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一)
precisionofperformance英美合同法
precisionofperformance英美合同法【原创实用版】目录1.英美合同法的概述2.英美合同法的特点3.英美合同法中关于绩效精确度的规定4.英美合同法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英美合同法的概述英美合同法,又称普通法合同法,源于英国,后被美国及其他英联邦国家所继承和发展。
它是一种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法官的判决来形成和体现法律规则。
英美合同法对于世界合同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它以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诚实信用。
二、英美合同法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基础:英美合同法的形成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判例,因此,判例在英美合同法中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英美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3.强调合同的履行:英美合同法注重合同的履行,鼓励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各自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英美合同法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实,恪守信用。
三、英美合同法中关于绩效精确度的规定在英美合同法中,绩效精确度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能够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要求,完成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绩效精确度的规定,英美合同法有以下特点:1.强调合同的明确性:英美合同法要求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以便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和履行合同。
2.允许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英美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
3.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英美合同法在判断绩效精确度时,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合同履行。
四、英美合同法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英美合同法对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启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推动我国合同法的完善:英美合同法的判例法体系为我国合同法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提高合同法的国际化水平:英美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和原则,如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强调合同的履行等,有助于提高我国合同法的国际化水平。
英美法律合同变更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甲公司自身业务调整,甲公司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不利,因此提出与乙公司协商变更合同。
二、争议焦点1. 合同变更的合法性2. 合同变更的效力3. 合同变更后的责任承担三、案例分析(一)合同变更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取得有关证明,可以免除责任。
但是,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出合同变更的理由是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业务调整,不属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过错。
因此,甲公司提出的合同变更请求在法律上缺乏依据。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尽管甲公司提出的合同变更理由在法律上缺乏依据,但根据英美法律原则,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进行了协商,并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英美法律原则,合同变更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条件:1. 双方当事人有变更合同的意图;2. 变更内容明确、具体;3. 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内容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合同变更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变更后的责任承担合同变更后,甲公司和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具体如下:1. 甲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约定支付设备采购款;2. 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约定交付设备;3. 若因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论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变更具有法律效力。
英美合同法知识
英美合同法知识《英美合同法知识,一场有趣的法律冒险》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英美合同法知识,这可真是一场有趣的法律冒险!想象一下,合同就像是我们在商业世界里的秘密武器,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魔法约定”。
而英美合同法,那就是这本魔法书的详细说明书啦!一开始接触英美合同法知识的时候,我就像走进了一个满是术语和规则的迷宫。
什么“要约”“承诺”,还有各种各样的条件和条款,简直让人头晕眼花。
但慢慢的,我发现这就像是玩游戏,只要掌握了规则,就能在这个法律的游戏场里游刃有余。
比如,“要约”就像是抛出了一个邀请,等着对方来接住;而“承诺”呢,就是对方兴奋地回应说“我来啦”!一旦双方完成了这两个步骤,嘿嘿,合同就生效啦。
这中间的过程就像是两个人在跳一场默契的舞蹈。
还有呀,英美合同法里的一些规定特别有意思。
比如说,如果你不小心说错了什么重要信息,导致对方做了错误的决定,那可能就会惹上麻烦哦。
这就像是吹牛吹大发了,结果得自己收场。
但如果你能巧妙地利用规则,合理地保护自己的利益,那可就太有成就感啦!再说说那些复杂的条款和条件。
有时候它们就像一道道关卡,需要我们小心翼翼地通过。
但一旦我们搞懂了,就能像勇士一样,轻松地闯过这些难关。
而且,学习英美合同法知识还让我明白了一个重要的道理,那就是诚信的重要性。
在这个法律世界里,如果你不讲诚信,那可是会被狠狠教训的。
就像在游戏里作弊一样,迟早会被发现,然后被踢出游戏。
总之,英美合同法知识就像是一场充满挑战和乐趣的冒险。
虽然有时候会遇到困难和困惑,但当我们一点点解开谜题,掌握这些知识的时候,那种成就感简直无与伦比。
它让我们在商业和生活中更加自信、更加有把握。
所以,朋友们,不妨也来踏上这场有趣的法律冒险之旅吧!相信你们也会从中发现许多新奇和有趣的东西,或许还能成为这个法律游戏场上的高手呢!。
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
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作者:————————————————————————————————日期: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法律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于月红(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约因作为允诺可强制执行的标尺,是英美合同法中合同生效的一个核心要素。
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主要是通过约因的多种适用规则来实现的。
综合约因的本质,约因的适用规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规则:约因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约因相对性规则、过去的约因非约因规则、履行既存义务约因无效规则。
关键词:约因;互惠约因;约因相对性;第三人权利;适用规则中图分类号:DF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35-09一、约因的内涵约因(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上非正式允诺得以强制执行的多种理由的集合表达,作为区分那些在普通法中认为不值得保护和制裁的允诺的标尺。
约因是法律为了给允诺赋予一个体系化的符合市场公正理念的价值标准,是普通法上合同的效力基石。
在英美合同法中,约因主要有两种涵义。
一种是“获益——受损”论,认为约因或者是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某种利益、好处或者权利,或者是他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某种损害、损失或承担的某种责任。
第二种是“交易互惠约因论”,即认为约因是一项允诺的交换因素。
两种涵义尽管对约因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官面临一个允诺可否执行的问题时,宏观的约因理论并不能解决具体的各种问题,约因的生命力则是通过在鲜活多样的判例中通过约因的具体适用展示出来。
因此,对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是把握约因的适用规则。
二、约因的具体适用规则(一)约因必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1.约因必须充分规则:交易公正之底线“约因必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 consideration must be sufficient but in need not be ade-quate)是约因理论适用的首要规则。
英美法系对于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
英美法系对于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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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
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作者:————————————————————————————————日期: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法律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于月红(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约因作为允诺可强制执行的标尺,是英美合同法中合同生效的一个核心要素。
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主要是通过约因的多种适用规则来实现的。
综合约因的本质,约因的适用规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规则:约因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约因相对性规则、过去的约因非约因规则、履行既存义务约因无效规则。
关键词:约因;互惠约因;约因相对性;第三人权利;适用规则中图分类号:DF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35-09一、约因的内涵约因(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上非正式允诺得以强制执行的多种理由的集合表达,作为区分那些在普通法中认为不值得保护和制裁的允诺的标尺。
约因是法律为了给允诺赋予一个体系化的符合市场公正理念的价值标准,是普通法上合同的效力基石。
在英美合同法中,约因主要有两种涵义。
一种是“获益——受损”论,认为约因或者是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某种利益、好处或者权利,或者是他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某种损害、损失或承担的某种责任。
第二种是“交易互惠约因论”,即认为约因是一项允诺的交换因素。
两种涵义尽管对约因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官面临一个允诺可否执行的问题时,宏观的约因理论并不能解决具体的各种问题,约因的生命力则是通过在鲜活多样的判例中通过约因的具体适用展示出来。
因此,对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是把握约因的适用规则。
二、约因的具体适用规则(一)约因必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1.约因必须充分规则:交易公正之底线“约因必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 consideration must be sufficient but in need not be ade-quate)是约因理论适用的首要规则。
英美合同法中合同违约的效力研究
英美合同法中合同违约的效力研究摘要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早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存在,也是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利器。
因此合同法中对违约的定性与效力极其重要,什么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要承担怎么样的后果?违约的效力到底如何?对于促使人们遵守合同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组织后,所需应对的合同类型显著增加,中国合同法也应紧跟全球经济发展的脚步,逐渐修改、完善,以至于更好应对国际社会已发生或潜在的违约行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
由于目前对合同违约的制定尚不完善,在面对违约案件时时有分歧,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而中国可以从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中找到可借鉴之处,再结合中国国情进行修改,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做到真正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我将从普通法和统一商法典两个角度出发,来展开对英美合同法中合同违约制度效力的研究,并以此与中国合同法作对比,找出值得中国合同法所借鉴、学习之处,促进中国合同法的完善。
关键词:普通法;统一商法典;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违约效力Effect of breach of Anglo-American contract lawAbstractContract Law plays a necessary role in the world wide, and also in 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growth, China ha d joined in the WTO in 2001,more and more problems have appeared. So we have to solve many kinds of breach ,but in nowadays China’s contract law is not perfect,especially in the fundamental breach area. So China has to find the way to promote it to be consu mmate. In my opinions, it’s practicable to learn Anglo-American contract law, and find the things that we can adapt in China’s contract law. So i will launch research on the common law and the UCC, and also fi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Anglo-American co ntract law and China’s contract law. In the process of my research ,i will find the thing that is worthy for China to learn, and make sure it will promote China’s contract law to be perfect.Keywords: Contract law;UCC;Fundamental breach;Non-Fundamental Breach;Effect of breach of contract目录一、引言 (1)(一)论文写作的目的和现实意义 (1)(二)本课题国内外现状及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 (2)二、英美合同法对合同违约的规定 (3)(一)合同违约的概念 (3)(二)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概念 (3)1. 根本违约 (3)2. 部分非根本违约 (5)3. 完全非根本违约 (6)三、合同违约的程度以及对应的法律效力 (7)(一)根本违约 (7)(二)非根本违约 (9)1. 部分非根本违约 (10)2. 完全非根本违约 (10)(三)三种违约行为的效力 (11)四、中国合同法与英美合同法的比较 (12)五、值得借鉴的先进制度——效率违约制度 (13)(一)值得借鉴之处 (13)(二)借鉴的风险 (14)(三)借鉴的优点 (14)六、完善中国合同法的建议 (15)(一)形成独立的制度,明确其概念 (15)(二)完善法律条文,扩充违约的情形 (16)(三)引入先进的违约制度 (16)六、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谢辞 (19)一、引言合同法作为促进合同履行、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法律规则体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论英美合同法的显失公平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论英美合同法的显失公平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英美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明显偏向一方,
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这些条款可能是过于苛刻的限制、不合理的
赔偿责任、不公正的争议解决方式等。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利益,英美合同
法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使得这些不公平的条款在法律上无效。
显失公平
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于,我国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在一些合同中,
强势方往往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将不公平的条款强加于弱势方,导致
弱势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我国应该借鉴英美合同法的显失公平制度,加强对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监管,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我
国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借鉴英美合同法的经验:1.加强对合同条款的
审查。
我国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合同审查机制,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审查,
发现不公平条款及时予以纠正。
2.强化对不公平条款的惩罚。
我国应该加
大对违反显失公平制度的惩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起到震
慑作用。
3.增加弱势方的权利保护。
我国应该加强对弱势方的权利保护,
为其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使其在合同中的地位得到提升。
总之,英美合
同法的显失公平制度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国应该加
强对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监管,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法的健
康发展。
论合同解除制度
论合同解除制度肖少启(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摘要:我国现行合同法把协议解除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立为合同终止的基本类型,造成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立法上的包涵,使得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在逻辑上出现了矛盾。
进而言之,合同解除制度给理论界与实务部门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
国外对合同解除制度内涵作了不同规定,大陆法系狭义的合同解除制度不包括协议解除,而英美法系对合同解除制度存在两种解释,即与合同终止相对待或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相同。
我国应将协议解除合同与合同解除制度区别开,构建以稳定合同关系、保障合同权威性为基础,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基本原则的合同解除制度。
关键词:合同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溯及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
然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主客观情况总是经常变化且难以预测的,合同解除也就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制度,如合同无效、合同变更、合同担保等互相配合,共同构成合同法的完整体系。
合同解除制度是用以协调“契约必须信守原则”与维护公平正义所需的特殊例外的一种手段,其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补救措施,且事关合同纽带作用的发挥以及人们对合同的信赖程度,起着规范合同解除行为、保护合同权益、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各国合同立法均对合同解除予以高度重视。
然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近人意,特别是合同解除制度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极不协调,造成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立法上的包涵,并使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在逻辑上出现矛盾。
所以,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该制度予以廓清。
本文将就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现行合同解除制度的概念及其结构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1]。
毋庸质疑,合同解除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合同解除标的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其结果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来终止合同。
以下是英美法系中常见的合同解除制度:
1. 合同条款:合同中通常包含有关解除合同的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2. 合同违约: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违约通常需要提供书面通知,并给予违约方一定的补救期限。
3. 双方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地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合同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达成共识。
4. 法院判决: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法院会根据合同条款、当事人的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对合同解除制度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和程序可能会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解除合同之前,当事人应该仔细研究相应的法律规定,或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
中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比较研究
中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比较研究摘要: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契约双方的合法利益并秉持着鼓励交易的理念,我国目前建立起了系统化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对于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和行使后果都有明确规定。
本文试图对我国与外国尤其是法德两国的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进行比较分析,尝试找出其中的差异并梳理解除事由背后的理念,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样。
关键词:法定解除;情势变更;不可抗力;违约一、合同法定解除概述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
合同解除有两大类,一是法定解除,二是约定解除。
本文所研究的合同解除制度仅限于法定解除制度。
中外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正确分析中外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中关于解除事由的差异,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法定解除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①史尚宽先生将之称为“解除权基于法律上之规定者,谓之法律上之解除。
”②对法定解除,我们可以做如下解读:一、时间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二、法定条件:当事人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行使权利;三、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四、行使权利的后果: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具体而言,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在我国的制度设计当中,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
其中前者可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基础,后者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①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213页.②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4贝。
法定解除合同这种方法,不仅为世界各国立法所采用,而且在我国法律上也得到普遍承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英美契约法读书笔记
关于约因(Consideration)valuable consideration"may consist either in some right,interest,profit,or benefit accruing to the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detriment,loss,or responsibility given,suffered,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Bolton v Maddon L.R.9 Q.B.55(1873)美国法大抵继承了英国之约因观念,惟其所强调者,在于约因须经“交易磋商”(bargain for )之过程及受约人“法律上权益受损”(legal detriment)之要素。
故约定人以自己之许诺,而对受约人交换自己或第三人之相对承诺或为某种作为、不作为(权力之不行使或行为之容忍)或者法律关系之创设、变更或消灭时(同条第三项、第四项),始可认为具有“约因”。
Lord Pollock对约因所下之定义:“一方之行为,或容忍或所为之诺言,乃换取对方诺言之代价,此项诺言既有对价关系,自属有效。
”(注:Pollock,Principles of Contract(13th ed.)at 133. 其原文定义为:An actor forbearance of one partyor the promise thereof, is theprice for which the promise of the other is brought, and thepromise thus given for value is enforceable。
Pollock 之此一定义在1915 年英国最高法院于Dunlop Pneumatic Tyre Co. , Ltd.VSelfridge & Co., Ltd.(1915)All E.R.Rep.333判决时加以引用并确认。
合同解除制度探析
、
合同解 除 的概念 及特 点
大 陆法 系学 说一般 认 为解 除合 同是 当事人 单方行 使解 除权 事先 在合 同签 订过程 中约定 解除事 由; 由当事人在 合同履行 过 或
的单方行 为 , 同的协 议解 除被 排除于 解除制度之 外 。 由在于 : 合 理 规 定 。英美 法系 的学 者们 则通 常在 狭义和 广义 两种 意义上 使用
I ̄a S so nA dS eoV . l y t r n o i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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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解 除制度 探析
姚 涛
摘 要 合 同解除制度不仅符合社会经济发展 的要求, 且为 当事人保护 自身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救济手段 。 但由于在合 同解 除是 否具有 溯 及 力、 同解 除的损 害赔偿 范 围等 问题上 , 国《 同法 合 我 合 没有 予以 明确 , 得在 审判 实践 中, 同性质 的合 同 使 相
的条件具 备时 , 当事人一 方或双 方 的意思表 示 , 因 使合 同关 系 自
条 的规定, 视具 体情形 而 定, 应 下面 具体 论之 。 二、 同解 除的溯 及 力 合
始或 仅 向将来 消灭 的行 为, 也是 一种法 律制度 。 3合 同解 除 , 。. 是 指合 同有 效成立 以后, 尚未履行 或 尚未完全 履行之 前 , 在 因当事 债务 关系 归于 消灭 , 终止合 同法 律效力 的法律 行为 。 0
协议 解 除合 同是 合 同 自由原则 的应有之 义 , 毋需再 另设条 款予 以 何法定或 约定根据 的情 况下任意解 除合 同, 损及第三方合法 权益。 合 同解 除的概念 。其狭 义 的合 同解 除, 就解除原 因而言 , 与大 陆 为而 订立 , 同 的解除 同样也 需要 当事人 为一 定的行 为而解 除, 合 法 系合 同解 除制 度相 当 , 但解 除后果却 不相 同。大 陆法系 合同解 但 并非任 何一种 情形 下 , 当事人都 能实施 合 同解除行 为 。 笔者 认 除的后果 是使合 同关系 溯及 的消灭 , 而英 美法系合 同解 除的后果 为 , 当事 人协 议解 除及基 于 《 同法》 在 合 第九 十 四条一款 ( ) 一 项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引言合同法是民事法中的重要分支,该分支的基本原则在不同的法系中可能有所差异。
本文将重点探讨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异同之处。
一、契约自由原则1. 自由订立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在自主选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整个合同过程应该受到外界干扰的最小限度,确保当事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2. 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合同履行前或合同期满后自由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且遵循相应的解除合同程序和约束。
二、诚实信用原则1. 良意诚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地提供信息,并遵守协议中的约定,以维护合同交易的诚信性。
2. 善意合作•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合作,并尽力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应采取合理的方式交流并协商解决争议,以维持合同关系的稳定。
三、平等自由原则1. 合同平等•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明显的权力、经济或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当事人应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合同内容,并且在协商过程中享有平等的话语权。
2. 识别和修正不公平条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或者损害一方利益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应设立相关机制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明确规定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认定标准,并提供救济措施。
四、责任原则1. 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违约责任或支付违约金等。
2. 不可抗力和风险分担•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风险的分担方式,并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合同效力原则1. 合同效力的确认•合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确保合同效力的确定;•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等方式的确认被视为有效的合同成立方式。
2. 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合同的效力和稳定性。
英美法中准合同制度及其启示
英美法中准合同制度及其启示摘要:准合同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三大债的来源之一,发挥着重大作用,而大陆法系并无相关概念及其制度。
我国正在修订民法典,在不制定债法总则的情况下,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都由特定的部门法规定,而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该如何处置暂无定论。
本文意在探寻分析准合同制度在英美债法中发挥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债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些许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准合同债法;英美法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引言2017年3月15日,我国首部民法总则正式通过,其中债法是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制订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围绕着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展开了激烈探讨,随后,有关机构表示,作为债的主要来源的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已经有独立的部门法约束,债法主要组成部分已经被肢解,因而,没有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暂时不会出台债法总则。
但是,如何处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合同之债以及侵权之债之间的关系?假定不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进一步规定,那么整个民法体系中,则仅有民法总则第118条进行释义。
众所周知,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已经成为为债法三大支柱之一,短短28个字的条文,远远不能满足实务中对这二者的调整。
那么我们该如何协调几大债之间关系的适用?为此,本文就英美法系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探究,分析其法律适用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启示。
二、英美法中准合同制度及其主要内容评述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曾描述说,某些债务的渊源并非来自于合同但是却和合同所生之债类似,债务人承担一种“准来自合同”的义务。
因此,他认为债务可以分为三种: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和不可分的其他各种债务。
随后该概念逐渐被解释为某些债的渊源并流入其他国家。
传统英美法系坚守“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准则,不当得利的概念便孕育了准合同这一概念的“种子”。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多数人基于意思自治经过一系列行为联络在一起,并且在彼此之间产生某些的法律关系。
债的发生并不以合同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债的产生源自于物的给付行为,这种给付行为使得无权拥有一笔钱或物的人负有支付、返回的义务。
英美合同法讲义
英美合同法讲座一、合同法的渊源(一)英国契约法的历史发展演变。
14至15世纪,普通法新设立的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弥补了侵害诉讼令状最初只适用于暴力性的、直接的侵害行为的明显缺陷,但它最初只是作为侵害诉讼的一个分支出现,也就是说,契约法出自于侵害诉讼这一渊源。
至19世纪,英国契约法最终形成。
这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大陆法系契约法的影响,吸收了大陆法系契约法的某些重要原则;另一方面,最重要的原因是英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和自由放任经济思潮的推动。
在这种背景下,英国契约法在“缔约自由”与“契约神圣”等口号下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
进入20世纪后,契约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是由于垄断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加强,缔约自由原则受到极大限制。
另外,契约神圣原则也有所修正,由于社会发展状况瞬息万变,如果出现了某些在缔约时无法预料的事实,从而使契约目的落空或事实上不可能履行,法院可以根据案情解除契约,而不象过去那样一味按照契约条款严格执行,此即“契约(目的)落空”原则。
(二)美国合同法的渊源(1)《美国合同法重述》:从渊源上说,美国合同法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构成的。
然而,判例法的发展是美国合同法发展的核心环节,判例法构成了美国合同法的主要渊源。
美国法学会从各州的大量判例中归纳总结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写成《合同法重述》,“重述”第一版完成于1932年,第二版则于1979年完成。
第二版并不取代第一版,但是较多地反映了本世纪美国合同法的发展。
《美国合同法重述》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官们经常授引,作为判案的指导。
(2)《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合同法重述》本世纪以来,美国法学会和州法统一专员会议一直致力于起草并促使各州采纳《统一商法典》简称“UCC ”。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美国商事法律不断统一的标志之一,它以合同法为主体,以买卖为中心,涉及一系列商事关系的程序和制度,但并不是对美国商事法律的全面编纂。
根据目前多数州使用的1972年正式文本,法典分为10篇,分别是:总则;买卖;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和收款;信用证;大宗转让;仓单、提单和其他所有权凭证;投资证券;担保交易;账债和动产契据的买卖;生效日期和废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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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一)
英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相并列的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
正如梁慧星教授在《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一书的序言中所指出的: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特色,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其特色,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各国联系之加强,两大法系呈现出趋同之势,在民商法领域尤为明显。
以英美合同法为例,虽以普通法为其主要渊源,但诸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等成文法的地位已不容忽视。
特别是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所进行的法律重述运动,更是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融合推向了高潮。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日益重视判例的作用。
随着当前法律的趋同化趋势进一步加强,法律的进步和发展需要博采众长已是不争的事实,对英美法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然而,我国民法学界对英美法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
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立法当中的重点和难点,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该问题都存在极大的分歧。
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1],但目前不管是从国内法还是比较法角度,并无专着出版。
李先波教授的《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则是一部系统研究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的学术著作。
该书的出版一方面填补了合同解除制度方面无专着的空白,另一方面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英美法的独特视域。
该书是作者在其提交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拓展深化而写就的,系其历时三年多的心血结晶。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
所梁慧星研究员为该书泼墨作序,可见其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
全书深入、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英美法上的几种主要的合同解除方法:协议解除、履行解除、受挫解除、违约解除,并在结合我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真知灼见,可谓我国民法学界研究英美合同法方面的一部力作。
纵观全书,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资料新颖翔实,不乏独到见解。
该书作者在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曾被国家公派到美国乔治城大学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进行访学,访学同时作者有意识地收集了大量有关英美合同解除制度方面第一手外文资料,为本书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点从本书的注释中亦可见一斑。
本书中大量引用和参考了国外的有关研究成果以及案例,很多资料是全新的、国内所没有的。
这些丰富而翔实的资料,为国内外学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在占有丰富和新颖资料基础上,作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例如,在损害赔偿计算方面,作者提出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确立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无偿得利的具体计算方法,同时还应当考虑受害人的间接损失、非金钱损失和其他因素。
这些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法,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利于实现损害赔偿之救济目的,作者在这些方面的研究无疑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2.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而系统的研究,视角独特。
本书
四十三万余言,仅以英美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制度为研究视域,可见其研究之深入和细致。
本书对合同解除的四种主要方法中的一些极其细致入微的问题,如合同因履行而解除中的履行支付的基本要素、条件、方式等,都做出了极为详尽的介绍和研究。
须特别指出的是,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是本书的重点和特色所在。
在该部分,作者对合同因违约而解除中的许多细节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如毁约性违约、预期违约、效率违约、实际履行令等。
再如,作者在分析和整理资料的基础上,对预期违约的内涵、法理基础、具体形态以及非违约方如何保护自身利益等重要问题,进行了全新的论述,使人耳目一新。
此外,我国合同法并未清晰厘定合同终止、合同消灭和合同解除等概念或制度之间的关系,对此,本书在借鉴英美法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建议。
3.研究方法有所创新。
与现在为数较多的对法条进行注释、解释等研究方法相比较,该书的作者改变了传统的法条诠释的方法,运用了较多的纵向的历史比较以及案例分析等方法。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以判例法闻名于世,研究英美法必须对相关案例进行研究。
在该书中,作者收集了大量典型而且有影响的关于合同解除方面的案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且清晰揭示了其中蕴含的法理,将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现状清楚地展现在读者面前。
如此,可以使本书融理论性与实务性于一体,增加其可读性和趣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