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作业饲养动物致人受伤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
根据《民法典》,动物园需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证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按照过错推定进行责任划分。
原告只需要证明动物园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动物园过错依法实行推定。
动物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1核心内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龙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段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倪某某,被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22年9月14日,刘某某将贩卖的牛放在倪某某经营的养牛场内。
当天,刘某某与蒋某某谈好价格,蒋某某购买刘某某的牛。
由于疏于管理,牛从养牛场跑出,刘某某将跑出的牛追回的过程中,牛被龙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惊吓后又跑脱,并将原告致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
故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85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某8天)、护理费640元(80元/天某8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996.65元(20249.70元/年某10%某5年=10124.85、陈某某的生活费14974.49元/年某10%某5年÷4=18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0849.25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已经将牛卖给了蒋某某,蒋某某也当场支付了购牛款6200元,根据交易习惯,蒋某某已经是牛的所有权人,牛致伤原告,应由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与刘某某协商购买刘某某所有的牛,并向刘某某支付了6200元是事实,但6200元是定金,其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将牛送上货车才视为交付,虽然其已支付了定金,但刘某某没有将牛送上货车,牛就跑脱伤人,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刘某某承担。
被告倪某某辩称,其经营养牛场是事实,但刘某某没有将牛放在养牛场内,而是将牛拴在养牛场外的一棵树上,事故发生时,其也不在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与乙某系邻居,两家居住在同一小区。
乙某家中养有一只宠物狗,该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
某日,甲某之子丙某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乙某的宠物狗咬伤,造成严重伤害。
事发后,甲某与乙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的宠物狗是否属于危险动物?2. 乙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三、法院判决1. 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的宠物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2. 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伤害他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被咬伤。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丙某的伤情、治疗费用、误工天数等因素,判决乙某赔偿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宠物狗伤人案件,涉及危险动物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等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动物饲养人责任承担。
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有义务确保其宠物狗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然而,乙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狗伤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受伤。
因此,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例:2020年9月3日19时左右,刘某从农田务工回家,途经杨某家门口处,被杨某家豢养的狗咬伤。
事发后,刘某当即报警,杨营派出所派员出警到事发地点调查有关情况,杨某称:让刘某先去看病,愿意随后承担医药费。
民警遂离开。
刘某到镇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治疗,支付诊疗费1688元。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某赔偿医疗费1688元、误工费3600元,合计5288元;2.诉讼费用由杨某承担。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1明损害是因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据此,杨某饲养的家犬致伤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损失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但刘某请求杨某承担其误工费损失的主张,因没有提交其致伤足以造成误工损失的证据,故对刘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因刘某的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合理分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1688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小动物本身很可爱,但也免不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威胁,经常会有人被宠物抓伤的情况发生,如果自己的宠物对别人造成了伤害,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件(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
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饲养烈性动物的危害性生活中,在人多且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常会见到狗的主人带着大型犬、烈性犬悠闲自在地在公共场地遛犬,有的甚至不拴狗链、不戴嘴套,给周围的居民尤其是对老人以及小孩带来恐惧,狗咬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动物饲养人总是认为自己的狗最听话、很是温顺,不会咬人。
据了解,即使是平时从未暴露出进攻人倾向的动物,也可能会在突然之间野性发作。
狗是否温顺只是相对而言,比如獒犬对主人很温顺,但是对生人就很凶狠。
如某镇的一居民家中,一条一米多长的藏獒破门而出,冲上街头咬伤6人。
随后,藏獒被主人用铁链拴住,一个小时后,该藏獒挣开铁链,再次冲上街头,又咬伤了二十多位居民。
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的过失,会对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饲养动物对于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的危险性不仅存在,有时甚至是巨大的。
首先,许多动物在野性发作时或者发情时具有难以控制的破坏力,从而具有伤害人和损害财产的危险性。
其次,动物的流动性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破坏力。
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行为,即使是温顺的奶牛或者绵羊卧倒在道路、轨道上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其动物饲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不久德国的一个案例:一个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信鸽在飞行中,被一架喷气式飞机吸人到引擎中,导致该飞机引擎出现了损害,德国法院判该动物饲养人承担该飞机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二、有关法律的规定美国没有统一的涉及养犬的法律,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
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狗咬了人,狗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等。
如2001年1月,美国旧金山一对夫妇养的两条大狗将邻居女教练活活咬死,警方对狗实施安乐死,并勒令狗主人3年内不许养狗。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一起来看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
(2)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1、78条规定,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如果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事由: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应当注意到”本条的重大过失,是“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2、法官能否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一旦过失相抵的构成条件具备时,法院无须当事人的主张即可依职权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除责任并非加害人需主张的抗辩事由,而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消灭,因此在裁判上法官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
3、关于对未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形下的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79条规定)本条适用于过失相抵原则。
4、在家中或者其他特定非公共区域未采取安全措施出现动物致害,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处理;但有两个例外:(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给动物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2)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对这两条产生的动物损害,应当分别按照本条(79条)及第80条的规定处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适用本条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即严格区分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地区或重点区域。
5、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81条)6、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逃逸期间的侵权责任7、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来陪伴自己的生活。
养宠物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宠物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饲养动物的责任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个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养狗人士,他家里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萨摩耶犬。
一天,旺财跑出家门,误伤了邻居家的小孩。
邻居家的小孩因此受伤,需前往医院救治,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
邻居对此事感到愤怒,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即因饲养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而产生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对旺财在案发时的行为和造成邻居小孩受伤的事实负有责任。
在这一点上,小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旺财的确是他养的宠物,并且在案发时是在他的监管之下。
邻居家的小孩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旺财的攻击而受伤的。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饲养动物所造成的伤害,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宠物主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宠物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邻居家的小孩来说,他也有权利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计算。
宠物主人应当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并且不能以宠物的性格等因素作为免责的理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宠物主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等。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养宠物人士对于责任问题的重视,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培养,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示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近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狗作为家庭的一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
然而,宠物狗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宠物狗伤人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宠物狗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在自家小区内遛狗时,其宠物狗突然扑向邻居李某,造成李某身体多处受伤。
事发后,张某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但李某的伤势较为严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认为狗伤人事件是意外事件,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宠物狗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2. 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宠物狗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宠物狗在未受到任何外界刺激的情况下突然攻击李某,且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宠物狗伤人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
(二)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宠物狗伤人事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张某在事发后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且在事发后与李某进行了沟通,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三)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本案中,李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启示1. 饲养宠物狗的市民应加强宠物狗的管理,避免宠物狗伤人事件的发生。
从法律分析狗咬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然而,狗咬人事件也时有发生,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狗咬人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责任,以期为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小区居民甲饲养了一只宠物狗,该狗曾有过咬伤他人的前科。
一天,甲的狗在小区内追逐玩耍,不慎将邻居乙咬伤。
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二:某公园内,游客丙与朋友丁在遛狗。
丁的狗突然挣脱绳索,扑向路过的游客戊,将其咬伤。
戊将丁和宠物狗的主人乙诉至法院,要求丁和乙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例一:(1)甲作为狗的主人,有管理好自己宠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甲的狗曾有过咬伤他人的前科,甲未能妥善管理,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乙作为受害人,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
因此,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二:(1)丁作为狗的主人,有管理好自己宠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丁未能妥善管理自己的狗,导致狗挣脱绳索伤人,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乙作为狗的主人,对狗的管理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4)戊作为受害人,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存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动物侵权问题。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探讨动物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突然冲向过路的李某,导致李某腿部受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万元。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宠物狗对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饲养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宠物狗受伤,已经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宠物狗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般规定有什么在现实⽣活中,饲养动物的⼈是⽐较多的,常见的饲养动物是猫和狗,⽽饲养动物时,饲养⼈要履⾏相应的职责,防⽌动物伤⼈事件发⽣,那么民法典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般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般规定有什么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般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四⼗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被主⼈遗弃的宠物咬伤⼈该怎么办⼀般来说,当所有权⼈遗弃所有物后,即意味着丧失所有权。
不过,管理⼈遗弃宠物,没有正确处理,导致出现宠物伤⼈事件的,其实原管理⼈不能免除责任。
但实践中,有些宠物管理⼈遗弃后就不管不顾,即使发⽣宠物伤⼈事件,也尽量推卸责任。
在民法的定义中,遗弃物就是⽆主物。
不过,管理⼈遗弃宠物,本质上是不履⾏饲养、管理义务,⽽宠物具有⼀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遗弃时没有正确处理,造成宠物伤⼈事件,那么遗弃的管理⼈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遭到被遗弃的宠物咬伤的,可以直接找其原管理⼈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实际中,被遗弃的宠物咬伤,可能会很难找到原来的管理⼈,⼀旦确定该宠物属于⽆主的状态,那么最后第三⼈只能⾃担损失。
如果能从遗弃的宠物⾝上找到⽐如狗牌等,或是被遗弃的宠物还逗留在管理⼈周边的,那么在可以确定原来的管理⼈的情况下,可以积极主张⼈⾝损害赔偿。
被侵权⼈主张⼈⾝损害赔偿时,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般由饲养⼈或者管理⼈承担赔偿的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十四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义务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问题。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一、概述(一)法律的变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归责方式的多元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 免责事由的严格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
《侵权责任法》对于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
3. 增加规定了两种情形:①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三、条文释义:近些年来,随着饲养宠物人群的不断增多,社会上无序养犬、违规养犬的情况日益突出,特别是狗咬伤人的事件逐年呈上升趋势。
基于此问题的严重性,为维护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并未规定免责事由,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例如,狗的主人携狗乘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一个小孩子拿出香肠去喂小狗,被狗咬伤。
这时就不得以小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认定监护人有过错,全部责任应由狗的主人承担,因为狗的主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给狗戴嘴套。
一、国内的相关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仅要对动物本身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辽宁等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石家庄、长春等近七十个城市颁布了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养犬管理规定是一部协调养犬者与非养犬者、养犬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法规。
各地的养犬管理规定不仅对人们普遍关注的养犬收费、携犬乘梯、养犬遛犬范围、管理处罚等问题作了规定,最主要的对于饲养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1)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人犬袋、犬笼。
(2)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48厘米的大型犬种,如莫犬、猎狐犬、澳洲牧羊犬、松狮犬、斑点狗等。
(3)主要区域和道路禁止遇犬。
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一、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装人犬袋、犬笼或者怀抱??除此之外,养犬规定还对犬伤人后的救济措施作了规定:(1)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动物致人损伤PPT课件
法律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 127 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 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人:饲养人、管理人,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藏獒号称“世界十大猛犬”之首,4月20日 ,惨遭藏獒咬伤胸部、手臂等处的女子李某 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她要求犬主王某赔偿各 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 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 失,合计651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
据《法制晚报》
概念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因饲 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 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 为。
主要内容 第第饲《管失定三三养侵理造的•••••在《未禁动遗人人动权人成,处侵采止物弃过过物责应的应理权取饲园、错错损任当,当饲责安养饲逃造的害法承可适养任全的养逸成表责担以用动》法措危动饲的现任侵不《物第》施险物养饲形的权承侵损7第的动损动养式8一责担权害条饲物害物动7般任或责责9:养 损 责 损物—条,者任任饲动 害 任 害损8款 但 减法的2养物 责 责害条: 能 轻》侵的损 任 任责规够 责第权动害任定证 任7纠物责8的了明 。纷条造任一四损 ”案一成般种害件般他规具是中条人则体因,款损的被如的害饲侵果规的养权在定。动人第;动物故十第物损意章7饲9害或没—养责者有8人1任重特条或:大别有者过规
新加坡规定,养猛犬的主人必须为其豢养的犬只投保10万新元的第三方 责任险。
问题3
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是否都应该 由主人承担赔偿 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解答
呢 ?
解答 :侵权责任法》 《 第八 十一条规定 :动物 园 “
的 动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动 物 园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但能够证 明尽到管理职责 的 , 不承担责任 。” 这
一
、
被 损害 人有 重大过 失在先 , 动物 饲 养人应
里 适 用 的是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 即一 旦 动 物 园 的动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 需 受 害 人 举 证 , 推 定 动 物 园 有 过 无 就
否承担责任 ?
小 王 和 小刘 喜 欢 吃 狗 肉 。 两人 相 约 去 打 野 狗 ,
错, 而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 以一般情况下 , 所 动物 园都 得赔偿 , 如果想 免责 , 它 就必须 能够证 明 自己
尽 到 了管 理 职 责 。 动 物 园对 赔 偿 请 求 提 出 了异 议 。原 来 , 了 游 为 客 的安 全 , 物 园 在 铁 笼 子 下 面还 围 了 一 人 高 的铁 动 丝 网 。谁 知 这 小 青 年 竟 把 铁 丝 网 剪 了个 洞 , 一 串 把
饲 养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责 任 问 题 解 答
口 姬 婧 文/ 图
大过失 , 自作 自受 , 主人 没 有 责 任 。 狗
二、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如何处理 ?
一
小青 年 在 动 物 园里 被 狼 咬 掉 了两 根 手 指 。这
断 指 再 植 的 手 术 费 可 不是 笔 小 数 目 ;要 是 接 不 上 ,
Hale Waihona Puke 提 法 , 果是 一般过 失 , 不能减 轻饲 养人 的赔 如 仍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随之增多,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但相关立法仍很不完善,一些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保护社会公众安全。
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2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含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及《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我们必须先了解哪些是属于“饲养的动物”。
不同国家及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控制力”;(3)饲养的动物须是依其自身的野性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1]根据以上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下,则不需要过错这个要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所以首先得满足大范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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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号:(2009)范民初字第00522号
名称:原告郭泽元与被告晋怀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案情归纳
2009年05月06日晚8时许,原告与张××、王××等人下班后一起去被告经营的个体餐馆吃饭,席间原被告谈论被告养藏獒犬一事。
后原告利用方便之时,去被告餐厅后院观察圈养的藏獒犬,原告从上面往狗圈内观看时,被藏獒犬咬伤上嘴唇,造成原告上嘴唇缺失。
原告认为被告饲养的藏獒犬不但给原告人身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之所以被咬伤嘴部,是因为原告原告无视被告的劝阻,以一种危险的姿势,将头越过圈养狗的栅栏缝隙探到狗圈内去接近藏獒犬且嘴对藏獒犬有挑逗或刺激性动作,才导致藏獒犬对其嘴部发动攻击,其行为存在过错。
原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受到的损害显然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产生争议。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对所养藏獒犬虽进行圈养,但由于狗圈上端未进行全封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对原告被咬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藏獒犬高大威猛、攻击性强的特性,当其利用去厕所方便之余,擅自到狗圈处近距离探视,原告虽无过错,其主观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其本人对造成被犬咬伤的损害事实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四.笔者评析
过失成立的要件包括:1、被告应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2、被告因疏忽违反了该义务;3、由此造成了原告的损失;4、此损失可以预见。
首先,针对本案被告晋怀江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笔者认为被告存在重大过失。
现在全国很多城市将藏獒列为禁止私人饲养的烈性犬,藏獒力大凶猛,野性尚存,善攻击,对陌生人有强烈敌意。
依照过失成立的五个要件,本案被告作为藏獒的饲养人,应当知道藏獒是高大威猛、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应当预见到如果管理稍微出现差池,就会给他人人身安全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被告应对其饲养的藏獒负有极其强烈的注意义务,对其圈养应为全封闭式管理,须做到万无一失。
但是本案中,被告的狗圈当时没盖顶盖,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被告可以并且应当预见到会有人因为好奇透过狗圈上端观察藏獒,由此会引起损害的发生。
原告本可以预见到损害的发生缺但是却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被告本身存在重大的过失。
其次,针对本案原告郭泽元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笔者认为原告也存在过失,但不构成重大过失。
正如法院判决中对原告行为的认定“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藏獒犬高大威猛、攻击性强的特性,当其利用去厕所方便之余,擅自到狗圈处近距离探视”,由此诱发了事故的发生。
被告主张“原告无视被告的劝阻,以一种危险的姿势,将头越过圈养狗的栅栏缝隙探到狗圈内去接近藏獒犬且嘴对藏獒犬有挑逗或刺激性动作,才导致藏獒犬对其嘴部发动攻击”,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中不能证明原告“将头越过圈养狗的栅栏缝隙探到狗圈内去接近藏獒犬且嘴对藏獒犬有挑逗或刺激性动作”,因此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不能认定原告用嘴对藏獒犬进行挑逗或刺激。
如果只是凑近狗圈,并没有做出挑逗或刺激,并不能认定原告郭泽元为重大过失。
最后,本案于2009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于2009年10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12年03月02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虽然不适用《侵权法》,但是可以借鉴《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对
案件进行裁量。
《侵权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哪些烈性犬是禁止饲养的,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是由各城市作出具体的规定。
但是绝大多数城市的禁狗令中都将藏獒犬作为禁止私人饲养的烈性犬,其中包括河南省安阳林州市(本案发生在河南安阳)。
按照《侵权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能作为减责事由,而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烈性犬对人的攻击性强,危险性更大,该条旨在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被侵权人也可以获得更好的救济。
《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相较于《侵权法》第80条的规定不太严谨,对被烈性犬与其他类型的犬并没有分别规定。
笔者认为,虽然依照《民法通则》进行断案,但是可以借鉴《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判定被告承担90%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主观存在过失,但不是重大过失。
本案被告对藏獒的管理存在疏忽,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笔者认为可判定被告承担90%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