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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党西北与被上诉人兰榜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党西北与被上诉人兰榜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党西北与被上诉人兰榜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19)陕05民终4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锋李光华张战武【审理法官】王少锋李光华张战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党西北;兰榜焕【当事人】党西北兰榜焕【当事人-个人】党西北兰榜焕【代理律师/律所】张欢欢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欢欢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欢欢【代理律所】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党西北【被告】兰榜焕【本院观点】上诉人党西北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被上诉人兰榜焕提供相应证据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它债务后,党西北没有进一步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举证不能的后果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党西北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被上诉人兰榜焕提供相应证据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它债务后,党西北没有进一步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原审对党西北主张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党西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73元,由上诉人党西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8 15:34:24上诉人党西北与被上诉人兰榜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5民终45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党西北。

王峰、余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峰、余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峰、余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浙08民终11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佳姜秀莲曾柳【审理法官】汪佳姜秀莲曾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峰;余双龙【当事人】王峰余双龙【当事人-个人】王峰余双龙【代理律师/律所】杨钧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钧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钧【代理律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峰【被告】余双龙【本院观点】对双方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证明目的应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25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回避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御峰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成立,认缴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

2017年6月15日御峰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余双龙以150万元入股,持有公司10%股份,并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入股资金一次性汇入本公司指定账户,入股资金到账之日起,该协议自动生效,逾期则视同本人自愿放弃。

如该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增加资金投入,则上述股东须按所持股份比例增加相应资金。

余双龙在该决议上签字。

余双龙于2017年4月20日向王峰汇款100万元,于2017年7月17日汇款50万元,于2017年7月18日汇款1万元,于2017年8月14日汇款49万元,于2018年4月15日汇款50万元,共250万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王峰向御峰公司汇入10笔款项,共计1441万元。

2018年5月8日,御峰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投资人信息从吴文魁40%、孟祥理60%变更为李花100%。

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08-18【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褚人正。

辩护人袁新忠、陈熠昊,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静文。

辩护人洪流、王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人正、徐静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5年6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人正及辩护人陈熠昊,被告人徐静文及辩护人洪流、王靖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褚人正在经营上海云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钢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徐静文让上海杉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84,257,030元,税款人民币12,242,473.76元。

2014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褚人正;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徐静文经公安机关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杨某某、张某、陈甲、叶某某、程某、赵某某、姜甲、王甲、姜乙、王乙、朱某某、陈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财务记账凭证和银行记账回执,云钢公司对公账户明细对账单和褚人正对私账户明细对账单及程某对私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工商材料,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明被告人褚人正、徐静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6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当事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当事人-个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军生【代理律所】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本院观点】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共同共有合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1 00:45:1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3与王某、王某2与张某分别系夫妻关系,王某2系王某3、王某的次女,王某4、王某1系王某2、张某的子女,现王某因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王某2、张某及王某4、王某1同意王某3作为王某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八家村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2、张某结婚后一直与王某3、王某在该宅基地上共同生活,期间建房三次,至2011年拆迁评估,院内建筑面积共663.4平方米。

2011年11月3日,王某2与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八家堡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04年地调面积372.3平方米,确权面积744.6平方米,其他面积105平方米,安置总面积849.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749.6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100平方米,被拆迁人为王某3、王某2、张某及王某4、王某1,现尚未实际安置。

真叫卢俊和他的朋友们(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真叫卢俊和他的朋友们(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真叫卢俊和他的朋友们(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3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勤缘【审理法官】张勤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青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戎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上官凯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青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戎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上官凯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青刘卫戎朝上官凯云【代理律所】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以下两方面问题:一、真叫卢俊公司所发布的涉案文章是否侵犯了华谊兄弟的名誉权;二、若构成侵权,则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法人的名誉是对其全部活动的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以下两方面问题:一、真叫卢俊公司所发布的涉案文章是否侵犯了华谊兄弟的名誉权;二、若构成侵权,则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法人的名誉是对其全部活动的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真叫卢俊公司对华谊兄弟公司的经营模式有意见,其可以进行正当批评,发表正当的评论观点,但是在涉案文章中,真叫卢俊公司以“空手套白狼"、“翻云覆雨,钱钱交易"等词语评价被上诉人,“空手套白狼"在普通公众的概念里是骗子虚构出资进而违法行骗的手段。

王朋辉、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朋辉、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朋辉、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6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梅飚陶歆陈祥【审理法官】梅飚陶歆陈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朋辉;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当事人】王朋辉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当事人-个人】王朋辉【当事人-公司】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朋辉【被告】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王朋辉二审增加了诉讼请求,武汉烟草公司、武汉卷烟厂不同意本院一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的规定,本院对王朋辉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关于王朋辉诉请确认其与武汉烟草公司于2001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武汉烟草公司赔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及王朋辉在个人窗口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用。

考官名单公示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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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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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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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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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李桂林
青浦区司法局公律科
李健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李鸿
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
李慈玲
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
李镔
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
杨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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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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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荣
张振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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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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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婷
宝山区司法局 公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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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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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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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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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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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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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伯斯中国律所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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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世泽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天地和律师事务所∙第二等▪君合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三等∙▪安杰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中博律师事务所∙第四等∙▪国浩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东部沿海:北京(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嘉源律师事务所▪隆安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东部沿海:广东(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国浩律师事务所(深圳)▪广大律师事务所▪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信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二等∙▪安华里达律师事务所▪华商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君信律师事务所▪敬海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东部沿海:江苏(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方本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东部沿海:山东(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德衡律师▪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文康律师事务所∙第二等∙▪康桥律师事务所▪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众成仁和律师集团∙第三等∙▪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东部沿海:上海(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第二等∙▪协力律师事务所▪汇衡律师事务所▪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融孚律师事务所∙第三等∙▪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上海世民律师事务所▪毅石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东部沿海:天津(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金诺律师事务所∙第二等∙▪高地律师事务所▪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张盈律师事务所∙第三等∙▪赫德律师事务所▪明洲律师事务所▪华盛理律师事务所▪耀达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东部沿海:浙江(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京衡律师集团▪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第二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第三等∙▪凯麦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中部:湖北(中资律师事务所)∙▪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东北部:辽宁(中资律师事务所)∙▪恒信律师事务所▪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同方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法∶西部:重庆(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中豪律师集团∙第二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法∶西部:内蒙古(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建中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法:西部 :四川(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金杜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第二等∙▪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第三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法∶西部:新疆(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天阳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法∶西部:云南(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方达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二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通商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海问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天元律师事务所∙第三等∙▪共和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观韬律师事务所▪汉坤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第四等∙▪大成律师事务所▪胡光律师事务所▪元达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北京(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方达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二等∙▪通商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事务所▪天同律师事务所∙第三等∙▪德恒律师事务所▪海问律师事务所▪润明律师事务所▪天元律师事务所∙第四等∙▪大成律师事务所▪观韬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上海(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方达律师事务所∙第二等∙▪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第三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君合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权亚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二等∙▪保华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第三等∙▪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劳维律师事务所▪江三国律师事务所▪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能源与矿产资源(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国浩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二等∙▪观韬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第三等∙▪共和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环境法(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金诺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医事法(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环球律师事务所▪汉坤律师事务所∙第二等∙▪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保险法(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安杰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敬海律师事务所∙第二等∙▪瀛泰律师事务所∙第三等∙▪上海凯荣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方达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立方律师事务所∙第二等∙▪华诚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三等∙▪北京安伦律师事务所▪铸成律师事务所▪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罗杰律师事务所▪联德律师事务所∙第四等∙▪协力律师事务所▪金阙律师事务所▪润明律师事务所▪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非诉讼(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金杜律师事务所▪柳沈律师事务所∙第二等∙▪铸成律师事务所▪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咨律师事务所∙第三等∙▪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金阙律师事务所▪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集佳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世贸:申诉方(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第二等∙▪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世贸:应诉方(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二等∙▪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高朋律师事务所▪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第三等∙▪广盛律师事务所▪黄山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瑞银律师事务所▪天地和律师事务所投资基金(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方达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二等∙▪环球律师事务所▪汉坤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第三等∙▪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奋迅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投资 (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方达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二等∙▪汉坤律师事务所▪瀚一律师事务所∙第三等∙▪环球律师事务所▪海问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项目与基础设施(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环球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第二等∙▪国浩律师事务所▪观韬律师事务所▪合森律师事务所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长期合作伙伴房地产(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二等∙▪建纬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第三等∙▪广和律师事务所▪观韬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中资律师事务所)。

上海律所排名

上海律所排名

所名称执业律师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506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383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27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18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68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15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32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11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110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108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106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97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94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87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83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83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82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82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8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81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78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77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76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76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68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62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6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56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55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5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54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53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53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53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5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50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50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49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49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48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47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46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46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43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43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42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42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41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41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41。

陈勇林与花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勇林与花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勇林与花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50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章晓琳【审理法官】章晓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勇林;花国安【当事人】陈勇林花国安【当事人-个人】陈勇林花国安【代理律师/律所】顾炜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郭振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炜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郭振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炜程郭振华【代理律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勇林【被告】花国安【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诚实信用原则开庭审理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勇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陈勇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陈勇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上诉人陈勇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3:13:26陈勇林与花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505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炜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国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勇林因与被上诉人花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22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赵宏武、孙小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宏武、孙小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宏武、孙小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6【案件字号】(2022)豫14民终24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保中【审理法官】王保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宏武;孙小虎;郭赛伟【当事人】赵宏武孙小虎郭赛伟【当事人-个人】赵宏武孙小虎郭赛伟【代理律师/律所】刘震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震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震【代理律所】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宏武【被告】孙小虎;郭赛伟【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三个焦点为:一是一审认定欠款本息数额是否正确;二是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是一审是否漏列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管辖共同诉讼自认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同一审认定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三个焦点为:一是一审认定欠款本息数额是否正确;二是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是一审是否漏列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对于借款人拖欠案涉借款本息数额问题,各方当事人对涉案借款本金300000元的数额均无异议,借款人郭赛伟已偿还50000元本金的事实各方亦无异议,一审对该50000元还款在计算欠款数额时已经扣减,即按250000元本金计算;对于还款利息,上诉人主张郭赛伟指示转入孙朋朋账户的款项为偿还的借款利息,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亦无有效证据证明该款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一审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一审在扣减另一借款人王科偿还的100000元本息后,认定借款人实欠借款本金数额160908元事实清楚。

上诉人主张一审认定已还本息数额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

陈莹与龚燕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莹与龚燕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莹与龚燕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5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福才叶兰单珏【审理法官】陈福才叶兰单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莹;龚燕莺;丁人斌【当事人】陈莹龚燕莺丁人斌【当事人-个人】陈莹龚燕莺丁人斌【代理律师/律所】范宏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鞠旭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刘涛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宏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鞠旭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刘涛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宏涛鞠旭威刘涛【代理律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陈莹;丁人斌【被告】龚燕莺【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要集中在龚燕莺与陈莹的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09:54:59陈莹与龚燕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56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旭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燕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丁人斌。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莹因与被上诉人龚燕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8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蓓华与何佩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任蓓华与何佩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任蓓华与何佩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08【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9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冬寅黄亮章晓琳【审理法官】王冬寅黄亮章晓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蓓华;何佩娟;胡勤奋;王丽芳【当事人】任蓓华何佩娟胡勤奋王丽芳【当事人-个人】任蓓华何佩娟胡勤奋王丽芳【代理律师/律所】高兴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王怡敏上海衡御正律师事务所;邹尊豪上海衡御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兴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王怡敏上海衡御正律师事务所邹尊豪上海衡御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兴王怡敏邹尊豪【代理律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上海衡御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任蓓华【被告】何佩娟;胡勤奋;王丽芳【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书》中任某的承诺内容能否发生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第三人证人证言反证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任蓓华申请证人沈某出庭,沈某称其是任某的前妻,沈某与任某离婚时,由于任某对女儿心怀愧疚,应沈某的要求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了任某以后的遗产全部由任蓓华继承。

何佩娟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首先沈某的证言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另外沈某与任蓓华系母女关系,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足为信,且沈某自己也讲私下协议中约定的事项是其坚持要任某写的,更能说明任某缺乏立遗嘱的真实意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书》中任某的承诺内容能否发生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协议书》第三条的内容是任某同意将西藏南路房屋归任蓓华所有并承诺在任蓓华购买九龙盛汇房屋时支付首付款200万元等,第四条的内容是任某承诺我个人名下财产继承权归任蓓华。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与高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与高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与高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3【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51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田璐陈文文【审理法官】刘茵田璐陈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斯特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高薇【当事人】李斯特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高薇【当事人-个人】高薇【当事人-公司】李斯特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胡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李晓妍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葛敬兰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胡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李晓妍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葛敬兰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颖胡峰李晓妍葛敬兰【代理律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斯特测试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高薇【本院观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首先,高薇对于李斯特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均不予认可;而根据李斯特公司提交的邮件往来记录等相关证据,亦仅能反映李斯特公司、高薇对于案外人报价情况的磋商修改过程,故仅凭上述证据难以证实李斯特公司主张的高薇存在严重的工作失职行为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上海华泓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华泓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华泓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73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梅【审理法官】邬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华泓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华泓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上海华泓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王婷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王婷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晓波王婷婷【代理律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华泓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买家朱敏洁系在被上诉人陪同下看房、买房,上诉人工作人员在现场已经以签字方式确认了朱敏洁的客户身份,上诉人称2016年7月朱敏洁已经录入上诉人的客户管理系统,但上诉人也认可2018年11月18日,朱敏洁在被上诉人的陪同下,再次看房的事实,且上诉人所称朱敏洁已经录入上诉人的客户管理系统一节,也未及时与被上诉人确认,反而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客户确认单》,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相应佣金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程翠红与朱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翠红与朱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翠红与朱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16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兴许军陈蓓蓉【审理法官】李兴许军陈蓓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翠红;朱赬【当事人】程翠红朱赬【当事人-个人】程翠红朱赬【代理律师/律所】张颖佩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葛秋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高兴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颖佩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葛秋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高兴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颖佩葛秋阳高兴【代理律所】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程翠红【被告】朱赬【本院观点】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程翠红在2014年就与朱赬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将系争房屋过户给朱赬,但直至2019年,在长达近五年时间内,其从未向朱赬催讨过房款,结合程翠红在微信中曾明确表示,其是为省遗产税而将系争房屋提前给朱赬。

故本院认定,系争房屋处分过程中不存在真实的对价支付关系,虽然具有买卖合同的外形,但不符合买卖的实质要件,是以虚假买卖合同隐藏了真实赠与合同,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为虚假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对虚伪表示所掩盖的隐藏行为之是否有效,取决于该隐藏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陈长俪,张顺金与秦玉浩,张芸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长俪,张顺金与秦玉浩,张芸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长俪,张顺金与秦玉浩,张芸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97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运平童运军季立耘【审理法官】刘运平童运军季立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长俪;张顺金;秦玉浩;张芸宸【当事人】陈长俪张顺金秦玉浩张芸宸【当事人-个人】陈长俪张顺金秦玉浩张芸宸【代理律师/律所】荆楠迪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安冰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卫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席芳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荆楠迪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安冰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卫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席芳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荆楠迪安冰卫炜席芳芳【代理律所】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长俪;张顺金【被告】秦玉浩;张芸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陈长俪、张顺金主张判令秦玉浩、张芸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29274元。

陈长俪、张顺金提交的《借条》债权凭证为陈长俪、张顺金之女张芸宸单方出具。

陈长俪、张顺金主张涉案款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秦玉浩、张芸宸为共同借款人,理应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建设工程价款保理业务浅析

建设工程价款保理业务浅析

建设⼯程价款保理业务浅析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袁晓波律师刁⽂静律师《民法典》合同编将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种类型单独成编,⼀⽅⾯是为了将国内的保理实务接轨国际条约和惯例,将《国际保理公约》、《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中的相关概念和术语纳⼊到国内固有的法律制度(原《合同法》、《担保法》)并进⾏恰当的制度定位,另⼀⽅⾯,也是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统⼀保理合同的法律适⽤,解决困扰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保理合同效⼒、应收账款转让、保理⼈权利救济、登记公⽰的效⼒等问题。

建设⼯程价款保理,是指建筑施⼯企业将其对建设单位的应收⼯程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施⼯企业提供⼯程施⼯的资⾦成本,以期获得相关的保理融通资⾦,解决其资⾦需求。

那么,⼯程价款保理可能有哪些实务问题需要我们进⾏关注呢?1、⼯程款可保理的范围《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保理⼈提供资⾦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建设⼯程价款保理业务中,能够转让的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已到期的⼯程价款,也包括将有的、⽀付期限尚未届⾄的⼯程价款转让给保理⼈。

因此,实务中可保理⼯程款,既包括⼯程进度款,也包括⼯程结算款,还可以包括质保⾦。

实践中,质保⾦因为被扣除的风险相对较⼤,⼀般不宜做保理的标的。

2、⼯程价款保理的登记公⽰和查询笔者认为,保理的本质仍然是应收账款转让,⽆⾮是具有融资担保功能,具有区别于⼀般债权转让的特殊性,民法典也将之独⽴成章规定为⼀种有名合同。

⽽应收账款转让是基于转让⼈和受让⼈之间的转让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其效⼒仅约束于转让⼈和受让⼈,善意的第三⼈⼀般⽆从知晓。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旦到达应收账款债务⼈,受让⼈就已依法取得债权,那善意第三⼈此后即使再与原转让⼈签订了转让合同,可能⽆法实现订⽴合同的⽬的⽽取得该应收账款。

故出于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需要,应收账款的权属情况、权利限制情况对外进⾏公⽰就具有现实基础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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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工作团队建设情况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目前拥有合伙人49名,执业律师121名。

本所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

2017年3月,破产管理人团队部分律师离职,本所随即指派专业能力过硬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补充到管理人团队。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20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8名,专职律师11名,行政助理1名。

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详见附表一)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本所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工作制度。

二、管理人机构合并、分立情况本所自2014年5月至今未有合并、分立的情况。

三、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情况本所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未出现无故迟到、缺席以及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自2014年5月1月至2017年5月31日,本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2件,其中未结案件2件。

(详见附表二)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一)指导思想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本所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本所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

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批准职工工资性债权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工作报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资产变现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报告等。

(2)对人民法院的内部请示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遇到较重大事件,或对全体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决策事项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请示。

(3)保持与人民法院的经常性沟通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和业务部经理保持与破产案审判长和经办法官的经常性沟通,及时报告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情况和进度,取得人民法院的指导。

(4)阶段性报告和内部请示的流程,按本所工作制度执行并经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发。

由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负责督促报告和请示的批件执行。

2、文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本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并按本所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建立相关的文档。

在整理建档的同时,把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及人民法院送达。

(2)按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一式二份)进行表观审查后一份存档,另一份送审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

接到审计机构的审查意见后,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提出确认与否的意见并报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署后存档,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向债权人发《债权确认情况通知函》。

(3)按事务所制度规定建立文档收发制度,并提高文档流转办理的速度。

3、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债务人财产的接管。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债务人已经停产,原企业管理人员不易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处于非有效管理的混乱状态。

给管理人的接管工作造成了困难的情况下,管理人必须动员债务人的留守人员的大力配合与协助,必要时采用以公告形式宣布印章作废、提起返还破产财产诉讼程序等措施。

(2)债务人财产的管理①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向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函”。

并根据回函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途径的催收程序,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②对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实物资产进行查询寻找和追索,必要时采用诉讼手段追索。

③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知情人的举报,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受理破产案企业的资产进行追索。

4、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将与破产案相关的信息,如债权人申报情况、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破产财产变卖情况等通过书面形式传达到全体债权人和与本案相关人。

六、工作特色及解决问题的建议(一)工作特色及作风1、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正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企业的破产而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尚未能让社会大众所接受。

因此,在执行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时,将面临大量的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工作。

这就需要管理人在自己加强学习的前提下,努力做好对群体性矛盾的化解工作。

根据管理人的经验:在处理破产案中的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耐心进行相关说服宣传。

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目标。

同时在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的前提下,并保持一定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特别是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处理中更应该在考虑整个破产案件处理的需要,把握原则与灵活的对立统一。

既要坚持法治合理原则,又不能成为广大职工和债权人的对立面。

3、企业破产案涉及较多的复杂的经济关系,管理人在执行相应业务和处理这些复杂关系时要深入调查,理清头绪。

不能以主观意见来代替客观的事实,要坚持以证据说话的原则。

4、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所有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加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方法。

(二)经典案例介绍第一类:重大破产案件代表性案例(破产重整、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负债总额超1亿元破产清算、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上海海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上海海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由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与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国内合资有限公司。

在市场竞争下,该公司的产品已经不符合市场需求,使得公司资产负债率极高,审计负债总额超过2亿元。

经清理核对公司应收款与其他应收款两项合计达500多户,由于债务人遍布全国各地,给审查与催讨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管理人根据相关调查信息发出上百份《偿还债务通知书》的同时,分成多个工作小组奔赴全国17个省市及上海15个行政区县,向近80户债务人催讨债款。

在调查和清理资产与长期投资方面,针对5家长期投资的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于近期进行公开拍卖、保结注销收回投资等处理工作。

另外,本案还涉及包括3处公司职工宿舍在内的多处房产、以及无形资产的处理工作等。

第二类:重大清算案件代表性案例➢上海英美景记-皇宫康乐总汇有限公司清算案件上海英美景记-皇宫康乐总汇有限公司设立于1992年,是一家由黄浦区体育局下属事业单位与台湾自然人共同投资的港台合作企业。

由于股东双方之间产生分歧,由中方股东提出并由贸仲会裁决终止合作合同,随后被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裁定强制清算。

清算组接管后,一方面冲破外方股东的重重阻挠,在外方股东拒不交出公司公章、法人章以及一些重要经济合同文件的情况下,仍坚持清理公司资产,处理公司错综复杂的债权,甚至为清收公司债务,向多个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公司追回上百万元的损失;另一方面,考虑到企业清算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仍以原企业的场所继续经营,以保证清算企业的最大资产化,延用公司原有员工共21人,与原有租户维持租赁关系,出租部分房屋收取资金,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收取停车收入,针对继续经营所涉税务问题与黄浦区税务局沟通;此外,在债权审核方面,最终确认14家债权人,债权金额人民币7000多万,以及美元200多万。

由于资产和债务较大,另外更要兼顾配合黄浦区政府对公司名下土地的长期规划使用蓝图,导致清算工作时间长、难度大。

目前,在清算组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清算方案得到法院和区政府的认可,清算工作得到巨大进展。

➢中外企业精品展销有限公司清算案件上海中外企业精品展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由上海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上海市金属材料总公司、上海市木材总公司、上海市化工轻工总公司等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在清算组接管后发现,该公司由于存在职工参股,因此自然人股东多达38名;且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之间长期存在难以调和的分歧和矛盾,导致清算工作一直难以推进。

另外,该公司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上海汽车汽配商厦,曾是90年代上海汽车汽配行业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目前汽配商厦已因跟不上市场经济脚步而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然而,由于此商厦由自然人股东控制经营权,为了维护他们的私人利益,自然人股东们坚决不允许清算组插手清理汽配商厦资产,进而导致清算组至今无法清理中外精品公司全部资产。

清算组已多次向管辖法院反映此情况,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移交汽配商厦所有人员配置及资产给清算组。

由于此情况并未有明确法律规定,管辖法院也已将此案列为典型疑难案件,目前,清算组正联合管辖法院及上海市高院召开协调会,就此强制执行事项尽快定论以推动该清算案件取得实质进展。

第三类:一般破产案件代表性案例➢上海广电计算机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上海广电计算机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系上海仪电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曾为国内著名技术企业,销售收入最高达2.4亿元人民币。

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之管理模式滞后,导致逐年亏损、严重资不抵债。

管理人接手后,经多方调查,向60家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公告,并对每笔债权申报情况进行逐一确认,最终确认的申报债权近4000万元。

对17户共计300多万元应收账款,通过发函并上门或电话跟踪催讨。

最终,在对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逐一理清后报经管辖法院宣告破产。

(三)相关建议本所在办理相关破产清算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公司无法提供财务账册或实际控制人拒绝、拖延提供财务账册的情况,导致清算工作无法展开。

另外,还有在衍生诉讼中遇到很多无法执行的情况。

管理人建议,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法院能够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予以解决。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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