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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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现今诈骗份子越来越猖狂,那关于诈骗罪上诉书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诈骗罪上诉书范文【1】

上诉人:何**,又名何**,男,1 9 xx年1 0月1 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168号。

因本案于20xx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xx年1 2月2 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xx)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xx)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何**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

就本案来说,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理由是:

1、何**有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

何**儿子何**与李**于20xx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约定“何**全家同意”把110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李**。

此契约完全可以履行,即何**有履约能力,并且积极履行。

2、何**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

何**向李**提供的19xx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何屋底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20xx年12月20日何**与何**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何**儿子何**与李**于20xx 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均是真实的,无虚构成份。

3、何**的所作所为均证明其有追求李**实现用地的意图。

一是倒签转让日期是为了方便办证。

何**儿子何**与李**本来于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却将日期写为20xx年12月20日。

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如何**在公安补充侦查卷第10页供述称:“邱**提出推前日期证明是历史遗留问题,方便办证”。

此说法印证吴府函[2006]165号《关于同意完善历史遗留用地手续和清理闲置土地的批复》的有关规定。

二是提供空白证明、规划申请书均是为李**方便办证。

公安二卷第82页《吴川市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第86、87页《同意征地证明》,这是何**向李**提供,何**知道。

其目的不但不是为了诈骗,反而是何**方便李**办证的善意行为。

综上所述,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诈骗的主观故意。

(二)、从客观方面看,何**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

真相的方法,骗取李**财物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何**、何**虚构两块宅基地诈骗李**466000元无事实依据。

本案侦查证据显示,涉案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真正是于20xx年12月20日所订立,涉案的土地来源实真实,并无虚构情节。

1、涉案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真正是于20xx年12月20日所订立,何**供述称其倒签日期与事实不符。

涉案何**与何**儿子何**、何**儿子何**签订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签订时间,应以何**的证言为准。

因为何**是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签订主体之一,而何**、何**则不是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签订主体,对于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是何时签订这个问题,应当以何**的证言为准。

何**证言:“„„于20xx年12月20日,我将我的三小块地皮作如下处置:东面的一小块留给我自己,中间的转让给何**的儿子何**,西面的转让给何**的儿子何**„„在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的卖宅基地人‘何**’三

个字都是我亲笔签名的„„”由此可见,何**在供述中所称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署名时间并非如其供述中所称的“我和何**把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时间刻意推前到20xx年12月20日”,而是该《立断卖宅基地契约》是真正于20xx年12月20日所订立。

所以,何**并没有虚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订立时间。

2、涉案土地来源真实。

涉案土地属于何屋底村集体土地,19xx年以抵债方式转让给何**。

如19xx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何屋底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监于何屋氏宗族何屋村与康氏东海村于19xx年为大镜坡的地皮发生争议纠纷,事拖多年未能平静。

为此,何屋底村民委员会决定向法提出起诉,因当时村里资金短缺,起诉不能正常运转,特向属何屋底村卅世宗族村民何**借有人民币壹万元作起诉使用。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给何**规划位于上高坡宅基地一块,面积330平方米,作为借钱补偿使用,其四至是:何**宅基地距离5米路;南村空地3米巷;西至村空地;北至15米路。

此宅基地作为何**永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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