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涛诉林某凤等财产损害纠纷案 ——宠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宠物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在给我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宠物伤害他人事件为例,分析宠物法律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宠物狗咬伤人的事件。
受害者小王(化名)在小区散步时,被邻居家的宠物狗咬伤。
事发后,小王立即就医,并要求狗主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然而,狗主人认为狗是自己的财产,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宠物伤害他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狗主人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宠物伤害他人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本案中,小王因宠物狗咬伤而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宠物饲养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动物进行定期防疫;(二)不得让动物伤害他人;(三)不得放任动物乱跑;(四)不得饲养禁养动物。
本案中,狗主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宠物狗咬伤他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宠物伤害他人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小王在事发时正在散步,并未对宠物狗进行挑衅,因此狗主人不能以小王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免除责任。
本案中,宠物狗咬伤他人,狗主人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狗主人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这起宠物法律事件提醒我们,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宠物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
浅析《侵权责任法》第80条
浅析《侵权责任法》第80条作者:徐丹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08期摘要:《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尤其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时适用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80条被理解为无免责事由的侵权责任条款,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80条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适用,且在饲养人责任的减轻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动物致人损害公平原则限制责任减轻制度《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了我国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也重申这一归责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律规定确立了《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普通动物致人损害更为严格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呢?该条款是绝对无免责事由吗?一、《侵权责任法》第80条存在免责事由王利明教授认为,从《侵权责任法》第80条条文的表述来看,即使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考虑到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免责。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尽到了比饲养普通动物更高的注意义务,是由于受害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故意挑逗烈性犬受致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数额应当适量减少。
肯定会有人提出这样的说法,禁止饲养的动物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尤其是法律规范性文件已经禁止明文禁止,在这样的前提下饲养人仍要饲养烈性动物,那么饲养人就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
笔者承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确实存在一个违法的行为,并且这样的先行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这并不影响禁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只影响责任减轻程度。
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与乙某系邻居,两家居住在同一小区。
乙某家中养有一只宠物狗,该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
某日,甲某之子丙某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乙某的宠物狗咬伤,造成严重伤害。
事发后,甲某与乙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的宠物狗是否属于危险动物?2. 乙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三、法院判决1. 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的宠物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2. 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伤害他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被咬伤。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丙某的伤情、治疗费用、误工天数等因素,判决乙某赔偿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宠物狗伤人案件,涉及危险动物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等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动物饲养人责任承担。
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有义务确保其宠物狗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然而,乙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狗伤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受伤。
因此,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坠狗案例分析如果不从安全措施考虑
坠狗案例分析如果不从安全措施考虑简单来看,动物从空中坠下,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在可以找到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动物侵权,被侵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1]向狗主人追究侵权责任,要求狗主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是狗从高层建筑物坠落,被侵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2]向该建筑物所涉及的需要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追究责任,这栋建筑物的使用人、管理人和所有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在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则被侵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3]要求建筑物的相关责任人承担无过错的补偿责任。
但是在“高空坠狗”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上述条款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高空坠狗”中狗的归属,狗作为一种有生命的生物,并不能完全被认定为是抛掷物,它也可能会是自主坠落物,所以还需要根据“狗”的归属来进行侵权责任的认定。
抛掷物是指人为从高空中抛出或抛向高空的物品,是在人为控制下对该物品实施了积极的作为行为后从高空坠落的物体。
自主坠落物是指没有人为因素控制的从高空坠落的物品,一般多是有生命的物体,是坠落物体自身实施积极行为后才从高空坠落。
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举的第一个案例来说,在本案中找不到狗主人,无法确认责任主体,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高空落下的狗只能被认定为“抛掷物”。
对于被侵权的女子来说,只能基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将该楼的其他所有住户当做侵权人进行追偿,法院也只能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情认定侵权责任。
对于该楼的住户来说,被起诉的住户则需要自证清白才能不为“高空坠狗”的主人“背锅”,例如:证明自己不养狗、案发当天家里没有人或窗户安装有非常密实的铁栅栏等证据,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这些住户们可能不得不需要向被侵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人摔狗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人摔狗事件。
当事人甲某饲养了一只宠物狗,某日,甲某带着宠物狗在小区内散步。
在散步过程中,宠物狗突然冲向正在散步的乙某,将乙某撞倒在地。
乙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腿骨折,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
乙某认为甲某饲养的宠物狗对其实施了攻击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害,于是将甲某告上法庭,要求甲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宠物狗的饲养人甲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分析宠物狗攻击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饲养人甲某的过错,以及乙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案例分析1. 宠物狗攻击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饲养人甲某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对宠物狗有管理义务。
宠物狗在甲某的监护下突然冲向乙某,将乙某撞倒,造成了乙某的损害。
因此,宠物狗攻击乙某的行为属于饲养人甲某的过错。
2. 乙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本案中,乙某在散步过程中被宠物狗撞倒,造成了损害。
从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乙某在宠物狗冲向其时并未做出故意挑逗或激怒宠物狗的行为。
因此,乙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3. 饲养人甲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宠物狗攻击乙某的行为属于饲养人甲某的过错,且乙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此,饲养人甲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对宠物狗有管理义务。
宠物狗在甲某的监护下攻击乙某,给乙某造成了损害。
甲某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2法师 方乐睿
1.一般规定:无过错责任 2.绝对无过错责任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4.动物于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
1.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 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 责任。
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致人损害
过错推定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
例1: 甲边走路边玩手机,乙饲养的旺财见甲颇为怪异,
挣脱绳索,冲出将甲咬伤。
2.绝对无过错责任
①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 损害
②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例2: 甲饲养一条眼镜王蛇,经常带它出来玩,乙十分羡
慕,请求甲借来玩玩。甲声明,如果被咬伤责任自 负,乙同意。结果乙在抚弄之时,被蛇咬伤,花了 九牛二虎之力才救活。
例5: 甲养了一条眼镜蛇,听说养眼镜蛇违法,将该蛇放
生到深山老林里,1年后,下山的眼镜蛇将路人乙 咬伤。
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 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路经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
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
承担?( )(2003年卷三单选第2题)
C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一般规定 动物于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
绝对无过错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 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课件
国家补偿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经济 补偿。
国家补偿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定,通常适用于受害人生活 困难等情况。
国家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补偿标 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04
法律责任与制裁
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课件
目录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 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 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 法律责任与制裁 • 案例分析
01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概述
定义与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 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 任。
特征
具有特定性、不可转移性、责任 主体特定性、责任形态的无过错 性。
直接责任
动物饲养人应对其饲养的 动物致人损害承担直接责 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连带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动物饲养 人与其他责任人共同承担 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受害 人的损失。
替代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动物饲养 人作为动物的监护人,承 担替代责任,为动物的致 害行为承担责任。
动物饲养人的责任限制
免责事由
在某些情况下,动物饲养人可以 提出免责事由,证明其已尽到必 要的注意和保护义务,不应承担
责任构成要件
存在饲养动物造成损 害的事实。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具有过错。
损害事实与饲养动物 的加害行为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 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平补偿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无法确定加害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受益人 给予受害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案例二: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来陪伴自己的生活。
养宠物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宠物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饲养动物的责任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个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养狗人士,他家里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萨摩耶犬。
一天,旺财跑出家门,误伤了邻居家的小孩。
邻居家的小孩因此受伤,需前往医院救治,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
邻居对此事感到愤怒,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即因饲养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而产生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对旺财在案发时的行为和造成邻居小孩受伤的事实负有责任。
在这一点上,小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旺财的确是他养的宠物,并且在案发时是在他的监管之下。
邻居家的小孩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旺财的攻击而受伤的。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饲养动物所造成的伤害,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宠物主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宠物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邻居家的小孩来说,他也有权利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计算。
宠物主人应当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并且不能以宠物的性格等因素作为免责的理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宠物主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等。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养宠物人士对于责任问题的重视,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培养,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示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近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有人承担责任吗
一、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有人承担责任吗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要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情形下,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依据危险责任理论,饲养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且占有该动物,因此负有承担该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以及该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82条确立的归责原则、责任承担主体并不完善,实践操作性不强。
还可能存在如下责任主体:1.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流浪动物一旦被新的饲养人、管理人所占有,或者基于无因管理,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原饲养人、管理人就完全失去了对该流浪动物的管控能力,致人损害的危险即转由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在其享有饲养该流浪动物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理所应当需要对该流浪动物进行管控,承担相应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好心投喂人责任所谓“投喂人”仅是为流浪动物定期或不定期提供食物的良善之人。
并无对流浪动物形成占有的意思表示,亦不负有管理控制义务,不能将其认定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自然就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但若由于投喂人的投喂行为存在不当,引起了流浪动物在某一特定区域(如小区)的聚集,增加了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则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责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或《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严重影响小区环境卫生、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流浪动物负有管理义务。
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范围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四是致人死亡。
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4、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动物攻击人类责任划分案例分析
动物攻击人类责任划分案例分析动物攻击人类责任划分案例分析案例一:狗咬人事件事件时间:2008年6月15日细节:在2008年6月15日,小明作为一名快递员,正在送快递时,不慎进入某家住宅的后院。
该住宅主人饲养有一只名为旺财的大型狗。
旺财见到陌生人进入了自家庭院,感到威胁并立即对小明展开攻击,咬伤了小明的手臂和腿部。
小明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因此导致工作中断,并且需要长时间的康复。
责任划分:根据我国民事责任法的规定,动物的攻击行为一般属于动物侵权行为。
根据案例中的情况,旺财是在其主人的专有权范围内进行攻击行为的,主人对于旺财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因此,主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对小明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并对狗予以适当的处罚。
律师点评:在该案例中,由于是快递员无意间进入了住宅的后院,属于非法侵入行为。
因此,旺财对小明的攻击行为可能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旺财的主人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此案中,主人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狗对陌生人的攻击行为,也未负有特殊责任告知来访者狗的存在。
因此,主人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动物园驯兽师被老虎袭击事件事件时间:2005年9月3日细节:2005年9月3日,在某动物园中,一位名为张师傅的驯兽师正在进行虎类表演,他与老虎之间通过长期的密切接触建立了信任。
然而,在表演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老虎突然发怒,猛扑向张师傅,并将其抓伤致死。
责任划分:动物园作为动物的合法监护人,应负有对动物和公众安全的保护责任。
然而,在此案中,需要分析驯兽师是否存在疏忽、不慎或其他不当行为。
如果经调查发现驯兽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了老虎对他的攻击,那么驯兽师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点评:在动物园中,由于野生动物的本能和不可预测性,驯养与管理野生动物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于动物园来说,除了提供安全保障之外,还需要确保员工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训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
案例一:狗咬人事件
某日,小明在公园散步时,被一只无主的狗咬伤。
小明随后向狗主人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小明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案例二:畜牧场负责人责任
某养猪场由于不当的饲养管理引发了猪瘟疫情,导致周边农民的猪患病或死亡。
农民将养猪场的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养猪场负责人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农民因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马匹伤人事件
某游乐场提供马匹供游客骑乘,一位游客在骑乘过程中被马匹突然抬蹄踢伤。
游客向游乐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法院判决游乐场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游客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案例四:养蜜蜂引发邻里纠纷
某居民在自家后院养蜜蜂,蜜蜂飞入邻居家中,引发邻居过敏反应。
邻居向居民提起诉讼,要求居民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居民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邻居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案例五:饲养动物损害农作物
某农民在农田旁边放养了一批鸭子,这些鸭子频繁进入邻近农民
的农田,破坏了农民的庄稼。
农民将饲养鸭子的农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庄稼的损失。
法院判决饲养鸭子的农民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农民因鸭子破坏庄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例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例
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犬类
攻击事件。
这些事件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
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
2018年,某市一名女子在散步时被一只犬类攻击,导致其多处受伤。
经过调查,该犬系其主人饲养的宠物犬,但由于主人未对其进行管控,导致其攻击他人。
最终,该主人被判处拘留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2019年,某市一名男子在散步时被一只犬类攻击,导致其手臂多处受伤。
经过调查,该犬系其邻居饲养的宠物犬,但由于邻居未对其进行
管控,导致其攻击他人。
最终,该邻居被判处行政拘留并赔偿受害人
经济损失。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因为饲养动物者未对其进行管控而导致的损害事件。
在我国,饲养动物者有义务对其饲养的动物进行管控,防止其对他人
造成伤害。
如果饲养动物者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其动物攻击他人,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饲养动物者应该加强对其动物的管控,避
免其对他人造成伤害。
同时,公众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犬
类攻击等情况时,应该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让社会更加和谐安全。
浅析动物坠楼伤人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浅析动物坠楼伤人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者:柳晓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3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逐渐形成了高楼林立的居住格局。
然而,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宠物也被饲养在高楼之中,因此出现的动物致人损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涌现。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其已有规定,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对此作了补充,但其适用到具体案件时,仍然存在很大争议。
本文以重庆藏獒坠楼案为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选择及适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关键词物件动物致害责任法律适用作者简介:柳晓燕,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68-02一、案情简介及法律适用争议2007年6月3日,张某在路过某小区时被一只从9楼阳台跳出坠地的藏獒砸成重伤,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十四万余元。
同年8月18日,原告张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张某就此事起诉了藏獒的饲养人晏某和戴某,并要求一百五十万余元的赔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饲养动物侵犯他人权益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晏某、戴某二人是夫妻关系,藏獒是由二人共同饲养,应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张某总计七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由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特殊侵权纠纷。
因饲养动物管理不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部分事实不清,部分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改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并无太大分歧,争议主要在于以下问题:适用一般过错原则,还是特殊侵权规则;构成动物侵权责任,还是一般物件致人损害责任;若构成动物侵权,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一般动物致人损害条款,还是适用第80条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规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5•【分类】其他正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五:犬只致损需担责,法庭调解促和谐——张某诉包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六: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2019年8月,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出行。
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
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
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010.18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随之增多,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但相关立法仍很不完善,一些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保护社会公众安全。
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2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含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及《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我们必须先了解哪些是属于“饲养的动物”。
不同国家及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控制力”;(3)饲养的动物须是依其自身的野性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1]根据以上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下,则不需要过错这个要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所以首先得满足大范围的要求。
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界定
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界定——基于《民法典》的法律分析与案例探讨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
然而,宠物在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可能因为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他人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
当这样的事件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来处理相关责任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并通过具体案例加深理解。
一、法律依据概述根据《民法典》,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对因其宠物造成的损害负有侵权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失以及财物损坏等。
但是,《民法典》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则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此外,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特殊情形,《民法典》也有相应的条款予以规范。
二、案例分析为了更直观地展示法律规定如何应用于实际生活中,下面列举几个典型案例进行解析:案例一:遛狗未牵绳引发交通事故某市居民甲在小区内遛狗时未按规定使用牵引绳,导致其犬只突然冲向正在骑行电动车的乙,造成乙摔倒受伤。
经法院审理认定,甲作为宠物主人未能妥善管理自己的宠物,违反了当地关于文明养犬的规定,因此需对乙的人身伤害及车辆损失负责赔偿。
案例二:儿童挑逗宠物猫被抓伤在一个社区公园里,一名儿童丙不顾家长劝阻执意去抚摸一只陌生的猫,结果被猫抓伤。
事后调查发现,这只猫属于丁所有,且平时性格温顺。
由于是儿童主动挑衅所致,法院最终判决由儿童父母自行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同时考虑到丁也未尽到充分的安全警示义务,所以也需要适当补偿。
案例三:流浪动物收容所疏忽致人损害戊是一家非营利性质的流浪动物收容所负责人,在一次外出救援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忘记关闭大门,导致数只收容所内的狗逃逸并咬伤了路过的己。
法院认为戊虽然出于善意目的救助流浪动物,但在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故判决其应对己遭受的身体伤害给予合理赔偿。
三、预防措施与建议针对如何避免宠物致人损害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于文明养宠的认识,增强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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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涛诉林某凤等财产损害纠纷案
——宠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彭某涛将其名下粤G76Z19号车辆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嘉年华国际公寓楼下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处于嘉年华国际公寓2124号房阳台外对应的地面位置。
当日上午11时许,嘉年华国际公寓的保安于巡逻时发现一白色犬只从公寓楼高层坠落并砸中彭某涛的车辆,导致彭某涛车辆受损。
彭某涛到达现场后立即报警处理,经调查,坠楼小狗系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即林某凤与何某央所饲养。
彭某涛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凤与何某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凤与何某央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某涛的车辆,给彭某涛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彭某涛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林某凤与何某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涛对于车辆的损失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此不能减轻二人的侵权责任。
2020年1月9日,判决林某凤、何某央赔偿彭某涛损失1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本案犬只饲养人疏于管理,以致犬只坠落砸损他人财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警醒动物饲养人要严格饲养动物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