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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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的评析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的评析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的评析摘要: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反垄断法》审理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都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探讨。

以二审判决书为主要分析对象,并结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和反垄断案件分析的一般思路,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反垄断法》具体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的基本立场,为解决将来反垄断执法和私人诉讼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提供了参考。

一、引言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尽管最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了一审判决中存在一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当之处,并依法进行了改正,但这并未影响最高院做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裁判结果。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审理的案件,也被称为是“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影响可谓重大,而尽管二审判决之中不乏可圈可点之处,却也有一些语焉不详、甚至不能自洽的法律分析和推理。

因此本文将就本案中的多个关键问题及其推理展开剖析和评论,冀望有助于对本案判决的全面理解,从而能够对将来的市场竞争行为、司法和执法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最高院二审判决的积极意义首先,本案二审判决清晰地回答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一般分析方法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

在二审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有关实体问题的分析分为三个部分,也可以视为是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三个基本步骤,分别是:1、界定相关市场2、是否具有支配地位3、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是符合一般的法理和惯例的做法。

在总体层面上,最高院对三者在分析滥用案件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作了进一步分析,例如法院认为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并非“目的”,即在存在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而从其他证据确定“市场地位”和行为的“市场影响”。

三、最高院判决中存在的一些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尽管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判决的重要意义是绝不可被低估的,尤其是作为最高院适用《反垄断法》的第一起案件,其影响力不言而喻。

奇虎360与腾讯等企业争斗事件的博弈论浅析

奇虎360与腾讯等企业争斗事件的博弈论浅析

奇虎360与腾讯等企业争斗事件的博弈论浅析
奇虎360和腾讯作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两大巨头,从过去开始就一直有着竞争关系。

尽管奇虎360已经相对较小,但其在互联网安全领域拥有强大的影响力,因此对于腾讯这样的综合性企业来说,仍然是一大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两家企业的博弈演绎也越发的明显。

首先,奇虎360和腾讯之间存在零和博弈的情况,即两家企业的利益是对立的。

奇虎360作为一家互联网安全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提供互联网安全服务,而腾讯则是一家综合性企业,旗下的业务覆盖互联网的几乎所有领域,包括社交、游戏、音乐、电商等等。

作为两家企业竞争的焦点——浏览器,各自都在争取用户的使用,用户的数量对于两家野蛮企业的贡献都很大,从而产生了恶性竞争的局面。

其次,双方的博弈演绎也存在非零和博弈的因素。

除了彼此之间的竞争关系,两家企业在很多方面也存在着合作,比如在游戏领域、社交领域等等,两家企业之间还存在着补充性和互惠性的关系,即两家企业可以在一些领域互相补充优势并形成合作关系,从而实现互惠互利的局面。

最后,由于两家企业都是市场上的巨头,因此似乎不存在博弈的胜者和失败者这种一定的结局,真正得胜利的是市场的消费者,毕竟在这样的竞争关系中,竞争双方都会进一步增加对消费者的福利以争取更多的用户,这对于整个市场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

综上所述,奇虎360与腾讯之间的博弈其实并不是简单的零和博弈,而是更加复杂、细致和多样化的非零和博弈,只有通过寻找双方的博弈平衡点,从而达成互利共赢的局面,方能更好地实现市场和消费者的发展。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以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纷争为切入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探究两者之间产生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立法的滞后、执法的不力是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根本原因。

分析了现行经济法的一些优点。

对改善互联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为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标签:腾讯与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经济法;对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高速发展,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

互联网普及率也大大提升,目前约为50%。

虽然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纷争已经尘埃落定,但是随着网民人数的激增,这些事仍然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遏制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依靠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方面立法具有一定滞后性,另一方面,我国的惩罚力度不够又使法律本该具有的威慑力大大减弱。

因而在商业竞争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中,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执法。

对于新兴的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法律规范亟需确立与完善,规范其行业的竞争。

腾讯QQ 与奇虎360(以下简称QQ与360)引发的网络企业纷争在社会和学界掀起了一片浪潮,引发了对我国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热议。

本文将以此为例,来分析我国现有法律以及执法方面的不足与缺陷。

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奇虎360和腾讯QQ的纠纷已经过去了近5年,下面将对360和QQ大战事件进行回顾:2010年9月末,360首先推出了隐私保护器,称腾讯QQ能够窥探用户的隐私,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紧接着,腾讯QQ反应迅速,立马做出反击,指出360借助色情网站进行推广。

360对此声称腾讯是对其进行“造谣、诽谤”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至10月中旬,腾讯正式起诉360,之后腾讯还联合金山、百度等一起抵制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月末,360和腾讯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弹窗之战”,之后360推出了扣扣保镖,腾讯称其为“非法外挂”,并宣称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360与QQ事件的法律分析

关于360与QQ事件的法律分析

我的权利谁做主--浅析360与QQ事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公民权利近日来,腾讯公司和360(奇虎)公司之间的矛盾闹得沸沸扬扬,先是“弹出框大战”,双方互相诋毁,继11月3日QQ发出“凡装有360软件的用户将不能运行QQ”的内容后,两者之间已经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同时也激怒了一直沉默的网民,此文志在对此事件中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做一剖析。

首先,让我们共同回顾一下这场事件的来龙去脉:1.QQ疑似扫描用户硬盘2010年5月25日。

有网友在其博客称腾讯QQ官方客户端会扫描用户的硬盘,并通过大量的截图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2.QQ管家开始威胁到3602010年5月31日。

腾讯将QQ医生升级至4.0版本,并更名为"QQ电脑管家",其功能与360安全卫士越来越相似,对360的威胁越来越大。

3、《狗日的腾讯》2010年7月24日。

计算机世界刊发了封面文章《狗日的腾讯》,文章描述腾讯经常抄袭他人的创意,扼杀创业公司,是中国互联网的全民公敌。

4、腾讯强推QQ电脑管家2010年9月22日。

腾讯强推"QQ电脑管家",众多QQ用户发现,其"QQ软件管理"、"QQ医生"被自动升级为"QQ电脑管家",安装过程中未出现任何提示。

对于360来说,这一招伤害了它极大的利益。

因为"QQ电脑管家"与360安全卫士的功能非常类似,腾讯对其数亿用户强推"QQ电脑管家",必然会受到360的反击。

5、360推出隐私保护器2010年9月27日。

好像事先已经准备好的一样,在腾讯强推"QQ电脑管家"5天后,360发布了"隐私保护器",这款软件能监视QQ的一举一动,告知用户QQ正在扫描你的硬盘,查看你的隐私。

6、360推出扣扣保镖2010年10月29日。

360推出蓄谋已久的"扣扣保镖"。

3Q大战法律分析

3Q大战法律分析

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的诉讼大战法律问题分析在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奇虎公司败诉后,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奇虎公司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答辩理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争议焦点即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此的分析所涉及之法律问题及蕴含之法律道理均令人深思。

上诉人奇虎公司诉称一审法院未对相关商品市场未做出明确、正确的认定;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而被上诉人腾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严格依法分析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院在终审判决中就相关市场的界定再一次进行分析。

对于以上涉及的问题,我认为:一、一审法院并未对相关市场做出明确界定竞争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发生和展开的,界定相关市场可以明确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

在滥用市场支配的案件中,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正确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最高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分析认为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但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于案件是重要的分析步骤,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我认为在本案中应当是一项基础的任务。

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腾讯公司经营的核心业务是即时通讯服务,因此若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那么现实中一定存在大量的中国大陆地区用户选择使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即时通信产品,客观事实恰恰相反。

一场超越输赢的司法官司从奇虎360诉腾讯垄断说起

一场超越输赢的司法官司从奇虎360诉腾讯垄断说起

信、 开心 、 博 、 微 米聊 、 口信等 即时
通讯 服务 ; 在地域市场上, 国外的大 量产品也在提供即时通讯服务。 也就是说 , 现在面临的一个 比 较关键 的问题是相关市场界定存在
是否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 , 是反 垄 断诉讼成 立的前 提。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简称 《 反垄 断法》 第1条 , ) 9 以市场份额推定经
绕 相关市场如何定位、 被告 是否具
有垄断地位、 被告是否滥用此地位, 以及在前三者都成立 的情况下被告 该承担何种 民事责任等 四大焦点展 开控辩。
要 比法院界定 的小 , 在证 据不充 存 分之嫌 。 而如果法院将相关市场界 定为3 0 6 所主张的即时通讯领域 , 腾 讯势必会质 疑3 0 6 调查报告 的真实 性 , 括统计 指标 、 包 统计方 法是 否 合理等。 受制于我国反垄断司法 体系的 不健全, 奇虎3 0 6 与腾讯这一战可算 是该体系健全 实验 的白老鼠 , 相关 市场 的界定从大方 向来说是以后互 联 网反垄 断的一根准绳 , 需要反复 推敲、 研究 , 其界定之难可见一斑 。
陆 的即时通讯 服务, 强调是 能提 并 供包 括文字 、 频 、 音传输 的综 视 语 合类 即时通讯 服务。 此基 础上 , 在 3 0 为无论是从 产品抑或是从产 6认 品功能 、 市场 份额 、 财力 、 准入 难 度 等, 讯公司在 内地 即时通讯 软 腾 件及 服 务市 场 中均 具 有 市场 支 配
2 2 ・ 期 投稿 邮箱 h f@2 c . tl 27 01 年 第7 n c i nne
聚 焦 ・ 别报道 特
栏 目编 辑 王雪玉 E ma :p 9 @2 o - i y 9 1 nc r l S c n

“3Q之战”的法律思考

“3Q之战”的法律思考

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思考——对“3Q”之战始末的法律思考[序言]技术的日新月异带动了经济迅速发展。

信息技术的发展、各个产业的紧密联系、市场需求的扩大进一步催生了网络经济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经济形态的多样性、虚拟性、创新性隐含着经济风险的可能性。

超越时空界限的网络活动的竞争的残酷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在这样的不安中进行商业化活动。

继而产生了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是现实社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中的延伸。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立法的滞后性,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反不正当竞争重中之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猖獗也让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2010年网络上盛行的“360”与“腾讯QQ”大战充分显示了网络不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力。

所谓“3Q之战”,即为腾讯QQ和奇虎360在互联网上的战争。

他们同为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

腾讯以QQ为基础,向各个方面发展。

以其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强大的客户群体,不断发展吞噬着互联网各个领域。

奇虎360是以安全闻名的企业。

其360安全卫士永久免费的策略,使得以很短的时间,占有了绝大多数安全市场份额,也成为了继腾讯之后第二大客户端软件。

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在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3Q之战”正式开火。

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

随着事态的发展, 2010年11月10日下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已经兼容。

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赔偿腾讯40万。

一、网络技术与网络经济。

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的第三次技术革命,这次革命标志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到来。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早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日本学者将第三产业中的商业、运输业、金融业等因由网络发展起来的服务经济称为网络经济,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其特点概括为:(1)它是全天候运转的经济。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1 2 — 1 8
作者简介 : 白依可 , 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 0 1 3 级经济法学专 业硕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经济法 、 商 法和国有企业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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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重要 问题 , 具 有重 大意义 。由此 可知 , 在传 统意 义 并非 所有滥用市 场地位案件 均必须清 晰界定相关 市
院” ) 提起 七诉。 经 过一年半 的审理 , 2 0 1 4年 1 0月 l 6 规定。 。 , 也进一步 印证 了明确界定 相关市场 在认 定 市
日上午 , 最高 院作 出终审判决 , 认 定 被上 诉人 腾讯公 场 支配地位 案件 中的重要性 。 司不构 成滥用市 场支配地 位 , 维 持原判 , 驳 回奇虎公 在本 案 中 ,最高 院判决首先 肯定了合理 界定 榴 即 川市场支配地位案 件 中 , 合理 司上诉 。 至此 , 历时 四年 的“ 3 Q ” 大战最终落下帷幕 。 关 市场 的意义 , 这是 中国互 联 网行业迄今 为止影 响力最大 的反 地界定相关市场 ,对于正确认定被诉垄断经营者在 垄断案件 . 案件本身 引发 了行业 、 用户 和法律界 各方 相关市场上是 否具有市场 支配地位 、分 析经营者 的 的关注 I 。尽 管本案事实 繁杂 , 判决结果 引起 了不 少 行 为是否有排 除和限制竞 争的影响 、以及判断被 诉 争 议, 但 是不可否认 ,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本案终审判 决 垄断经营 者的行 为是 否违法及其需 承担 的法律责 任
首先 ,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 上界定相关 市场是滥 用市场 支配地位案 件的重要分 场的结论并不冲突。 原 告对相 关市 场的界定 承担举 证责任 ,并 不意 味着 析步骤 。
2 0 1 5年 第 1 期 总第 1 2 1 期

【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案例分析】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3 年3 月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粤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简称“奇虎诉腾讯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涉及腾讯与奇虎因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恶性竞争而引发腾讯在2010 年11 月 3 日要求其QQ 软件用户删除奇虎360 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

这种“二选一”的做法引发各界批评,工信部和公安部介入后,双方软件于2010 年11 月21 日重新兼容。

2011 年奇虎向粤高院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两被告通过“VIE”构架控制的腾讯集团(简称“腾讯”)借助即时通讯服务搭售网络安全软件的行为和“3Q 大战”期间的“二选一”做法均属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粤高院一审判定被告并无市场支配地位,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奇虎诉腾讯案时,粤高院也意识到该案的核心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但仍在庭审阶段和判决书中,将更多精力放在相关市场界定的争议上,以至庭审延时、判决书“头重脚轻”。

要避免同样问题,就须先梳理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和要考察的因素,厘清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系,再检讨和重新确定适合该案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

我国《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界定了市场支配地位,邵建东教授主张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支配”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享有不受竞争机制充分制约的活动余地,而非一定要有能力积极地控制市场参与者的意思和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认同这一解释,并将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及其前身欧共体委员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作为阐释《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范本。

腾讯并非简单利用双边市场原理借助即时通讯服务平台卖广告,也不仅局限在即时通讯方面的增值服务,而是着重发展网络游戏等其他更有利润增长空间的业务,以至于即时通讯服务成为腾讯网络游戏、非即时通讯类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用户入口和分销体系,为腾讯的上游产业提供了庞大而又稳定的活跃用户基础。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白依可【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5(000)001【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奇虎360公司起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之终审判决,意味着历时四年之久的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3Q”大战落下帷幕。

虽然对于判决结果仍存在争议,但是长达几万字的终审判决书中所蕴含的反垄断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值得分析和探究。

在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相关市场边界非常模糊时不必刻意追求清晰界定相关市场、原告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承担举证责任、SSNIP测试方法谨慎适用于产品差异化明显且主要为非价格竞争形式的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双边盈利市场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以及搭售的法律构成要件等众多在反垄断审判实践领域具有较高价值的问题。

%On October 16, 2014, the Supreme Court issued the final judgment of the case Qihoo v. Tencent, which is about Tencent's abuse of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 and China's Internet first anti-monoply case"3Q"war ended after four years. Although the verdict remains controversial,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logic in the fi-nal judgment with tens of thousands of words of the anti-monopoly trial are worth analyzing and studying.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defines when the related market boundary is very vague we need not deliberately pur-sue a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the plaintiff should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These are of high value in the anti-monopoly trial practical field such as SSNIP test method is cautiously applicable to obviously different product and in the field of main non-price competition form, a general method for defining the relevant market, the impact of bilateral profit market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and tying the legal elements.【总页数】6页(P46-51)【作者】白依可【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相关文献】1.互联网搭售行为的规制初探——以“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为例 [J], 仲春2.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由“奇虎360诉腾讯QQ反垄断案”一审判决展开 [J], 骆旭旭;杨健3.浅析反垄断法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以“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为例 [J], 李园4.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 [J], 白依可;5.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基于“奇虎诉腾讯垄断案”终审判决的思考 [J], 李平;郝俊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由360诉腾讯垄断案引发的法学思考(一)

由360诉腾讯垄断案引发的法学思考(一)

由360诉腾讯垄断案引发的法学思考【摘要】由于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经验非常欠缺,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存在诸多法律认定上的困难,尤其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争议颇大,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也不同于传统领域,。

本文也结合刚刚颁布的反垄断司法解释,对本案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反垄断司法解释一、引言360诉腾讯垄断案最初源于2010年的“3Q大战”。

2013年11月26日上午9:00,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

在经过两天的公开庭审后,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虽部分成立,但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我国互联网历史上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

涉诉双方均为我国互联网领域中的领军公司,双方之间爆发了多起诉讼,被业界称为“3Q”大战。

这一审判结果对于中国《反垄断法》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内的适用原则,以及对于市场垄断地位的定义将给出一份明确的答案。

就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从法律上来讲,分析判断的逻辑有三个环节:界定相关市场;认定腾讯构成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腾讯的“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所有法律分析的起点,相关市场界定的宽窄直接决定着腾讯的市场份额以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有认定腾讯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才有可能认定“二选一”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如何界定(一)相关市场的概念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特定商品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因此,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前者是指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

最新对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一审判决的思考

最新对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一审判决的思考

对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一审判决的思考对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一审判决的思考对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一审判决的思考摘要奇虎诉腾讯一案是我国反垄断的典型案件。

一审法院对焦点问题的论述存在一些问题: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标准不清晰,对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过大,计算市场份额的方法不恰当,同时对被告是否搭售的认定也不尽合理。

关键词反垄断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搭售作者简介:官伟楠,中山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80-022010年,腾讯公司三次通过QQ升级静默安装的方式,推广功能模仿360安全卫士的QQ医生(后更名QQ电脑管家)。

奇虎公司迫于压力,推出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用于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防止木马盗取QQ以及给过滤QQ广告。

腾讯方面对扣扣保镖反应强烈,于2010年11月3日发布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停止向安装了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要求用户“二选一”。

为此“3Q大战”矛盾全面激化。

腾讯于2011年4月底起诉奇虎不正当竞争。

奇虎在半年后,也在广东对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起反垄断诉讼,3Q大战开始陷入到无休止的诉讼官司中。

2013年3月28日广东省高院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反垄断案做出一审判决。

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院于11月26日至27日在最高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结果择日宣布。

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对各焦点问题的论述值得我们思考。

本文将一一予以讨论。

一、相关市场如何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奇虎360与腾讯等企业争斗事件的博弈论浅析

奇虎360与腾讯等企业争斗事件的博弈论浅析
(四)监管部门与商家的博弈(以腾讯为例)作为市 场的监督者,监管部门当然也是博弈的一方。以腾讯为 例,支付表如下:
监管部门 监管
不监管
腾讯
不封杀360 封杀360
50,100 -100,-50
-5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 100,-150
当腾讯封杀360时,监管部门会选择“监管”。当腾 讯选择不封杀360时,监管部门依旧选择“监管”。很显 然,“监管”是监管部门的最优策略。而在面对监管时, 腾讯将不再选择封杀360。从中我们可以得到该博弈的纳 什均衡为(不封杀360,监管)。这从另一方面解释了360 和腾讯暂时休战的原因。
(二)腾讯与奇虎360的长期对抗 从长期来看,双方的收益将会发生变化,各自采取的 策略也将发生改变。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腾讯在 中国的即时通讯软件领域一家独大,在其他各领域也占据 较大份额,市场地位难以动摇,而且腾讯也有进行安全软 件的开发——QQ电脑管家。因此,在长期博弈中采取对 抗策略更有利于腾讯。反观360,尽管其免费的营销策略 使其能够迅速扩展杀毒软件市场,但奇虎360实力毕竟无 法与腾讯相比,消费者对于腾讯的商品尤其是QQ依赖性 更高,长时期的对抗将使360损失大量的客户。支付表如 下:
腾讯:“360扣扣保镖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 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 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 原告的客户广告,同时将360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 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 道德。”
四、安全软件商的价格战 360安全卫士、360杀毒等软件作为奇虎360主推的安 全系列软件,在中国大陆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因此,本 文将从安全软件领域的竞争开始讲述。 (一)价格战起因 互联网带给人们生活的便利的同时也衍生了许多问 题,电脑病毒便是最严重的问题之一。于是,相关的安全 软件、杀毒软件便应运而生。早期,安全软件用收费的方 式获利。中期,由于产生了众多的安全软件商,并分别拥 有一定的用户,为了争取用户,厂商纷纷推出了免费试用 等手段扩张市场。到了中后期,开始出现免费安全软件, 如360杀毒。于是,在其他安全软件商还忙于利用各种收 费手段“榨取”利益的时候,360“出其不意”地占领中 国大陆80%的用户电脑。可以说,奇虎360与腾讯、金山等 的积怨便由此而生。 (二)价格战前期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来分析360免费软件 的“前世今生”。 假设A,B安全软件公司都推出同一种类型的杀毒软 件,功能、质量完全相同,价格都为120元/年,两家公司 各自拥有35%的市场份额。如果一方降价20元,将从对方 获得占市场10%的份额,同时从其他安全软件商获得占市 场3%的份额。 所以,120元/年和100元/年便是A,B可选的方案。支 付表如下:

qq大战法律思考

qq大战法律思考

qq大战法律思考————————————————————————————————作者:————————————————————————————————日期:QQ大战360的法制思考张子鸣2011.3 内容摘要:由QQ大战360及其后果引出中国的互联网法制相当的不健全(1)互联网维权的艰难(2)法规可操作性差(3)互联网法制向着正确的方向迈进为了健全互联网法制需要解决(1)用户主人翁意识必须觉醒(2)网络经济中的公平竞争(3)网络内部的反托拉斯(4)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5)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等问题。

只有完善中国的互联网法制,制定一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大法,改变现有管制方式,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多向国外立法先进的国家学,才能让真正优秀有竞争力的互联网企业脱颖而出。

才能真正发展中国的互联网经济。

关键词:QQ大战360;互联网法制;用户;山寨;网络侵权;知识产权;外挂。

正文一:QQ大战360纪实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360随即推出了“WebQQ”⑴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事件仍在紧张发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腾⑴WEBQQ:腾讯公司推出的使用网页方式上QQ的服务,特点是无需下载和安装QQ软件,只要能打开WebQQ的网站就可以登录QQ与好友保持联系。

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简称“腾讯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2010年11月10日下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已经兼容。

这件事情的带来的后果:第一,大部分用户不买账。

腾讯打出的王牌《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原本想挟用户以令360。

结果却引起了大多用户的反感,感觉自己被代表,被选择。

一时间众多QQ用户在签名上互留MSN帐号。

3Q大战法律问题分析

3Q大战法律问题分析

3Q大战法律问题分析内容摘要:2014年2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此前,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一审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宣判结束后,奇虎公开发布声明,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遗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萝伯伯律师点评:3Q大战的纷争,到2014年2月24日下午,历时3年多,终于划上一个完满的句号,庭审后,双方都对庭审结果发表了不同看法,360发布公开信称,担心此判决结果将可能会鼓励腾讯进一步滥用市场地位,创业公司的创新动力将会被削弱,创业公司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挤压。

第一,创业公司对业界知名的山寨之王的腾讯抱存巨大的恐惧,是因为腾讯不仅抄袭他人之作,而且大规模进行软件捆绑。

第二,修改自己电脑里的软件,是用户的当然权利。

而现有法律在保护用户权利方面需要与时俱进。

作为第三方工具,用户有权利使用360扣扣保镖修改自己电脑里下载的QQ软件。

第三,我们担心此判决结果将可能会鼓励腾讯进一步滥用市场地位,创业公司的创新动力将会被削弱,创业公司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挤压。

对于360的公开信,3Q大战,谁是谁非,我们将从法律角度为各位读者一一解读。

一、腾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理由如下:1.QQ面板绑定多种与聊天没有关系的软件,腾讯QQ最初只是一款即时聊天软件,后来发展到在聊天面板捆绑多种与聊天无关的软件,比如说QQ财富通、QQ游戏、QQ音乐等等,这些都和即时聊天没有任何关系。

这些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腾讯公司要求广大QQ用户卸载360软件后再使用QQ软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交易。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的评析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的评析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的评析谢冠斌 金 毅 焦 姗摘 要: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反垄断法》审理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都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探讨。

以二审判决书为主要分析对象,并结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和反垄断案件分析的一般思路,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反垄断法》具体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的基本立场,为解决将来反垄断执法和私人诉讼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提供了参考。

最高院在判决中对免费市场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确定相关地域市场等问题上有精彩论证,同时也留下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例如,在市场份额对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作用、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否属于反垄断案件的基本事实等重要问题上,法院存在模棱两可甚至自相矛盾的结论。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产品市场;地域市场;互联网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4)06-1118-16作者简介: 谢冠斌(1972-),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竞争法。

金 毅(1978-),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反垄断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

焦 姗(1988-),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知识产权法。

1118谢冠斌 金 毅 焦 姗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的评析目 次一、引言 1120二、最高院二审判决的积极意义 1120三、最高院判决中存在的一些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1122(一)关于对反垄断案件处理的一些实体法律适用的影响 11221. 界定相关市场时存在的问题 11222.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存在的问题 11243. 对“二选一”行为构成滥用的反竞争效果分析中存在的问题 11274. 对搭售的合理性分析中存在的问题 1129(二)关于反垄断案件中的一些程序性问题 11301. 反垄断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 11302.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否属于反垄断案件中的“基本事实” 1130四、结语 11311119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6期一、引言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奇虎与腾讯的案件分析

奇虎与腾讯的案件分析

奇虎与腾讯的案件分析【基本案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发布扣扣保镖软件。

2010年11月3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 软件。

11月4日,奇虎公司宣布召回扣扣保镖软件。

同日,360安全中心亦宣布,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目前QQ和360软件已经实现了完全兼容。

2010年9月,腾讯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一起打包安装,安装过程中并未提示用户将同时安装QQ软件管理。

2010年9月21日,腾讯公司发出公告称,正在使用的QQ软件管理和QQ医生将自动升级为QQ电脑管家。

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

奇虎公司主张,腾讯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公司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

请求判令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二是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是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几个方面。

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最高院判决的要点

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最高院判决的要点

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最高院判决的要点English version作者魏瑛玲合伙人; 万兴律师君合律师事务所发文日期2014-10-29作者单位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终审宣判[1],驳回奇虎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最高院审理的第一例反垄断案件,本判决对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一系列问题明确了考量因素和分析方法,将成为对反垄断诉讼,尤其是滥用支配地位案件起指导性作用的重要案例。

本文旨在对该案例的裁判要点和理由进行整理归纳和简要解读。

裁判要点一: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裁判理由:界定相关市场有助于明确竞争行为的市场范围及经营者面对的竞争约束。

在滥用支配地位案件中,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其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判断其行为是否违法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反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

但是,是否能够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案件证据、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竞争的复杂性等。

在滥用支配地位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其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而非目的。

即使不明确界定,也可通过排除或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其行为可能的竞争影响进行评估。

君合解读:根据本案例,在今后的反垄断诉讼中,通常仍需界定相关市场。

但是,如果由于难以获得案件的相关证据、数据或竞争情况非常复杂等原因,确实不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的(这种情况非常少),可转而通过排除或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

裁判要点二:如果定性分析足以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不必要进行复杂的定量分析裁判理由:界定相关市场既可以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又可采取定量分析方法。

定性分析通常是进行界定的起点。

在定性分析足以得出明确结论时,不必进行复杂的定量分析。

君合解读:定性分析包括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分析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情况。

“3Q”大战背后的法律困境

“3Q”大战背后的法律困境

“3Q”大战背后的法律困境摘要:人类世界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法律作为一种调整工具,面对新出现的情况往往会来不及应对,这似乎成了一种无法克服的矛盾。

本文以奇虎360与腾讯QQ之间的纠纷为视角,对法律在网络环境中适用的局限性及由此带来的危害进行了几点分析。

关键词:法律漏洞自力救济危害性一、法的局限性分析——以案件为视角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的著述中对法治有一个精辟的定义“我们应当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从应然的角度来看,此句可谓逻辑严密,鞭辟入里。

但是,从实然的角度来看,其又具有难以实现的困境。

(一)困境之一:法律之漏洞“3Q”之争的内容涉及到我国尚无立法明文规范的隐私权保护以及相关的侵犯隐私权的认定问题,而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

当今,个人隐私的尊重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早已被重视,并被普遍地、世俗地认为是一项权利。

对比国外先进国家,也早已在隐私权方面有了较完善的规范。

我国的立法落后于社会现实再一次得到证明。

这一现象的出现固然有我国立法不及时的原因,也更突出地反映了法律本身不可克服地会存在漏洞。

1实体权利保护规则的缺失首先,关于立法,概念虽然很多,但总体上都承认其具有主体特定、程序严密,需要反复论证、不断完善等特征。

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一项新法的出台,将历时长久。

那么,在问题出现与开始着手立法以及立法的顺利完成之间便有大量的空白地带。

其次,由于法天然地应当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可预期性等特性,也决定了法律不能朝令夕改。

再次,由于人类的知识和利益所固有的局限性,人们所能够认识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了解的人民的利益需求只能是整个社会中极小的一部分。

“不管一个人是完全自私的,还是最善良的利他主义者,他实际上能够关心的人类需要在整个社会成员的所有需要中只占极其微小的一部分。

”而具体到本案中,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只是隐性地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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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QQ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案情简介】
原告: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
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宁宣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杨奇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
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5亿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我的看法】
从去年战火纷飞的“3Q”大战,到近日的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年多时间以来,双方战火非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

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
(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和腾讯的“二选一”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2008年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由此可见,360向广东法院起诉腾讯垄断,是认为“腾讯公司滥用其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

360的诉求是否能够成立,首先,需要准确界定相关市场。

在认真阅读了判决书查阅相关法条,我认同法院认为原告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从实际生活的角度来看,确实腾讯QQ并不是就是我们广大用户的唯一选择,腾讯QQ、微软的MSN、飞信、人人、新浪微博、旺信、有你短信等等产品在服务功能上有很多交叉点,彼此之间联系紧密,技术上、服务上可彼此替代或者部分替代,所以只能说腾讯QQ因为其早期积累的人脉资源使我们一直保持并利用着这部分的虚拟财产。

就我亲身经历和对同学们的一些了解中发现在我们大学生中,其实有大部分人现在是不经常使用QQ的,因为QQ的好友里绝大多数都是已经陌生了的老同学老朋友啥的,彼此没话说,没有共同的话题可以沟通,在线还担心有人骚扰,所以大部分时候即使登陆了也是选择隐身状态。

在我们这一段年纪里的多数人已经是有用的时候才登录一下QQ了,更多的人把看空间动态渐渐改变为刷人人刷微博,因为可能现在在大学生群体中,人人和微博的火热和新鲜已经慢慢地取代了当年对QQ的强大需求。

对于相关地域市场方面,原告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经营者和用户均无国界,本案证据显示境外经营者可向中国大陆地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服务,被告也同时向世界各地的用户提供服务,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原告对于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过于狭窄,与现状不符,应当不予支持,所以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从本案来看,腾讯公司与360之间进行竞争的“相关市场”,既不是腾讯公司的主市场(IM软件),也不是360公司的主市场(安全卫士类软件),而是将双方的竞争关系和竞争产品囊括在内的市场——全球的桌面软件市场。

其次、关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
在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后,我们需要进行下一步确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在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全球的桌面软件市场后,我们看到虽然双方在该市场中所占的市场份额都很强大,但是,很显然都不可能进入到“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度。

因为:
第一点:360和腾讯双方的市场份额能否达到“相关市场”的二分之一我们是不得不存在质疑的。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一个经营者,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才可以被认定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这里,虽然我没有确切地进行调查,但是可想而知他们是很难达到二分之一这个标准的。

第二点:
要达到市场支配地位的话就代表该产品在“相关市场”竞争力十分强大,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很小。

虽然近几年,腾讯的免费软件QQ、微博、QQ输入法等软件取得了不错的业绩,但是360作为安全软件的一匹黑马,打破了安全软件的收费模式,以免费的“安全卫士”抢占了大量的市场。

实践证明,只要软件功能过硬并且符合国内消费者的免费心理,桌面软件市场还是大有可为的。

所以在这方面腾讯并不是能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根据以上,我觉得360在界定本案的相关市场时就以自己可能过于狭窄的认定来规定腾讯的市场面,接着360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在我看来其实已经不足以证明腾讯的市场支配地位了。

也就是说360认为腾讯垄断是不成立的。

但是,虽然我不认同腾讯构成了垄断,所以也无法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故而不构成滥用市场地位,但是其“二选一”、禁止360浏览器浏览部分QQ软件等行为实在有违公平竞争原则,还有腾讯在未经使用者同意强行搭售安装QQ医生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物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公的条件,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通过360和QQ的案例,其实谁赢谁输是一方面,更重要的一方面,当局者以及社会中各行各业的竞争者们都应该发起深思,你们在追求自身利益在互相激烈竞争的时候最终损害的是谁的利益。

如果一个企业一个团队不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的话,最终的结果应该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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