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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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修改了哪些内容?

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修改了哪些内容?

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修改了哪些内容?行政诉讼法是针对行政诉讼而制定的法律,在我国,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

其实施以来,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伤害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其也有很多需要修订的地方,最近,国家修订了行政诉讼法全文,让我们跟着律师365小编看看新增了哪些内容呢?行政诉讼法是针对行政诉讼而制定的法律,在我国,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

其实施以来,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伤害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其也有很多需要修订的地方,最近,国家修订了行政诉讼法全文,让我们跟着小编看看新增了哪些内容呢?▲一、明确法院必须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律立案,有利于解决行政立案难问题。

《新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上述增加的内容是《旧法》中不从规定的,它明确了法院必须依法立案的法定职责。

▲二、登记立案制度及上级法院直接立案审理制度的确立,是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重大举措《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起诉状立案登记制。

五十二条规定,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后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那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新法》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三、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利于解决立案争议《新法》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非法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侵犯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权利,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可以依法起诉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的种类。

浅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浅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浅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作者:林佳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行政首长作为一个地区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不仅是地区权力的最高执行者,更是人民心中的地区代表。

然而在以往的行政诉讼中,几乎看不到行政首长作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因此也便产生了一种说法:民告官而不见官。

据资料显示,过去几年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比率不足千分之二,这不仅会导致人民对行政机关失去信心,产生质疑与抵触,损害司法的公正与正义性,也会导致行政首长无法全程参与案件,无法落实案件的处理工作。

因此,促进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完善就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诉讼作者简介:林佳豪,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13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29-03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多年来,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界。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并于12月23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为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首次修订,其中修正案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此条规定首次明确将行政首长列为行政诉讼之被告,对行政首长出庭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现状分析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并不是一个新兴产物,早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就有地区曾经推行过首长出庭制,只是在法治高速发展的今天,对于公平公正以及合理行政的考量更加迫切的当前,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再一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原《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

全国人大内司委曾出具报告,XX2010年到2014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有123件,出庭率不到1%。

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XX省政府作为被告的二审案件共有473件,但没有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

这和我省多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欠缺有关。

今年4月11日上午,一起不寻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陈鸣明副省长代表XX省人民政府出庭,成为全国首位出庭应诉的省级领导。

正如一些媒体所说,XX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又一次做出了‚后发赶超‛的表率,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因‚首例‛所引发的巨大影响力,该案的审判进程可谓举国关注,XX省政府为此展现出来的坦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卑不亢‛,都将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示范性效应。

本文试图从全国和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建设现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等方面提出对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相关工作。

一、制度建设现状(一)全国概况1996年11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6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至1999年8月份,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便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该《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肇始和萌生。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行政首长在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审判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赞许,其主要目的是增强行政首长的责任感和管理水平,提升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公信力。

首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首长的责任感。

作为行政机关的最高负责人,行政首长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

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行政首长更加直接地面对行政案件的诉讼风险和后果,增强其对法律和法规的尊重和遵守,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

行政首长作为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其管理决策和执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和公信力。

通过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行政案件的情况,深入参与案件的各个环节,使得行政机关的管理决策更加准确和科学。

再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保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公信力的维护是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得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动更加公开透明,及时回应社会和公众的关切和质疑,减少行政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和公信力。

最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有效推动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对于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而言,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与法规,及时获取并处理信息至关重要。

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行政案件的相关信息,为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综上所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一种有益于行政首长责任感增强、管理水平提升、公信力保护以及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适当引入该制度,将有助于优化行政首长的角色定位和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和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任 的象征 意义远 远大 于 司法 技术 和胜 诉 目的 。
【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2—1 1 【 基金项 目】 本文系 2 0 1 1 年甘肃省社科规划项 目“ 甘肃省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问题研 究” 的阶段性 成果
【 作者简 介】 杨

红( 1 9 7 2一 ) , 女, 苏 州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生 , 甘肃政法学 院副教授 。
最生动 的教 育 , 只要 行政 首 长 放 下 身段 , 耐心倾 听 ,
大 多数地 方政 府都 已积极 主动 地 以地方 法 规 、 地 方
政府 规章 等形式 , 设 立 了行 政首 长 出庭应诉 制度 。


行政 首长 出庭 应 诉 的现 实意 义
( 一) 直 面矛盾 , 关注 民生
( 二) 接受监 督 , 敬 畏人 民赋予 的权力
习 近平 总 书记 在 纪念 现行 宪 法公 布施行 3 0周
年 大会 的讲 话 中指 出 : “ 我们 要 健 全权 力 运 行 制 约
和监 督体 系 , 有 权必有 责 , 用权受 监督 , 失职要 问责
违法 要追 究 , 保 证人 民赋 予 的权 力 始 终用 来 为 人 民 谋利 益 。 ” 在行政 诉讼 庭 审 中 , 被 告 的行 政 行 为 是 合法 是行 政审 判 的重 心 , 作 为一 方诉讼 当事 人 , 膻遵 守法 庭秩 序 , 接 受 司法审查 。这 一过程 中, 行 政首 K 出庭 应诉 能够 进一 步认 识 到有 权 必有 责 , 违 法 受 监 督, 从 而树立对 人 民赋予 的权力 的敬 畏感 。 ( 三) 应对 诉讼 , 亲近法 律 行 政诉讼 具有 很 强 的 专业 性 , 行政首长“ 庭 应 诉 是走 近案件 学 习法律 的过程 。原告 对案情 的陈述 以及对 被告违 法行 政 行 为 的指 控 , 都 是 对行 政 ‘ K

关于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思考薛丽珍【摘要】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法庭进行应诉的活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作为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作为第一顺序人出庭应诉.实践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率偏低,出庭应诉不发声情况普遍存在,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本身.在综合行政争议解决、宣示性功能实现和成本效益权衡等因素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范围,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相配合,注重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诉能力的提高,最终实现行政诉讼立法的预期价值.【期刊名称】《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5页(P66-70)【关键词】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作者】薛丽珍【作者单位】山西运城学院,山西运城 04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地方法治实践上升为国家法律,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彰显“中国智慧、本土经验”的理论气质[1],为解决行政纠纷,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就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除正职、副职负责人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也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畴。

在诉讼法意义上,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出庭应诉分工及运作规则缺乏统一的规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因主观上不愿意出庭或因客观上公务繁忙不能出庭导致出庭应诉制度异化,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予以关注。

行政诉讼新时代继续教育2020参考答案(96分)

行政诉讼新时代继续教育2020参考答案(96分)

行政诉讼新时代继续教育2020参考答案(96分)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1.关于行政执法资格的相关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3.0分)A.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B.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因为特殊的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相关的案件C.禁止两人以上共同执法D.行政人员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不能构成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理由我的答案:B√答对2.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于()开始实施。

(3.0分)A.1990年10月1日B.1994年10月1日C.1995年10月1日D.1999年10月1日我的答案:A√答对3.行政诉讼案件由()审理。

(3.0分)A.法院民事庭B.法院行政庭C.法院刑事庭D.专门法院我的答案:B√答对4.新《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上增加的内容是()。

(3.0分)A.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B.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C.解决行政争议D.解决民事纠纷我的答案:C√答对5.新《行政诉讼法》中,以()代替了维持判决。

(3.0分)A.无效判决B.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C.给付判决D.确认违法判决我的答案:B√答对6.关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3.0分)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B.公民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C.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D.参加诉讼的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机构我的答案:D√答对7.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应当以()为前提。

(3.0分)A.行政案件的立案B.行政案件的调查C.行政诉讼的审理D.行政决议的作出和送达我的答案:D√答对8.关于行政处罚的主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3.0分)A.公民只能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B.处罚主体应当是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C.在可能存在多个违法主体的情况下,每一当事人只对自己所从事的违法行为负责D.个人的违法行为,所在单位属于连带的行政处罚主体我的答案:D√答对9.《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面临着三少、三多和三难的困境,其中三难是指()。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行政诉讼是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促使其依法行政,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平衡,有效缓解官民之间的矛盾。

受制于当时的法治观念,1990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践当中“告官审官却不见官”的问题也较为普遍。

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积极出庭应诉本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理应承担的职责,但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行政诉讼还存有抵触情绪,认为做被告是件丢人的事情,甚至不愿意出庭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而宁愿不断接待当事人的信访。

“告官”却见不到“官”,不仅会引起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的解决纠纷能力的质疑,也会削弱他们通过行政诉讼来化解纠纷的积极性。

因此,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诉状况对行政诉讼发展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1998年陕西省合阳县政府率先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由此也奠定了我国地方立法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的基础。

随后,我国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也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但围绕该制度的质疑声一直未断,不少学者认为这会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工作量,出庭作秀的成分大于其實际意义。

直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的正式通过,标志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正式成为了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制度固定了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内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

因此究竟如何界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就成为了首要问题。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界定所谓“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来看,这理应是单位的正职首长,也就是老百姓所谓的“一把手”。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角色,负责对本机关的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监管、管理和督促,保障了政府的公正、公平、法制、透明的行政工作。

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着重要的应诉责任,因此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不仅是行政权运行能否顺畅、公正的关键之一,也是政府推行法治政府、强化公共治理的重要体现。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应诉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保障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当行政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指控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负责应诉证明其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起草答辩状,阐述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权力适用、程序合法性,判断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是否合规、是否依法行使,坚守法治底线,维护司法公正性。

(二)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机关的正式代表人,打官司是行政机关的内外交流渠道之一,每一次出庭应诉都与涉案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息息相关。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需要在应诉过程中发挥好对机关的代表作用,同时还需要通过对行政机关职能的解释、权力及裁量的合规性的严谨论述,承认行政机关的正当权威及其监督管理作用,维护行政机关的声誉。

(三)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权。

行政决策权是行政机关的核心权力之一,也是其行政职能的首要体现。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坚持履行行政决策职能,对行政决策的理由、程序和制度进行恰当的阐述,证明行政决策极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有效性的判断,防范不法侵害和与其它行政决策的矛盾激化,维护行政机关的决策权。

(四)避免权责不正导致的后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识别行政权责范围,配合部门内外事务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权责的正当性、合法性、及时性,协调好权力的运行与责任的履行。

在应诉过程中对权责的辩驳只是其职责之一,避免权责不正以及过失责任的发生同样十分重要。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行政诉讼法修改新趋势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保证法院独立审判、完善管辖制度的同时,也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其中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修改,成为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最早来源于地方的实践探索。

2004年江苏省海安县两任县长出庭应诉,206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先后出庭应诉,连续五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海安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称其为“海安样本”,并要求推介落实。

我省的沈阳、鞍山、朝阳等市也有不少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价值(一)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修养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能力十分欠缺,出庭应诉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的契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促使其及时吸取行政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促进一线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具有重大的符号价值和深远的象征意义”。

①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曾就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官员不出庭的问题作过调研发现原因无非有这几点:“怕”,受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很多官员怕丢面子,怕当被告,怕输官司;“恼”,不愿被当事人纠缠,厌烦耗时长久的诉讼过程;“官”,即官本位思想,认为自己是管理地位的官员,不屑与百姓平起平坐。

②机关负责人出庭和我国的施行的首长负责制相契合,将这种制度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包括监督中来,必然导致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关键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问题;对策一、引言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等要求。

为了使行政诉讼司法改革有法可依,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国人大常会修改了《行政诉讼法》并于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在此次修法过程中,立法者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从法律层面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以此为核心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依据(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概念1.行政机关负责人。

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为了保障其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在其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该司法解释意义重大,从此我国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问题就会得到缓解甚至消除。

2.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人亲自到法庭参与开庭诉讼活动。

但是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于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的考虑,往往会主动出面和行政诉讼原告和解,从而达到让原告撤诉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行政调解。

由于行政调解的初衷也是为了化解行政争议,所以可以从宽泛的角度来理解“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理论依据1.理论依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宪法中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1]行政首长是指在行政机关中拥有各种行政权力的正副职领导,这样的特殊地位要求行政首长必须对辖区内自己所做出的各种行政行为负责。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每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行都要经过行政首长的批准,否则便没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平等原则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行讼法的方式,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新的行诉法增加条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无论是其在当下新修改的行诉法中地位之重,还是其对于行政诉讼重大理念变化的影响,都理应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关注。

本文将在叙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历史沿革之上,阐述该制度目前需要实行的原因,同时更进一步的再思考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背后的价值取向误区,以期对行政纠纷案件的合理解决的探索有所助益。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历史沿革通说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先声是在全国首例农民告县长案件中,时任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该案也因此获得社会轰动效应,并极大地推动了当时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的立法进程。

①之后该制度走向了一段沉默期,直到2001年福建省罗源县县长刘嘉水“亲自出庭”应诉一起行诉案件,该制度才又走进人们的视野。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

到了2014年,如前所诉,更是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兴起的价值意义关于该制度的价值意义是当下所论述最多的部分,因本文篇幅有限,且主题非此,故只捡取当下若干代表性观点叙述。

(一)该制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逻辑相符。

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具有执行公权的属性,理应由对该权力行为负总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完全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或律师等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做法值得商榷。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系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又是其应当具有的法定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城管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城管局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制度适用于城管局范围内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六条: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一)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三)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人民法院或者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第七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后,及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准备情况告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行政首长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说明情况,报经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后,可由本单位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八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行政首长进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时,应当专题总结出庭应诉情况。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加以整改。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浅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完善及其意义

浅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完善及其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 制由 “ 合理 ”转 向 “ 合法 ” 。国家致力于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追求合法行政、合 理行政 ,提 高国家行政水平 ;地 方政府想树立 良好的政府形象 ,减少 官民矛盾 ,减少上访 案件数量 ,化 解官民矛盾 ;公 民想与 “ 官 ”平 等 的沟通交 流 ,解决 问题 。这些 需求 和愿望都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 制度 的产生 ,新行政 诉讼法将行 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写进法律满 足了司法 实践 的需求 。 ( 四) 由行政 主导向司法主 导转变 新行诉法出台之前 ,行政机关负责 人出庭 主要靠行政 机关负责人 自 觉行动 ,全靠负责人对工作的责任感 ,这都是行政 主导的体现。新行诉 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在第 三条第 三款进行 了较详尽 的规定 ,其 中 第三条第三款的但书部分规定了 “ 不 能出庭 的,应 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 的工作人员出庭” ,我认 为可以将 “ 不 能出庭 ”的情况详 细说明 、分类 或 向政府 、法院提出 申请。此外 , 新行诉法第六 十六条第 二款针对行政 机关负责人 “ 应 出庭 而不出庭 ”情 形 ,赋 予法 院提 出给予行 政机 关负 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分的司法建议 权 ,也体现了该制度 的司法主导特 性 。( 作者单位 :河北大 学政法学院)
出庭 应 诉 制 度 的 意 义 。
关键词 :行政机关 ;出庭应诉 ;主导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 诉的特点 首先 ,委托出庭的情 况较 多 , 大 多行政机关负责人 以公 务繁忙为 由 委派相应的工作人 员出庭应诉 。其次 ,行政机关负责人大多 出庭 胜诉把 握 大的案件。“ 官本位 ”的思想还存在于行政 机关人 员心 中,有 的行政 机关负责人认为 自己出庭输 了官司 “ 丢了面子 ” 。最 后 ,行政机关 负责 人 出庭大都 不发 言。行政机关负责人 由于没有直接参与案件 的办理 、相 关人员没有及时汇报 , 其不具备专业 的法律知识这都可能造成行 政机关 负责人 “ 只出庭不 出声 ”的现象。 二 、行政机关负责 人出庭应诉存在 的问题 1 .行政机 关负责人 出庭 应诉 的规 定过 于宽泛。新行政诉 讼法 第三 条第 三款规定 , 行政机关 的负责人应 当出庭应诉 ,因特殊情况不 能应诉 的 ,也应 当指派相应 的工作人员 出庭应诉 。但实践中对案件行政 机关负 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 , 仍 旧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供了不出庭的可能性 。 2 .对行政机 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 的监督制度 不健全 。从 目前 的情况 看 ,我国很 多地 区将行政机 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纳 入 了年 度评定 的范围 。 但对 “ 遇 到官 司就委派 ” 的行政 机关负 责人没 有相应 的惩戒 措施 或惩 罚力度还不 够,难 以充分发挥应诉制度的作用 ,另外法院对行政机 关负 责人 出庭 的评价体 系尚不健全 。 3 .行政机 关过 分 强调 “ 效率 ” ,不 重视依 法行政 ,在 与 公 民产生 矛盾和冲突的时候 缺乏交流。特别是遇到拆迁 、征地等与公 民生 产生活 有密 切关 系的问题 , 公 民往往情绪 比较激动 ,加上缺乏有效 的沟通 和交 流 ,导致 公民对行政机关 负责人意见 比较大 ,见到行政机关 负责人情绪 较激 动 , 影 响庭 审秩序 ,导致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应诉。 兰、完瞢我 冒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制度 1 .完善 法律及相 关制度 的建设 。可 以将行政机 关负责人 出庭 应诉 的案件范 围进行划分 。特别是对上访 、 . 涉访的案件 ,规定行政机 关负责 人 出庭应诉 。可 以将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出庭的案件划分为必须 出庭和 可 以出庭两个类别 , 对 于必 须 出庭 的案件 类型 行政 机关 负责人 必须 出 庭 ,否则将会受 到处罚 ;对于可 以出庭 的案件如果因公务繁忙可 以委派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简单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简单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简单思考2014 年11 月1 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以152 票赞成、0 票反对、5 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这部以创设“民告官”制度而著称的法律成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其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事实上,在行政诉讼法设定这项制度之前,实务中已有“行政首长出庭”案例出现。

被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民告官”案件即是时任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代表苍南县人民政府出庭。

然而,在此后的20多年里“吊诡的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却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

1后来进入新世纪,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地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和实践不断增多,经验积累不断丰富。

2最终被这一实践被作为制度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纳入行政法之原因分析本次《行政诉讼法》新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规定是因为“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法院和社会公众提出,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应当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好的做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可行的规定。

”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首长亲自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制度。

”4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实1章志远.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J]2关于各地实践的情形参见“章志远.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J]”和黄学贤.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机理分析与机制构建[J]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4章志远.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J]践中孕育出来的一个本土化制度,在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出台的文件中已经有了要求行政首长出庭的规定,地方对行政首长出庭的规定和要求更是不断增多,各地的实践成为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将该制度纳入的重要规范和实践基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机理分析与机制构建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机理分析与机制构建
副 职 领 导 人 亲 自出庭 直 接 参 加 诉 讼 活 动
1 7
行政 首长出庭应 的初 衷是 为 了消 除官权 意识 、 范行政 规 行 为 。 从 严 格 意 义上 来 讲 . 但 行政 诉 讼 权 利 的惟 法律 渊源 是行政 诉讼 法 . 制行 政 首长 出庭 应 强 诉 缺 乏法 律 根 据 强调 行 政 首 长 出庭 应 诉 . 相 变 地 把 行 政 首长 等 同 于 他所 掌 握 的公共 权 力 和 代 表 的行 政 机 关 本 身 . 不 能 体 现 法 治 社 会 的 进 并 步, 而是 “ 官本位 ” “ 治 ” “ 权 ” 思想 在公 众 、人 、特 等 潜 意识 中作用 的结 果 就行 政 诉 讼 而 言 . 急需 解 决 的是如何 让行 政机 关 积极应 诉 果行 政 机关 如 不 采 取 任 何 实 际行 动 积 极 、 真 地 参 加 诉 讼 活 认 动, 而仅 仅 是让 行 政 首 长 出庭 表 示 一 下 重视 . 想 必 对 问题 的解 决 毫 无 益 处 . 至 有 “ 秀 ” 甚 作 的嫌 疑 。 此观 点相对 . 与 有学 者则 认为 : 推行 行政 首 长 应 诉 制度 . 中 国法 制 建 设 史 上 的一 个 里 程碑 . 是 为 修 改 行 政 诉 讼 法 探 索 出 了一 条 立 法 途 径 为 此 . 学者 还 与有关 专家 教授 联名 向全 国人大 提 该 出建议 . 修 改行政 诉讼 法 时增 加这 一 内容 在 ② ( )总体 偏低 的行 政首 长 出庭 应诉 率 一
行 政诉 讼 受 理 难 、 理 难 、 判 难 、 行 难 , 审 裁 执 这 是 公认 的事 实 。 论 界 、 务 界也 在 想 方 设 法 理 实 寻 找 良方 破解 这 道难 题 政 首长 出庭 应诉 便 是 行 在 大多数 人看 来 的 良策之 一 方 法就 是 试 图通 该 过建 立 行政 首长 出庭应 诉 制 度 . 解决 现 实 中行 来 政诉 讼所 遇 到 的诸 多难 题 各地 在 推行 这 一做 法 中有 许 多行之 有效 的方 法 在上 位法 对 此 的规 如 定还 阙如 的情 况 下 . 制定 具 有 准立 法性 的规范 性 文件 . 将行 政 首长 出庭 应 诉作 为 行政 机关 绩 效 并 考核 的重 要 内容 等 随着 建设 法 治 政府 进程 的 日 益加 快 . 行政 诉讼 中行 政 首 长 出庭应 诉 已渐近 制 度化 。 是 。 使之 形成 一 个成 熟 而稳 定 的制 度 , 但 要 尚有 待 于进一 步 的研究 这无 论 是对 于 已经 列 入 立 法规 划 的行 政诉 讼法 的 修 改 . 还是 对 于实 践层 面 的需 要来 讲 . 显得 非 常 的紧迫 。 都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负责人在法庭上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行为,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维护行政机关的权益,提高行政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专业水平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二: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在接受法院传唤或者委托,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情况。

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和权利1. 行政负责人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和行政机关的要求,接受法院传唤或者委托,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2. 行政负责人有权利在应诉过程中为行政机关主张合法权益,并根据行政机关的授权,提出相关抗辩理由。

3. 行政负责人有义务在应诉过程中保护行政机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4. 行政负责人有权利提请法院开庭时间的调整(如确有必要),但需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机关支持和保障1.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负责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训和相关知识的指导,提高其应对诉讼需求的专业能力。

2.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负责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信息支持,确保其能够有效进行应诉活动。

3.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预应诉活动,以增强应诉能力和保护行政机关的利益。

五: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1. 接到法院传票或者司法委托后,行政负责人应即将向行政机关报告,并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制定应诉策略。

2. 行政负责人应认真研究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案件材料,并及时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者律师进行沟通与商议。

3. 行政负责人应按照法律程序出庭,并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和律师进行合法、合规的辩论和交流。

4. 行政负责人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据、辩护材料,并根据需要提出证人出庭或者申请延期等诉讼请求。

5. 行政负责人应注意法庭礼仪和谦和的态度,保持良好的形象,以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六: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责任追究1. 行政负责人在应诉过程中存在不履行义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本文将从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概念、意义、适用范围、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概念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

二、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意义1.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了解案件情况,与审判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2.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能够充分展现行政机关的态度和立场,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和依据,提高审判质量。

3.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水平。

三、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适用范围1.各乡(镇)、办、场、区行政机关负责人。

2.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

3.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

四、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要求1.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1)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3)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4)三十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5)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行政许可证件等案件。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圭塾垒!!!!兰型!!..一●■盛翟圈曩圈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江菡顾争敏摘要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大为改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行政机关一把手不但无视规章纪律,行为极其恶劣。

因此,在正确认识的同时,必须加以构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关键词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审判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3.O l在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把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摆在一个重要且正确的位置,充分发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效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质疑笔者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再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所以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的。

“效率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原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倘若事无巨细的都要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力亲为,反而会因为不堪重负而影响其工作效率。

更何况虽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通晓行政事务,但是并不一定就解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以及行政法理念,强制其出庭应诉并不有利于司法的公正。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除了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了解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想法、目的,也是一种积极履行其行政行为的表现。

至于工作量和工作效率之间的矛盾,大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去缓和。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许不懂相关的诉讼程序。

但完全可以进行系统化的学习,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原告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但是却强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理念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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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研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至此,行政首长出庭制度被赋予了强制力,具备了法效力。

行政首长出庭制度提供了法官与行政官员对话、对峙的交流平台,其意义诚如学者所言,“对权力的最好控制办法是以权制权,司法权与行政权通过对峙而合作完成社会的整体目的。

”本文认为,“行政首长出庭”的法制化源于该制度深刻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一、“行政首长出庭”制度依托的脉络—理论与现实基础《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据此,法律虽然没有对行政首长必须亲自出庭应诉做出明确规定,但宪法却确立了作为我国基本行政领导制度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这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提供了法理与宪法层面的铺垫。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各地零零散散地出现。

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其做出专门规定,行政首长出庭一直以非强制性制度的样态存在,不过,因行政首长出庭与依法行政、法治建设的精神相吻合,故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赢得了国务院的青睐。

例如,国务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就明确要求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

随后,各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先后出台了诸多规范性文件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具体内容(如案件类型、应诉程序等)予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首长出庭制度还获得了地方党委与人大的支持和理解,在四川、陕西、河南、湖南、安徽、山东、福建、广东等地的人大决议和相关文件里,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常常被提及、强调。

由此可见,以发文的形式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俨然成为近几年实践中的常态,其“逐渐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的新模式”。

二、“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必要性与进步性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首长出庭制度首次写入了法律。

正如应松年教授所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个做法是好的,值得推广”,“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具有极为深刻的必要性与进步性。

(一)行政首长出庭有助于及时、准确地化解行政纠纷在确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之前,行政机关面对“民告官”案件时,往往安排代理律师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这使行政相对人不能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导致诉讼“空洞化”。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表明其自身已冲破封建“官桎梏”的牢笼,主动将自己与行政相对人放在了同等位置,开始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愿意倾听行政相对人的诉求。

在形式上表现出了行政机关解决问题的诚意,从心理上可以有效消除老百姓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促使双方平等交流,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打开心结,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同时也增强了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的期望值和热情,增加对行政机关的信任与好感。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可以在仔细了解案情事实的基础上,“第一手”获取行政相对人对相关行政行为的意见,从合法性和合理性角度更深层次地反思本部门的所作所为,从而推动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出台,从源头上解决行政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二)行政首长出庭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水平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以来,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治国理念、方式、方略,法治据此具有了国家高度和深度。

法治的本质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行政首长出庭恰恰是对法治精神和要求的具体回应。

实践中,行政首长对行政纠纷和本单位执法情况的了解,通常来自下属的汇报,而下属的汇报可能并不准确,甚至有时存在故意隐瞒。

因此,如前所述,行政首长只有亲自出庭应诉,才能对案情有更为准确地了解,对当事人的诉求有更为深刻地认识,才能从庭审过程逐渐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中不断检讨本部门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者不当性,对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进行全面的掌握和考量。

此外,出庭应诉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法制教育的过程。

通过参加庭审,行政首长可以进一步增加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更好地做好本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

同时,行政首长作为本部门的“掌权人”,亲自放下身段出庭应诉,展现了其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关心百姓,关注民生的态度,这有利于行政首长以其自身行动向本系统、本地区的行政执法人员宣示领导对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度,起到典范带头、示范与警示作用,从而促进执法人员检视自己的行为,纠正官僚、衙门作风,增强责任心和提高办事效率,增加依法执政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三)行政首长出庭有益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表明了行政机关积极应诉的态度,也表明了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和法律、司法机关的尊重,这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使人民群众增强对法律的信心,形成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也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综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入法,其意义不只是为了就事论事的诉讼审理,更在于政府官员对敬畏法律、践行法治具有的率先垂范引领效应。

构建法治社会必须首先打造法治型政府。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传导给社会的就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三、“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及对策分析有学者指出,从第一天起,围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争议便风生水起。

尽管新的行政诉讼法对其进行了制度明确,但有关其具体的适用与未来的走向仍是一个亟需研讨的问题。

(一)行政首长缺乏法律素养难出庭首先,行政首长的法律知识往往有限。

由于当下的行政首长并不都是法科专业出身,因此,在此种情形下,一旦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则其在法律知识上的严重匮乏将导致其“心有余而力不足”,从而影响法庭威严与司法的严肃性与专业性。

行政首长“出庭不出声”“出声不出彩”即是鲜明的写照。

笔者的想法是,法律不是日新月异的,但也绝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

行政机关面对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必须努力学习,以适应法律的调整,避免出现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情况,尤其是涉及本部门行政事务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和运用。

其次,行政首长临场应诉经验不足。

诉讼是由一系列复杂的程序技术所支撑的制度,这需要出庭人员不仅应当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应具有临场处理的应变能力。

显然,行政首长在这方面并无足够的经验。

基于此,笔者认为,行政首长作为行政问题的专家,应当做足“功课”,庭审前对涉诉案件做出针对性的分析和研究,综合把握整体案情、明晰案件所涉及法律关系、熟悉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并通过询问精通行政诉讼程序的专业法律顾问,了解庭审流程,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能力;庭审中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答辩陈述,剖析原告当事人的真正诉求、动机,正面积极参与诉讼(诸如准确解答原告当事人的疑问、参与协调和解等);庭审后认真总结庭审经验、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做出整改并严格追责。

(二)行政首长出庭可能加剧行政干预审判的力度由于现实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承办,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普通法官的行政级别一般为科员。

然而参与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至少为副科、正科级别,因此行政首长的政治地位及实际权能往往要高于法院的司法长官,法官相较于作为被告人的行政首长往往处于弱势局面。

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实践中,当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时,法院通常予以高规格接待----至少是行政庭长以上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凡此种种,加剧了相对人对于司法的不信任。

此时,司法的技术}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

本文认为,庭审公开机制是化解该问题的良药,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因此,可以通过公开机制的建立寻求社会力量的普遍关注。

有学者主张,“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行政审判白皮书、法院工作报告等媒介向社会公布行政首长出庭的情况”,扩大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的关注程度和知情范围,促使行政首长积极出庭应诉。

笔者对此完全赞同,此外,为了提升司法权威和审判的实效,不妨赋予主审法官对行政首长出庭表现的评价权,法院定期将行政首长表现情况通报给人大、政府等部门,以内部规定外部化的形式对政府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形成制约、督促,切实建立监督与问责机制。

唯有此,行政长官方会认真准备、积极配合、认真答辩,司法权威于此过程中将获得提升、固化。

(三)行政首长可能钻法律条文空子不出庭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或许可以认为是立法者的有意为之,即:考虑到行政案件类型、个案情况的复杂多元,在国家立法层面限定出庭案件类型实属不易,也无必要,故将更多的标准事项、裁量空间留给各地在实践中予以细化。

但这也意味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制意义丧失。

在实际情况中,行政机关首长包括担负行政职能的正职首长和分管具体行政事务的副职首长,前者需要统揽机关的全局工作,十分繁忙,后者需要制定和下派具体的实施行政行为的计划,往往也难有空暇。

出庭应诉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与精力,行政首长无暇顾及出庭应诉恰恰为其拒绝出庭提供了一个“契机”。

因此,首先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解释和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条文中应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出庭应诉的情况应当限于“有正当理由”。

此处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1)不可抗力。

即客观上不可抗拒、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原因。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

例如,遭遇交通事故、罹患急症、出国未返等。

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忙、有其他事务需要处理等不属于正当理由。

其次,行政首长还可以主动选择一些影响“大”(对社会影响、行政执法活动影响大)、时间“早”(出庭应诉案件属于历史或者当年首例)、数量“多”(原告10人以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行政机关、集团诉讼、涉案金额多的案件)的案件出庭应诉。

再者,法律可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启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方面的请求权。

例如,规定行政相对人可申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否允许可由法院结合案情予以审查决定。

四、结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推行是行政机关执政为民的试金石,也是法治建设的风向标。

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时期,该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可,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首长的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不断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感,通过落实庭审公开机制、界定行政首长的人员范围、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是否出庭应诉的选择权等方式,逐步完善优化我国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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