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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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第一条总则1. 本公约的目的是规范国际货物贸易买卖行为,保护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2. 本公约适用于具有国际交易性质的货物买卖合同,不论合同当事方的国籍、居所、注册地或业务场所。
3. 合同当事方应遵守本公约下的条款,但也可以与本公约不抵触的合同条款自行约定。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1. 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双方当事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2. 双方当事方应明确约定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合同内容。
3. 买方应在合同订立后的规定期限内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或全款,以确认购买意愿。
卖方应在收到款项后按合同约定安排货物的装运。
4. 合同双方应保持充分的沟通,并及时通报任何可能影响交易履行的信息。
第三条货物的交付与装运1. 卖方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货物按时、按量、按质、按价交付给买方。
2. 货物的交付方式可采用装船交货、汽车运输、航空运输等合适的方式,双方应就交付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并对实施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3. 卖方应为货物选择安全、合适的运输方式,并提供相应的运单、装运凭证等必要文件。
4. 卖方有责任在货物装运前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价格与付款1. 货物的价格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包括货物的单价、总价及货币种类。
2. 付款方式可采用电汇、信用证等合适的方式,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应就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3.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方式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应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4. 如遇到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的情况,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双方应及时相互通知,并寻求解决办法。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未按时收取货物,视为买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货物品质不符合约定,视为卖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不同“合同法”下的区别——UCC和CISG比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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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不同“合同法”下的区别——UCC和CISG比较介绍本文的初衷是整理一个跨国贸易企业合规手册,把一些国家合同法的要点进行比较,而这种比较并非只是泛泛的比较,而是根据实践判例规则的比较。
本文是为了预判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不同国家法律时的风险才进行的比较。
UCC内容的阐述基于美国法条以及有关判例,GISG内容阐述基于文本意义的解释。
由于各国对于GISG在本国的适用都形成了大量判例,很多点上各有不同,所以未来笔者可能按照国别整理出一个以判例为基础的GISG 的内容阐述。
但是,CISG各国的整理比较需要一个框架,本文尝试以美国UCC 为基础做一个比较的对象和模板,后续文章中应该也会以此为比较框架。
选择美国UCC的原因在于,其对于商人和非商人之间的交易和货物与服务之间的区别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能够把问题梳理得更清楚。
01适用范围UCC中文名叫统一商法典,是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缩写,目的是统一美国当时50个州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为商人之间或者商人与非商人之间获得买卖,标的是货物,可以是生活、家庭物品。
UCC下对于商人有特别的定义商人(merchant)指经常性进行特定物品交易或者对外声称自己对某种货物具有特定知识的人。
[1]这个定义的重点是UCC下对于商人施加了比一般消费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具体的区别在下文会体现。
UCC下对货物有特别的定义货物(goods):不包括服务合同、劳动合同、不动产交易合同。
[2]这种货物不像CISG,其不区分适用用于家庭或者个人生活。
CISG中文名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的缩写。
其适用范围没有商人或者非商人的区别。
主要在标的上有区别。
其所适用的货物必须是非为了家庭或者个人使用而购买的货物,以及其他例如电力、拍卖、证券、船舶等也不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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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定义与解释2.卖方义务3.买方义务4.交付与运输5.质量与数量6.价格与支付7.违约责任8.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本合同是指卖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买方出售货物,买方同意接受并支付货物的合同。
1.2 货物货物是指本合同中约定由卖方出售给买方的物品。
1.3 交付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者买方指定的收货人。
1.4 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卖方义务2.1 交付货物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给买方。
2.2 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符合国际标准和买方的要求。
2.3 权利保证卖方应保证其对货物的所有权,并确保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 买方义务3.1 支付货物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物的价款。
3.2 接收货物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
3.3 支付费用买方应承担因交付货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和关税。
4. 交付与运输4.1 交付时间卖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4.2 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3 运输风险货物在交付给运输公司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5. 质量与数量5.1 质量卖方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5.2 数量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
6. 价格与支付6.1 价格货物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6.2 支付方式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货物的价款。
7. 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如果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7.2 买方违约如果买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8.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8.1 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8.2 争议解决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详细文档示例,供您参考。
9. 一般条款9.1 完整协议本合同是双方关于本合同主题的完整协议,取代了所有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和谈判。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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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 合同的成立- 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 要约应明确具体,承诺应明确接受要约的全部条款。
2. 货物的交付-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 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货物。
3. 货物的风险转移- 货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 如买方未按约定时间接受货物,风险自约定时间起转移给买方。
4. 货物的价格- 货物的价格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 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
5. 货物的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 货物的包装和标记-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记。
- 包装和标记应符合货物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7. 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输至合同约定的目的地。
- 如合同约定由买方负责运输,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相关手续。
8. 货物的检验和索赔- 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 如发现货物存在问题,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
9.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0. 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11. 争议解决-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12.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3. 其他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他必要的条款。
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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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商事•【公布日期】1985.10.3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85年10月30日订于海牙)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选择规则,特订立以下条款:第一章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一)经上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二)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本公约却适用于根据单据进行的买卖;(三)购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但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货物是为任何这种用途而购置的不在此列。
第三条就本公约而言,货物包括:(一)各种船舶、气垫船和航空器;(二)电力。
第四条一、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卖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提供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二、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系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不应视为买卖合同。
第五条本公约不确定下列问题的法律适用:(一)当事人行为能力或因当事人之无能力而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二)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三)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特别提及的问题受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的支配;(四)买卖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发生的效力;(五)仲裁协议或法院选择协议,即使这种协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
第六条根据本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管其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予适用。
第二章适用的法律第一节适用法律的确定第七条一、货物买卖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为合同条款和具体案情总的情况所显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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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被称为《联合国公约》,是国际间进行货物销售交易的统一法律规则。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
其目的是通过确立统一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护商业交易的安全和可预见性。
1. 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国际间涉及货物销售交易的合同。
该公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提供明确的合同条款,以减少交易风险和纠纷。
2. 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进行的货物销售合同。
在涉及国际贸易的货物销售中,无论是同一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是跨国合同,该公约都应适用。
3. 关键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一些关键原则,用于指导国际货物贸易的合同解释和执行。
其中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等。
4. 合同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涵盖了许多重要的合同条款,包括货物质量、交付期限、付款条件、合同解除和违约救济等。
这些条款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和合理的交易条件。
5. 合同解决纠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为合同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该公约,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合同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
6. 缔约国。
截至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经获得了超过90个国家的批准,包括许多主要的贸易国家。
这些国家通过批准该公约,表明他们愿意遵守公约规定,并充分利用该公约提供的便利和保护。
7.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
该公约通过确立一套统一的国际贸易合同规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环境。
这种统一的规则减少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交易不确定性,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
结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框架,旨在统一和简化国际贸易的合同规则。
CISG国际货物买卖的诉讼时效有异于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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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I S G国际货物买卖的诉讼时效有异于合同法的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C I S G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诉讼时效有异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发布时间:2008-03-21编辑:总会信息部陈敏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要点提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诉讼时效是四年,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关货物质量问题的主张应在实际收取货物后的两年内提出,否则丧失就货物质量问题提出索赔的权利。
此外,合同中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规则不能作为货物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97号(2005年11月19日)【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民铁吾东百老汇11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夫,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汪天可,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50号广联大厦18-21楼。
法定代表人文国胜,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瑞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杨燕平,该公司职员。
2000年11月16日,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得利公司)为买方、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下称: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卖方签订一份合同号为2000EMDC481US的《售货合同》,约定: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宝得利公司提供生姜一批,总价款为美金元,目的口岸为纽约,FOB广州;装运期限为第一个货柜于2000年11月底出,第一个货柜出货后一个星期出第二个货柜;宝得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先预付总货款30%的订金,待货到验收后,七天内付清余款;由电子进出口公司提供以下装运单据:提单或其他货运单、装箱单和发票;质量要求:鲜姜要保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烂、不碎、不发芽,姜块要大,每块最小要求在100克以上。
宝得利公司提供的《售货合同》文本上,第10条质量要求的条款是手写添加于合同文本印刷字体后的,内容为:“卖方保证买方该批生姜到达目的地口岸,符合美国食品卫生标准,姜块在100克以上,不烂、不碎、不发芽、不发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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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过国际立法协调和统一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法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
1964年在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由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起草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一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二公约)。
海牙第一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的公约,海牙第二公约是关于签订隔地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公约。
这两个公约主要反映了以欧洲为主的立法与习惯,在地区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基本上属于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因此,需要有一个国际普遍适用的新的公约来代替这两个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64年开始将海牙第一公约与海牙第二公约的内容予以合并,并进行修改补充,目的是为了使更多的国家能接受。
委员会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工作,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此项公约,包括中国在内的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公约共101条,主要内容为公约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销售及最后条款;公约已对中国、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等34个国家生效。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强调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并规定“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公约第2条列举了六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鉴于这六种买卖交易性质、交易方法及标的物的特殊性,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此外,公约第4条规定,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合同的订立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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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全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纠纷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本公约的目的是为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所称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双方订立的关于货物买卖的包括托运、保险、装卸、包装及验收等合同。
第五条各方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第六条本公约的履行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护国际贸易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各方在合同订立中应当考虑风险和利益的分配,确定有力、可靠的履行保障措施。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总价、交货期限、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第九条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合同文本、签订时间、甲乙双方名称和地址、商品信息及相关条款等内容。
第十条双方根据具体需要,可以在合同中附加技术规范、标准、技术要求等文件,但不能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第十一条买卖合同应当经过各方严格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精神,并且需要签字盖章或者电子认证等方式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和接收货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减少等,则应当在交货期限前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书面协议,否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
第十三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和数量规格的商品。
第十四条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及时支付货款,并且保证付款的真实合法。
第十五条如买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则卖方有权行使相关追索权,如买方仍未履行,则本合同即视为自动终止,卖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卖方应当对所交付的货物进行包装、装运、运输等工作,如发生损坏、丢失、拖延等损失,则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是因买方过错所致,则由买方承担相应责任。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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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种隶属于国际贸易法公约家族的国际贸易市场关系的法律文件。
它于1930年4月11日正式公布,是一部独立于国际上成立的世界范围内法律文件,对各国提供了一个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法律依据的通用的国际商业社会框架。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个全球性的法律文件,旨在促进全球货物交易,大大减少国家间贸易中出现的纠纷,其中包括买卖方签订的不当合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货物质量问题等。
此外,公约还涉及货物交付期限、质量要求、物价结算、地点交付和纠纷解决等内容,能够保护双方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强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作用十分重要,可以说是国际商业社会的核心用途之一。
它可以帮助全球贸易市场更稳定地发展,确保双方的合同约定,加强国际商业的信任,并且可以减少跨国贸易的法律风险,为贸易伙伴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证,使国际贸易活动更加顺畅。
最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可以在国际商业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它不仅能够为各国买卖双方提供法律保护,而且也能帮助双方及时解决贸易纠纷,促进全球商业活动的平稳发展。
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is a legal document that belongs to the family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onventions. It was officially promulgated on April 11, 1930 and is an independent legal document in the world established by international law, providing countries with a common framework for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society based on 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The CISG is a global legal document that seeks to promote global goods trading and reduce disputes between countries, including improper contracts signed by buyers and sellers, inability to perform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and goods quality issues. In addition, the Convention also covers delivery deadlines, quality requirements, price settlement, delivery loc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which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buyer and seller, and strengthen the trust between the two.The role of 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s very important and can be said to be one of the core uses of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munity. It can help the global trade market develop more stably, ensure the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of the parties, strengthen the trust of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reduce the legal risks of cross-border trade, providing sufficient legal guarantees for trading partners, making international trade activities smoother.Finally, 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s an important legal document and ca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ctivities. It can not only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for buyers and sellers from all countries, but also help them solve trade disputes in time and promot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global business activities.。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诉讼时效有异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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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诉讼时效有异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发布时间:2008-03-21 编辑:总会信息部陈敏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要点提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诉讼时效是四年,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关货物质量问题的主张应在实际收取货物后的两年内提出,否则丧失就货物质量问题提出索赔的权利。
此外,合同中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规则不能作为货物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97号(2005年11月19日)【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民铁吾东百老汇11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夫,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汪天可,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50号广联大厦18-21楼。
法定代表人文国胜,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瑞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杨燕平,该公司职员。
2000年11月16日,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得利公司)为买方、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下称: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卖方签订一份合同号为2000EMDC481US的《售货合同》,约定: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宝得利公司提供生姜一批,总价款为美金16579.2元,目的口岸为纽约,FOB广州;装运期限为第一个货柜于2000年11月底出,第一个货柜出货后一个星期出第二个货柜;宝得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先预付总货款30%的订金,待货到验收后,七天内付清余款;由电子进出口公司提供以下装运单据:提单或其他货运单、装箱单和发票;质量要求:鲜姜要保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烂、不碎、不发芽,姜块要大,每块最小要求在100克以上。
宝得利公司提供的《售货合同》文本上,第10条质量要求的条款是手写添加于合同文本印刷字体后的,内容为:“卖方保证买方该批生姜到达目的地口岸,符合美国食品卫生标准,姜块在100克以上,不烂、不碎、不发芽、不发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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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之前 2. 不可撤销的要约 ① 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依其行事
明示拒绝
失效:①过期;②撤销;③受要约人拒绝 默示拒绝
承诺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1. 如要约人迅速表示接受仍为有效承诺。 2. 逾期承诺是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寄发的,则仍
①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②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排除适用
①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 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和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 电力的销售; ⑦ 主要部分为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自本世纪20年代以来,一些国际组织着手制定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公 约和国际贸易惯例,推动国际贸易法律的统一,这一活动被称为国际 贸易统一法运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是这一运动的产物。
品质担保义务
《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 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需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 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 合同不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公约与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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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yanz_xm@
导言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
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设在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设在不同的国家。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
(二)对公约Βιβλιοθήκη 基本评价公约是联合国贸法会在统一国际贸易法 方面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自公约生效 以来,它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起 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约的成功之处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其二,调和两大法系之间的矛盾。
公约对两大法系之间矛盾的调和:
1、采纳英美法系的观点有: (1)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 (2)关于卖方权利担保责任及其免除问题 (3)关于预期违约制度 2、采纳大陆法系的观点有: (1)对已生效且载有承诺期限之要约的撤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解释贸易术语而邀请各方面
的专家和学者制定的一套国际规则。有多个文本,最 新的是2000年修订的文本。 2、《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32年制定。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该定义是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理事会和全国对外 贸易理事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制定的,在南北美洲各 国有很大影响。 4、《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国际商会国际惯例委员会于1997年6月通过。
第一章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重要公约与通则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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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全文:第一部分:普通规定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合同双方居所或经营所在国不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商品的拍卖行为和消费者买卖行为。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但服务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向买方提供劳务。
第二章:基本义务第四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和数量提供商品,符合质量要求,并在合同时间和地点交付。
第五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购买商品的货款,并按照要求接受交付的货物。
第六条:双方应当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买卖合同的订立第七条:书面形式不是卖方要约及买方接受的必要条件,除非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转让权利。
第八条: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当买方根据卖方的要约明确表示同意时,合同即成立。
第九条:当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到期或被要约人取消时,要约即告终止。
第十条:当要约中规定或者对方受到要约时,要约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当买方作出通知,表示接受卖方在期限内所提出的修改建议,买卖合同依旧有效。
第四章:货物交付和转移风险第十二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包括按照期限和地点交付货物,并根据合同中的说明,清除货物的所有障碍,以方便买方取得货物。
第十三条:当合同未规定交付地点时,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和内容选择合适的地点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当买方未出示足够信息时,卖方无义务通知买方货物的交付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除非买方和卖方另有特别协议,货物的风险自卖方交付之时转移到买方。
第十六条:当卖方违反合同规定时,买方可以拒绝货物交付或拒绝接受货物,并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卖方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买方应尽快通知卖方,并与卖方一起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当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接受货物时,货物仍一直为卖方所拥有,风险仍为买方所承担。
第十九条:当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接受货物时,卖方有权利保留货物并重新将其销售,但须向买方发出通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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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年 4 月 11 日签订)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 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 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 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 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 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 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 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 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 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 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 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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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 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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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一条本合同由以下双方订立:甲方(卖方):名称/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名称/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地址:联系电话:第二条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将货物准时交付给乙方; 1.2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数量和交付时间履行义务; 1.3 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货款。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接收并检验货物; 2.2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数量和交付时间支付货款; 2.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履行方式和期限:1. 货物的运输方式:(1)运输方式:【填写具体的运输方式,如陆运、海运、铁路运输等】;(2)装运港/口岸:【填写具体的装运港/口岸】;(3)目的港/口岸:【填写具体的目的港/口岸】。
2. 交货期限:【填写具体约定的交货期限】。
3. 支付货款期限:【填写具体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期限】。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权力和义务的明确:双方在本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如前所述。
第七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并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第八条其他:【此处填写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约定事项,如争议解决方式、合同解除条件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与变更:1.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 对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补充和修改,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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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基础上制订的。
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
按照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
截至2005年6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
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中英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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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ntion on the Limitation Period in the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s amended bythe Protocol amending the Convention onthe Limitation Period in the InternationalSale of Goods经修正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公约PREAMBLE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Considering that international trade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the promotion of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Believing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governing the limitationperiod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would facilitate the developmentof world trade,Have agreed as follows:本公约各缔约国,鉴于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深信制定关于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的统一规则将有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经协议如下:Part I.Substantive provisions第一部分.实质性条款SPHERE OF APPLICATION适用范围Article1(1)This Convention shall determine when claims of a buyer and aseller against each other arising from a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or relating to its breach,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can no longer be exercised by reason of the expiration of a period of time.Such a period of time is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the limitation period”.(2)This Convention shall not affect a particular time-limit withinwhich one party is required,as a condition for the acquisition or exerciseof his claim,to give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or perform any act other than the institution of legal proceedings.(3)In this Convention:(a)“buyer”,“seller”and“party”mean persons who buy or sell,oragree to buy or sell,goods,and the successors to and assigns of their rightsor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of sale;(b)“creditor”means a party who asserts a claim,whether or not sucha claim is for a sum of money;(c)“debtor”means a party against whom a creditor asserts a claim;(d)“breach of contract”means the failure of a party to perform the contract or any performance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e)“legal proceedings”includes judicial,arbitra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f)“person”includes corporation,company,partnership,associationor entity,whether private or public,which can sue or be sued;(g)“writing”includes telegram and telex;(h)“year”means a year according to the Gregorian calendar.第1条(1)本公约应确定由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此种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买方和卖方的相互要求权于何时因一定期间的届满而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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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序言本公约各缔约国,鉴于国际贸易在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上是一个重要因素,深信通过规定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期限的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发展世界贸易;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实体规定适用范围第一条一、本公约规定,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契约所引起的或与此项契约的违反,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买方与卖方彼此间的请求权在何时由于某段时间的届满而不能行使。
此种期间即为下文所称的“时效期限”。
二、本公约不影响当事人一方作为取得或行使其请求权的条件,必须在特定时期内通知他方当事人或作出诉诸法律程序以外的任何行为的规定。
三、在本公约中:(甲)“买方”,“卖方”和“当事人”是指买、卖货物或约定买、卖货物的人,以及依照货物买卖契约的规定承受权利或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乙)“债权人”是指提出请求权的当事人,不论这种请求权是不是关于金钱的;(丙)“债务人”是指债权人向其提出请求权的当事人;(丁)“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契约或者没有依照契约行事;(戊)“法律程序”包括司法程序、仲载程序和行政程序;(己)“人”包括可以提起诉讼或被诉讼的公司、商号、合伙、会社或公私团体;(庚)“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辛)“年”是指公历年。
第二条就适用本公约来说:(甲)货物买卖契约,如在订立时买方和卖方的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应视为国际货物买卖契约;(乙)当事各方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事实,如从契约中,或在契约订立前或订立时的交易中,或在所透露的资料中看不出来,应不予考虑。
(丙)如货物买卖契约的当事人在一国以上设有营业所,应考虑到订立契约时为当事各方所已知道的或预期的情况,以对契约及其履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营业所;(丁)如当事人没有营业所,应参照其惯常住所办理;(戊)对于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当事人或契约的民事或商事性质均不应予以考虑。
第三条一、本公约仅在订立契约时,国际货物买卖契约当事各方的缔约国有营业所的情况下适用。
二、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不问依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原应适用的法律如何,应一律适用。
三、本公约在当事各方明白表示排除其适用时,应不适用。
第四条本公约对下列货物买卖不适用:(甲)供个人、家属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乙)拍卖;(丙)从事执行法律所授权的行为或其他行动;(丁)债券、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戊)船只、船舶或飞机;(己)电力。
第五条本公约对根据下列理由的请求权不适用:(甲)任何人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乙)由所卖货物造成的核损害;(丙)财产的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利益;(丁)法律程序中所作的判决或裁决;(戊)依照请求执行所在地法律,能够据以获得直接执行的文件;(己)汇票、支票或本票。
第六条一、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义务的最主要部分是在提供劳动力或其他劳务的契约。
二、为供应有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而订立的契约应视为货物买卖,但订货的一方承担提供此种制造或生产所需原料的主要部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有解释和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及促进统一的必要性。
时效期限的期间和起始第八条时效期限应为四年。
第九条一、除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时效期限应自请求权产生之日起算。
二、时效期限的起算不应由于下列原因而推迟:(甲)当事人一方必须向他方致送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通知,或(乙)仲裁协议规定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不发生任何权利。
第十条一、由于违约而引起的请求权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产生。
二、由于货物有瑕疵或不符契约规定而引起的请求权、应在货物实际交付买方拒绝接受之日产生。
三、基于契约订立前或订立时,或在履行此项契约期间的欺诈行为而提出的请求权,应在该项欺诈被发现或照理能够被发现之日产生。
第十一条如卖方就货物提出明确保证,说明在某一期间内有效,不论是否定有具体期间,由于这种保证而引起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限,应自买方将请求权所根据的事实通知卖方之日起算,但不得迟于这种保证期间届满之日。
第十二条一、如依适用于契约的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在契约开始履行前声明终止契约,并行使了此项权利,则根据此种情况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限,应自向他方当事人作此声明之日起算。
如契约在开始履行前未经声明终止,则时效期限应自开始履行之日起算。
二、由于当事人一方违背分期交货或分期付款契约而引起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限,就每一期来说,应自该项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如依适用于契约的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以这种违约行为为理由声明终止契约,并行使了此项权利,则全部有关各期的时效期限,应自向他方当事人作此声明之日起算。
时效期限的停止和延长第十三条在债权人作出根据起诉地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认为是对债务人开始进行司法程序或在已对债务人所提起的这种程序中提出其请求权以期获得清偿或承认的行为时,时效期限应停止计算。
第十四条一、如当事双方已同意提付仲裁,时效期限应在当事人任何一方按照仲裁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或依适用于此种程序的法律开始进行仲裁程序时,停止计算。
二、如无上述任何规定,仲裁程序应视为在将争执中的请求权提付仲裁的申请送达他方当事人的惯常住所或营业所之日开始;如他方无此种住所或营业所,则在送达其为人所知的最后住所或营业所之日起开始。
第十五条在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未提到的其他任何法律程序,包括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开始的法律程序中:(甲)债务人死亡或丧失能力,(乙)债务人破产或无清偿债务能力,因而影响到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丙)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商号、合伙、会社或团体的解散或清算。
债权人提出请求权以期获得清偿或承认时,除有关该程序的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时效期限应停止计算。
第十六条就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来说,为提出反请求权而作出的任何行为,应视为在从事据以提出反请求权的请求权的有关行为的同日进行,但请求权和反请求权均应与同一契约或与同一交易中所订立的数个契约有关。
第十七条一、如依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在时效期限内进行法律程序提出请求权,但此种法律程序终结时并未就请求权的是非曲直作出具有拘束力的最后判决时,时效期限应视为持续计算。
二、如果此种法律程序终结时,时效期限业已届满或者剩下不足一年、债权人自该项法律程序终结之日起应另享有一年的期间。
第十八条一、如已对一债务人开始进行法律程序,本公约所规定的时效期限对于与该债务人负有连带及个别责任的任何其他当事人应停止计算,但债权人应在该期限内将业已开始进行法律程序的事实以书面通知该当事人。
二、如转买人对买方已开始进行法律程序,则本公约规定的时效期限,就买方对卖方的请求权而言应停止计算,只要买方在该期限内将业已开始进行法律程序的事实的书面通知卖方。
三、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称法律程序终结时,债权人或买方对负有连带或个别责任的当事人或对卖方所提请求权的时效期限,应视为不因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而停止计算,但如在法律程序终结时,时效期限业已届满或剩下不足一年,债权人或买方自该项法律程序终结之日起应另享有一年的期限。
第十九条如债权人在时效期限届满以前,并在债务人有营业所的国家内从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行为,根据该国法律具有重行开始原时效期限的效力,一个新的四年时效期限应自该国法律规定的日期开始。
第二十条一、如债务人在时效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向债权人承认其所负债务,一个新的四年时效期限应自此种承认之日起算。
二、债务人付给利息或偿还部分债务,应与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承认具有同等效力,只要从这种付给或偿还可以合理地推定该债务人承认该项债务。
第二十一条如由于债权人无法控制或不能避免或克服的情况、债权人不可使时效期限停止计算,时效期限应予延长,使之不致在有关情况消失之日起一年期满以前即得届满。
当事人对时效期限的变更第二十二条一、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时效期限不能由当事人之间的任何声明或协议加以变更或影响。
二、债务人在时效期限持续中,得随时向债权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该期限。
此项声明可以续展。
三、本条各款不影响货物买卖契约中规定仲裁程序应在比本公约所规定者更短的时效期限内开始进行的条款的效力。
但以该项条款适用于货物买卖契约的法律为有效者为限。
时效期限的一般限制第二十三条不管本公约的规定如何,时效期限无论如何都应在依本公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第规定开始起算之日起十年内届满。
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第二十四条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时效期限的届满,只能根据该法律程序一方的请求,才予以考虑。
第二十五条一、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者外,任何请求权在时效期限届满后开始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均不得予以承认或执行。
二、尽管时效期限已经届满,当事人一方仍得凭借其请求权进行抗辩或用以抵销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请求权,但在后一情况下,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行:(甲)双方的请求权涉及同一契约或在同一交易中订立的数个契约;或(乙)这些请求权在时效期限届满以前随时都可以抵销。
第二十六条债务人如在时效期限届满后偿还他的债务,即使他在偿还时不知时效期限已经届满,也决不因此就有权请求收回。
第二十七条主债务的时效期限的届满,对该债务利息的付给义务具有同等效力。
时效期限的计算第二十八条一、时效期限的计算,应在与该期限起算之日的对应日期终结时届满。
如无此种对应日期,该期限应在时效期限的最后一个月的最末一日终结时届满。
二、时效期限应依照进行法律程序地点的日期计算。
第二十九条如时效期限的最后一日适逢债权人依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提起法律程序或提出请求权的管辖地的一个法定假日或休庭日,因而不能进行适当的法律行为时,该时效期限应予延第至法定假日或休庭日的次日终结时,始算届满,以便能在该管辖地提起此种程序或提出此种请求权。
国际效力第三十条在一个缔约国内所发生的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所称的行为或情况,就本公约来说,应在另一缔约国内具有效力。
但债权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证尽速将有关行为或情况通知债务人。
第二部分执行第三十一条一、如一缔约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按照该国宪法,关于本公约所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该国可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将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数个单位,并可随时提出另一声明以修改其已作出的声明。
二、此种声明应通知给联合国秘书长,并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三、如本条第一款所称的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并未作出声明,本公约在该国所有领土单位中都应有效。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所称的一个适用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的法律应被解释为某一有关法律体系的法律。
第三十三条每一缔约国应将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之日或以后所订立的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