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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余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余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余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56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斌杨柳关岚【审理法官】姚斌杨柳关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余杨明【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余杨明【当事人-个人】余杨明【当事人-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滑培楠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曹华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滑培楠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曹华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滑培楠曹华【代理律所】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余杨明【本院观点】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中建七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综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中建七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涉案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中建七局虽对此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重新鉴定情形,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余杨明因本起事故造成严重残疾,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酌定中建七局赔偿余杨明精神抚慰金2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起算时间应以定残之日起为宜。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亳州建投世纪城安全监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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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南部新区安置还原小区E1区工程安全监理规划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安全监理规划报审表工程名称:亳州市南部新区安置还原小区E1区工程合同编号:本表由项目监理机构填写,连同《安全监理规划》一份一并送公司相关人员审查,并各备一份目录一、工程项目概况二、安全监理工作依据三、安全监理工作范围四、安全监理工作内容五、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六、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七、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八、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九、安全监理的监理工作程序十、安全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十一、安全监理的监理工作制度十二、安全监理的监理设施十三、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十四、冬、雨季施工安全监理亳州市南部新区安置还原小区E1区安全监理规划一、工程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亳州市南部新区安置还原小区E1区工程2、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亳州市南部新区、学府路北侧、龙山路东侧、黄河路南侧3、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70.3万平方米4、基础类型:CFG桩复合地基筏板基础、柱下独立基础、CFG桩复合地基筏板基础5、建设单位: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局6、设计单位: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7、施工单位: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监理单位: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二、安全监理工作依据1、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2、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3、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文件及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等。

三、安全监理工作范围施工阶段土建安装全过程监理,对工程安全施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控制。

四、安全监理工作内容(一)施工招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审查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协助建设单位拟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2、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3、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4、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5、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6、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检查高危作业安全施工作业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7、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等。

张坤、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坤、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坤、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皖16行终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秋菊刘晓慧张继民【审理法官】刘秋菊刘晓慧张继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坤;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涡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坤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涡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坤【当事人-公司】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涡阳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坤【被告】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涡阳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涡阳县规划局作出的涡自然规行罚字〔2019〕第621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以及被上诉人涡阳县政府作出的涡政复决字〔2019〕42号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复议机关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涡阳县规划局作出的涡自然规行罚字〔2019〕第621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以及被上诉人涡阳县政府作出的涡政复决字〔2019〕42号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被上诉人涡阳县规划局根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窑厂采矿权申请登记卷宗、上诉人张坤等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定上诉人张坤非法破坏土地事实清楚,且上诉人在其本人的询问笔录中对该违法事实及破坏土地的面积予以认可。

另,被上诉人涡阳县规划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履行了立案呈批、接受调查通知、听证、处罚告知等法定职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上诉人,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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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13 2.1 节支率分析 .....................................................................................................................13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4 三、采购供应商 ...........................................................................................................................15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5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5 四、采购代理机构........................................................................................................................21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21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21 五、信用风险 ...............................................................................................................................27 附录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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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建质函[2012]51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建质函[2012]51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建质函〔2012〕5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根据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安明电〔2011〕9号)和我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1〕70号)要求,结合我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督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1〕71号)工作部署,我厅组成8个督查组于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查听取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汇报,查看了相关资料,并实地检查在建施工现场(含部分市政公用项目)138个,从督查总体情况来看,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及燃气、热力、供水等城市公用事业单位能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总体处于受控状态。

姚凯、涡阳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凯、涡阳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凯、涡阳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皖16民终6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贝贝周腊梅彭亮【审理法官】张贝贝周腊梅彭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凯;涡阳县公安局【当事人】姚凯涡阳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姚凯【当事人-公司】涡阳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徐星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许晨伟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星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许晨伟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星李超许晨伟【代理律所】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姚凯【被告】涡阳县公安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驳回姚凯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驳回姚凯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涡劳人仲裁字第03号裁决书也告知姚凯及涡阳县公安局,如对该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姚凯对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涡劳人仲裁字第03号裁决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该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安置房小区工程项目监理大纲(462页,图文丰富)

[安徽]安置房小区工程项目监理大纲(462页,图文丰富)

涡阳县李马社区安置小区工程项目监理监理大纲河南省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9月8日]目录第一节工程概况 (16)第二节本工程投标依据 (22)第二章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理念 (22)第一节监理工作依据 (22)一、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 (22)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3)三、国家、亳州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等。

(23)第二节监理工作指导思想及监理的基本原则 (23)一、监理工作指导思想 (23)二、监理的基本原则 (24)第三节监理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25)一、监理人义务 (25)二、监理人权利 (25)三、监理人责任 (27)第四节监理工作控制目标 (27)一、质量控制目标:合格工程 (27)二、工期控制目标 (27)三、投资控制目标 (28)四、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标 (28)五、信息管理目标 (28)六、合同管理目标 (28)七、监理部内部工作目标 (28)第五节监理服务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 (29)一、监理服务范围 (29)二、监理工作内容 (30)第六节监理工作的基本策划 (34)一、制订总目标和分目标 (34)二、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各种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 (35)三、强调施工现场各种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35)四、强调和重视施工部署,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先进性、符合性及操作性 (35)五、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按程序进行确认 (35)六、要非常重视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控制。

(35)七、工程检测和工程质量验收把关 (35)八、加强协调 (36)第七节监理工作计划 (36)一、工程项目监理计划的编制原则 (36)二、项目监理计划的主要内容 (37)三、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38)第八节监理工作方案 (39)第九节监理工作重点 (40)一、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40)二、工程质量工作重点 (40)三、监理重点专业、重点部位 (40)四、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施工控制以及合同和信息管理、监理协调工作在相关章节详述。

亳州市晨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卫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亳州市晨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卫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亳州市晨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卫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皖16民终21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亮程斌任静【审理法官】彭亮程斌任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亳州市晨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卫【当事人】亳州市晨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卫【当事人-个人】黄卫【当事人-公司】亳州市晨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龙胜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付雷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龙胜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付雷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龙胜付雷【代理律所】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亳州市晨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卫【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晨阳公司是否应支付黄卫工资款10600元。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过错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晨阳公司是否应支付黄卫工资款10600元。

晨阳公司自愿接替和永公司履行星海国际广场2某3某地块劳务施工合同未完成的职责,并承诺承担和永公司进场施工前后的一切安全、劳务、经济等事宜及法律责任均由该公司承担。

晨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签字认可欠包含黄卫工资10600元在内的管理人员工资247200元均由晨阳公司支付。

晨阳公司其应按照签署承诺及协议约定履行,其不履行义务,已构成未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测量技术指导文件(工程部)

工程测量技术指导文件(工程部)

第一节工程测量方案.编制依据《工程测量规范》—。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本工程图纸。

.测量方案工程概况涡阳县李马安置小区施工二标段共包含栋高层住宅,栋多层商业,栋地下车库、栋邻里中心、班幼儿园。

其中:栋层高层住宅楼、栋层高层住宅楼、栋层高层住宅楼(带商业)、栋层高层住宅楼(带商业)、栋层高层住宅楼、栋单独多层商业楼、地下车库层、邻里中心、班幼儿园层。

项目位于亳州市涡阳县德和路以南外、环南路以北。

测量准备施工测量准备工作包括图纸的审核,测量定位依据点的交接与校核,人员的组织及测量仪器的选择、检定与校核,测量方案的编制与数据准备。

主要测量工作测量人员及仪器配置人员配备仪器配置本工程测量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主轴线的测放,高程的引测,分布工程的放样,沉降观测,基坑位移观测,环境监测等内容。

所有的仪器送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确保仪器精度要求。

拟选用的仪器及设备如下: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流程与业主或测绘院做好工程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的移交和保护工作,对移交于我单位的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精度满足要求时对其进行联测导线,建立首级场区控制网。

并作为低级控制网建立和复核的依据,并且每月要对建立的测量控制网进行复核,定期复核材料每月上报监理审查。

控制网设置控制网点测设方法及布设原则要求首级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自宜,且适当考虑发展。

当与国家坐标系统联测时,应同时考虑联测方案。

首级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确定。

加密控制网,可越级布设或同等级扩展。

首级网布设时,宜联测个以上高级国家控制点或地方坐标系的高级控制点。

对控制网内的边长,宣构成大地四边形或中点多边形。

控制网应由独立观测边构成一个或若干个闭合环或附合路线:各等级控制网中构成闭合环或附合路线的边数不宜多于条。

点位应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同时要有利于加密和扩展,每个控制点至少应有一个通视方向。

贾勇与涡阳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贾勇与涡阳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贾勇与涡阳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4【案件字号】(2020)皖16行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远刘晓慧张继民【审理法官】张秀远刘晓慧张继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贾勇;涡阳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贾勇涡阳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贾勇【当事人-公司】涡阳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赵杰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赵杰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中华赵杰【代理律所】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贾勇【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合法性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涡阳县城关街道紫光社区周边城中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提前搬迁补偿标准公告》是依据涡阳城关街道办作出的涡城关办〔2019〕101号《涡阳县城关街道紫光社区周边城中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提前搬迁补偿标准》制定的,两者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只是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的方式、方法、标准等内容进行告知、公示并未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故不具有可诉性。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栗克、蒋祥信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栗克、蒋祥信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栗克、蒋祥信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1【案件字号】(2020)皖16行终1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秋菊刘晓慧张继民【审理法官】刘秋菊刘晓慧张继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栗克【当事人】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栗克【当事人-个人】栗克【当事人-公司】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纪闽【代理律所】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栗克【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证是否合法;3.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随卷移送本院,一审对证据的认证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证是否合法;3.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自己在起诉前才知道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颁证的行为,对被上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颁证的具体日期,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均提供不出证据,对上诉人主张本案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涡阳县清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涡阳县清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涡阳县清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涡阳县清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涡阳县清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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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房地产业-物业管理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涡阳乐行佳苑公租房物业费标准

涡阳乐行佳苑公租房物业费标准

涡阳乐行佳苑公租房物业费标准涡阳乐行佳苑是一处位于涡阳市中心的优质公租房项目,拥有现代化的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

作为公租房项目,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涡阳乐行佳苑公租房物业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大家了解物业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以及如何合理缴纳物业费。

首先,涡阳乐行佳苑的物业费包含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性的物业管理费和公共设施维护费。

物业管理费用于维护小区的日常管理,包括保洁、保安、绿化、维修等各项费用;而公共设施维护费则主要用于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楼道、停车场等。

其次,涡阳乐行佳苑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1.物业管理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元/月计算,按月缴纳。

2.公共设施维护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月计算,按月缴纳。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这两项费用的具体内容。

物业管理费的主要项目包括保洁费用,保安费用,绿化维护费用,维修基金等。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整洁和安全。

而公共设施维护费则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如电梯的维护费用,楼道的清洁费用,停车场的维护费用等。

最后,对于如何合理缴纳物业费,涡阳乐行佳苑提供了多种缴费方式,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缴费。

目前,小区支持居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缴费,方便快捷。

综上所述,涡阳乐行佳苑公租房物业费标准合理、透明,居民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缴费方式,确保小区的良好管理和维护。

通过详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物业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以及合理缴纳物业费的方法。

刘杰、李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杰、李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杰、李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3【案件字号】(2021)皖16民终6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瑞强邢利孙震【审理法官】赵瑞强邢利孙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杰;李亚丽;安徽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成伟;李成林【当事人】刘杰李亚丽安徽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成伟李成林【当事人-个人】刘杰李亚丽李成伟李成林【当事人-公司】安徽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玉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唐凤龙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罗令雪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玉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唐凤龙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罗令雪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玉强唐凤龙罗令雪【代理律所】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杰【被告】李亚丽;安徽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成伟;李成林【本院观点】一审法院以李大清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财产保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李大清在本案审理期间已死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李大清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因李大清死亡,一审驳回起诉的事由已不存在,应继续审理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1民初818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6:47:57刘杰、李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16民终63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

朱明海、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明海、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明海、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4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茂林崔磊邵静怡【审理法官】叶茂林崔磊邵静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明海;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道勇【当事人】朱明海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道勇【当事人-个人】朱明海李道勇【当事人-公司】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良健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崔伟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于排武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良健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崔伟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于排武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良健崔伟于排武【代理律所】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明海【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道勇【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朱明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朱明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

1、朱明海为证实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所举证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颍上县慎城镇张洋社区居委会与颍上县建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证言。

但朱明海所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为朱亚东而非朱明海;其所举的两名证人证言至多能证明事故发生时朱明海在城镇居住,部分证人关于朱明海的居住情况还仅是听说;仅凭颍上县慎城镇张洋社区居委会与颍上县建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并不能充分证明朱明海已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故对朱明海关于要求将残疾赔偿金变更为城镇标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朱明海上诉称事故发生原因是脚手架螺丝松动,亦无充分证据证明。

非法占地

非法占地

关于县长纵容包庇村书记非法占地造成三条人命群众上访材料总结多年来涡阳县一直是王朝政策腐败不堪,我们代表标里镇东杨村村民,向您们反映控告涡阳县标里镇原党委书记李向前和村党支部书记杨万涛,采取暴力手段大肆侵吞、毁坏、霸占、倒卖村民个人所有的土地、房屋、宅基地,从中牟取暴利,并造成三人死亡,地方政府虽然查明事实,却不做处理,损害我们广大村民利益的事实。

事实与理由:2004年3月份,在杨万涛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改造老街建设中心商业街(中心村)为名,强迫村民拆迁达27户、侵占了23户35.7亩合法老宅基地和农田地,没给予安置和补偿。

由于没有资金支持,杨万涛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先把规划好的商业门面地块按间出售,每间价格在10000元—16000元的高价出售。

对回迁的23户农民,也按照同样的价格买回自己的宅基地。

特别是村民杨万仁、杨万明等人外出打工回家后找不到自家的房屋,后来才知道被杨万涛拆除了。

杨有荣因被污骂,无房居住,一气之下服毒自杀。

2007年8月12日,因杨万涛不允许钱万发在原房屋被拆后建房,因没有房屋住,钱万发的母亲被气绝而亡。

在我们上访期间,杨万涛在第二次开发收钱期间,2009年农历7月15日,造成村民杨有迁死亡。

我们东杨村规划项目未经上级职能部门审批,也没有召开村民会议研究、讨论,只有标里镇下发的标政字(2004)14号文件《关于东杨村中心村建设的批复》。

共私自开发占地长555米、宽43米。

非法收入592万元。

对此,我们广大村民不服,曾多次向涡阳县国土局反映,副县长邓超负责,五个多月不给答复,后又到亳州市信访局反映同样不给处理,〈〈安徽日报〉〉农村版曾于2006年12月3日、2007年2月27日、2007年11月13日、2007年12月7日四次发表署名文章对我村违法拆迁,村民无法建房过冬的事情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副县长邓超亲自带领百名警察到亳州市将我们合法维权的上访人员抓到涡阳县民兵大院进行殴打恐吓,并多次进行拘留20多人次,造成上访六个月,得到四张拘留证的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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