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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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发展历程
1999年8月,陕西合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 诉制度”的实施意见》。此后辽宁省沈阳市、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和广东省深圳市等地区 也出台了相关文件。
2004年3月,国务院出台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
领导人责任追究制度
• 古代的封建专制统治下的领导人行政责任的特点: • 第一封建皇权的绝对控制权;在我国古代封建皇权统治下,这种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官吏
制度决定了皇权对官吏的绝对统治,也可以说成官吏对皇权的绝对服从。官员的绝对忠于 皇帝,皇帝掌握着生杀大权,更是掌握着官员的命运,因此忠于皇帝是我国古代的首要职 责。 • 第二是抽象礼教的乏力制约。我国古代皇帝作为统治者,用礼教来治理自己的国家,然而 “礼”是什么,又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概念。所以事实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约束皇帝,同样 这种缥缈的礼教也没有制约官员,最终官员还是服从于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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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概念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由其负责人出庭参与庭审的一种诉 讼制度。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主要概念就在于何为“负责人”以及如何界定“出庭应 诉”。所谓负责人,一般应当是指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和最高指挥者,是行政机关的 法定代表人。
• 该制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逻辑相符。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 全面负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十一组主讲 小组成员以及分工:刘赛(演讲) 王蕾、付明珠、王帆、田广林(收集资料)
李诗韵(制作PPT) 王宇飞(评议人)
(时间意义上的民告官第一案)案例 在 1989 年 4 月 3日轰动一时的“农民告县长”案件中,时任浙江省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代表苍南 县政府亲自出庭应诉。被公认为《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夜全国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为时间: 1988年8月25日。 原告:包郑照,浙江省苍南县农民。 被告: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不服政府强制拆除房屋。 案情: 1985年8月5日,包松村的父亲包郑照经肥艚镇城建办批准,按规定向肥艚镇城建办缴纳 713元地价款,给自家盖了一栋三间三层的楼房。两年后,县里认为包家的房子建在防洪堤上,影 响了河道防汛,在多次劝说和下达强制拆除决定无果后,1987年7月4日,将包家已竣工落成的楼 房炸去了伸到河堤上的一部分。包郑照和儿子包松村不服处罚,干脆把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这起 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开报道的第一起“民告官”案件。 审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审判庭审理。 裁判结果: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出现的原因
• 一、1990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民告官”才算是被正式的纳入了司法的轨道。 • 二、实践的过程中,“不理睬、不应诉、不执行”现象严重。 • 三、正是由于我国行政权的强大及其对待诉讼的不重视,人们不自觉的就希望起码能在法
庭上看到行政负责人,于是行政负责人出庭就成为了所有的期盼。
案件特点:
1、立案受阻。当时没有行政诉讼法,当地县、市两级法院均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 后经多方努力,1988年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院受理。 2、民庭审理。当时各级法院没有行政审判庭,此案适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三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的规定,由民事审 判庭审理。 3、 媒体关注。“民告官,真新鲜”、“县长当被告”,此前是闻所未闻的事情。开庭前, 各路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4、县长出庭。经会议讨论,时任县长的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成为“行政首长”出庭的 第一案。法庭上县长黄德余和包郑照握手。 5、催生法典。包案发生不久,全国人大即通过《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民告 官”案件从此有法典可依。
• 第三对百姓权利的漠视。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整个社会是“父权”主义 的社会,而官员常常被称为“父母官”,这样的观念造就了官员在百姓心 中就是皇权的化身,拥有至高的权利。百姓只能是无条件的服从,对百姓 的权利毫无保护可言,长期的顺从也造成了中国老百姓几千年来挥之不去 的奴性。
古代的领导人问责制度
虽然该纲要并未具体做出行政机关负责人须出庭应诉的要求,但是江苏、河南、四川等多 地仍纷纷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出台了行政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
2010年10月,国务院咬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重大行政 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进一步推动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制度在全国的实施进度。
2012年,有学者初步估计,全国有超过153个市、区、县已在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制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 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等要求。
2015 年5 月1日,为了使改革有法可依,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真正落到实处,行政诉讼 法修改后实施,在第一章总则,第3 条中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终从法律层面正式建立了被 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 在这种官员体制的特点下,古代形成了自有的领导人问责制度: • 以御史制和谏官制为核心的官吏监察制度。 • 所谓御史制,秦朝就有御史监察百官之制,古代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为了管理国
家,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制,如何监察这些百官,在古代就采取了御史监察百官制度,其 实根本上还是为加强皇权,巩固封建专制统治。 • 谏官制也就是对皇帝的纳谏,来达到对皇帝的监督,虽然在皇权至高无上的古代,对于这 种制度的出现实质上达不到一种理想的效果,但形式上在当时也是一种先进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