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如何适用
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损害中的责任承担
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损害中的责任承担摘要:《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将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然,何谓动物的管理人?在各种的饲养动物侵权中如何认定管理人?管理人与饲养人的关系如何认定?《民法典》均无进一步规定,理论上也未达成统一认识,故有必要深入研究。
关键词:管理人;饲养人;责任主体;管理控制1.动物管理人的认定标准(1)管理人的一般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245—1247条、1249条均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作为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但并无对“饲养人”和“管理人”的界限区分,进而导致在司法适用中产生混乱。
对于所有人和实际管理人不一致的饲养动物致害案件中,在责任形态的认定上,我国立法目前对此未作明文规定,而比较法上对此有明确规定,故可供借鉴。
《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1]和《日本民法典》第718条[2]以“使用人”和“占有人”对此做出规定,判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标准,采用对动物的实际管控作为核心,以保管上的过失为归责要件,旨在强调能够直接控制动物者的责任意识根据危险控制理论,对于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也应当符合此标准。
此外在日本法中占有人含义广泛,受托人、借用人等都属于占有人范畴。
《德国民法典》第834条[3]对动物管束人之责任进行规定,由动物管束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动物持有人和动物管束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本条中“动物持有人”和“动物管束人”分别指饲养人和管理人。
动物的管理人基于与饲养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帮助饲养人管理照看饲养动物,虽然此时管理人对动物直接占有并进行管控,但饲养人也不能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
若无合同法律关系,则适用第823条无因管理之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看管人还应当满足获得对动物的独立控制力。
例如仅承担在特定场所投喂动物的喂养员,对于动物的侵害行为一般不宜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通常情况下,动物致人损害往往是在人们饲养或使用的动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给他人造成了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时,动物饲养人或使用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责任问题。
那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
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9条和第80条即适用该归责原则的两种情况:(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2)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
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
3、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该原则,即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1、须为饲养的动物;2、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3、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4、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的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的担负起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三、动物侵权纠纷相关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归责原则分为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以及混合责任。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为一般情形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2、如果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与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两类案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绝对责任。
3、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为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即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园一方只有在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4、适用混合责任的情形为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减免责事由有哪些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免责事由为被侵权人故意,此处可同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27条。
2、若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也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而排除第26条减免责。
3、当时,前两种都是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若是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动物园动物致害案件中,减责事由则为被侵权人具有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26条。
三、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表明了本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为他自己行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小动物本身很可爱,但也免不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威胁,经常会有人被宠物抓伤的情况发生,如果自己的宠物对别人造成了伤害,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件(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
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饲养烈性动物的危害性生活中,在人多且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常会见到狗的主人带着大型犬、烈性犬悠闲自在地在公共场地遛犬,有的甚至不拴狗链、不戴嘴套,给周围的居民尤其是对老人以及小孩带来恐惧,狗咬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动物饲养人总是认为自己的狗最听话、很是温顺,不会咬人。
据了解,即使是平时从未暴露出进攻人倾向的动物,也可能会在突然之间野性发作。
狗是否温顺只是相对而言,比如獒犬对主人很温顺,但是对生人就很凶狠。
如某镇的一居民家中,一条一米多长的藏獒破门而出,冲上街头咬伤6人。
随后,藏獒被主人用铁链拴住,一个小时后,该藏獒挣开铁链,再次冲上街头,又咬伤了二十多位居民。
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的过失,会对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饲养动物对于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的危险性不仅存在,有时甚至是巨大的。
首先,许多动物在野性发作时或者发情时具有难以控制的破坏力,从而具有伤害人和损害财产的危险性。
其次,动物的流动性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破坏力。
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行为,即使是温顺的奶牛或者绵羊卧倒在道路、轨道上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其动物饲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不久德国的一个案例:一个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信鸽在飞行中,被一架喷气式飞机吸人到引擎中,导致该飞机引擎出现了损害,德国法院判该动物饲养人承担该飞机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二、有关法律的规定美国没有统一的涉及养犬的法律,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
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狗咬了人,狗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等。
如2001年1月,美国旧金山一对夫妇养的两条大狗将邻居女教练活活咬死,警方对狗实施安乐死,并勒令狗主人3年内不许养狗。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我们的生活中,动物不仅是可爱的伙伴,有时候它们也会“惹麻烦”。
想象一下,一只调皮的小狗在公园里跑来跑去,突然一个不小心,把路过的朋友撞倒了。
这时候,大家都会想: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就像一把钥匙,帮我们打开这个问题的锁。
归责的原则可以让我们明白,动物的行为并不是完全由它们的主人来负责,但又不能完全撇开主人。
先说说小狗的事情。
你看,那狗狗可能只是兴奋得想和人玩,根本没有恶意。
可是,摔倒的人可是疼得要命,这可怎么办呢?通常来说,法律上会考虑“过错”的问题。
如果小狗的主人在场,没有尽到看管的责任,那主人可能要为小狗的行为买单。
但如果小狗在公园里自由奔跑,主人并不在身边,那责任就不那么清晰了。
人们常说“狗咬人不算新闻”,可是狗狗把人撞倒了,新闻可就来了。
再说说其他动物,比如猫咪。
猫咪的性格大家都知道,来去自如,有时候就像个小捣蛋鬼。
如果一只猫突然跳到邻居的桌子上,打翻了他们的饮料,那邻居可能会很生气。
可猫咪跳的动作就像一位小舞者,轻盈而无心。
归责原则在这里就显得特别重要。
如果主人知道猫咪爱捣蛋,却没有采取措施,那主人肯定不能逃脱责任。
就像家长要管好孩子,宠物主人也得有点责任心。
再往下想想,假如是大型动物,比如马。
马儿在草原上自由奔跑,突然一位骑士失控,把旁边的行人撞倒。
这个时候,骑士和马的责任可就复杂了。
马儿虽大,但如果骑士技术不够,控制不住,那就得从他身上找原因。
就像我们常说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动物也是如此。
可是,如果马儿因为突如其来的惊吓而冲动,难道这也是骑士的错吗?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觉得,这归责原则听起来有点复杂。
其实并不然,简单来说,就是看是谁的责任,谁就得为结果买单。
这里面还有个原则叫“合理预见性”。
如果一个宠物总是咬人,主人还让它在公园里随意活动,那就显得不太合理了。
就像你家里有个不讲理的“熊孩子”,你能指望别人不受伤吗?再加上法律的角度。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的八种情形
If you believe in dreams, dreams will believe in you.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的八种情形1、动物园喂养的动物造成人员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
2、堆放的物品倒塌导致人员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人身遭受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4、林木折断造成人员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的八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二、过错责任推定的相关说明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
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
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国民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在具体适用上,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害责任最初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期才逐渐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将动物致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对待,即无论动物的占有人有无过失,只要其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动物的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
例如,198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
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英)无直接关系。
因此,判决孙桂英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又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过错责任性质:“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流行,但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事件发生率也越来越高。
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对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归责原则仍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着手,结合现行法律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一、动物损害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含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 存在损害。
损害存在,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和一般伤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例如动物致伤他人的动物,动物闯入他人房屋造成家具的损坏等,都构成财产损害的事实。
饲养动物致害的事实还包括妨害。
动物妨害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学童因恶狗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等这也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该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
只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能产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关于”饲养的动物”的理解,说法不一。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换言之,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第二,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第三,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第四,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类动物。
我们认为,应该从下方面界定”饲养的动物”,一是与人的关系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二是具有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性;三是可划分为动物类的生物区别性。
3. 损害是由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
动物侵权的特点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人的行为,而是动物的独立动作所致。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作为人损害的工具而已。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探析
动 物 园 的 动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动 物 园 承 担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 即 其 若 能 够 证 明 尽 到 了管 理 职 责 就 可 以 不 承 担
是 . 甲身 高不 满 六 尺 ( 代 的六 尺 约 为现 在 的18 某 古 3厘 米 )拥 有 一 匹 马 由 自 己放 养 , 今 马 被 人 惊 吓 而 逃 走 . , 如
吃 了 人 家 的 谷 物 , 该 不 该 治 甲 的 罪 ? 答 说 不 应 该 治 问 回
顺 利 发 挥 . 律 实 施 的社 会 效 果 明 显 . 么 其 意 义 远 远 法 那
人 类 与 动 物 的 交 往 历 史 悠 远 .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问 题 从 古 到 今 都 是 生 产 生 活 中 的 一 个 现 实 问 题 古 代 社 会 的 生 产 力 较 低 .畜 力 作 为 一 种 重 要 动 力 不 仅 用 于 农 耕 , 用 于商业 运输 和 战争 工具 。 土 的《 简 . 律答 也 出 秦 法 问 》 记 载 : 甲小 未 盈 六 尺 , 马 一 匹 自牧 之 , 马 为 中 “ 有 今
文 献标 识 码 :4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0 1 2 0 6 - 5 0 7 8 0 2 1 )0 — 0 7 0 中 图 分 类 号 :D9 3占 2 . 收 稿 日期 :2 1 — 2 1 001—0 作 者 简 介 :李 帅 锋 ( 一 ) 9 ,女 , 吉林 长春 人 , 东 北 师 范 大 学政 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 宪 法 、行 政 法 :岳 阳 ( 9 ) 男 ,四 川人 , 东北 师 范 大 学政 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 宪 法 、行 政 法 18一 , .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存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动物侵权问题。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探讨动物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突然冲向过路的李某,导致李某腿部受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万元。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宠物狗对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饲养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宠物狗受伤,已经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宠物狗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十四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义务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问题。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一、概述(一)法律的变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归责方式的多元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 免责事由的严格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
《侵权责任法》对于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
3. 增加规定了两种情形:①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则 ,规定 了免责事由 ;第 79条和 80条 ,适用 的是程 度较 重的严格 的无
过错责任原则 ,并没有规定任何 免责事 由;第 81条对 于动物 园饲养动 物则是适用 的过错推定原则。所 以,我 国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 任形成 了多层次 、多重化的归责体系 。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我 国 《民法通则》第 127条规定 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 由主 要包括 :受害人 的过错和第三人 的过 错。新颁 布 的 《侵 权责 任法》 第
78条对 《民法通则》第 127条的内容作 了修改 。第一 ,《侵权责任 法》 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 责事由不再包括 “第 三人 的过错 ”;根据
原则。新颁布 的 《侵权责任法 》则 基本上是沿 用 《民法通 则》 的归 责
原则 ,但又有些例外 ,即增加 了过 错推定 原则的适 用。 《侵权 责任法 》
采取 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相结 合的二元 归责体系 。《侵
权责任法》 第 78条作为一般规定 ,适 用 的是程 度较轻的无 过错责任原
一 、 饲 养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侵 权 责 任概 述
(一 )饲 养动 物致 人 损 害侵 权 责 任 的 含 义 我 国 《侵权责任法》第 78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 成他人损 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 明损害是 由因被侵 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 或者减轻责 任。” 以及 《民 法通则》 第 127条也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 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应 当承担 民事责任”。饲 养动物致人 损害 的侵权 责任是一 种特 殊类型 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我们 必须 先了解 哪些是属于 “饲养的动物”。不 同国家及学者对此 问题 的看 法不 尽相 同。张新宝教授认为 ,“饲养的动物” 应具备 以下几个条件 :(1) 它为特定 的人所饲养或管理 ; (2)动物饲 养人 或管理人 对其 “饲 养的 动物”具有一定 的 “控制力 ”;(3)饲养 的动物须是依其 自身的野性而 对他人 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4)该动物为家畜 、家禽 、宠物或驯养 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 根据 以上规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侵权责任是指 “动物饲养人 或者 管理人 ,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 ,对其饲 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 的人身 或财产损 害时 ,根据 法律 的规定 ,所应 承担 的一 种特殊 的 民事侵 权责 任 。 (二 )饲养动 物致人损 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 害行为 、损 害结果 、因果关 系以及过错 ,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 和公平责任原则下 ,则不需要 过错 这个 要 件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 ,所 以首 先得满 足大范 围的要求 。但其作为一种特殊类 型的侵权责任 ,又有其 自己的特 点 。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下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的侵权 责任的 构 成要件 主要包括 : (1)受害人受有损 害,即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发 生。饲养动物致 人损害 的侵权责任要求受害人有因饲养 动物 的损害行为而遭受 到人身或 财产方 面的损害 的结果 。人 身损害一般包 括死亡 、残疾 和一般 的受伤 ; 财产损 害是指受害人 因饲养动物的损害行为而受到 的财产 上的损失。如 张三家 的狗咬死 了李 四家的鸡。 (2)该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 的。饲养的动物是相对 于野生动物 而言的;像家禽 、家畜 以及家里养的宠物和驯养 的野兽等都是属 于饲养 的动物 。 (3)损害是由动物因其 自身野性而独立造成的。饲养动物 由于 自身 所 具有 的原始野性而发起侵害行为 ,而非是受外人 的驱使 。例如无人看 管的恶 狗在大街上咬伤 了行人 。如果是受人 驱使 、唆使伤 人的话 ,就不 是 简单 的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侵权责任 ,而是 一般 侵权责任 或竞 合的侵 权责任 。 (4)饲养动物的损害行 为与受害人 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 系。受 害人的损伤是 由饲养 动物 的侵害行 为所 造成 的 ,而不 是 由于其他 的 因 素。因果关 系包括直接 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 系。直接 因果 关系很好理 解 ,如狗 咬伤行人 ,牛撞倒小孩等。间接因果关 系难理解 一点。如一人 在路上碰到一 只狗突然 发狂 ,惊慌之 下 ,就把路边 的水果摊踩 翻在地 , 造成水果踩踏损 失。那 么这只狗的侵害行为就和水果被踩 踏所造成 的财 产损害之间形成 了间接 因果关系。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 权责任 的归责原 则 《民法通则》 实旌前 ,我国对 于饲 养动物致人损 害侵权 责任没有 明 确的规定 ,在 司法实务 当中,主要是按照过错责任原 则来 处理的 。我 国 《民法通则 》127条对饲养动物致人 损害侵权 责任采取 的是无过 错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
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一起来看看。
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无过错,原则有利于受害人得到救济,但其并非是弘扬社会道德和伸张公平。
.归责原则是可归责性判断在法律技术层面的饲养动物损害是一种应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确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即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79条、80条、82条的情形也同样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唯一例外的是第81条,规定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情形,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显然是过错推定原则。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改变了《民法通则》对于饲养动物致害归责原则的一元化做法,表面上回应了学界主张归责原则二元化的呼吁,但实际上相差甚远。
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都存在着争论。
《民法通则》实施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将动物致害责任理解为一种过错责任。
在《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有学者主张采用原苏联民法理论和实践,根据危险程度不同区分动物,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或许是出于避免条文的繁琐和由此可能带给司法实践的不便,立法者最终还是采纳了一元化归责原则,并延续了单一条文的模式。
然而,学者们并没有因此而统一思想,停止进一步的思考。
学者们之所以会否定动物致害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即使是从“危险性”的角度来看,不同动物的危险在客观上是有差异的,一刀切的做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使立法显得过于粗糙;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大量二元化归责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逻辑和经验而产生的理论分析结果有了可靠的佐证,于是结论便更加令人信服。
当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不同时期的司法适用也有差异。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较为独特的连续规定了三个并行的无过错责任条款。
其中,第78条脱胎于《民法通则》第127条前段和中段,对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及受害人过错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紧接着,《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特殊的饲养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
第79条是对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是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该指出,这种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三个并行无过错责任条款的规定方式,是比较法上孤例,因此值得我们认真梳理三者的关系。
回顾《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第80条的规定是在“二审稿”中增加的,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近年来,各地动物致人损害增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加大。
为了更好地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进一步明确饲养人的责任。
”而第79条的规定是在“三审稿”中增加的,2009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从上述两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官方说明中可以看出,草案起草机关连续增加两个饲养动物损害无过错责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饲养动物过程中,对于因动物行为所导致的他人损害,应当由饲养动物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饲养动物的人对于他人损害具有何种责任,以及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责任是否存在一些特殊的归责原则。
首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饲养动物的人应当对于因动物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是因为饲养动物的人对其所饲养的动物有着控制和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应当采取措施来预防和避免动物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发生。
饲养动物的人对于动物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负有谨慎义务,即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范动物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
如果饲养动物的人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未能预防和避免动物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发生,那么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承认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归责原则。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饲养动物的人对于他人损害可能不具有全面的责任。
例如,在一些情况下,受害人可能存在过错或在饲养动物的环境中具有其中一种风险认知等情况,这可能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产生一定的限制和免除。
此外,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对特定类型的动物设立了特殊的归责原则,例如,在饲养危险动物的情况下,饲养动物的人往往需要承担更高的责任和义务。
总的来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饲养动物的人应当对于因动物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促使饲养动物的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减少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损害事故的发生。
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可能会对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进行具体规定和限制,以平衡受害人和饲养动物的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者:高媛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一部分,在当今社会已经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公众的关注。
宠物在饲养宠物的家庭中发挥中不可忽视的精神作用,大多数的家庭中多饲养着宠物,因此,由饲养的动物产生的侵权责任也不在少数,本文侧重以《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为讨论中心,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分配为主要内容来阐述。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证明责任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及讨论案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对这一特殊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在其后的条文中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后文将对其一一阐述。
案例:2011年1月6日7时30分许,杨某某、李某某分别带自己所豢养的宠物犬在临汾路某弄小区内遛狗,两人的宠物犬碰到后发生冲突,杨某某为避免自己的狗被咬伤而将其抱起,在此过程中杨某某的大腿右侧受到犬伤。
110民警接报后至现场处理,向杨某某出具验伤通知书,检验结论为:右侧大腿狗咬伤。
杨某某当即被送至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治,后多次门诊复查,期间杨某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83.30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于2011年2月28日对杨某某的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某某因被犬咬伤右下肢,致右下肢皮肤软组织损伤,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15日。
杨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900元。
2011年5月,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882.30元、交通费286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45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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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如何适用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二、饲养动物伤人责任怎么认定
(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饲养的动物是相对于野生动物而言的,指被人所占有、控制并喂养的动物。
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因微生物致人损害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二)须因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造成他人损害,换言之,“动物危险实现”。
所谓动物“独立加害”,指动物自主或者在外界刺激下基于其本能而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者驱使下实施自身动作,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三)须给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
动物致人损害的形态可分为:
1、动物致人损害的独立动作多为积极动作,如牛抵人,马踢人等;但在某些具有造成损害的特别危险情况下,动物的消极动作也可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如牛卧于铁轨导致火车出轨。
2、动物致人损害,既可以是直接加害于他人;也包括动物的动作间接致人损害,如马受惊后撞翻路旁的车辆,因车辆翻到而致人损害。
3、动物致人损害除包含积极的人身、财产损害外,还包括动物造成妨害状态,如恶狗当道,阻吓未成人致无法通行。
受到妨害者自可请求排除妨害,因此受有损失的(如因绕道多支出的费用),有权请求赔偿。
三、动物致人伤害的索赔方式
1、双方协商。
动物致人伤害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对协议自愿履行后,受害人索赔权利得以实现。
2、请求有关部门调解。
双方可以选择在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受害人权利得以实现。
3、民事诉讼。
双方达成不了协议或协议后对方不履行,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