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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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分析具体来说,用人单位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行使单方解除权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实体要件,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使得原劳动合同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二是程序要件,首先,劳企双方必须进行充分协商,若能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在变更后继续履行;其次,若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因此,在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程序要件的满足可以通过出具协商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进行判断,实现较为容易;但能否适用该条款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实体要件的成立,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且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目前,只有原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制定的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26条,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了解释。
即:“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可以看出,《说明》中的条款对客观情况仅列举了三种具体形式,导致实务中部分案例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仅仅理解只包括这三种情形。
笔者考察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常见情形,将其分为以下五类,以期通过对种类之间共性和差异的提炼,归纳得出判断的普适性标准。
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归类企业搬迁。
企业搬迁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最为常见的情形,如下页图所示,根据企业的搬迁原因,可以分为因政策而搬迁和出于自身规划而搬迁。
因政策而搬迁是指政府出于区域规划、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企业搬迁,此类搬迁必须判断迁移范围。
而出于自身规划而搬迁,是企业为了长远发展而做出的主动选择。
当企业出于自身规划而搬迁时,需要考察劳资双方有无相关约定,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模糊时,进入迁移范围的判断范畴。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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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导读】:用人单位因为经营业务调整、组织结构变化等需要裁员的情况,在现实的管理工作中常常可见。
一边是用人单位的裁员要求,一边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严格要求,这成为了用人的单位人事部门非常头疼的一个问题。
而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还有一条法律依据,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条规定确实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但其中的注意要点颇多,在适用时若不加以注意很容易走进违法解雇的误区。
本文将对在此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一个分析,以供参考。
一、客观情况司法审查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司法部门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首先,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次,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比如调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岗位等;再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解除或者支付代通金。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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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各种原因,雇主和雇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无法预料到未来所有的变化情况。
因此,在合同签订后,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期的情况,如公司突然倒闭、企业发生不可预见的变故等。
这些情况会对双方权益产生影响,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是为了应对这些变化而设定的一个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照协商的原则,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即被称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客观情况”指的是不可预知、不可避免、不可控制的因素,如自然灾害、企业经营形势恶化、技术革新等;“重大变化”则是指这些情况的影响程度足以影响劳动关系合同履行的情况。
如何判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评判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客观情况”是指企业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天灾人祸等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一些外部因素。
而一些可以预知、可以避免的内部因素,如管理不善、资金短缺、员工流失等,并不属于“客观情况”。
2.是否属于“重大变化”“重大变化”是指企业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已经达到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程度。
在具体的判断中,需要根据变化的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3.是否存在协商的可能性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双方应当根据协商的原则,就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事宜进行商谈,如果双方仍无法就劳动关系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寻求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劳动合同的影响一旦劳动合同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雇主和雇员可以依据协商原则进行调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解除合同,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赔偿。
对于雇员而言,如果是因企业发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雇主应当支付雇员按照原来约定的合同期限所享受的赔偿。
劳动法中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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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我们是一所学校的外聘职工,我们的聘用合同是XX年2月24日到期的,到期后,我们也向学校提出出续订合同的要求,但没有得到答复,原因是学校正在与一所职业院校合并。
四月分,合并了,我们还在学校里继续从事相关工作,而学校也每个月给我们发工资,交养老保险。
在此期间,没有接到任何解聘的书面通知。
到10月分,也就是今天10月9日,招集我们开了会:按照市政府相关的会议纪要中一条:依法解聘编制外人员。
给你们一个个月的缓冲期,十一月分留下的就是代课老师,只要课时费,没有其它任何的津贴。
请问: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中第三款项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算不算重大变化?这算不算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还有合同到期并未续签,
如果经济赔偿,可赔偿多少?
可以按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赔偿吗?。
如何判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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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案情2006年3月27日,谢某至某公司工作。
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是自2017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操作工。
2017年11月27日,公司张贴《搬迁公告》,载明:1、公司搬迁至诚信大道某某号,公司安排班车接送,班车发车地点在原公司地址门口。
2、如员工考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在12月5日前到人事处登记,可以享有政府调解的协商一致调解政策。
3、12月5日前未到人事处登记备案的员工,公司视同为员工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行安排工作。
请于12月11日到新地址报到上班,如未能按时到岗,视为旷工行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2017年11月29日,谢某向公司提交《告知函》,载明2017年11月27日贴的《搬迁公告》已阅,鉴于《搬迁公告》有悖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且我的小孩还在上学,父母岁数已大且有慢性疾病需要照顾,故不能按您们的意志履行请谅解。
我的诉求是继续履行合同。
此后,谢某未按公司要求至新厂址报到上班。
2017年12月25日,公司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告知函》,载明2017年12月11日至12月22日,谢某未到岗上班,连续旷工10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即日起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合同。
2018年1月3日,谢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谢某的仲裁请求。
谢某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政府决定对公司的房屋进行征收,公司原经营地点被拆迁已是必然,出现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公司《搬迁公告》的内容,兼顾了公司经营需要和劳动者的权益,符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没有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司的安排,选择去新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选择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谢某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被拆迁的情形下,仍主张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脱离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现实,背离了劳动合同的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关系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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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关系技巧解除劳动关系对任何一个HR都是一件头疼的事情,既要尽可能少的支付解除成本,又要使解除过程尽量顺利。
在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要实现以上两者兼顾的目的,是难上加难。
稍有不慎就可能惹上官司,如程序略有瑕疵,还可能落得个非法解除,还得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所以,用人单位在进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慎之又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办公地点变化、组织机构撤并、产品结构调整等情形。
当遇到这些情形时,自然要涉及到员工岗位的调动、劳动关系的解除等问题。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些情况的出现,规定了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就法律条文来看,似乎规定的很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介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个变化的度如何来把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也有不同的理解。
如果企业以自己的认识来想当然那是不行的,要结合当地的仲裁、判决实务来判断本企业发生的变化,是否就是仲裁、判决认可的重大变化。
如果不能十分确定,最好不要贸然适用。
而是采取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当然,协商一致也不是所有员工都能同意,尤其在涉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全部协商成功尤为困难。
这种情况下,还是要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来单方面解除。
“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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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什么意思?答:对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作具体规定。
一般而言,客观情况变化程度必须非常重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部规范性文件认为“客观情况”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或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为减少劳资争议,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或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以列举形式提前予以约定。
企业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解除劳动合同时:1)必须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单位转产,原来的专业性员工的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履行;3)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果在没有与员工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则是违法的,属于违法解除。
企业还需注意,有以下7种情形的,企业不能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员工在试用期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21条、第42条、第43条;2.《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第4款。
例:杨某某2004年6月与加宁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0日,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年2月,青铝集团收购了某控股有限公司在加宁公司的全部股份,拥有加宁公司80%的股权,2009年5月,加宁公司变更为铝电公司。
后来又发生了一系列的收购事件。
2009年2月,青铝集团发出通知:因本公司收购了原加宁公司股权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加之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整等原因,现根据《劳动合同法》依法进行变更,若员工同意变更,届时将使用青铝集团劳动合同文本,其在原加宁公司工作时间将连续计算,工资依据青铝集团工资体系进行对接,岗位按照管理经营需要进行调整,并退还与青铝集团解除劳动合同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中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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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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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中第三款项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算不算重大变化?这算不算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还有合同到期并未续签,如果经济赔偿,可赔偿多少?
可以按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赔偿吗?。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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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变更行为较为普遍,如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工作地点的变动、工作内容的变动等等。
一般来说,这些调动都是向好的方向变,如增加工资、调到劳动者住所附近的地点工作等,所以,也不常因此而产生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变更使劳动者的收入、待遇、工作环境等等不如从前,则往往会挫伤员工士气发生劳动纠纷。
一、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守全面履行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进一步规定了全面履行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所谓“全面履行”,不仅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遗漏的履行义务,还要求适当履行。
由于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制定了诸多的规定,其包含了劳动基准法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等,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从劳动者一方来看,劳动者不仅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义务,同时,还要达到用人单位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要依法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于员工未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者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同时,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的,付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来自法律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都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须全面、适当的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_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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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赖以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一、情势变更的原则1. 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是公平的,不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不可归责原则:情势变更的原因应当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即双方均无过错。
3. 及时性原则: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势变更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4. 必要性原则:情势变更应当是必要的,即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情势变更的情形1. 政策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
2. 市场变化:因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价格波动、汇率变动等。
3. 法律法规变化: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劳动法规、环保法规等。
4.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5. 其他客观情况变化:如技术进步、行业发展趋势等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情势变更的程序1. 当事人应当书面提出情势变更的请求,说明变更的原因、事实和证据。
2. 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一定时间内进行答复,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3. 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内容和条件。
4.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1. 合同变更: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如调整工资、奖金、福利等。
2. 合同解除: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赔偿事项。
3. 赔偿责任: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解除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与员工协商变更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与员工协商变更](https://img.taocdn.com/s3/m/b1205dc37f1922791688e853.png)
龙源期刊网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与员工协商变更作者:来源:《人力资源》2016年第04期我公司由于受到外部经济形势的影响,打算进行组织架构的调整,撤销上海的销售部门,涉及人员大概30人左右。
其中大部分员工都愿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一名员工始终不愿意协商解除。
现公司想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协商变更,为该名员工提供深圳总公司的面试机会,但只有通过面试考核才可以留任总公司。
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没有法律风险,一般应给予劳动者多长时间的答复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协商不成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可以首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员工不同意变更内容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须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
变更内容通常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地点、提供面试机会等。
贵公司打算采用的提供面试机会的变更方式,相比较于前两种变更来说,操作上存在的法律风险更大。
一旦员工同意并接受了工作机会,且没有通过面试的话,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更为看重企业对客观情况与法定协商程序的举证。
面对这一法律风险,企业须谨慎对之,保留协商时员工签署的变更同意书或者录音等相关证据,保障公司方能够充分证明其解除的合法性。
如果公司有其他工作职能类似的岗位,或有其他办公地点有空缺岗位的,应当首先考虑变更工作岗位或变更工作地点。
实践操作中,如果公司对以上两种变更的条件比较充分,那么建议尽可能地将两者都提供给员工,供员工自己选择,可以更大程度上促成协商变更。
除此之外,建议公司为员工提供变动的岗位之间最好有一定关联度,员工可以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如果岗位职能上区别较大,企业应当在其入职前提供一定的技术培训或知识讲授。
如果缺少这些附加步骤,企业给员工调动差异较大的岗位,后因员工不能胜任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仍存在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解读劳动法下的“情势变更”
![解读劳动法下的“情势变更”](https://img.taocdn.com/s3/m/a7106419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af.png)
解读劳动法下的“情势变更”作者:历菲来源:《人力资源》2021年第12期“情势变更”的概念主要是指在签订合同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同时又不可规则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于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
例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印发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无法继续经营,那么这些培训机构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就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解除。
同时,这些培训机构的员工当然也无法继续雇用,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他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可用情势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法》中又有哪些规定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在各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不同的裁判标准,甚至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
●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https://img.taocdn.com/s3/m/24210810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68.png)
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上述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的形成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债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因情势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一方可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在于追求公平和正义,故不得滥用该原则。
援引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如下条件:(1)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税收的增减直接影响了产品的成本;(2)情势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如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战争、国家经济调整等;(3)情势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也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4)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劳动合同关系产生之后、消灭以前;(5)情势的变更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将显失公平;(6)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94条
![劳动合同法94条](https://img.taocdn.com/s3/m/bbed5515a5e9856a57126001.png)
劳动合同法94条篇一: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对于熟悉《劳动法》或者是熟悉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同志来说,应该都是比较好理解的。
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出现,相对于整个《劳动合同法》的逻辑体系来说,显得比较突兀。
笔者为此查阅了有关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释得各种资料,但都没有对本条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
因此,笔者只好不揣浅陋,针对本条的字面文意进行以下理解。
一、第九十四条所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即“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含义。
笔者认为,以上对九十四条适用对象的界定,至少可以反映出两个方面的含义:1、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全文来看,判断《劳动合同法》基本上是否认了个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从劳动关系上确认了企业与个人进行生产经营承包时用工的法律责任。
2、从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来看,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的情况普遍存在,我公司也概莫能外。
因此,这种行为符合第九十四条的规制,建筑企业的违法分包自然也要承担第九十四条确定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违反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能够确认这样一个法律事实,即企业需要为无资质分包的劳动者所受的损害买单,作为一直困扰建筑企业经营者、项目管理人员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依据。
下面,具体谈一谈第九十四条所蕴含的法律责任。
第一,我们基本能够判断第九十四条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的法律责任。
首先,在劳动法规的责任承担方式中,没有连带责任这样一种法律责任的形式,连带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所独有的一种形式。
其次,更为明显的特征是与劳动者对应的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即法人单位,而个人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虽然从大的民法范畴来说,劳动法是属于民法范畴的,但我国的法律事实上是将民事法律和劳动法律分开的。
第二,个人承包用工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承担?按以上谈到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九十四条是属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劳动争议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边界—397个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边界—397个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074c4c8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2e.png)
劳动争议中“客观情况发⽣重⼤变化”的边界—397个案例分析全⽂6404字,阅读时间7分钟⽂:吕镁,源于海坛特哥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认定的过程中,如何界定“客观情况发⽣重⼤变化”,是劳动争议案件中⾼频出现的⼀个问题。
此类案件中所谓的“客观情况”,是指履⾏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法履⾏的其他情况,如⾃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或不必要履⾏的情况。
近年来,与此相关的⼀些新问题也不断涌现,例如,随着⼈⼯智能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2017年7⽉,上海⾸例⼈⼯智能取代⼈⼯劳动争议案的发⽣,ERP系统上线是否能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重⼤变化?在⼯作岗位智能化发展过程中对⼈⼯的取代是否属于“客观情况”的范畴?⼜如,未来雄安新区建设中涉及到的企业搬迁转移问题,如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纠纷,是否应当有⼀个统⼀的认定标准?作者从公开的裁判⽂书数据库中,收集了从2013年⾄2017年9⽉全国各级法院已公开的⼀、⼆审中均涵盖“客观情况发⽣重⼤变化”关键要素的397份典型判决书,对其进⾏数据整理及焦点问题分析,形成此报告。
⼀、数据基本情况1、案件地域分布全国范围内2013年-2017年9⽉⼀、⼆审中涉及“客观情况发⽣重⼤变化”的案件数量分布较多的省份:上海市75件、江苏省71件、北京市46件、天津市42件,案件数量较少的省份为内蒙古1件、新疆1件、贵州1件、⿊龙江1件。
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涉及该要素的案件数量与⼀个地区经济发达程度有重要关联。
2、不同审理年份案件数量的变化2013年5件,2014年76件,2015年109件,2016年166件,2017年1-9⽉41件,由此可见,除2017年部分数据尚未公开外,此类案件⼤致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3、案由分布劳动争议纠纷255件,劳动合同纠纷109件,经济补偿⾦纠纷21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6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5件,劳务派遣合同纠纷1件。
劳动合同如何使用情势变更
![劳动合同如何使用情势变更](https://img.taocdn.com/s3/m/97d0d6d1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ed.png)
劳动合同如何使用情势变更不仅民法上合同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如果情势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如何使用情势变更呢?一、劳动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按照民商法理论,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学理上的解释通常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使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发生异常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不仅是合同效力原则,更是允许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免除合同责任的原则。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有效规范了我国的用工状态。
该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既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相适应,又与契约自由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衔接。
随着劳动用工形势的不断发展,情势变更原则越来越凸显出它的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情势变更”适用的前提条件,以及发生情势变更情形后合同,用人单位的操作程序。
实践中,对于该法四十一条的理解并不困难,但实践中对于该法第四十条第3款的理解与运用确实存在争议。
笔者重点针对第四十条第3款的规定论证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具体运用规则。
二、“情势变更”适用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指什么
![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指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e4b5ba1e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27.png)
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指什么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者保护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的理解往往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合同法的客观情况进行解析,以提升读者对该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第一,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面临的客观条件。
包括就业市场的供需情况、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状况、行业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等。
这些客观条件直接影响着劳动者与雇主在订立合同时的谈判地位和结果。
在就业市场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能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导致雇主更有优势地制定合同条款。
反之,在供给劳动力过剩的市场环境下,劳动者的谈判地位将更加强势。
第二,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还涉及到劳动合同中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等。
这些合同条款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然而,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会通过加班、倒班等形式无视工时限制。
此外,工资支付问题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工资。
然而,一些企业会存在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的第三个方面,是指在劳动者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变动过程中的客观情况。
包括劳动关系解除、合同续签、工作岗位变动等。
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等。
然而,一些企业可能会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合同的续签也是劳动关系变动的情景之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应当进行续签谈判。
但实际上,一些企业可能会利用劳动者谈判地位弱的优势,以不合理的条件强迫劳动者续签。
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还涉及到法律的执行和维权环节。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https://img.taocdn.com/s3/m/4c59a8ba59eef8c75fbfb3e4.png)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014-03-08 19:28: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理上讲,这一规定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即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正是援引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从而解决了部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僵局。
近年来,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国内出口制造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部分企业不得不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解散,这些企业的劳动者因此可能失业或者放长假、被降薪或者被裁员。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
如此一来,企业是否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如何适用这一原则,法院遇到该类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以下是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在江苏苏州审理的一起该类劳动争议,笔者认为本案有一定亮点,值得与大家分享讨论。
一、案件争议(1) 案情回放甲等8人自1998年至2001年分别陆续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均与A 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A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零件生产,其产能与盈利大量依赖电子产品行业的客户订单。
但2012年A公司的订单量大减,人员冗余日趋严重,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在该种情况下,2012年6月26日A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做出重要决议,决定为应对市场形势和经营状况的急剧变化,做出重大业务调整,与此同时,A公司也将依法安置因业务调整而受到影响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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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014-03-08 19:2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理上讲,这一规定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即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正是援引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从而解决了部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僵局。
近年来,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国内出口制造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部分企业不得不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解散,这些企业的劳动者因此可能失业或者放长假、被降薪或者被裁员。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
如此一来,企业是否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如何适用这一原则,法院遇到该类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以下是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在江苏苏州审理的一起该类劳动争议,笔者认为本案有一定亮点,值得与大家分享讨论。
一、案件争议
(1) 案情回放
甲等8人自1998年至2001年分别陆续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均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A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零件生产,其产能与盈利大量依赖电子产品行业的客户订单。
但2012年A公司的订单量大减,人员冗余日趋严重,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在该种情况下,2012年6月26日A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做出重要决议,决定为应对市场形势和经营状况的急剧变化,做出重大业务调整,与此同时,A公司也将依法安置因业务调整而受到影响的员工。
在与公司工会商议,并得到工会的书面认可后,A公司试图与甲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协商未果,员工拒绝。
8月上旬,A公司又与甲等人进行换岗沟通,无果。
2012年8月8日,A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甲等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2) 劳动者诉求
甲等8人认为其早年加入A公司,服务年限长且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在A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严格遵守A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A公司却于2012年8月8日通知甲等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甲等8人认为A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遂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提出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请求。
(3) 用人单位答辩
A公司认为,自今年以来公司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面临严峻挑战。
经公司多方努力,但当前的经济萧条以及电子产品专业代工服务商行业的行业特点造成订单锐减,业务量持续下降,导致企业盈利持续下降的局势,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客观上需要削减部分业务及岗位来维持经营,否则,在将来至少半年的时间内A公司将会因生产力过剩、人工成本过高而直接出现大额亏损。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确因客观情况所迫,为勉强坚持企业运营而做出员工调整。
本次调整涉及到200名员工,除此8名员工外的其他人均以协商解除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唯此8人不同意协商解除也不愿调整岗位,公司只好在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员工协商变更劳
动合同不成而单方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完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4) 裁决及理由
仲裁委认为,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肯定了A公司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利润预测表的合理性,认定了如果A公司目前不解除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将会导致将来数月的大额亏损。
因此该份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即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
另外,根据A公司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与员工的沟通函、工会意见、单方解除通知书等证据,A公司依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因此,此次解除从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仲裁庭驳回了甲等人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选择适用的单方解除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双方经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情况是因订单量明显下滑而无法继续保持低利润下以量取胜的盈利模式,在人工成本压力大的情况下,通过减少员工数量的商业考虑来缓解盈利压力。
上述情况与法律所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相符,法定的“客观情况”应是受非企业所能控制的情形,如因当地政策原因被政府强制要求迁址、因法律法规原因被要求终止某项业务等。
A公司虽然是迫于经济萧条、订单下降而不得已做出的减员决定,但该种决定仍然是A公司的自主商业决定,并非受客观情况所限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并且,一审法院另外指出,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同意认定A公司的确正在面临经营困难的局面,如果A公司选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该批员工,该等解除则有可能被视为合法解除。
但由于A公司的解除原因与法律要求的该原因项下的情形不符,故仍应视A公司为违法解除。
二、案件解析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A公司所遭遇的状况是否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这一认定上,本案的仲裁庭和一审法院观点不尽相同。
仲裁庭认为A
公司迫于经济环境和订单骤减的情况而做出了减员的决定,且根据审计师的预测报告,如果不采取减员措施,A公司的确面临难以承受的亏损,这种情况可以视
为是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的客观情况;而法院认为A公司的减员决定是其为了缓解亏损压力而主观做出的商业决定,且A公司的状况也未达到无法继续与该8名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其实实践中,到底什么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无一个详细的法定标准,其是由仲裁庭或者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自由裁量决定的。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笔者认为,实践中应从立法初衷理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如上所述,其所参照的是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从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出发点考虑,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量应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客观存在的,是实质上的变化,而非形式上的变化;第二,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第三,它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对于变化的出现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如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产品结构发生转产等;第四,该等客观情况变化已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即如果继续强行按原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结合上述分析再回顾案例,笔者认为仲裁庭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宽泛的解释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一审法院的观点则较为谨慎妥当。
因为在此案例中,A公司减员的最根本原因的确是因订单减少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人工成本,而此原因并非受客观情况所迫、恰恰是由A公司的主观商业决定而导致的,因此不应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最后,笔者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中,仲裁庭和法院的确应该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谨慎的判断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趋严解释。
否则,实践中当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员工却又无法在法定情形中找到吻合条目时,往往容易倾向于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宽泛的解释和理解,从而
误读立法初衷,作出违法解除的决定,导致对员工利益的损害的同时,也将用人单位暴露在法律风险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