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01号政策解读大全:全面、详尽、权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的(个人、企业)所得税要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的所得税要点一、关于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下,激励对象认购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解锁时就解锁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所得=(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公式中当日市价均指收盘价。
被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的计税价格为(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
如2016年1月1日以10元每股的价格认购10000股,当日收盘价15元;2017年1月1日解锁5000股,当日收盘价20元,则:应税所得=(20+15)/2*5000-10*10000*(5000/10000)=37500元。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限制性股票下规定月份数为授予日至解锁日的时间,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承上例规定月份数为12:37500/12=3125元(不扣除3500元的费用标准),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应纳税额=(3125*10%-105)*12=2697.5元。
另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操作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2号。
日后激励对象再转让股票的,适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文,会计核算上在等待期间直线分摊计提确认的费用不得扣除,作纳税调增。
于解禁日税法允许扣除,作纳税调减,税法扣除金额根据解禁日公允价格(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
2016年税收新政策汇总解读
2016年税收新政策汇总解读2016年,国家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新政。
优惠范围再增广、力度再加大、办税手续再简化……这些税收新政从不同角度与层面出发,多维度地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功效,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环境、助力民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选取了部分新政为大家详细解读。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税收有新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再加大南京某体育运动学校是一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拥有一所体育场馆。
场馆除了日常体育教学使用外,还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满足周边市民体育活动的需要。
近日,该学校财务人员到秦淮地税局反映,体育场馆维护费用、管理成本高,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大都用在了场馆的维护和管理上。
学校想知道在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2015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文件规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如果体育场馆符合上述要求,经向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免征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进一步解释: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受益的看似是该体育运动学校,但不难看出国家出台该政策的深意,旨在鼓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且场馆取得的收入需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主体可享受免征优惠,利用了税收的调节杠杆原理,加大体育场馆有效降低税收成本的力度,能够更好地为民服务。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例解
符合递延纳税: 股权转让时,马某发生纳税义务: 应纳税额=(1000000—10000)*20%=198000元
优惠条件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 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 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 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 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 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 益的条件、程序等。
股票(权)期权
符合条件的
个人在取得股 权激励时可暂 不纳税,递延 至转让该股权 转让时纳税
限制性股票
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 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 数量的股份
计算公式
符合递延纳税的股权激励相关股权在转让时:
应纳税额 =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 费)*20%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 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限售股解禁时,钱某发生纳税义务: 应纳税所得额=8×100 000-45000=755000元 应纳税额=(755000÷12*35%-5505)*12=198190 股权转让时,钱某发生纳税义务: 应纳税额=(1000000—800000—10000)*20%=38000元
股权转让时,钱某发生纳税义务: 应纳税额=(1000000—45000—10000)*20%=189000元
股权奖励
例
马某在境内某非上市公司任职,2016年9月1日该公司奖励其 公司股权100000股,奖励日该公司股票公允价值5元每股,假 定马某在2019年9月1日以每股10元的价格转让全部股票,发 生相关税费10000元。
不符合递延纳税: 股权奖励时,马某发生纳税义务: (500000÷12*30%-2755)*12=116940元 股权转让时,马某发生纳税义务: 应纳税额=(1000000—500000-10000)*20%=98000元
山东省留学生引进人才政策解读
山东省留学生引进人才政策解读01引进青年人才来鲁创新创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进青年人才。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遴选在推介高层次青年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建立山东省海外引才工作站,对年度评估为优秀和合格的工作站,按规定给予工作经费支持。
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
创新引进青年人才方式。
以济莱协作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宁市、德州鲁北人才改革试验区和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改革平台,推进引进、培养、使用、激励青年人才和鼓励青年人才流动等政策先行先试,为全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政策创新突破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探索建立青年人才举荐制,推广“以赛代评”选拔创业人才,实现以才荐才、以赛聚才。
支持各地“招院引所”,通过发展企业事业总部经济和设立分支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究院所和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引进急需的青年人才。
持续扩大“齐鲁之约”海外引才活动、“中国山东海内外高端人才交流会”、“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等大型引才工作品牌效应,组织用人单位赴海内外招聘青年人才,省委、省政府免费提供宣传、摊位租赁等服务。
重点引进海外青年人才。
通过发挥我省留学人员协会、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作用,加强与海外留学生组织、驻外使领馆等联系,积极拓展海外引才工作网络,大力引进海外青年人才。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引进海外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纳入“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予以支持。
对有在国(境)外留学经历、回国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颁发“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奖牌,并按规定给予奖金奖励。
组织实施“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阶段按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提高引进青年人才待遇。
组织实施“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在站时间每满1年可申领一次生活补贴,标准为5万元/年,最高补贴3年15万元;出站后留鲁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申领省财政一次性补贴15万元。
财税2016 101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9-20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政策解读ppt课件
概述
本次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 行递延纳税政策;
二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适当延长, 并扩大了适用人员范围;
三是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递 延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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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什么是股权激励?为什么股权激励要纳税?
答:与奖金、福利等现金激励类似,股权激 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企 业通过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对 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 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股权激励 中,员工往往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对 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 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应在员工取得时 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二是纳税环节有效简化。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 激励、企业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的规定使 两个征税环节合并,简化了纳税操作。
三是税收负担明显下降。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 激励,调整为转让股权时统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之前最高45%税率明 显下降。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政策 解读
1
内容提纲
一、概述 二、基本定义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解读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解读 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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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近期,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 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 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完善股权激 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 整。该项调整是近年来力度最大的一次,主 要解决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投资入 股的“痛点”——缺乏现金流问题。对广大 涉及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企业非常重要。
2016年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2016年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背景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通知》。
该项政策优惠力度大、涉及环节多、缴税期限长,为确保纳税人清晰知晓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使新旧政策顺畅衔接、便于新政落实,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对《通知》涉及的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了细化。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个人所得税方面1.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确定方法。
《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为便于操作,《公告》明确,公司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例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计算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时,以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2.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税务处理。
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能享受递延纳税。
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
3.员工取得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和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的税收处理。
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区分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和不符合条件、未递延纳税的股权激励,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纳税。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解读及政策原文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解读及政策原文政策解读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办法》出台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为便于各单位深入理解政策内涵,引导、鼓励企业开展激励工作,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就《办法》执行中企业适用条件、激励对象要求、激励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管理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企业适用条件1.如何界定转制院所企业?答:转制院所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如何界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如何界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答:包括两类情况,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的科技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
4.如何界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答: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规定的范畴,包括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认定。
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和技术出资的重大优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和技术出资的重大优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016.9.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注】本条将财税【2005】35号的行权时征税的规定作了漂亮的大改动,过去除了因未取得现金无力支付税款外,取得后还可能存在风险,导致创业者、技术人员等先缴了税;后续即使亏损也难以退税。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解读9月20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知本私享会的第一个主题,我将从执业律师的视角出发,结合五年股权激励的实践经验,与大家分享在新政下激励对象如何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税。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通知》的适用范围,该《通知》适用于股权激励而非股权交易。
对于上市而言,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通过期权、限制性股票实施的激励,而对于非上市、新三板公司而言,股权激励和股权交易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清晰。
但是有一点《通知》是非常明确的:激励标的是本公司股权(直接持股)时,才能享受《通知》的优惠政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明确了适用范围之后,让我们来看一下股权激励征税的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与第九项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所得”,不能狭义理解为现金所得,在股权激励中,你可能没有获得现金,还要拿现金出来低价购股,但是在获得股权奖励,实施低价购股行为的时候,是有所得的,也可称为财产性收益,因此,仍然需要纳税。
在新政之前,关于股权激励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四个,分别是: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税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这四个规范性文件基本上是针对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没有专门的股权激励政策,其中激励权益兑现时需要遵循2014年12月颁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鄂国税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16〕10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6年6月18日入梅以来,我省连续遭遇强降雨袭击,大面积强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滑坡渍涝等严重自然灾害。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因灾损失,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搞好灾后重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现行支持恢复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税收服务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其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按规定抵扣。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
3.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对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税前扣除。
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向受灾地区发生的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5.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因对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2016]10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2.03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 / 1。
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6〕101号发布日期:2016-09-20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财税实务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
财税实务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本次营改增中,出现了很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汇总起来一共有十三种,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中列举了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
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016.1.29(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早前相关政策——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政策出台背景——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
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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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01号政策解读大全:全面、详尽、权威9月2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号称史上最给力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出台。
XXX 特别整理了这一政策的相关解读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政策要点内容鲜明、亮点纷呈要点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
要点二:宽严结合,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要符合七大条件。
要点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纳税期限由6个月延长到12个月。
要点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政策可二选一。
要点五:细节内容详尽,便于政策操作。
要点六:明确了配套管理措施,确保政策落地。
要点七:政策针对性强,减税效果明显。
要点八:相关政策回顾详细,便于纳税人清晰区分。
要点一: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施行范围: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股权激励对象:本公司员工。
非上市公司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2.具体内容: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税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
适用税目及税率: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
3.股权取得成本的确定: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零。
要点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要符合的条件条件1:仅限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条件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这是为了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避免企业的暗箱操作。
条件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
不过,考虑到一些科研企事业单位存在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并以被投资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情况,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条件4: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数限定: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目的:避免企业将股权激励变相为一般员工福利。
条件5:股权持有时间: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目的是鼓励员工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获利,避免短期套利!条件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这是为了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约束性,也便于税收管理。
条件7:限制性行业范围:为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式避税,真正体现对企业因科技成果转化而实施股权奖励的优惠,需要对实施股权奖励的行业范围进行适当限制。
鉴于目前科技类企业统一标准难以界定,对其审核确认较为困难,因此借鉴国际通行作法,采取反列举办法,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不可适用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的行业包括:畜牧业(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除外),渔业(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除外),采矿业(除第11类开采辅助活动),烟草制品业,纺织业(除第178类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和纸制品业(除第223类纸制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除第314类钢压延加工),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货币金融服务,保险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社会工作,体育,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除第9421类专业性团体和9422类行业性团体),国际组织;共22个行业。
【特别说明】7个条件缺一不可。
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享受递延纳税期间,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政策文件中所列的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第4项(激励对象范围)、第5项(股权持有时间)或第6项(行权时间),该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
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要点三:上市公司股权奖励纳税期限延长1.具体内容: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明确,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此,财税〔2009〕40号废止。
【特别提示】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应纳税款的计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税〔2005〕35号规定:(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
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
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国税函〔2009〕461号还对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做出了规定:(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要点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政策可二选一新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老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