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就业歧视条款”的宪法依据
反就业歧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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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就业歧视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身份歧视第三节性别歧视第四节残疾人歧视第五节健康歧视第六节其他方面就业歧视第三章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第四章救济机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原则、精神和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就业歧视的定义】本法所称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就业歧视包括下列情形:(一)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民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等因素对劳动者给予区别、排斥或优惠对待,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二)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对劳动者做出与上述歧视因素有关的区别、排斥或优惠行为,但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所做出的行为对劳动者实际上产生不平等的不利后果。
第三条【不认为是就业歧视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本法所称就业歧视:(一)用人单位出于工作职业内在的客观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相关业务及正常运营所必需提出的合理的标准和要求;(二)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资历、工作性质,以及根据劳动者绩效考核的结果,给予劳动者的特别待遇;(三)基于个人胜任工作的优点和能力的区别对待;(四)对怀孕和哺乳期妇女给予的特别待遇;(五)为实现弱势群体(如对少数民族、残疾人)在机会和待遇方面的平等而采取的特殊优待措施;(六)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和特殊职业忠诚的需要对劳动者提出的特殊要求;(七)宗教组织、协会或社会团体雇佣特定宗教信仰的个人从事与该组织、协会或社团的活动有关的工作。
劳务中的反歧视法律原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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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中的反歧视法律原则解读在劳动市场中,平等对待和反歧视原则是重要的法律保障。
劳务中的反歧视法律原则主要涵盖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残疾人歧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劳务中的反歧视法律原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规定。
一、反对种族歧视的法律原则种族歧视是指在劳务过程中,基于种族背景对个体进行不公平待遇或限制其权利和机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不得因种族而拒绝雇佣、解雇、晋升或进行其他歧视性行为。
同时,劳务机构也不能因种族歧视而拒绝向劳动者提供机会,或限制他们的权益。
为了确保种族歧视法律原则的有效实施,劳务机构和雇主需要制定明确的用人标准,包括广泛宣传和培训,依法处理种族歧视投诉,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反对性别歧视的法律原则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对劳动者进行不平等待遇或限制其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不得拒绝雇佣、解雇、晋升或进行其他性别歧视行为。
同样,劳务机构也不能因性别歧视而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或权益。
为了保护劳务中的性别歧视法律原则,劳务机构和雇主需要制定性别平等的用人标准,包括平等薪酬、平等晋升机会以及禁止性别骚扰。
此外,为了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就业环境,劳务机构还应该提供性别平等的培训和晋升机会。
三、反对年龄歧视的法律原则年龄歧视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年龄而对个体进行不公平待遇或限制其机会。
按照法律规定,雇主不得因年龄而拒绝雇佣、解雇、晋升或进行其他年龄歧视行为。
同样,劳务机构也不能因年龄歧视而限制劳动者的权益和机会。
为了保护劳务中的反年龄歧视法律原则,劳务机构和雇主应该制定激励年龄多样性的用人政策,并禁止将年龄作为招聘、晋升和解雇的因素。
此外,相关机构还应提供培训机会,以帮助雇员不断刷新知识和技能。
四、反对残疾人歧视的法律原则残疾人歧视是指在劳务过程中,基于残疾状态而对个体进行不公平待遇或限制其机会。
根据法律法规,雇主不得因残疾状态而拒绝雇佣、解雇、晋升或进行其他残疾人歧视行为。
浅谈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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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摘要】对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呼吁已成为普遍的声音,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消除就业歧视,从社会的角度,必须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机制才能推动就业歧视的消除。
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其结果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的行为就属于就业歧视。
这其中又可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如果非因工作内在需要,用人单位给予一人比在相似条件下的其他人不利的待遇则构成直接歧视;如果一人属于具有法定前述某一典型特征的人群,用人单位对该人和其他不属于该群体的人适用相同的招聘、选拔、考核、报酬等涉及劳动权利的程序或条件,而结果将不利于该群体则构成间接歧视。
就业平等权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享有平等获得职业的权利、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组织和参与工会等方面的权利。
也就是说,就业歧视是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简称。
为促使劳动者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积极行为,不得视为歧视;这些措施应在达成事实平等的目的后停止采用。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以纠正本单位或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歧视为目的,而给予某一法定人群优惠的不被视为就业歧视。
【关键字】:就业;歧视;立法;平等权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世界各国和政府都高度关注民众的就业问题,但就业领域的不平等对待引起的就业歧视,又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各国的社会现象,成为困扰劳动者、妨碍其平等就业权与争取待遇的权利实现的一个严重障碍。
近年来随着我国就业形式的日益严重,就业歧视已呈愈演愈烈之势。
频频发生的就业歧视案件,一方面反映了劳动者其权利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的觉醒与提高,另一方面更说明我国当前就业歧视问题亟待立法规制。
禁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国内现实的迫切需要,亦是顺应国际人权保护的潮流,更重要的是,它对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 反歧视 公平 包容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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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歧视公平包容法规(实用版)目录1.反歧视的重要性2.我国反歧视的法规与政策3.反歧视的实践与挑战4.建设公平包容的社会正文一、反歧视的重要性反歧视,是指对不同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残疾等群体进行平等对待,消除一切不公平的待遇和限制。
反歧视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反歧视的法规与政策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歧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反歧视的法规与政策。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劳动者。
此外,我国还有《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专门法律,对特定群体的权益进行保护。
三、反歧视的实践与挑战虽然我国反歧视的法规与政策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年龄较大者或者残疾人设有隐形的门槛,这就是对性别、年龄和残疾群体的歧视。
此外,一些地区和行业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习俗等不够尊重,这也是一种歧视。
四、建设公平包容的社会要解决反歧视的实践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公平包容的社会。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大反歧视的执法力度,对违反反歧视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其次,企事业单位和公众人物应带头遵守反歧视法规,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益。
最后,每个人都应树立反歧视的意识,尊重他人的差异,共同营造公平包容的社会环境。
总之,反歧视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和人民幸福的必要条件。
关于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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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就业歧视是指雇主或招聘机构在招聘、录用和提升等人力资源决策过程中,因为某些特定的个人属性而对求职者或员工进行不公平的对待或区别对待的行为。
这些个人属性可能包括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残疾、婚姻状况、怀孕状况等。
就业歧视严重影响了个人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为了解决就业歧视现象,各国不同的法律体系都对其进行了法律规范,并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来禁止和打击就业歧视。
在中国,就业歧视现象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和提升等过程中,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年龄、残疾等为由歧视求职者或员工。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保护妇女、劳动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免受就业歧视。
对于性别歧视,中国目前形成了一系列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该法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因妇女怀孕、妇女生育、妇女乳母、妇女离婚或再婚等原因歧视女性。
对于存在性别歧视行为的雇主,被歧视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年龄歧视也是就业歧视的常见表现之一。
在中国,年龄歧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就业机会的不公平,一方面是退休年龄的限制。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年龄为由拒绝录用或降低待遇。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身权益,不能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年龄歧视情况的处理,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种族歧视在中国相对较少,但仍然存在一些孤立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种族歧视法》规定,禁止任何人以种族为基础歧视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定或者实施种族歧视的组织措施。
受到种族歧视的个人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在中国,尽管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和政策,但就业歧视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和社会监督。
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
![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89679bd51e79b8969022600.png)
最近几年,随着求职者整体学历水平的提高,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是水涨船高,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也非要本科、研究生不可,甚至用人单位招聘个保洁工人也要大学文凭。浙江日报20XX年3月3日第七版《学历歧视成最常见就业歧视》报道:“调查结果显示,有%的城镇居民在就业时遇到过不同类别的就业歧视。在遇到过就业歧视的受访者中,学历歧视是最司空见惯的歧视,%的人表示遇到过学历歧视,年龄歧视(%)和经验歧视(%)也是经常发生的。另外,有%的受访者遭遇过性别歧视。值得注意的
(三)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就是基于男女的性别差异而对求职者或员工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性别歧视包括对女性的歧视和对男性的歧视。性别歧视为各种就业歧视中历史最长、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即便当性别差异对工作岗位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很多用人单位公然在招聘条件中明确规定“限男性”或“男性优先”;至于隐形的性别歧视则更为普遍,如男女同工不同酬,女性职员退休年龄比男性早等等。对女性歧视的一个很突出的现象就是“玻璃天花板”现象。汉默维兹与谢尔哈德在《华尔街日报》的一篇有关妇女的报告中创造了“玻璃天花板”一词。玻璃天花板理论表明,由于性别方面的因素,妇女的职业选择和职务晋升被一层玻璃挡着,可望而不可及,特别是那些在、政府、教育机构与其他一些非盈利组织中的妇女渴望并且企图获取高层职位时,相对男性而言,障碍重重。更为恶劣的是某些用人单位要求女性职员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结婚,否则不得录用或解雇;在女职工孕期采取“变岗变薪”的方法来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性职员在工作中经常受到上司或男性同事的“骚扰”.
3.法律
我国多部法律包含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继承和发展,该法除了在第3、第25、第26条对禁止就业歧视方面作出总体性规定外,还在第27条规定了就业男女平等,第28条规定了民族平等,第29条规定禁止对残疾人的歧视,第30条规定禁止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第31条规定禁止对农村劳动者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可以说是在新世纪里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一项新成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规定禁止对残疾人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3、24、25条规定禁止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https://img.taocdn.com/s3/m/f6c53278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ab.png)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社会,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个人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然而,就业歧视现象却屡见不鲜,给求职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公平待遇,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户籍、残疾等因素,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这种歧视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尊严和权益,同时还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
我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禁止就业歧视,并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和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了规范。
然而,与现实需求相比,我国的就业歧视法律规制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多部法律都涉及到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这些规定较为分散和笼统,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执行。
例如,对于“就业歧视”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于一些新型的歧视形式如基因歧视、外貌歧视等缺乏规范,对于歧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够合理,使得劳动者在维权时面临很大的困难。
其次,执法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劳动监察部门在查处就业歧视行为时,往往存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此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高等,使得劳动者在遭受就业歧视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社会公众的反就业歧视意识淡薄。
很多人对就业歧视的认识不足,甚至认为一些歧视行为是理所当然的。
这种观念上的误区不仅助长了就业歧视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也使得劳动者在面对歧视时缺乏维权的勇气和信心。
关于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5f55f3c3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98.png)
关于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就业性别歧视是指以性别为由,在招聘、录用、提升、薪酬等方面进行矫枉过正的做法,对某一性别的人员予以不公平待遇或限制其从事特定的工作或职业。
这种歧视行为不仅损害了女性的劳动权益,也贻害了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为了加强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工作,以保障妇女劳动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下面就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一、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妇女劳动保护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合法权益,防止妇女在就业中受到侵害。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雇工的性别降低其工资、待遇等;不得将女职工少雇或不雇,降低女职工的技术等级,不得将女职工安排在不适宜的岗位上。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该公平公正,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某些人员。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进行雇佣、聘用的歧视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政府鼓励重点群体就业,包括女性;用人单位应该对女性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妇女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歧视为由降低妇女的工资、待遇或者其他劳动条件。
妇女在就业过程中有保护的权益,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降低其薪资待遇。
二、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实施实行反就业性别歧视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教育、舆论引导和法律制度改革,具体如下:1.教育:教育是重要的防范和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的手段,应该大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增强妇女身份认同感和自我保护意识。
2.舆论引导: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推广性别平等观念,促进社会宏观文化环境的发展。
3.制度改革: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制度改革应该涵盖国家层面和用人单位层面。
国家层面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职业歧视行为的行为和衡量劳动的赔偿和罚款。
用人单位层面,应该加强对职业歧视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https://img.taocdn.com/s3/m/66a90446eff9aef8941e06db.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北科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性别歧视第四章身份歧视第五章残疾人歧视第六章健康歧视第七章其他歧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救济机制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1 条【立法目的】本法旨在规范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就业中的行为,消除针对劳动者个体的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促进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参与的有关反就业歧视的国际条约制定本法。
第 2 条【就业歧视的含义】本法所称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自身因素做出的与客观工作需要不相关的区别规定,使劳动者在就业机会或工作待遇方面有所差别,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第 3 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或就业的活动中都适用本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 4 条【禁止招聘中的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基于等民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因素,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的任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了解应聘者的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婚姻、生育、非传染性疾病等个人信息。
但该信息与工作性质直接相关的除外。
第 5 条【用人单位保管劳动档案义务】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劳动档案保管制度。
劳动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在招聘录用程序中的原始材料、劳动合同等各种有关文件。
第 6 条【不得任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辞退劳动者。
第 7 条【不得打击报复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提出就业歧视申诉、起诉、检举、控告,或者帮助调查和作证,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包括无正当理由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停职、降低职务、减少劳动报酬、辞退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
但因劳动者能力不胜任现任职工作岗位的除外。
第三章性别歧视第8 条【男女平等】妇女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制的认识
![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制的认识](https://img.taocdn.com/s3/m/1a9c2f0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ce.png)
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制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在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案情显示,某公司通过某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
闫某某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户籍所在地填写为“XX省XX市”。
某公司查阅其投递的简历后,认为闫某某不适合招聘岗位,原因为闫某某系XX省人。
闫某某认为,某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余元。
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
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会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地差别对待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反就业歧视的范围仪限于民族歧视、种族鼓视、性划歧视和宗教信仰歧视。
在此基础上,《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反就业歧视的范围做出并放式列举规定,规定几种比较突出的类型:性别歧视、民族歧视、残疾歧视、疾病歧视或传染病歧视、户籍歧视。
但实际生活中,就业歧视的表现远远不止以上几种。
在我看来,我国当前反对就业歧视的意义确保平等就业的前提。
平等就业、不受歧视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权的体现。
禁止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尊重。
赋予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社会稳定和建立法治社会的要求。
就业歧视作为一种妨得效率与社会公平的行为,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公民平等就业权等法治精神相背离,不仪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同时又会增加贫穷、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制定反就业鼓视法律,才能完善我国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浅析我国女性就业的反歧视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女性就业的反歧视法律规制](https://img.taocdn.com/s3/m/4e43eac61ed9ad51f11df213.png)
二、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 表现
1、较少录用有生育可能性的 女性。女性生育在社会中具有特殊地 位,加上我国不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承担超出预期的用工成本与 女性孕期带来的机会成本。根据市场 主体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为追求更高
的成本 - 收益比,用工单位具有排除 处于婚恋期、有生育可能性的女性员 工的动机。
4、 加 强 工 会 及 劳 动 仲 机 构 方 的积极作用,为劳动者举证提供帮 助。应加强劳动者举证过程中工会与 劳动仲裁机构的作用,打破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壁垒。对于在举 证过程中遭到挫折的劳动者,工会应 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对其 提 供 帮 助。 在 协 商 不 成 的 情 况 下, 劳 动仲裁机构也有查明事实的义务。
对 在 业 人 员 的 调 查, 反 映 比 较 突出的女性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分别 为 :“ 面 试 过 程 中 更 加 关 注 女 性 的 生 育 ( 43.2%) ”,“招聘中更希望招男性 ( 42.2%) ”,“对女性的录用标准更加严 格 ( 28.9%) ”,其次为“年轻女性晋升 更困难 ( 26.7%) ”“基本不挽留离职女 性员工 ( 22.6%) ”等。
2、 劳 动 者 举 证 困 难, 诉 讼 成 本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自然的不 平等主体,劳动者没法与用人单位对 抗。用人单位很少配合权利受到侵害 的劳动者查找自身的问题,劳动者存 在举证难的问题。同时劳动者提起诉 讼,会负担诉讼费用和职业前景受影 响的压力,诉讼成本高昂。
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
![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95e28403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53.png)
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
就业歧视是指因为个人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宗教信仰、
残疾等原因而受到就业机会的不公平对待。
就业歧视违反了基本的人
权和平等原则,破坏了社会的公正秩序。
在宪法层面上,就业歧视是被明确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公民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教育、年龄或者因残疾受到歧视,都是不合法的。
”该条款强调了平
等和反歧视的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权益。
此外,中国政府还颁布了多项有关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职业介绍和职业分类指导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
残疾等为由进行歧视性招聘、录用、晋升、解聘等行为,并对违法行
为进行了严格的惩罚。
然而,在实际社会中,就业歧视仍然存在。
这需要不仅有法律法
规的制定和执行,更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的努力和意识的提升。
用人单
位需要树立正确的招聘和管理理念,不以个人属性为评价标准,而是
以能力和素质为重要的录用条件。
同时,也需要加强舆论宣传,让更
多的人了解就业歧视的危害,共同维护平等、公正的社会秩序。
关于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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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就业歧视是指在用人过程中,用人单位以人种、民族、性别、宗教、年龄、性取向、职业残疾等不合理因素对求职者进行区别对待,从而造成一些人进入其理想职业的机会受到限制的现象。
就业歧视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
尽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求职者,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就业歧视行为。
本文将针对就业歧视这一问题展开分析,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避免和应对就业歧视的问题。
就业歧视的类型就业歧视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就业歧视的一种常见类型,主要表现为对女性的歧视。
就业歧视对女性造成的影响包括拒绝录用、限制职业晋升或给予较低的薪酬等。
年龄歧视年龄歧视是指企业对年龄做出限制,例如要求招聘者年龄在特定范围内,这种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人的财务收入和个人发展等。
实际上,这种歧视实际上是一种歧视有经验、有素质的老员工。
残疾人歧视残疾人歧视主要表现为招聘者要求求职者无残疾才能推荐。
这种情况下,招聘者对残疾人的歧视可能会导致残疾人失去就业机会。
文化程度歧视文化程度歧视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限制求职者的文化程度,例如要求求职者拥有特定的学位或特定的教育背景。
这种歧视实际上是一种对教育资源贫困地区的歧视。
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职工的就业权益,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严格禁止用人单位在职业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对求职者进行歧视。
下面的内容是相关的法律条文:宪法•第二条:中国领土的完整和统一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
任何分裂祖国的行为都是不容的。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受逮捕。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受搜查或者其他侵犯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论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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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摘要:劳动就业是公民生存之本,因此就业歧视现象在所有歧视现象中备受关注,而法律的缺陷使得就业歧视所产生的社会矛盾激化成巨大的隐患。
本文分析了就业歧视现象并且提出措施应对就业歧视,即针对用人单位的歧视种类由立法机关完善立法、政府宣传反就业歧视思想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改善自身,从而实现就业领域的公平正义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
关键词: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法理学;公平正义一、就业歧视概述歧视,简单来说,就是指被不平等地对待。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曾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能力担任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表明了对人权的保护和对差别对待的反对。
我国也有类似原则性的法律。
即现行宪法第33条所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些都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以及法律基点。
(一)常见的就业歧视现象包括性别歧视、户籍型歧视、学历歧视。
由于中国传统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一直到现代女人在就业方面都受到诸多歧视和限制。
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有国家所确立的法律规范来规定就业双方的法律关系,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依旧存在着对女性的歧视。
许多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规定,不愿意雇佣女性或者规定女性的怀孕时间。
在劳动力市场上,那种带有明显性性别歧视的广告随处可见。
当然也有很多单位即使广告上没有表达性别歧视的内容,但实际上企业内部遵循的还是“男性优先录取”的原则。
户籍型歧视则是中国就业歧视中最严重和最普遍的另一个类型。
中国固定的户籍制度从制度上支持了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歧视,使流动型就业的各方面成本大大增多,约束了求职者平等选择就业的权利。
产生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行政力量对市场经济制度进行不合理干预。
即进行地方保护。
随着中国教育水平的提高,拥有硕士、博士学历的求职者也不断增多,因而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开始查看你的本科学校,这对于那些本科的求职者来说无疑是极其不利的。
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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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
就业歧视是指以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性取向、健康状况、残疾、籍贯等为由,对求职人员进行不公平的辨别、限制或拒绝其就业的行为。
就业歧视严重打
击了公正、公平、平等的就业环境,不仅伤害了受到歧视的人的利益,同时也削弱了整个
社会的良好运行。
为此,严厉打击就业歧视势在必行。
首先,在宪法层面上,就业歧视是违背宪法规定的。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包括就业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劳动收入、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不受侵犯。
”这一规定强调了就业领域必须依法保护公民的权益,不得对某些人士进行歧视。
因此,就业歧视违反了公民的就业自由及其基本权利。
最后,在民主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就业歧视也需要借助法制手段予以对抗。
宪法第七
十-six条规定:“国家组织职工参加管理,通过工会、企业民主管理组织等形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家应当发挥领导力,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发挥群众监督、组织协调作用,为受到就业歧视的人士提供帮助和保护,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依法加强对就业
歧视行为的制裁,加强对遭受就业歧视人士的司法保护,为应对和预防就业歧视行为奠定
坚实的法治基础。
综上所述,就业歧视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影响公民的就业自由,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要有效地制止就业歧视,必须从宪法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这个问题,将其纳入国家人权保
护事业的整体框架,通过法制手段,打造一个百姓信赖的安全就业环境。
侵犯就业歧视的法律后果(3篇)
![侵犯就业歧视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e301a88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069eb4b.png)
第1篇一、引言就业歧视是指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对某些特定群体的人进行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在我国,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侵犯就业歧视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各界对就业歧视问题的关注。
二、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进行歧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进行歧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不得因性别歧视妇女。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不得因残疾歧视残疾人。
”三、侵犯就业歧视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赔礼道歉: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给劳动者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1)责令改正: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罚款:劳动行政部门对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侵犯就业歧视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故意歧视、侮辱、诽谤等。
中国 反歧视 公平 包容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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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歧视公平包容法规摘要:一、引言二、中国反歧视的法规背景三、反歧视法规的具体内容四、反歧视法规的实施与监管五、中国反歧视法规的成效与挑战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反歧视是全球关注的问题,也是中国一直在努力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障社会公平、包容,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反歧视法规,旨在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环境。
本文将介绍中国反歧视的法规背景、具体内容、实施与监管情况,以及中国反歧视法规的成效与挑战。
二、中国反歧视的法规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法律法规方面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和完善,为反歧视提供了法制保障。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禁止性别、民族、宗教、年龄、残疾等方面的歧视。
三、反歧视法规的具体内容中国的反歧视法规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
例如,《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行性别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四、反歧视法规的实施与监管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反歧视法规的实施与监管。
各级政府设立了专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就业歧视行为的查处。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也审理了大量涉及歧视的案件,为维护公平竞争、平等就业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中国反歧视法规的成效与挑战尽管中国的反歧视法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许多人对反歧视法规知之甚少。
其次,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一些歧视现象仍然存在。
最后,反歧视法规的适用范围有限,尚不能全面覆盖所有歧视现象。
六、结论总的来说,中国的反歧视法规为维护公平、包容的社会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要解决歧视问题,仍需不断加强法规的宣传普及、监管力度和适用范围。
宪法视野下性少数群体反就业歧视
![宪法视野下性少数群体反就业歧视](https://img.taocdn.com/s3/m/4e009225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43.png)
05
性少数群体反就业歧视的未来展 望
国际发展趋势
人权保护的进步
随着全球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国际社会在性少数群体就 业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 视并采取措施防止性少数群体的就业歧视。
多元化的法律框架
国际社会逐渐建立起多元化的法律框架,以保护性少数群 体的就业权益,包括国际人权法、反歧视法、劳动法等。
实践案例
案例一
XX诉XX公司性别歧视案
案例二
XX诉XX公司性取向歧视案
案例三
XX诉XX公司跨性别歧视案
面临的挑战
01
02
03
法律制度不健全
当前法律对性少数群体的 保护不足,缺乏明确的反 就业歧视法规。
司法救济难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性少数群体在遭遇就业歧 视时,难以获得有效的司 法救济。
社会认知不足
社会认知的提高
通过教育和宣传,社会对性少数群体的认知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 开始理解和尊重性少数群体的权利和尊严。
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完善法律制度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法,明确性少数群体的就业权益, 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需要加强对反就业歧视法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就 业歧视行为。
04
完善性少数群体反就业歧视的宪 法保障机制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就业歧视的范畴、惩罚措施、受害者救济 途径等,为性少数群体提供法律保障。
修改宪法相关条款
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性少数群 体在内,为反就业歧视提供宪法依据。
加强司法保障
建立公正的司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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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宪法第38条是反就业歧视条款真正的上位法依据,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亦称为人性尊严、人的尊严,它的本意是强调世间上的每一个人,只基于其本身,而非其种族、民族、性别、社会出身等因素就拥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必须加以尊重和保护。它表明了人性本身即是尊严,“任何一个人都不能被任何人利用作为工具,而是被作为目的对待,这即是其尊严之所在,因此人置其自身于世上所有其他非人类之生物上,并超越所有之物。”[6] 在康德看来,应该把人当作一种目的而不是一种手段来对待。如果仅仅把人作为一种手段来对待,事实上就是把他作为缺少一切内在价值的人来对待。反之,如果把他作为一种目的来对待,就是把他作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人来对待。[7] 康德的人性观无疑是晦涩的,但恰恰是这种晦涩的观念构筑了宪法上人格尊严的基本含义。人格尊严条款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主体地位,它要求国家、社会和他人都必须把人当作人看、尊重每个人的主体地位。虽然同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与平等权相比,人格尊严的入宪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道德哲学而非经济基础在宪法上的诉求。这一结论从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宪法对待人格尊严条款和平等原则两者间的不同态度中也可以得出。在一些标志立宪主义之开端的、彪炳于后世的宪法性文件,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并没有对人格尊严作出确认。只是在二战结束以后,鉴于“二战”中法西斯对人的尊严的粗暴践踏,人的尊严之作为基本人权的地位方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将人格尊严问题纳入其中,并赋予其作为人权之基础和核心的地位。我国的54宪法、75宪法以及78宪法也都未写入人格尊严条款。只是在后来的82宪法修改过程中,许多同志指出,“文革”十年,在“左”的错误路线下,广大干部群众遭受残酷迫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得不到起码的保护,对于这段历史我们不应该忘记,因此有必要将人格尊严条款写入宪法。[8] 同样,德国战后的宪法将人格尊严的保护也是基于历史灾难的惨痛教训。由此可见,人格尊严的入宪与经济基础无太多的关联,在其身上更多的体现出制宪者对人的关怀、国家对人权保障所持有的一种态度。与之不同,平等原则的入宪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水到渠成的结果。 从入宪的时间阶段来看,在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中期欧美等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平等原则被普遍写入各国宪法中。而人格尊严的入宪则是发生在“二战”结束以后。从接受两者的国家数量来看,几乎当今所有的国家都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平等权的宪法地位,而仅有二三十个国家将人格尊严写入了宪法。由于,平等原则是经济基础在宪法上的直接反映,故它的内涵是也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又因为商品经济并不排斥私人间的歧视,所以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禁止这种歧视。相反,人格尊严条款的入宪并不是单纯为了维护一国的经济基础,它的内涵并不完全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人格尊严反映的是一种道德哲学上的诉求,是为了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格不受他人的践踏,它的适用范围大于平等权的适用范围。不仅禁止国家机关的歧视,而且亦不能够容忍私人之间的歧视行为。因为绝大多数的歧视行为也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一种贬低、降低了人作为人的尊贵庄严的主体身份和地位,容易滋生将人客体化、工具化的危险。就业过程中的歧视,无论来自于国家机关还是大多数私人雇主,都构成了对求职者人性尊严的侵犯,所以必须在立法中予以禁止 。可见,就业歧视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而非平等权,所以作为反就业歧视条款的宪法依据也应该是宪法的第38条而非第33条。
此外,笔者认为我国学者之所以对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作了误读,还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西方发达宪政国家(尤其是美国)在司宪过程中对涉及平等权案件的判决影响。以美国为例,在沃伦法院时期,联邦最高院在一系列涉及平等权的案件中确立了一种所谓的“国家行为说”的法理 ,即将一部分带有“国家行为”性质的私人行为纳入到宪法基本权利约束的范围内。根据这种理论,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可以依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款)对那些在公共服务领域内所发生的歧视行为(如饭店拒绝黑人顾客)予以禁止。这种理论的创立给国内的一些学者带来了错觉,似乎平等权的适用范围已经被扩张到了一些私人领域。事实上,“国家行为说”(state action)法理的确立不仅未能证明平等权适用范围的扩张,反而从侧面论证了平等原则只适用国家机关的传统理论。因为,“国家行为说”是将一些特殊的私人行为升华为准国家行为,也就是扩大了“国家”的范围概念,而不是扩大平等权的适用范围,该理论本身并不是对传统理论的突破。另外,在著名的Heart of Atlanta Motel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5] 法院的判决理由也暗示了其秉承传统观点,拒绝延伸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该案中被告亚特兰大中心旅馆长期歧视黑人顾客,拒绝为他们提供食宿。《1964年民权法》颁布后,由于该法第二篇规定“所有人应有权完全平等享有物品、服务、设施、特权、优先和膳宿设备”,并列举了法案适用的四类商业机构,其中包括“任何客店、旅馆、或其它提供宾客临时落脚的地方”,因此被告的种族歧视行为受到违反公民权利法的指控。亚特兰大中心旅馆对此指控不服提出了确认之诉,要求法院认定民权法第二篇违宪,理由是它剥夺了被告选择顾客的自由。被告还声称强迫他为黑人提供服务是违反宪法第13条修正案有关“非自愿苦役”的规定。法院首先用民权法第二部分的立法历史说明餐饮业种族歧视对州际商务的损失,在国会为该法举行的听证会上已经举出了很多事实和数据,说明由于餐饮业的种族歧视造成了黑人旅游的不便,减轻了他们的旅游兴致,影响了州际商务。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无法否认他的汽车旅馆与州际商务的关系,因为该旅馆在两条跨州的高速公路附近,四分之三的客人来自外州。而只要任何餐饮服务业与州际商务有关联,就属于该法管辖,因为宪法赋予了国会调控州际商务的权力。所以,民权法第二篇的宪法依据便是“州际贸易”条款,没有构成违宪从而驳回了被告的请求。在该案中,法院并没有直接将第14条宪法修正案作为民权法第二篇的宪法依据,而是舍近求远寻找“州际贸易”(Interstate Commerce Clause)条款的帮助,这里面的原因是颇值得玩味的。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法院坚持平等权只能拘束国家机关的观点,才迫使其不能够直接引用第14条修正案。无奈之下,法院不得不通过对“州际贸易”条款进行扩大解释来为国会立法的合宪性辩护。
关键词:就业歧视 宪法依据 平等权 人格尊严
一、问题的提出
此次,就业促进法草案中明确禁止就业歧视,顺应了民心,被认为是草案的一大亮点 。从民间传来的反馈意见来看,绝大多数人都支持将反就业歧视条款写入就业法中,认为这是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时,草案的起草者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在今年“两会”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所作的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 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1]虽然,在这份说明中起草者并没有直接明确制定反歧视条款的理由,但从中不难推测出立法者将就业歧视与就业困难“挂钩”。此外,从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也可以发现立法者制定反歧视条款的意图。劳动法共有13章、107个条款组成,其中,第二章促进就业篇之下的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由此可见,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立法者都对反就业歧视条款的理解持有一种工具主义倾向,即认为制定该类条款的原因就是为了促进就业。这种理解不仅没有揭示出制定反歧视条款的根本原因,反而会在逻辑上推演出一个非常荒谬的结论:即因为就业率低,所以制定反歧视条款;那么,将来就业形势好转、劳动力市场求大于供时,反歧视条款也就可以“光荣退休”了,就业歧视也就可以合法化了。不仅如此,这种工具性的理解可能还会带来更大的不利后果——难以使得反就业歧视条款摆脱违宪的阴霾。有反对者可能会声称反就业歧视条款侵犯了企业受宪法所保护的经营自主权或是构成了对契约自由的干涉,因而构成了违宪。如弗里德曼就曾经严厉地批评道:“公正就业委员会曾在许多州中被建立起来,其任务在于防止就业过程中由于种族、肤色或信仰的原因而受到‘歧视’。这种立法显然要引起人与人之间自愿订立契约的个人自由的干预。它使任何这种契约受到州的批准或不批准。这样,它构成了一种在大多数其他情况下我们会反对的那种对自由的干预。”[2]反对者可能还会争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契约自由都是宪法所保护的法益,既然宪法本身并没有对公民的就业权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两者的价值作出衡量,那么它们的宪法价值是相同的,立法者不能为了帮助公民实现就业权而牺牲了同价值的企业自主权和契约自由。面对这种诘问,如果我们仅从促进就业这一角度来为反就业歧视条款的制定进行辩护,很难有效地驳倒反对者,也很难证明反就业歧视条款的合宪性。所以,探讨反歧视条款的宪法依据,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具有很大的价值。
浅析“反就业歧视条款”的宪法依据
[ 归永吉 ]——(2007-10-19) / 已阅5707次
浅析“反就业歧视条款”的宪法依据
作者简析: 归永吉,华东政法大学200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的就业歧视现象,促进就业,是立法者制定反就业歧视条款,并将其写入就业促进法(草案)的初衷。然而,如果对反就业歧视条款持这种工具主义的理解,则容易使得这类条款遭受违宪的指控。同样,学界普遍的观点——认为就业歧视侵犯了公民平等就业权,也存在法理上的误区。因为,平等仅指国家对公民的平等对待,并不禁止私人间的歧视。事实上,就业歧视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尊严。所以,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条款构成了反歧视条款真正的上位法依据。
二、一种错误的观点——就业歧视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许多学者认为,就业歧视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如周伟指出:“平等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要求国家对个人或特定的群体在相同情况下给予相同的对待,并且仅在具备合理且必要理由的条件下才可以给予区别待遇。其影响范围可以包括私人的行为(如就业中的歧视)。”[3]喻术红说:“就业歧视损害的是求职者平等的就业机会或者是雇员的均等待遇。”[4]根据这种观点,不难得出反就业歧视条款是宪法平等原则在就业促进法上的具体化这一结论,即认为宪法第33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第42条劳动权权利条款的结合构成了反就业歧视条款的宪法依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扩大了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将其由约束国家机关延伸到了禁止部分私人之间的歧视,是对平等原则适用范围的一种误读,并且也混淆了平等原则与人格尊严的概念。那么如何理解平等权的适用范围?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平等原则是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的产生、发展及其内涵不仅受到其他上层建筑的影响,更是由当时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上层建筑皆是由其派生的、第二性的东西,它们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所以,若想正确理解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则必须从分析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一对关系着手。作为一种思想观念的平等早在古希腊时期便出现在哲学家的著作中 。然而,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的平等却姗姗来迟,直至18世纪末期,法国的人权宣言才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承认了平等权 。这种巨大的时间上的反差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是一种偶然,事实上,无论是在奴隶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都不可能孕育出平等原则这朵奇葩;只有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商品经济成为国家的主要经济形态后,观念上的平等才能真正升华为宪法上的权利。然而,商品经济所追求的平等是要求国家而不是私人的平等对待,因为只有国家的不平等对待才会在竞争主体之间产生特权,使得某个群体的法律地位高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竞争机制和平等的商品交换机制遭受严重的威胁,进而会危害商品经济自身的发展。相反,私人之间的歧视并不导致特权的滋生和市场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平等,也就不会构成对商品经济的威胁。因此,商品经济的本质并不禁止私人之间的歧视行为。既然商品经济仅是禁止国家的不平等对待而不排斥私人主体间的歧视,那么作为对这一经济基础的反映,宪法中的平等原则也仅是拘束国家而非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