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最新定义
“小金库”的认定及处罚
“小金库”的认定及处罚一、什么是“小金库”?根据《意见》1以及《实施办法》2规定,企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如何认定“小金库”?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 ,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这里的账簿必须是本单位的法定会计账簿,对于纳入关联企业或者下属单位的会计账簿,或者不纳入本单位法定的会计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的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小金库” 。
三、国有企业“小金库”存在形式有哪些(一)现金形式。
现金形式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
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
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
通常是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业务收入截留形成“小金库”资金。
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
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
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
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现金回扣等。
(二)银行存款形式。
银行存款形式的“小金库” ,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往往金额较大,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既有单位账外账户,也有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
如: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 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 号)2、《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 号)将收入存放在下级企业账户,通过下级企业走账;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逃避日常监管等等。
(三)有价证券形式。
小金库的定义(精)
附件2“小金库”的定义:“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该列入而没有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财务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小金库”存在的形态:1、现金形态。
现金形态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
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
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
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保险柜直接存放现金。
通常是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资金。
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
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
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
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2、银行存款形态。
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金额往往较大,支配权层级相对现金形式来说一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部分甚至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
如: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学会、协会、工会等账户,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收入存放在帐外单独设立的账户;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日常监管等等。
3、有价证券形态。
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
这类形态的“小金库”可以说是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在某些特定时间点内发行的金融债券,也可能指财政部门持有国家银行(或者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政府报应机构持有的资产。
本文将主要介绍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一、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1、是否属于政府报应机构的财政资产,如果是,则构成小金库。
2、是否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货币标准,如国家通用货币、跨境货币、国外循环的货币等。
3、是否符合国家财政部对小金库发行管理制度的规定。
4、该小金库的投资标的是否安全可靠,投资期限是否满足国家规定。
二、刑法的认定
1、根据刑法,小金库是否符合“偷窃、侵占”的认定条件,如是否有收受和挪用公款、腐败、滥用职权等行为。
2、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的认定条件,如是否有诱骗他人出售不符合合同条款、合同内容不真实、垄断某项商品的行为。
3、是否符合“行贿受贿”的认定条件,如是否有以影响政府或国家公
务为目的而行贿受贿的行为。
4、是否符合“渎职”的认定条件,如是否有违反国家税收征收法规定
的行为。
总之,小金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属于政府报应机构的财政资产、是否符合国家财政部对小金库发行管理制度的规定、该小金库的
投资标的是否安全可靠,而刑法的认定主要包括:偷窃、侵占、合同
诈骗、行贿受贿、渎职等行为的认定。
只有符合上述认定标准才能被
认定为小金库,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小金库的界定及常见表现形式(5篇)
小金库的界定及常见表现形式(5篇)第一篇:小金库的界定及常见表现形式小金库的界定及常见表现形式一、“小金库”的认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单位账簿”,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符合规定的账簿”,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设置的一套账簿(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小金库的常见表现形式根据“小金库”的定义,以下情形均属于小金库:1、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公款。
将财政资金或公款以现金方式存放在个人手中或存入私人账户。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将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在法定账簿外,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上反映。
3、单位将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形成的收入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中进行会计记录,逃避监管。
4、违反票据使用相关规定,利用违法违规票据收取各项收入不入账,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中进行会计记录。
5、学校将违规收取的学生费用转入食堂,以及食堂的盈利未纳入学校合规账簿核算的,均为“小金库”。
6、将门面出租、资产变卖等收入在账外直接抵减本单位维修、福利、接待等支出。
7、资产处置、“非转经”收入未列入产权归属单位符合规定账簿登记、核算。
如将应在机关账簿内核算的门面收入在后勤中心、食堂账簿中核算。
8、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9、经营收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财务账簿内统一登记核算。
10、税后经营收入没有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转出资金,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自行使用。
11、未按照规定开具票据,采用“大头小尾”等方式,侵占、截留收取的各项收入。
12、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的资金13、虚列支出转出的资金。
小金库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内部财务控制,防止和纠正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凡涉及公司财务活动均应遵守。
3. 管理原则:- 坚持合法性原则,所有财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 坚持透明度原则,所有财务活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监督。
-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对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小金库的定义及处理1. 定义:小金库是指公司内部私自设立,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用于非法目的或超范围使用的资金。
2. 处理:- 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如实上报公司财务部门。
- 财务部门应立即进行清查,查明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及责任人。
- 对已查明的小金库资金,应依法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对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 公司所有资金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
- 各部门资金使用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 严禁挪用、侵占公司资金。
2. 收入管理:- 公司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不得隐瞒、截留。
- 各部门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公司财务部门,不得自行留存。
3. 支出管理:- 公司所有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支出。
- 各部门支出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监督与检查1. 内部监督:-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内部监督。
-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活动负有监督责任。
2. 外部审计:- 公司应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止和纠正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确保公司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小金库”实施细则
“小金库”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小金库"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金库"的实施细则,包括其定义、操作方式、风险控制、收益分配以及参预者的权益保障。
一、"小金库"的定义1.1 "小金库"是一种由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理财产品,旨在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理财渠道。
1.2 "小金库"的特点是资金池的形成,即个人投资者将资金集中到一个共同的账户中,由专业的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管理。
1.3 "小金库"通常以固定期限和固定收益方式运作,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产品进行投资。
二、"小金库"的操作方式2.1 投资者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的线上平台进行"小金库"产品的购买和赎回。
2.2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的"小金库"产品,包括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
2.3 投资者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投资份额和收益情况,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转让。
三、"小金库"的风险控制3.1 金融机构在设立"小金库"产品时会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2 投资者在购买"小金库"产品前应子细了解产品的风险提示和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3.3 金融机构会定期向投资者发布"小金库"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和收益分配情况,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小金库"的收益分配4.1 "小金库"产品的收益通常以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的形式计算,并在产品购买时向投资者明确告知。
4.2 "小金库"产品的收益分配通常以每日、每周或者每月的方式进行,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收益再投资或者直接提取。
小金库的界定及常见表现形式
一、“小金库”的认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单位账簿”,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符合规定的账簿”,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设置的一套账簿(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小金库的常见表现形式根据“小金库”的定义,以下情形均属于小金库:1、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公款。
将财政资金或公款以现金方式存放在个人手中或存入私人账户。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将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在法定账簿外,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上反映。
3、单位将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形成的收入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中进行会计记录,逃避监管。
4、违反票据使用相关规定,利用违法违规票据收取各项收入不入账,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中进行会计记录。
5、学校将违规收取的学生费用转入食堂,以及食堂的盈利未纳入学校合规账簿核算的,均为“小金库”。
6、将门面出租、资产变卖等收入在账外直接抵减本单位维修、福利、接待等支出。
7、资产处置、“非转经”收入未列入产权归属单位符合规定账簿登记、核算。
如将应在机关账簿内核算的门面收入在后勤中心、食堂账簿中核算。
8、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9、经营收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财务账簿内统一登记核算。
10、税后经营收入没有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转出资金,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自行使用。
11、未按照规定开具票据,采用“大头小尾”等方式,侵占、截留收取的各项收入。
12、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的资金13、虚列支出转出的资金。
14、行政部门将收费职能划转,将单位正常的收入转移至学会、协会,形成的资金实际用于本部门的各项开支。
2023年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2023年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2.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3.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6.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账户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 以收抵支,将支出直接与应收款相抵形成“小金库”;
9. 以其它方式私设“小金库”。
小金库最新定义(1)
小金库最新定义一、“小金库”三次定义区别“小金库”概念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化的过程。
1989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此后,财政部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首次对“小金库”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
可见,当时对“小金库”的界定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也就是公有财产;二是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也就是资金没有走单位的收支往来;三是必须是私存私放,这是“小金库”检查中最容易识别的特征。
1995年,国家再次对“小金库”组织大规模清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
其后,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抓好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此次清理中,将“小金库”的概念界定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这个时期对“小金库”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强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是强调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三是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四是强调私存私放。
从这四个要素可以看出,本次界定突出强调了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财务会计账簿以及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这反映出当时我国在财经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
2009年,在经过长达两年多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
同年,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小金库的界定及常见表现形式 (2)
小金库的界定及常见表现形式一、“小金库”的认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单位账簿”,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符合规定的账簿”,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设置的一套账簿(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小金库的常见表现形式根据“小金库”的定义,以下情形均属于小金库:1、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公款。
将财政资金或公款以现金方式存放在个人手中或存入私人账户。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将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在法定账簿外,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上反映。
3、单位将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形成的收入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中进行会计记录,逃避监管。
4、违反票据使用相关规定,利用违法违规票据收取各项收入不入账,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中进行会计记录。
5、学校将违规收取的学生费用转入食堂,以及食堂的盈利未纳入学校合规账簿核算的,均为“小金库”。
6、将门面出租、资产变卖等收入在账外直接抵减本单位维修、福利、接待等支出。
7、资产处置、“非转经”收入未列入产权归属单位符合规定账簿登记、核算。
如将应在机关账簿内核算的门面收入在后勤中心、食堂账簿中核算。
8、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9、经营收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财务账簿内统一登记核算。
10、税后经营收入没有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转出资金,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自行使用。
11、未按照规定开具票据,采用“大头小尾”等方式,侵占、截留收取的各项收入。
12、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的资金13、虚列支出转出的资金。
14、行政部门将收费职能划转,将单位正常的收入转移至学会、协会,形成的资金实际用于本部门的各项开支。
招标公司小金库立案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为加强招标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招标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和遏制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招标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小金库的定义小金库是指招标公司内部私自设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管理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三、小金库立案标准1. 违规设立小金库(1)招标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私自设立小金库;(2)招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未经公司总部批准,私自设立小金库;(3)招标公司员工个人未经公司批准,私自设立小金库。
2. 违规资金来源(1)截留、挪用公司收入,设立小金库;(2)违规收取、侵占投标保证金,设立小金库;(3)违规收取、侵占中标保证金,设立小金库;(4)违规收取、侵占其他与招标投标相关的费用,设立小金库。
3. 违规资金使用(1)用于违规发放奖金、补贴、福利等;(2)用于违规报销费用;(3)用于违规支付给个人或单位;(4)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4. 违规资金管理(1)未按规定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管理小金库;(2)未按规定对小金库资金进行会计核算;(3)未按规定对小金库资金进行审计;(4)未按规定对小金库资金进行公示。
四、立案程序1. 发现线索(1)公司内部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检查、审计过程中发现小金库线索;(2)公司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外部人员举报小金库线索;(3)其他途径发现小金库线索。
2. 调查核实(1)成立调查组,对涉嫌小金库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2)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财务凭证、银行流水、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证言等;(3)对调查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小金库。
3. 立案审批(1)调查组提出立案建议;(2)公司领导层进行审批;(3)批准后,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4. 处理决定(1)根据调查结果,对小金库进行清查、封存、冻结;(2)对涉嫌违规的人员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3)对违规资金进行追缴、追偿;(4)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2012年徐州市会计继续教育小金库的专项治理习题及答案
小金库的专项治理课后练习判断题:3、小金库”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而1986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
[题号:Qhx005770]A、对正确答案:A1、小金库的最新定义是: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
[题号:Qhx005771]B、错题目解析:小金库的最新定义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1、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即使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也属于小金库行为。
[题号:Qhx005772]B、错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4、有些单位可能通过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来设立“小金库”。
[题号:Qhx005773]A、对正确答案:A2、只有以现金形式存在才属于小金库。
[题号:Qhx005774]B、错题目解析:小金库可能存在形态为:现金形态、银行存款形态、有价证券形态、固定资产形态、股权和债权形态。
4、在突击盘库时,当判断现金会存放在多个保险柜时,应安排几个盘点小组同时进行。
[题号:Qhx005775]A、对正确答案:A3、采用清查票据法检查票据不包括作废的票据。
[题号:Qhx005776]B、错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采用清查票据法应检查作废的票据是否加盖<SPAN lang=EN-US>“</SPAN>作废<SPAN lang=EN-US>”</SPAN>戳记。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小金库的■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学校小金库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4. 《学校财务制度》5. 《学校内部控制制度》三、小金库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小金库”,是指在学校预算管理之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自行设立、管理、使用或变相使用的资金。
四、监督管理机构1. 学校设立小金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小金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小金库的会计核算、监督和报告工作。
五、监督管理职责1. 小金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制定小金库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监督检查小金库设立、使用、管理等情况;(3)对违反小金库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4)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小金库监督管理情况。
2. 学校财务部门职责:(1)负责小金库的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2)定期对小金库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对违反小金库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告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六、监督管理措施1. 严格审批制度。
设立小金库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明确资金来源。
小金库资金必须来源合法,不得侵占学校正常预算资金。
3. 严格资金使用。
小金库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学校实际情况,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福利、报销等。
4. 定期审计。
学校财务部门每年至少对小金库进行一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 信息公开。
学校应定期公开小金库设立、使用、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违法违纪行为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设立、使用、管理小金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2. 对利用小金库谋取私利、贪污、挪用、侵占公款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小金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小金库”实施细则
“小金库”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小金库"成为了一种新兴的理财方式。
"小金库"是指通过手机应用或者在线平台,以小额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的一种理财工具。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金库"的实施细则,包括其定义、特点、操作方式、风险管理、收益预期以及适合人群。
正文内容:1. 定义1.1 "小金库"是一种通过手机应用或者在线平台进行的短期投资工具,投资者可以以较低的金额进行理财。
1.2 "小金库"的投资期限通常较短,普通为几天至几个月,适合短期闲置资金的理财。
2. 特点2.1 低门坎:投资者可以以较低的资金参预"小金库",降低了理财门坎。
2.2 灵便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小金库"产品。
2.3 高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随时将资金提取出来,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
3. 操作方式3.1 注册账户:投资者需要在相关平台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
3.2 选择产品:根据自己的理财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适合的"小金库"产品。
3.3 资金投入:将闲置资金转入"小金库"账户,开始投资。
3.4 资金提取:根据需要,随时可以将资金提取出来。
4. 风险管理4.1 产品风险评估:平台会对"小金库"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
4.2 分散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小金库"产品,降低整体风险。
4.3 风险教育:平台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教育和投资知识,匡助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
5. 收益预期5.1 收益波动:由于"小金库"投资的特点,收益会有一定的波动性。
5.2 高于存款利率:相比于传统存款,"小金库"的收益率通常会高于银行存款利率。
“小金库”实施细则
“小金库”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小金库”是一种经济管理方式,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监控资金流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金库”的实施细则,包括其定义、目的和操作流程。
一、定义1.1 “小金库”是指公司或组织内部设立的专门账户,用于管理和监控特定资金流动。
1.2 “小金库”通常用于公司内部小额资金的管理,如零星费用、差旅费等。
1.3 “小金库”账户通常由专门的财务人员或部门负责管理和监控。
二、目的2.1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通过设立“小金库”,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和利用零散资金,减少资金闲置和浪费。
2.2 加强资金监控。
通过对“小金库”账户的监控,公司可以实时了解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3 降低风险。
通过规范“小金库”操作流程,可以减少潜在的财务风险和内部不当行为。
三、操作流程3.1 设立“小金库”账户。
3.1.1 确定“小金库”账户的用途和资金来源。
3.1.2 开设“小金库”账户,并与公司主账户进行关联。
3.1.3 设定“小金库”账户的权限和访问控制。
3.2 资金存入和支出。
3.2.1 将需要存入“小金库”的资金交给专门负责的人员,并要求其填写存款单据。
3.2.2 存款人员将资金存入“小金库”账户,并及时更新账户余额。
3.2.3 支出时,提出申请并填写支出单据,经过审批后,由负责人员从“小金库”账户支出相应金额。
3.3 监控和审计。
3.3.1 定期对“小金库”账户进行资金调查和核对,确保账户余额准确无误。
3.3.2 建立审计制度,定期对“小金库”账户进行内部审计,发现并解决问题。
3.3.3 对“小金库”账户的操作进行记录和备份,以备查阅和审计之用。
四、风险控制4.1 严格权限管理。
对“小金库”账户的权限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存取款操作。
4.2 审批制度。
建立明确的支出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每笔支出都经过合规审批。
4.3 风险预警机制。
设立风险预警指标,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公司“小金库”自查
公司“小金库”自查引言概述:在日常经营中,一些公司可能会存在所谓的“小金库”现象,即未经过正规账务程序的资金流动和管理。
这种现象可能导致财务混乱、资金流失以及潜在的违法风险。
为了确保公司的财务健康和合规经营,进行公司“小金库”自查是至关重要的。
一、明确“小金库”的定义和范围1.1 了解“小金库”的概念:所谓“小金库”是指公司内部存在的未经过正规账务程序的资金流动和管理现象。
1.2 确定“小金库”的范围:公司需要明确“小金库”所涉及的部门、岗位和业务范围,以便更好地进行自查工作。
1.3 制定“小金库”管理规定: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小金库”管理规定,规范资金流动和管理流程,防止“小金库”现象的产生。
二、查找“小金库”的存在和迹象2.1 审查财务记录:仔细审查公司的财务记录,查找是否存在未经过正规账务程序的资金流动和管理记录。
2.2 调查员工举报: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主动向公司汇报可能存在的“小金库”现象,保证举报者的匿名性和保护措施。
2.3 进行现场检查:对公司内部的各个部门、岗位进行现场检查,查找是否存在未经过正规账务程序的资金流动和管理行为。
三、分析“小金库”的成因和影响3.1 分析管理漏洞:通过对“小金库”现象的调查,分析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找出导致“小金库”现象产生的原因。
3.2 评估财务风险:对“小金库”现象可能导致的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包括资金流失、财务记录不准确等。
3.3 研究法律风险:分析“小金库”现象是否涉及违法行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制定整改措施和加强管理4.1 完善内部控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所有资金流动和管理都经过正规账务程序。
4.2 加强培训和宣传: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财务管理的重视和意识,加强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4.3 设立监督机构: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查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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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最新定义近期,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及《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
此次治理工作对“小金库”的定义进行了新界定,明确了“小金库”的七种表现形式一、“小金库”两次定义区别“小金库”概念的界定是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最基础的内容。
只有解决了概念界定问题,才能准确把握“小金库”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判定“小金库”的是与非,决定“罚”与“非罚”。
“小金库”概念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化的过程。
1989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此后,财政部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首次对“小金库”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
可见,当时对“小金库”的界定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也就是公有财产;二是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也就是资金没有走单位的收支往来;三是必须是私存私放,这是“小金库”检查中最容易识别的特征。
1995年,国家再次对“小金库”组织大规模清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
其后,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抓好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此次清理中,将“小金库”的概念界定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这个时期对“小金库”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强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是强调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三是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四是强调私存私放。
从这四个要素可以看出,本次界定突出强调了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财务会计账簿以及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这反映出当时我国在财经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
2009年,在经过长达两年多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
同年,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在上述两个规范中,“小金库”的法律概念得到了重新界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对“小金库”认定的新标准只强调两个要点: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是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通过对“小金库”法律概念的演化历史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小金库”概念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烙印,具有以下两个特点:在客观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的手法不断翻新,“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和种类越来越多。
当前,“小金库”表现形式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资金,而且拓展到各项资金、有价证券,以及通过“小金库”资金(有价证券)进而衍生形成的资产。
如2010年,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列举了国有企业“小金库”的形式包括:现金形式、银行存款形式、有价证券形式以及固定资产形式、股权和债权形式。
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通常表现为汽车、房产和设备等。
这些资产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进一步生成孳息提供了条件。
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企业“小金库”对外投资和借款形成的股权和债权,这种股权、债权关系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的,甚至是口头上的承诺,因而隐蔽性更强。
可见,现在的“小金库”与传统意义上的“小金库”区别越来越大。
在主观方面,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术界对“小金库”现象和法律本质的认识越来越深入。
这反映在“小金库”概念的界定上,即立法者认识的深入,促进了立法水平的提高,致使对“小金库”概念的界定越来越清晰、明确,用语越来越规范、简洁。
特别是以2009年“小金库”概念为例,不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不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账内或者预算管理,不再强调“私存私放”的形式,关键是看“各项资金(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会计账簿。
2010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四部委制定出台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采用并确认了对“小金库”概念的这一定义。
2009年治理在借鉴以往“小金库”的定义,充分吸取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内容,并广泛征求部门与地方意见,经反复研究与讨论,将“小金库”定义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旧定义比较,新定义主要体理在三个方面:一是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二、“小金库”的形成方式本次《实施办法》对“小金库”表现形式高度概括为7种,这也是小金库”的主要形成方式,主要包括: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这7种形式并没有涵盖“小金库”的全部形成方式,只是列举了常见的主要的形成方式。
1、2、4的特点是收入不入法定帐册,截留收入;3、5、6、7的共同点是先在账上通过套取、骗取或虚列支出等手手段将钱取出或转出,再进行消费或支出;三、“小金库”的存放形态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存在形态十分繁杂,具体来说:1、现金形态。
现金形态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
基本特点是:支配权一般掌握在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
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
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通常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甚至私刻公章财务章,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版面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
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
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
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
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2、银行存款形态。
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金额往往较大,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有的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
有的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
有的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日常监管等。
3、往来款形态。
有的单位将应该列入收入的资金不作收入,长期挂在“暂存”账上,还有将公款私自借出,以“暂付”款名义挂账长期不还,或将支出直接冲减“暂存”或“暂付”。
4、有价证券形态。
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
这类形态的“小金库”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
一般来源于公用闲置资金、“小金库”资金违法理财或套取(虚列支出)资金形成的产物。
5、固定资产形态。
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进一步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账外固定资产来源主要有:一是历史上形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二是利用特殊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取的,三是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管制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车辆、楼房等大宗物品等,挂靠在外单位,在本单位不但不入账,就连账外账也没有,表面上可能表现为某种借用关系。
四是获得捐赠固定资产。
有的单位利用账外门面房、房屋、设备等出租,收取租金收入,设立“小金库”。
有的单位即使固定资产在账内反映,但搞“阴阳合同”,仅将部分收入纳入账内,有的单位则直接在承租方消费,以支抵收,收支均不入账。
6、股权和债权形态。
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
其来源可能是单位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形成账外“小金库”;也可能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
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等少数几个人知道,有的单位只有一人知道。
四、“小金库”资金的使用方向1、以为职工谋福利、留住人才为借口乱发资金、补贴。
2、拉关系走后门进行请客送礼或为有关部门付账。
3、小团体旅游的费用。
4、购置不便公开的商品。
5、少数几个人私分。
6、用途不便公开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7、单位职工个人福利、补助、奖金以及超标准、超范围解决单位办公费用等“灰色消费”。
8、其他。
五、发现“小金库”的处理、处罚根据《实施办法》,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1、“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2、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