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拆迁补偿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作为拆迁的一
种形式,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利益,因此了解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包括了房屋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和相关补偿
政策。
在房屋补偿标准方面,根据临汾市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来确定补偿金额。
而土地补偿标准则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地段等因素来确定补偿金额。
此外,临汾市还对于拆迁户的安置、搬迁费用、临时生活补助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补偿政策。
其次,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在2021年有了一些调整。
根据临汾市政府发布
的最新文件,针对房屋补偿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被拆迁户的需求。
而在土地补偿标准方面,也对于不同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了调整,以更公平地对待每一位被拆迁户。
此外,对于相关补偿政策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了解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了解了最
新的补偿标准和政策,被拆迁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确保自己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因此,建议被拆迁户及时关注临汾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补偿标准和政策,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综上所述,临汾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被拆迁
户需要认真了解并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文件,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每一位被拆迁户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晋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办法

晋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办法晋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办法: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付的各种补偿⾦。
⼀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每⽉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于⿎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些权利如⾃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额)-被拆迁⼈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或承租⼈)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1、如果拆迁⼈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居住,则公式第⼆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地使⽤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在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中⼼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被拆迁⼈使⽤新宅基地所需的费⽤。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1•【字号】晋政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晋政发[2004]48号)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7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9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3—5元。
第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一)设区的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2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
2009年二类费用文件摘录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文件摘录)根据山西省建设厅文件晋建标字(2009)第9号文,关于发布《山西省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标准》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与土地使用有关的费用(一)集体土地1、土地补偿费(费用标准第7页)表1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价涉字〔1994〕第32号)2、安置补助费(费用标准第8页)表2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价涉字〔1994〕第32号)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费用标准第9页)表3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价涉字〔1994〕第32号)4、耕地开垦费计算方法(费用标准第10页)参考文件:《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西人大常委会1999年11月30日通过)5、耕地占用税(费用标准第10页)表4参考文件:《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通知》(晋政发〔1987〕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6、征地管理费(费用标准第12页)表5参考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住房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房字〔2007〕70号)7、土地价格评估费(费用标准第12页)表6参考文件:国家计委、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8、土地复垦费(费用标准第13页)表7参考文件:《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土地复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号);《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二)国有土地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年限及方式(费用标准第14页)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算方法(费用标准第14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购地价,除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政府机关办公楼、安居工程外的工程项目。
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000年一月二十九日山西省物资局、省建委)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尽快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微利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宅。
第四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暂行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全省各城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水平并核定省直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晋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也可委托地、市核定);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县、区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水平,并根据本办法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核定权限。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三)建安工程费;(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及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五)管理费;(六)贷款利息;(七)税金;(八)利润。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于幼军2005年10月18日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晋中市拆迁补偿标准

晋中市拆迁补偿标准晋中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于需要拆迁的居民或单位所提供的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成为城市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因此明确和规范拆迁补偿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晋中市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经济上不会受到损失。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房屋补偿金额。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生活、工作等方面的不便,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其次,晋中市拆迁补偿标准还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行情等因素,避免因补偿标准过高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
同时,也要避免因补偿标准过低而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另外,晋中市拆迁补偿标准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特殊情况,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的存在,给予相应的特殊补偿。
同时,也应当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
总的来说,晋中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只有在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包容性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出合理、公平、合法的拆迁补偿标准,为城市的健康发展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在制定晋中市拆迁补偿标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倾听各方意见,加强沟通,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晋中市的拆迁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为城市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太原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一、太原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1、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2、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3、关于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这个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
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
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
这种情况,面积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
太原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二、棚户区改造可以强制拆迁吗可以。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法律程序是“征收拆迁”,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征收拆迁的法律程序合法,被拆迁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司法救济程序,又拒绝搬迁的。
征收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也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三、棚户区改造房如何办房产证棚户区改造房屋房产证办理手续和普通商品房办理流程一样,具体如下: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
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晋政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6日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全面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定以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扎实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全面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补齐设施短板,完善居住功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推进“两下两进两拆”整治工程,优化人居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改善老旧小区生活品质,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7701个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
2021年,全省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866个。
到2022年年底,完成全省需改造小区总量的35%以上;2023年年底,完成总量的60%以上;2024年年底,完成总量的80%以上;到2025年年底,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二、实施范围和改造内容(一)实施范围。
城镇老旧小区主要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的,建筑物及设施老旧破损、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安防设施不齐全、服务设施不健全、居住环境不舒适、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重点改造2000年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包括公房小区、已房改公房小区、经济房等保障房小区、普通商品房小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所属老旧小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和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加快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我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战略决策、实现经济社会“三个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凝聚力。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2010—2012年解决68.13万户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0-2012年基本完成我省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含林区、垦区、铁路)棚户区改造,解决32.39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2010年改造10.08万户。
——城市棚户区改造。
共需改造20.14万户,其中:2010年改造6.5万户。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1 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2010年基本完成,解决11.38万户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2 其他国有工矿(含铁路)棚户区共需改造10.48万户,其中:2010年改造3万户。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范围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
第七条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的附属物只作货币补偿。
第十条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
第十一条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等价值置换的原则,实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置换房源,并计算、结清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或实测面积为准。
临汾市征地补偿标准

临汾市征地补偿标准临汾市是山西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地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临汾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本文将对临汾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人士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征收,临汾市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
对于耕地征收,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3-5倍进行补偿;对于宅基地征收,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2-3倍进行补偿;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2-4倍进行补偿。
这些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市场价值,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临汾市对于征地补偿的支付方式也进行了规定。
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确保农民能够及时获得补偿款项。
对于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但必须在征地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按期支付,以免影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此外,临汾市还规定了征地补偿的评估程序和标准。
征地补偿的评估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必须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评估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最后,临汾市对于征地补偿的监督和保障也进行了规定。
征地补偿的执行必须接受社会监督,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同时,政府也将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政策的有效执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临汾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土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是一项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的务实举措。
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士能够严格执行这些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9日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城市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征收补偿项目备案等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征收、补偿决定;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住建、城乡管理、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环保、文物、物价、工商、税务、国资、信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应符合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各街办、社区、产权人和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进行核实。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8日山西省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市、区(县、市)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旧城区进行综合开发和成片改建。
城建、计划、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长治拆迁补偿标准

长治拆迁补偿标准长治市作为山西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而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关系到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对长治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以期为市民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首先,根据长治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租金补助、搬迁补助等内容。
其中,房屋补偿是拆迁补偿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不同的房屋性质和面积,长治市对于房屋补偿的标准有着详细的规定,一般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补偿。
此外,对于临时安置补助和过渡期租金补助,长治市也有着具体的标准和规定,以保障被拆迁户在搬迁过程中的基本生活和居住需求。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长治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长治市政府也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市民在面对拆迁补偿问题时,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造成损失。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长治市政府在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过程中,也会注重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会尽可能地与被拆迁户进行沟通和协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积极引导和帮助被拆迁户顺利完成搬迁和安置,确保社会稳定和民生安定。
综上所述,长治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关系到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市民在面对拆迁补偿问题时,应该了解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也会在执行过程中注重合法性和公平性,保障社会稳定和民生安定。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和分析,能够为市民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使得拆迁补偿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市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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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7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9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3—5元
第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2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
(二)县(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
(三)建制镇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5—7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
第八条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九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20—2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6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90—15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4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60—1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4元
第十条拆迁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或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
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的,不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虽已获取营业执照,尚无纳税行为的不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停产、
停业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拆迁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的,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名册,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额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产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产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非正常生产的企业,工资补偿按前款规定标准的一半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不予补偿。
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额给予一次性补偿;未纳税的不予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拆迁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标准为:
(一)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给予被拆迁人3个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承租人经济补偿。
未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房地产)、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