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商事代理的法律适用制度障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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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国际经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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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_国际经济法论文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郁雷﹡【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交往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跨越国界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而中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只是笼统地采用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结果却使特殊复杂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简单化、机械化,忽视和掩盖了其他与产品责任案件具有更密切更重要的连接因素。

据此,中国司法实践已不能满足国际经贸往来的现实需要,必须在吸收相关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健全立法。

【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缺陷国际通行规则随着全球经济交往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商品在多个国家之间进行生产、加工、交换、流通、消费、使用,这使得跨越国境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

就中国而言,中国产品在国外发生产品责任问题以及外国产品在中国发生产品责任案件已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原有的产品责任立法往往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使用者的正当权益。

为此,我国与2000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责任实体法律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做法,例如扩大了产品范围、产品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地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定了受害人亲属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加大了对产品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然而,我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

对于一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言,需要实体法与冲突法来共同调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一些操作层面已“与国际接轨”,如再专章规定涉外实体规范已不必要;但在冲突法领域,我国只是笼统地采用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不说立法的缺陷需要仔细考察而知,就说由此而导致司法上的困惑与矛盾至少会有:(1)如该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依行为地法和中国法均构成侵权时,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2)如受害一方为中国人(即原告),是否可以根据行为地法(外国法)得到较高赔偿?(3)如双方均是外国人适用中国法是否有充分理由?[1]既然问题已经提出,笔者就有可能也有义务结合这些问题分析我国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对相关立法的健全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

中国商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

中国商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适用法》并未完全放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例如,在结婚条件方面,仍需要考虑到“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 等客观因素,而在协议离婚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也受到了一定限制。
结论
综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缓解其面 临的困境,需要完善立法、加强宣传教育并推动国际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26条的出台为涉外婚姻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 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意思自治权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2、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在立法层面,应明确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使用者、所有者等各方的法律责 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
3、调整劳动合同条款
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新情况,应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适时调整。例如,可以引 入“灵活工作制”,允许劳动者与雇主协商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此 外,应重新审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以适应机器人替代人类工作的新 环境。
中国商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范不足:随着商业创新的不断发展,新型商事纠纷层出不穷,而相 关法律规范却往往滞后于现实需求,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可依。
2、法律条文模糊:在某些商事案件中,相关法律条文表述笼统、模糊,导致 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困难。
3、法律冲突:由于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多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制定,有时会出 现相互冲突的规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扰。
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涉外婚姻日益增多,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 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实 践中的困境与出路,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 26条对其的影响。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调整国内法律制度。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在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法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3. 国内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无法适用,应当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4.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明确部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

涉外法律案件困难(3篇)

涉外法律案件困难(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法律案件也越来越多。

然而,涉外法律案件具有复杂性、专业性、敏感性等特点,给案件处理带来诸多困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涉外法律案件的困难。

一、法律冲突与适用1. 法律冲突涉外法律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法律冲突。

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一大难题。

2. 法律适用在确定适用法律后,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也是涉外法律案件处理中的一个难点。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术语、法律解释、法律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

二、证据收集与鉴定1. 证据收集涉外法律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证据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给证据收集带来困难。

同时,由于语言、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证据的效力、合法性等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

2. 证据鉴定在涉外法律案件中,证据鉴定也是一个难点。

由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一致,影响案件处理。

三、沟通与协调1. 语言障碍涉外法律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语言成为沟通的一大障碍。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准确理解对方意图,表达自身观点,成为一项挑战。

2. 文化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这可能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误解、冲突。

如何尊重对方文化,妥善处理文化差异,成为涉外法律案件处理的一个难题。

四、国际司法协助1. 司法协助程序复杂在涉外法律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获取证据、证人等。

然而,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复杂,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策、程序等,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

2. 司法协助效果不确定由于国际司法协助的复杂性,司法协助的效果往往不确定。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确保司法协助的有效性,成为一项挑战。

五、法律法规变化涉外法律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

如何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有效性,成为一项难题。

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蔡东辉2003年11月,我院取得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权限。

为提高审判效率,促使涉外审判工作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我院将涉外民事、商事案件统一归口民三庭审理。

近一年来,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摸索,我们制定了《涉外送达操作办法》,修订了《涉外案件诉讼文书样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审理的规范化。

但是,与国内民商事审判相比,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法的适用方面,涉外民商事审判都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对于实践中层出不穷的许多问题我们还缺乏应对所需要的知识积累。

另一方面,我国法学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也还比较薄弱,尤其是未能将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进行本土化的研究,1目前,可资直接参考借鉴的学术成果数量还很少。

再则,这十几年中尽管上级法院和有关国家机关颁布了不少与涉外审判相关的实务指导性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多而杂,且不少内容前后矛盾。

这些都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障碍。

本文力图针对一年来我院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涉及到的一些疑难问题,结合本市和国内其他法院的司法实践,梳理分析若干年来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融合近年来法学界的研究成果,提出解决的方案,并力争在某些领域作出前瞻性分析。

一、管辖问题(一)确立管辖权的依据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在很大程度上因为考虑了国家主权的因素,在立法上存在尽量扩大管辖权的倾向,我国也不例外。

原告起诉至我国法院,除非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管辖权问题有特别的安排,我们判断1当然,这和以前我们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开展还处于初创阶段,司法实践本身还处于较低的层次有关。

有无管辖权的依据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十五章都是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237条的规定,两者的关系是优先适用第二十五章的规定,第二十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二章的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我国就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而且一般都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

涉外案件适用法律的难点(3篇)

涉外案件适用法律的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也越来越多。

涉外案件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因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诸多难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涉外案件适用法律的难点。

二、法律冲突的难点1. 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系成为一个难题。

不同法律体系在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这给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带来了困难。

2. 法律渊源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渊源不同,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渊源也是一个难点。

例如,在中国,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3. 法律解释的差异由于语言、文化、历史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可能存在差异。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如何统一法律解释成为一个难题。

三、管辖权争议的难点1. 管辖权冲突不同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可能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权成为一个难点。

例如,甲乙两国都认为某案件属于本国法院管辖,但双方又都认为对方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2. 管辖权争议的解决途径在管辖权争议中,如何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也是一个难点。

常见的解决途径有:协商、仲裁、国际诉讼等。

每种途径都有其优缺点,如何选择合适的途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四、法律适用顺序的难点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如何确定法律适用顺序是一个难点。

常见的法律适用顺序原则有:法院地法、合同法、当事人选择法等。

2. 法律适用顺序的争议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国家对法律适用顺序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顺序的争议。

例如,甲乙两国在处理某涉外案件时,对合同法是否应优先适用存在争议。

五、法律适用效果的难点1. 法律适用效果的差异不同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可能对同一法律问题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这主要源于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差异。

析我国涉外代理法律实施困顿

析我国涉外代理法律实施困顿
中国・ 包头
职 大 学 报
2 0 l 3年 3 期
析我国涉外代理法律 实施 困顿※
刘正全1 汪福强2
( 1 .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省 青岛市 2 6 6 5 9 0 2 . 山 东康元律师事务所 , 山东省 青岛市 2 6 6 3 0 0 )


要: 《 涉 外民事关 系法律 适 用法》 的出台, 对我 国法院审 理 涉外代 理案件 在 法律适 用 上统
( - ' ) 2 0 0 7 年《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涉外 民事或商 事合 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的规定》 《 合 同法 》 出台后 , 随着涉外经济案件 的增多 , 2 0 0 7
年, 最高人 民法院出台了相关 司法解释⑧ , 用以指导 民事
盾。 我 国当前有关 涉外代理 现实有 效 的法律 主要是 《 民法通则》 与《 合 同法 》 , 及 与这两部法律相关 、 用 以
作者简介 : 刘正全 , 男, 山东青岛人 , 山东 科技大学法学研究生, 研究方向 : 国际法。
汪福 强, 山 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 师, 山东康元律 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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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法律具有指 引和评价作用 , 涉外法律适用法
通则》 基于代理的公开性 , 只界定 了直接代理 , 而将 间接 代理排 除在外 。 随着 经济发展的需要 , 上个世纪九 十年
困顿的局 面。
代理 , 是国内外 自古以来广泛存在的民商事法活
动; 因而 , 代理制度就成 为民商领域一项不断被传承
至今 的历史文化现象和法律制 度① 。 在 国际合 作 日益
密切 的今天 , 国际代理 经济活动的进 一步活跃 , 无论 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 , 都对如何对跨国家的代理活

试析我国涉外代理法律适用困顿

试析我国涉外代理法律适用困顿

关 的 司法 解 释 《 民通 意 见 》 对 民事 代 理 这 一 民事 法
律关 系本人 、 代 理人 与 第三 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的限 制
法及 司法实践 , 分析我 国涉外代理法律适 用产生 的历
史 背景 、 原 因. 并力 图找 出解 决问题 的方 案与对策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1 — 0 2
律 方 面 出现 困 顿甚 至 司法 惰 怠 。为 保证 涉 外代 理 法律 制度 有效 准确 实施 , 我 国有 必要 借 鉴 海 牙 国际 私 法会 议 《 代 理 法
律 适 用公 约 》 中 有 关 条 款 的规 定 , 以 出 台单 行 法或 以 司 法 解 释 的 方 式 , 明 确 界 定 涉外 代 理 法律 制 度 的适 用 范 围 . 以 突
摘要 : 《 涉 外 民事 关 系法律 适 用 法》 的 出台 , 统 一 了我 国 法院 审 理 涉 外代 理 案 件 法 律 适 用 的标 准 。 由 于我 国司 法 实
践 匮乏 , 加之 实体 法 对代 理 及 涉 外代 理 概 念 界 定 模 糊 不 清 甚 至 前后 矛 盾 , 导 致我 国 法 院 在 审 理 涉 外 代 理 案 件 适 用 法
第 1 3卷 第 l期
2 0 1 3年 2月
金 华 职 业 技 术 学 . 1 Fe b.2 01 3
试 析 我 国涉外 代 理 法律 适 用 困顿
刘 正 全 , 汪福 强 , 彭 桐 亮
( 1 . 山东 科 技 大 学 , 山东 青 岛 2 6 6 5 9 0 ; 2 . 山东 康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 山东 青 岛 2 6 6 3 0 0 )
承 的历史文 化现象 和法律 制度① 。 在 国际合作 日益密 切 的今天 , 随着 国际代理 经济 活动 的进一 步活 跃 , 无 论在 理论界 还是实 务界 ,都针 对如何 对跨 国代 理活 动进 行法律 上 的约束及 如何保 护代 理活 动所涉 及 的 当事 人合法 权益进 行 了广泛 而深入 的探讨 。世 界各 国的历史文 化和经 济发展 的基 础并 不相 同 ,如 西方 特别 是地 中海沿岸 地 区商业起 步较早 ,民商事 法律

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且复杂的领域。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等多个因素,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常常具有挑战性。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国际商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来确定。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或其他方式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被称为“合同自主适用原则”。

合同双方的自主选择一般被尊重,除非该选择违反公共利益或法律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在缺乏明确选择或选择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将根据其他的原则进行确定。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公正解释和领先原则来确定法律适用。

公正解释意味着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而不是仅仅根据字面解释。

领先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首先考虑适用与合同条款内容最为相关的法律。

二、国际商事中的选择法律适用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合同的解释、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并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当事人应当考虑适用法律是否有关联性和合理性。

适用法律应当与合同的性质、履行地点和当事人国籍等具有相应的关联性。

其次,当事人应当考虑适用法律的内容和效果。

不同的法律制度可能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存在差异,当事人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律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商事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问题。

法律冲突问题指的是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适用不同国家法律而产生的法律认定和适用问题。

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一种常见方法是参考国际私法的规则和原则。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随着全球经济交往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商品在多个国家之间进行生产、加工、交换、流通、消费、使用,这使得跨越国境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

就中国而言,中国产品在国外发生产品责任问题以及外国产品在中国发生产品责任案件已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原有的产品责任立法往往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使用者的正当权益。

为此,我国与XX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责任实体法律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做法,例如扩大了产品范围、产品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地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定了受害人亲属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加大了对产品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然而,我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

对于一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言,需要实体法与冲突法来共同调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一些操作层面已“与国际接轨” ,如再专章规定涉外实体规范已不必要;但在冲突法领域,我国只是笼统地采用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不说立法的缺陷需要仔细考察而知,就说由此而导致司法上的困惑与矛盾至少会有:(1 )如该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依行为地?e椭泄?应钩汕秩云保?K视媚囊还?业姆?衫慈范0笔氯说呐獬鹑危浚?)如受害一方为中国人(即原告),是否可以根据行为地法(外国法)得到较高赔偿?(3)如双方均是外国人适用中国法是否有充分理由?[1] 既然问题已经提出,笔者就有可能也有义务结合这些问题分析我国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对相关立法的健全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产品责任历来被认为是各国的强行法,是事关当地公共秩序的“直接适用的法律”和“专用实体法” ,如有专家认为“产品责任法的各项规定和原则大多属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不得任意加以排除或更改。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品责任 的侵权 行为 地具有 相当大 的不确 定性 和偶 然性 。 第三 , 随 任 的适 当人 选 。
着 科技 的进步和发 展 , 品的高科技 含量更 高, 产 技术性 更强 , 导致
为 了更好 的维护 消 费者的 利益 ,美 国法学 家卡夫 斯提 出了
涉 外产 品责任 的认定更 J复杂 。 国外 的大公 司常 常借高 科技 之 “ J u 优先选 择原则 ”认为原 告有权 从所涉 国家的法律 中选择适 用某 , 名 否认 自己的产 品存在缺 陷 。如备 受 国人 关注 的三 菱帕 杰罗 越 野 车案 即为典 型0 。
同 一股 的侵权 责任相 比 ,涉外产 品责 任有 其特 殊性 和复杂 系起来 ,这 有利 于灵活 的 公平合 理 的解 决涉 外产 品责任 法律 问
性 。 一 , 品责 任侵权 的双方 当事人 具有 一定 的特殊性 。 第 产 一方 题, 适应 了当今多元 化冲 突规 范的发 展趋势 。
二 、 外产品 责任法 律适用 的发 展趋势 涉
( ) 三 实行有限制的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
意思 自治 原则最早是 在 l 6世纪 由法 国的杜 摩兰提 出来 的0 ,
2 0世纪 6 年代 以前 , O 各国都采 用侵权 行为地 法 作为涉 外产 他 主张 契约关 系应 适用 当事 人 自主 选择 的那一 个法律 。虽 然在
文献 标识 码: A


涉 外产品 责任及其 特征
院适 用法律 提供 一个最 优化 的选择 。
所 谓涉 外产 品责任 就是指 产 品责任 的权利 义 务主 体 ( 生产
最密切联 系原则最 初适用 于合 同法 领域 , 以后通 过司法 判例
者、 销售者 、 费者 、 消 使用者 )客体 ( 品) 内容 ( , 产 和 权利 义务) 要 将其 运用 到侵权 领域 。最 密切联 系 原则在涉 外产 品侵权 责任 领 三 素中有 一个或 一个 以上 与 国外有联 系 的产 品责任 。 域的应 用, 使得 涉外产 品责任的法 律关系 与一定的地 域弹性 的联

民法典在涉外民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与解决方案

民法典在涉外民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与解决方案

民法典在涉外民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与解决方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涉外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

在这个背景下,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涉外民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与解决方案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在涉外民商事领域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相关解决方案,为跨国商务合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法律适用原则在涉外民商事领域,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法律的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等。

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合同,确定合同的内容。

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者选择国际私法适用的相关规则。

合同自由原则为涉外民商事活动提供了灵活性和多样性。

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其意愿选择适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当事人的选择应当在法律许可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进行,并且应当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的合法意愿是法院认定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之一。

3. 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的态度。

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标准进行履行,不得以虚假、欺诈的手段规避法律责任。

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相关交易主体利益的基础。

二、解决方案1. 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商事调解是促进涉外民商事争端解决的一种重要机制。

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国际商事调解可以通过争端的友好协商与调解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案件长期化和成本的不必要增加。

在民法典的指导下,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可以提供中立、公正的调解服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对于履行情况不明的合同争议,可以提供调解或撤销合同的解决方式,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 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一种涉外民商事争端解决的外部机制。

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疑难问题及对策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疑难问题及对策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疑难问题及对策一、关于案件管辖1、原告以签订合同时被告外国公司在东莞设有代表处提起诉讼,但双方之间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不在东莞,而被告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在立案时已注销,则东莞市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意见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因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而具有管辖权的,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应当以起诉时为准。

意见二:虽然作为被告的外国公司驻东莞的代表机构在起诉时已注销,但由于签订合同时,被告在东莞市设有代表机构,故东莞市法院有管辖权。

二、送达问题1、对于香港当事人是否必须通过司法互助,在委托送达不成功后才能进行公告送达?对外国当事人是否必须通过司法协助送达不成功后才能进行公告送达?意见一:在原告已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的情况下,相关的司法解释已作规定,必须在采取包括司法互助、司法协助等所有的送达手段不成功后,才能作公告送达。

意见二:一审案件中,外国、港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若均需要采取司法互助、司法协助送达,则案件的审理期限长,必然影响审理的效率。

若根据原告或相关情况能反映被告下落不明,刻意逃避债务,或根本无法查明被告在港澳台或外国地址的情况下,可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不成功后直接作公告送达。

如果被告有联系电话,通过电话被告知悉有诉讼但不愿意前来法院领取司法文件的,如果在通话记录有记载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不通过互助或协助方式送达而直接公告。

2、对外国当事人作司法协助送达及对香港当事人作委托送达,均需提供外国、香港当事人在当地的住址。

若原告无法明确提供被告的住址,亦无法查实被告的住址,则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公告送达?意见一:内地与香港没有签订关于调查取证的安排,故不能委托香港调查取证。

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等方式查询香港当事人的在香港的住址,并委托香港法院送达。

对于原告不能提供外国当事人的明确住址或提供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公告送达除外),可以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分析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原因以及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涉外案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案件。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涉外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难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1.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2.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3.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对策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1. 法律冲突现象普遍在涉外案件中,法律冲突现象普遍存在。

一方面,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也较为常见。

这种法律冲突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2. 法律适用难度大由于涉外案件涉及多个法律体系,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律等。

这使得法律适用难度增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3. 法律适用结果不统一在涉外案件中,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结果不统一。

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还可能引发国际争端。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1. 法律体系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这是导致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原因。

例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律原则、法律结构、法律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很大挑战。

2. 法律文化差异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偏差。

3.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原因。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涉外商事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解决途径

涉外商事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解决途径

涉外商事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解决途径在全球化进程中,涉外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对于国际商业领域的稳定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在这种背景下,法律适用和解决途径成为了涉外商事纠纷中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探讨涉外商事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和解决途径,旨在提供一些对于这一领域感兴趣的读者们的参考。

首先,涉外商事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原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基础。

在国际私法中,人们通常采用国际合同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国际货物销售法等相关规范来处理涉外商事纠纷。

这些规范通常采用两个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和取相对利益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可根据自身意愿制定合同,并由此法律予以保护。

而取相对利益原则主要考虑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与公正,以实现利益平衡。

然而,在涉外商事纠纷中,法律适用原则的选择并非总是明确的。

常见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合同适用法原则、官方主义原则和国民法原则。

合同适用法原则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官方主义原则则将法律适用主体的意愿置于次要位置,而国民法原则则以法律所在国的公共秩序和法律制度为准绳。

选择适用法原则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合理性,并充分考虑国际商事实践和公平原则。

其次,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途径多种多样,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主要的解决途径。

仲裁是一种独立于国家司法体系的、中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受到许多国家的支持和认可。

国际商会仲裁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是常见的仲裁机构,提供了高效、专业的纠纷解决服务。

仲裁的优势在于快速、灵活以及机密性保护等特点,双方当事人更易接受仲裁裁决。

诉讼则是利用国家司法机关进行纠纷解决的方式,其公信力和强制力较强。

然而,涉外商事纠纷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常常使诉讼程序耗时费力,同时涉及公证、证人传唤等环节,增加了成本和不确定性。

因此,在选择解决途径时,当事人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考虑并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另外,涉外商事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性还表现在几种常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上。

其中,调解是一种由第三方调解员进行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旨在通过和解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难点(3篇)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涉外案件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然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难点。

二、法律适用原则的冲突1. 国际私法原则与国内法原则的冲突国际私法原则主要涉及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如主权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而国内法原则则侧重于国内法律的适用,如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等。

在涉外案件中,如何协调这两类原则,成为一大难点。

2. 法律适用原则之间的冲突在涉外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个法律适用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等。

这些原则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原则,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三、法律适用范围的界定1. 法律适用范围的模糊性在涉外案件中,法律适用范围往往较为模糊。

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的跨国侵权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合同法、侵权法等。

如何准确界定法律适用范围,成为一大难点。

2. 法律适用范围的争议在涉外案件中,不同当事人可能对法律适用范围存在争议。

例如,在跨境离婚案件中,关于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

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四、法律适用标准的差异1. 法律适用标准的多样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也各不相同。

例如,在合同法领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合同解释、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何协调这些差异,成为一大难点。

2. 法律适用标准的争议在涉外案件中,由于法律适用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产生争议。

例如,在跨国侵权案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

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五、法律适用证据的收集与认定1. 证据收集的困难在涉外案件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证据收集可能面临诸多困难。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目前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
生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对于涉及海外制造、销售的产品责任案件缺乏明确的规定,
导致一些责任主体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尚未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
适用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判决的依据不统一,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裁量权,可能出
现司法裁决不一致的情况。

3. 法律适用程序复杂: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途径的选择并不明晰,使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解决变得复杂和耗时。

为健全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将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扩大至涉及海外制造、销售
的产品责任案件,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适用标准。

2.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判
决一致性,减少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

3. 简化法律适用程序:建立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快速解决机制,简化法律适用程序,
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4. 增加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建立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信息交流
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更广泛的维权途径,促进国际产品责任领域的统一和协调。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提高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试析我国涉外代理法律适用困顿

试析我国涉外代理法律适用困顿

试析我国涉外代理法律适用困顿
刘正全;汪福强;彭桐亮
【期刊名称】《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13)001
【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统一了我国法院审理涉外代理案件法律适用的标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匮乏,加之实体法对代理及涉外代理概念界定模
糊不清甚至前后矛盾,导致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代理案件适用法律方面出现困顿甚
至司法惰怠.为保证涉外代理法律制度有效准确实施,我国有必要借鉴海牙国际私法
会议《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以出台单行法或以司法解释的方式,
明确界定涉外代理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以突破因立法缺陷导致的司法困顿.
【总页数】6页(P74-79)
【作者】刘正全;汪福强;彭桐亮
【作者单位】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 266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3
【相关文献】
1.涉外委托代理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J], 李璐玲
2.试析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之关键问题——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J], 侯代悦
3.析我国涉外代理法律实施困顿 [J], 刘正全;汪福强
4.民商领域涉外代理法律适用问题探析——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六条 [J], 刘正全; 郑科辉
5.涉外代理法律适用问题探究——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 [J], 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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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sa lst w t ce o La App i a i n t r in- ea e m m e ca lc to o Fo eg r l t d Co r il Ag n y a un e m e s r s e c nd Co t r a u e
Ya he g r n ng Z n —o g
大 的现实需要 。一般认 为 ,涉外商事代理是一种 具有 涉外 ( 国际) 因素 的代理关 系。具体说来 ,应是 指被 代理人 ( 本人 ) 、代理 人或第三 人 ,代理人 与第 三人 成立的民事法律关 系以及代理人从事 的法律行 为中至 少有一 项或 一项 以上 的 因素与外 国有 联 系的 商事代 理。其 中这些涉外 ( 国际) 因素包括 :代理人或本人 或第三人具有不 同国籍或者住所地在不 同国家 :代理 人以本人身份与第三人成立涉外 民商事关 系 ;代理人
新 和完善 , 以及充分借鉴海牙《 理法 律适 用公 约》 代 进行调整和修正 , 有效解决我 国涉外商事代理制度 的法律适用障碍 问题 , 促
进 我国涉外商事代理事业 的快速发展 。 关键词 :代理 ;涉外商事代理 ;法律适用 ;制度创新
中 图分 类 号 :D 9 .;D 2 971 9 3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 1 7 000 — 0 3 0 0 8 2 0 1)3 0 6 — 4 ( 2
国际经贸交 往的重 大问题 。 我 国关 于涉 外商 事代 理法 律适 用 的规定 ,主要 体 现在 : 是在我 国 《 民法通则》 第 四章第二节规定 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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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 7卷 第 3期
21 0 0年 6月
湖南商学院学报( 双月刊 )
J OURNAL OFHUNAN UNI VERSTY I OFCOMMERCE
Vo . 7 11 N03 J n2 0 u .01
我 国涉外商事代理 的法律适用 制度 障碍与对 策
杨 峥 嵘


我国关于涉外 商事 代理法律适用 的主要规定
及 其 阐释
涉外 商事 代理 ,一般 又称 为 国际 商事代 理 。该 制度是伴 随着高度发达 的商 品经济社会以及商人对效
根据本人委托 ,代理本人在另一 国家或地 区实施代理 行为 。从代理 的角度看 ,一般能发生涉外商事代理 的 基本情形主要有 :①一 国人代理本 国人在外 国为代理 行为 ; ②一 国人代理外 国人在本 国为法律行为 ; ③一 国
( 湖南商学院 法学院 ; 湖南长沙 4 0 0 ) 12 5
摘 要:随着我国国际经贸活动 的 E益频繁 , t 涉外商事代理业务的重要性 日渐彰显 。然而 , 国涉外商事代理的现行法律 我
规定存在笼统和混乱问题 , 尤其是在法律适用方 面 , 表现出来的障碍 比较突 出。为此 , 需要对涉外商事代理制度进行科学的创
率 的特定需求而产生的 ,它反映了商品经济 的不断发
展 ,国际业务量的迅 速增 加 ,跨 国交 易规 模的 f益扩 3
人代理第二 国人在第三 国为法律行为 ;④一 国人代理 外 国人在外 国为法律行为等 。由于涉外商事代理可能
涉及众多外 国,所以实际情况颇为复杂 。因此 ,涉外 商事代理中所涉及 的法律适 用问题 ,是 一个影响一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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