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合集下载

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规则

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规则

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规则:(一)以下交易不能办理分期付款业务1、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如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2、预借现金交易。

3、消费金额加分期付款手续费占用到账户临时信用额度的交易,或消费金额全部占用账户超额还款的交易。

(二)消费分期业务约定条款:1、持卡人致电农行800客服热线申请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则等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农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消费分期申请事项。

2、对于已成功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不可撤销,若发生退货情况,已入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3、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消费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付款金额乘以月手续费率。

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计算精确到元位、分期手续费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舍去小数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若当期有部分超额还款,则分期付款金额为消费金额减超额还款,若低于500元则不能申请。

4、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月消费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记入信用卡每月最低还款额,应随本金按期还款。

如申请人未按时还款,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按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并按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有关费用。

5、符合农业银行分期付款展期条件的,可向农业银行提出分期付款展期业务需求,每个分期付款最多只能展期一次。

持卡人账户出现农业银行规定的异常状态或者持卡人已经清偿分期付款本金的,不能办理展期业务。

6、分期付款超额还款时,若超额还款不够足额偿还下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已还部视同偿还末期分期付款本金,还款期数不变,其他各期还款金额不变;若超额还款足额偿还下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还款期数自动递减,手续费按实际期数收取;若分期付款本金已清偿完的,视同分期付款结束。

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向我行申请进行账单分期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金穗贷记卡账单分期付款(以下简称“账单分期”)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已出账单一定消费金额提供分期偿还的服务。

交易成功后,持卡人按约定期数分期偿还交易资金,直至清偿全部交易资金为止。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一)申请条件。

1.账单分期只限贷记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申请时间为账单日次日至该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二天之间。

2.人民币账户账单分期单期交易最低金额为500元,外币账户账单分期单期交易最低金额为50美元/欧元/澳元,最高不超过对应账户当期账单新增消费交易总额的90%(不包括当期账单中已申请消费分期的金额和争议金额),且不超过账户永久额度。

3.一个账单周期内仅可申请一次账单分期。

账单分期不支持展期。

(二)费率。

我行为申请账单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和24期等多种期数选择。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时的我行网站公告为准。

(三)以下交易不能办理账单分期:1.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2.预借现金交易;3.分期交易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4.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四)约定条款。

1.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账单分期,视同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账单分期申请事项。

2.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付款金额乘以每期手续费率。

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取整到元位、分期手续费取整到分位。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金额取整后的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ABC(2014)4036-2++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ABC(2014)4036-2++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ABC(2014)4036-2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

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机构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

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4006695599。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透支借款第一条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对持卡人(借款人)的本合同约定的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专项商户分期额度,持卡人在获得该额度后,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销售门店POS机具或银行专用机具使用该额度支付购买款项,按约定一次性或分次透支借款。

持卡人使用该贷记卡分期偿还分期资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

第二条分期资金及分期手续费2.1 分期资金为持卡人在本合同项下使用贷记卡透支借款的资金总额。

2.2 分期资金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

2.3 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期数,单位为元,其中,除最后一期应还分期资金外,其余每期应还分期资金保留元位金额作为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元位后的金额计入最后一期一并偿还。

2.4 分期手续费按期支付的,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金额÷分期期数,单位为分,其中,除最后一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外,其余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保留分位金额作为当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分位后的金额计入最后一期一并偿还。

2.5 分期期数。

贷记卡一个账单周期为一期,自使用分期资金支付购买款项之日起计算。

2.6 本合同记载的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偿还方式等与支付凭证或持卡人签名确认的POS签购单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支付凭证或POS签购单的记载为准。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共5则)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共5则)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共5则)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一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中国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金穗借记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卡。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时,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备用金账户。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卡1000元,个人卡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金穗借记卡无有效期,不收年费,卡片出现损坏可随时换卡,换卡时收取工本费5元。

第五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等理财服务。

持卡人在异地支取现金,须按取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异地转账支出按转账金额的5‰交纳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六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

异地使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按异地取现标准收取手续费。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第七条持卡人在其备用金账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付。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该户中实时办理。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持卡人在申请办理我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前,应登陆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详细阅读相关业务条款及细则;如需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商户办理商户分期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商户分期”)是指我行对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商户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资金提供的分期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一)商户分期业务仅限我行资信状况良好的信用卡个人卡持卡人办理。

部分特定信用卡产品不支持商户分期功能。

(二)商户分期业务仅支持人民币交易,且分期交易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账户永久额度。

(三)商户分期交易成功后,持卡人账户可用额度实时扣减。

当期账单周期为分期首期。

(四)每期分期付款本金等于分期本金除以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增或调减。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办理商户分期时的商户公告为准。

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首期收取分期总手续费,分期总手续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

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总手续费除以期数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

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五)商户分期交易、撤销或退货的积分累计规则与消费交易、撤销或退货的积分累计规则一致。

(六)商户分期交易完成后,持卡人不得进行期数调整、展期等变更申请。

(七)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的,当期分期付款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我行有权按信用卡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相应利息和费用。

(八)商户分期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均以我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为依据收取。

(九)持卡人如需提前还款,须通过致电客服等方式申请。

可以申请提前还款的时间为分期申请成功当日至该笔分期倒数第二期分期付款账单生成前。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2.21•【文号】农银发[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0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2000年2月21日农银发[2000]15号)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以下称金穗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信用卡只限在中国使用。

第二条金穗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行所在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最多可申领六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

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申领单位对其申领的所有单位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财产共有人申领附属卡。

附属卡不超过两张,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其附属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须在发卡行开立备用金账户。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千元。

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须与发卡行书面签订领用协议。

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还需提供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农银贷卡领字()第号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1、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一个信用额度。

6、乙方申请甲方两张(含)以上贷记卡的,甲方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乙方的总信用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条使用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乙方在境内消费可选择凭密码加签名或凭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确认交易的有效性。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密码遗忘,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3、如贷记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农银贷卡领字()第号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1.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一个信用额度。

6.乙方申请甲方两张(含)以上贷记卡的,甲方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乙方的总信用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条使用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乙方在境内消费可选择凭密码加签名或凭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确认交易的有效性。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密码遗忘,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3.如贷记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必定信誉额度,持卡人可在信誉额度内先消耗后还款的信誉领取工具。

存在消耗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用,契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用免担保、循环信誉、免息还款期等便当。

第二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团体卡和商务卡,其中团体卡分为主卡和隶属卡;按信誉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一般卡;依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

信用卡将运用VISA、MasterCard或中国银联等不同信用卡组织标识。

第三条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运用。

信用卡在境内运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运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凡存在完整民事行为才能,有非法支出的团体可凭自己无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团体卡主卡,还可为别人申领隶属卡,隶属卡无效期限与主卡相反。

主卡持卡人有权请求登记或止付其隶属卡,隶属卡一切买卖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根本放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

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需可以非法安排外汇。

商务卡持卡人资历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拜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

商务卡一切买卖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条单位和团体申领信用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署并恪守《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

第七条申领人请求后,发卡银行依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决议能否同意其请求。

请求同意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誉额度,并依据持卡人用卡状况及资信情况的变迁对其信誉额度停止调整。

团体卡信誉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誉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分析信誉额度的3%,无分析信誉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誉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农银贷卡领字()第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申领人与发卡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人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自愿向发卡人申领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的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

第二条申领人声明与保证1、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章程,履行本合约的约定。

2、根据发卡人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资料,同意并配合发卡人调查了解申领人有关收入、财产、负债、资信方面的情况。

3、同意发卡人保留并处理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申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或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申领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

4、向发卡人提供的各种联系方式及联系人资料如有变更,及时通知发卡人。

否则,由此产生对账单及函件寄失、发卡人无法及时联系申领人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申领人承担。

5、贷记卡仅限申领人本人使用,不转借、转让或出租。

6、妥善保管贷记卡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申领人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有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人的款项。

8、按章程、本合约以及发卡人公布的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及时缴纳因使用贷记卡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及各种费用等,并按下列顺序还款:费用(包括不限于滞纳金、超限费)、利息、预借现金、消费贷款。

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同意以生效后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三条贷记卡账户管理:1、申领人选择在发卡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称结算账户),发卡人接受申领人委托,为申领人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2、申领人在发卡人处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贷记卡领用合约

贷记卡领用合约

贷记卡领用合约甲方: (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 (发卡银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鉴于:1.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贷记卡, 并经乙方审核同意;2.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制定的相关规则和管理制度, 并承诺遵守;3.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规定使用贷记卡,并按时归还所欠的款项;4.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贷记卡,并核发相关的信用额度。

根据以上约定,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作的原则, 通过友好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贷记卡的领用和管理1.1 甲方领用的贷记卡的卡号为: ____________(卡号由乙方填写)。

1.2 甲方领用贷记卡所需支付的年费为: ____________(具体金额由乙方填写)。

1.3 甲方承诺将贷记卡妥善保管, 不得将贷记卡交给他人使用。

1.4 如甲方发现贷记卡遗失、被盗或可能被其他人使用的情况, 应立即通知乙方, 并按照乙方的指示进行处理。

1.5 若贷记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损坏, 甲方可向乙方申请重新办理新卡, 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第二条贷记卡的使用规定2.1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规定和要求使用贷记卡, 并保证在使用期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的规定。

2.2 甲方使用贷记卡消费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信用额度, 并按时还款。

2.3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甲方逾期还款时, 向甲方收取逾期费用和利息, 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交甲方的逾期记录。

2.4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 在必要时调整贷记卡的信用额度。

第三条贷记卡的费用和还款3.1 甲方同意承担与贷记卡领用、使用和管理相关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取现费、透支费等。

具体费率和收费标准以乙方的相关规定为准。

3.2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的要求, 在每月的还款期限内将贷记卡的全部账单款项偿还清毕。

3.3 若甲方未能按时归还贷记卡的款项, 甲方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费用和利息。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向甲方催收未还款项。

金穗白金贷记卡客户承诺书

金穗白金贷记卡客户承诺书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白金贷记卡使用承诺书
本人作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白金贷记卡持卡人,为确保规范安全使用,杜绝发生违规用卡行为,本人郑重向你行承诺,在使用金穗白金贷记卡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所有消费交易均为真实用卡行为,不通过虚假消费方式套取银行信用。

2、本卡仅限本人使用。

3、使用过程中因违规套现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如发生疑似套现行为,你行有权进行调查、止付、冻结贷记卡。

本人已知悉上述内容,将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要求,规范安全使用贷记卡,保障农业银行资金安全。

承诺人:
年月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0]11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0]11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0年9月4日农银发[200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金穗借记卡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概述一、目的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中国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所有操作人员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操作规程。

三、基本概念(一)发卡行指经总行批准,参加全国金穗借记卡网络系统并在总中心注册的机构。

(二)发卡网点指经批准入网,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营业网点。

发卡网点受理他网点开户卡业务时,称为代理网点。

发卡网点、代理网点统称经办网点。

(三)本地卡指本发卡行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穗借记卡。

异地卡指非本发卡行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穗借记卡。

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积分兑换规则

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积分兑换规则

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积分兑换规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说明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持卡人还可凭其信用获得一定的透支便利。

准贷记卡在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准贷记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个人卡;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三条凡在境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立证明文件及农业银行所属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要求的有关资料申领单位卡。

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更换和注销。

申领单位对其申领的所有单位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第四条凡在发卡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

主卡持卡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人申领附属卡。

第五条附属卡可在主卡有效期内随时申领,有效期到期日与主卡相同。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并可对附属卡的支付次数、金额、透支权限和使用渠道进行限制。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准贷记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行签订书面领用协议。

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第七条申领准贷记卡时,发卡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担保方应与发卡行签订担保合约。

第八条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合法资金存入。

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准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以卡片记载为准。

卡片到期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十条已过期的准贷记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与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持卡人使用准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担保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变。

第十一条持卡人凭准贷记卡可在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有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以及享受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贷记卡领用合约

贷记卡领用合约

贷记卡领用合约
贷记卡领用合约是一份合法文件,明确记录了银行或金融机构与持卡人之间关于领用贷记卡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合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贷记卡的发放:合约规定了发卡行向持卡人发放贷记卡的条件和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审核程序等。

2. 卡的用途:合约明确规定了贷记卡的用途和限制,包括可以用于消费、取现、转账等功能,但也可能有一定的限额和限制条件。

3. 费用和利息:合约列出了持卡人必须支付的各种费用,例如年费、取现手续费等,并明确了逾期利息和罚款等相关条款。

4. 操作规则和安全措施:合约规定了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时的操作规则,如密码使用、挂失和补办手续、对卡的安全保护等。

5. 违约和责任:合约明确了持卡人违约的后果和责任,包括逾期还款、信用卡盗刷等情况的法律责任。

贷记卡领用合约一般以书面形式存在,持卡人在领用贷记卡之前需要仔细阅读并签署合约,确保对合约的内容和责任有充分的了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农银贷卡领字()第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申领人与发卡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人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自愿向发卡人申领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的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

第二条申领人声明与保证
1、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章程,履行本合约的约定。

2、根据发卡人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资料,同意并配合发卡人调查了解申领人有关收入、财产、负债、资信方面的情况。

3、同意发卡人保留并处理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申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或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申领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

4、向发卡人提供的各种联系方式及联系人资料如有变更,及时通知发卡人。

否则,由此产生对账单及函件寄失、发卡人无法及时联系申领人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申领人承担。

5、贷记卡仅限申领人本人使用,不转借、转让或出租。

6、妥善保管贷记卡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申领人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有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人的款项。

8、按章程、本合约以及发卡人公布的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及时缴纳因使用贷记卡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及各种费用等,并按下列顺序还款:费用(包括不限于滞纳金、超限费)、利息、预借现金、消费贷款。

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同意以生效后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三条贷记卡账户管理:
1、申领人选择在发卡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称结算账户),发卡人接受申领人委托,为申领人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2、申领人在发卡人处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3、申领人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申领人未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违规使用结算服务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发卡人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第四条申领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向发卡人申领附属卡。

申领人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

附属卡交易及产生的费用均记入申领人账户。

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均由申领人承担。

附属卡持卡人享受本合约中除专属于申领人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发卡人将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核定申领人的信用额度,视申领人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在对账单中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申领人。

该通知为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申领人收到贷记卡后,须按发卡人要求办理卡片启用,已作卡片启用的贷记卡方可进行交易;申领人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领人承担。

凡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对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申领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第七条申领人办理卡片启用后,发卡人将向申领人寄出密码信封。

申领人应及时修改并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是识别身份的唯一标识,密码相符即视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申领人使用贷记卡在境内商户消费可以选择凭密码或凭签名完成交易,并可修改交易方式。

第九条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发卡人将按月向申领人提供对账单。

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不向申领人
寄送对账单。

申领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欠款。

申领人在账单日(于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发卡人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申领人已收到。

申领人收到对账单后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有权要求发卡人协助查询。

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全部交易。

申领人有权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拒绝支付的申请,但在证明交易真实性之前,申领人仍应先支付所欠款项。

第十条申领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

对于申领人能按期全额还款的消费贷款在免息期间内(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享受免息待遇。

对于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示)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申领人连续两次(含)以上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人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一条申领人若超过发卡人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均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十二条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申领人可以选择主动偿还欠款或提供存款账户并约定由发卡人自动扣款偿还欠款的方式还款。

第十四条申领人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存款需支付提现手续费。

第十五条申领人贷记卡遗失或被盗,应通过客服电话办理挂失。

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发卡人将为申领人补发新卡。

密码遗忘不能办理挂失,申领人应通过客服电话办理密码重置。

贷记卡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损失,由发卡人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有证据显示申领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人调查情况,遭申领人拒绝的。

第十六条申领人未按期偿还全部欠款,发卡人有权从申领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并可以就申领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发卡人在卡片到期日前两个月通知申领人,申领人不愿继续使用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发卡人,否则发卡人将视其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

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申领人继续使用贷记卡的,发卡人与申领人不再另行签订合约,申领人从发卡人领取并且使用贷记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

第十八条贷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人。

申领人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发卡人有权停止申领人继续使用贷记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发卡人也可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申领人账户进行止付。

第十九条申领人若要终止本合约,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人提出销户申请,并将账户下所有卡片交还,办结有关手续。

发卡人受理申领人销户申请60日后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申领人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二十条发卡人承诺恪守对申领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监管当局另有规定以及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发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合约及其所依据的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申领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

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发卡人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章程和本合约的修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