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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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7月,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为期7天的泰国曼谷、普吉岛双岛五日游的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张某的行程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行程费用为每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明确了行程安排、景点游览、餐饮标准等内容。

在旅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1. 行程变更:旅行社未提前通知,擅自将原定的普吉岛行程改为芭提雅行程。

2. 住宿标准下降:实际住宿的酒店与合同约定的四星级酒店标准不符,实际为三星级酒店。

3. 餐饮质量下降:实际提供的餐饮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存在卫生问题。

张某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旅行体验,遂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二、案件经过1. 协商解决:张某首先尝试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拒绝赔偿。

2. 调解无效:张某随后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但调解结果未能达成一致。

3. 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均未果后,张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三、法院审理1. 法庭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 张某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住宿证明、餐饮照片等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则提供了相关文件,辩称其变更行程和降低住宿标准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 旅行社未提前通知张某行程变更,导致张某的旅行体验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 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 旅行社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孟某某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孟某某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孟某某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旅游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11.20裁判规则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正文孟某某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原告:孟某某。

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贾敏生,该旅行社总经理。

原告孟某某因与被告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以下简称中佳旅行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于2004年5月26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4年4月21日我与被告签订了旅游协议,委托被告代订机票和酒店服务,并向被告交纳21480元。

由于出现“非典”疫情,4月24日,我向被告提出退团、返还费用,遭对方拒绝。

4月28日,我向被告发出书面退团通知,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我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委托性质的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格式合同,被告未告知我机票和房款不能退还,因此协议显失公平。

请求:撤销该协议,由被告退还2148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三亚协议》和中佳旅行社开具的21480元收据,用以证明已根据协议向中佳旅行社付费。

2.原告2004年4月28日以传真形式发给中佳旅行社的通知,用以证明其已书面通知中佳旅行社退出旅游团。

被告辩称:我社与原告签订旅游协议后,即向有关航空公司和酒店支付了全款。

原告在4月24日咨询退出旅游团时,我社明确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支付的费用已不能退还。

考虑原告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建议其授权我社代为转让,但被拒绝。

由于原告未接受我社转让名额的建议,耽误了减少损失的时机。

4月28日16时,我社接到原告的书面退团申请后,当即用传真方式通知原告:4月30日是出发日期,无法全额退款;如在4月29日10时前告知名单,我社继续安排原告等人的行程。

旅游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旅游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旅游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旅游纠纷是最新出现的纠纷之一,有很多人都有遇到过旅游纠纷。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旅游纠纷的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旅游纠纷经典案例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

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者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拆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

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

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国,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传承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加强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领域和载体。

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服务美好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筑精神家园、展示中国形象、增进文明互鉴,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发展迅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纠纷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

旅游纠纷具有民生性强、点多面广、异地发生率高、责任主体多元等特点,需要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与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依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发布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法治宣传,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促进安全旅游、文明旅游,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我国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很多景区经常有野生动物出没,有的还成为旅游热点。

游客与野生动物互动有一定危险性,景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游客也要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尽量避免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共同维护和谐的旅游秩序。

如在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接到张某要求峨眉山管委会赔偿其被景区野生动物峨眉藏酋猴抓伤所受损失的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充分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工作,推动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旅游纠纷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旅游纠纷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繁荣背后,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旅游纠纷案件涉及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等各方利益,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旅游纠纷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对旅游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李某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某旅游线路。

在旅行过程中,李某发现行程与宣传不符,景点游览时间缩短,住宿条件降低,导游强制消费等。

李某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但遭到拒绝。

随后,李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旅游合同纠纷。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就旅游活动内容、费用、服务标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本案中,旅行社与李某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未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缩短游览时间、降低住宿条件,构成违约。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游览时间、住宿条件等,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强制消费,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和自主选择权,构成侵权。

5.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适用法律。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旅游合同纠纷案例:一个令人头疼的假期事件概述:2008年6月1日,小明先生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7天6晚的旅游合同,计划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海岛度假游。

根据合同,行程包括机票、酒店预订、导游陪同等服务,总费用为8000元。

事件发生过程:1. 2008年6月5日,小明先生从北京乘坐航班飞往海南省三亚市。

2.抵达三亚市后,小明先生发现预订的酒店并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供,而是低级别的公寓。

他对此向导游提出了异议,但导游只为此事道歉,并未做出任何补偿。

3.在第2天的行程中,导游安排了一个游泳活动,但由于游泳场所太过拥挤,小明先生不得不放弃。

4.第4天,小明先生参加了旅行社在当地组织的烧烤晚会。

然而,晚会仅提供了有限的食物和饮料,并且质量低劣。

5.在整个行程中,导游一直不断地向游客推销各种私人旅行项目,并多次要求小明先生进行购买。

这令小明先生感到非常困扰。

小明先生在回程前向旅行社提出投诉,希望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然而,旅行社却以天气状况不佳和个别行程改变为由拒绝做出任何赔偿。

律师的点评:该旅游合同纠纷案涉及到多个问题,包括酒店预订不符合合同、导游服务不到位、饮食质量差等。

以下是对每个问题进行的具体点评:1.酒店预订: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酒店服务,而是替代为低级别的公寓。

根据旅游合同法,旅行社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酒店服务,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小明先生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适的酒店,并要求相应的补偿。

2.导游服务不到位:导游在小明先生提出异议时仅道歉,未能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补偿措施。

根据旅游合同法,旅行社的导游必须提供良好的服务,包括解答游客的疑问、处理投诉等。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先生可以要求旅行社对导游的服务不到位予以相应的赔偿。

3.饮食质量差:旅行社在烧烤晚会中提供的食物和饮料质量低劣。

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应提供适宜的饮食服务。

如果旅行社未能提供合格的食物和饮料,旅游者有权要求相应的退款或赔偿。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旅游合同纠纷时间:2008年事件背景:2008年,李先生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计划于同年7月份前往法国巴黎旅游。

合同约定旅行社将负责机票、住宿、行程安排等方面的事宜,并在一份详细的行程表中列出了具体行程和安排。

然而,在出发前夕,旅行社通知李先生由于飞行公司的航班调整,他们将无法提供原先约定的行程和住宿安排。

李先生因为计划已经安排好,不得不向旅行社要求赔偿计划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但旅行社拒绝了他的要求。

李先生对旅行社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计划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案件经过:1. 2008年7月1日,李先生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指控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同时,他提供了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表等证据。

2.旅行社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称对于航班调整属于不可抗力,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李先生提供的合同和证据,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法院认为航班调整并非旅行社的责任,并不能追究其赔偿责任。

4. 2009年3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请求,维持了旅行社的主张。

李先生对此判决感到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审理:1. 2009年7月,李先生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并列出了不服的理由,称旅行社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造成他的损失。

2.上诉法院受理了李先生的上诉请求,并要求旅行社提交答辩状,提供相关证据。

3.经过数月的审理,法院认为旅行社在处理航班调整问题上存在疏忽和过失,没有积极努力为李先生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

因此,法院认定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2010年1月,上诉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判决,判决旅行社支付李先生计划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并解除合同。

律师的点评: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涉及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并且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应对不可抗力事件。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游览景点从原定的丽江古城改为大理古城,并未提前告知游客。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0年,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七日游。

在游览过程中,李女士不慎从景区观光车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在旅游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行社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三: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王先生在某旅行社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条关于“云南九日游”的宣传广告,广告中称该行程包括游览云南所有著名景点。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游客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旅游纠纷频发。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游客提供法律维权指南。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案例简介:某游客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之旅,合同约定行程为8天7晚。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将原定的景点改为其他景点,导致游客行程被迫缩短。

游客认为旅行社违约,要求退还部分费用。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游活动。

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属于违约行为。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二:旅游产品虚假宣传案例简介:某游客在旅游网站预订了一款“五星级豪华游”产品,实际旅游过程中发现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仅为三星级酒店。

游客认为旅游产品虚假宣传,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其作出的承诺。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要求退还差价或赔偿损失。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三:旅游意外伤害赔偿案例简介:某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导致游客受伤。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导致游客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法律案例(3篇)

旅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2019年7月,原告张某某通过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预订了从某市出发前往云南旅游的行程。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行程为8天7晚,包括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000元。

合同约定,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如因旅游服务提供者原因导致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8月,原告张某某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发现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门票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门票价格高于合同价格。

2. 部分景点导游服务质量不高,讲解不详细,未能满足原告的旅游需求。

3. 餐饮服务中,部分菜品质量不佳,与合同约定不符。

4. 交通服务中,部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超载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协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部分费用。

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部分景点门票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门票价格高于合同价格;(2)部分景点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满足原告的旅游需求;(3)餐饮服务中,部分菜品质量不佳,与合同约定不符;(4)交通服务中,部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超载现象。

2.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张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门票费用差额人民币XXX元;2.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餐饮费用差额人民币XXX元;3.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交通费用差额人民币XXX元;4.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X元。

关于旅游法律案例的例子(3篇)

关于旅游法律案例的例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女,30岁,北京市民。

2019年6月,张某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推出的“海南五日游”套餐。

该套餐包含往返机票、住宿、导游服务、门票等。

在支付了旅游费用后,张某收到了旅行社发送的旅游行程安排。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导游服务质量低下,且行程安排与承诺存在较大出入。

具体如下:1. 宣传材料中显示的酒店为五星级酒店,实际入住的酒店为三星级;2. 导游在行程中多次擅自更改行程,导致张某未能按照原计划游览景点;3. 导游在游览过程中态度恶劣,对游客的询问和需求不予理睬;4. 行程安排中承诺的景点游览时间不足,导致张某未能充分游览。

张某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2. 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旅游费用?3. 旅行社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1. 旅行社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其承诺的质量、性能、用途、安全标准等要求。

”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明确承诺提供五星级酒店住宿,实际却提供三星级酒店,构成欺诈。

2. 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退还旅游费用。

3. 旅行社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态度恶劣,对游客的询问和需求不予理睬,给张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旅游景点法律纠纷案例(3篇)

旅游景点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海滨旅游度假区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风景秀丽,气候宜人,是我国著名的旅游胜地。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该度假区的游客数量逐年攀升。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旅游安全事故和法律纠纷。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游客在旅游度假区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进行探讨。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旅游团一行50人前往该海滨旅游度假区度假。

7月15日,旅游团在度假区的沙滩上开展水上娱乐活动。

在游玩过程中,一名游客(以下简称游客甲)不慎从摩托艇上跌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游客甲立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经诊断,游客甲的伤势为轻微骨折,需住院治疗。

游客甲及其家属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度假区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所致,要求度假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度假区则认为,游客甲自身存在过错,在游玩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度假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游客甲是否违反了游玩规定?3. 度假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度假区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度假区的沙滩摩托艇项目属于高空、高速、高风险的旅游项目,游客在游玩前应充分了解项目风险,并遵守相关规定。

然而,度假区在游客甲游玩过程中,并未对其提供充分的安全指导和保护措施,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2. 游客甲是否违反游玩规定游客甲在游玩过程中,应当遵守度假区制定的相关规定,如穿戴救生衣、保持安全距离等。

然而,事发时,游客甲并未穿戴救生衣,也未遵守安全距离规定,存在一定过错。

3. 度假区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度假区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游客甲发生安全事故,度假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享(3篇)

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本文将分享一起典型的旅游消费法律案例,以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张先生一家五口计划前往云南旅游。

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一款包含机票、酒店、景点门票的云南五日游产品。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一家遭遇了一系列问题,包括行程变更、服务质量不达标等,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

三、案例经过1. 行程变更张先生一家按照旅游行程安排,抵达云南后,导游突然告知他们原定的行程因故取消,需要更改行程。

张先生一家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是旅行社单方面变更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

导游却表示,这是因当地天气原因导致景点无法正常开放。

2. 服务质量不达标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一家发现部分景点门票与预订信息不符,且导游讲解水平较低,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

此外,住宿条件也与预订信息有所出入,卫生状况堪忧。

3. 消费陷阱在旅行过程中,导游多次推荐自费项目,如骑马、漂流等。

张先生一家认为这些项目价格过高,且存在安全隐患,便拒绝了导游的推荐。

然而,导游却以各种理由要求他们参加,甚至威胁不参加就不提供导游服务。

四、维权过程1. 与旅行社协商张先生一家首先与旅行社进行了协商,要求退还部分费用,并要求导游道歉。

然而,旅行社以行程变更为由拒绝退还费用,并表示导游已尽到责任。

2.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一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介入后,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要求导游公开道歉。

3. 法律途径在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张先生一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他们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行程安排、消费凭证、录音等,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案件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要求导游公开道歉。

此外,法院还判决旅行社承担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单方面变更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五日游。

合同约定行程包括景点游览、住宿、餐饮、交通等。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多处违规行为。

张某认为旅行社违约,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2. 旅行社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一)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以下方面存在违约行为:1. 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宿为三星级酒店,但旅行社实际安排的住宿为二星级酒店,违反了合同约定。

2. 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违规行为。

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游览景点,增加购物环节,违反了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旅行社在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上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退还旅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者有权要求退还旅游费用。

”旅行社应退还张某旅游费用。

2. 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旅行社应赔偿张某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3. 赔偿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上的违规行为,使张某在精神上受到损害,旅行社应赔偿张某精神损害。

旅游纠纷案例

旅游纠纷案例
旅游纠纷案例
-
1
案例一:导游服务质量问题
2 案例二:旅游行程安排不合理
3
案例三:旅游安全问题
4
案例四:旅游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同纠纷
旅游纠纷案例
案例一:导游服务质量问题
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五日游,导游小李负责带领游客游览景点并解答问题。然而,在 行程中,游客发现导游小李对景点的介绍并不准确,经常出现错误,同时对待游客的 态度也不够耐心。这让游客感到非常不满,认为旅行社未能提供优质的服务 导游问题是 解决过程
旅行社方面承认了疏忽行为:并积极与受伤游客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旅游纠纷案例
旅行社为受伤游客提供了医疗费用和赔 偿金:并承诺加强安全管理措施,确保 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旅行社方面公开道歉:并向其他游客提 供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或退团补偿措施
旅游纠纷案例
案例四:旅游合同纠纷
某游客在报名参加旅游团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然而在行程中,发现合同中存在模 糊条款和不合理条款。例如,合同中未明确注明住宿条件、餐饮标准等细节信息。游客认 为旅行社方面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旅游纠纷案例
旅行社方面与导游小李 进行了沟通:了解到导 游由于疏忽没有充分准 备景点介绍资料,导致 介绍不准确
旅行社对导游进行了批 评教育:并要求导游在 后续行程中加强准备, 提高服务质量
旅行社向游客道歉:并 提供了相应的补偿措施 ,如免费提供一次景点 门票或升级住宿条件等
旅游纠纷案例
案例二:旅游行程安排不合理
-
THANK YOU
旅行社向游客提供了退款 或更换旅游产品的解决方 案:同时,重新调整了行 程安排,确保景点游览顺 序更加合理
旅游纠纷案例
案例三:旅游安全问题

旅游服务纠纷精选案例分析

旅游服务纠纷精选案例分析

旅游服务纠纷精选案例分析一、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潘某向XX旅行社提起索赔旅游服务纠纷”案这是一起由潘某和有关旅行社发生纠纷,涉及旅游合同纠纷的案件。

支付全额费用后,潘某等7名团友出发前往巴厘岛度假村旅行,但结果因被扣留及身份验证无效而未能入住。

该旅行社仅向潘某退还费用的一部分,尚有17000元没有退还,令潘某当庭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未退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审理此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缔结的《休闲旅游合同》是一份有效可履行的合同,潘某乙方通过付清定金后,该旅行社已经确认了履行义务,缺乏履行能力不能成为被告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上的正当理由。

考虑到潘某等人未能按时入住,及旅行社除了退还部分旅游费用之外,旅行社再拒不退还未退费用,致使潘某等团友旅游团受到侵害,因此本院判决,被告被依法判令支付认定的17000元赔偿金和700元违约金以公正诚信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而且,根据民法法的规定:旅游者离团未支出余款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及公约的规定退还支付的旅游款、罚款或者补偿金;旅游者支付定金后,由于旅行社原因未使用旅游服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返还定金,并要求旅行社支付被侵害部分相当于定金额的损害赔偿。

根据以上,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潘某有权起诉要求旅行社退款,并承担损失。

这桩纠纷涉及一名名叫吴某的旅行者和厦门航空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

吴某提起本案,要求被告承担约定的旅游服务责任。

吴某表示,他在被告公司付清了旅游费用后,该公司未提供其应得的旅游服务,并针对他各种迫使付款,令其受到侵害。

经审理,无锡市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吴某与被告签订了《休闲旅游合同》,由吴某支付了费用,被告也已经确认受理,但因被告原因未能提供旅游服务,使吴某等游客受到损失,令其精神受到侵害,因此判定被告负责支付认定的偿还游客的旅游服务费,同时支付损失赔偿金。

以上两案都是旅游服务纠纷案件,从判决中可看出,旅游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服务,当涉及到旅游服务的纠纷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遵循公共合同法律,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更不能违背公约规定。

旅游法律纠纷的处理案例(3篇)

旅游法律纠纷的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某市居民张先生通过某知名旅行社(以下简称“XX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海南五日游。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因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与旅行社发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将XX旅行社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张先生在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时,与XX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景点安排、住宿标准、交通方式、餐饮标准、导游服务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张先生应享受以下服务:1. 行程安排:游览三亚、海口、兴隆等知名景点。

2. 住宿标准:全程入住三星级酒店。

3. 交通方式:旅游大巴车。

4. 餐饮标准:含早餐,正餐自理。

5. 导游服务:提供全程导游讲解服务。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发现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游览时间缩短,导致行程安排不合理。

2. 住宿酒店未达到三星级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

3. 餐饮服务不到位,部分餐食质量较差。

4. 导游服务存在瑕疵,讲解内容不全面。

张先生认为,XX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张先生要求XX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XX旅行社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辩称:1. 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上已尽力保证游客的游览时间,但部分景点因天气、交通等原因无法按计划游览,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2. 住宿酒店虽未达到三星级标准,但已达到合同约定的“同类酒店”标准,且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游客。

3. 餐饮服务方面,旅行社已安排游客在景区附近就餐,但游客个人口味不同,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4. 导游服务方面,旅行社已尽到义务,游客对导游讲解内容不满意属于个人主观感受。

法院审理后认为,XX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行程安排不合理,部分景点游览时间缩短,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2. 住宿酒店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餐饮服务不到位,影响了游客的用餐体验。

2022年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22年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22年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行程变更引发的纠纷。

1. 案例详情。

小李和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去云南旅游的合同。

合同里明确规定了要去大理、丽江和香格里拉这几个地方,每个地方停留的天数也都写得清清楚楚。

可是等小李他们到了云南之后,旅行社突然说因为当地交通管制,去香格里拉的路不好走,要把香格里拉的行程取消,换成去石林。

小李他们就不乐意了,他们是冲着香格里拉的美景才报这个团的呢。

2. 分析。

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旅行社这种做法属于擅自变更行程。

虽然有交通管制这个客观原因,但是旅行社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有应对这种情况的预案。

比如说,在交通管制是可预见的情况下(比如提前几天就通知管制了),旅行社可以提前调整行程,跟游客重新协商,而不是到了当地才说改就改。

对于游客小李他们来说,他们是按照合同里的行程规划来期待这次旅行的,香格里拉可能是他们心中的一个重要旅游目的地。

旅行社变更行程,损害了他们的预期利益。

这种情况下,小李他们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履行,如果不能,就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比如退还香格里拉行程相关的费用,并且对游客因为行程变更遭受的损失(比如精神上的失望等)给予一定的补偿。

3. 解决结果。

小李他们和旅行社进行了协商。

一开始旅行社只愿意退还香格里拉行程的部分费用,但是小李他们坚持要求更多赔偿,因为他们觉得自己的旅行体验被严重破坏了。

在旅游管理部门的调解下,旅行社除了退还香格里拉行程的全部费用外,还给予了小李他们这个小团队一定金额的旅游消费券,用于下次在该旅行社的旅行消费。

二、案例二:酒店住宿与合同不符。

1. 案例详情。

张女士参加了一个出国游的旅行团,合同里注明在国外某城市入住的酒店是四星级酒店,还附了酒店的照片和一些基本设施介绍。

可是等张女士到了那个城市,发现入住的酒店根本就不是合同里说的那家,而且这个酒店看起来顶多算是三星级的,房间很小,设施也比较陈旧。

2. 分析。

这明显是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旅游合同、旅游侵权纠纷案件

旅游合同、旅游侵权纠纷案件

旅游合同、旅游侵权纠纷案件
旅游合同、旅游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焦某与被告某国际旅⾏社,签订了⼀份旅游合同,约定原告和⾃⼰的丈夫参加由被告组织的六⽇游旅游项⽬,总团费是5840元,⾏程⾃2⽉9⽇到14⽇。

2⽉9⽇,原告和⾃⼰的丈夫飞赴昆明旅游,抵达后由昆明某旅⾏社负责接待及带队游览。

原告称⾃⼰在13⽇不愿意在旅⾏社安排的购物商店购物,遭到某旅⾏社委派导游⽢某出⾔嘲讽,原告于是⽆奈之下购买了969.10元的商品。

之后原告就此问题向该市的旅游监察⽀队进⾏投诉的,某市旅游监察⽀队受理后,给予导游⽢某罚款2000元并在该市的旅游⽹公告的⾏政处罚。

14⽇,因为时间原因,原告所在团没有能够去鲜花市场,原告和⾃⼰的丈夫就在当⽇乘坐飞机返回家乡,结束了旅游的⾏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了合同约定,有擅⾃改变旅游⾏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为,旅游者是有权利请求旅游经营者进⾏赔偿费⽤的,主要是没有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的⼀
个合理费⽤。

本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旅游活动,旅游过程中,存在强迫购物以及遗漏游览点(鲜花市场)的现象,造成旅游品质的下降,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被告应该是进⾏赔偿的。

被告在履⾏旅游合同的过程中虽有瑕疵,但尚不构成根本违约,于是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元为宜。

旅⾏社超越经营范围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合同有效,旅游者可据该合同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转包给实际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与实际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经营者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要求实际旅游经营者依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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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林祥、陈卫东因与被告江苏省扬州市雄都旅行社(以下简称雄都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被告在组织旅游中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以致原告之子王呈在海滨浴场玩耍时死亡。

被告还没有按规定在出发前为旅游者办理每人 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致王呈死亡的事故发生后,原告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30万元保险金额的损失,给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王林祥和其子王呈去海滨浴场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

王呈死亡后,原告已从事故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

王呈死亡与被告无关,不能由被告承担责任。

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适用条款,王呈不满16周岁,不能参加保险;而且王林祥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也不包含连王呈在内几名小孩的保险费。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 8月 2日,原告王林祥到被告雄都社联系外出旅游事宜。

根据雄都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口头达成了 8月 3日至 7日游览普陀山等地的旅游合同,王林祥预付了 10个人的旅游费 7000元。

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8月 3日上午,被告雄都社组织包括原告王林祥等 10人在内的旅游团出发。

8月 5日晚,该旅游团在普陀山下的一个饭店住宿后,原告王林祥及其子王呈(14岁)与其他人等到距饭店不远的普陀山海滨浴场游玩。

18时 30分左右,王呈因不慎被海浪卷走,直至同月 9日尸体才被发现。

为此,海滨浴场给王林祥赔偿了浴场门票保险金额 5万元和其他费用 3万元。

原告王林祥回江都后,在处理王呈的善后事宜时发现,被告雄都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王呈投保,而是事后补办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拒绝给王林祥理赔。

为此,王林祥与雄都社发生纠纷。

另查明:1999年 8月 6日,被告雄都社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支公司为王呈等 9人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单注明:被保险人数为 9人,保险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 9人合计为 108元,保险金额合计为 270万元,保险期间为 3天。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雄都社旅游行程分解表,雄都社收取王林祥交纳的旅游预付款凭证,同行旅游的陈小祥、滕家明、黄益林、徐萍等证人的证词,雄都社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市支公司于 1999年 8月 6日订立的旅游(团体)意外保险合同抄件,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苏保寿发(1999)119号和52号文件,王呈的户籍证明,普陀山海滨浴场门票以及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关于王呈失踪及尸体发现过程的情况说明,海滨浴场向王林祥支付门票保险金额 5万元和赔偿金 3万元的凭证等证据证明。

所有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王林祥为外出旅游到被告雄都社处,根据雄都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就旅游的期限、目的地、人数、待遇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一口头合同成立。

法律有关国内旅游方面的规定,以及雄都社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内容,是这一口头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依据。

国务院于 1996年 10月 15日发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从此条规定看,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的安全,提示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危害发生,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王林祥履行了预付费用的义务,被告雄都社履行了组团出游的义务,合同已经开始履行。

无论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看,还是从雄都社的旅游行程分解表看,雄都社都应当在旅游出发前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办理保险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旅游者交纳的旅游费用中。

雄都社没有按时履行此项义务,而是在王呈死亡事故发生后补办,是违约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雄都社没有按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雄都社辩称原告王林祥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不包含王呈等小孩的保险费,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又辩称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适用条款,王呈不满 16周岁,不能参加保险,这已经被雄都社给王呈补办保险的事实所否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原告王林祥由于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状告被告雄都社违约,请求判令其赔偿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王呈在旅游期间意外身亡,符合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海滨浴场给付原告王林祥的赔偿,是保险公司从海滨浴场的门票收入中收取保险费后承担的另一保险责任,海滨浴场是为保险公司代付保险金,与本案无关。

被告雄都社以此事由抗辩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如果被告雄都社不违约,王呈意外身亡就成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事由,二原告作为受益人能因此得到保险公司给付的 30万元保险金。

这应当得到却不能得到的 30万元保险金,是雄都社违约行为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雄都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请求判令雄都社给付30万元,应当支持。

原告王林祥与被告雄都社之间存在的是旅游合同关系,雄都社在此案中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雄都社的违约行为与王呈的死亡有什么因果关系,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合同的违约一方还需要向另一方给付精神抚慰金。

二原告请求判令雄都社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2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雄都社给原告王林祥、陈卫东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30万元;二、驳回原告王林祥、陈卫东要求被告雄都社承担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 850元,由原告王林祥、陈卫东负担 340元,由被告雄都社负担 510元。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雄都社不服,提起上诉称:1、国务院的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责任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所指保险的险种,是旅行社旅游意外责任保险,不是旅游者旅游意外保险。

旅行社对旅游者的人身没有保险利益,因此旅行社没有法定义务一定要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2、被上诉人王林祥出示的旅游行程分解表,仅仅是上诉人的要约邀请,该表上所列报价标准等为每人 860元,但王林祥的小孩王呈只交了300元,未交保险费、住宿费。

双方的陈述均证明王林祥没有按上诉人要约邀请中的价格交费,说明双方在订立口头旅游合同时,并没有执行旅游行程分解表中的价格。

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口头旅游合同成立是正确的,但是在该合同中,双方并没有事先约定要由上诉人给王呈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更谈不上上诉人出发前未投保是违约行为。

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苏保寿〔1999〕52号文中,关于投保范围的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年龄在 16至 65周岁,身体健康……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

”王呈是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显然不能成为本条款所指的被保险人。

4、王呈随其父、被上诉人王林祥擅自离开团队,到不是上诉人给安排的旅游项目中自行游玩,这个行为表示他们自行中止了上诉人安排的旅游行程。

对他们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不仅上诉人因为没有过错而不承担民事责任,就是王呈的旅游意外保险按时办理了,保险公司也不会根据保险合同理赔,被上诉人不可能得到 30万元的保险金。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林祥、陈卫东答辩称:1、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应当由雄都社履行的义务。

上诉人在王呈死亡后采用“倒签单”的方法补办保险的事实,不仅证明上诉人明知应当履行这个义务,还证明他们收取了王呈等人的保险费。

2、上诉人认为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是让他们办理旅行社旅游意外责任保险,不是旅游者旅游意外保险,这纯粹是断章取义,曲解法律。

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参保。

王呈死亡后,上诉人与保险公司为包含王呈在内的 4名未成年人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证明,所谓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参保的说法站不住脚。

4、百步沙、千步沙都是普陀山景区的游览景点,旅游者不清楚百步沙、千步沙是有区别的。

千步沙本来是预定旅游行程中的一个景点,被导游随意删除,旅游者自然将百步沙当成了雄都社安排游览的景点。

导游知道并同意王呈等人去那里游泳,说明不存在自行脱离团队和自行中止旅游行程的事实。

二审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诉人雄都社与被上诉人王林祥及其子王呈之间存在着旅游合同关系,本案案由是旅游合同纠纷。

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这一条已经指明,旅游意外保险是旅行社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替旅游者办理的事项。

旅游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旅游者,受益人是旅游者指定的人,旅行社不能成为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只是代办人。

上诉人雄都社把旅游意外保险解释为旅行社旅游意外责任保险,不是旅游者旅游意外保险;又以旅行社对旅游者的人身没有保险利益为由,否认旅行社有代办旅游意外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暂行规定第四条也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上述规定中的“应当、必须”,均说明旅游意外保险是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代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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