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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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基金")是中国政府为支持科学研究而设立的基金,其目标是促进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家基金在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的作用,同时确保项目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国家基金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标国家基金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指导,促进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科研成果产出和国家科技水平。

二、项目申请和评审1.项目申请:适用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截止日期等,与其他国家基金项目一致。

项目负责人需在申请书中明确国际合作的目标、合作方和合作内容。

2.评审过程: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评审会根据国际领先水平、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团将由国内和国际专家组成,评审结果将由国家基金负责人最终决定。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1.资金使用范围: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与其他国家基金项目一致,包括项目人员薪酬、研究设备和材料采购、差旅费等。

2.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将由国家基金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划拨。

项目负责人需要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四、项目实施和进展监测1.项目实施: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需要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进行实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

项目负责人需要组建跨国合作研究团队,明确各合作方的职责和任务。

2.进展监测: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需要定期向国家基金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国家基金有权随时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资料和研究成果,并组织中期和结题评估。

五、项目评估和验收1.项目评估:项目完成后,国家基金将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研究成果和实际效益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国家基金的重要依据。

2.验收要求: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其他国家基金项目一致,包括项目成果的整理和报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

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

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

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以下简称重点合作研究项⽬)资助科学技术⼈员围绕科学基⾦优先资助领域、我国迫切需要发展的研究领域、我国科学家组织或参与的国际⼤型科学研究项⽬或计划以及利⽤国际⼤型科学设施与境外合作者开展的国际(地区)合作研究。

申请⼈应根据各科学部在《指南》中发布的⿎励研究领域,围绕重要科学问题提出创新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

合作研究项⽬应当充分体现合作的必要性和互补性。

合作双⽅应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如已合作发表研究论⽂、较长期的⼈员互访交流等),对⽅应对合作研究给予相应的投⼊。

合作研究过程中要注重成果共享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2014年度重点合作研究项⽬共收到申请689项,资助105项,资助经费3亿元,平均资助强度为286万元/项,资助率为15.2%。

2015年度重点合作研究项⽬计划资助100项,资助强度约300万元/项,资助期限为5年。

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2)作为项⽬负责⼈正在承担或承担过三年期以上科学基⾦项⽬的依托单位科学技术⼈员。

合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境外从事科学研究,并独⽴主持实验室或重要的研究项⽬;(2)具有所在国(或所在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申报附件材料及要求:除提交中⽂申请书外,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英⽂申请书:可在ISIS申报系统中下载填写并作为在线填报申请书的附件⼀并提交。

(2)合作协议书:申请⼈应提供有合作者双⽅共同签字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不可⽤只有单⽅签字的信函替代。

协议书必须涵盖:①合作研究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研究⽬标;②合作双⽅负责⼈和主要参与者;③合作研究的期限、⽅式和计划;④知识产权的归属、使⽤和转移;⑤相关经费预算等事项。

具体要求参照《合作协议书》范本。

⽹址如下:/doc/e917583710.html/nsfc/cen/gjhz/cjwt/cjwt2011-10-26-06.html(3)合作者在所在国(或所在地)主持与申请项⽬内容有关的研究项⽬证明材料或近3年发表的与申请项⽬内容有关的论⽂。

自然科学基金合作协议

自然科学基金合作协议

自然科学基金合作协议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国自然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自然科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自然科学基金合作协议》(下称“本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相关国际合作项目的申请、评选、实施、管理等所有环节。

第二章合作项目第一条项目性质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申请与评选申请单位应根据合作项目的具体要求,向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自然科学基金机构提交合作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合作项目的研究计划、预期成果、预算等内容,并经过所在国家或地区自然科学基金机构的评审。

第三条合作方式合作项目的合作方式可以为牵头单位方式、联合研究方式、共同制定研究计划方式等。

具体合作模式由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商定,并在合作项目立项书中明确。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第一条申请单位责任申请单位应承担合作项目的牵头责任,并按照研究计划和预算的要求,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申请单位应确保合作项目的科研目标的实现,并报送项目进展和成果情况。

第二条合作单位责任合作单位应配合申请单位的工作,共同完成合作项目的研究任务。

合作单位应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文献等资料,参与项目报告和研讨会等科研活动。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机构责任自然科学基金机构应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自然科学基金机构应按照评审结果,拨付经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监督管理等支持及服务。

第四条科研人员责任科研人员应遵守科学研究的伦理规范和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合作项目的研究任务,按时提交研究报告和其他研究成果。

第四章项目评估与验收第一条项目评估合作项目在实施期间,自然科学基金机构有权进行项目进展和成果的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科研进展、预期成果的达成程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二条项目验收合作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科研成果的质量评估、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的评价等。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一条经费拨付自然科学基金机构按照项目进展和具体需要,根据合作项目的预算情况,向申请单位进行经费拨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三、项目资助体系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4。

“十一五”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四、人才资助体系1.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5。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五、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适用于合作交流项目)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实施办法六、财务管理办法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3。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七、成果管理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八、国家重点实验室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3。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九、其它管理办法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类型介绍PPT课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类型介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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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内容:研究经费为主、交流经费为辅; • 资助强度:100万元左右; • 申请渠道:科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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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德科学促进中心项目
• 属综合类项目,包括合作交流与研究类。
• 2000年10正式启用。
• 经费来源: NSFC和DFG每年各投入1000万 人民币
• 决策机构:中德中心联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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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范围: 1)中德科学家在战略领域的合作研究; 2)共同编著的文献和研究成果的出版; 3)中德双边研讨会; 4)中德联合研究小组或实验室; 5)合作研究特需小型设备 ; 6)中心联合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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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NSFC-RGC联合科研基金
• 属研究类项目。密切内地、香港科学家的合作, 促进“一国两制”的贯彻实施。注重发挥内地、 香港两地的特色.
• 每年总经费:500万人民币+1000万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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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激烈:每年资助15项左右。2005年有 效申请200余项,批准17项,批准率约8% ;
• 资助内容:研究经费;
非协议项目:国外生活费资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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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 属交流类项目。 • 利于了解把握学科前沿、学术成果展示、建立合
作机遇、深化原有合作;政治/经济效益; • 资助范围:
重要的全球性、区域性国际会议; 重要的系列性学术会议; 与科学基金的优先资助领域、新兴热点学科紧密 相关的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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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内容:补助会议启动费----筹备会、资料印刷 等前期费用;和/或:补助会议费----国外特邀报 告者、会议文集出版、青年学者补助等。
• 资助强度:数万元。 • 申请渠道:网上填报。
征集项目(双/多边专题研讨会)----合作局 非征集项目----科学部 • 优先资助在华学术讲习班:国外知名学者授课、青 年学者和学生参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合作研究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立足国际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研究,提高我国科学研究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以下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一)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研究工作;(二)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合作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六条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组织间协议对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管理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国际(地区)合作政策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合作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体现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明确鼓励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合作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或者承担过3年期以上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三)与国外(地区)合作者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202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 指南

202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 指南

202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指南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指南1. 背景介绍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是我国科学基金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资助计划,旨在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

这一计划旨在通过资助创新项目,促进各地区科技创新资源的整合和协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2. 深入解读第一步,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这一计划的具体指南和要求。

在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重点指南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重要的要求和关键点。

我们需要理解该基金对于申请项目的范围和要求,包括申请的学科领域、项目的主题和研究方向等。

我们需要关注该基金对于项目评审的标准和流程,以及资助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3. 项目申请在撰写申请项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如何根据指南要求来选择合适的研究主题和方向。

也需要考虑如何有效地结合自身的研究实际情况,以合适的方式进行项目设计和方案拟定。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如何与其他合作单位和团队进行联合申请,并明确各方在项目中的分工和任务分配。

4. 项目实施在项目获得资助之后,我们需要关注如何按照指南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管理。

这包括如何有效地组织研究团队和资源,如何确保项目进展的顺利进行,以及如何做好项目的中期和结题验收工作。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如何与资助方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汇报,以及如何保障项目的科研成果和成果转化。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重点指南对于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基金的设立和实施,有助于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科技资源整合和合作交流,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有助于提升我国国家的整体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我非常期待能够深入了解并参与这一计划,为我国区域科技创新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结及回顾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指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针对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的资助目的和原则,有助于促进我国不同地区的科技资源整合和合作交流,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指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指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指南2001年是十五计划的第一年。

在这五年里,科学基金将在资金渠道、合作途径、资助机制等方面创造更有助于广大科学家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良好环境;将围绕“十五”优先资助领域,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和拓宽国际合作渠道等方式,使我国基础研究国际合作的环境与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使我国基础研究在更多的领域具有筹划和开展实质性、高水平国际合作的能力;将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学研究计划和工程,形成一批有中国特色,或以我为主的重大国际合作计划和项目;将资助一批引入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的国际性联合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将加大吸引海外优秀科学家进入国内实验室和研究团队的资助力度;将探索建立并完善部分基金项目的国际评审机制,探索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新模式。

2000年科学基金资助国际合作交流项目1883项,经费达5236万元,2001年,预计资助项目数2000项左右,资助经费6450万元左右,2002年在资助项目数和经费方面将在2001年基础上继续增加。

自2001年起,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申请受理和审批渠道有了新的变化: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外相应基金组织或研究机构协议范围内资助的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由科学部受理申请并由合作局与科学部共同审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由国际合作局受理并会同计划局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共同审批;在华国际会议、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项目由科学部受理申请并审批。

有关国际合作局的主要职责、组织机构分工、协议概况、对申请人的具体要求及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协议名录等,请查阅自然科学基金委网页中相关内容。

自然科学基金委网页网址:/00/znjs/gjhzj/index.htm美洲、大洋洲及东欧地区我委与美洲、大洋洲及东欧、独联体的12个国家18个科学基金组织或研究理事会签订了科学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

我委鼓励与支持以国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及面上项目为基础开展对美国的合作,强调通过优势互补,出人才出成果。

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中德跨学科研究项目; 中加健康合作研究项目; 中法合作研究(材料信息)项目; 中奥合作研究(生物和医学)项目;中芬合作研究(普适计算)项目;中丹合作 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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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科学基金将继续鼓励和支持实质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结合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广大科技人员创造一个有
效利用国际科学资源,广泛参与国际科学合作,在国际科
19项目类型内容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组织间协议合作研究项目项目类型内容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组织间协议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人资格办法办法或组织间协议约定申报领域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间协议约定申报要求办法办法或组织间协议约定申报时间办法申请人资格办法办法或组织间协议约定申报领域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间协议约定申报要求办法办法或组织间协议约定申报时间办法集中接收组织间协议约定评审方式办法办法或组织间协议约定接收部门办法组织间协议约定评审方式办法办法或组织间协议约定接收部门办法集中接收组国际合作局各地区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关注nsfc宣传网站之通知公告
月1日开始施行。
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办法和国际(地区)学术会议 项目管理办法计划2010年修订,拟于2011年开始施行。
(以下介绍的内容仅限于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三、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原则和要点
1、按照《条例》相关条款,对原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文字 表述尽可能与《条例》保持一致;
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简称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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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是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 科学技术人员与国外(地区)合作者开展的合作研究项目。 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是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外国(地区)
基金组织、科研机构或国际组织共同组织和资助科学技术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2001年5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系指承担科学基金项目的我国科学家同外国科学家通过资料交换、人员交流及共同开展科学实验等途径,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所进行的合作研究。

合作研究是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的资助重点。

合作研究应遵循平等互利、取长补短、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二条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经费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人员交流费用。

按照国际惯例,科学基金资助我国科学家赴国外进行合作研究的国际旅费和外方合作者来我国进行合作研究期间在华生活费和与合作研究相关的国内旅费。

第三条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条件是:(1)申请人应是在研科学基金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2)所开展的合作研究应有利于学术思想交流、有利于利用对方研究条件加快在研基金项目研究进度、提高研究水平、提高研究经费使用效果和促进科技人才培养;(3)合作研究所依托的基金项目应是对外不保密的项目。

第四条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申请者应提供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书或其它双方确认将进行合作研究的书面材料。

协议书或相应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合作研究课题和所要达到的研究目标、双方项目主持人和主要参加者的详细情况、合作研究的计划和进度、合作研究方式与研究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处理、合作研究费用分担等事项。

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申请者应在上年度的11月底之前向相关科学部报送合作研究计划,执行项目2~3个月前将申请书连同合作研究协议书或其它确认合作的书面材料,以及与人员交流有关的信函等附件报相关科学部。

未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委同国外科学基金组织或机构协议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由科学部受理审批,并签发资助通知书。

第六条批准生效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委同外国科学管理机构签订的双边协议中。

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委同外国科学基金组织和研究机构签订的双边协议项目,一般情况下,由科学部受理并与合作局共同审批,某些特殊协议项目,由国际合作局受理并会同科学部共同审批。

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情况介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情况介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情况介绍-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国际合作项⽬情况介绍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国际合作局2002.12开拓渠道,建⽴⼴泛的合作关系突出重点,推动实质性合作加强谋划,全⾯提⾼合作层次和⽔平科学基⾦国际合作◆共同⽴项◆联合资助◆合作研究◆分享成果建⽴了⼴泛的合作关系与38个国家和地区的科学基⾦及科研机构签署了58个合作协议NSFC 总经费基⾦项⽬中可⽤于国际合作的经费占总经费的10-20% 国际合作交流项⽬经费~约占总经费的4.6%国际合作交流项⽬经费⽰意图⾯上项⽬经费中的15%重⼤、重点项⽬经费中的10%杰出青年基⾦经费中的15-20%经费与项⽬数统计(1987-2002)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 9000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国际合作项⽬类别?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留学⼈员短期回国⼯作讲学专项基⾦(含两个基地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基⾦?NSFC—RGC(⾹港联合资助局)联合科研基⾦?重⼤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实施办法◆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关于资助留学⼈员短期回国⼯作讲学专项基⾦的实施办法◆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关于资助留学⼈员短期回国⼯作讲学专项基⾦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与⾹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基⾦实施暂⾏办法◆重⼤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资助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申请基本条件1.申请⼈是在研基⾦项⽬的主要研究⼈员;2.应有利于基⾦项⽬的完成和⼈才培养;3.对外不属于保密范围;4.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可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指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指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指南2001年是十五计划的第一年。

在这五年里,科学基金将在资金渠道、合作途径、资助机制等方面创造更有助于广大科学家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良好环境;将围绕“十五”优先资助领域,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和拓宽国际合作渠道等方式,使我国基础研究国际合作的环境与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使我国基础研究在更多的领域具有筹划和开展实质性、高水平国际合作的能力;将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学研究计划和工程,形成一批有中国特色,或以我为主的重大国际合作计划和项目;将资助一批引入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的国际性联合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将加大吸引海外优秀科学家进入国内实验室和研究团队的资助力度;将探索建立并完善部分基金项目的国际评审机制,探索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新模式。

2000年科学基金资助国际合作交流项目1883项,经费达5236万元,2001年,预计资助项目数2000项左右,资助经费6450万元左右,2002年在资助项目数和经费方面将在2001年基础上继续增加。

自2001年起,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申请受理和审批渠道有了新的变化: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外相应基金组织或研究机构协议范围内资助的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由科学部受理申请并由合作局与科学部共同审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由国际合作局受理并会同计划局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共同审批;在华国际会议、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项目由科学部受理申请并审批。

有关国际合作局的主要职责、组织机构分工、协议概况、对申请人的具体要求及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协议名录等,请查阅自然科学基金委网页中相关内容。

自然科学基金委网页网址:/00/znjs/gjhzj/index.htm美洲、大洋洲及东欧地区我委与美洲、大洋洲及东欧、独联体的12个国家18个科学基金组织或研究理事会签订了科学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

我委鼓励与支持以国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及面上项目为基础开展对美国的合作,强调通过优势互补,出人才出成果。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附录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1. 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以提升国家竞争力为目标,在新能源开发、节能减排技术、重大装备制造技术、信息技术和重大疾病防治等重点领域,围绕核心关键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产业共性技术,促进与国际社会开展持久、广泛、深入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提升科技发展国际化水平,以深入实施“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为重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具体立项条件:结合各行业和部门提出的重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需求,支持中外机构合作实施先进技术适用性研发和示范应用项目。

发挥我国的比较技术优势,支持开展合作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示范,通过实施联合研发重点解决相关技术在“一带一路”国家的适用性问题以及各部门、各地方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亟需解决的科技难题,促进技术、产品走出去,实现互利共赢。

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信息通信、资源、环境、海洋、先进制造、新材料、航空航天、城镇化发展、医药健康、防灾减灾等领域以及其他符合“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的重点领域方向。

2.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重点资助领域主要包括:(1)能源、资源和环境领域: 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先进能源;水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护与高效开发利用;清洁生产关键技术、节能减排技术。

(2)农业、人口健康与生物医药领域:重大慢性疾病与重大传染病防治;中医药现代化与国际化;生物医药开发与利用;绿色农业关键技术、农业生物技术与种质资源引进、利用与保护;以及新农村建设关键技术。

(3)信息、材料与先进制造领域:产业技术升级,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

(4)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生物技术、纳米技术、海洋技术、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等。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立足国际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以提高我国科学研究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20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正文:----------------------------------------------------------------------------------------------------------------------------------------------------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2005年5月10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国际合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合作研究项目主要资助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一)围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开展的合作研究;(二)结合我国迫切需要发展的研究领域开展的合作研究;(三)我国科学家参与的国际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四)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合作研究;(五)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外对口协议单位共同组织的双边或多边合作研究项目。

第三条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立项应当坚持以我为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局和相关科学部)共同负责。

第五条重大合作研究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三至四年,国际合作局根据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总体资助计划,报计划局汇总。

第六条重大合作研究项目评审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评审、管理及监督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国际合作局和相关科学部负责拟定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指南,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正在承担科学基金项目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一、概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国际地区合作伙伴在科学研究项目中的合作管理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国际地区合作伙伴间开展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评审、资助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申请要求1. 合作主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国际地区合作伙伴单位合作研究项目需明确具体的合作主体,并在项目申请中提供相关单位的背景信息和资质证明。

2. 项目要求:合作研究项目需涉及重大科学问题或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研究课题,同时要求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资助范围和研究方向。

3. 研究计划:合作研究项目申请需提供详细的研究计划,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和研究预期成果等。

同时,应明确国际地区合作伙伴的具体参与方式和分工。

三、评审流程1. 提交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将项目申请书提交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并附上合作单位的合作意向书和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

2. 专家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合作研究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其学术价值和合作前景,并给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3. 决策和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决定是否资助合作研究项目,并将决策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 合同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合作单位在资助决策生效后,将签署合同明确项目的具体执行要求、研究经费使用规定等。

5. 项目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根据合同约定,对合作研究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四、资助管理1. 资金使用:合作研究项目的研究经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研究经费的使用需遵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2. 项目变更:在合作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研究计划、研究内容或合作单位等变更,需及时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类型介绍PPT课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类型介绍PPT课件
非协议项目:国外生活费资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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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 属交流类项目。 • 利于了解把握学科前沿、学术成果展示、建立合
作机遇、深化原有合作;政治/经济效益; • 资助范围:
重要的全球性、区域性国际会议; 重要的系列性学术会议; 与科学基金的优先资助领域、新兴热点学科紧密 相关的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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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内容:补助会议启动费----筹备会、资料印刷 等前期费用;和/或:补助会议费----国外特邀报 告者、会议文集出版、青年学者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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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内容:接待费和研究经费;
• 资助强度:当年度面上项目的平均强度,分三年拨 款;
• 申请渠道:由国内基地向科学部提出申请; • 所附材料:
证明留学人员学术水平的材料; 回国工作计划; 回国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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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
• 属合作交流类项目。
• 提升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外合作交流的层次,充分 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作用。
• 资助对象: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
• 资助类型:1.国际合作研究(包括吸引国外优秀 科学家长期在实验室工作);2.在华召开国际会 议; 3.留学人员短期工作讲学。
13
• 资助内容:接待费、会议费; • 倾斜政Biblioteka :a、不要求申请者须有在研科学基金年
项目;b、对评估结果为“A”的重点实验室,可 一次性申请20万元以下的经费。 • 申请渠道:国际合作局
既有以人员往来为主的一般合作交流 项目,又有注重实质性合作、强调原 始创新的合作研究类项目,构成科学 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资助体系。
2
合作交流项目:
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在华召开国际会议项目 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
关于申请资格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在研项目主持人和承担过基金项目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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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和报送部门
项目类型
申报时间
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集中接收
合作研究项 目
协议合作研究项目 按征集通知
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 1月15日

6月15日
合作交流项目
1. 协议项目:依 据征集通知
合作交流项 目
出国会议项目 在华会议项目
要持续鼓励和大力推进实质性合作研究的国际合 作,加大国际科技合作的力度和深度;
要积极推动着眼于长远规划的战略型合作,加强 双边和多边、区域和国际范围的合作;
27
鼓励科学家积极参与各类国际科学研究机构和国 际科学研究计划的相关活动,积极参与地区和全 球性科学议题的设定,提高中国科学在国际科学 舞台上的声音,争取参与各项大型科学活动的策 划和组织,成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使中国能够 对世界科学发展施加影响和在全球科技创新体系 中的作用和地位。
21
二、国际(地区)学术会议项目管理办法
3、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项目 学部负责,随时受理、审批
4、协议间双/多边学术会议项目 合作局牵头,会商科学部,立项、受理、审批和
管理。根据双/多边达成的一致,发表征集指南或随 时受理和审批
22
三、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5、非协议合作交流项目 学部负责,随时受理、审批
2. 非协议项目: 全年接收,建 议提前3-4个月
申报部门
集中接收组
国际合作局各地区处
国际合作局外事计划 处
1. 协议项目:国际合 作局各地区处
2. 非协议项目:各科 学部综合处
留学人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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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展战略研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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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合作研究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立足国际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研究,提高我国科学研究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以下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一)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研究工作;(二)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合作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六条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组织间协议对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管理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国际(地区)合作政策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合作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体现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明确鼓励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

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合作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或者承担过3年期以上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三)与国外(地区)合作者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十一条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得超过1项;(二)正在承担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三)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国内合作研究单位,国内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合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国外(地区)合作者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书。

合作研究协议书应当包括:(一)合作研究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研究目标;(二)合作双方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三)合作研究的期限、方式和计划;(四)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五)相关经费预算等事项。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合作各方的研究基础和条件;(二)开展合作的意义和基础;(三)合作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四)承担基金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或者完成情况;(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同一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二十条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意见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进行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一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9人以上。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

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

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合作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国外(地区)合作者不能继续开展合作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当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

退出的参与者1年内不得申请合作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其他相关类型项目。

第三十一条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合作研究内容、合作计划或者国外(地区)合作者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四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结题第三十五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5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成效,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二)合作研究成果情况;(三)人才培养情况;(四)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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