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院卫生服务能力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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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江西省县级综合医院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基线调查表

填表说明

一、调查目的

旨在全面、客观、科学地了解和评估我省县级综合医院卫生服务能力基线水平,为全力推进《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08-2010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提供客观资料和科学依据,为《方案》实施后的效果评价奠定基础。

二、填表要求

1、填表内容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本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3、表内平衡关系:职工总数>卫生技术人员数+ 1.2工勤和管理人员数,

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执业医师数+注册护士(师)+药剂人员数+检验人员数+

临床营养师人数,房屋建筑面积≥业务用房面积,年总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业务总收入+其它收入,业务总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总支出>医疗支出+药品支出+财政专项支出+管理费用支出,总支出>人员支出,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数, 住院分娩人数≥活产数, 活产数≥新生儿乙肝疫苗及时接种人数.

三、指标解释

1.职工总数: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

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

2.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中)医师和注册护士:一律按领取医师、药师执业证书和注册护士

证书人数统计(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除外)。

3.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

(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4.管理人员: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

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5.工勤技能人员: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

6.设置/主办主体中“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投资、外商

投资等卫生机构。

7.房屋建筑面积: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外系统房屋和私房、其他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

8.医疗业务用房面积:指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药检、科研、教育(包括教室、实验室、学生宿

舍、学生风雨操场等)以及行政办公、图书馆、营养厨房、洗衣房、事物杂务、后勤等用房,不包括职工住宅、单身宿舍、职工食堂、福利用房和其他用途的房屋。

9.实有床位: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的加床、正在消

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和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术、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10.编制床位数: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核准的床位数

11.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占用,

都应计算在内。

12.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住院

人数)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加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作为实际占用床位1天进行统计。

13.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治愈、好转、未愈、死亡及其他人数。其他人数是

指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

14.急诊、住院危重病人抢救人次数:指对具有生命危险病人的抢救。急危重病人在医院期间进行

多次抢救的,按实际次数统计。

15.急诊、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人次数:急危重病人经抢救后,治愈、好转或病情得到缓解者,

视为抢救成功。病人有数次抢救,最后1次抢救失败而死亡,则前几次抢救计为抢救成功,最后1次为抢救失败。

16.入院与出院、术前与术后诊断符合人数:指主要诊断完全相符或基本符合的人数,以住院病案

首页为依据。

17.孕产妇死亡数:妇女在妊娠期至产后42天以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

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不包括意外事故死亡。

18.活产数;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0克及以上),娩出

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的新生儿数。

19.新生儿死亡人数:指出生至28天内(0-27天)死亡的新生儿数。满28天死亡的新生儿不计

在内。

20.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指有正规手术单和麻醉单施行手术的住院病人总数(包括产科手术病人

数)。病人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

21.院内感染例数:指病人住院期间新发生的感染例数,以住院病案首页为依据。

22.医疗收入:反映医院开展医疗业务活动时的收入。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收入。

23.药品收入: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24.医疗支出,指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摊入的间接费用。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

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等,保险金、工会经费,器材消耗,水、电、取暖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卫生材料费,业务费,办公费用,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正常维修费用,租赁费,各业务科室管理人员的费用,其他可以直接列入的费用以及由管理费用分配计入的部分。

25.药品支出:医院在药品业务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摊入的间接费用。在加工材料中的制剂支出包

括的内容除药品材料费外,其他与医疗支出同。

26.人均年财政补助=年财政补助/年平均职工总数

27.人均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总数。

28.财政专项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

29.人员支出:指医疗和药品支出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资金、社会保险缴费等,但不包括对个人

的家庭的补助支出。

表4-3 2007年县级综合医院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基线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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