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多职的高收入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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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多职的高收入人群,3个问题剖析你的税务筹划
企业高管中不乏一人在母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多处任职,享受多份工资,以及在企业内部进行培训的情况。那么,在这些情况下应该如何通过任职结构来降低个税负担呢?
案例情境
李经理是内资企业C的财务总监,同时在子公司F担任财务经理及董事。
2015年7月,除了每月固定收入20000元(C公司承担)和10000元(F公司承担)外,李经理还获得其他收入包括子公司去年董事费15万、季度奖金5万。
另外,5月份时,李经理为子公司的财务进行了管理知识培训,额外获得来自F公司的培训费收入10000元,该笔收入于7月份发放。
那么,请问:
a、是否可以两份工资都享受3500的个税扣除额?
b、李经理7月份一共需要缴纳多少个税?
c、能否从任职的结构上来增加李经理的税后报酬?
案例解析
a、是否可以两份工资都享受3500的个税扣除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办理自行申报。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李某应固定向C地或F 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但是C公司和F公司仍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性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是在其他公司任职董事的董事费,才可按劳务另行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7月份的董事费、季度奖均应并入李某当月从F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税。而C公司支付的20000元也应由C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金三系统之前税务系统跨区域不联网,估计多有都扣3500元,个人却并没有重新申报的情况发生。如今系统跨区域联网后,个人取得两处工资后,C公司申报了工资、三险一金,F公司再申报工资时,发现系统不能减除3500元的费用扣除,如果两家公司为关联方可能知道已发工资;如果不是,则很难知晓,那只有先扣除,个人再汇总自行申报纳税。
b、李经理7月份一共需要缴纳多少个税?
工资报酬的个税缴纳情况:
F公司代扣代缴个税(210,000-3,500)*45%-13,505=79,420元;
C公司代扣代缴个税(20,000-3,500)*25%-1,005=3,120元;
F公司、C公司代扣代缴后,李经理还需要自行申报应缴个税(230,000-3,500)*45%-13,505=88,420元,应补缴5,880元。
为什么要补缴?C公司扣缴的实际上只是李经理的一部分所得,李经理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应该就全部所得交税。一部分因为加上C公司的2万元之后,税率就应该不是25%,而是45%。还有一部分是因为F公司、C公司都分别减掉了3500元,但是自行申报只能扣一个3500元,所以又增加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
接上例,劳务报酬的个税缴纳情况:
关于培训费问题:个税采取分类税制,即使是本公司员工,取得的所得也应予以归类。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再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52号)表示:‚沈某等5人在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大致相当及与企业其他员工相比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由于向本企业提供所需相关技术而取得本企业支付的按不超过20%全部可分配利润的这部分收入,与其任职、受雇无关,而与其提供有关技术直接相关,属于非专利技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的规定,上述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一个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企业发红包,而且是现金网络红包,个人抢到这个红包,总局也明白,不是工资薪金所得,是偶然所得。所以李某利用个人专业知识讲解财务,和稿酬所得有何区别?均属于劳务报酬,只不过稿酬是减税,劳务报酬只有加成征税罢了。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
这个地方有必要提一下,李某给公司讲课,税务局并不知道,就好像税务局不知道个人发红包。比如说给其他个人发了一个500元红包,如果生搬硬套地按照偶然所得缴税,500元要乘20%,收到的一方要交100元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完全可以把500元说成是工资,不是红包,老板多发500元的工资。如果是这样的话,税率就下来了,因为劳务报酬变换为工资薪金所得了。同样像李某给公司讲课,严格地说应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如果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李某不仅要交16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还要开具发票。
因此综上,李经理七月份一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90020元,其中工资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是88420元,劳务报酬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是1600元。
c、能否从任职的结构上来增加李经理的税后报酬?
李经理的工资不管在C公司发,还是在F公司发,发多发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少不了,因为他要汇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