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名牌申报评价指引解读

? (二)申报条件:
? 申报江苏名牌的企业应以诚信为本,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 效益相统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 1、食品、农产品:产品在省内生产,拥有自主有效的国 内注册商标,产品批量生产三年以上;拥有固定的生产基 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实物质 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 经济规模,原则上申报产品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食品生 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通过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深度加工的食品按照消费类制造业产品申报 条件执行,原则上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监管的肉制品、乳 制品等七类高风险食品不再新增。申报“三品”(无公害 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目录内的初级鲜活农 产品获得省农委认定的“江苏名牌农产品”,企业通过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三品”认证范围内的应 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企业需提供省辖市税务部 门出具的当年度纳税清单,企业纳税额不低于当年销售额 的3%,有减免税、出口退税等特殊情况的需说明原因并 提供政策依据,由省辖市税务部门盖章。
?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发展方 式转变、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方向,以 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提升产品 附加值和企业竞争力为目标,紧紧围绕传 统产业升级、服务业提速、新兴产业倍增 的重点任务,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的大 企业、大集团,不断做大做强江苏名牌, 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 (二)基本原则: ? 1、优化结构,促进产业升级。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引导资
江苏名牌申报评价指南
为了深入推进名牌战略,加快培育一批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江苏名牌 产品,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名牌品牌创 建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 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发布《江苏名牌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根据《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申请资格标准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
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1.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
2.申请认定的商标是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申请人应具有与知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6.有第3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二、认定量化标准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逐条累计得分。
同类商品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近3年平均销售额(营业额)高低排序。
主要量化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3分,认知程度15分,纳税情况15分,市场信誉20分,商品质量9分,商标管理8分。
7.申请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良好。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并提供海关报关证明。
申请人年销售额(营业额)必须达到《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具体分类标准(试行)》的数额要求。
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和申请年度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0分。
每年10分。
凡有一年年销售额(营业额)达不到数额要求的,每减少1%扣0.1分。
未提供财务报表的,每少一年度扣5分;未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扣15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利润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苏工商注[2012]265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四)连续五年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取得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奖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六)行业内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或者广告宣传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或者企业字号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集团型企业一般由集团的核心企业作为知名字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为知名字号所有人。也可以由集团的核心企业下属子公司作为知名字号的申请人,经认定后,该子公司为知名字号所有人。
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80821(颁布时间)
20081001(实施时间)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文号)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8月1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规范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程序:
(一)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合格,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知名字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发布征询公告,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四)征询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未出现异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颁发《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四)有其他违Βιβλιοθήκη 行为,情节严重受到查处的; (五)丧失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条件的;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1年修正)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1999.08.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1999年8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解读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该《办法》?二、什么是知名商标?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有什么区别?四、认定知名商标的条件是什么?五、苏州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和“名、特、优”产品申请条件是不是可以放宽一点?六、申请知名商标的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七、由谁来认定?八、认定知名商标程序是怎样的?九、知名商标是不是终身制的?十、取得知名商标后有什么鼓励措施?十一、知名商标受到怎样保护?十二、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有什么义务规定?十三、出现什么情况知名商标会被撤销?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什么罚则?十五、本《办法》是否适用其他类型的商标?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该《办法》?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逐步突破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成为企业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表现,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多年来,我市一直高度重视商标工作,早在2001年12月市政府就制定发布了规范性文件《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10月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名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2006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和《关于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政策措施》;2009年市政府制定发布《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实施意见》,并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成功发放了全省首笔和全省首个超亿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目前,我市商标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现有有效注册商标4.2万件,其中行政认定驰名商标34件,省著名商标350件,市知名商标458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162件,地理标志商标2件。
从总量上来看,全市平均每3个企业拥有1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数占全省总数18.8万件的23%,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数列全省第一,全国地级市中名列前茅。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2月10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机制,组织做好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知名商标。
上传者:知盟网第八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和广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四)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六)申请人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七)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信誉,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及商标知名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有效注册商标。
本省行政区域内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XX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协助做好认定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商标所有人争创XX省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XX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XX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XX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材料并承担对初审、复审异议的复审及XX省著名商标评审的其他工作。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XX省著名商标的复审、实地复核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XX省著名商标的初审、实地核查工作。
第七条评审委由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及法律、科技、经济等相关行业代表、专家组成。
第八条评审委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委委员与其申请认定的XX省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评审委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主任决定;评审委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申请认定XX省著名商标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共同提出。
申请认定江苏省高知名商标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认定江苏省高知名商标申报材料清单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
二、商标管理制度1.单位制定或发布的涉及商标的管理制度或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的注册、使用、维护、许可、转受让、质押及风险管控等2.商标管理相关的操作指导文件等3.商标管理档案工作情况4.商标管理人员情况三、申请认定商标持续使用时间1.结合申请认定商标类别,提供使用在对应产品服务上的证明材料2.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证据及持续使用证据注:商标使用的方式包括以下情形:申请认定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申请认定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申请认定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申请认定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认定商标使用形式。
四、申请认定商标确权纠纷情况1.申请认定商标权利状态稳定的证明材料,如针对申请认定商标的异议决定、无效宣告决定的证明材料等2.申请认定商标被其他主体淡化使用的处理情况,如相关裁判文书等五、商标维权情况1.权利人发起的申请认定商标被侵权维权案件证明材料。
包括行政案件、民事、刑事案件,材料包含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2.其他通过非行政、司法手段发起的维权,如电商平台投诉等六、申请认定商标公众关注度情况1.第三方媒体发布的与申请认定商标相关的证明报告/评论2.自媒体账号涉及申请认定商标的关注度七、广告发布及投入情况1.提供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2023~2023年)在相关媒体及网络平台的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实例等证明2.近3年(2023~2023年)广告宣传活动投入情况注:广告宣传活动投入情况应包括投入金额及证明材料,投入金额与销售收入占比,加盖财务专用章。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是企业形象的象征,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竞争力量。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商标市场行为,保护商标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标的历史和作用。
商标作为一种标识符号,最早可追溯到古代的商品标识,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商标作为商品的象征逐渐产生。
商标不仅仅是一种符号,更是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的体现,是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此,商标的保护和认定至关重要。
二、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意义。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商标市场行为,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江苏省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江苏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著名商标的认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商标的注册时间,商标的注册时间应当较早,且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 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的使用范围应当广泛,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持续稳定的使用状态。
3. 商标的社会影响,商标在市场上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能够代表一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4. 商标的法律保护,商标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被侵权,没有出现严重的负面事件,且没有受到相关法律处罚。
四、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企业和组织的商标认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详细的商标使用情况、市场影响力、法律保护情况等相关资料,经过专业评审机构的评定后方可获得著名商标的认定资格。
五、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实施效果。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江苏省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江苏省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增强市场竞争力。
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商标市场行为,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产业的健康发展。
六、结语。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江苏省商标产业的发展,提升江苏省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苏质监规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质监规发〔2011〕1号2011年7月20日)各市质监局:为了规范江苏名牌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省名推委秘书处修订了《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名牌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不断提高我省产业和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名牌,是指经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农业名牌产品、制造业名牌产品、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服务业名牌企业和江苏区域名牌。
江苏农业、制造业名牌产品是指在我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农产品和制造业产品。
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是指我省境内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显著的地域特色,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知名度,纯手工或借助工具制作的产品。
江苏服务业名牌是指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名牌企业。
江苏区域名牌是指我省某特定区域内优势产业群体企业共同拥有的,在该产业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集体名牌。
第三条江苏名牌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顾客满意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评价机制。
江苏商标授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江苏商标授权保护措施有哪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商标授权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在江苏省,商标授权保护措施也备受关注,为了保护商标权益,江苏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商标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就江苏商标授权保护措施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江苏省加强了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举办各类商标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组织商标法律法规培训班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和公众对商标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提高了商标法律法规的遵守意识。
同时,江苏省还加强了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传达商标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提高了商标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其次,江苏省建立了完善的商标授权保护体系。
江苏省商标局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商标授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了商标授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同时,江苏省还建立了商标授权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了商标授权保护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提高了商标授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此外,江苏省还建立了商标授权保护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加强了商标授权保护案件的快速处理和解决,保障了商标权益的及时得到保护。
第三,江苏省加大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江苏省加强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依法查处了一批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商标权益的合法权益。
同时,江苏省还加强了商标侵权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效遏制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蔓延势头。
最后,江苏省加强了商标保护的国际合作。
江苏省积极参与国际商标保护组织和机构,加强了商标保护的国际合作,提高了商标保护的国际化水平。
与此同时,江苏省还加强了商标保护的跨境执法合作,加大了对跨境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商标权益的国际化合法权益。
总之,江苏省在商标授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商标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通过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建立完善的商标授权保护体系、加大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商标保护的国际合作等措施,江苏省有效提高了商标权益的保护水平,为江苏省的经济发展和商标权益的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江苏省企业商标使用和管理规范(试行)

江苏省企业商标使用和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指导我省企业加强商标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建设水平,不断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加强商标使用和管理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规范的使用和严格的管理,不断丰富商标内涵,提高商标价值,加强商标保护,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最终创建市场领袖品牌。
第三条企业应高度重视商标使用和管理,明确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商标管理人员,落实专项的商标管理经费,建立企业负责人牵头、商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商标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企业商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制订企业商标发展战略,制定和完善各项商标管理制度;(二)制定和实施年度商标工作计划及年度费用预算,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以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三)负责企业商标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四)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五)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有关商标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完善商标档案和信息管理,确保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七)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企业商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执行企业商标发展规划和商标管理制度;(二)负责企业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变更、异议、争议、注销等工作;(三)负责企业商标的宣传、印制、许可、转让、受让、评估等工作;(四)负责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申请等工作;(五)负责企业商标的维权工作;(六)负责向商标管理机构负责人提供有关商标专用权信息;(七)负责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企业的监督检查;(八)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九)负责有关商标其他具体工作。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9
【摘要】<正>苏工商标〔2009〕115号2009年4月9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省局在2008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前商标工作任务和实际,对原《江苏省著名商标认
【总页数】9页(P52-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2.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J], ;
3.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J], ;
4.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5.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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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驰名商标认定

江苏驰名商标认定什么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
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哪些材料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由商标局认定,申请驰名商标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明文件。
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驰名商标除了符合一般注册的必备要件外,至少还应包含有以下四个条件:1. 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
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
而且这种信誉,与所谓的“省优”、“部优”、“国优”无关,也与厂商规模大小和级别以及其所获得的金奖、银奖、国际奖等也无必然联系。
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
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 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
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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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江苏省著名商标声誉的。
(四)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江苏省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申请书件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
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90810(颁布时间)
19990810(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号)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商标印制单位为实施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经营行为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伪称其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扩大使用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江苏省著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应当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
(三)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同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 Nhomakorabea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江苏省著名商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三个月由该著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填写《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九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
第十三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省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第十一条 对符合江苏省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江苏省著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建议。
第十八条 对侵犯江苏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经营额3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