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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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活动。

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所不同的是,行政诉讼因官与民之间的纷争而引发,现实地位的悬殊使得由何人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

特别是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成为当下行政审判重要使命的背景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满足民众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诉求有着更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鉴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于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的重要意义,以及当前实践中行政首长不出庭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现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做如下分析: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可行性分析(一)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法理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虽然没有对行政首长必须亲自出庭应诉作出明确规定,但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作为我国基本行政领导制度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从法理意义上说,宪法所确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政策依据。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强调指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

与此同时,不少地方党政机关和人大还出台了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的制度,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二〇〇八年度安排》、《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安徽省合肥市《关于试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等等,都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和具体的规定。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应诉工作在现代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被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不服该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认、变更、撤销或者赔偿的一种诉讼方式。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

行政应诉是个人和组织维权的重要途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可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滥用职权或者违法行使权力。

而行政应诉工作则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更加谨慎、公正、透明。

只有通过行政应诉工作的有效推行,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行。

行政应诉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监督机制,可以迫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事,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争议时,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处理,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意味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以便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行政应诉是化解行政争议和纠纷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当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时,如果能够通过行政应诉途径解决争议,可以避免争议升级和社会不稳定的局面。

同时,行政应诉工作还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不当操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水平。

行政应诉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重要领域,通过对行政争议的审理和裁决,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认同。

浅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浅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浅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作者:林佳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行政首长作为一个地区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不仅是地区权力的最高执行者,更是人民心中的地区代表。

然而在以往的行政诉讼中,几乎看不到行政首长作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因此也便产生了一种说法:民告官而不见官。

据资料显示,过去几年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比率不足千分之二,这不仅会导致人民对行政机关失去信心,产生质疑与抵触,损害司法的公正与正义性,也会导致行政首长无法全程参与案件,无法落实案件的处理工作。

因此,促进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完善就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诉讼作者简介:林佳豪,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13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29-03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多年来,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界。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并于12月23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为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首次修订,其中修正案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此条规定首次明确将行政首长列为行政诉讼之被告,对行政首长出庭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现状分析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并不是一个新兴产物,早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就有地区曾经推行过首长出庭制,只是在法治高速发展的今天,对于公平公正以及合理行政的考量更加迫切的当前,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再一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原《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

全国人大内司委曾出具报告,XX2010年到2014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有123件,出庭率不到1%。

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XX省政府作为被告的二审案件共有473件,但没有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

这和我省多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欠缺有关。

今年4月11日上午,一起不寻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陈鸣明副省长代表XX省人民政府出庭,成为全国首位出庭应诉的省级领导。

正如一些媒体所说,XX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又一次做出了‚后发赶超‛的表率,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因‚首例‛所引发的巨大影响力,该案的审判进程可谓举国关注,XX省政府为此展现出来的坦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卑不亢‛,都将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示范性效应。

本文试图从全国和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建设现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等方面提出对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相关工作。

一、制度建设现状(一)全国概况1996年11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6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至1999年8月份,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便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该《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肇始和萌生。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行政首长在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审判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赞许,其主要目的是增强行政首长的责任感和管理水平,提升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公信力。

首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首长的责任感。

作为行政机关的最高负责人,行政首长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

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行政首长更加直接地面对行政案件的诉讼风险和后果,增强其对法律和法规的尊重和遵守,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

行政首长作为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其管理决策和执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和公信力。

通过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行政案件的情况,深入参与案件的各个环节,使得行政机关的管理决策更加准确和科学。

再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保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公信力的维护是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得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动更加公开透明,及时回应社会和公众的关切和质疑,减少行政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和公信力。

最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有效推动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对于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而言,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与法规,及时获取并处理信息至关重要。

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行政案件的相关信息,为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综上所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一种有益于行政首长责任感增强、管理水平提升、公信力保护以及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适当引入该制度,将有助于优化行政首长的角色定位和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和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任 的象征 意义远 远大 于 司法 技术 和胜 诉 目的 。
【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2—1 1 【 基金项 目】 本文系 2 0 1 1 年甘肃省社科规划项 目“ 甘肃省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问题研 究” 的阶段性 成果
【 作者简 介】 杨

红( 1 9 7 2一 ) , 女, 苏 州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生 , 甘肃政法学 院副教授 。
最生动 的教 育 , 只要 行政 首 长 放 下 身段 , 耐心倾 听 ,
大 多数地 方政 府都 已积极 主动 地 以地方 法 规 、 地 方
政府 规章 等形式 , 设 立 了行 政首 长 出庭应诉 制度 。


行政 首长 出庭 应 诉 的现 实意 义
( 一) 直 面矛盾 , 关注 民生
( 二) 接受监 督 , 敬 畏人 民赋予 的权力
习 近平 总 书记 在 纪念 现行 宪 法公 布施行 3 0周
年 大会 的讲 话 中指 出 : “ 我们 要 健 全权 力 运 行 制 约
和监 督体 系 , 有 权必有 责 , 用权受 监督 , 失职要 问责
违法 要追 究 , 保 证人 民赋 予 的权 力 始 终用 来 为 人 民 谋利 益 。 ” 在行政 诉讼 庭 审 中 , 被 告 的行 政 行 为 是 合法 是行 政审 判 的重 心 , 作 为一 方诉讼 当事 人 , 膻遵 守法 庭秩 序 , 接 受 司法审查 。这 一过程 中, 行 政首 K 出庭 应诉 能够 进一 步认 识 到有 权 必有 责 , 违 法 受 监 督, 从 而树立对 人 民赋予 的权力 的敬 畏感 。 ( 三) 应对 诉讼 , 亲近法 律 行 政诉讼 具有 很 强 的 专业 性 , 行政首长“ 庭 应 诉 是走 近案件 学 习法律 的过程 。原告 对案情 的陈述 以及对 被告违 法行 政 行 为 的指 控 , 都 是 对行 政 ‘ K

行政诉讼的意义在哪里

行政诉讼的意义在哪里

行政诉讼的意义在哪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手段,可以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不当决定、行为和不作为等问题进行司法审查和纠正。

行政诉讼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公民权益。

行政机关的决定、行为和不作为可能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冻结等。

而行政诉讼是公民申请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决定、行为和不作为是否合法的途径,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权力。

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正义。

而行政机关乱用职权,滥用职权或者违反程序规定的决定、行为和不作为,会使行政机关权力超越法律范围,侵犯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途径,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证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符合法律规定。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决定、行为或者不作为的错误,不仅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例如,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放任或者容忍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问题等。

而行政诉讼则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途径,通过对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进行司法裁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保护。

四、促进法治建设。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对于完善法治建设也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是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对于完善行政程序、保障公正权利有重要作用。

其次,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形成有力约束,加强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

最后,行政诉讼的司法裁判,可以丰富和完善行政法学理论,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

总之,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其意义在于保障公民权益、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权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法治建设。

在行政机关职权滥用、违法失职等情况下,行政诉讼可以为人民提供一种有效的司法保障,实现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角色,负责对本机关的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监管、管理和督促,保障了政府的公正、公平、法制、透明的行政工作。

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着重要的应诉责任,因此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不仅是行政权运行能否顺畅、公正的关键之一,也是政府推行法治政府、强化公共治理的重要体现。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应诉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保障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当行政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指控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负责应诉证明其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起草答辩状,阐述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权力适用、程序合法性,判断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是否合规、是否依法行使,坚守法治底线,维护司法公正性。

(二)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机关的正式代表人,打官司是行政机关的内外交流渠道之一,每一次出庭应诉都与涉案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息息相关。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需要在应诉过程中发挥好对机关的代表作用,同时还需要通过对行政机关职能的解释、权力及裁量的合规性的严谨论述,承认行政机关的正当权威及其监督管理作用,维护行政机关的声誉。

(三)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权。

行政决策权是行政机关的核心权力之一,也是其行政职能的首要体现。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坚持履行行政决策职能,对行政决策的理由、程序和制度进行恰当的阐述,证明行政决策极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有效性的判断,防范不法侵害和与其它行政决策的矛盾激化,维护行政机关的决策权。

(四)避免权责不正导致的后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识别行政权责范围,配合部门内外事务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权责的正当性、合法性、及时性,协调好权力的运行与责任的履行。

在应诉过程中对权责的辩驳只是其职责之一,避免权责不正以及过失责任的发生同样十分重要。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青阳镇人民政府华林其近年来,青阳镇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复议机构的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应诉,行政争议逐年下降,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一方稳定,同时,也促进了政府自身依法行政的能力的提高,增加了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一、政府的思想认识,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得到了增强近年来,我镇克服了政府在行政应诉中不敢当被告或被申请人、不愿接受监督的思想,以坚决执行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或裁定,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或司法建议,积极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同时,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得到了增强,主要体现在:一旦遇有行政应诉案件,我镇要求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答辩或答复意见书中全面、准确、详实地阐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要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和异议做出有针对性的答复,不得敷衍了事、避重就轻、回避矛盾。

同时,对争议大、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的复议应诉案件,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涉及的复议应诉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好答复和答辩、提供证据、参加听证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与地方法庭的沟通协调,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得到了增强近年来,青阳镇政府积极与地方法庭沟通协调,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上收到良好成效。

一是认真执行法庭对地方政府提出的司法建议。

前阶段,针对当前社会的热点、难点,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比如拆迁、环保、医疗等等,政府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咨询,而人民法院则有针对性的向政府出具司法建议,比如《关于妥善处理农村拆迁中房屋权属纠纷的司法建议》等,政府借此以司法建议中的法律法规向人民群众解释行政争议中存在的矛盾,在口径上与人民法院保持了一致性,解除了人民群众的疑惑,矛盾也引刃而解。

二是与人民法院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前阶段我镇各村、社区与青阳法庭开展了结对对共建活动,形成了例会制度、联络制度、重大矛盾纠纷稳控联动机制、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法制宣传教育机制,这些活动和措施,也极大的化解了社会矛盾,有效避免了行政争议事件的发生。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刍议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刍议
政 违 法 行 为 予 以 纠 正 , 利 于 增 强 工 作人 员依 法行 政 的 意识 , 不 阻碍 了依 法 行 政 的 落 实 。 因 而 , 政 首 长 出庭 应 诉 应 行
成为常态。
关键词 : 行政首 长;出庭 ;原 因; 态 常
中 图分 类 号 :9 2 1 I 1.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4—23 (09 0 —12 —0 10 2 720 )5 X 4 4  ̄
而 , 少 行 政 机 关 首 长 认 为 , 行 政 诉 讼 中 , 不 着 不 在 用
当然 , 我 国行 政 诉 讼 法 本 身 来 看 , 无 强 制 规 从 并 定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要 求 被 告 一 方 必 须 由 行 政 首 长 出
自己 亲 自出 庭 应 诉 , 需 委 托 本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出 只
行 政首长 。
告 在第 2 5条 、 2 第 6条 中规 定 了 几 种 情 形 , 并 未 明 但
确 规定 行政 机关 的首 长必 须 要 出庭 应 诉 。相 反 , 行
政诉讼 法第 2 9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 定 代 理 人 , 以 “ 法 可
委托 一 至二人代 为诉 讼 。正 由于法 律 有 此 规定 , ” 因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虽 然 对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被 ,
不乐 观 : 盐城市 亭湖 区 20 如 0 6年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中 行 政 首 长 出 庭 应 诉 率 为 1 5 % , 0 7年 为 5. % ,0 8 .4 2 0 4 20 年 为 l . % - 。笔 者 作 为 一 名 人 民 陪 审 员 , 参 加 23 2 J 在 的行 政 案 件 审 判 中 , 被 告 席 上 就 一 次 也 没 有 见 到 在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关键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问题;对策一、引言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等要求。

为了使行政诉讼司法改革有法可依,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国人大常会修改了《行政诉讼法》并于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在此次修法过程中,立法者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从法律层面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以此为核心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依据(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概念1.行政机关负责人。

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为了保障其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在其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该司法解释意义重大,从此我国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问题就会得到缓解甚至消除。

2.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人亲自到法庭参与开庭诉讼活动。

但是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于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的考虑,往往会主动出面和行政诉讼原告和解,从而达到让原告撤诉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行政调解。

由于行政调解的初衷也是为了化解行政争议,所以可以从宽泛的角度来理解“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理论依据1.理论依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宪法中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1]行政首长是指在行政机关中拥有各种行政权力的正副职领导,这样的特殊地位要求行政首长必须对辖区内自己所做出的各种行政行为负责。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每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行都要经过行政首长的批准,否则便没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平等原则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行讼法的方式,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新的行诉法增加条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无论是其在当下新修改的行诉法中地位之重,还是其对于行政诉讼重大理念变化的影响,都理应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关注。

本文将在叙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历史沿革之上,阐述该制度目前需要实行的原因,同时更进一步的再思考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背后的价值取向误区,以期对行政纠纷案件的合理解决的探索有所助益。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历史沿革通说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先声是在全国首例农民告县长案件中,时任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该案也因此获得社会轰动效应,并极大地推动了当时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的立法进程。

①之后该制度走向了一段沉默期,直到2001年福建省罗源县县长刘嘉水“亲自出庭”应诉一起行诉案件,该制度才又走进人们的视野。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

到了2014年,如前所诉,更是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兴起的价值意义关于该制度的价值意义是当下所论述最多的部分,因本文篇幅有限,且主题非此,故只捡取当下若干代表性观点叙述。

(一)该制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逻辑相符。

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具有执行公权的属性,理应由对该权力行为负总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完全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或律师等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做法值得商榷。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系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又是其应当具有的法定权利。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城管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城管局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制度适用于城管局范围内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六条: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一)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三)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人民法院或者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第七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后,及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准备情况告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行政首长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说明情况,报经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后,可由本单位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八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行政首长进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时,应当专题总结出庭应诉情况。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加以整改。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浅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完善及其意义

浅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完善及其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 制由 “ 合理 ”转 向 “ 合法 ” 。国家致力于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追求合法行政、合 理行政 ,提 高国家行政水平 ;地 方政府想树立 良好的政府形象 ,减少 官民矛盾 ,减少上访 案件数量 ,化 解官民矛盾 ;公 民想与 “ 官 ”平 等 的沟通交 流 ,解决 问题 。这些 需求 和愿望都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 制度 的产生 ,新行政 诉讼法将行 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写进法律满 足了司法 实践 的需求 。 ( 四) 由行政 主导向司法主 导转变 新行诉法出台之前 ,行政机关负责 人出庭 主要靠行政 机关负责人 自 觉行动 ,全靠负责人对工作的责任感 ,这都是行政 主导的体现。新行诉 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在第 三条第 三款进行 了较详尽 的规定 ,其 中 第三条第三款的但书部分规定了 “ 不 能出庭 的,应 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 的工作人员出庭” ,我认 为可以将 “ 不 能出庭 ”的情况详 细说明 、分类 或 向政府 、法院提出 申请。此外 , 新行诉法第六 十六条第 二款针对行政 机关负责人 “ 应 出庭 而不出庭 ”情 形 ,赋 予法 院提 出给予行 政机 关负 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分的司法建议 权 ,也体现了该制度 的司法主导特 性 。( 作者单位 :河北大 学政法学院)
出庭 应 诉 制 度 的 意 义 。
关键词 :行政机关 ;出庭应诉 ;主导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 诉的特点 首先 ,委托出庭的情 况较 多 , 大 多行政机关负责人 以公 务繁忙为 由 委派相应的工作人 员出庭应诉 。其次 ,行政机关负责人大多 出庭 胜诉把 握 大的案件。“ 官本位 ”的思想还存在于行政 机关人 员心 中,有 的行政 机关负责人认为 自己出庭输 了官司 “ 丢了面子 ” 。最 后 ,行政机关 负责 人 出庭大都 不发 言。行政机关负责人 由于没有直接参与案件 的办理 、相 关人员没有及时汇报 , 其不具备专业 的法律知识这都可能造成行 政机关 负责人 “ 只出庭不 出声 ”的现象。 二 、行政机关负责 人出庭应诉存在 的问题 1 .行政机 关负责人 出庭 应诉 的规 定过 于宽泛。新行政诉 讼法 第三 条第 三款规定 , 行政机关 的负责人应 当出庭应诉 ,因特殊情况不 能应诉 的 ,也应 当指派相应 的工作人员 出庭应诉 。但实践中对案件行政 机关负 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 , 仍 旧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供了不出庭的可能性 。 2 .对行政机 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 的监督制度 不健全 。从 目前 的情况 看 ,我国很 多地 区将行政机 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纳 入 了年 度评定 的范围 。 但对 “ 遇 到官 司就委派 ” 的行政 机关负 责人没 有相应 的惩戒 措施 或惩 罚力度还不 够,难 以充分发挥应诉制度的作用 ,另外法院对行政机 关负 责人 出庭 的评价体 系尚不健全 。 3 .行政机 关过 分 强调 “ 效率 ” ,不 重视依 法行政 ,在 与 公 民产生 矛盾和冲突的时候 缺乏交流。特别是遇到拆迁 、征地等与公 民生 产生活 有密 切关 系的问题 , 公 民往往情绪 比较激动 ,加上缺乏有效 的沟通 和交 流 ,导致 公民对行政机关 负责人意见 比较大 ,见到行政机关 负责人情绪 较激 动 , 影 响庭 审秩序 ,导致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应诉。 兰、完瞢我 冒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制度 1 .完善 法律及相 关制度 的建设 。可 以将行政机 关负责人 出庭 应诉 的案件范 围进行划分 。特别是对上访 、 . 涉访的案件 ,规定行政机 关负责 人 出庭应诉 。可 以将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出庭的案件划分为必须 出庭和 可 以出庭两个类别 , 对 于必 须 出庭 的案件 类型 行政 机关 负责人 必须 出 庭 ,否则将会受 到处罚 ;对于可 以出庭 的案件如果因公务繁忙可 以委派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简单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简单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简单思考2014 年11 月1 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以152 票赞成、0 票反对、5 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这部以创设“民告官”制度而著称的法律成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其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事实上,在行政诉讼法设定这项制度之前,实务中已有“行政首长出庭”案例出现。

被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民告官”案件即是时任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代表苍南县人民政府出庭。

然而,在此后的20多年里“吊诡的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却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

1后来进入新世纪,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地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和实践不断增多,经验积累不断丰富。

2最终被这一实践被作为制度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纳入行政法之原因分析本次《行政诉讼法》新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规定是因为“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法院和社会公众提出,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应当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好的做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可行的规定。

”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首长亲自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制度。

”4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实1章志远.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J]2关于各地实践的情形参见“章志远.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J]”和黄学贤.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机理分析与机制构建[J]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4章志远.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J]践中孕育出来的一个本土化制度,在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出台的文件中已经有了要求行政首长出庭的规定,地方对行政首长出庭的规定和要求更是不断增多,各地的实践成为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将该制度纳入的重要规范和实践基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析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析
( ) 政 首 长 出庭 应 诉 有 助 于 消 除 冲 突 、 建 和 谐 社 会 。行 一 行 构

行 政 首 长 不 出庭 的 原 因
当前“ 民告 官 ” 件 中 , 案 行政 首 长 遇案 不 出 庭 乃 是 现 实 审 判 中一 种 较 为普 遍 的现 象 , 少地 方 和 部 门 的行 政 负 责 人 至 今 仍 受 传 统 观 不 念影响, 接传票、 对 当被 告 出庭 应 诉 退 避 三舍 , 惯 上 还 是 向 法 院 呈 习
【 键词】 政 首长 ; 庭应诉 ; 法行政 关 行 出 依
行 工 作 职责 、 法 维 护 行 政 机 关 合 法 权 利 的 应有 之义 。然 而 , 的 依 有
行 政 机 关 负 责人 法 制 观念 淡 薄 , 律 素 养 不 高 , 乏 国 家 机 关 合 法 法 缺 权 利 的维 护 意识 , 们 往 往 认 为 自 己不 是 法 律工 作讼 中 的 “ 本 位 ” 生 了 巨 大 变 化 , 而 , 践 行 官 发 然 实 中 , 政 首 长遇 案 不 出庭 仍 是 较 为 普 遍 的 现 象 , 统 计 , 行 据 目前 在 全 国 的行 政 诉 讼 案 件 中 , 政 首 长 出 庭 应 诉 的 案 件 可 谓 屈 指 可 数 。 行 行 政 首 长 消 极 应 诉 , 民 告 官 ” 件 审 理 不 见 “ ” 的 现 象 很 大 程 “ 案 官 影 度 上 影 响 了 人 民 法 院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的质 量 和 效 率 , 弱 了 党 和 政 削 府 在 人 民群 众 心 目中 的 威 信 和 形 象 , 时 , 给 行 政 执 行 带 来 难 同 也 度 , 响行 政 诉 讼 目 的 的 有 效 实 现 。本 文 试 图通 过 对 行 政 首 长 出 影 庭 难 现 象 的 分 析 , 讨 现 阶 段 行 政 首 长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出庭 应 诉 的 探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问题 , 及 今 后 如 何 通 过 建 立 和 完 善 这 一 制 度 , 以 促 进 法 治 政 府 的 建设 和 司法 制 度 改 革 的不 断 深 入 。

浅析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浅析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浅析行政首长出庭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领导人员需要出庭接受审判或参加法庭辩论。

这一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采用,旨在保证法制的完整性,并为行政领导人员树立起榜样的形象。

本文将从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历史背景、实施意义、适用范围和操作难点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历史背景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例如古希腊、罗马等较早采用了这一制度。

在现代意义上,行政首长出庭制度最初是由英国引进,旨在保障法治和政治的公正性。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也开始采用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并逐渐建立了相关法律规定。

而在中国,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则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才开始逐步建立。

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多地政府开始尝试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体制,提高行政领导人员的法制素养和社会形象。

二、实施意义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实施对维护法制、提升政治素养、增强社会信任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维护法制行政首长作为政府的最高领导,其言行举止不仅关乎个人形象,更关涉到政府权威和形象。

在出庭审判的过程中,行政首长身处法庭,表现得当既有助于政府的权威和形象的树立,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治、推进司法公正。

2.提升政治素养行政首长出庭审判不仅是对自身素养和道德品质的体现,更有助于其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提高政治素养和法制素养,从而更好地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3.增强社会信任行政首长出庭审判是一种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可以提高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适用范围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应该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一方面需要考虑其自身的行政地位和职务,出庭审判必须符合法规和程序。

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到实施该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1.行政领导职务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与其职务相关的责任和权力,避免因职务性质不适宜出庭导致监管空白或司法失衡。

2.司法程序行政首长出庭审判也需遵循司法程序,不能有逃避责任,违背法律规定或利用特权等情况发生。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本文将从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概念、意义、适用范围、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概念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

二、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意义1.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了解案件情况,与审判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2.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能够充分展现行政机关的态度和立场,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和依据,提高审判质量。

3.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水平。

三、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适用范围1.各乡(镇)、办、场、区行政机关负责人。

2.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

3.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

四、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要求1.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1)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3)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4)三十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5)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行政许可证件等案件。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丢面子吗?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丢面子吗?

那 意味着 国家 的法 治时代 就 做 的后果是 纠纷 难 以得 到及时解 决 , 而会 过 的事情 时 , 真 正 来 临 了。 关 系紧张 , 甚至矛盾激化 。其 文章编号 : C N4 3 —1 0 2 7 / F( 2 0 1 3 ) 0 9 —1 4 7 使 问题成堆 ,

O 3
处理纠纷 的裁决者 。
有些行 政首长在 本单 位被起 诉 、 当了
被告后气 急 败 坏或 暴 跳 如雷 , 认为“ 民 告 官” 就是犯上作 乱 , 是“ 儿子 告老 子” , 斥 责 原与老百姓 平起平 座地 对簿公 堂 , 认为 这 是很失体面 和身份 、 很没面子的事情 , 而 没
历史车 轮已驶入 了崭新的 2 1世纪 , 在
我 国 已 加 入 WTO 和 人 权 入 宪 的 大 背 景
有把 自己摆在案件 当事人 的位 置上 思考 问 下, 我们 已由人 治社 会逐 渐步入 了法治社 题 。实质上 , 这 些是 “ 官贵 民贱 官 尊 民 里, “ 民告官不见 官 ” 的现象 在 一些地 方仍 会, 党 的十八大提 出了到 2 0 2 0年实现全面 卑” 的特权思想 和等级 观念 在作脆 , 是“ 刑 严重存 在 , 行 政首 长 大多 委托 一般工 作人 员或律 师代 为 出庭 , 而不愿亲 自出庭 应诉 , 建成小康社会 和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的宏伟 不上 大夫 、 礼不 下庶人 ” 封建 流毒 的体现 , 行 政 首 长 出 庭 应 诉 的 比 例 较 低 。例 如 2 0 0 8年至 2 0 1 2年 , 上 海 司法 机 关 受 理 的 9 6 3 1 件 一审行 政案件 , 仅 7 4 1 个 案件有领 蓝图 , 行 政诉 讼 已成为处理行政争议 、 解决 是没有树立 平等法 治观念 的体 现 , 是封 建 官 民矛盾 的最合 理 、 最有效 的途 径和手段 , 传统文化心理积淀 的产物 。因为我 国是 一 打官司 、 当被 告 不再 是 见 不得 人 的丑 事 。 个封建社会 历史 漫长 的国度 , 人们 受封 建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平政[2013]28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平政〔201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
于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涉及征地拆迁、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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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案例
2007年5月1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里,县长单晓鸣正坐在被告席上,起诉她的,是95岁的谢步英——谢老太太因为老家280多平方米宅基地的权属纠纷,与大儿媳妇闹得不可开交,并最终把海安县政府告上法院。

女县长单晓鸣于是到庭应诉。

据了解,单晓鸣并不是第一位到庭应诉的海安县县长。

她的前任章树山,现任中共海安县县委书记,也曾在2004年7月16日出庭应诉一起行政许可案官司。

据了解,2004年初,海安县法院向县委和县政府提出关于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列入年终考核的司法建议,拉开了该县实施该制度的序幕。

三年来,海安县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已经超过了70%。

而日前海安县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出的五项机制,更是将“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到了100%。

在目前还有许多地方行政诉讼“民告官,但见不到官”的背景下,形成一个非常独特、很有个性的“海安现象”。

案例分析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背景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庭。

现在大凡稍微有点身份的人,打官司大都不亲自出面。

好像这与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平起平坐,显得太丢人,没档次。

当记者问女县长为何出庭应诉?女县长回答,“出庭应诉也是重要公务”。

最值得欣赏的就是这句话。

总结起来有两点:第一,县长做被告,体现平等对待老百姓;第二,县长当被告,要熟悉案情,要在法庭上进行交锋,这个具体的公务行动,通过了解具体的官司更容易了解民情。

据了解,我国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制度,
这对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应由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

但由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因此法定代表人不必亲自庭审,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就可以了,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目前的普遍做法。

这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比例极低。

据了解,2001年至今,全国“民告官”案件已突破10万件大关,然而在这些案件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不到1%。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的一项制度。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的形象塑造
如果一些群众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对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错告了政府,也并非坏事,因为理不辩不明,通过法庭审理,向群众讲清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群众也是一种极好的宣传教育,对政府工作人员也是一种有益的警示和鞭策。

如果政府机关有些决策确实不妥,或政府越权行政、违法行政,侵犯了群众利益,被诉至法院,政府首长能出庭应诉,闻过即改,则体现了政府的负责态度,自然也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都强调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这既是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责所决定的,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必须的。

接受人大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政协和其他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乃至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都有利于政府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政府首长出庭应诉,树立的是勇于接受监督、模范守法、关爱群众、认真负责的政府形象。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虽然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于人的精力所限,行政首长对那些需要他承担责任的行为,并不是每一件都能仔细研究,因此,在庭审中,法庭的审理有利于帮助行政首长解剖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通过
这种现场解剖的方式,行政首长可以发现本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达到提高执法机关执法水平的目的。

同时对执法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来讲是一个督促、一个警醒,促使其增强办事的责任心和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依法办事。

(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缓解官民矛盾
群众打官司,行政机关负责人囿于“官本位”的观念不出庭应诉,群众不能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心理上难以平衡,一旦输了官司,往往会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官官相护,对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产生抵触情绪。

民告官,民始终处于一个弱势地位,领导不出庭,亲民、爱民如何体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老百姓也是一种心理安慰,体现了对法律和老百姓的尊重。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直接面对管理相对人,倾听其陈述,回答其问题,能听到来自民间“草民”的真实诉求,可以增进双方之间的了解,最终解决行政争议。

(五)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法制宣传
行政首长出庭参加庭审,由于多种原因,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话题,目前社会对执法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制度本身的关注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媒体报道具体案件,给人的感觉是非常贴近老百姓的生活,又以生动的形式进行报道,自然会引起老百姓的关注,从而促使老百姓学习、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

这种生动的法制宣传形式,对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推行依法治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发展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有一个认识、接受的渐进过程。

15年前,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受理一起民告官案件,在发出的开庭传票上写了区长的名字,竟被区政府指责为“无礼”。

尔后,区政府败诉,不久,法院院长即被调离。

在将近10年间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无一行政首长愿意出庭应诉。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首先行政首长要转变观念,为人民服务就应该不怕麻烦,注意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

此外,各相关部门也可以相互协作,力促这一举措的实施:比如,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时提供一些专业建议,避免案件缠诉闹诉;平时则可以推荐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行政案件,让行政首长熟悉行政管理案件的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对行政首长进行考核时,要适当对亲自参与应诉的领导给予“加分”考虑,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创造依
法行政的氛围。

在积极推动各地政府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同时,并不是说要求所有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规定一定情形和适当比例,逐步推广这一制度。

比如行政首长必须出庭的情况有: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并组织执法人员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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