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案件报告制度的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5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案件报告制度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案件报告制度的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5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严肃金融系统案件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案件发生情况,加强案件管理,现将《关于违反案件报告制度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28日附件关于违反案件报告制度的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金融系统案件报告的各项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金融系统案件发生和查处情况,加强案件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案件报告内容包括:(一)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的案件;(二)保卫部门管理的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三)业务和监管部门管理的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的案件,按《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金纪[1996]16号)和《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金纪[1997]15号)规定按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保卫部门管理的案件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上级行、公司保卫部门;属于业务、监管部门管理的案件,按有关规定报送上级行、公司业务、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金融系统各金融机构。
银行保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银行资产和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银行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和直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金库、运钞车、监控系统等。
第三条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四)安全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行设立安全保卫部,负责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保卫部主要职责:(一)制定全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二)组织实施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三)组织开展安全保卫教育培训和演练;(四)负责安全保卫检查、考核和奖惩;(五)协助处理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六)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和直属单位应设立安全保卫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第七条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一)门卫、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出入管理制度,对来访人员进行身份核实;(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安全保卫工作不间断;(三)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整改。
第八条安全管理制度(一)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确保重要区域、设备、物品的安全;(二)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三)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操作失误导致安全事故。
第九条银行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报告制度(一)发现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三)保护现场,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第十条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以及奖惩制度(一)定期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对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三)对违反安全保卫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培训PPT课件 2020年版
内部问责
业内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机构调查、监管督查、Leabharlann 构内部问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结 等。
对于内部问责,《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当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 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在机构调查工作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 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内部问责。
问责对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
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也 可以指定派出机构查处银保监会管辖的案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按照属地 监管原则,负责本辖区案件管理工作,并承担银保监会授权或 指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 案件准确分类,区分不同类型案件开展查处工作。
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 6、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7、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
案件风险是监管评级、偿付能力评估等的参考标准
《办法》还明确提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案发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监管评级、 市场准入、偿付能力评估、现场检查计划制定时,应体现差异化监管原则,综合 参考机构业内案件发生、内部问责、整改落实和是否属于自查发现的案件等情况。
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2•【文号】银保监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现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0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案件(风险)分级督查督导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0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5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和《关于加强保险案件信息处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2020年5月22日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银监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包括两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
8.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培训
案件风险事件定义及信息报送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 情形。
2.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案件报告管理要求
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 1 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收到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
2
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抄报银保监会
2.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案件撤销报告要求
对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依法撤案、检察机关不予 起诉、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或经银保监局核查确认不符合 案件定义的,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局应当及时撤销案 件,案件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明确相关案件报送的层级、时间、路径,时效要求性比较高,且派出机构也 需按照规定报送,因此发生此类案件,不得拖延需立即收集和整理材料上报。
2.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案件报告管理要求
案件统计
案件要素
监管机构核定
案件续保
案件应当年报告、当年统计,按 照案件确认报告报送时间纳入年 度统计。
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及涉案 金额等依据公安、司法、监 察等机关的立案相关信息确 定。
求
重大案件认定标准 案件撤销报告要求
2.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业内案件
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 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银行治安保卫责任书
银行治安保卫责任书银行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下面为大家精心整理了银行治安保卫责任书,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银行治安保卫责任书篇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为认真贯彻落实银行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省分行、市分行安全防范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内部治安稳定和资金、财产及职工人身安全,为全行各项金融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治安环境。
结合全行实际情况,由行长与各部室经理签订本责任书。
一、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科学管理、依法指导,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坚持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群防群治、综合治理。
二、责任范围(一)各部门经理是本部室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各部室必须组织所属员工共同参与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到所辖部门、网点的各位员工,安全保卫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
(二)各部室在行领导和上级安全保卫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本部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责任目标(一)认真贯彻落实监管部门、上级行和本行安全防范各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辖内安全防范工作,全面提升安全防范综合防控能力,确保本部室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各项工作内容和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保持案防高压态势,杜绝重大治安案件,严防低端案件,确保本部室不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等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事故,确保本行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三)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确保辖内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严格安全经营管理,确保本部室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仿亡事故。
(五)强化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力度,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六)加强安全防范、合观经营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防范能力的提高,不发生违规行为,教育培训率达到100%。
银行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银行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储蓄、贷款、支付等重要职能。
因此,保障银行的治安环境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银行的安全和公正,以及对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识别和解决,银行建立了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一、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的定义和目的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是指银行为确保自身安全和金融秩序,以及配合相关部门侦破刑事案件,建立的一套报告流程和信息系统。
该制度的目的是监控和报告银行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包括抢劫、盗窃、伪造、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加强案件的识别和解决。
二、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的实施步骤和流程1.制定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的政策和指导方针。
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指导方针,明确对内部治安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和报告要求,以及报告流程和时间要求等。
2.设立案件报告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银行应指定专门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报告和跟进治安刑事案件。
该责任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背景和案件处理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技巧。
3.建立完善的案件报告流程和信息系统。
银行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案件报告流程,确保案件的及时报告和跟进。
同时,银行还应建立一套综合的信息系统,对报告的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和分析。
5.提供案件报告的培训和指导。
银行应为相关人员提供案件报告的培训和指导,包括案件的认定标准、报告流程和技巧等。
这样可以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案件报告的准确性。
三、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的优势和影响1.提高治安环境。
通过建立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银行可以及时发现和报告治安问题,加强对内部治安环境的监督和整治,进一步提高内部治安水平。
2.提升刑事案件侦破效率。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
通过及时报告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可以有效提升刑事案件的侦破效率。
3.保护银行的声誉和利益。
治安刑事案件对银行的声誉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通过报告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和影响。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8]136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8.09.03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违法
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9月3日农银发〔199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监察室、保卫部)反映。
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全行内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统计范围,按《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336号)、《关于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银监〔1997〕50号)、《中国农业银行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农银发〔1997〕255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
第四条本办法的考核依据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上年度末职工人数和考核年度立案查处的案件情况。
第五条案件考核是通过对各分行在一定时期内立案和发案数量、金额、资金损失、枪支损失。
银行案件防范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案件防范工作,保障银行资产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其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案件防范机制,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确保银行业务稳健运行。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银行案件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案件防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案件防范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案件防范工作。
第六条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案件防范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部门配合实施。
三、制度与措施第七条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报告等流程。
2. 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合规性。
3.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4. 员工行为规范:规范员工职业行为,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定期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第十条建立健全案件报告制度,确保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案件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检查与考核第十二条定期对案件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上级机构定期对下级机构案件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将案件防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银行案件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银行支行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ⅩⅩ银行支行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正确、迅速、有效处置危害人民银行### 市支行安全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ⅩⅩ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危害人民银行### 市支行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各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在人民银行### 市支行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落实处置重大刑事案件、群体––1性事件应急预案的责任制。
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公安部门等单位,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得到上述单位的协助和配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2.1 应急组织机构指挥体系(1)人民银行### 市支行危机处置领导小组人民银行### 市支行危机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指挥决策机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行长担任,成员由各股室部门负责人组成。
(2)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中心。
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由保卫股股长担任,成员由支行各股室成员组成。
(3 )必要时,应请当地政府、公安部门等单位领导参与危机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工作,协助和配合人民银行处置突发事件。
2.2 应急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2.2.1 领导小组职责―及时向人民银行徐州中心支行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和建议,领导、部署支行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对突发事件处置进行研究、决策,统一指挥危机处置工作。
-发布启动危机处置预案的命令。
-必要时请求地方公安部门援助。
-统一负责危机宣告和危机结束等信息发布。
2.2.2 应急指挥中心职责––2 ––-贯彻执行支行危机处置领导小组决策。
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模版
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案件(风险)信息分为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银监办发〔2009〕17号)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本行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本行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三条本行及其各支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总部案防办公室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支行对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件,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第六条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各支行应当在12小时内由支行行长先口头后书面向案防办公室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
总部案防办公室在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报送市银监局,同时向总部主要领导报告。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
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报送。
农商银行案件报告制度模板
农商银行案件报告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银行案件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是指在农商银行经营活动中,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内部控制缺陷、操作风险、欺诈行为等,可能对银行资产、声誉和客户利益造成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案件报告制度,明确案件报告的范围、程序、责任和要求,确保案件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及时处置。
第四条农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对案件风险实行零容忍,确保银行经营安全稳健。
二、案件报告范围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报告下列案件:(一)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二)涉及内部控制缺陷的案件;(三)涉及操作风险的案件;(四)涉及欺诈行为的案件;(五)其他可能对银行资产、声誉和客户利益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六条农商银行发现以下情形,应当立即报告:(一)银行资产遭受损失或潜在损失较大的;(二)客户投诉或媒体曝光,可能对银行声誉造成影响的;(三)涉及银行内部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四)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情形。
三、案件报告程序第七条农商银行案件报告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一)初报:农商银行发现案件风险后,应当立即启动案件报告程序,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案件的基本情况、风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等。
(二)续报:农商银行应当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案件处理的最新进展、风险控制措施、后续处理计划等。
(三)终报:农商银行应当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教训总结和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农商银行案件报告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一)内部报告: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机制,确保案件风险信息在银行内部畅通无阻。
(二)外部报告:农商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外部监管部门报告案件风险。
四、案件报告责任第九条农商银行案件报告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下列责任人对案件报告工作负有主要责任:(一) bank president:负责案件报告的总体协调和审批;(二) department heads:负责本部门案件报告的初报、续报和终报;(三) branch managers:负责分支机构案件报告的初报、续报和终报;(四) other relevant personnel:负责案件报告的相关具体工作。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职责模版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职责为了贯彻落实《某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要求,加强我行安全保卫工作,增强责任感,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到责任明确,措施严密,保障某银行财产及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部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领导全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和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责任规章制度。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安全保卫法规,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安部门的指示,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常抓不懈,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评比。
3、组织全行干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安全保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了解全行人员,尤其是机要人员、持枪人员、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4、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治安形势,加强安全措施,并组织落实,组织排除重大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5、对认真负责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好的部室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对违反制度,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要及时严肃处理,落实奖惩制度。
第二章支行行长职责1、支行行长对辖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副行长具体负责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常抓不懈,警钟常鸣。
2、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安全保卫制度,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
经常深入基层和要害部位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堵塞漏洞,坚持查岗制度和定期查库制度。
3、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安全防范教育,了解掌握干部职工,尤其是机要人员和要害部门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4、关心和支持保卫部门的工作,对保卫人员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体贴,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调动保卫人员的积极性。
5、赏罚分明,对认真负责,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好的营业室、业务科室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对违反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和损失者,及时严肃处理。
中国建设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报告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报告制度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报告制度(建设银行1996年5月29日发布)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建设银行系统发生或发现的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含未遂)情况,以利金融犯罪案件的查处和防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42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一)发生的三类案件“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情况;(二)案件发现经过;(三)有关方面正在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四)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我行拟采取的措施等详细情况;(五)发现或成功堵截住三类案件,为保护资金安全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报告方式有条件的分、支行,一般应用远程通讯报告;不具备远程通讯条件的行可用传真、邮件、派人等形式报告。
紧急情况应先用电话报告。
电话报告和派人口头汇报的,应通过远程通讯、传真、邮件等形式补报文字材料。
三、报告时间(一)一案一报时间建设银行各分支行发生或发现三类案件要在12小时内向上级行三防一保办公室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三防一保办公室报告。
对涉及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不足100万元但需采取紧急措施的诈骗案件,各一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总行三防一保办公室。
(二)统计月报时间各一级分行三防一保办公室每月五日前要将上个月三类案件基本情况报表(见附一、附二、附三)传真报到建设银行总行三防一保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一)各行三防一保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中国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经济诉讼案件报告工作,做好相关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提高本行法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行全体法务人员。
第三条定义1.经济诉讼案件:指因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争议,经司法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案件。
2.报告人:指发现、负责、参加处理经济诉讼案件的本行法务人员。
3.报告对象:指应当向本行报告的经济诉讼案件。
第二章报告的原则和要求第四条报告原则1.及时性原则:报告人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经济诉讼案件的相关信息后,及时向本行法务部门进行报告。
2.完整性原则:报告人应当将案件相关信息详尽完整地报告给本行法务部门,包含相关证据、合同条款、涉案金额、法律风险评估等。
3.守密性原则:报告人应当严格保守报告内容的机密性,不得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第五条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案号、受理法院等;–案件背景:引起诉讼的原因、重要争议点等;–案件进展:诉讼程序、开庭日期、审理结果等;–法律风险评估:案件胜算、可能承当的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等;–法律看法:法务人员针对案件提出的法律看法。
2.报告人应当将相关证据、合同条款、涉案金额等支持料子一并提交给本行法务部门。
3.报告人应当及时更新案件进展情况,并向本行法务部门进行增补报告。
第三章报告的流程和责任第六条报告程序1.报告人应当通过本行内部专用网络或邮箱向本行法务部门发送经济诉讼案件报告。
2.报告人应当在报告中明确注明案件的紧要程度,如紧急、紧要、一般等。
3.本行法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登记,并派遣法务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报告责任1.各级法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法务人员履行报告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报告人应当依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本行法务部门进行报告,并搭配法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安保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银行机构的安全稳定,维护银行资产和客户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权限1. 银行安保人员应负责银行机构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维护银行机构内部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2)负责银行机构内部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3)协助银行机构内部各部门处理突发事件;(4)对银行机构内部各类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培训;(5)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2. 银行安保人员享有以下权限:(1)对违反银行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2)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个人或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控制,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3)对违反银行安全规定的人员,有权制止并要求其接受调查;(4)对银行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1. 银行安保人员岗位设置应包括:安保主管、安保员、巡逻员等。
2. 银行安保人员配备应根据银行机构规模、业务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满足安全保卫工作需要。
四、工作要求1. 银行安保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规章制度及本制度,恪尽职守,确保银行机构安全。
2. 银行安保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熟悉银行安全保卫业务;(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4)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
3. 银行安保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银行安保人员应定期对银行机构内部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检查银行机构内部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2)检查银行机构内部消防安全设施是否齐全;(3)检查银行机构内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4)检查银行机构内部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安全防范措施。
2. 银行安保人员应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六、应急处置1. 银行安保人员应熟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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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使公司内部治安、密切配合当地派出所对涉嫌刑事案件人员的管理及处理,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范围
本单位严重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
三、职责
1、公司内一旦发生治安案件,所有员工都应第一时间拨打110,同时及时向公司保安人员及领导报告。
2、保安部队员接到有关人员报警时,应迅速根据保安部首问负责制度的规定尽快到达案发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同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如无法与本部门领导及时联系的,可越级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3、案件发生后,保护好现场,向来现场的保安、警察如实反映情况,便于破案。
积极配合警方和公司开展调查工作。
4、保安人员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先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待公司及公安机关人员前来处理。
5、所有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应积极和犯罪份子做斗争,保护公司安全。
6,、保安人员对公司发生的一切案件都要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四、治安及刑事案件(一般、严重以上)的报告制度的界定
1、500元以下的盗窃案件、一般打架斗殴案件、员工日常口角纠纷案件,直接向上级领导报告或应受害人的要求报告。
2、严重治安、刑事案件应向最高领导报告及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先内后外)。
五、受害人自行报告不受本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