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

第四条本制度突出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问责,是集团《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延伸。

第二章问责的范围和措施

第五条问责针对的是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队、站、车间、项目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行政问责措施有以下两项:

(一)对事故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降职、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留用查看: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能主动承担责任的,保留原岗位继续任用,留用期为三个月,留用期结束,经考查合格,可继续任职;

降职: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降职任用,且一年内(连续12个月)不得担任同级别以上职务;

撤职:在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且三年内不得担任管理岗位工作;

开除:在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或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岗位员工,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较大的社会影响者,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且不得再次录用。

第三章问责程序

第八条问责工作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重大事故问责由集团安委会组成的事故处理小组实施,在发生重大以上各类事故时启动。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必须配合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事故处理小组应在30日内做出问责决定,报集团安委会批准。

第九条问责工作原则:

(一)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分清事故责任,要明确责任人具体过错,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二)重点追问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者;

(三)要将责任人问责与制度问责结合,同时进行,要查找制度漏洞,改进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事故处理小组在做出问责处理决定上报之前,应当通知并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集团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由集团人力文化部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问责的结果向全集团通报,事故通报由本领域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重大安全事故问责

第十四条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可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处罚额度由集团绩效考核办法确定,对事故责任人按《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给予经济处罚,并按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生产、设备事故

(一)发生特大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领导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

(3)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4)监管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5)责任单位(指子(分)公司、职能部门,下同)主要负责人:对第一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二)发生重大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领导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

(3)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4)监管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

(5)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分管领导给予留用查看处分;

第十六条伤亡责任事故

(一)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2人),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领导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

(3)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4)监管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

(5)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6)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10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发生重伤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3)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分管领导给予降职处分。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

(一)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领导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

(3)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4)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3)监管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

(4)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分管领导给予留用查看处分。

第十八条其它事故参照第十五条“生产、设备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事故处理小组还应综合考虑有关责任人任职时间、日常表现、事故应急处置等因素。

第二十条事故的责任者在事故中死亡、受到重伤构成伤残的,则免除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子(分)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执行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