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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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XX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负责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黄河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负责人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人民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

第五条行政负责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必须出庭:(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二)行政机关以区政府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四)对本单位行政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六)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第六条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行政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率应不低于50%。

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负责人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

在这种大背景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作为行政管理的主要执法者和决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一种权利行使,更是一种责任担当。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制意识、履行职责能力和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背景和意义行政机关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管理国家事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负责人则是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和主要执法者,其行为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有着重要影响。

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与民事主体的纠纷,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既是一种权利行使,也是一种责任担当。

第二,出庭应诉是法律意识的体现。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需要了解和适应司法程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提高,也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在司法过程中争取更多的支持和资源,提高行政机关的公共形象和行政管理水平。

尽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有一定的背景和意义,但其实践中也面临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缺乏法律素养、局限性职责认识、时间和精力问题、司法审查和公众质疑等。

第一,缺乏法律素养。

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由于工作繁忙或者官员培训不足,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司法程序和司法经验缺乏经验,导致其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第二,局限性职责认识。

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出庭应诉并非是其主要职责,他们更多的关注于行政管理和政治决策,对出庭应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在出庭应诉过程中难以发挥其真正作用。

时间和精力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繁忙,需要处理大量的政务工作,出庭应诉对其来说是一种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因此他们往往感到负担重、压力大。

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预案

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预案

一、总则为规范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工作。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成立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领导小组1. 组成人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职责: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设立行政诉讼应诉办公室1. 职责: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答辩举证、出庭应诉、执行生效裁判等。

2. 成员: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四、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流程(一)案件受理1. 及时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并予以登记。

2. 对起诉状内容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告知不予受理。

3.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二)调查取证1. 收集、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 对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案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3.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保密。

(三)答辩举证1. 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2. 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依法提出反诉。

3.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反驳意见。

(四)出庭应诉1. 指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应诉。

2. 出庭人员应熟悉案件情况,做好出庭应诉准备。

3. 出庭应诉过程中,依法陈述、答辩、质证,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

(五)执行生效裁判1. 依法履行生效裁判,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2. 对不服生效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依法提交上诉状。

五、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到人。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养,加强业务培训。

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制度范本

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制度范本

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能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应诉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界定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本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参与分管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出庭应诉界定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本机关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五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职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分管领导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分管领导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对应的科室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出庭应诉情形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出庭应诉程序(一)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出庭应诉通知书后,本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并按时参加诉讼活动;(二)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好诉讼材料,并参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三)出庭应诉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遵守法庭纪律,配合法庭调查和辩论;(四)出庭应诉人员应当依法行使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维护本机关的合法权益;(五)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遵守诉讼程序,不得干预司法公正。

第八条不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二)出庭应诉但未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三)干预司法公正,影响法庭秩序的;(四)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角色,负责对本机关的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监管、管理和督促,保障了政府的公正、公平、法制、透明的行政工作。

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着重要的应诉责任,因此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不仅是行政权运行能否顺畅、公正的关键之一,也是政府推行法治政府、强化公共治理的重要体现。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应诉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保障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当行政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指控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负责应诉证明其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起草答辩状,阐述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权力适用、程序合法性,判断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是否合规、是否依法行使,坚守法治底线,维护司法公正性。

(二)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机关的正式代表人,打官司是行政机关的内外交流渠道之一,每一次出庭应诉都与涉案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息息相关。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需要在应诉过程中发挥好对机关的代表作用,同时还需要通过对行政机关职能的解释、权力及裁量的合规性的严谨论述,承认行政机关的正当权威及其监督管理作用,维护行政机关的声誉。

(三)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权。

行政决策权是行政机关的核心权力之一,也是其行政职能的首要体现。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坚持履行行政决策职能,对行政决策的理由、程序和制度进行恰当的阐述,证明行政决策极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有效性的判断,防范不法侵害和与其它行政决策的矛盾激化,维护行政机关的决策权。

(四)避免权责不正导致的后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识别行政权责范围,配合部门内外事务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权责的正当性、合法性、及时性,协调好权力的运行与责任的履行。

在应诉过程中对权责的辩驳只是其职责之一,避免权责不正以及过失责任的发生同样十分重要。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行政诉讼法修改新趋势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保证法院独立审判、完善管辖制度的同时,也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其中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修改,成为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最早来源于地方的实践探索。

2004年江苏省海安县两任县长出庭应诉,206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先后出庭应诉,连续五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海安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称其为“海安样本”,并要求推介落实。

我省的沈阳、鞍山、朝阳等市也有不少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价值(一)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修养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能力十分欠缺,出庭应诉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的契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促使其及时吸取行政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促进一线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具有重大的符号价值和深远的象征意义”。

①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曾就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官员不出庭的问题作过调研发现原因无非有这几点:“怕”,受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很多官员怕丢面子,怕当被告,怕输官司;“恼”,不愿被当事人纠缠,厌烦耗时长久的诉讼过程;“官”,即官本位思想,认为自己是管理地位的官员,不屑与百姓平起平坐。

②机关负责人出庭和我国的施行的首长负责制相契合,将这种制度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包括监督中来,必然导致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6月23日正式发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在起草过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行诉解释》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内容为基础,开展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调研。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先后在北京、山西、重庆、吉林、福建、湖北等地开展了十余次调研活动,听取了各高级法院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一线法官的意见建议。

在充分沟通和讨论的基础上,经过近两年的广泛深入调研,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前后形成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稿共计12稿。

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司法解释送审稿,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在起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

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摆在突出位置。

特别是,认真落实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始终坚持以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为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和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和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和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0•【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和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和《和平区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0日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津政发〔2015〕24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法制办指定代理人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

区法制办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协同人民法院做好案前化解工作。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内设机构、组成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等下属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

经区人民政府复议后,区人民政府与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作为原行政行为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区法制办作为行政复议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区人民政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区法制办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应当出庭应诉一部按原则,这是为了达到“民告官,告官要见官”的目的,作为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规则,在法考中自然有一席之地。

接下来我们来回顾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一般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1.负责人出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2.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情况四类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②社会高度关注案件;③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④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二、违规的处理(1)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15-05-29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破解制约我市行政审判工作的众多难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015年4月20日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15年第10次审判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经过认真讨论,与会委员对目前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天津法院的审判实际,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和审议了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并形成基本共识。

二、立案登记1.严格执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庭负责行政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不服不予立案裁定的上诉、申诉、再审案件由中、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

2.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立案庭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应当立案,且行政争议有解决可能的,经征得起诉人同意,可在三日内将起诉情况通报被诉行政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将行政争议解决在诉前,在立案审查期间无法及时解决或没有反馈意见的,依法立案。

三、案件管辖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对以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任务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各自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六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严肃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的研究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分析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意义和必要性,探讨了其出庭应诉的具体方式和注意事项。

本文还指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一、引言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对于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公共事务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行为常常受到争议和质疑,甚至会引发诉讼。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问题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受到诉讼请求时,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对的行为。

这种应诉有助于解决争议和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公信力。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展示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理据,有效解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公信力。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为权利人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审判平台,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护。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法律的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方式和注意事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应诉,遵守法庭礼仪和程序规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按照法庭的要求,出示相关证据和材料,接受法庭的质询和审判。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提前准备好应诉材料和证据,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了解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和应对方案。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包括法律知识不足、应诉能力和经验不足、案件负担和压力等。

由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和执行,因此他们的法律知识可能相对薄弱,难以应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纠纷。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负责人在法庭上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行为,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维护行政机关的权益,提高行政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专业水平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二: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在接受法院传唤或者委托,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情况。

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和权利1. 行政负责人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和行政机关的要求,接受法院传唤或者委托,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2. 行政负责人有权利在应诉过程中为行政机关主张合法权益,并根据行政机关的授权,提出相关抗辩理由。

3. 行政负责人有义务在应诉过程中保护行政机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4. 行政负责人有权利提请法院开庭时间的调整(如确有必要),但需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机关支持和保障1.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负责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训和相关知识的指导,提高其应对诉讼需求的专业能力。

2.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负责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信息支持,确保其能够有效进行应诉活动。

3.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预应诉活动,以增强应诉能力和保护行政机关的利益。

五: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1. 接到法院传票或者司法委托后,行政负责人应即将向行政机关报告,并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制定应诉策略。

2. 行政负责人应认真研究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案件材料,并及时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者律师进行沟通与商议。

3. 行政负责人应按照法律程序出庭,并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和律师进行合法、合规的辩论和交流。

4. 行政负责人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据、辩护材料,并根据需要提出证人出庭或者申请延期等诉讼请求。

5. 行政负责人应注意法庭礼仪和谦和的态度,保持良好的形象,以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六: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责任追究1. 行政负责人在应诉过程中存在不履行义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本文将从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概念、意义、适用范围、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概念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

二、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意义1.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了解案件情况,与审判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2.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能够充分展现行政机关的态度和立场,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和依据,提高审判质量。

3.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水平。

三、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适用范围1.各乡(镇)、办、场、区行政机关负责人。

2.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

3.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

四、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要求1.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1)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3)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4)三十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5)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行政许可证件等案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诉工 作 的重要 意 义 , 敢于担当, 主动 作 为 , 把
加 强 和 改 进 行 政 应诉 工 作 提 上 重要 议 事 日 程, 各区县人 民政府、 各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亲 自抓 , 切 实 加强 和 改进行 政应诉 工作 。
二、 主 要 内 容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行 政 诉 讼 应 诉 若 干 问 题
府, 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 行政应诉 工作 , 不 断 提 高行政 应 诉 能 力 和 水 平 , 根据《 国 务 院 办
行政 机关要 高 度 重视 行 政 应诉 工 作 的 意 见 》
( 国办 发 ( 2 0 1 6 3 5 4号 , 以下 简称《 意见》 ) 和
小时 内书面报告 。同时 , 要 千 方 百 计 采 取 措 施
府请假工作规 定 , 明确代其 主持 工作的其他领 导, 并 向市政府 请假 , 待市 政府 领 导批 准 后方 可离津 。同时要 按照下管 一级的原则 , 加强对 所属单位 主要负责人在 岗在位情况 的管理 , 严 格落实请 销假制度 。‘ ,
各区 、 县 人 民政府 , 各委 、 局, 各直 属单 位 : 责 。加 强行 政应 诉 工 作 是 保 障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诉 讼 法 》 有效实 施 、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政 、 加 快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重 要 举 措 。 各 级
为全 面 推进 依 法 行 政 , 加 快 建 设 法 治 政
作现场推动会 情况进行 大检查 , 发 现 问 题 立 即 督 促 整 改 。 检 查 中发 现 的 问 题 , 将 作 为 年 终 绩
销假 制度 。要 严 格 实行 重要 敏 感 时期 和 重大 节假 日局级领导 2 4 小时在 岗带班 制度 。主要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严格落实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严格落实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严格落实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武清政办〔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严格落实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严格落实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武清区严格落实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切实提升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

二、基本制度(一)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既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负责人代表行政机关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等审理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1.正职或副职负责人;2.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负责人;3.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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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者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四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五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和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决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供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维护诉讼秩序,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即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问题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就相关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说明,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就相关问题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通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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