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房地产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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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房地产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1995﹞38号

【发文日期】1995-09-21

【实施时间】1995-09-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 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和《

》的规定,现将按转让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规程

一、凡纳税人让房地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

(二)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三)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四)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领取《申请转让房地产评估、确认表》(见附件),再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转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

对具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下达《转让房地产按评估价征税通知书》。纳税人应于接到通知书10日内,到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申请转让房地产评估、确认表》,再行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转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

三、纳税人在申请转让房地产评估之后10日内,应持《申请转让房地产评估、确认表》和评估的报告以及转让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证书、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书到有关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对其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进行确认。

四、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合理的,作为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对确认不合理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指定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重新评估。

五、转让房地产评估价格,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纳税人应于确认之日起10日内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人不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办理申请转让房地产评估、确认手续的,其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不得作为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依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收管理法

七、评估价格的确认,按下列权限办理:

(一)评估价格中的转让收入在100万元以下,或扣除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认;

(二)评估价格中的转让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或扣除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认;

(三)评估价格中的转让收入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或扣除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省地方税务局确认。

附件:

1、转让房地产按评估价格征税通知书(略)

2、申请转让房地产评估、确认表(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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