计划见附件1)。

三、选拔条件(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学习努力,成绩优秀。

(三)毕业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按照《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安排,为保证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关于开展2012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及以下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及以下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及以下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工作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做好2012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及以下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参加工作时间及岗位工作年限:1、198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高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属设技师职业(工种)范围的,可申报技师技术等级考核;2、199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中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200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初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4、已转正定级,未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二)从部队复员退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限制,可按照同期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直接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

(三)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被解聘,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限制,可按照同期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

(四)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被解聘,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按照同期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具有技术员及相应资格的,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具有助理工程师及相应资格的,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从企业调入或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原已有技术等级,并继续从事原职业(工种)工作的,可申报复核认定。

没有确定技术等级,工作年限满20年,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年限满15年,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六)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勤人员,在此次技术等级考核中若改变职业(工种)类别,须先进行同一等级的考核,不能直接申报上一等级。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对经本人申请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确定)技术等级审核表》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确定)技术等级申报汇总表》(纸版一式四份,Excel格式电子版一份),事业单位需同时携带《岗位管理手册》,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05室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四川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53号)、《四川省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05〕3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管理,促进职称晋升工作合理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人员:医院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一)晋升卫生专业初级(师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3)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满5年。

3、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任职年限内,每年继续教育学分均获得25学分以上。

(二)晋升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本科学历,受聘卫生专业师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2)大专学历,受聘卫生专业师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3)中专学历,受聘卫生专业师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我委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中的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和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同时失效。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4月19日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第一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录1);(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附录2);(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详见附录3第二部分第八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粤人社发[2012]283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8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安排,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5月18、19、25、26日举行。

为确保我省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实施。

考试组织工作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办发〔2002〕71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积极协调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纪检监督等部门,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报名办法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网上报名、各地市及省直各考点现场确认的方式。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打印《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卫人发[2000]462号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人发[2000]462号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2000年12月16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关于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公告

关于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公告

关于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12-23 浏览次数:390 字号:[ 大中小 ]根据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的通知》(湘卫人发〔2011〕44号)精神,现将我市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方式、时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经过“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报考人员首先须直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进入“201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报名,打印《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考生须确保打印的申报表内容与在网上修改的最终报名信息一致),并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托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携带以上表格及有关证件至当地卫生局进行现场资格确认、缴费、交表,直至完成整个报名程序。

二、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8日。

三、现场资格确认时间与安排各区县市卫生局将报考人员有关表格及证件材料统一收集汇总、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由单位人事部门汇总,于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13日,按时到市政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材料,且以下申报表格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证件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单纯复印件一律无效1、本人有效身份证;2、《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此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4、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登记表照片栏贴1张1寸照片,其余2张照片将上端1/3贴于申报表顶端空白处;5、毕业证或学位证书;6、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为301(含)至365(含)专业的考生还须提供与报考专业执业类别一致的执业医师证书;7、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须提供两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2012卫技中初级资格考试政策解释

2012卫技中初级资格考试政策解释

2012卫技中初级资格考试政策解释第一篇:2012卫技中初级资格考试政策解释2012卫技中初级资格考试部分政策解释一、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往年的不同之处(一)2011年度护理初级(士)专业取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暨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报考护师必须要有护士执业证书,包括本科也一样的(三)报名人员所有年限,包括学历取得时间截止2011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11年12月31日。

报名确认时候必须拿到毕业证书原件。

二、报名范围方面的问题:(一)原则上不受理军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报考(二)地方非卫生系统的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报考(根据文件规定,报名人员必须是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人作的人员。

因此在社会医疗机构、学校或公司医务室、幼儿园等单位工作的考生,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期内医疗机构许可证及诊疗科目核定表复印件(经该机构加具审核公章),未能提供者视为不符合报考条件,考生报考的专业必须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三)凡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机构,如药厂、医药公司、药店等机构不属于报考范围二、申报学历方面(一)学历认定参照浙人发〔2008〕193号文件中的浙教高教〔2002〕208号和浙教高教[2002]107号规定(即转发教高〔2002〕4号和教高〔2002〕4号文中的规定),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函授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招收2002年10月31日后学籍人员,必须已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在职。

自学考试人员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二)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在农村卫生人员中开展中专学历教育的通知》(浙教职成〔2003〕237号)及《关于组织实施浙江省农村护理人员护理专业中专学历补缺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台卫发[2006]84号)文件精神,农村卫生人员中开展的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和农村护理中专学历补缺教育也可作为申报卫技资格考试学历依据。

泉州市2012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法

泉州市2012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法

泉州市2012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法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2年5月19、20、26、27日举行。

为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㈠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1.基本条件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⑵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⑴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⑵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职务工作满五年;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职务工作满二年;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④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⑶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7年;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6年;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4年;④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2年;⑤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㈡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2000-114)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2000-114)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 3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现就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人才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 6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结构的比例。

依据本单位的功能、规模、人员编制和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做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

各类卫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成立以专家、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聘任委员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条件,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为确保医疗质量和水平,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实际能力,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任。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05-08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利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代价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构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关于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安排,为保证我县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名时间和程序1.报名时间: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8日为考试报名时间。

2.报名程序。

网上报名。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各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 ),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2份。

现场确认。

请各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的报名确认工作,确认时间: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月10日.确认地点:卫生局人事科,确认时须持《2 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

网上缴费。

201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我省首次实行网上缴费。

考生现场确认通过后,重新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报名入口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截至2012年1月20日。

确认后未进行网上缴费的考生报名无效,请考生谨慎报考。

经考点、考区审核未通过的考生,报名费将于2012年3月30日前退还到缴费账号。

二、报考条件(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专或大专学历;(三)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2年;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02.23•【文号】•【施行日期】1979.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

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试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试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试的通知根据温州市卫生局关于《温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为做好此次考试工作,现将有关考试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考试对象:(一)公共必修课考试:已完成2011年初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专业必修课考试:公共必修课考试成绩合格的学员。

二、考试时间及要求:(一)公共必修课1、考试时间:2011年8月17-24日。

2、考试方法:学员在规定时间段的业余时间内,自行登陆网站,按要求独立完成网络远程考试。

3、成绩计算:试卷由100道选择题组成,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每人有3次考试机会,取最高成绩。

(二)专业必修课:1、考试时间:为了解决工学矛盾,考试分两场举行2011年9月24日及25日上午9:00-10:30各举办一场,由考生结合自己工作安排在完成公共必修课考试后自行选择。

考试时间一经选定将无法更改。

2、考试方法:由温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采用标准化试卷,涂卡答题,计算机阅卷的方式闭卷考试。

3、考试地点:1)、温州市直属单位、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学员考点设在温州市卫生干部进修学校(温州市蛟翔巷97号)。

2)各县(市)学员考点由各县(市)卫生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成绩计算:试卷由100道选择题组成,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5、其他事项:1)、学员于9月20-23日登陆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2)、学员务必携带身份证及准考证,按准考证的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证件不全不得进入考场。

3)、学员需采用2B铅笔涂卡答题。

温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7.19。

浙江省副主任医师晋升政策文件浙江省副主任医师职称评审要求解析【VIP专享】

浙江省副主任医师晋升政策文件浙江省副主任医师职称评审要求解析【VIP专享】

浙江省副主任医师晋升政策文件,浙江省副主任医师职称评审要求解析我是杭州市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我们医院是个三甲医院,综合实力是杭州市医疗行业"十强“,说实话,我从05年开始就是副主任医师了,我本人是硕士毕业,本来应该5年就可以升正高的,以前也没引起重视,拖着拖着就迟了。

我很着急,去年为了职称的事我想了很多办法,不过好在历时8年的我,终于在今年升上主任,回头看慢慢职称路,颇多艰辛,现将我呕心沥血之经历与大家共享,希望各位同行引以为戒,少走弯路。

一、基本条件方面的规定(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5]11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5]11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5]111号)河北、贵州、安徽、福建、四川省,宁夏自治区卫生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按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4]7号)的要求,广泛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工作,我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在部分省份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在职培训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的:通过开展在职培训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国农村基层实际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建立和完善在职培训制度,促进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试点工作结束后,应达到以下目标:(一)试点卫生院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制度,并将培训的效果考核纳入卫技人员管理与卫生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二)试点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比例达到100%,按照各自岗位职责。

规范完成《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内相关内容要求不低于80%;(三)总结试点取得的经验,为探索符合我国农村基层实际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模式提供实践依据,及时在省内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四)对培训提高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效果进行整体评价,分析培训工作的效益。

三、内容: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和卫生技术人员现状确定培训需要,明确培训方式和要求,对照《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内容进行培训。

2013卫技高级职称政策说明

2013卫技高级职称政策说明

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援川、支边期间申报技术资格 等。
2004年底前取得的职称外语A级或B级合格证书,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 需从 成绩查询栏目下打印成绩证明并加盖公章与合格证书一起使用 才才有效。
30.03.2019
16
继续教 育公共 课
《国学知与行》、《时间管理》、《低碳经济与幸福指数 》 中任意一门的合格证书即可
前3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包括优秀)未满5年者。
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经查实当年收受“红包”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 3年者。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30.03.2019
22
第二部分 具体操作
申报采取网络和纸质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纸质材料准备要求
30.03.2019
23
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卫技高级职称申 报管理系统已升级,参加晋升 未通过人员的表格可直接调用, 不必重新填报 ,网址: , 填报的信息一定要准确和规范。 6月17日之前需完成网上 申报工作
30.03.2019
8
3
13年新增要求
关于学历
学历认证方法
从2013年开始,对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在线生成的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 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拥有多个学历的,只需提供最高学历的认证即可。
网上申报
30.03.2019
24
网上申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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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
温继委发(2012)005号
关于开展2012年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理论课程培训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初级卫技人员业务水平,根据温州市卫生局关于《温州市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精神,我委将组织开展2012年初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中除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外的其他各类初级(师)卫技人员。

已取得全科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岗位培训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按温州市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通知另行下发。

二、培训内容与方法
培训实行四年为一周期实行滚动管理;采用网络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员每年在完成4门理论课程(专业必修课1门,公共必修课1门,选
修课2门)学习的同时还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Ⅰ类学分5分,经考核成绩合格,视为该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合格。

三、专业课程分类
1、西医类,含:临床医学、心电、脑电、麻醉、病理、口腔医学、康复医学技术、计划生育等;
2、中医类,含:中医、针推;
3、预防医学类,含:预防医学、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健康教育等;
4、护理类,含:护理学、助产、中医护理;
5、医学影像类,含:影像技术、超声波医学、核医学、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6、医学检验类,含:临床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
7、西药类;
8、中药类;
9、社区护理类。

另:营养学、病案信息技术、消毒技术的卫技人员由各自选择以上类别专业学习,今年起,已参加或即将参加社区护士岗位培训人员应选择社区护理类别学习。

四、学习流程
1、现场报名: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和本单位学员的现场报名工作,报名截止日期2012年5月30日,各单
位于6月5日前将《学员名单汇总表》(附1)以Excel格式的电子版形式,上报温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自助在线报名:学员完成现场报名后,在2012年6月5日前,按《初级卫技人员在线报名流程》(附2)登陆网站完成自助线上报名,提交个人信息。

3、远程网络课程学习及线上考试:学员应在2012年6月20日-9月1日期间登陆网站完成本年度所有课程学习及课后练习题,并参加公共必修课程线上考试。

4、专业理论课程考试:专业理论课程考试于2012年10月27、28日上午9:00—10:30各举行一次。

学员在完成公共必修课程线上考试且成绩合格后,可按网站提示,结合自身工作安排选择参加专业理论课程笔试时间进行线下考试报名,并于2012年9月15-30日期间登录网站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要求参加考试。

5、今年起,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报名及专业理论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学员补考每年组织一次。

五、收费标准及交款方式
(一)收费标准
网上理论课培训费220元/人,在线报名结束并审核完毕后,学习卡自动绑定。

今年起不再收取资料费,学习资料由学员自行登陆网站下载。

(二)缴费方式
学习考试费用由各地、各单位在学员报名时代收,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转交,并由承办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费发票。

(三)开票注意事项:发票抬头将根据学员注册的真实姓名打印,若因注
册信息错误而导致发票抬头错误,不予更换发票。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天舒谷祝玲电话:88813564
E-mail:wzsjjb@
咨询:华医网电话:4008880052
附件:1、学员名单汇总表
2、初级卫技人员在线报名流程
3、初级卫技人员登录学习流程
温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12年 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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