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0.10.18•【字号】渝价[2000]700号•【施行日期】200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价[2000]70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卫生局: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药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负责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制止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出现的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对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探析

1 制约政 府购 买社 区公 共 卫生服 务 的主要原 因
20 0 9年 ,沾 化县 的政府 购买 社 区公 共 卫生 服 务工 作 , 向社 区居 民免 费提供 的项 目达到 了 8个 ,涵盖 社 区卫 生 服 务机构 l 2项公 共卫 生 职 能 ,工作 进 展 明 显 ,但 也 出现 了
( ) 培育公共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方 的 竞 争 格 局 。卫 生 服 2
机构建 设过 程 中有 重 医轻 防 的思想存 在 ,提供公 共卫 生服
务意愿 不强 。 比如 :在机 构 内布局上 ,未 能全部保 证公 共
务 市场 属于 供 方 垄 断 的 市 场 ,政 府 购 买 的 有 效性 、经 济 性 、适宜 性很难 得到 保证 。当前 ,应积极 鼓励 区域 内卫 生 服务 机构 参与竞 争 ,让居 民充分 行使选 择适合 于 自己 的服 务 提供者 的权利 。同时 ,积 极创造 良好 的竞争格 局 ,鼓励 更 多的机 构加 入到提 供基层 公共 卫生 服务 的行列 中来 。
个别社 区甚 至缺失 。
( )政 府购 买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不 高 。在 购 买 社 区公 共 3 卫生服务 中 ,有 的资 金使用 进展 缓慢 ,使用效 益不 高 ,主 要体现 在经费 预 留比例偏 大 、拨 付不及 时 ;购买服 务 的支 出 占支 出结构 比例较 小 ;经 费分 配 中没 有能 够按照 要求 合 理控制补 助经 费 的差 距等 。
健康 水平 ,从个 体角度 来说 ,则更 多考 虑到个人 需求 ,这 种需 求除 了受经 济 因素影 响外 ,还 受个人 偏好 等多种 社会 文化 因素影 响 。完善 购买 公 共卫 生 服务 市 场 的供 求 机 制 , 就必 须坚持 以人 为本 ,适 当划 分 出针对群 体和针 对个 体 的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24•【文号】财社[2007]267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社[2007]267号2007年12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关于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财政补助的规定,为了指导地方更好地开展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是购买服务工作的基础环节,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应与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服务项目和制定项目补助标准。
(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
为了保证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社区居民享受到基本均等的公共卫生服务,市财政部门应与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府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需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群众健康需求的变化,可对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二)科学测算和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服务项目确定后,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以区分为针对个体的服务项目和针对群体的服务项目。
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免疫规划等),可以通过核算享受服务对象的人均成本确定单位项目补助定额。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渝卫[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2011〕11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市委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重庆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渝卫〔2010〕52号)要求,为加速推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加快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努力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现就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重要工程,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健康重庆”、落实“民生十条”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项目工作领导,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涉及内容多、任务重,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把手亲自抓,局内要明确一个处(科)室牵头主抓日常工作,其他相关处(科)室积极配合参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项目工作,负责业务管理、监督与指导。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渝办发[2011]170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11]1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为加快推进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一)实施范围全市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和统一规划的地名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二)工作目标在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全部退出村卫生室,保证群众在村卫生室能享受到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惠,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着力推进村卫生室管理和运营机制改革,不断巩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网底”。
(三)工作步骤1、准备阶段(2011年6月27日前):加大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库存药品进行清理、登记、备案和调价。
2、实施阶段(2011年6月27日至8月26日):所有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市级招标采购价格,新采购药品必须是基本药物(市级暂未统一采购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按原渠道采购)。
各区县(自治县)确定本行政区域或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公示展板(包括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等)。
3、完善阶段(2011年8月27日开始):所有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由各区县(自治县)分别确定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其他药物全部退出村卫生室。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渝办发[2011]319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巩固农村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及村卫生室建设,完善村级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范围;建立乡村医生免费培训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补助机制和购买服务机制;建立乡村医生应急动员机制和医疗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大力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是指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以下简称《条例》)注册的乡村医生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区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集居民健康信息,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和协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等相关工作。
培训资料-高血压防治技能培训

患者早上外出晨练,一定要吃了降压药后再出去,以防晨练时血压骤升,发生心肌梗死,中风或高血压性脑病。
清晨发现血压过高时,可以在长效药的基础上加服短效降压药,服药后在床上静卧1小时再起来活动,比较安全。
改变行为 自觉、主动测血压(每年半年自觉去卫生院(室)去测一次测血压;达到早期发现)
盐为什么会使血压升高
吃盐多的人都会得高血压吗?
01
在人群中约有20%的人吃盐多了会得高血压,这部分人医学上称为盐敏感者;
02
而大部分(80%左右)正常人吃饭稍咸一些并不会患高血压。
03
但目前在人群中还无法区分盐敏感者及不敏感者,因此,从预防高血压的角度应注意适当控制食盐的摄入量,改变饮食“口重”的习惯是非常有必要的。
高血压的家庭评选示范户,通过对家庭主妇进行干预,发挥他们的作用,来监督和督促家中的高血压病人。
查找影响管理率、规范管理率、治疗率、血压控制率调查,为提供改进措施. 调查从(供方公共卫生服务的 可及性、医疗机构提供能力、医疗保险政策)、需方(患者满意度、高血压药物个人经费使用与支出、病人接受管理情况、服药情况、个人行为、血压控制情况 、高血压病人的分级、脑卒中发生情况等 )。
(1)控盐方法
食盐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钠,当钠和氯离子增多时,由于渗透压的改变,引起细胞外液增多,使钠和水潴留,细胞间液和血容量增加,同时回心血量、心室充盈量和输出量均增加,可使血压升高。
细胞外液中钠离子增多,细胞内外钠离子浓度梯度加大,则细胞内钠离子也增多,随之出现细胞肿胀,小动脉壁平滑肌细胞肿胀后,一方面可使管腔狭窄,外周阻力加大;另一方面使小动脉壁对血液中的缩血管物质(如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血管紧张素)反应性增加,引起小动脉痉挛,使全身各处细小动脉阻力增加,血压升高。
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的困境与突破

【 作者简 介】 王桢桢 , , 女 博士 , 广州行政 学院副教授 ; 黄丽华, 广州行政 学院副教授。广 东 广 州,50 7 。 男, 100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 目: 农村公共产品 与公共服务的供应与生产——从公共 治理的视 角(7 Z O 5 0C Z 1) 【 中图分类号】 3 . 【 D6 1 3 文献标识码】 【 4 A 文章编号】 62 36 (O 10 - 0 3 0 17 — 5 2 2 1 )4 0 6 - 5
的 是 服务 人 员 的严 重 不 足 。如 , 社 区卫 生 服 务 H区 中心服务 覆 盖人 口达 1 6 万人 , 区社 区卫 生服 务 4. 8 全
同, 至今已经取得了较好 的效果 , 但是也暴露 出一些 问题 , 诸如人才问题 、 服务观念问题 、 服务质量问题 、 政策落 实问题 以及成本测算 和补 助的科 学性问题 等 。这些问题影响 了社 区居 民的满意度 , 亟需我们 开启新的改进思路。
、
问题 的提 出 : 府 购 买 服 务 效 率 不 6 . 非正式 5 9 , 4 %; 政 5 %, 9 8 人 占3. 具有职业医师资格 1
高、 质量 下降
2 0 年起 , 03 广州 市在缺 乏基层 卫生 资源 的地
注册 护士 4 4 , 3 人 执业 ( 助理 ) 医师 56 与医护 之 比 7人
广 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J RN LO U G HO S IU E O O I LS OU A FG AN Z UI TT T FS C A IM N
2 1 年第 4 ( 01 期 总第 3 期 ) 5
农村医改的“黔江模式”

重任就落在了农村“ 赤脚医生” 的肩上。
所 谓 “ 脚 医 生 ” 既 不 是 有 编 制 的 正 赤 ,
式 医生 , 也没有 正规的执业医生资格 , 但他 们却 承担起 了农村主要 的医疗卫生服务工 作, 治疗常见病 , 为产妇接生 。“ 我们村一共
大的利好消息 ,但 目前 重庆的农村 医疗卫
有定性 , 以政府就没有投入 , 所 没有保障。 “ 像这 样 的村卫生 室条 件 已经非 常好
3月 3 0日, 重庆市人 大常委会 副主任 陈雅 棠一行在黔江 区黑溪镇卫生院调研 。
公 民导 刊 2 0 ・ 0 95
了 50 00元钱 ,其他由他 自己出资建了这所 6 0平米 的卫生室 , 这让庞春生很满足 , 了 做
备受关注的新医改《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
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 的意见) ) 6日 4月 终于浮出水面 , 正式公布的版本与去年秋天 的征求意见草案相 比, “ 将 统筹城 乡、 区域发
作 为承担农村公共 医疗卫 生服务 的乡
村 医生 , 目前 身份仍很尴尬 。“ 村卫生室究
竟属 于什 么机构 , 医究竟是什么 身份 , 村 这
些 都 没 有 明确 的 界 定 。” 江 区 卫生 局副 局 黔
长郑 泽荣 说 ,究竟是 民营个 体诊所还是公
霉
\
共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农 民还 是 医 生 ?因为 没 是
30 0 0多人 ,我每天最多接待病人 2 0多个 ,
最少有 8 9个。” 、 庞春生认 真算 了一下 自己 的 “ 资 ” 每个 月能有 8 0元左 右 的收入 工 , 0
就 算 不 错 了 。 一般 的病 人 到 诊 所 来 , 收 2 “ 就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行政村卫生室规划调整和星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行政村卫生室规划调整和星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渝卫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行政村卫生室规划调整和星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和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全市行政村卫生室管理,推动行政村卫生室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要求,经委主任会讨论通过,现就做好行政村卫生室规划调整和星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脱贫攻坚“三建好”“三合格”“三达标”“全覆盖”目标,完善规划设置,统一建设标准,补齐短板弱项,不断优化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到2020年底,每个行政村均有一所标准化行政村卫生室;开展行政村卫生室星级管理,建立星级评价体系,持续改善村卫生室服务条件,提升服务能力,到2025年,全市五星级行政村卫生室占比达到25%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优化调整行政村卫生室设置,满足基本需求。
1.调整规划设置,确保“一村一室一证”。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只设置一所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及分院所在地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常住人口8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根据实际与邻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常住人口2500人以上、服务半径较大的行政村,可适当增设行政村卫生室分室。
各区县(自治县)重新调整村卫生室设置后,应及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变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渝卫医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卫医发〔2016〕7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充实全市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扭转儿童医疗卫生资源短缺现状,促进儿童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通过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和创新,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儿童健康目标实现。
“十三五”期间,通过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能力,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区域儿童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发展;制定实施儿科医务人员培养规划,通过“培养一批、转岗一批、提升一批”,增加儿科医务人员数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基层作用,做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4]62号_1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4]62号_1](https://img.taocdn.com/s3/m/60eb04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4c.png)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4〕6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委属(代管)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和我市《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35号)、《深化区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渝社医改发〔2014〕3号)等精神,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管束药品价格,促进合理用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一)基层医疗机构主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和市补充药物,下同),其中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规数和销售额占医疗机构药物总品规数和销售额的比例原则上都应达到50%以上。
为满足不同地区群众差异化用药需求,允许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部分医保目录内的非基本药物,由联合体统一签订购销合同,通过药交所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非基本药物主要从国家和我市低价药品清单中选择。
基层医疗机构每年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10%,村卫生室的药物配备使用参照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不再限制260个品种。
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各级公立医院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并加强与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对接。
纳入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规数和销售额占医院药品总品规数和销售额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其他二级医院应达到40%以上,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比例应达到25%以上(专科医院暂不要求)。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5.02.27•【字号】渝卫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卫办发〔2015〕1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代管)单位,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2015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委党政联席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2月27日2015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5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15年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市委四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加快推动卫生发展模式、计划生育工作方式转变,纵深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实施,扎实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和疾病防控,促进中医药发展,努力实现就医费用稳定、服务质量提升、公共卫生安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目标,建设群众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4.5‰、8‰、19/10万以内。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纵深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 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围。
实现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全覆盖,继续在9个区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试点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研究建立多方共担的药品零差率补偿办法。
每个试点区县办好1-2所公立医院(含中医院)。
推进试点区县政府落实公立医院6个方面的投入补偿政策,逐步化解债务。
认真执行《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2014年版)(试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66cf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eb.png)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规定,现就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对医疗卫生资源从地理、功能和学科布局上进行整合,合理规划,避免重复浪费。
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过于求的地区,要对资源闲置、功能重叠、布局不合理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化调整;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不应求的地区,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
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
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
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渝价[2011]27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7.27
【实施日期】2011.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1〕2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通过调查测算,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及标准。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即:
(一)项目名称:一般诊疗费
(二)项目编码:110100002
(三)合并的具体项目和包含的内容:挂号费(110100001)、普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9〕45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9号)和《重庆市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社〔2019〕798号)要求,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持续推进,确保电子化注册工作全面落地。
要持续开展查漏补缺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医师全部纳入电子化注册管理。
逐步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两证合一”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一)“两证合一”范围与定义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除外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实行“两证合一”。
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针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渝府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5次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针,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以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目标,注重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健全和完善补偿机制;――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的整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坚持解放思想,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完善,逐步到位,积极而扎实地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重庆乡村医生政策

重庆乡村医生政策20XX重庆乡村医生政策如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XX〕1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按照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要求,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到2020年,实现85%的乡村医生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2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80%以上农村常住居民与乡村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
二、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注册的乡村医生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乡村医生数量不足的区县(自治县),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考试、考核,择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原则上按照每千农村户籍人口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配有中医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业务管理。
乡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不得超范围执业。
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开展乡村医生与农村常住居民的签约服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为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奠定基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4]15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2【实施日期】2014.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化社会事业改革,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9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充分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积极稳妥、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合理界定,以事定费。
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
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和管理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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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的指导意
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卫[2011]7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6.20
【实施日期】2011.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的指导意见
(渝卫〔2011〕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重庆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渝卫〔2010〕5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体居民提供是2009年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随着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任务。
村级卫生组织作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新机制对于提高村级卫生组织的服务效率,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对象
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对象是指,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及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三、明确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国家和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需村卫生室承担并提供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其他政府购买的村级卫生服务。
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变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可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具体卫生服务项目。
四、签订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合同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统一制定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