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召回方式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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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经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管--美国:全程监管+预警+强制召回

欧美经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管--美国:全程监管+预警+强制召回

全 吐出来,又把盘中剩下的一截 香肠用力
抛 出窗 外。之 后 ,罗斯 福 专 门约 见 了辛 克
否为野外捕获或人工养殖。
于卫 生部的食品药品管 理局,则完全以监 管的食品种类进行分工。食品安全检验局
工 产 品等 ; 而食 品 药 品管 理 局 则 负责 监 管
莱,并责令 美国农 业 部调 查 肉联 厂 的情 主管部门为农业部。随着食品加工业的进 负责监管肉类、家禽 及相关产品、蛋类加
欧美经验: 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管
食品问题 是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一个 全球性问题。在美国、欧盟 等国 家, 食品安全立法、监管体系和机 构, 从 到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预警、 品 食 安全标准体系等, 各自均有一套非常详尽的制度体系和标准, 并形成 了一 条 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链 条, 从而确保了 ” 农田到餐桌 ” 从 整个生产、 加工、 流通等环节, 处处有监管。而违法者也将为违法行为付出 高昂的代价。
食品安全立法历经 百年
13 年,农 业 部 化 学 局改 建 为 食 品药 93
2 1年 1 4日 01 月 ,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 责分工,不同种类食品由不同部门管理, 各
品 管 理 局 ( D ) 开 始 对 10 F A ,并 9 6年 法 案 了 ( D 食品安 全现代化法》( ( A F 简称新法 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为食品安全提
其余的几乎所有品种。 由此 可见, 美国也实行多部门分工负
、《 所 美 国国会 通 过 了第一 部 食 品管 理 法 , 纯 正案 》 色 素 添 加 剂修 正案 》 等 。关 于 食 责的 综 合 性 监 管 模 式 , 以形 成 各 部 门之 即
品安全产生的责任问题,美国将其归入 产 间的合作机制尤为重要。美国的食品安全 品责任法的范围,食品和其他 工业产品一 监管 机构 实 行 的是 从 上 到下 垂 直 管 理,采 律适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 取品种监 管为主,即按照产品种类进 行职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召回方式及其启示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召回方式及其启示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召回方式及其启示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内容提要: 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食品主动召回方式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为了强化政府的责任,美国学界与实务界要求增加责令召回的方式,此引发了争论。

这些作法与争议对于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运作具有借鉴意义,从而促进有关部门在执法时注意企业责任与政府责任的平衡、寻求企业与政府的协作。

在美国联邦的法律体系中,食品召回的方式仅有一种,即主动召回,联邦政府并没有强制性或责令性的食品召回权力。

{1}相关联邦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在于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安全食品实施的主动与自愿召回的活动,这与其他的法律是有区别的。

[①] [①]为此,关注美国食品安全的群体中有人提议相关行政机关应增加责令性的召回方式,此引起了持续的争议。

{2}支持现行主动食品召回制度的人认为政府已经具有了充足的执行权力,而强制召回权将会削弱现有的政府与私人产业之间的协作关系。

而支持责令性召回的人则认为主动或自愿召回制度无法适应现代食品安全的挑战与需要,为了保障公共健康,政府应该拥有责令性召回的权力。

主张坚持现行制度的论者主要包括了食品产业的成员与代表;而主张进行改革的论者则包括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的行政机关。

一、美国实行食品主动召回的原因与相关规定在美国联邦层面,负责监督食品召回的有两个行政机关,分别是美国联邦农业部,以及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3}前者的规制权力《联邦肉产品检疫法》与《联邦禽类产品检疫法》。

不过负责具体事务的主要是它的下属机构即食品安全与检疫司,食品监管范围包括了肉类、禽类与蛋类产品。

后者的权力诸多的法律,如《联邦食品、药品与化装品法》等,规制范围则是上述产品之外的食品。

对于这两个行政机关而言,最为重要的监管工具就是食品召回的方式,但其方式是企业自愿性或者讲是主动性的召回,而不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或者责令性的召回。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对的启示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对的启示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
总结词
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强化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
详细描述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能够有效地实施监管。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机构建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避免监管盲区。同时,应提高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确保其能够不 受干扰地履行监管职责。
总结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优点和不足
总结词
高成本高效率
详细描述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包括人 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其监管成本相对较高。但这种高成 本的投入也带来了高效率的监管效果,为美国食品安全提供 了有力保障。
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总结词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鼓励社会监督和参与
要点一
总结词
鼓励社会监督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 会公众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
要点二
详细描述
美国社会监督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氛围浓厚,第三方机 构和社会公众能够积极参与。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建 立健全社会监督和参与机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 全认证和评估,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同时,应加强 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和 监管情况,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 对的启示
汇报人: 2023-12-30
目录
•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 •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 •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
的启示 •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改进
建议 • 结论
0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
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国外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的做法与启示

国外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的做法与启示

国外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的做法与启示【摘要】食品安全的社会关注度高、舆论燃点低,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尤甚,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是市场监管的重要课题。

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看,完善校园食品监管制度体系、构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网络、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以及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是国外的特色做法,也是我国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管上值得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日本;美国;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冯军 孙璐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一、日本校园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日本是国际上推行学校营养午餐极为广泛和完善的国家之一,全日本小学营养午餐的实施率为99.2%,中学的营养午餐实施率为85.8%[1]。

日本实施了严格的供餐卫生管理,特别是1996年在大阪发生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引起的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后,更是进一步健全了食物中毒预防体系。

(一)相关法规制度1954年,日本颁布了《学校供餐法》,《营养改善法》《营养师法》《烹调法》《学校保健法》《食品卫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对学校供餐管理做出相应规定。

此外,日本还实施学校供餐营养师制度,大多数中小学和每个校外配餐中心都有1名以上的营养师,负责学校的营养供餐管理。

(二)监督管理体制负责学校供餐的各级教育委员会、拥有附属学校的国立大学法人以及私立学校的办学者等,都有保障学校供餐安全的责任[1]。

文部科学省负责总体规划与宏观管理,地方教育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与操作;厚生劳动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宏观指导与监督检查[1]。

实践中的管理由指导体制和管理体制两部分构成。

指导体制是指在卫生主管部门、保健福利中心和食品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指导下,教育部门对辖区内学校的烹调场所或供餐配餐中心及其供应学校的设施设备、食品处理、烹调工作、卫生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体制是指学校供餐烹调场所的营养教导员作为卫生管理负责人,负责学校厨师的卫生、设施卫生和食品卫生等日常管理并做详细记录。

食品召回的原因和解决措施

食品召回的原因和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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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备问题
生产设备故障或维护不当,导致食品受到污染 或交叉污染。
运输环节问题
物流包装问题
运输过程中食品包装损坏或污 染,导致食品质量下降。
温度控制不当
对于需要特定温度储存或运输的 食品,温度控制不当导致食品变 质。
运输工具问题
运输工具卫生条件不达标,导致食 品受到污染。
储存环节问题
仓库环境问题
仓库卫生条件不达标,导致食 品受到污染或交叉污染。
我国食品召回未来发展趋势及政策建议
总结词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不断完善,未来将更加法制化和规 范化。同时,随着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维权 意识的提高,食品召回的范围和力度也将进一步扩大 。针对这一趋势,政策制定者需要未雨绸缪,完善相 关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食品产业 升级和消费者教育。
03
食品召回的解决措施
加强生产质量控制
强化原料控制
01
对原料进行严格筛选和检验,确保原料质量符合标准,避免使
用过期、劣质或污染的原料。
强化生产过程控制
02
制定生产过程的详细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每一步加工
过程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强化成品检验
03
对每一批次的成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详细描述
在面对食品召回带来的挑战时,企业需要迅速响应并采 取有效措施,以减轻对消费者和社会的不良影响。企业 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严格控制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环节的 食品安全风险。一旦发生食品召回事件,企业要积极应 对并吸取教训,对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提高产品 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路和新趋势及其对广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的启示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路和新趋势及其对广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的启示
责相 关 食 品的 安 全 。
年 的两 倍 。 《 品 安 全 现 代 化 法 案》 求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制 定 和 实 施 书 食 要
面 的食 品安 全 计 划 , 内容 包括 : 害 分 析 、 述 已实 施 的 预 防性 危 描
控制措施 、 描述监控程序 、 描述采取纠偏行动程序 、 描述验证活 动、 描述记录保 持程 序f 期限 2年)描 述召 回程序 、 述追溯程 、 描
序 、 述 保 障 原 辅 料 供 应 链 安 全 的 程 序 、 述 执 行 标 准 、 业 至 描 描 企
少3 年进行一次再评估和复审 。
《 品 安全 现 代 化 法 案 》 求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食 品 防 护 食 要 评 估 , 别 可 能 发 生 故 意 性 危 害 的 条 件 和 行 为 ; 述 针 对 有 意 识 描

二、 美国食 品安全监管的新趋 势
2 1 年 1 , 国总统奥 巴马签署 了《 01 月 美 美国 F A食 品安全 D 现代化法案》 是一部完整 的食品安全整 改法案 , , 该法案对 13 98 年制定的 《 联邦食 品、 品及化 妆品法》 出了重大修正 , 药 作 内容 涉及 食 品 安全 方面 的 1 方 面 若 干 细 则 , 从 中 可 以看 出 美 国 2个
( ) 品安全风 险 监控体 系程序 明 晰 二 食
美 国的食 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四个 方面, 即风险识别程序 、 险估测程序 、 险控制程序和风 险沟通程 风 风 序。风险识别的手段是运用数据说明关于潜在风险的不同显现 水平、 模式 , 说明哪些数据对风险的特征描述最相关, 并对它们 的影响范 围、 响时间、 影 影响人群 、 响程度 进行分析 ; 险评 影 风 估则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 联邦食 品管理机构通过把风 险发 生 的概率、 失的程度 , 损 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加 以分析, 评估 急性

美国对禽类食品的安全监管

美国对禽类食品的安全监管

生产 商 ,如 未 对鸡 蛋 进行 例 如 巴氏灭菌 法 之类 的
处理 ,须遵 守 于2 1 年 7 日生 效 的新规 则 。直 0 2 月9 接 向消 费者 出售鸡 蛋 的生产 商 或者 拥有 少 于3 0 00 只 产 蛋 鸡 的 生 产 商 不 在 此 新 规 则 的 管 辖 范 围之 内。根 据 此规 则 ,鸡 蛋 生产 商 如 未对 有壳 鸡 蛋进 行 例 如 巴 氏杀 菌 的 处 理 ,必 须 遵 守 以 下 几 项 规
美 国是 目前世 界 上最 大 的家禽 蛋 品生产 国和 消 费 国。禽类 产 品作 为居 民 日常生 活 消费 的第 一
6 中国包装 2 1/ l ≥ o 13
的食 品 安全 与 检验 服 务 部 、人类 健 康 事 务 部下 属 的食 品与药 品管理 局 以及环 境 保 护署 ,部 门 问既 分工 明确 ,又 强调 合 作 。其 中 ,美 国农 业部 食 品
供应 。
今 为止规模 最 大 的鸡 蛋 召 回 ,回收鸡 蛋 数 目超 过 5 5 只 。此 次 “ 蛋 召回 事 件 ” ,虽 然在 全 美 .亿 鸡 引发有 关食 品安全 的信任 危机 ,但并 没有 直接 影 响到普 通家 庭 的餐桌 。这 得益 于 美 国较 为完善 的
禽类 食 品安全监 管体系 。
销往 本 国及 世 界市场 的家禽 绝对 安 全卫 生 。 目前 农业 部食 品安全 检验 局 采用 三项 措施 保 证食 品 的
安全 卫 生 :一是 驻屠 宰 场兽 医师 实施 的 宰前 宰后
卫 生检验 ;二是 病原 管制 系 统 ;三是 危 害 因素分 析与关 键控 制点系 统 。 美 国负 责食 品安 全工 作 的机 构是农 业 部下 属

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各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与启示值得我们借鉴和借鉴。

本文将以国际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为线索,探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方法。

一、国际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国际上优秀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往往依托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对食品的生产、运输、加工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规定,使食品安全监管具备可操作性。

在欧盟,食品安全标准由食品安全局制定,借助于食品法规,实行全程可追溯制度,使食品安全监管更加有效。

2.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国际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形成威慑效果。

澳大利亚食品标准局采用严格的风险评估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通过对进口食品的抽样检测和现场检查,严惩违法企业。

这些监管部门的严厉执法措施,有效地遏制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3.加强协同合作机制国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加强合作与沟通,形成联动监管。

例如,欧盟成员国通过建立食品快速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与交流。

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制定食品标准,促进各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1.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虽然我国已基本建立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中存在模糊、重叠和冲突等问题,制约了监管效果的发挥。

2.监督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我国监管部门虽然加大了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但尚未形成严密的执法体系。

一些地方监管部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导致了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协同合作机制尚需完善我国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合作与沟通方面还存在问题。

信息共享不畅、协同作战能力有限等问题,限制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效能。

三、改进和完善方法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明确、合理的监管规定,提高法规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启示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启示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启示第一篇: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启示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启示国外打击食品造假狠招:刑事诉讼外加巨额赔偿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也是一个全球性难题。

在世界许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也时常发生。

相比而言,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让我们看看有什么招数是值得借鉴。

第一招:严把源头关——监管触角伸向产地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一直比较分散,按照联邦、州和地区分为3个层面监管。

三级监管机构大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采取进驻饲养场、食品生产企业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从而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不过,这种监管体系由于管理权分散,近年来暴露出效率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等诸多弊端,这也是奥巴马政府推动食品安全体系改革的原因所在。

这次的新法案扩大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监管权力和职责,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

根据新法案,FDA除了可以直接下令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外,还有权检查食品加工厂,以及对进口食品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尽量将食品安全的隐患消灭在端上餐桌之前。

消灭食品安全的隐患同样是英国食品标准署的基本职能之一。

英国食品标准署不仅监测着市场上的各种食品,还将触角延伸到了食品产地,并且这种工作还往往是长期持续的。

比如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使得大量放射性物质飘散到欧洲上空,有不少放射性物质在英国养殖绵羊的一些高地地区沉降,20多年过去了,食品标准署还一直监控着当地绵羊的情况,2009年发布的公告说还有369家农场的绵羊产品受到限制。

(来源:新华网)法国全程管控确保食品安全法国是世界闻名的美食大国,食品安全一直是政府和民众关注的焦点。

近些年来,疯牛病、二恶英污染、禽流感、口蹄疫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不断涌现,促使法国更加注重对食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从食品供应的源头开始,法国当局实行严格的监控措施。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产不是一开始就完善.期间也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完善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私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时期,美国的经济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只是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

在对待食品安全上也是这种态度.因此,这段时期内的食品安全法律是很少的,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具体措施.当然,当时的社会也很少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私人垄断的出现,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出现了大量的伪造,假冒、甚至有毒的食品.政府的消极性已经不能有效地控制这种局面了.于是美国于1906 年颁布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

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食品市场的违法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止.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至今,美国实施的基本政策是全面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也是如此,为弥补1906 年颁布的《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的不足。

美国国会于1938 年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部法律明确了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体制、法律的部门等.随后美国还相继制订了《公共卫生服务法》、《安全饮水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等。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至此就已经非常的完备了。

当然,美国的食品安全做得非常好仅靠完善的几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比较好的监管机制。

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监管体制与我国相似,也是多部门监管: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监绝大部分的食品,即除肉类、禽类以外的国内生产的食品。

也负责除肉类、禽类以外的进口到美国的食品。

FDA 负责用于食品的化工原料的许可证(农药除外)。

虽然FDA权力很大,但监管人数却非常少,因为它不是主要实行执行任务的机构,它只是通过颁布食品标准的方式进行监管;国内和进口肉、禽产品的安全监管任务就交给了农业部及其下属局即食品安全检验局。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和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制定了诸多法规和制度。

其中,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实施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主动的、有预见性的产品安全措施,旨在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具体来说,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食品召回制度有助于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件。

一旦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容易引发健康风险,相关部门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追溯并召回问题食品,以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扩大化。

其次,食品召回制度能够增加企业的责任意识。

企业一旦发现食品质量问题,便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主动召回问题食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成本。

这种制度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对自身产品的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最后,食品召回制度能够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

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表明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消费者因此更加放心购买和食用食品。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食品经济的发展。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此步骤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前提,可以通过定期抽检、监测报告、消费者投诉等多种途径获取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其次,评估风险和制定召回计划。

相关部门会评估食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潜在危害,并制定相应的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等。

然后,召回食品并进行处理。

相关企业根据召回计划,主动召回问题食品,并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如销毁、退货、修复等。

最后,跟踪召回效果和追溯。

召回后,相关部门需要跟踪召回行动的效果,并进行追溯,找出问题所在,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责。

在实施食品召回制度上,各国基本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和企业自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经验借鉴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经验借鉴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经验借鉴作者:贺彩虹吴宇槿来源:《食品界》2021年第10期摘要:美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水平最高的国家,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非常完善。

本文从法律法规、监管主体、标准体系、监管机制、保障制度等多个角度出发,剖析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总体框架,最后为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出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追溯最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全人类、全社会密切关注的热点,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也在逐渐增强。

然而全球的食品安全事件仍然屡见不鲜,各国认识到必须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目前,美国已经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从监管体系、法律法规、监管主体、标准体系、监管机制、保障制度等多个角度都形成了众多的文献,积累了丰富经验。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姜旭光和刘凯从组织架构、法律制度、风险防控和监管方式四个方面分析了美国监管体系的特点,并从中找到了适合我国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路径;史娜等采用比较分析的方式,梳理了当前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经济强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上的特点,总结了我国在发展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过程中的两大不足之处;彭华和王爱梅从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渊源和监管体制两个方面出发,对比剖析美国、欧盟、日本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区别,并归纳出值得我国借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经验;周洁红等结合美国和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从法律法规及标准、协调机制、检测体系、风险评估和追溯体系等方面研究分析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当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有所欠缺的方面提出了展望。

关于法律法规的研究:冯帅站在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的视角,分析世界各国共同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安全监管国际软法的变革需求及其主要障碍,提出变革途径及我国的主要应对方法;孙伟东等通过比照美国与中国在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差异,指出我国在食品安全法规的修订程序、立法科学性和操作性等方面需进一步修订完善;薛金侠和尹钧分析美国和欧盟研发、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制,指出我国食品添加剂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健全我国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了重要依据;陈璐分析美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律体系的特点特征,为构建适合中国食品安全基本国情的共治法律体系提供了启示。

食品安全美国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美国监管制度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公共安全问题,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历史、组织架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措施。

二、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历史1. 早期阶段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

当时,由于工业化进程加快,食品生产和加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美国开始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2. 发展阶段20世纪初,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逐步发展。

1906年,美国颁布了《纯净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 Act),这是美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律。

此后,美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如《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联邦肉品检验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和《蛋品检验法》(Egg Products Inspection Act)等。

3. 完善阶段21世纪初,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入完善阶段。

2002年,美国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统一负责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监管。

2004年,美国通过了《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法》(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Bioterrorism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Act),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

三、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组织架构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门:(1)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和生物制品的监管。

(2)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肉类、家禽、蛋品和某些农产品(如乳制品)的监管。

(3)环境保护署(EPA):负责食品安全中的农药残留、污染物和辐射等问题的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食品召回与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食品召回与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食品召回与处罚措施答案:食品召回是指由于生产、加工、储存环节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已经上市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需要生产企业自行或者主管部门要求主动召回的行为。

食品召回的目的是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在食品召回方面,监管部门通常会启动召回程序,要求食品生产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如公告召回信息、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协助销毁产品等。

如果企业不配合召回或者拒不召回,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处罚措施,比如罚款、暂停生产资质、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此外,对于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者生产出质量不合格食品的企业,监管部门也会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资质、刑事责任追究等严厉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食品召回与处罚措施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能有效提升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管理和责任意识,从而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完善食品召回和处罚机制,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召回与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召回与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召回与处理措施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食品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健康,也对社会经济和国家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权益,食品召回与处理成为食品监管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召回与处理措施,以及它们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性。

一、食品召回的概念与背景食品召回指的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时,主动采取措施,收回已上市或销售的食品,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防止损害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食品召回的背景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质量风险与安全隐患,这些问题可能源于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人员操作等多个方面。

二、食品召回的类型和程序根据食品召回的不同情况,可以划分为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类型。

主动召回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自行发现产品存在问题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而强制召回是指由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召回产品,以保护公众健康。

食品召回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现问题:生产者或经营者通过自主检测、消费者反馈、监管部门抽检等途径,发现产品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2. 制定召回方案:制定召回方案包括确定召回的范围、召回的方式、召回的渠道、召回的时限等;3. 公告与通知:通过公告、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消费者和销售渠道发布召回通告,并通知相关方进行召回和处理;4. 召回执行:生产者或经营者督促销售渠道回收召回产品,并负责处理、销毁或重新加工;5. 效果评估:针对召回产品进行追踪调查,评估召回措施的效果和影响。

三、食品召回与处理的重要意义食品召回与处理措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公众健康:食品召回与处理能够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通过回收和处理措施防止受到损害。

食品召回能够避免患者数量的进一步增加,保护消费者健康。

2. 维护社会秩序:食品召回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减少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出现的不安全感。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召回与处置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召回与处置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召回与处置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广大消费者的关注,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对于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在食品供应链中,食品召回与处置是一种重要的措施,用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护公众健康。

本文将介绍食品召回与处置的背景、目的以及运作方式,并探讨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和挑战。

一、食品召回与处置的背景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越发关注。

食品召回与处置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积极应对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安全可靠、合格的食品。

食品召回与处置制度的建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企业负责任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体现。

二、食品召回与处置的目的1. 保障消费者权益:食品召回与处置的首要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当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回收市场上已经流通的不合格食品,以避免给消费者带来伤害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稳定: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往往引发公众的恐慌和不安,容易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食品召回与处置制度,可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3. 强化食品企业责任:食品召回与处置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起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

企业通过召回与处置程序,可以展示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负责的态度,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三、食品召回与处置的运作方式食品召回与处置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工作流程,需要各个环节的紧密协作。

下面是一般食品召回与处置的运作方式:1. 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例如超标、变质等。

监管机构、消费者或企业自身发现安全问题后,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2. 收集必要信息:当接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报告后,相关部门将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批次、生产日期、销售范围等,以便进行追溯和判断食品安全风险。

3. 判定食品召回的必要性:基于收集到的信息,监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食品召回的判定。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及启示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

随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世人关注,如何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尽管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虽也存在一些问题,但美国已建立起比较协调高效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则为世人所公认。

本文结合访谈美国南加州等地有关食品安全专家的情况,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进行一些初步分析探讨,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1. “六位一体”、统一管理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

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6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

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 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

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2. 立法先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

1906年出台的《食品与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 Act)》和《联邦肉类检验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开始。

欧美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及其启示

欧美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及其启示

欧美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及其启示古桂琴【摘要】美国、欧盟等国家与地区在食品监管机构改革、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透明、安全监管立法、食品身份认证等方面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对他们确保食品安全的做法进行深入剖析和思考,并对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状进行反思,提出构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协作的网络,实施涵盖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制体系,逐步推进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的相关法律,从而构建良性运行的中国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机制.【期刊名称】《食品与机械》【年(卷),期】2015(031)001【总页数】3页(P272-274)【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验;启示【作者】古桂琴【作者单位】许昌学院,河南许昌 461000【正文语种】中文尽管中国食品安全情况“总体比较稳定且一直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问题的出现一直都没停止过”[1]。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情况直接关系着公众食用的食品是否安全和健康,也关系到中国各级政府的合法性与公信力问题。

中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以有效遏制食品生产及销售企业可能做出的不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开始施行,这标志着中国由从注重食品的卫生状况迈入了关注食品的健康和安全状况时期[2]。

中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与国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相比较来讲,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中国域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本领域的探索和实践走在了中国前列,已经积累出了大量的经验[3]。

美国、欧盟地区在探索如何构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方面已进行了诸多探索,以保障公民享用的是安全、健康的食品[4]。

探讨和分析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经验,并进一步总结归纳出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来讲可以借鉴的经验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经验1.1 注重持续改革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并不是一开始就很好,美国也并非生来就成为了食品安全的国家,而是经过持续的改革,才取得了今天的成就。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是指在食品生产、供应、销售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相关企业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主动召回相关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食品召回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召回制度及其作用。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推进,食品供应链变得越来越复杂,食品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空间距离加大,食品原材料的多样性和加工流程的繁杂性也使得食品安全监管面临了更大的挑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原则食品召回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采取预防措施,避免问题扩大化。

2.立法规范。

通过法律手段明确食品召回的程序、责任和权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供应、销售企业应当加强自主监测,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

4.信息公开透明。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众公布食品召回信息,保持信息公开透明,增加消费者知情权。

三、食品召回制度的运作流程食品召回制度的运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召回申请。

食品生产、供应、销售企业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应主动向监管部门提出召回申请,并详细说明食品召回的理由、范围和解决方案等。

2.风险评估。

监管部门负责对召回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食品召回。

3.召回公告。

如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召回,监管部门将组织企业发布召回公告,并向公众告知召回的风险和应对措施等信息。

4.召回执行。

食品生产、供应、销售企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回收相应的产品,并做好处理措施,以防止问题扩散。

5.效果评估。

食品召回结束后,监管部门将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对召回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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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05-20[作者简介]高秦伟(1973-),男,陕西韩城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召回方式及其启示高秦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 要]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食品主动召回方式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为了强化政府的责任,美国学界与实务界要求增加责令召回的方式,由此引发了争论。

这些做法与争议对于中国 食品安全法 的实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运作具有借鉴意义,从而促进有关部门在执法时注意企业责任与政府责任的平衡、寻求企业与政府的协作。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主动召回;责令召回[中图分类号]D9712 0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14(2010)01-0112-04在美国联邦的法律体系中,食品召回的方式仅有一种,即主动召回,联邦政府并没有强制性或责令性的食品召回权力。

[1]为此,关注美国食品安全的群体中有人提议相关行政机关应增加责令性的召回方式,由此引起了持续的争议。

[2]支持现行主动食品召回制度的人认为政府已经具有了充足的执行权力,而强制召回权将会削弱现有的政府与私人产业之间的协作关系。

而支持责令性召回的人则认为主动或自愿召回制度无法适应现代食品安全的挑战与需要,为了保障公共健康,政府应该拥有责令性召回的权力。

主张坚持现行制度的论者主要包括了食品产业的成员与代表;而主张进行改革的论者则包括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的行政机关。

一、美国实行食品主动召回的原因与相关规定在美国联邦层面,负责监督食品召回的有两个行政机关,分别是美国联邦农业部,以及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3]前者的规制权力来源于 联邦肉产品检疫法与 联邦禽类产品检疫法 。

不过负责具体事务的主要是它的下属机构即食品安全与检疫司,食品监管范围包括了肉类、禽类与蛋类产品。

后者的权力来源于诸多的法律,如 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 等,规制范围则是上述产品之外的食品(带壳的鸡蛋、海鲜产品、牛奶、谷产品、水果、蔬菜)。

对于这两个行政机关而言,最为重要的监管工具就是食品召回的方式,但其方式是企业自愿性或主动性的召回,而不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或者责令性的召回。

那么,基于什么引发了自愿性的召回呢?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激发公司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手段是什么?答案很简单:其是规制行为选择、责任承担或者不利公开的影响的结果。

[4]因为在美国食品监管制度中,可以使用的规制行为比较多,如警告信、不利公开、指令、扣押、没收、刑事起诉等,均能够有效地保障食品的安全,因此在法律中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性的召回权力。

[5]而另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如果未能召回不安全食品有可能引起集团诉讼与刑事责任,[6]既然现有的法律可以监督企业召回,不召回会得到惩罚,那么法律也就没有必要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性的食品召回权力。

再者,不利公开也会导致公司品牌声誉受损。

因此,有些观察者甚至认为 主动召回 显然用词不当,因为其通常是在规制、法律或者市场的压力之下展开的,准确地讲是 被动召回 。

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均依法监管、协调主动召回的行为。

(一)美国联邦农业部食品安全与检疫司监督下的主动召回方式当美国联邦农业部食品安全与检疫司获知不安全的肉类或禽类产品在市场上流通时,会启动初步的调查行为用以决定是否对该产品予以召回。

如果决定有必要予以召回,其所属的召回委员会(一般由食品安全与检疫司所属的科学家、技术专家、相关领域的检查人员、执法人员以及沟通方面的专家)来评估信息的可靠性、食品卫生的风险、召回的等级等问题。

该委员会也会就召回的广度与范围提出自己的建议。

食品安全与检疫司与即将采取主动召回的企业将采取有效的确认程序,用来决定召回告知的充足性与成功召回产品的充足性。

食品安全与检疫司向公众告知采取产品召回措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新闻发布;二是召回告知报告。

另外,食品安全与检疫司还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召回的报告以及向全国的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部门发送这些报告。

(二)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监督下的主动召回方式当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认为有必要采取召回措施的时候,其地区官员会获得到召回的初步信息,[7]于24小时内提供给所属的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规制事务办公室。

虽然相关企业并不被要求去咨询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或者根据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建议调整自己的召回行动,但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地区官员会帮助企业确定召回战略。

前述的营养中心也将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卫生风险的评估,其主要目的用以确定召回的等级。

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监督企业的召回过程,并鼓励企业在第一级与第二级召回等级中召开新闻发布会。

当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认为公众有必要知道相关的风险时,也会发布相关的信息,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实施报告,列举召回的食品清单。

二、增加责令召回方式的建议与益处支持现行制度的人认为主动召回制度一方面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了不安全的食品,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政府与产业之间的合作,其与行政机关实施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的要求是一致的。

企业主动召回(无论是自愿的或者基于行政机关建议而自愿做出的)基本都没有发生过延迟现象,而且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官员也有足够的权力制裁相关的企业,所以不需要增加强制性召回权,因为责令性召回可能是对抗性的,会引发诉讼与责难。

对此,反对者的批评之声依然存在。

如在一个热狗召回案件中,Sara Lee公司未能及时召回涉案的热狗,导致爆发了全国性的李士德菌,21人因此死亡,至少有100余人住院,涉及到22个州。

类似的例子还很多。

为此,呼吁建立责令性召回或强制性召回方式的提议不断出现。

如1997年有人提出应颁布 食品安全实施增强法 ,用以回应因一些企业不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产生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

[8]该法赋予农业部在企业拒绝主动召回的时候,可以强制性召回不安全食品。

同时,食品与药品管理局也提出应颁布 食品安全实施法 ,主要内容就是针对企业不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召回。

再如2002年有人提出颁布 肉类、禽类与食品安全法 ,建议赋予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强制召回的权力。

关于益处,改革者认为召回的速度越快,就越能有效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手段,责令性召回的权力可以确保政府对那些少数不自觉企业的监督,从外部来促进更多的企业实施主动召回。

[9]即使行政机关增加了强制性召回的权力,但仍然以企业的主动召回方式为主,[10]同时,启动强制性召回,也会为企业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

即在责令召回前,让企业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

责令或强制性召回可以减少召回过程中的迟延现象。

另外,赋予行政机关强制召回权,可以使行政机关有效地应对大规模的恐怖活动与紧急事件的发生。

不过这些建议均在讨论中被否定,也就是对于赋予政府对食品强制性的召回权力,多数人仍持反对意见。

[11]三、启示:企业责任与政府责任之间的平衡(一)企业责任与主动召回美国之所以坚持实行主动性的食品召回方式,而否定强制性召回,原因在于其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较好的法律实施与司法审查体制,同时还有被企业视为生命的产品质量、诚实守信规则和自律制约机制,这是企业对社会、公众健康所承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企业与政府会基于同一目标而达成友好互助与信任合作。

甚至有时,行政机关为了鼓励自愿召回,相关企业在自身发现食品存在潜在风险,但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如果主动向食品安全与检疫司、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提出报告,愿意召回并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召回计划,食品安全与检疫司或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将简化召回程序,不做缺陷食品的危害评估报告,不再发布召回新闻公告,也不一定对企业进行曝光。

而相比之下,我国 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是主要由食品生产者实施的,企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通过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21条规定: 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22-24条规定了召回的等级、食品召回计划的内容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其他义务。

可以看出,这种召回方式完全是依靠企业的自律性来实施的。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的自律性较差,因此对于不安全食品实施的主动召回的方式将会在实际效果上大打折扣。

而同时,我国的主动召回方式规定过于简单,所谓的主动召回就是以企业为主,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报告,而质监部门只是在召回后期 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显然与前述美国式的主动召回有着较大的差异,事后监督的方式也必将导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友好的合作、互动的关系,主动召回的效果并不理想。

因此在立法时,我国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规定了强制性或责令召回。

(二)政府责任与责令召回政府的责任在于弥补市场的不足,在于化解自律的不足。

对于那些不自愿召回不安全食品或不及时召回不安全食品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以去责令召回,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

我国 食品安全法 第53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25-27条均进行了规定,立法目的虽然相同,但是有几点值得探讨:第一,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25条规定责令召回的主体是 国家质检总局 ,但 食品安全法 第53条则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第二,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25条规定责令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范围,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

而 食品安全法 并没有规定。

第三,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26-27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该进行召回,并按照时限提交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最后相关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而 食品安全法 中未有此详细规定。

第四, 食品安全法 第85条对于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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