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抗辩事由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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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与乙某系邻居,两家居住在同一小区。

乙某家中养有一只宠物狗,该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

某日,甲某之子丙某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乙某的宠物狗咬伤,造成严重伤害。

事发后,甲某与乙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的宠物狗是否属于危险动物?2. 乙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三、法院判决1. 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的宠物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2. 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伤害他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被咬伤。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丙某的伤情、治疗费用、误工天数等因素,判决乙某赔偿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宠物狗伤人案件,涉及危险动物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等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动物饲养人责任承担。

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有义务确保其宠物狗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然而,乙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狗伤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受伤。

因此,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ppt模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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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相结合
在某些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除了赔偿损失外,还需要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相结合的方式 适用于因动物造成严重损害或多次损 害的情况,可以有效地遏制动物饲养 人或管理人的不当行为。
违约金是对违反义务行为的惩罚,可 以促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更加谨慎 地履行义务。
适用情形
适用于一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 法权益。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定义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饲养人有过错,除非饲养人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情形
适用于特定类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如动物园、马戏团等。
公平责任原则
定义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 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01
02
Hale Waihona Puke 0304存在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
动物属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所有 或占有;
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无免责事由。
02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 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 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这些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 都包括对饲养动物的规范和管理 、对流浪动物的捕捉和处置等。
06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分 析
案例一:宠物狗咬伤路人案
01
案例概述
某居民遛狗时,宠物狗突然挣脱牵引绳,咬伤路人。

狗咬人案例法律分析(3篇)

狗咬人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

然而,狗咬人的事件也频繁发生,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狗咬人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养了一只宠物狗,该狗品种为比特犬,属于烈性犬种。

一天,李某将狗拴在家中后,外出办事。

邻居小王(未成年人)在玩耍时,未经允许进入李某家中,意图抚摸李某的狗。

此时,狗突然扑向小王,造成小王面部严重受伤。

事后,小王及其家属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饲养的狗咬伤小王,造成小王人身伤害,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狗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责任承担(1)饲养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小王进入李某家中,意图抚摸李某的狗,但并未故意挑逗或激怒狗,因此李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李某作为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狗咬伤小王,存在过错。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小王因狗咬伤面部,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因此,李某应当赔偿小王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小动物本身很可爱,但也免不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威胁,经常会有人被宠物抓伤的情况发生,如果自己的宠物对别人造成了伤害,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件(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

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一起来看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

(2)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1、78条规定,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如果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事由: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应当注意到”本条的重大过失,是“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2、法官能否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一旦过失相抵的构成条件具备时,法院无须当事人的主张即可依职权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除责任并非加害人需主张的抗辩事由,而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消灭,因此在裁判上法官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

3、关于对未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形下的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79条规定)本条适用于过失相抵原则。

4、在家中或者其他特定非公共区域未采取安全措施出现动物致害,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处理;但有两个例外:(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给动物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2)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对这两条产生的动物损害,应当分别按照本条(79条)及第80条的规定处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适用本条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即严格区分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地区或重点区域。

5、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81条)6、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逃逸期间的侵权责任7、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

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

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国民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在具体适用上,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害责任最初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期才逐渐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将动物致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对待,即无论动物的占有人有无过失,只要其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动物的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

例如,198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

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英)无直接关系。

因此,判决孙桂英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又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过错责任性质:“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到他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饲养动物损害到他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饲养动物损害到他⼈的归责原则是什么通常情况下,当个⼈饲养的动物致他⼈损害时,动物饲养⼈或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饲养动物损害到他⼈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饲养动物损害到他⼈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关于饲养动物损害到他⼈的归责原则,如下:1、⼀般的⽆过错责任;⼀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损害适⽤⽆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管理⼈的过错为要件。

在此类情况下,饲养⼈或管理⼈可以受害⼈故意或者重⼤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2、更为严格的⽆过错责任;3、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致⼈损害的构成要件1、须为饲养的动物;2、须有动物的加害⾏为;3、须有造成他⼈损害的事实;4、须有动物的加害⾏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是要促使动物饲养⼈或者管理⼈能够认真负责的担负起⾯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相关法条《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四⼗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千⼆百四⼗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千⼆百四⼗七条【禁⽌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饲养的烈性⽝等危险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四⼗⼋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四⼗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或者管理⼈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A man is afraid of his parents being filial and his wife is true lov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导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主,以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

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

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主,以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

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

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9条和第80条即适用该归责原则的两种情况:(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2)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

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

3.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该原则,即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定免责和减责事由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

就是该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存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动物侵权问题。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探讨动物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突然冲向过路的李某,导致李某腿部受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万元。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宠物狗对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饲养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宠物狗受伤,已经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宠物狗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狗伤人法律判决案例(3篇)

宠物狗伤人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原告张某某在散步时被被告李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导致原告面部、腿部等多处受伤。

事发后,原告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三、法院判决1.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公共场所咬伤原告张某某,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确定为4万元。

(1)医疗费:原告张某某在治疗过程中花费医疗费2万元,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该费用。

(2)误工费:原告张某某在治疗期间,因伤势较重,无法正常工作,误工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共计1万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原告张某某在此次事件中遭受的痛苦,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李某应当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元。

四、判决依据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因伤致死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宠物狗伤人事故的法律程序与司法实践 审判流程与判决标准

宠物狗伤人事故的法律程序与司法实践 审判流程与判决标准

宠物狗伤人事故的法律程序与司法实践审判流程与判决标准宠物狗伤人事故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这类事故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带来严重威胁,因此,了解宠物狗伤人事故的法律程序与司法实践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宠物狗伤人事故的审判流程以及判决的标准,以便读者们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审判流程对于宠物狗伤人事故,一般通过以下审判程序进行处理。

1. 报案和调查当宠物狗伤人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其家属应立即报案。

警方接到报案后,将会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伤害情况和确定责任人。

2. 侦查和证据收集警方在报案后会展开侦查工作。

他们会调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伤者的诊断证书、医疗记录、目击证人的陈述等。

3. 提起诉讼当警方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人对事故负有责任时,他们会向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在收到诉讼请求后,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4. 一审审判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会安排审判程序。

在一审审判中,法院将听取受害人、被告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词,并对调查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5. 二审审判如果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他们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判将重新审理案件,并对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和事实准确性进行评判。

二审判决一般是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判决标准在宠物狗伤人事故的判决中,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 宠物狗是否具有攻击倾向法院会评估宠物狗是否具有攻击倾向,以确定被告是否存在疏忽或过失。

这一评估通常涉及举证,例如证明狗的品种、训练、饲养环境和过去的行为等。

2. 被告是否存在疏忽或过失法院还会考虑被告是否存在疏忽或过失,即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狗发生攻击行为。

例如,被告是否使用了妥善的狗链、狗笼或警示标志来提醒他人。

3. 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也会成为判决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挑衅、违反警示标志或没有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等情况,法院可能会对被告判定部分或拒绝对被告进行赔偿。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十四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义务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问题。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一、概述(一)法律的变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归责方式的多元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 免责事由的严格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

《侵权责任法》对于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

3. 增加规定了两种情形:①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还在马路上随意堆肥料引发事故可得负责!

还在马路上随意堆肥料引发事故可得负责!

还在马路上随意堆肥料引发事故可得负责!案例简述:某村村民王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撞到一个鸡粪堆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查,该鸡粪堆系张某用于种植的肥料,临时堆放于路边。

王某死亡后,王某家属将堆放肥料的张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家属12万多元。

原本只是图一时方便临时堆放肥料,孰料造成事故被判赔12万元。

这样的结局对于张某来说是意料之外的,然而其实也是张某应有所预料的。

在我国农村广大地区,都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农民将粮食、蔬菜等物摊在马路上晾晒;在马路上堆放建材,垃圾等。

似乎这已成为一种农村“特色风景”。

然而,这样的风景背后,事实上隐藏着安全隐患,一不留神,可能造成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8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正如以上案例所述,若堆放物造成他人损害,物品的堆放者将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我们作为社会人,要承担的责任比想象中更多,生活中应尽到许多注意义务。

笔者今天为大家梳理几项生活中常见的侵权责任事项。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笔者以往已作过详细介绍,今日不再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仅包括被侵权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因第三人过错引起的动物致人损害并不是免责事由,也即因为第三人过错,如张三逗李四家的狗,狗咬伤王五,王五可以请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李四承担责任。

二、物件致人损害物件致人损害主要包括六种类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

宠物遭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宠物遭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宠物遭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作为反方,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宠物主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宠物与人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关系,而非人际关系。

宠物作为人类的财产,其损害应当以财产损失为基础进行赔偿,而不应将其与人类之间的情感联系起来。

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际关系中的伤害而设立的,不适用于宠物与人类之间的关系。

其次,宠物的价值是主观的,难以量化。

与人类不同,宠物无法表达自己的感受和需求,因此很难确定宠物主人所声称的精神损害的具体程度。

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有明确的证据和标准,而在宠物案件中,这种证据和标准很难确立。

第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引发滥诉问题。

如果人民法院支持宠物主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导致大量的宠物主人滥用这一制度,提出不实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宠物主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为宠物的主人,应当对宠物的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

如果宠物遭到他人损害,疗费用或修复费用等。

这样既能保护宠物主人的权益,也能避免滥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宠物主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谢谢!反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作为反方的第二位辩手,将继续阐述我们的观点,即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宠物主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宠物遭他人损害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应当是明确而具体的,而不应该根据个人主观感受来进行裁量。

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这种模糊不清的赔偿要求。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有合理的限制。

如果人民法院支持宠物主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宠物主人可能会滥用这一制度,提出不实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王洪成分析家宠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王洪成分析家宠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王洪成分析家宠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指出,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除了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外,还有“不可抗力”和“约定免责”的情况,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约定免责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与驯兽员、兽医或为动物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签订驯养、医疗或服务的协议时,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危险进行的约定。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必须符合下述构成要件:①必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这里包括公民个人饲养的家禽、野兽、宠物,也包括动物园中的动物,但野生的动物不包括在内;②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是由动物的独立动作完成的,也就是说如果动物是在人为的驱使、支配下造成他人损害,不能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这一类特殊的侵权责任;③要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也就是说动物的行为已经引起了他人损害的现实后果,如受害人被动物咬伤、踢伤、撞伤、引发狂犬病等身体外部组织的损害或者身体内部机能的损害;④动物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动物的加害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另外,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动物致人损害的,应该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王洪成建议:作为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对自己饲养的动物要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与宠物一同外出的时候要小心看管,避免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如及时送伤者到医院等。

在主动承担责任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同时,也要分清各自的过错,特别是由于第三人过错导致的伤害时,要弄清第三人的基本信息,保管好证据,保持联系,以便举证并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使自己的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这里特别提醒,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因为自己的过错引发动物伤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王洪成。

别人逗狗将我伤害,该怎么索赔

别人逗狗将我伤害,该怎么索赔

别⼈逗狗将我伤害,该怎么索赔很多⼈都会有在室外溜狗的的习惯,⾏⼈⼀不⼩⼼,就有可能会被狗咬伤,那么,别⼈逗狗的时候,狗将⼈咬伤了,伤者应该怎么索赔?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别⼈逗狗将我伤害,该怎么索赔⼀、动物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动物致⼈损害的赔偿适⽤⽆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也是由加害⽅,即动物饲养⼈或管理⼈承担,实⾏举证责任倒置。

受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在受害⼈证明上述责任构成以后,动物饲养⼈或管理⼈即被告如果主张免责,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其所要证明的不是⾃⼰⽆过错,⽽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的过错或第三⼈的过错引起的,则可免除赔偿责任。

举证不⾜或举证不能,动物饲养⼈或管理⼈即应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致⼈损害加害⽅的免责事由动物致⼈损害加害⽅的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三项:(⼀)受害⼈的过错。

损害的发⽣是由于受害⼈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或管理⼈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挑逗动物⽽被动物咬伤,这是⼀种故意⾏为,这时对动物的致害后果,动物的饲养⼈或管理⼈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的故意⾏为引起动物致害事实的发⽣,其赔偿责任的承担是⽐较明确的。

若受害⼈明知或已被别⼈告知该动物会伤⼈,⽽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意,靠近动物⽽被致害的属过失⾏为,因受害⼈的过失⾏为致害引起的赔偿,动物饲养⼈或管理⼈不能⼀概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情况⽐较复杂,有的属于共同过错,有的属于混合过错,应根据各⾃的过错程度轻重,确定各⽅的责任。

(⼆)第三⼈的过错。

损害是由第三⼈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或管理⼈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是指受害⼈和动物的饲养⼈或管理⼈以外的⼈。

第三⼈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他⼈损害的为故意。

在⼤多数场合,第三⼈的过错表现为,其实施诱发动物致害的动作的⾏为是故意的,但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则为过失。

法律知识考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法律知识考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法律知识考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有关法条进行展示,了解它的内容,如果在考试中遇到这样的题目希望大家能够准确解答。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①归责原则一般认为,对于一般主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对于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②免责事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情形一般包括两类:一是法定免责,二是约定免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了两种法定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受害人故意敲打、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况造成自身损害,可认定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从而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被对方饲养的马咬伤代理词范本

被对方饲养的马咬伤代理词范本

被对方饲养的马咬伤代理词范本代理词范本:马咬伤致:吉姆亲爱的吉姆,我希望你最近一切都好。

很抱歉听说你被我的马咬伤了,我非常担心你的安全和健康。

首先,我想表达我对你的伤害深感遗憾,并对此事向你表示最诚挚的道歉。

我记得那天我听到了你的消息,我当时真的感到非常惊讶和难过。

我真的没想到我的马会对你造成伤害。

我一直以来都很注意动物的行为并且努力保证它们的安全和友好。

然而,这次事故的发生状况证明了我还需要更加谨慎和专注于马匹的训练和监督。

首先,我想向你保证,我会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

我将聘请专业的马匹教练来评估和训练我的马匹,以确保它们的行为符合基本的友好和安全原则。

我会与教练密切合作,防止任何再次发生类似的意外。

我也会加强对马匹训练的监督,确保它们符合安全和友好的标准。

此外,我认识到你因此受伤承受了痛苦和困扰。

我会承担所有与你的伤势相关的医疗费用,并确保你得到适当的治疗。

如果你需要在此期间请假休息或需要额外的照顾,我会提供资金支持。

我深感抱歉,我的马给你带来了这些困扰和痛苦。

另外,我希望能够亲自和你见面,向你表达我的歉意并询问你的伤势。

我们可以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和地点见面,无论是咖啡店还是医院,我都会全力以赴,以确保你的舒适和安全。

我们可以讨论你的所需和担忧,并共同寻找解决办法。

最后,我再次向你致以我最真诚的歉意。

我明白这件事对你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

请你相信,我将从这次教训中吸取经验,并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来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我真心希望我们能够和好如初,并且你能够原谅我和我的马。

请让我知道你对我的回应和处理这件事的想法。

如果你对我的赔偿提出任何要求或建议,我将非常愿意听取并与你合作。

希望我们能够找到一个公正和满意的解决方式。

再次向你表示我最诚挚的歉意。

祝你健康和快乐。

最诚挚的问候,[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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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

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

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抗辩事由是怎样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

就是该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和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种情形下,即使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
动物园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动物园在管理上未达到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要求时,可以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

要根据动物各自不同的习
性、特点做谨慎的防护措施,比如对于飞禽类动物需要用网覆盖,对于潜在危险性大,攻击性强,体积庞大的动物,如老虎、狮子则应该设置坚固的防护措施。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该怎么赔偿
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二)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四)致人死亡。

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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