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琼财社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6月30日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市县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资金、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资金等。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2022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2022年)正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2010年1月2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从业人员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外国人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省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登记、缴费数额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琼价费管[201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琼价费管[2011]155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从2011年5月起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重新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核登记,力争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琼价价管[2010]414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0]414号2010年9月1日)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我局重新调整了《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一)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剂型;《医保目录》中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为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的所有规格品(详见附件)。
(二)《医保目录》所列的民族药(详见附件)。
(三)我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详见附件,西药按标明的中文名称划分品种与《医保目录》相同且剂型属处方药的除外)。
(四)我省调剂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
(五)纳入我省计划供应预防免疫药品。
二、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的中药饮片纳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
纳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医院制剂、中药饮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定价形式和内容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
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9]340号文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635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9]340号文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
琼价费字[1999]340号文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2]635号2002年6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1999年11月5日,根据《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银行业务IC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琼价费字[1999]340号),规定银行业务IC卡工本费为每张50元;银行业务IC卡年费为每张10元;2002年6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和税收优惠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颁发执行。
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9]340号和停止收取银行业务IC卡工本费与年费,收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本通知规定,并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高级病房床位价格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高级病房床位
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0]3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1.19
【实施日期】2010.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高级病房床位价格的批复
(琼价价管[2010]35号)
三亚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呈报三亚市人民医院新建外科住院大楼高级病房价格标准的请示》(三价字[2009]24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三亚市人民医院高级病房床位价格及有关事项复如下:
一、同意三亚市人民医院在满足普通病房需求的前提下,在外科住院大楼设置的52间高级病房床位价格按照核定的床位价格执行,详见附件1。
二、医院高级病房的配置必须不低于《高级病房配置标准》(附件2),配置不齐全的,只能按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收费。
三、医院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已核准的本院高级病房的档次、配置标准、价格、具体房间号等相关内容,由患者自主选择。
四、所核定的高级病房床位价格中包含病房按规定配置的所有设施的使用费用(电话通话费除非),医院不得另列项目收费。
五、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三亚市人民医院新建外科住院大楼高级病房床位价格表
2.高级病房配置标准
2010年1月19日
附件1
三亚市人民医院新建外科住院大楼高级病房床位价格表。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琼价价管[2010]483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琼价价管[2010]483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际情况,现提出我省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
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琼价费管[2012]36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60号2012年6月20日)各市县物价局、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级各类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为“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可以收取住宿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可以收取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鼓励晚婚、晚育。
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逐年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488号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48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的规定,按照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的要求,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工具设备使用等成本差别和技术含量,将现有的职业(工种)划分为A、B、C三类,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包括理论知识考试费、操作技能考试费和技师(含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
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以上收费含报名、发证等费用,收费单位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收费单位应主动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各级鉴定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规定,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人员,认真贯彻落实鉴定收费减负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2011年5月1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类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重新调整标准后,我省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其他事项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执行。
出售招标文件资料的按实际成本收取,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各市县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
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略)附件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服务类费率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500000.05%0.05%0.05%50000-1000000.035%0.035%0.035%100000-5000000.008%0.008%0.008%500000-10000000.006%0.006%0.006%1000000以上0.004%0.004%0.004%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部分常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部分常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施行日期】200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部分常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2006年4月27日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770号)精神,结合我省部分医疗检查费用偏高的实际,现决定降低部分常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后价格详见附表)。
本通知自2006年5月20日起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部分常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计价│说明│一类│二类│三类价│││││内容│单位││ 价│ 价││├─────┼─────────┼────┼──┼──┼───────┼──┼──┼───┤│ 2102│2.磁共振扫描(MRI │含胶片及│造影││计价部位:颅脑││││││)│冲洗、数│剂、││、眼眶、垂体、│││││││据存储介│麻醉││中耳、颈部、胸│││││││质、增强│及其││部、心脏、上腹│││││││扫描用注│药品││部、颈椎、胸椎│││││││射器耗材│││、腰椎、双髋关││││││││││节、颞颌关节、││││││││││其他。
使用心电││││││││││或呼吸门控设备││││││││││加收30元。
每增││││││││││加做一个部位加││││││││││收50元(按国家││││││││││划分的部位计价││││││││││,未提及的部位││││││││││不论多少均按一││││││││││个部位计价),││││││││││最多加收2个部││││││││││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琼人社发[2013]191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191号2013年6月17日)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价格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倡导开拓进取、团结奉献精神,激励广大价格系统干部职工比学赶超、争创一流,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价格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表彰一批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中的处级(含)以下部门或单位。
2.全国价格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省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的人员,如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名额全国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40个、先进工作者20名。
国家分配我省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1名。
各市县推荐上报名额: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1个。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参评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理想信念坚定。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198号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198号2002年3月1日)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为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颁布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进行归并。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在《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有医疗服务项目没有相应基准价的,医疗机构如需开展并收费的,必须事先报经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服务不执行《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其价格另行规定。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琼卫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现将《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16日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登记第三章服务和管理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进一步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我省生育登记制度,指导《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是指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场居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
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对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生育服务证》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登记人,是指夫妻拟生育或已生育子女并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或居住在我省的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适用本办法。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人工辅助通便等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8]2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8.01.11
【实施日期】2018.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人工
辅助通便等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8〕25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要求,为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经研究,现就《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中医疗机构新开展的人工辅助通便等77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辅助通便等77项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621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621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开发局: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等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分两步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二、规范和调整水资源标准分类。
地表水由现行的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水产养殖和经济作物浇灌、其他行业取用水、水利发电等项目,调整为农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水力发电等;地下水由现行的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水产养殖和经济作物浇灌、其他行业取用水、矿泉水、地热水等项目,调整为农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矿泉水、地热水等。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琼府办[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琼府办〔2014〕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王路(省政府副省长)副组长:张震华(省政府副秘书长)韩英伟(省卫生厅厅长)林回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刘平治(省财政厅厅长)王焕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杨俊(省卫生厅副厅长)成员:赖泳文(省编办副主任)戚弘超(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廖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苗爱国(省财政厅巡视员)林存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范高净(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学钟(省商务厅副巡视员)赵庆慧(省科技厅副厅长)王锋(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刘凤花(省国资委副主任)符月华(省农垦总局副局长)邓德海(省地税局副巡视员)李治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吴明月(省物价局局长)王雪林(省法制办副主任)刘勇(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揭晓强(省总工会副主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杨俊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省卫生厅曹江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卫生厅刘学军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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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7]76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7.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
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7〕769号)
省属医疗机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干部疗养机构,部队驻琼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省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是以单一病种作为收费单位,按照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
疗效确切、诊疗规范明晰的原则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进行选取,针对相应病种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单病种收费管理。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等级本次制定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102个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按病种收费实行最高指导价,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成本费用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各市县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按病种收费的具体标准,并做好病种收费标准的衔接工作。
三、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及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
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和临床用血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特需病房超出普通病房的床位费不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
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
四、按病种收费的实施范围为省属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干部疗养机构。
部队驻琼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建立按病种进入和退出机制。
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例,应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范围,不得以变换主诊断等方式规避执行。
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显偏离按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
六、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的衔接,充分发挥按病种收付费的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省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出台《临床管理路径》、《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按病种收费退出管理流程》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通过与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协商,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
七、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不得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
要按规定明码标价,将按病种收费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要尊重患者知情权,在实施按病种收费前,将收费标准、临床路径和治疗规范、使用药品及耗材和退出机制告知患者,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
要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八、各有关部门以及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按病种收费改革的意义,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价格、省卫生计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价格、省卫生计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适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附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102个病种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102个病种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