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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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损害中的责任承担

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损害中的责任承担

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损害中的责任承担摘要:《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将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然,何谓动物的管理人?在各种的饲养动物侵权中如何认定管理人?管理人与饲养人的关系如何认定?《民法典》均无进一步规定,理论上也未达成统一认识,故有必要深入研究。

关键词:管理人;饲养人;责任主体;管理控制1.动物管理人的认定标准(1)管理人的一般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245—1247条、1249条均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作为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但并无对“饲养人”和“管理人”的界限区分,进而导致在司法适用中产生混乱。

对于所有人和实际管理人不一致的饲养动物致害案件中,在责任形态的认定上,我国立法目前对此未作明文规定,而比较法上对此有明确规定,故可供借鉴。

《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1]和《日本民法典》第718条[2]以“使用人”和“占有人”对此做出规定,判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标准,采用对动物的实际管控作为核心,以保管上的过失为归责要件,旨在强调能够直接控制动物者的责任意识根据危险控制理论,对于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也应当符合此标准。

此外在日本法中占有人含义广泛,受托人、借用人等都属于占有人范畴。

《德国民法典》第834条[3]对动物管束人之责任进行规定,由动物管束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动物持有人和动物管束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本条中“动物持有人”和“动物管束人”分别指饲养人和管理人。

动物的管理人基于与饲养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帮助饲养人管理照看饲养动物,虽然此时管理人对动物直接占有并进行管控,但饲养人也不能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

若无合同法律关系,则适用第823条无因管理之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看管人还应当满足获得对动物的独立控制力。

例如仅承担在特定场所投喂动物的喂养员,对于动物的侵害行为一般不宜承担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1核心内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龙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段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倪某某,被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22年9月14日,刘某某将贩卖的牛放在倪某某经营的养牛场内。

当天,刘某某与蒋某某谈好价格,蒋某某购买刘某某的牛。

由于疏于管理,牛从养牛场跑出,刘某某将跑出的牛追回的过程中,牛被龙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惊吓后又跑脱,并将原告致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

故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85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某8天)、护理费640元(80元/天某8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996.65元(20249.70元/年某10%某5年=10124.85、陈某某的生活费14974.49元/年某10%某5年÷4=18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0849.25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已经将牛卖给了蒋某某,蒋某某也当场支付了购牛款6200元,根据交易习惯,蒋某某已经是牛的所有权人,牛致伤原告,应由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与刘某某协商购买刘某某所有的牛,并向刘某某支付了6200元是事实,但6200元是定金,其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将牛送上货车才视为交付,虽然其已支付了定金,但刘某某没有将牛送上货车,牛就跑脱伤人,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刘某某承担。

被告倪某某辩称,其经营养牛场是事实,但刘某某没有将牛放在养牛场内,而是将牛拴在养牛场外的一棵树上,事故发生时,其也不在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与乙某系邻居,两家居住在同一小区。

乙某家中养有一只宠物狗,该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

某日,甲某之子丙某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乙某的宠物狗咬伤,造成严重伤害。

事发后,甲某与乙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的宠物狗是否属于危险动物?2. 乙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三、法院判决1. 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的宠物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2. 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伤害他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被咬伤。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丙某的伤情、治疗费用、误工天数等因素,判决乙某赔偿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宠物狗伤人案件,涉及危险动物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等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动物饲养人责任承担。

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有义务确保其宠物狗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然而,乙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狗伤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受伤。

因此,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饲养动物是人类长久以来的爱好之一,人们通过养狗、养猫、养马、养鸟等方式感受着动物的陪伴和乐趣。

但是,如果饲养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动物可能会对人造成危害。

因此,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犬咬伤行人2016年,成都某小区业主养犬咬伤了小区的一位居民。

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但业主涉嫌未履行养犬登记、养犬证、犬只遛狗、犬只口套等管理义务,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相关职能部门对业主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被咬伤者医疗费用。

该案例表明,养犬需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禽影响健康2019年,在重庆市一所小区内,住户养了鸡和鸭,养殖养殖规模超标、产生恶臭及噪音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居住生态。

此外,养殖家禽时间久了,还容易致人感冒和食物中毒。

职能部门对居民责令其停止养殖家禽,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追究养殖该家禽的权利人法律责任。

因此,养家禽民众应该依据当地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养殖规模宜小,不要养的种类太多,以免影响他人的健康。

案例三:动物对道路安全的威胁2020年,贵州省贵阳市一只猴子进入了城市,一时间引来众人围观。

在尝试捕捉猴子的过程中,该猴子袭击了一名市民并导致其脸部受伤。

类似的案例还有:流浪狗攻击行人、家畜跑到公路上危及交通等等。

这些都表明,人们需要对饲养动物负起责任,尽量避免动物对自身以及他人的伤害。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不应该给他人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饲养不当导致了他人的损失,责任人应该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既能保护动物权益,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和谐共处。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用以规范饲养动物行为,防止动物对人类的伤害。

例如,日本、英国等国家都规定了动物饲养者必须在其财产保险中包含饲养动物责任险的规定,以保障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拟制动物防疫法》规定,养动物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养殖中必须加强动物免疫工作,预防动物疫病传染,避免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动物致人损害》课件

《动物致人损害》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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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致人损害概述 • 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 • 动物致人损害的预防措施 • 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动物致人损害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动物致人损害是指由于动物在无 外力介入的情况下,因自身存在 危险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他人 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
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对动物致人损害的预防和控 制的法律规定。
国际相关法律法规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 议书》中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
定。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中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条款。
案例启示与教训
启示一
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多发生在管理不善、安全措 施不到位的情况下。
01
启示三
建立健全动物致人损害的预防和应急 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相关事件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3
教训二
加强景区、动物园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预防动物伤人事件的
发生。
05
02
启示二
加强动物饲养、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 规宣传和监管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 识和安全意识。
按规定办理养犬证,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狗脱逃伤人。
02
案例二
某农村发生一起牛伤人事件,受害者在田间劳作时被牛攻击,造成身体
多处受伤。经查,牛主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牛伤人事件发生。
03
案例三
某旅游景区发生一起猴子伤人事件,受害者在喂食猴子时被猴子抓伤。
经调查,景区管理方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猴子伤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PPT课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PPT课件
(1)、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这些情况,就足以表明动物园没有过 错,动物园不承担侵权责任。 (2)、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属另一问题。
(五)《侵权责任法》第82条:“流浪狗、流浪猫” 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遗弃、逃逸期间”表明,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 “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 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 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如藏獒、德国黑背、 高加索牧羊犬等)等危险动物(如老虎、狮子、鳄鱼、眼镜王蛇等) 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三、《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绝对无过错责任
3、此过错非彼过错也。
练习2(99年•卷三• 3题)
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2米。一天,甲家夫妇 下田务农,将2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 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 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CD
解析
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 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 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可知,乙可以请求王平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丙的监护人 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A 《侵》80 条 选项C 《侵》78 条 属于消极加害行为 选项D 《侵》81 条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存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动物侵权问题。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探讨动物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突然冲向过路的李某,导致李某腿部受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万元。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宠物狗对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饲养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宠物狗受伤,已经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宠物狗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十四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义务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问题。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一、概述(一)法律的变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归责方式的多元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 免责事由的严格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

《侵权责任法》对于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

3. 增加规定了两种情形:①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7-11民法学-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7-11民法学-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章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第七篇 第十一章
《民法学》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二)第三人过错
第七篇 第十一章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 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 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0条
《民法学》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七篇 第十一章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包括两层含义:
《民法学》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七篇 第十一章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民法学》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七篇 第十一章
饲养人、管理人
责任主体包括
遗弃、逸的动物致害时的责任主体
动物脱离了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占有处于逃逸的状态,或者动物的饲养人或 管理人遗弃了动物时,该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他人损害,包含两层意思:
该饲养动物的行为是导致他人损害的原因,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饲养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是基于该动物本身特有的危险性所引起的
《民法学》
第二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违反管理规定而使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学》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授课案例详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授课案例详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授课案例详解
一、案例概述
某小区内,张某家的宠物狗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冲向正在玩耍的小明。

小明受到惊吓后,摔倒在地,导致手部骨折。

小明的父母为此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用。

二、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在本案例中,张某家的宠物狗突然冲向小明并导致其摔倒受伤,可以认定为张某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结论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判决张某赔偿小明的医疗费用。

同时,法院可以要求张某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案例注解
本案例旨在强调动物饲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遛狗时应当系好牵引绳等,以防止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同时,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5•【分类】其他正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五:犬只致损需担责,法庭调解促和谐——张某诉包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六: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2019年8月,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出行。

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

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

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010.18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较为独特的连续规定了三个并行的无过错责任条款。

其中,第78条脱胎于《民法通则》第127条前段和中段,对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及受害人过错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紧接着,《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特殊的饲养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

第79条是对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是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该指出,这种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三个并行无过错责任条款的规定方式,是比较法上孤例,因此值得我们认真梳理三者的关系。

回顾《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第80条的规定是在“二审稿”中增加的,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近年来,各地动物致人损害增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加大。

为了更好地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进一步明确饲养人的责任。

”而第79条的规定是在“三审稿”中增加的,2009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从上述两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官方说明中可以看出,草案起草机关连续增加两个饲养动物损害无过错责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动物致人损伤PPT课件

动物致人损伤PPT课件

法律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 127 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 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人:饲养人、管理人,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藏獒号称“世界十大猛犬”之首,4月20日 ,惨遭藏獒咬伤胸部、手臂等处的女子李某 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她要求犬主王某赔偿各 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 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 失,合计651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
据《法制晚报》
概念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因饲 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 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 为。
主要内容 第第饲《管失定三三养侵理造的•••••在《未禁动遗人人动权人成,处侵采止物弃过过物责应的应理权取饲园、错错损任当,当饲责安养饲逃造的害法承可适养任全的养逸成表责担以用动》法措危动饲的现任侵不《物第》施险物养饲形的权承侵损7第的动损动养式8一责担权害条饲物害物动7般任或责责9:养 损 责 损物—条,者任任饲动 害 任 害损8款 但 减法的2养物 责 责害条: 能 轻》侵的损 任 任责规够 责第权动害任定证 任7纠物责8的了明 。纷条造任一四损 ”案一成般种害件般他规具是中条人则体因,款损的被如的害饲侵果规的养权在定。动人第;动物故十第物损意章7饲9害或没—养责者有8人1任重特条或:大别有者过规
新加坡规定,养猛犬的主人必须为其豢养的犬只投保10万新元的第三方 责任险。
问题3
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是否都应该 由主人承担赔偿 责任?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一、课程定位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岗位能力课程二、课程总目标知识目标:掌握侵权责任法理论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能力目标: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的学习,合理的分析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件。

素质目标: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重点章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责任抗辩、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一般过错侵权责任举要、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难点章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责任抗辩、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四、实践环节和内容总体设计(无)(一)主要环节安排(二)内容总体设计1、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2、教学见习五、教学进程计划表(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统筹)《侵权责任法》六、教学资料收集和配置设计(一)、使用教材《侵权责任法》张新宝ISBN:978-7-300-17628-4(二)参考材料:1、梁慧星:《侵权责任大重要条文解读》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七、可利用的教学方法(落实到章节)八、作业布置与批改设计使用教材各章节后面的作业让学生做书面作业。

1.作业内容要求:以教学大纲内容为基础,通过练习增强学生对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巩固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和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作业形式与题量:每章内容讲授完毕后将教材课后习题选择一部分,进行一定的练习。

根据本章重、难点要求,布置题量并使难易程度适度,中等水平的学生在一个小时内能够完成的作业量。

题型可是书本课后练习题,也可是能力测试题,或者是课后的参观、调查,要求学生在课后完成。

作业类型以案例和实践活动总结报告为主,以达到测试学生课堂学习情况和课后对所学知识的反映复习巩固和加以实际应用的目的。

3、作业批改设计因班级较多,每次布置的作业,可抽调一部分的作业进行评阅,对发现的主要和倾象性的问题,由教师在课堂上进行集体评讲;对于选择题,先由学生自己完成,然后由教师与学生核对答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评;对于课堂作业和学生的实训报告,分别由教师进行现场讲评和抽阅,并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讲评。

《宠物也会伤害你》课件

《宠物也会伤害你》课件
血等症状。
传播疾病
宠物携带的病原体可通过直接 接触、飞沫、粪便等方式传播 给人类,引起感染。
动物致伤事件
某些宠物如蛇、蜘蛛等可能对 人类造成致命的攻击。
精神压力和心理创伤
与宠物相处过程中,某些宠物 的行为可能给人类带来精神压
力和心理创伤。
01
常见宠物及其危险 性

01
02
03
狗咬伤
狗虽然是人类的忠实伙伴 ,但有时也会因为恐惧、 疼痛等原因攻击人类,造 成咬伤。
其他宠物
蛇类咬伤
蛇类是危险的动物,如果不了解 其习性和如何处理,很容易被咬
伤。
啮齿动物咬伤
啮齿动物如仓鼠、兔子等,虽然体 型较小,但牙齿尖锐,咬伤后也需 要及时处理。
鸟类啄伤
鸟类在感到威胁或受到惊吓时,可 能会啄伤人的皮肤。
01
如何防止宠物伤害
学习宠物的基本行为和习惯
了解不同宠物的基本行为特点和习惯,例如猫狗的习性、喜 好、恐惧等。
包扎伤口
用无菌纱布轻轻包扎伤口,避免使用 绷带或胶布,以免造成过敏。
接种疫苗的重要性
预防狂犬病
接种狂犬疫苗是预防狂犬病的最 有效手段,特别是对于经常接触
宠物的人。
预防其他传染病
接种其他相关疫苗可以预防由宠 物传播的疾病,如破伤风、钩端
螺旋体病等。
保护自己和家人
接种疫苗可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 健康,降低感染疾病的风险。
治疗
加强宠物伤害治疗的研究,提高治愈 率和降低并发症的发生。
预防
掌握预防宠物伤害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宠物管理和教育
管理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宠物 饲养和经营行为。

《动物致人损害》课件

《动物致人损害》课件
致命伤害,如失血过多、重要器官受损或感 染导致的系统性衰竭。
动物种类

狼是具有高度攻击性的动物,常见于野外。

蛇是危险的爬行动物,咬伤后可能导致中毒。
猫头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猫头鹰是夜行鸟类,近距离接触可能导致攻击。

虎是大型猫科动物,具有强大的攻击力。
常见伤害类型
1 咬伤
某些动物具有锐利的牙齿和强大的咬合力,造成皮肤刺破和组织损伤。
救护措施
立即寻求医疗援助并告知医生受伤的情况, 接受专业护理。
环保倡导
1 保护野生动植物
我们应当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确保 它们继续存活下去。
2 重视生态平衡
理解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努力维护自然界 的平衡。
结束语
通过了解动物致人损害,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并促进与动物的和谐共处。

虎是世界上最大的 猫科动物,其强大 的力量和攻击性使 其成为危险的动物。
鲨鱼
鲨鱼是水中的凶猛 动物,其锋利的牙 齿和快速的游动速 度使其成为咬伤人 类的风险。

熊是非常强大的动 物,它们可以造成 严重的伤害或死亡。
豹子
豹子是世界上最迅 捷的猫科动物之一, 具有强大的攻击能 力。
安全防范
1
家庭安全
《动物致人损害》PPT课 件
动物致人损害是一个重要的话题,本课件将通过介绍损害等级分类、动物种 类以及常见伤害类型,带您了解这一问题。
损害等级分类
1级
轻微伤害,如表面的划伤或轻微的咬伤。
2级
中度伤害,如切割伤或抓伤,需要医疗干预。
3级
重度伤害,如骨折、深度撕裂伤或大面积的 刺伤,需要紧急救治。
4级

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狗作为家庭的一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

然而,宠物狗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宠物狗伤人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宠物狗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在自家小区内遛狗时,其宠物狗突然扑向邻居李某,造成李某身体多处受伤。

事发后,张某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但李某的伤势较为严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认为狗伤人事件是意外事件,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宠物狗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2. 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宠物狗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宠物狗在未受到任何外界刺激的情况下突然攻击李某,且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宠物狗伤人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

(二)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宠物狗伤人事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张某在事发后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且在事发后与李某进行了沟通,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三)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本案中,李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启示1. 饲养宠物狗的市民应加强宠物狗的管理,避免宠物狗伤人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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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久凤,女,39岁。

委托代理人王星平。

委托代理人张文文。

被告包景营,男,51岁。

委托代理人张武屏。

原告张久凤与被告包景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继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久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星平、张文文,被告包景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武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与被告系邻居。

2009年8月31日1时许,原告在经过被告房屋时被被告所养的狼狗咬伤。

原告被咬后当即被送往屏南县防疫站,县防疫站在查看了原告的伤情,并打了二针疫苗后告知应立即送往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之后,原告被送进屏南县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多处被狗咬伤,多处皮肤撕裂伤伴缺损;左手掌6处不规则裂口,手腕背侧2处长约6cm,余伤口长约0.5cm至4cm之间;左大腿4处不规则裂口,长约1cm、3cm、5cm及7cm;右小腿1处不规则裂口,长约7cm;上述裂口深达肌肉表层,污染少许,出血较多,部分皮肤及肌肉撕裂伴少许缺损,皮片血供较差;伤口周边可见多个齿痕及出血癍,红肿明显。

9月1日,原、被告双方一起到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告注射了5针免疫球蛋白。

从福州回来后,原告继续在屏南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9月19日出院,住院天数合计20天,共花费医疗费3486.47元。

鉴于原告全身有多处被咬伤,且被咬伤的痕迹较深,留下疤痕,因此,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去除疤痕等美容费用1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并毫无责任心的任其在有陌生人经过的通道内活动,进而导致原告被其狗咬伤,不但给原告带来肉体上的痛苦,耽误工作所遭受的损失,更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

原告平时就极其害怕狗,而且狂犬病毒潜伏期最长可达30余年,原告所遭受的精神压力及痛苦无疑是巨大的。

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以下经济损失:1、医疗费3 486.47元;2、误工费4 200元;3、护理费3 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5、美容费10 0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0 986.4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 8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人民币39 186.47元。

被告辩称,一、原告主张其于2009年8月31日1时许,在经过被告房屋时被被告所养的狼狗咬伤。

事实上,被告从未饲养过狼狗,原告也没证据证明其是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的,因此,原告主张被被告饲养的狼狗咬伤的事实依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是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的,那么,原告未经被告许可,擅自进入被告圈养动物的范围,而被狗咬伤,其本身也有过错,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问题。

1、关于医疗费3486.47元,应当扣除其中的营养药物费用232.57元;2、原告未造成实际误工损失,其主张误工损失与本案实际不符;3、关于护理费,应当以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20天计算,其标准请求法院依法认定;4、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太高,应当调整为10元/天;5、原告主张美容费10000元,缺乏美容必要性的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不足,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6、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不予支持;7、被告已支付给原告1800元,应从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8、被告为原告支付狂犬疫苗以及注射免疫球蛋白等费用合计1783元,应计入本案赔偿总额。

综上,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1日,原告被狗咬伤,当即被送往屏南县防疫站打了两针疫苗,医生建议原告去福建省疾病控制中心注射免疫球蛋白。

9月1日,原、被告一起到福建省疾病控制中心注射免疫球蛋白,回来后原告又住屏南县医院治疗,9月19日出院。

经医生诊断:原告多处皮肤撕裂伤伴缺损。

左手掌6处不规则裂口,手腕背侧2处长约6cm,余伤口长约0.5cm至4cm之间,左大腿4处不规则裂口,长约1cm、3cm、5cm、7cm, 右小腿1处不规则裂口,长约7cm。

上述裂口深达肌肉表层,污染少许,出血较多,部分皮肤及肌肉撕裂伤伴缺损,皮片血供较差,伤口周边可见多个齿痕及出血癍,红肿明显。

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告是否被被告所养的狗咬伤?2、原告自身是否有过错?3、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的计算问题?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

原告主张从被告对原告被狗咬后的行为,可以看出狗确实是被告所养。

且原告当时也有到派出所报案,并作了笔录,说明是被被告的狗咬伤的。

为此,原告提供照片一张,证明被告的房屋是原告去父亲的宅基地的必经之路。

被告承认其家有养狗,原告的父亲在其房屋旁边有块空地。

当时原告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打电话叫他去派出所,他不知道什么事,就去派出所聊了一会儿就走了。

被告认为,原告是不是在经过被告房屋时被狗咬伤,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帮助行为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原告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报案的笔录,且报案笔录只是一个记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从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答辩以及原告提供的照片可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家有养狗;原告父亲在被告房屋旁边有块宅基地,原告去其父亲的宅基地必须经过被告房屋;原告被狗咬后即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打电话通知被告去了派出所;原、被告双方一起到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告注射了五针免疫球蛋白,被告为原告支付了狂犬疫苗以及免疫球蛋白等费用合计1783元,后又支付1800元给原告。

综上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可认定原告主张的“原告在经过被告房屋时被被告所养的狗咬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且被告也不能就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

被告主张原告在本案中自身有过错。

被告认为,从原告提供的照片中可以看到,当时养狗的地方有门,原告从门外可以看到里面是否有狗,且被告家的门都有钩起来,在门口角落里还有警示牌。

原告未经被告许可,擅自进入被告圈养动物范围,而被狗咬伤,其本身也有过错,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原告认为,原告去父亲的宅基地必须经过被告的房屋,原告不知道被告家的狗会伤人,被告家门口也没有挂警示牌。

被告家的狗当时就在原告父亲的宅基地上,没有用铁链拴起来,原告一推门进去,狗就冲出来了,原告没有故意激怒狗的行为。

因此,原告自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规定明确了在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不是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而是在受害人有过错并且是其过错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由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被告是否有警示牌或拴养狗,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或第三人有故意殴打、挑逗狗等过错行为。

因此,被告主张原告自身有过错,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3486.47元;误工费70元/天×60天=4200元;护理费60元/天×50天=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20天=300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一屏南县医院病历卡,证明原告2009年8月31日入院治疗,原告身上多处被咬伤;证据二屏南县医院出院小结,证明原告2009年8月31日住院,9月19日出院,住院天数为20天,原告多处被狗咬伤,多处皮肤撕裂伤伴缺损。

左手掌6处不规则裂口,左大腿4处不规则裂,右小腿1处不规则裂口;证据三屏南县医院医嘱单及费用汇总清单,证明原告的用药情况;证据四屏南县医院医疗机构住院票据,证明原告花去医疗费用3486.47元;证据五宁德市公路局屏南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因被狗咬伤,于2009年8月31日到2009年10月11日请假,被扣外勤补贴129元,生产奖金487元,合计616元。

另外,因为原告身上多处被狗咬伤,留下多处疤痕,到医院去询问医生,医生的答复是要去除这些疤痕最少要花费1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美容费10000元;同时原告平时就极其害怕狗,而且狂犬病毒潜伏期最长可达30余年,原告所遭受的精神压力及痛苦无疑是巨大的,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及待证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是被告饲养的狗把原告咬伤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属于营养用药的费用232.57元应予以剔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质证认为,从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首页,都说明原告是治愈才出院的,并且在9月19日之后原告没有门诊的治疗情况记录,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实际住院治疗的天数即20天计算;且原告应按实际误工损失请求误工赔偿;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太高,应调整为10元/天;原告主张的美容费10000元,缺乏美容必要性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1800元,应从本案的赔偿总额中扣除;被告为原告支付的狂犬疫苗以及注射免疫球蛋白等费用合计1783元,也应当计入本案的赔偿总额。

本院认为,1、原告主张医疗费3486.47元,原告提供证据屏南县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单和费用清单,以及住院票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486.47元予以确认。

被告认为医疗费中有232.57元属营养用药应予以剔除,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误工费4200元,但提供的证据五只能证明原告误工损失为616元,其他误工损失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616元予以确认,其余误工费本院不予确认。

3、原告主张护理费3000元,从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和出院小结来看,原告是治愈才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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