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水产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重要的食物资源之一,而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水产品行业的管理水平,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和重要性。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1. 生产环境管理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对水产品的质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车间,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
在生产车间内,要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环境,以防止细菌滋生。
2. 原料的选择与收购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在于原料的选择和收购。
水产品加工企业应与可靠的养殖基地或渔业合作社建立合作关系,建立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
在选购原料时,应注意质量检测,确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要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及时了解原料的来源和质量状况。
3. 检测与监管为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建立健全的检测与监管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对于从养殖、捕捞到加工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水产品不受污染和变质。
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水产品加工过程中,常常需要使用一些食品添加剂来改善产品特性或提高保鲜效果。
但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加工企业应合理选择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其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并按照规定的用量使用。
5. 包装和储运水产品的包装和储运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加工企业应选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并进行严格的包装操作。
同时,要储存和运输时注意温度的控制,避免温度过高或过低导致产品变质或细菌滋生。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重要性1. 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水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食物资源,水产品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通过质量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减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海鲜池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海鲜池的卫生安全,预防疾病传播,保障顾客的食品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店所有海鲜池的卫生管理。
二、管理职责1. 店长负责海鲜池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食品安全员负责海鲜池的日常卫生检查、消毒和记录。
3. 厨师负责海鲜池内海鲜的清洗、分拣和储存。
4. 所有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海鲜池的卫生。
三、海鲜池卫生标准1. 海鲜池应保持清洁、整齐、无污垢。
2. 海鲜池的表面、设备、工具等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3. 海鲜池内不得有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海鲜。
4. 海鲜池的水质应保持清洁、新鲜,不得有异味。
四、海鲜池卫生管理措施1. 清洁与消毒(1)海鲜池应每天进行清洁,包括池壁、池底、设备、工具等。
(2)清洁后,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剂对海鲜池进行消毒,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消毒剂使用后,应保持一定时间,确保消毒效果。
2. 海鲜清洗与分拣(1)海鲜应使用新鲜、干净的水进行清洗。
(2)清洗过程中,应去除海鲜的污垢、残留物等。
(3)分拣时,应将海鲜按种类、大小、新鲜度等进行分类。
3. 海鲜储存(1)海鲜应储存在冷藏条件下,温度应保持在0-4℃。
(2)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海鲜的新鲜度,发现腐败、变质的海鲜应立即处理。
(3)储存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避免交叉污染。
4. 人员卫生(1)员工在操作海鲜池前应洗手,并佩戴工作帽、口罩。
(2)员工不得在海鲜池附近进食、吸烟。
(3)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五、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员应每天对海鲜池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 店长应定期对海鲜池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店长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修改,以最新版本为准。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内容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内容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内容1. 引言水产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水产品的特殊性和易受到环境污染的风险,其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水产品质量抽检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抽检目标和范围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因此,抽检的范围应覆盖市场上主要的水产品种类和品牌,包括鱼类、贝类、虾蟹类等。
此外,还应包括进口水产品和农村产区的水产品,以确保所有销售到市场上的水产品都能够经过抽检。
3. 抽检频率和方式为了全面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应该具有一定的频率。
通常情况下,抽检的频率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历史数据确定。
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不同水产品的季节性以及供应链的风险评估制定不同频率的抽检计划。
抽检的方式包括定点抽检、随机抽检和不定期的抽样测试等。
4. 抽检项目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应包括多个项目,以确保全面检测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主要抽检项目包括微生物指标、兽药残留、化学品残留、重金属和物理指标等。
对于微生物指标,主要检测细菌、霉菌和寄生虫等。
兽药残留抽检需检测抗生素、激素等兽药的含量,以避免超标。
化学品残留抽检则需检测农药、化学添加剂等的残留量。
重金属抽检针对铅、汞等重金属的含量进行检测,以确保不超过安全标准。
物理指标抽检主要检测水产品的新鲜度、质地等。
5. 抽检依据和标准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抽检依据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主要的抽检标准包括死亡动物率、细菌总数、化学物质限量等。
抽检结果与标准进行比对,确定水产品是否合格。
6. 抽检结果处理一旦抽检结果出现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不合格产品,首先要查找问题的原因,并采取临时和长期的纠正措施。
同时,要对相关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警示或处罚,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最新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最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最新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加。
然而,作为人类重要的蛋白质来源之一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并不断进行更新与完善。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水产品作为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食材之一,其质量安全对人民群众的健康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水质污染、水产品养殖和捕捞管理不善等原因,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国家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通过严格抽检、监督水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水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食品的安全与健康。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1. 抽检的对象和范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将抽检对象划分为主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水产品。
包括水产品养殖、捕捞、出入口等环节。
2. 抽检的依据和标准: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依据和标准。
确保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抽检的方法和频度:根据相关要求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抽检方法和频度。
既能覆盖各个生产环节,又能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4. 抽检结果的处理和公示:对抽检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处理,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对抽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抽检工作的高效性和规范性,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具体实施,并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尽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规范养殖业经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产品养殖活动。
第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养殖、饮食安全的原则,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水产品养殖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完善养殖管理制度,加强养殖现场监管,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养殖基地管理第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选址适宜,水质优良,土壤肥沃,具备良好的光照、温度和气候条件。
第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养殖区域划定,规范养殖活动。
第七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疫病防控,定期进行养殖区域消毒,确保养殖环境卫生。
第九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对养殖场地、设备和饲料的检修、保养和清洁,确保运行正常。
第三章养殖过程管理第十条水产品养殖过程应开展兽医监测和兽药使用管理,确保水产品健康。
第十一条水产品养殖应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饲料残留和污染。
第十二条水产品养殖应遵循生态养殖原则,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第十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加强对养殖过程中疫病的防控,及时对病死水产品进行处理,防止疫病扩散。
第四章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水产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养殖、加工、储存和运输,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控制。
第十六条水产品加工过程应遵循卫生安全规范,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证产品无细菌和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品养殖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水产品监督抽检管理制度
水产品监督抽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产品的监督抽检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减少水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水产品包括海水产品、淡水产品、水产品加工品等。
第三条水产品监督抽检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注重预防,着重监督抽检。
第四条水产品监督抽检管理应当与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相结合,完善监督抽检流程,确保抽检过程的公正、公开、可追溯。
第五条水产品监督抽检管理应当根据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检方案,重点关注高风险品种、高风险地区、高风险企业。
第六条水产品监督抽检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水产品监督抽检管理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与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推动企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抽检范围第八条水产品监督抽检管理覆盖海水产品、淡水产品、水产品加工品等所有类型的水产品。
第九条水产品监督抽检管理重点关注食用价值较高、销售量较大的水产品品种,如:鱼类、虾类、贝类、蟹类等。
第十条水产品监督抽检管理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建议,对不同类型的水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检。
第十一条水产品监督抽检管理应当与进口水产品监督抽检管理相结合,对进口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并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水产品监督抽检管理应当对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经营的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抽检,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监督抽检程序第十三条水产品监督抽检应当由专门的抽检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抽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抽检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四条抽检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抽检方案,明确监督抽检的目的、对象、范围、方法和标准,建立监督抽检档案。
第十五条监督抽检应当根据监督抽检方案,选择符合要求的抽检对象,按照相应的抽检方法进行监督抽检。
2023修正版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一、概述水产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重要的食品之一,因此对水产品进行卫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水产品的安全性、卫生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文将围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展开讨论,包括卫生管理的目的、责任、要求以及相关的监督和处罚措施等。
二、目的水产品卫生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水产品的卫生安全,防止水产品的污染和传播疾病,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通过加强卫生管理,提高水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的卫生水平,减少水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和微生物的污染,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提升消费者对水产品的信心。
三、责任3.1 生产企业责任生产水产品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卫生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例如,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卫生状况良好,提供出厂前的卫生检测报告,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对于发现的卫生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整改措施,防止问题扩大和再次发生。
3.2 检验检疫部门责任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对进口水产品的监督检验,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对未通过检验或发现卫生问题的水产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退回、销毁等,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3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水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销售者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水产品的卫生情况,对有卫生问题的产品及时报告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整改措施,以免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风险。
四、卫生管理要求4.1 生产环境卫生要求生产水产品的企业应保证生产环境的整洁卫生,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和器具的清洁状况、消毒措施的落实等。
同时,应制定清洁、消毒和防虫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4.2 水源与水质管理要求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水源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企业应建立水源和水质监测制度,随时掌握水源和水质的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障水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一、总则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等水产品活动的各个环节。
三、基本要求1.质量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质量可控。
2.质量管理人员:相关单位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3.生产者责任:水产品生产者应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确保产品合格。
4.风险评估: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进行风险评估,防范潜在风险。
5.原材料控制: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6.加工控制:加工环节应符合卫生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加工设备和材料。
7.储运控制: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温度适宜,防止污染和变质。
8.检验检测:建立完善的检验检测体系,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9.追溯体系: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追踪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信息。
四、质量管理体系1.质量目标:各单位应设定质量目标,定期评估和调整。
2.质量计划:制定质量计划,明确质量活动和责任。
3.质量培训: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4.质量检查: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质量改进:建立质量改进机制,持续提升水产品质量。
6.质量评估:定期进行质量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改进。
五、质量控制措施1.原料检验:对所有原料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2.工艺控制:采用严格的工艺控制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3.环境卫生:保持生产环境和设施的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4.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5.样品留存:留存产品样品以备质量检测和追溯。
6.信息化管理:推行信息化管理,实时监控和控制产品质量。
7.危害物质控制: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确保产品安全无害。
六、质量监督管理1.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内容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内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内容引言:水产品是指广义上的海产品,包括各种鱼类、虾类、蟹类等。
水产品的消费量逐年增加,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制定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责任主体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水产养殖企业、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
各方需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一)政府部门责任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的监管,制定并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宣传教育。
同时,加大对水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抽检力度,严肃查处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水产品。
(二)水产养殖企业责任水产养殖企业是水产品生产的关键环节,其主要职责是:1. 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和相关资质文件,并定期进行检验和复审;2. 维护养殖场的水质安全,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3. 保证饲养环境的卫生和饲料的质量安全;4. 实施健康养殖管理,加强疫病预防和控制;5. 定期对养殖水产品进行抽检,并及时修正问题。
(三)加工企业责任加工企业是把养殖或捕捞到的水产品进行分割、清洁、处理、包装等环节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1. 依法取得加工许可和相关资质文件,并定期进行检验和复审;2.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GMP),确保加工环境的卫生和工艺的安全性;3. 使用符合标准和规定的添加剂,严禁使用非法添加物;4. 实施溯源制度,确保加工水产品来源的可追溯性;5. 对加工水产品进行抽检,并及时修正问题。
(四)销售企业责任销售企业是向消费者提供水产品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1. 依法取得销售许可和相关资质文件,并定期进行检验和复审;2. 建立健全的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3. 定期对库存水产品进行检验,及时处理过期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4.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5. 建立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问题。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等鲜品及其加工制品。
第三条 凡供食用的水产品(包括鲜售和加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黄鳝、甲鱼、乌龟、河蟹、青蟹、蟛蜞、小蟹、各种贝类均应鲜活销售。
凡已死亡者均不得出售和加工。
(二)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如: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鳇鱼应除去肝、卵;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位,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后安全无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废弃物应妥善消毁。
(三)凡青皮红肉的鱼类,如鲣鱼、参鱼、鲐鱼等易分解产生大量组胺,出售时必须注意鲜度质量;在不能及时鲜销或需外运供销时应立即劈背加25%以上的盐腌制,以保证食用安全。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五)凡因化学物质中毒致死的水产品均不得供食用。
(六)凡虫蛀、赤变、脂肪氧化蔓及深层的水产品不得供食用。
第四条 凡接触水产品的设备、用具应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便于清洗、消毒。
场地,用具、车辆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清洗或消毒。
第五条 有生食水产品习惯的地方,为保证食用安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水产、商业部门制订卫生管理办法,限制品种,严格遵守卫生要求防止食物中毒。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防疫要求,可随时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第六条 为保证水产品质量,渔业生产运输船只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每次航次时间和装载量作出合理规定。
第七条 生产作业时船舱、甲板应经常冲洗,保洁降温,并勤抽仓底水,减少污染。
第八条 生产、运输渔船应备有足够的冷藏用冰,保证鱼品不脱冰。
不带冰生产的渔船应及时向运输船“过间”,脱冰存放不超过1昼夜。
箱装鱼要排列整齐,逐箱加冰封顶。
散装鱼要层鱼层冰,表面加封顶冰返港时鱼体温度不得高于5℃。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范本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水产品市场有序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抽检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抽检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销售和进口的水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淡水鱼类、海水鱼类、贝类、虾类、蟹类等。
三、抽检机构及责任1. 抽检机构应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方质检部门指定。
2. 抽检机构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检单位,并公布于社会,接受舆论监督。
3. 抽检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实验室设施和技术人员队伍,确保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水产品抽检标准1. 在抽检过程中,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质检总局发布的水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测。
2. 水产品抽检标准主要包括外观质量、卫生指标、营养成分、添加剂使用、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等指标的检测。
五、抽检方法1. 抽样方法a) 依据市场情况、生产情况和风险评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
b) 抽样时应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
c) 抽样区域、抽样数量和频次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合理确定。
d) 抽样过程中,应在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抽检机构人员和相关监管部门代表的见证下进行,确保公正性。
2. 抽检频次a) 对于高风险的水产品,抽检频次应加大,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敏感性。
b) 对于低风险的水产品,抽检频次可适度减少,但不能放松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六、抽检结果处理1. 合格样品:抽检结果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的样品为合格样品。
2. 不合格样品:抽检结果不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的样品为不合格样品。
a) 对于发现的不合格样品,抽检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监管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b) 被抽检单位应对不合格样品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问题及时解决,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监督与处罚1. 监督部门应依法对抽检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对于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被抽检单位,监管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整改和追责。
水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水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水产品从捕捞、养殖、加工到销售的全过程食品安全,防止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养殖、捕捞、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二、原料采购与验收1. 采购原料时,必须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索取相关的合格证明。
2. 对采购的水产原料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其新鲜、无污染,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养殖与捕捞管理1. 养殖水产品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激素。
2. 捕捞活动应避免污染水域,确保捕捞的水产品安全无害。
四、加工过程控制1. 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2. 加工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工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
五、产品储存与运输1. 储存水产品的环境应保持清洁、通风,避免直接日光照射和高温。
2. 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冷藏或冷冻设备,确保水产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
六、产品追溯与召回1. 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每批产品都能追溯到具体的生产批次。
2. 一旦发现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对问题产品进行彻底调查。
七、员工培训与健康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
2. 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监督检查与改进1. 定期对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进行自检,并记录检查结果。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上述内容,以确保其符合具体的操作环境和法律法规要求。
水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水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水产食品养殖、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水产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水产食品安全管理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水产食品养殖管理第五条水产食品养殖者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按照养殖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殖。
第六条养殖水域应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七条养殖者应定期对养殖水域进行监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八条养殖过程中,应合理使用饲料、兽药、添加剂等物质,严禁使用禁用物质。
第九条养殖者应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养殖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确保可追溯。
第三章水产食品加工管理第十条水产食品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加工工艺和标准进行加工。
第十一条加工场所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持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把控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四章水产食品销售管理第十四条水产食品销售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销售水域应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销售者应建立销售档案,记录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确保可追溯。
第十七条销售者应加强产品储存、运输管理,确保产品新鲜、安全。
第五章水产食品餐饮服务管理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餐饮服务安全。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餐饮具卫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海鲜池卫生管理制度
海鲜池卫生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海鲜池的卫生与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保障消费者健康,建立海鲜池卫生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海鲜池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海鲜池的环境卫生管理1. 海鲜池的场所应该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
海鲜池周围要保持通风透气,不得有积水或杂物。
2. 海鲜池的水质应该符合卫生标准,定期检测水质,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调整和处理。
3. 海鲜池的装置和设备应该定期清洁、消毒,确保无细菌和污染。
4. 海鲜池的水源应该保持清洁,定期消毒,确保水质安全。
二、海鲜池的运营管理1. 海鲜池管理人员应该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海鲜池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卫生管理工作。
2. 海鲜池管理人员要做好卫生记录,记录海鲜池的水质、清洁、消毒等情况,建立档案。
3. 海鲜池管理人员要根据海鲜的生长特点和季节变化,定期更换水源,保证海鲜的新鲜。
4. 海鲜池管理人员要做好海鲜的保鲜工作,规定存放时间,并定期检查海鲜的新鲜程度。
5. 海鲜池的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海鲜池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海鲜的采购与销售管理1. 海鲜的采购要选用新鲜、无污染的品种,保证其卫生安全。
2. 海鲜的销售要遵循规范,不得销售有问题的海鲜,确保消费者的健康。
3. 海鲜的包装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或污染的包装材料。
4. 海鲜的标识要清晰可见,包括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方便消费者识别和查询。
四、海鲜池的应急管理1. 海鲜池管理人员要建立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物品丢失、污染事件等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2. 海鲜池应急预案要进行定期演练,提高海鲜池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3. 海鲜池应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一旦发生应急事件能够及时报警求助。
五、海鲜池的监督与评估1. 海鲜池管理机构应该建立监督机制,对海鲜池的卫生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2. 海鲜池的经营者应该定期评估海鲜池的卫生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____)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____)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水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产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水产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渔业部门负责全国水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渔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产食品生产管理第五条水产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第六条水产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记录等制度。
第七条水产食品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水产食品生产者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清洗、消毒,确保生产环境卫生。
第九条水产食品生产者应加强对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储存管理,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十条水产食品生产者应依法开展食品召回和不合格食品处理工作。
第三章水产食品加工管理第十一条水产食品加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在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第十二条水产食品加工者应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加工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记录等制度。
第十三条水产食品加工者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加工,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水产食品加工者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清洗、消毒,确保加工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水产食品加工者应加强对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储存管理,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十六条水产食品加工者应依法开展食品召回和不合格食品处理工作。
第四章水产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七条水产食品销售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第十八条水产食品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保质期管理等制度。
水产品制度
无公害水产品养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每月一次定期对周边环境空气、水质、土壤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场地周边5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工业、农业等废气、废水污染源及突发外来水污染源,确保产地环境符合NY5361---2010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
监测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存档。
2. 如周边5公里范围内出现可能造成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的工业“三废”和农业、生活、医疗等废弃物时,必须及时与相关企业、政府环保等部门联系,予以制止。
3. 每季1-2次检测养殖用水水质,保证水质符合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和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规定,不受工业“三废”和农业、生活废弃物的污染,不对养殖物造成直接、间接毒害;4.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水质标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止养殖活动;保证养殖废水排放符合SC/T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5. 养殖水池每天一小洗,三天一大洗,彻底清除池底沉淀物,放水冲洗干净,并进行消毒处理;池塘则每季清理一次塘底植物屑和动物尸体,以保证产品体内汞、镉、铜、铅、铬、砷及硫化物等有害有毒元素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6. 每周定期对生活区环境卫生进行打扫,保证畜禽动物、生活垃圾、污水不会进入养殖区,避免污染养殖用水;及时清除水池、池塘中饵料死尸,避免突发性动物传染疾病的发生。
7. 人畜粪便、生活污水等应经沼气池或消毒处理后综合利用或无害排放;畜禽因病或受污染等原因死亡,应经彻底消毒后深埋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所有无害化处理必须有文字记录,参与处理人员共同签字存档。
无公害水产品饲料管理规定1. 所有喂养饲料为自种自养料,其中蝌蚪喂养自种叶类菜或无毒野菜,幼、成虫则喂养黄粉虫、蚯蚓等鲜活昆虫,一般不外购使用厂家生产的饲料。
饲料喂养必须根据生产操作规程规定进行,不得多喂或少喂。
2. 特殊情况下使用厂家饲料及添加剂,则该厂家必须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每批次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必须符合GB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规定和国家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规定,其安全指标限量必须符合NY5072---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规定要求。
韩国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
韩国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It takes time to start a market, and time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investment.韩国-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第一条目的此告示是根据水产品质量管理法第22条规定,对以出口为目的的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及海域制订卫生管理标准为目的.第二条卫生管理标准①根据第22条的规定,以出口为目的的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标准如附表1.②第22条规定的海域的卫生管理标准如附表2.第三条对卫生管理标准的调查、核对标准依第2条第1项规定的对卫生管理标准的调查核对标准如附表3.附则附表1出口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标准.第2条第1项关联I输往欧盟的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1.加工工厂的设施装备及卫生管理标准.A.关于设施及装备的一般条件.1加工车间要充分宽敞,设计为能维持良好卫生的车间,应分为污染区和非污染区. 2加工场地、处理室,准备室的地面要易排水,地面上不能有污物残留.鱼箱及产品处理用具要放在防水垫板上面,制作垫板要考虑易于清洗与消毒.3排水沟盖上要有孔,并排水要畅通不得有杂物积存,并且排水口应安装防止啮齿类出入的设施.4墙体表面应该用平滑及不易渗透的耐久性的材料设置,应易于清扫.5天棚或屋顶的撑柱应易于清洗.6出入门应使用非腐蚀性的材料制作,并易于清洗.7应有适当的换气设施,需要时要具备排气设备8能够作业场所及处理加工作业场所的亮度适当,应具备自然采光或照明设施.9作业场所、准备室、冷藏室为了防止昆虫或啮齿类的出进入,应安装设施,需要时要具备昆虫类扑灭灯.10工作场所、洗手间出入口应设置适当用的洗手池及消毒洗涤剂,洗手池的水龙头不应安装手动式,且应具备洗手后能够烘干的设备或者一次性的纸巾.11刀、刀板、集装箱容器、废弃物桶,工作台,应用非腐蚀性材料,特别是废弃物桶为防止污染要有益,不得漏输送带应容易清洗.12废弃物贮存处所应远离加工场所的地方,并容易清扫.13加工用水,应使用能饮用的水,自来水不足时,可以使用符合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必要时可以使用清洁的海水,同时使用非饮用水的时候,为了防止错误使用,供水管用颜色来区分,连接水管的塑料软管的端部分必须离地.14应有与工人相符合的宽敞的更衣室、洗手池、水冲式卫生间,墙与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并容易清扫.15卫生间的出入口,应安装靴鞋消毒池.进出门不应朝工作现场方向敞开,并用非腐蚀性材料制作,并容易清扫.B.一般卫生管理标准.1职员应定期作健康检查,身体的裸露部位有传染性擦伤、伤口或肠伤寒病等传染性疾病或其感染者,不允许从事水产的加工、处理.2应备有充分数量清洁的工作服及工作帽,戴用卫生帽时不允许头发外露.3工厂内工作场、仓库等禁止吸烟、饮酒、吃饭、吐痰等不卫生的行为.4从事加工的职员不允许涂指甲油,汗、头发、化妆品、医药品等其它外来物质不允许污染到食品上.5除更衣室外,衣服类、鞋类等不允许放在食品处理加工或取汲任何的场所内.6消毒剂及其它有毒性的药品,应另保管在带锁的柜里,不允许放在处理场内.7海水不应用在除场内地面清扫、蒸煮以外的其它用处上,认定为有细菌及其它污水被污染时应禁止使用.8加工工厂内外,上午、下午作业完成后,应及时使用清洁水,对地面及周围被污染处进行清扫.9原料及产品所使用的容器不允许混合使用.10加工作业完成后,所用的工器具等,应使用干净的水清洗并用消毒水或蒸气消毒及灭菌.11原料入厂后不能及时处理时,在其它保管场所冰藏或0℃以下的情况下进行保管贮存.12去头、去脏、割片等处理,不应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其它场所进行处理.13不具备加工废弃物连续处理设施时,废弃物应装在有盖的非腐蚀性材料制作的桶内,并及时挪放到专门废弃物保管场所.14废弃物保管场所时刻应保持清洁,尽量消毒,并防止废弃物储藏库周围或设施物的污染.15处理前的原料和处理过程中断的原料或产品,不能堆放,为了防止污染和腐烂,应及时转移到其它地方.16职工在作业前后必须使用清洗剂香皂将手洗干净.2.加工船舶的设施,设备及卫生管理标准A.设备标准1应具备根据作业的捕捞的量能收容的充分的空间,也应有把捕捞的水产品连续分离和保管的足够数量的贮藏室.2水产物不应受到太阳光线照射或污染物质的污染.3捕捞物的贮存室应容易清扫.4从原料储藏室到作业厂处理厂的搬运用传送带体系应具备卫生设施,并容易清扫. 5处理加工应有足够的场所,并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6处理加工用的刀,工作台、容器、废弃物,传送带等应用非腐蚀性材料、不易积存污染物并易清扫.7产品保管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并能维持一定的温度,并容易清扫.8在船上处理废弃物鱼粉加工时,应另设保管废弃物的场所.9包装材料的保管应与处理加工场所区分另设.10废弃物或不适合食用捕捞物应保管在耐水性的专用容器内,并安装能够扔到海里特殊装备,废弃物不得堆放在作业场所上.11应设置饮用水或加压洁净海水的设施、采水口应按在不受船舶排出的废水、废弃物、机管冷却水等影响的场所.12根据职工数量应设置充分的更衣室与卫生间等,卫生间的门设置不应对着作业场所,洗手池的水龙头不应手动型的.洗手后,应设置烘干设备或一次性纸巾.13准备室、处理加工室,冷冻及冷藏室的地面及墙体应平滑并易清扫,并易排水及具备适当的换气及蒸气排气设施.14设置内墙、天棚包括管道、电线等设备应易清扫.15设置油压管不应发生因油漏出污染水产物的现象.16机器工具设备等应用不易被海水腐蚀的材质制作且易清扫,并能够清洗及消毒. 17冷冻机应具备迅速降温降至标准值以下,保持产品保存适当的温度的部分能力,还应设置能够测定冷冻冷藏室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仪.B.一般卫生管理标准1为管理产品质量应指定卫生专家,监督管理制造工序中的重要管理点,并对职工实施卫生检查及教育.2船上捕捞物处理卫生标准.a.储存捕捞物的鱼舱或容器不应使用对人体有害材质或能变质的材质制作.b.储存捕捞物的场所或容器必须清洁,并不能被地板上的污水或船上的燃料污染.c.船上使用的清洗用水应使用饮用水或清洁的海水.d.将捕捞物储存及处理时应按照不损伤的方法采取措施.e.捕捞物应急速进行冷却,没有冷却设施的船对捕捞物保管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f.用在捕捞物上的冰块,必须用饮用水或清洁的海水制作,并放在能防止污染的另外场所.g.使用防火用水、冷冻设施凝结用水等备用用水时,利用颜色区分管道,并不让非饮用水用在其它目的上,以防止对产品的污染.h.接触到捕捞物的容器和设备及鱼仓应使用饮用水或清洁海水进行清洗.i.在船上将捕捞物进行去脏及去头时,应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处理,并使用饮用水或清洁海水及时进行清洗.j.处理内脏、头、鱼鳍时使用的设备或者捕捞物中使用的容器及设备应使用防水性,非腐蚀性,清洗及消毒容易的材质制做并用此类材质盖着表面.以保证设备及容器清洁.k.进行捕捞物处理的职工工作服应干净,并戴工作帽时头发不得漏出.l.加工船应具备冷冻及能够将冷冻捕捞物存放在-18℃以下的鱼舱、罐、容器等设施.m.为防止捕捞物的储存污染鱼舱要与机器室和船员室分隔离.n.鱼舱、罐或容器的内部表面应做防水性设置并易清洗及消毒.o.鱼舱应设置要求融化水不能接触捕捞物.p.捕捞物储存容器应卫生地保管,制作要求融化的水易排放,使用的要清洗干净. q.船甲板、装备、鱼舱、罐及容器每次使用时要清洗干净.r.消毒、消除昆虫、老鼠的消灭,必要时随时实行.s.老鼠药及消毒剂、杀虫剂等是已得到有部门认可的,不得其使用对机器、装备及产品有递效果,所有潜在毒物的所有的潜在性有毒物质应保管在带锁的保管处或药箱中,不得对产品有任何危害.t.捕捞物需在船上冻结及冷冻时应具备在指定温度上能够及时冷却及保管的冷冻能力的设施.u.冷藏间上设置温度监测仪,并把感温棒放在冷藏室温度最高的地方.v.冷冻及冷藏库的温度记录做相应的保管,并在检验机关需备查时应提供.w.将捕捞物在船上不进行机械冻结方法,进行其它冻结方法冻结捕捞物时,应注意污染.x.船上应设置24小时以上能够保管良好的水产品的设施,已具备的船应符合下述内容,只有保管活的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船除外.1贮存罐应具备适当的海水高块及排放或具备能够维持贮存罐整体温度的设施.2贮存罐应具备与温度最高处的感温棒连接温度记录装置.3贮存罐或集装箱系统的运转,放入捕捞物及海水后,6小时之内应达3度,16小时之内应达0度.4贮存罐或集装箱的循环装置要把污水或循环水全部抽干,然后用饮用水或清洁海水清洗干净.5贮存罐或集装箱只存放消净的海水.6温度记录本上明确表明日期和贮存罐的号码.7船主及加工线的负责人为了防止因职工的捕捞物的污染,应采取必要的所有措施.a.割片与切片作业在不是去头、去脏作业场的另一场所迅速的进行、放置时间不得超过处理所需要的正常时间.b.职员在处理水产品时应事先将手清洗净,如有伤口应用防水绷带包扎.c.对于从事水产品加工的职工应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身体露出部位有传染性的擦伤或传染性疾患者及其感染者,应禁止进入处理场.3.每工序设施装备及卫生管理标准.A.对冷冻产品的条件1冷冻设应充分具备迅速将产品冷冻到指定温度的能力.2冷冻设施应具备在指定的温度下保管能力.但因冻结方法和技术问题没冻好的情况下,要加工罐头的原料可以保管在比指定的温度稍高一点儿的地方,但不能超过零下9度.3将冷藏间中的温度记录器放置便于检查的地方,温度计的感温棒放在离冷却源最远处温度最高处,温度记录至少保存到产品保存期间,有关部门检查时可提供.4各冷藏间要贴上记录所保管产品的种类及数量的现况板便于识别,每次出入库时记录.B.冻结鱼的解冻条件1为冻结鱼的解冻不受到污染,解冻须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并具能够易排放解冻水,设适当的排水口,不能为了要快速解冻,把温度急速上升.2解冻按处理容量规定数量,处理及加工须迅速进行.C.加工产品的条件1处理冻结鱼、鲜鱼、解冻鱼等的加工原料时,须按“1、B9、12”及“3B”的基准.2以杀菌为目的的加热应按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进行,设施卫生管理责任者,把在加工过程中的加热时间,温度、盐分、PH值及水份含量测定,核对并记录.有关部门需要时提供.3产品包装的保管条件及保藏时间的标示让消毒要易看清.D.罐头1罐头加工用的水必须是符合标准的饮用水.2根据加热时间、温度、装罐量、容器的容量、原料及产品的种类,适当的做加热处理,充分设置能杀灭病源性有机物质或病源性微生物的孢子或停止其活性.3在加热装置杀菌部里,应备有能确认是否正在进行杀菌过程的仪器.4不因为防止装备及管的腐蚀,采取技术性的措施使用化学添加剂的拘束,加热处理后须用饮用水作为冷却用水.5注册者为确认产品是否杀菌符合标准,抽取样品,放入保温箱后,在37度下7天或在35度下10天做加温检验,内容物及容器的微生物实验在工厂内试验室或其它承认的试验室里进行.6为确认密封状态在一定时间间隔内抽取样品进行密封部位的段面检查.7确认检查空罐是否受损.8在同一条件加热杀菌的所有产品,为分别批次做同一批次标示生产、制造日期等. 91~8的所有记录要保存一段时间,待有关部门需要时提供.E.烟薰制品1烟薰作业必须在另分离的建筑或在特定区域里进行.2用于烟薰的燃烧材料要与烟薰作业场所隔离,另外保存,以防止被污染.3油漆、消漆等被化学物处理的木料不能作燃烧木料使用.4烟薰作业场所要具备排气设备,不得存在烟气污染及对人体有害.F.盐渍品1盐渍须在与其它作业场所充分隔离的场所进行.2盐必须用干净的,妥善保管防止污染,用过的盐不得重复使用.3盐渍过程中容器不能被污染,使用前后必须清洗干净及消毒.4盐渍场所的排水要好,须为防止啮齿类昆虫等污染而安装防虫,防蝇防鼠的设施或引诱昆虫的捕灭灯.G.甲壳类及软体动物的炖制品1煮熟用水必须使用饮用水或清洁的海水,为防止变质应迅速冷却,没有特殊保障方法的情况下应继续冷却到品温达到解冻温度为止.0℃2剥壳或脱壳作业时为使产品不受到污染,必须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标准,用手作业的时候,作业前必须把手洗干净,工作台的材料采用非腐蚀性的材料,并且经常保持清洁,另外,用机器脱壳剥壳作业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对机器进行清洗.加工结束后必须擦净消毒.3定期抽取加工前后的试料,实施微生物的检查要保持记录,确认是否符合检查规定.H.软制品及机械采肉作业条件1使用去头、去内脏清洗干净的鱼.2采肉机及其它机器在一定的时间最少每2小时内清洗一次.3采好的鱼肉尽可能迅速冻结后跟冷冻品一起安全管理.4鱼泥、蟹肉、火腿肠等软制品原料应使用鲜度良好并有弹性的鱼种或同样的鲜货制作的鱼肉.5为了增进产品的弹性和杀菌用适当的温度加热.6调味料、弹性增强剂、油炸用油的品质和使用量要适合食品卫生法规定I.对鲜鱼的标准1没装在容器里鱼到场后不能及时加工处理时,必须保存在冷库中或冰罐储存.2冰必须用饮用水或清洁海水制成,在碎冰保数上卫生地保管.3在现场进行去头、去脏操作时,必须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处理后及时用饮用水或清洁海水彻底清洗.4加工操作鱼片时应单独在非污染区实施,在工作台上停留时间不得长于其所必需的操作时间.5鲜鱼水产品的运输及保管用集装箱的设计,其内容物不得被污染,要具备排放融化水的排水沟.6不具备连续清除废料的专门设施时,废物必须放置在易于清洁、消毒和密封带盖容器中.废料不得积聚在工作区.4.包装标示、保管及运输的标准A.品的污染,包装应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B.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内部包装材料,不得损伤产品的形态,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危害产品,其强度应足以充分保护产品.C.包装容器除由防水、防湿的非腐蚀性材料制作,清洗、消毒后不影响再使用的外,不许再使用.冰鲜容器要用容易排水的有排水孔的容器.D.包装材料要同加工现场分离,单独保管,必要防止潮气,灰尘等其它污染.E.产品的包装内、外要明确标识加工者,国名及加工工厂注册号,以便追踪.F.水产品在储存和运输期间,保持规定的温度.特别是鲜鱼、解冻鱼、煮熟冷藏的甲壳类,软体类、贝类,必须在冰的溶解温度下保管.1除加工罐头冻结的冷冻鱼类之外,其它所有冷冻鱼类,必须保管在-18度或-18度以下的温度保管,搬运过程不能超过3度的温度差别.2产品需保管于加工者特定的温度,但必要时可调整.G.冷冻水产品从冷藏厂运送到许可加工工厂解冻加工处理时,搬运距离较短在50Km之内或1小时以内路程时可以缓和4F1的条件进行.H.鱼类或加工品需保管或搬运时,产品的包装应提供良好的保护.未包装的水产品通过其它产品被污染或卫生受到影响时不应与其他产品一起运输或保管.I.搬运水产品的车辆搬运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温度进行保持,如通过冰块对鱼类进行冷却处理时,要有排水口能够让冰水正常排出,不能让鱼类泡在冰水里.运输工具内表面的设置方式不得对水产品具有不良影响.内表面必须光滑,易于清洁和消毒.5.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事前防止水产品的制造加工工序中危害物质的混入或危害要素,要履行下列各项. 1建立HACCP小组,并明确组成成员的职责.2按HACCP要求,进行产品描述,制作产品说明书3制定从原材料搬入程序开始的制造、加工、贮存、贮藏、通载流通过程的制造工程图,作业平面图,辅助设施系统图,用水及排水处理系统图等.4与制造工序的各阶段有关的所有潜在危害要素的微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危害要目录化.5为去除分析出的危害或把危害减少到目标基准以下而决定关键关键点.或制作出CCP的判断树.6对已判定的各CCP应确定预防措施的关键限值.7对CCP关键限值超过之前为修正工序管理应制定监控必要的.8CCP超过关键限值时应决定纠偏措施事项.9设定HACCP计划是否合理有效实施的验证程序,应确认其执行与否10HACCP计划有关的内容和方法的全部记录,需由责任者签字.所有文件应保存2年以上.6.饮用水水质设施及管理标准1检查标准如表2管理标准1对海水和饮用水的控制程序,进行危害分析,制定关键控制点.2显示设施内部的用水管道和所有排水口的平面图.3对供应水的来源可以证明,并保证用水是饮用水.4饮用水存贮后,加工中使用时,把检查基准的微生物学的项目进行每月一次化验,水质不能自己检查时委托公共机关检验.5对水质全项目的检查,由公众机构实施,每年一次以上.6需氯处理的时候a.加氯的设施在用水存贮罐的入水管上设置.b.用水存贮罐的容量需确保添加的氯和水能停留在20分钟以上.c.应制定清洗存贮罐的计划,定期实施,并用文件的形式保存好.d.水产品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不能要用过高浓度氯处理后的水清洗或浸泡挂冰衣等.e.最终使用水的氯浓度要与自来水里氯的容许浓度一样或以下.f.氯的浓度最少有一天一次以上的定期检测.7用水存贮罐的要用非腐蚀性的,内部应光滑,容易清洗的材质制作.8用水存贮罐加入口的设置,应断绝外部的污水进入,并设置关闭装置进行管理.9用水的管道材质要非腐蚀性.10用水的管道体系及关闭装置,应有防止逆流的构造.11对用水的管道体系中,饮用水的管道和其它用水的管道要行分离.附表饮用水的水质设施管理标准—检查标准区分编号项目结果表示劝告标准量高允许标准分析方法备注感观项目1色度120光度测试法在Pt/Co标度2混浊度104硅化法Formazine测试Secchi’s法3气味012℃条件25℃条件连续稀释法4滋味012℃条件25℃条件连续稀释法物理化学项目5温度1225测温法6氢离子浓度≤ph≤电极法7导电率400电极法8氧化物25滴定法9硫酸盐25250密度测定法配位滴定法分光光度法10二氧化硅吸收分光光度法11钙100原子吸收法12镁3050原子吸收法13钠20175150原子吸收法区分编号项目结果表示劝告标准量高允许标准分析方法备注化学项目14钾1012原子吸收法15铝原子吸收法吸收分光光度法16总硬度配位滴定法17干燥残余物1500在180℃烘干称重法18溶解氧氏法-特定电极法地下水除外,饱和度25%以上19游离二氧化碳酸比计重法20硝酸盐2550吸收分光光度法特定电极法21亚硝酸盐吸收分光光度法22氨吸收分光光度法23凯氏氮1氧化滴定法吸收分光光度法24KmnO4O2mg/L25酸性标注25总有机碳26硫化氢Sug/L吸收光度法27三氯甲烷提取物28碳氢化合物溶解成胶态矿物油10红外线吸收放分光光度法区分编号项目结果表示劝告标注准量高允许标准分析方法备注29苯酚酚指数吸光分光光度法,对硝基苯法和4-氨基安替比林法氯天然笨剂30硼BoronBug/L1000原子吸收法吸收分光光度法表面活化剂枵亚甲基蓝反应ug/L200吸收带来亚基蓝分光光度法321用适当的溶剂和纯度提取后适用GC或LC分析定量33铁50200原子吸收法吸收分光光度法34锰2050原子吸收法吸收分光光度法35铜1003000原子吸收法吸收分光光度法水泵厂或处理的排出口36锌1005000原子吸收法吸收分光光度法37磷4005000吸收分光光度法38氟化物150****5000吸收分光光度法39钴O2mg/L1500700区分编号项目结果表示劝告标注准量高允许标准分析方法备注40悬浮固形物None微米的多孔膜过滤或离心,105℃干燥称重41余氯滴定法吸收分光光度法42钡100原子吸收法43银10同上443砷50同上吸收分光光度法45铍46镉5原子吸收法47氰化物50同上48铬50同上吸收分光光度法49汞1原子吸收法50镍50同上51铅50同上52锑10同上53硒10原子吸收法54钒同方法32碳化物锄草剂杀菌剂55农药及相关的产品----开发分离水质----合计Ug/L0.10.5荧光光度法相关物质56多环芳香碳水化合物57总一般大肠菌0过滤膜<1MPN58粪大肠菌群0过滤膜<1MPN59粪链球菌0过滤膜<1MPN60致黑硫化芽孢梭菌≦1MPN61饮用水总细菌数101007.关于水产品的生产条件的卫生管理及检验标准.A.般检查1进入进货加工厂的原料的鲜度保管及管理状态.2卫生方面的处理及加工状态.3工厂内外的卫生管理状态.4处理及加工工器具的清洗及消毒状态.5职工的卫生管理状态.a.卫生的工作服、工作帽的使用穿戴与否.b.出入洗手间时是否消毒手、鞋.c.作业现场里饮酒、吸烟、哇唾沫、吃饭禁止与否.B.对停泊船泊的检查.1设备主要部位卫生的遵守与否.。
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
俄罗斯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2.3.4 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技术工艺和原材料)卫生规定和标准 SanPiN 2.3.4.050-96“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经1996年3月11日俄罗斯联邦卫生和流行病监督委员会决议第6号采用)施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目录1. 适用范围2. 标准参考文件3. 水产品加工企业的要求3.1. 一般规定3.2. 企业规划3.3. 生产车间3.4. 供水与排水3.5. 照明,加热与通风3.6. 厂区与生产车间的维护3.7. 设备,工器具和包装容器的要求3.8. 辅助材料和冰3.9. 捕捞3.10. 接收和整理间3.11. 鱼的冷却加工3.12. 盐渍产品的生产3.13. 腌制产品的生产3.14. 罐头食品的生产3.15. 烹饪食品的生产3.16. 鱼肉馅的生产3.17. 熟甲壳类和软体类动物产品3.18. 烟熏产品的生产3.19. 干制水产品的生产3.20. 鱼卵的生产3.21. 医用类鱼脂肪,维生素及水解物等的生产4. 出口水产品的捕捞和加工船的要求4.1. 捕捞船的建造和设备要求4.2. 渔船上原料鱼和水产品的要求4.3. 鱼类加工船的建造和设备要求4.3.1. 通用要求4.3.2. 水产品前处理、加工和冷冻区域的要求4.3.3. 设备和工器具的要求4.3.4. 水产品的冷冻要求4.4. 加工船上的水产品加工和储藏要求5. 通用部分5.1. 生产条件的卫生-流行病监督和控制5.1.1. 一般检查5.1.2. 特殊检查5.2. 水产品在存在寄生虫情况下的要求5.3. 包装5.4. 标识5.5. 储藏和运输5.6. 水产品卸载和批发要求5.7. 环境保护5.8. 劳动保护5.9. 健康控制和检查5.10. 个人和职业卫生规定5.11. 公用设施间5.12. 防鼠防虫措施5.13. 遵守本卫生规定的义务和责任6. 活双壳贝类的生产和销售6.1. 活双壳贝类养殖区的要求6.2. 活双壳贝类的生产,初级加工及至运输至加工企业的要求6.3. 加工企业和加工区的要求6.4. 净化中心的要求6.4.1. 用于储藏活双壳贝类的水池和容器的要求6.4.2. 活双壳贝类净化用水的水质要求6.4.3. 用于活双壳贝类净化的海水的处理6.5. 活双壳贝类暂养系统的要求6.6. 活双壳贝类净化过程的控制6.7. 包装6.8. 活双壳贝类的批号标记6.9. 活双壳贝类的储藏和运输6.10. 活双壳贝类的要求6.11. 卫生控制7. 附件7.1. 生产用水实验室检验记录表7.2. 依据委员会指令80/778/EEC的饮用水和海水要求7.3. 空罐的清洗和消毒7.4. 品质证书7.5. 出口到欧盟国家的水产品卫生证书样本7.6. 手和身体暴露部位感染脓疮和其他影响外表皮完整性的疾病的检查记录表7.7. 欧盟委员会指令中的术语1. 适用范围1.1. 本卫生规定和标准(以下简称卫生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居民卫生和流行病健康法”,俄罗斯联邦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认证”,1994年6月5日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令N625所批准的“国家卫生-流行病标准规定”,欧盟委员会指南:理事会指令80/778/EEC、91/493/EEC、92/48/EEC、95/149/ЕС; 委员会指令93/140 /EEC、93/185/EEC、94/356/EEC;EEC规章1093/94,规定了鱼类和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官方要求。
水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水产品车间管理制度水产加工车间管理制度1、 卫生安全:1.1、 车间工作服、鞋类不能穿着离开生产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100元的处罚。
1.2、 车间与外界相连的窗户不能打开,发现一次罚10元。
1.3、 作业前做好准备工作,直接接触产品的器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违者给予罚20元。
1.4、 戴手套时只能接触产品,而不能接触产品以外的物品;手套用完后要扔到垃圾桶中,不得乱扔,违者每次罚5元。
线手套每天下班后要统一交回卫检员处,第二天领消毒过的手套,违者每次罚10元。
1.5、 直接用于盛装食品的器具或者所有与食品相接触的工器具、盒子不能直接置于地面上,违者每次给予罚10元。
1.6、 车间内水管要按规定挂好,地漏要盖好;作业完毕后所有器具要清洁干净,违者每次罚5元。
1.7、 手受伤的员工必须上报车间管理人员,违者每次罚5元。
由车间管理人员决定是否调离工作岗位。
1.8、 工作场所要保持干净,工作完成后所有的机器和台面都要冲洗干净,发现一次对当事人批评,发现二次罚10元。
1.9、 生产过程中注意生产安全,否则对因操作失误或则或者工作不小心而导致的伤害事件发生,将给予警告和响应相应的处罚。
1.10、 保管好自己工作所有的工具,随时检查是否破坏,发现破坏应及时通知班长,然后协助班长解决,否则警告。
2、 标准 >标准作业:2.1、 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工艺标准,对于违反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20元。
2.2、 未经客户和领导同意,擅自更改作业程序、操作方法、生产工艺或生产配方,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10-100元。
3、 成本控制:3.1、 作业中要小心谨慎,不可随意丢弃,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每次罚5元。
3.2、 工作中应节约水、电,否则每次罚3元。
3.3、 原材料、辅料、半成品、成品等需随意浪费的,每次罚5-100元。
4、机器设备:4.1、 上下班前,检查所有器具有无破损、机器设备是否正常,有异常必须及时向车间管理人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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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失效依据】卫生部令第78号--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11.20
【实施日期】1990.11.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等鲜品及其加工制品。
第三条凡供食用的水产品(包括鲜售和加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黄鳝、甲鱼、乌龟、河蟹、青蟹、蟛蜞、小蟹、各种贝类均应鲜活销售。
凡已死亡者均不得出售和加工。
(二)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如: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鳇鱼应除去
肝、卵;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位,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后安全无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废弃物应妥善消毁。
(三)凡青皮红肉的鱼类,如鲣鱼、参鱼、鲐鱼等易分解产生大量组胺,出售时必须注意鲜度质量;在不能及时鲜销或需外运供销时应立即劈背加25%以上的盐腌制,以保证食用安全。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五)凡因化学物质中毒致死的水产品均不得供食用。
(六)凡虫蛀、赤变、脂肪氧化蔓及深层的水产品不得供食用。
第四条凡接触水产品的设备、用具应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便于清洗、消毒。
场地,用具、车辆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清洗或消毒。
第五条有生食水产品习惯的地方,为保证食用安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水产、商业部门制订卫生管理办法,限制品种,严格遵守卫生要求防止食物中毒。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防疫要求,可随时采取临时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