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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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2月26日)粤建管字〔2000〕1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涉路安全技术评价

涉路安全技术评价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

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设施。

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

需求与实施影响之间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工作,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证公路设施的安全完好,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审批程序。

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规定比较宽泛,相关技术标准也缺少对涉路行为的技术规定。

路政人员在办理具体许可手续时,面对纷繁的实际情况,有时难以判断是否应该给与许可。

这就得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技术评价。

在公路保护条例里对此进行了明确。

1.我国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安全评价的实施办法不够完善,没有统一标准在涉路行为日趋普遍的情况下,对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组织、自行聘请专家的局面,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被评价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评价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紧急程度:平件
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限公司、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京珠高速公路广珠北段有限公司、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新会段有限公司:
现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公路函〔2015〕7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7日
来文编号20160084拟办部门经营管理部拟办人曾文彪审核杨阳张占书
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经16017
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公路函[2015]717号)转发给你们,请
结合《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6日 经办人曹文丰审核李文贵、蒲兆先电话 29005963。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4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附: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略)2.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评价季报表。

(略)广东省建设厅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粤公路函〔2016〕829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公路管理局2016年12月27日以粤公路函〔2016〕829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涉路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指根据《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粤机编办〔1999〕88号的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在省管高速公路批准派驻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权责清单实施路政许可,不得越权审批或者以备案、登记、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路政许可。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路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路政许可工作台账,路政许可申请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账》(附件1)。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将负责路政许可的目录、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行风监督投诉途径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随本单位所承担的路政许可权限的调整及时更新。

涉路安全技术评价

涉路安全技术评价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

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设施。

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

需求与实施影响之间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工作,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证公路设施的安全完好,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审批程序。

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规定比较宽泛,相关技术标准也缺少对涉路行为的技术规定。

路政人员在办理具体许可手续时,面对纷繁的实际情况,有时难以判断是否应该给与许可。

这就得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技术评价。

在公路保护条例里对此进行了明确。

1.我国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安全评价的实施办法不够完善,没有统一标准在涉路行为日趋普遍的情况下,对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组织、自行聘请专家的局面,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被评价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评价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2月26日)粤建管字〔2000〕1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福建省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指南

福建省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指南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施工公路路政许可而开展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以下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涵义】本办法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从对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两方面影响考虑,查找、分析和预测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既有公路相关基础设施的影响,并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事项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应当开展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讯基站、变压器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六)封闭公路半幅以上路面施工;(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八)公路接线设置道口和拆除公路分隔带;(九)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十一)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十二)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十三)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2023年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2023年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2023年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一、背景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不断发展,现代交通运输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

然而,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涉路行为,如道路建设、交通工程、路政执法等,这些涉路行为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对于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规范的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势在必行。

二、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的目标和意义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是指通过对涉路行为的安全性、技术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给予相应的许可或批准。

其目标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推动涉路行为的科学发展和规范运营,提升交通运输的安全水平和交通效率。

三、制度设计1. 法律法规的依据与制定对于涉路行为的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首先需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和指南。

同时,制定过程中还需充分考虑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标准,以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评价机构的设立与管理为了保证评价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需要设立专门的评价机构,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评价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拥有合适的评价方法和仪器设备,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评价流程和方法在涉路行为的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流程和方法,包括评估范围的确定、评估内容的划分、评估指标的设定等。

同时,还需要确定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和评估结果的发布机制,以便公众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4. 评价结果的应用与反馈评价结果应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许可或批准。

同时,评价结果还可以作为涉路行为运营者的业绩考核和信用评价的依据。

此外,还应建立评价结果反馈机制,让评价结果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的涉路行为运营者和公众,以促使其改进和完善。

四、实施策略与保障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了确保涉路行为运营者和评价机构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广东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流程

广东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流程

广东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流程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区,公路交通的快速发展已成为经济繁荣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障广东省公路的安全和顺畅,对公路附属设施进行技术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中边沟路面、上、下水箱涵、边坡及护栏、标线、交通信号灯和监控设备等。

这些设施不仅直接保障公路的安全和顺畅,而且还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

因此,技术评价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 设施的基本功能:这是评价的第一要素,决定了设施是否满足基本的设计需求。

例如侧翻保护设施的功能是防止车辆在急转弯时侧翻,如果安装的侧翻保护设施不能实现这一功能,就无法保障行车安全。

2. 设施的稳定性:公路附属设施的稳定性是其能否承受外部冲击量和稳定性的关键。

例如,在恶劣天气状况下,护栏设施需要承受猛烈风雨和暴雪,并能保障行车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3. 设施的可靠性:设施的可靠性代表着设施的使用寿命以及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维修费用,其是成本与效益之间的重要平衡点。

可靠的设施能够减少维修费用,同时也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4. 设施的适应性:公路附属设施需要适应不同的需求,例如不同车速、车型等,而且还需要适应不同的天气和地形。

因此,评价时应关注设施在各种条件下的使用情况,以及设施的适应性与可替代性。

以上几个方面构成了评价公路附属设施的最基本的指标。

其次,在技术评价流程中,还需准确把握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技术标准是公路附属设施评价的最基本准则,而其执行情况则关乎公路设施的实际安全和顺畅。

因此,在技术评价中,需要密切监督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并确保技术标准的实际效果与设计标准一致。

最后,在技术评价中,还需考虑人员配备、技术装备以及维护保养等因素。

这些因素虽然不直接涉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质量和安全,但是却是承担技术评价工作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的基础。

因此,在技术评价流程中,需要关注人员和技术装备的配备情况,并加强对设施维护的管理和监督。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紧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一、背景随着交通工具和道路网络的不绝发展,涉及到道路交通的行政许可事项日益加添,很多企业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必需满足肯定的技术安全要求才略获得行政许可。

为了规范企业的技术安全评价工作,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涉及道路交通的紧要行政许可事项。

三、管理标准1.全部涉及道路交通的紧要行政许可事项,必需进行技术安全评价,评价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车辆技术、驾驶员安全素养、操作规程等方面。

2.技术安全评价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价结果必需经过该机构的认可后,才略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3.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技术安全评价的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4.管理人员应当紧密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更新,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评价内容。

四、考核标准1.技术安全评价的合格率应实现或超出90%。

2.技术安全评价结果与实际运营情况的符合度应实现或超出80%。

3.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需进行整改并重新评价,整改后评价结果应实现合格要求。

4.评价机构的合作情况和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是考核的紧要依据。

五、操作流程1.行政许可申请阶段:–申请单位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并供应相关资料。

–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并供应技术安全评价要求。

–申请单位选择并联系认可的评价机构进行技术安全评价。

–评价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行政部门依据评价报告决议是否发放行政许可。

2.技术安全评价阶段:–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标准和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并记录所发现的问题。

–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行政部门和申请单位。

–行政部门依据评价报告决议是否发放行政许可。

–若评价结果不合格,申请单位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技术安全评价。

3.评估与分析阶段:–管理人员定期对技术安全评价的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

–发现问题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和整改。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快速发展,交通行业也不断推出新的技术和应用。

这些新技术和应用的引入,有效地提升了交通运输效率,改善了出行体验,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技术安全风险。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交通行业的技术应用,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和可靠,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应运而生。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是指对交通行业中的重要涉路行为,如交通运输企业的新技术应用、道路交通技术设备的投入使用等,进行安全评价并进行行政许可。

目的是通过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标准,确保重要涉路行为的技术安全达到一定水平,从而减少事故风险,保障行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该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科学合理。

制定技术安全评价标准和方法时要充分考虑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托专业机构和专家,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技术安全评价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分类管理。

根据涉及的行业和技术特点,对不同的重要涉路行为进行分类管理。

例如,对于新的交通运输企业或者新投入使用的交通技术设备,可以采取一揽子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而对于已有的企业或者设备,可以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三、风险评估。

技术安全评价主要目的是评估行业中技术应用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并提出改进措施。

评估应包括技术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等方面,并对不同风险等级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四、社会共治。

技术安全评价制度的实施需要广泛动员和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包括政府、企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

通过共同参与评价流程和结果的监督,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五、持续改进。

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随着技术的创新和发展,评价标准和方法也需要跟进更新,及时调整和完善评估结果的应对策略,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

在实施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时,需要采取以下几个关键步骤:一、建立完整的评价体系。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附件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结合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工程路政许可开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技术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查找、分析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预测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

广东省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试行)

广东省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试行)

附件1:广东省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在建的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调动参建各方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我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地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对所监督的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四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检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五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每年组织1次,在下半年完成。

被检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施工合同段则采取随机抽签方式,每个监理合同段范围内分别选取1~3个施工合同段进行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第六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检查组一般分为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小组、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小组等若干个检查小组开展工作.检查组由市质监站的人员组成,每个小组不少于2人,各小组之间应做好相互协调配合工作。

第七条项目质量管理水平通过综合检查评分来体现。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由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及原材料扣分等五项通过计算得出,方法如下:项目综合检查评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项目实体质量评分×0.7—不合格原材料扣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各监理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各抽检施工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3项目实体质量评分=各抽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均值监理单位综合检查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

涉路安全技术评价

涉路安全技术评价

涉路安全技术评价第一篇:涉路安全技术评价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

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设施。

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

需求与实施影响之间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工作,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证公路设施的安全完好,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审批程序。

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规定比较宽泛,相关技术标准也缺少对涉路行为的技术规定。

路政人员在办理具体许可手续时,面对纷繁的实际情况,有时难以判断是否应该给与许可。

这就得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技术评价。

在公路保护条例里对此进行了明确。

1.我国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安全评价的实施办法不够完善,没有统一标准在涉路行为日趋普遍的情况下,对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组织、自行聘请专家的局面,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被评价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评价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1. 背景为了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涉路行为实施行政许可。

其中,重要涉路行为是需要进行严格安全评价的行为。

因此,建立一个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对重要涉路行为进行评价,对于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安全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2. 制度内容2.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进行重要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并给予行政许可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道路建设工程•道路改建工程•道路维修工程•道路拓宽工程•桥梁建设工程•隧道建设工程•铁路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工程2.2 安全评价要求安全评价的目的是确保重要涉路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保障公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安全评价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要求:2.2.1 采用科学、全面的评价方法评价方法应具有科学性、全面性、定量化和定性化的特点,以全面理解并准确评估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可调整方案、缩小风险。

2.2.2 考虑全流程、全因素风险评价对象应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并全方位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如统计分析、资料调查、专家咨询等多种手段。

2.2.3 结合最新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评估应采用当前最新的安全标准,并充分结合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法规政策,保障公路交通安全。

2.3 评价流程和步骤对于重要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流程和步骤,主要包括以下环节:2.3.1 立项审批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需提交申请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立项。

审批涉及的内容包括制定评价计划、确定评价标准、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等。

2.3.2 评价计划编制申请单位需按照审批的评价计划,组织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明确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安全评价标准等。

2.3.3 原始数据整理和处理申请单位需按照要求进行原始数据的整理和处理,包括数据的获取、统计、处理、分析等工作。

2.3.4 风险评估申请单位需基于原始数据,通过科学计算和分析方法,评估出重要涉路行为存在的可能风险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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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结合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工程路政许可开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技术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查找、分析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预测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
(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
(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
(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及其举办的公路工程设计、咨询机构,不得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身份开展由其直接上级单位负责的路政许可相关的安全技术评价中介服务。

第八条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评价要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跨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铁路跨越、公路跨越、管道跨越、电力线跨越等)。

评价要点:跨越具体公路桩号位置;跨越工程与公路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预留;铁路、公路跨越工程排水、防抛栏设施;跨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跨越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施工期间是否存在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的情况等。

(二)穿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管道穿越、铁路穿越、公路穿越、电缆穿越等)。

评价要点:具体穿越公路桩号位置;周围环境(与特殊构造物的水平距离);管线埋设深度;穿越工程与公路的交叉角度;不同施工工艺下的挖或穿的宽度;桥下穿越时周边桥墩的水平净距;地面警示标识;路面路基沉降观测与修复;穿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
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等。

(三)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包括公路平交、乡村道路、沿线单位、加油站等经营性单位接入)。

评价要点:相邻交叉口间距;交叉角度;安全视距;纵坡;排水;标志标线设置;接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等。

(四)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包括悬挂非公路标志)。

评价要点:悬挂位置;结构物的荷载验算;悬挂设施的抗风抗震;管线附件装置;悬挂设施反光炫目;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等。

(五)平行式涉路工程(包括平行埋设、架设管线、设置变压器、通讯等设施)。

评价要点:公路等级以及架、埋位置;与公路用地边缘的最小水平净距;埋设深度;支撑结构性质;排水设施;防风等级;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等。

第九条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及其结论的确认,由实施路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对结论不明确或者不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有权要求重新提交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工程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影响较大且技术复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

专家评审会应当根据涉路工程的技术内容,邀请5 名以上(人员组成为奇数)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涵盖涉路工程项目技术、公路路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上述材料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路政许可材料提交。

第十条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法承担涉路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评价及其评价结论的法律责任。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信誉档案制度,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问题的,提交该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担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涉路工程路政许可时,有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隐瞒有关事实情况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路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省公路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安全技术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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