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规定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
理规定试行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设立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新兴产业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初创企业、快速发展的中小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基金运作方式符合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促进中小企业科学发展。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创新,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一)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有利于促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三)有利于调整中小企业产业结构。
第四条基金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不独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不投资流动性证券、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参股不控股。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基金管理制度和审批基金运行操作规程;
(二)确定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批准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和额度;
(四)批复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八条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核算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管理,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九条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作为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基金管理中心职责,并作为出资人代表,以基金的投资额为限对投资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
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范围。
第十条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操作管理规定;
(二)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支持重点领域内,评估、筛选、推荐基金的支持项目;
(三)受托管理基金,以基金的有偿使用额为限,对使用单位行使监督职责;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六)根据协议和有关要求,组织基金退出有偿使用领域,并及时将回收资金纳入基金管理或上缴省财政;
(七)对基金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基金采取有偿使用方式。
(一)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我省新兴产业初创期小企业、快速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基金运营收益滚入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基金管理中心的托管专户,由基金管理中心按批准的项目和额度拨付至使用单位。
基金管理中心的托管专户应按照财政资金国库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开设。
基金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中心单独建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基金使用情况和会计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股权投资;
(二)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
(三)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对同一单位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上年末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通过阶段参股方式,支持我省重点产业集聚区内的各类初创期小企业以及具有良好行业成长前景、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二)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合作创业投资基金选取的初创期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初创期企业的条件及跟进投资的运作方式参照《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阶段参股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三)企业近2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股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材料;
(五)同意基金投资参股的股东决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跟进投资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
(一)合作创业投资基金对拟投资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及投资协议;
(二)被投资企业同意基金投资参股的股东决议;
(三)参照《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为基金参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对主要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进行参股。
第十九条申请提供反担保业务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与合作银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
(三)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