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法院立案时未过诉讼时效审理时已过诉讼时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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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海鹏案件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海的委托,指派路大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海等人非法拘禁一案的被告人李海的辩护人。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为了较好的履行辩护人职责,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文字材料,会见了被告并认真的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现在依据现实和法律,针对案件追诉时效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和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本案于2008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8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海鹏等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终结。本案中被告人法定最高刑是3年,追诉时效应该是5年,即使从2008年9月28日开始计算至现在本案审也已经超过追讼时效,并且本案不存在追诉时效的中断的相关事由。

本案是否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所谓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一般认为是追诉时效延长,而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即《刑法》第88条规定的两种情况,显然第88条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本案。对于第1款的规定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是否适用本案?我们认为是不适用的,因为88条第1款规定的时效延长的情况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时间条件,被人民法院、公安尽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2、行为条件或事由条件,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判。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才能不论经过多长时间,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追诉.虽然本案中88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条件已经具备,但是行为条件却不具备。88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条件即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行为,应指以逃匿的方式躲避侦查、审判,本案中被告人李海鹏在2008年9月28日被刑拘后,因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后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2008年9月28日到现在被告人李海鹏一直在原居住地生活并且遵守取保候审等法律规定从未出现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所以也就不存在追诉时效延长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之所以规定追诉时效很大原因是犯罪发生后经过一定时期,因犯罪破坏的某些方面的社会秩序及犯罪而引起的社会公众心理失衡的状态已得到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重翻旧案往往会积怨重提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认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即可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的观点是错误的。

《刑法》第88条规定的第1款的规定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当中已经说明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才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这里所指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当包括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两种情形。追诉时效的概念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这里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这就意味着并不是在公诉机关公诉后即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而是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司法机关应当完成全部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追究程序即应当在法定追诉期间内作出对犯罪嫌疑人的终审判决。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84页第三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有“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这里所述的追诉期限是一个期间,追诉”既是个时点概念也是个时间概念,而“开始追诉”仅是个时点概念。从设立追诉时效的立法目的可知,它

不仅要求“开始追诉”的时点行为落在时效内,也要求后续的所有“追诉”行为都落在时效内。也就是说,“追诉时效”中的“追诉”是个时间的概念,“追诉”和“追诉时效”在计时上的关系是期间跟期间的关系,而非时候跟期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也是代表国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追诉行为,应在追诉时效内完成。

《刑法》没有“追诉破时效”的规定,那么,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即使司法机关在时效内追诉了,在被追诉人不逃避的情况下,只要时效期限一到,哪怕案件进展已接近尾声,追诉行为也应被立即叫停并终了。

结合本案虽然在追诉时效期间内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但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审判的情形,因此不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也即本案已经超过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追诉期间,建议人民法院终止案件的审判或撤销案件。

综上所述,希望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做出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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