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城市固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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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

息发布导则》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

颁布时间:2006-7-10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规范并指导信息发布,我局制定了《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现予以发布,请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二○○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

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规范并指导信息发布,特制订本《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一、适用范围

《导则》适用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发布机构”)定期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导则》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大、中城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定义的大城市和中等城市。

二、信息发布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目的是通过信息的公开,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途径,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能力,从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

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发展循环经济。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公开、合法。

三、信息发布周期和时间

大、中城市应当于每年6月5日之前发布本城市上一年度信息。

四、信息发布形式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由信息发布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以公告的形式,在当地综合性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

专业环境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尚不具备条件专门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城市,应当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设立专门章节,发布有关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

五、信息采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要依据环境统计信息或其他统计信息;也可采用排污申报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调查的

信息或其他可靠、合法信息来源。

信息采集范围为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下辖的县和县级市。

六、信息发布的内容

(一)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

1、本市固体废物,特别是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综述,包括防治规划或计划、

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

2、本市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利用总量、贮存总量、处置总量等信息;医疗废物产生总量、处置方

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或清运总量、处置方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二)条件成熟的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利用量、贮存量、处置方式和处置量等信息(以

下简称“有关信息”):

1、工业固体废物

本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比如除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外的产生量为前5位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有关信息。工业固体废物可参照排污申报登记中所采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见附录)进行分类统计。

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有关信息。

本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产生企业(比如产生量前五位的企业)的名称及其所产生

工业废物的种类及有关信息。

2、危险废物

本市主要工业危险废物(比如产生量前5位的工业危险废物)的种类及其有关信息。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规定的种类进行分类统计。

本市废弃铅酸电池的有关信息。

本市主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比如产生量前五位的企业)的名称及其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有关信息。

3、城市生活垃圾

本市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有关信息。

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的有关信息。

5、农村固体废物(包括农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秸秆以及农用薄膜等)的有关信息。

6、非传统的产品类废物(如电子废弃物、废弃轮胎等)的有关信息。

(三)条件成熟的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包括:

1、本市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状况:特别是生活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状况,包括设施所属法人名称、设计处置能力、实际处置情况、设施地点、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执行国家有关污染控制标准或规范情况;对于填埋设

施应公布使用年限及预期关闭时间;

2、促进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方面工作的典型成功案例;

3、危险废物跨行政区域转移信息:包括转移种类、转移量及转移目的(处置、贮存或利用)。直辖市发布跨省级行政

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信息;其他城市发布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信息;

4、本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有关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情况。

(四)大、中城市决定发布的其他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

(五)附属内容

1.信息发布城市;

2.信息发布机构;

3.信息发布日期;

4.信息发布周期;

5.信息来源。

七、导则的实施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和经济特区城市、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当自本导则发布当年起开始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其他大、中城市可根据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在“十一五”期间逐

步实施信息发布工作。

附:

工业固体废物名录

(摘自《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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