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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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在银行的世界里,不良贷款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

想象一下,你去银行借了点钱,心里美滋滋的想着要买新车,结果没过多久,这车还没开出去,贷款就变成了不良贷款。

哎,真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这时候,银行可不乐意了,开始追着你要账,就像小孩追着冰淇淋车一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银行可得好好理清责任,别让不良贷款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责任认定这块儿,银行得搞清楚是怎么一回事。

有些人借钱就是不打算还,这种情况就得好好处理,银行不能就这么大方“算了”。

再说了,贷款合同上可是写得清清楚楚的,不还钱可不行,银行不是慈善机构。

可有些借款人可能真的是遇到困难,生意失败、家庭变故,这个时候银行也不能一味地追着要钱。

得看情况,分清楚谁该负责,谁又是受害者。

这就好比说,有的人借了钱是想干大事,结果却在半路上摔了一跤,难道银行要为了这摔跤的事就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他身上吗?然后,说到追究制度,这就像是给银行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银行不光要记账,还得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想象一下,银行就像个穿着铠甲的骑士,手里拿着法律的剑,随时准备面对不良贷款的挑战。

如果借款人真的逃避责任,银行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到底。

可别以为这是一件轻松的事,法律程序可是一条漫长的路,得耐心走下去。

贷款人可能还会“玩失踪”,这可真是个棘手的问题。

银行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也得注意方法。

打个比方,像个好警察,不是见人就抓,而是得先了解事情的真相。

沟通很重要,银行可以主动联系借款人,看看他们的真实情况。

借款人也不想逃避责任,只是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时此刻,银行可以伸出援手,帮他们找到解决方案,这样不仅能维护自身的利益,也能让借款人感受到温暖。

银行还可以考虑制定一些合理的,给那些因为特殊情况而导致贷款不良的人一条生路。

就像是“给一根救命稻草”,帮助他们重新站起来,重新踏上还款的路。

这样一来,银行也能避免不良贷款的增加,双赢的局面可不是梦。

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级机构,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责任人及责任分担第四条基层信用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 : 3 。

第七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八条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环节责任人不变。

经营管理环节实行责任移交,即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监督下,与接手经营管理责任人共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及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

第三章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第九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信用社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为审查责任人,对审查负全部责任;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

基层信用社报批超权限的信贷业务,基层信用社主任及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为办理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经营管理主责任人。

银行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模版

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一全行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处理,强化内部控制,增强员工履职尽责意识,完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用风险责任范畴指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追究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行制定的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的制度、规定与办法(含各个环节的未尽职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的信用风险违规行为的经济赔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有信用风险调查、审查、审批权的各类人员,包括公司类、零售类、负债类客户经理,营销型网点负责人,各级审查人,有权审批人等。

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本办法酌情处理,本行保留对其责任追究情况通报所在单位、银行业协会,或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流程责任人指信贷业务准入时至追责程序启动前,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人。

涉及信用风险的其他业务经总行有权决策会议讨论确定后,可参照本办法对该类业务涉及信用风险的调查、审查、审批和后续管理人员进行追责。

第六条本办法仅涉及信用风险违规行为的经济赔偿措施,包括责任罚款、风险赔偿。

对于同一违规行为,本办法中经济赔偿与《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中经济处罚不重复进行。

违规行为须进行纪律处分的,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信用风险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尽职免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对信贷业务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形成信用风险的,或相关经办人在信贷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对信用风险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不适用本办法,应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授信尽职调查考核管理办法》、《授信尽职审查考核管理办法》、《信贷尽职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贷活动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信贷活动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尤其是信贷责任不清晰、追究不到位的问题。

为了规范信贷市场秩序,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二、目标。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信贷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方责任,提高信贷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信贷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信贷活动的行为准则。

2. 设立信贷责任追究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信贷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3.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信贷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4. 完善信贷合同和借款协议,明确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

5. 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防范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

6. 建立信贷责任追究的奖惩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对合规行为给予适当奖励,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实施效果。

1. 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信贷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2. 降低信贷风险,减少不良贷款率,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3. 提高借款人的权益保护,降低借款成本,促进消费和投资的增长。

4. 加强对信贷市场的监管,减少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五、总结。

信贷责任追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不断完善方案细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银行信贷风险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

银行信贷风险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

ⅩⅩ银行信贷风险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信贷资产安全,促进信贷业务健康、稳定、持续、高效发展,根据《贷款通则》、《ⅩⅩ银行合同聘用制度》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资产”是指各类逾期或欠息三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各类三个月以上的垫款。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呆帐贷款和坏帐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中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指各级信贷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以及各级行的信贷分管行长、行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调查人员是指对信贷调查和贷后检查负责的各级人员(信贷营销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审查人员是指对信贷审查负责的各级人员(信贷审查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审批人员是指该笔信贷业务的终审人员(授权审批人)。

第七条本办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的依据是各级信贷调查、审查、审批人的意见。

各级信贷调查、审查、审批人在处理信贷业务时,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每笔业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的书面意见。

信贷审查人员可在充分分析风险并提请审批人注意的情况下,提出保留意见。

没有明确意见的,视作本人同意。

第八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分为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风险资产的主要责任人的追究,以及对在其任职期间风险资产占比上升较快的各级行的行长(分管行长)的追究。

第九条本办法的处分包括依据我行合同聘用制度进行的处罚以及行政处分,包括:扣发奖金、扣发部分工资、调离信贷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除名等。

第二章信贷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及其职责第十条总行及各分行、直属支行设立信贷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作为信贷责任认定及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信贷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行长担任),副主任一至二名(由副行长担任),其他委员由信贷管理部、稽核部、人事部、公司金融部、金融机构部(国际业务部)、个人金融部、资金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责任认定时,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回避制。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流程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流程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二)跨区域贷款;(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四)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欢迎阅读(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

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

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

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完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管理机制,加大信贷监管力度,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的全过程负第一责任或全部责任,旨在强化岗位职责,克服信贷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不清、权责不分问题。

第三条本贷款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信用社发放的各类贷款,到期贷款延期归还以及投资等资金营运活动。

第二章贷款责任人确认第四条每笔贷款发放前,要签定发放贷款责任书,以明确贷款责任。

贷款责任的划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无责任人及领导责任五种。

一、完全责任人:发放跨区、跨片、顶名、冒名贷款及假有价单证质押贷款,以及擅自、独断发放的违章贷款形成风险和损失,有关责任人负完全责任。

二、主要责任人:不按程序违章操作,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包括调查、考察、审查不细,到期未签发催收通知单,未核保核押,重要证明及资料丢失,抵押品无故变更、撤走造成贷款形成不良或形成损失,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三、次要责任人:因管理不善,间接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要包括审批不严、贷款到期后经办人员未及时清收,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负次要责任。

四、无责任人:因遭受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形成的不良贷款。

五、领导责任认定:由于管理不善,贷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指令信用社发放贷款,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有关领导负工作失职责任。

第五条为便于分清和落实责任,有利于贷款管理,在贷款责任落实上,采取“新老划段、分别考核”的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一、对于1997年底以前发放的贷款,或因保全信贷资产收回再贷的贷款,按照联社下达的清收计划进行考核。

二、对于1998年以来发放的贷款,各社要严格管理,落实清收责任,对不合规合法贷款,发现一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凡新发放的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贷款第一责任人为主持工作的主任和信贷员,各承担贷款责任的50%;2、新增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在信贷员放款权限内发放的贷款,贷款第一责任人为贷款考察人(即信贷员),承担贷款的全部责任;超权限的贷款第一责任人为主持工作的主任和信贷员,各承担贷款责任的50%;3、主持工作的主任因工作需要调离,经联社审计后,新接任的主任对同意承担的责任贷款应负同等责任;对不同意承担的责任贷款,仍由原主持工作的主任负责,以贷款交接清单为准;4、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不良贷款,经联社认定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核。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业务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责任追究,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机构对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失职等原因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违规程度与处罚力度相适应原则;(四)道德风险从重处罚原则;(五)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第五条不良贷款的界定。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按《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的规定标准划分,包括次级、可疑、损失三类。

第六条责任界定。

不良贷款责任界定按责任人在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前审核、贷后管理等环节所承担的责任及其行为对贷款安全性的影响程度界定。

(一)信贷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办理权限内小额贷款业务形成不良的,信贷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贷款发放前审核人员(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二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8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

(二)分支机构办理权限内贷款业务形成不良的,审查、审批人为第一责任人,贷款调查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贷款发放前审核人员(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三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5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10%。

(三)分支机构办理分级审批贷款业务形成不良的,分支机构贷款审查人为第一责任人、县级行社审查审批人为第二责任人,贷款调查人及贷款发放前审核人(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三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

(四)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审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审会主任委员(理、董事长,主任、行长)为第一责任人,县级行社审查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金融和信贷领域中,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信贷业务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和追究责任。

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借贷双方的权益,促进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

首先,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应该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相关监管部门。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定业务岗位责任和权责,明确各环节岗位责任。

从业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承担起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其次,在责任追究制度中,应该规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序。

责任的范围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责任。

事前的责任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事中的责任是指从业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事后的责任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对信贷业务的后续管理和追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问题发现、调查证据、追责惩处、监督整改等环节,确保责任的追究程序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三,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中应该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其严重程度和恶劣影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同时,也应当建立信贷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个人和企业,应当列入黑名单并进行限制和惩戒。

这样可以起到震慑作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强化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检查其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业务规范和合法性的认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增强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总之,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是建立在金融市场秩序和信用原则基础上的重要制度安排。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有效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升信贷业务规章制度执行力,规范信贷风险与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二中心支行成立以来年以来我行各项信贷业务中已经形成损失或预计将要损失,以及形成巨大风险的信贷资产,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责任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监管部门及总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为准绳,体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信贷科目项下和其他资产科目项下的表内、表外的本外币信贷类资产。

第五条我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委员会(下称“责任认定委员会”)为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组织机构。

第二章责任认定第六条责任认定指对发生和形成信贷风险和损失的全过程及其原因进行客观的调查与分析,对相关责任事实和责任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最终做出原因和相关责任的确定。

第七条对发生和形成信贷风险和损失的原因分析,区分为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包括导致信贷风险和损失过程中,人为产生的违法、违规等失职、渎职因素,以及人员不作为因素。

客观原因是指不可预知、干预或改变的原因,如重大政策变化、行业市场重大变化、意外突发事故等。

责任认定与追究根据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区分进行,综合考虑。

第八条主观原因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以下行为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贷款受理、调查、初审、上报、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行为发生全过程中,进行不实及虚假记载、提供不实及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疏漏的;(二)未对客户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客观核实的;(三)在业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审批的;(四)未全面落实贷审会审查意见和未按规定发放贷款的;(五)由于监管不力,使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未能严格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六)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对授信和担保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的;(七)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知晓、进行实地调查并记录在案的;(八)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九)对应发现和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发现和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十)未经批准擅自解除、变更抵(质)押登记或监管手续的;(十一)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期限导致丧失法律追索权利的;(十二)授信档案资料与重要文件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十三)虽未形成风险或损失,但给我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害本行信誉和形象的;(十四)其他违反我行有关业务规定而导致风险和损失的行为;第九条对因主观原因造成信贷风险与损失的行为,在责任认定时区分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 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二)跨区域贷款;(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四)违反规定或者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六) 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 (质) 押手续发放的抵 (质) 押贷款;(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 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者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

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者会议记录中明确“允许”或者“不允许”意见,并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允许”。

第一个允许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三)审贷委员会成员;(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构建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新机制

构建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新机制

Exploration 探索唐阳孝构建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新机制构建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新机制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

在这个系统工程中,首先要建立信贷风险有责任必须追究的制度,其次是建立信贷风险有责任能追究的制度,再其次是建立信贷违规责任追究的监督保障制度。

这三个方面的制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只有同时建立并认真执行这三个制度,我国银行业当前存在的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问题才能根本解决。

有过者必究过去,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曾制订和下发了不少贷款管理制度,各级分支行还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了实施细则。

虽然制度很多很细,但在日常业务环节执行中却大打折扣,即使出了信贷责任问题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切实追究责任。

这是目前不少银行(信用社) 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直接原因。

建立信贷风险责任必须终身追究制度,就能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迫使那些“有令不行”、玩忽职守者迅速改邪归正“、令行禁止”。

对于已形成的信贷风险责任认定和追究问题,第一是要实事求是认定信贷风险责任,发现问题决不姑息迁就,严肃认真地处理责任人。

对于因主观过失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要坚决果断地进行责任认定并严肃处理。

对于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形成的贷款风险,不予追究责任;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贷款风险应承担过失责任,但情节较轻的,可根据责任人认识错误程度、经济损失大小及赔偿损失的比例,分别给予责任人免于处分、降职、撤职等处理,并限期清收不良贷款,使责任认定和追究达到既可保全信贷资产,又能对信贷人员长期警示、守规自律的目的;对于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友及关系人贷款等主观原因造成资产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要严惩不贷,分别给予行政、经济、法律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要建立和实行信贷风险责任分级追究制度。

对历年累积的不良贷款逐个追究责任困难较大,但必须对各国有商业银行1997年以来新增的大额“双呆”贷款实行逐级追究责任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责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责制度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风险问责制度的核心是加强信贷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以总行行长负责为中心,分管行长及信贷条线各部门分工负责为主体,岗位责任制为基础,人事、监察审计、纪检、会计相关部门连带负责为保障的信贷管理责任制,严密制度、严格管理、严厉监督、严明奖惩、严肃查处,真正建立起责、权、利相结合的贷款管理的内控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总行行长、分管行长、贷审会成员、审贷中心成员、公司部、个人部、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相关信贷岗位成员、支行行长、A类客户经理、会办小组成员。

第四条本制度业务范围指本行本外币表内外信贷业务,具体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贷款承诺、保函、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

第二章信贷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五条信贷岗位设置必须坚持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监管、收回的运作程序,并以此确定各环节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总行行长是全行本外币信贷业务决策的总负责人,对全行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负领导责任。

其管理职责见附件。

第七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由行长、分管行长、风险管理部、公司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全行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的审查、决策机构,对本行董事会负责,各成员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

审贷中心为贷审会常设机构。

其职责见附件。

第八条总行的分管信贷行长是信贷运作的组织、协调、推行的负责人,在权限内对行长和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信贷部门分为二个层次,一是前台,主要指基层支行(营业部)、公司部、个人部、国际业务部。

二是后台,主要指风险管理部、审贷中心、贷审会。

信用风险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信用风险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信用风险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与追究信用风险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因借款人无法履约或信用偏离承诺而导致的潜在损失。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风险的不断增加,信用风险的管理和法律责任逐渐成为重要话题。

本文将探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与追究问题。

一、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业务时,面临着借款人信用状况不佳、违约等风险。

因此,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防控,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二、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信用风险管理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借款人以及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作为放贷方,在信贷活动中需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借款人则需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监管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进行监管和规范。

三、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在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在发放贷款前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

如果金融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疏忽或过失,导致借款人信用违约,其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反洗钱法、反恐怖融资法等,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

如果金融机构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例如未能及时报告可疑交易或未能对风险客户进行风险防控,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四、借款人的法律责任除金融机构外,借款人在信用风险管理中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借款人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如果借款人无故违约或逾期未还款,其可能面临违约金、利息延期等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款人还需遵守借款合同的其他约定,如不得挪用借款用途、不得虚假陈述等。

如果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金融机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信贷尽职免责

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信贷尽职免责

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信贷尽职免责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客户经理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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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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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浅析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强化了管贷风险责任制,这对解决人情贷款、关系贷款、不廉洁贷款、防范信贷员发放贷款操作风险和提高信贷员责任心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如何真正执行好贷款风险的责任追究却一直是个难题,它的难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追究的主体不明确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责任追究应该对权利主体进行追究,而目前农信社实行县级联社为一级法人,基层信用社为主任负责制,基层信用社不具备法人实体资格,因此责任追究难以逐层落实到位。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期限受法律约束
农信社不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不属于行政执法单位,是从事货币经营的企业,只是对内部机构或人员实施管理的主体,没有行政执法的权力,也不具备对贷款人员的行政处罚权。

而对收不回不良贷款的贷款专管员实行扣发工资,侵犯职工的合法经济利益,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规定。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过错客体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无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均有责任追究时限,一般超过两年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触犯刑法而获罪的还规定了超过追诉期限的,不予追究。

故在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期限上受到法律的约束。

三客户经理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等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发放逐步规范,要经过客户部门的客户经理(信贷调查、经办与贷后管理人员)、信贷管理部门的审查人与负责人(信贷部主任、副主任等)、贷款审批委员会(行长、副行长及主要业务与监管部门负责人),有的还要经过法规部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岗位和多个责任人。

而客户经理的权力仅限于调查权、建议权和贷后管理权,而没有决策权,
故造成其权利和责任不对等,致责任追究难以执行。

四信贷风险承担与客户经理收入不相称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而目前仍以息差收入为主的农信社来讲,客户经理放款额越多,贡献就越大,其承担的风险也越大,但客户经理的收入却不会因此而有很大的提高,风险和收入不相称,客户经理收入不高,则难以用其收入承担贷款损失责任,如果职工承担的责任超过其承受能力,就会出现惜贷甚至恐贷现象,故难以确定承担责任的合理尺度。

根据以上几项难点,结合农信社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坚持实行信贷经营主任负责制
信用社主任作为信用社的负责人,必须坚持以业务经营为中心,在经营的过程中树立风险意识和质量第一的观念,承担信贷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承担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的责任。

就办理一笔具体的信贷业务来讲,信用社主任可以委托并授权副主任或信贷部门负责人进行决策,但最贷款的发放与否仍是由信用社主任柏板,信用社主任要对其决策后果负责。

二科学合理界定责任
严肃认真的处理责任是落实贷款责任追究的基础和关键,按照现行的贷款操作程序,把参与借款全过程的岗位人员分为“调查人、主办人、审查人、审批人、业务操作人员、继办人”,合理细化在各个程序上的责任,把责任逐层具体地落实到人,做到责任明确、公平、公开、公正。

三构建客户经理绩效考核机制和风险责任补偿机制
构建客户经理的绩效考核机制,让客户经理的收入与其经营贷款的业绩挂钩,实现贷款风险承担、个人利润贡献度与收入成正比,相应提高其责任心和进取心。

所经放的贷款形成事实风险,由稽核部门逐笔审计后,剔除灾害和市场因素后的贷款损失,从贷款形成逾期的第一个月起,可由责任
人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扣发资金和部分绩效工资,但不可扣发基本工资,且要控制经济补偿的期限与金额,避免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责任追究的期限在责任人离任后不超过两年。

四落实客户经理交接制度和贷款三查制度
客户经理交接制度在农村信用社已建立多年,但由于信贷员思想上的不重视、责任心不强、交接时间短等一些原因,在具体实施中却一直仅流于形式,执行严重不到位,造成贷款责任不明确。

要做好交接,必须移、接交双方切切实实地对移交方所经手发放但尚未收回的贷款进行双人上户认真核对贷款金额、时间和风险程序,明确贷款责任人。

而贷款三查制度的真正执行到位则是控制信贷风险的关键,可看做是对信贷风险责任追究事前打的一剂预防针。

南桥信用社刘艳明
20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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