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绪论.

合集下载

综合课-法理学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起源与演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二)

综合课-法理学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起源与演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二)

综合课-法理学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起源与演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二)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2,分数:22.00)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必须紧抓统治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两方面。

A项不符合法的统治阶级意志性。

C、D两项不符合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即阶级统治的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即社会公务职能。

2.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______。

A.国家的历史传统B.国家的阶级结构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D.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本题考查法的两个本质之间的关系,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物质制约性)是法的第一层次本质(阶级意志性)的决定因素。

这里要特别注意法的两层次本质之间的内在统一性是同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但并非是并列的,存在反映与被反映、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3.下列关于法的第一层次本质——国家意志的体现,理解不正确的是______。

A.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不可能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一定具有阶级性B.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被视为法律C.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都是和其根本经济利益相关的意志√D.虽然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法的内容也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不可能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一定具有阶级性,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偏向性、倾向性。

因此,A项说法正确。

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施行。

因此,B项说法正确。

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下列特征:(1)整体性、统一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个人的意志,而是经过一定斗争形成的一个整体,具有统一性;(2)相关性,即体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是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根本经济利益相关的意志;(3)非单一性,即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故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法理学知识要点

法理学知识要点

法理学知识要点绪论法理学概述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学的所有学科都研究法律现象,但是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层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或研究法律现象的不同方面和领域。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

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譬如,什么是法,法有什么作用,法的价值有哪些,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如何。

正是由于法理学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很多法学家直接称法理学为法的一般理论。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学的各门学科都为人们提供关于法的知识、理论。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法理学虽然并不能为人们解决实际的法律案件提供直接的帮助,但它使人们知道如何正确地思考权利问题。

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法理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而是法律的思考或思想。

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学科,因而也是一门相当抽象、难懂的学科。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

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法理学之所以是法学的方法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法理学的使命不仅在于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为人们提供法的理论、思想,而且在于支配和指导人们的认识活动,为人们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提供方法论。

法理学所提供的科学理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

二是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由于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作为法学之基础学科的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努力为法学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之绪论部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之绪论部分

法硕考研(法学、非法学)刑法学知识点第一章绪论一、法学(一)法学的含义1、法学具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知识形态。

2、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

3、法学体系(1)由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2)分类①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角度,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③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

凯程优势,凯程师资力量强大,北大教授陈永生、陈璐琼、马峰、岳教授等大牌老师云集凯程,给你最好的师资力量。

最好的环境,凯程环境,正规大学环境,吃住学一体,欢迎对比考察,凯程官网有详细真实的图片,安全放心有保障;最好的效果,凯程学员经验谈视频在凯程官网有很多,欢迎查看,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

扎扎实实的辅导,才能创造优异的成绩。

有意向法硕的同学,咨询凯程法硕老师,帮你选择合适的辅导班。

(2008,非法学47,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应用法学的有A.国际经济法学B.法社会学C.刑事诉讼法学D.刑法学(2006,非法学46,多选)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B.法学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的,有了法就有了法学C.法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层次,最深的层次是创造和适用法的方法D.法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文化状况也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二)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法学产生的条件(1)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积累;(2)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学者阶层出现。

2、法学的历史发展(1)中国法学的发展(2010,法学2,改编,多选)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错误的是A.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律学”B.所有法律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C.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法学才成为一门独立学科D.法学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因此有了法就有了法学(2)西方法学的发展①法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但还没有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理学精品课件—绪论

法理学精品课件—绪论
➢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 更为紧密。
10
第四节 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课程
一、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 系。
二、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经济学阐明的是社会生活的物质的、经济的内 容及其规律性。法学、法理学则要联系这些内 容研究它的法律形式。
5
课程 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关于民主、法制的原理和论述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主、法制 的原理和论述,其核心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 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其中党的领导是人 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 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8
课程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第二,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 第三,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9
课程
三、法理学在法学“一般” 与“特殊”的关系。
➢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 是“论”与“史”的关系。
态度和方法?
15
课程 一、学习和研究法律学的意义
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可以为学习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 业理论基础
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 者
13
课程
二、学习和研究法律学的方法
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2.一般的科学方法 3.具体的科学方法 4.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14
思考题
课程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2、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3、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和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怎样的基本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模拟试卷1.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模拟试卷1.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模拟试卷1一、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 发源于德国,强调法律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体现的法学流派是(A)自然法学派(B)社会法学派(C)历史法学派(D)分析法学派2 下列关于各主要法学流派基本观点的说法,错误的是(A)自然法学派强调永恒不变自然理性是法的来源,法律应当与之相符(B)注释法学派主张通过对古罗马法的研究、注释和恢复来打造新的适合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C)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对现实的法律文本以及法律实践进行实证分析来认识法律(D)社会法学派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凡是社会控制的手段都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3 下列关于法学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学作为社会科学,是因为它研究法律现象,以及法作为社会制度的内部构成及特征,还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区别和相互作用等(B)法学的产生与职业法学者阶层的产生密不可分,有了职业法学者阶层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实践,也就有了法学(C)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传人以前,我国是没有法律思想的(D)法学体系是法学研究各分支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体系,因此是法学发展的较高级形态4 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A)古希腊时期(B)罗马帝国时期(C)罗马共和国时期(D)我国春秋战国时期5 下列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说法,正确的是(A)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和法学归根结底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B)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了一门真正的科学,之前的法学都不是真正的科学。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具有历史性,随着国家的消亡,所有法都会趋于消亡。

(D)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独创的法学,是抛弃了以往旧的法学理论基础上产生的。

6 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理学是从总体上研究法的内涵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学科(B)法理学要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C)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D)法理学是一门纯理论学科,不会与具体的法律问题发生直接联系7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学学科的最大贡献在于(A)马克思主义法学打破了宗教神权思想对法学的影响(B)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律的技术问题、形式问题和运作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C)马克思主义法学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D)马克思主义法学完全抛弃了剥削阶级法学的理论和观念8 下列关于法学在我国历史上的发展,错误的是(A)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法家等学派开始直接或间接地探讨法律问题,法学在我国产生(B)西汉以来,由于我国一直是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所以是没有法学思想的(C)鸦片战争后,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传人,才使得我国有了近现代的法学思想(D)新中国成立以后,马克思主义法学成了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法学思想9 关于法的本质,下列选项中主张理性论的是(A)托马斯一阿奎那(B)格老秀斯(C)约翰一奥斯丁(D)罗斯科一庞德10 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进行第二次变法,其主要内容之一是废除井田制,确认土地私有制。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色,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益密切.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答:法学教育之存乎,则法治益兴,国家益盛.可见,法学教育关乎法治立与兴,国家安与盛.在法治建设不断开展和深入,法律信仰逐渐萌生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成为了这整个过程的关键词之一.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毋庸置疑,已经在诸如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性发展.但也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国际竞争力不足,办学层次不合理以及就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通过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最终走上持续稳定的健康之道,法治建设也将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答: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是员工必然趋势,是员工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成熟相应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三章历史的法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答: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一、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二、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三、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四、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五、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六、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过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1 伴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法律起源本身就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哪些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4、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道路选择.答: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第四章静态的法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权威性的范畴.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即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2.法律规则是法律当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什么样的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 有三种: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和制裁.新三要素说:条件预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答:有三分法和二分法之说.三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二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什么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怎样的答: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它与习惯和道德规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一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二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4、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答: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①它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②它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③许多法律原则还可作为审判依据,其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之间极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两者之间的联系:一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能够表述;三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应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二两者之间的区别:1.来源的区别,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这在成文法国家中尤为突出;法律原则的来源较为广泛.2.内容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3.适用范围的区别,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4.适用方式的区别,法律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不是“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5.适用条件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6.表现形式的区别,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嘉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7.功能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袁立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章动态的法1、如何培养守法的意识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和守法的内容.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是积极的、主动的自愿的守法.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信仰及法律信念是可以通过教育培养的.在我国必须通过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要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从思想上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正确的认识.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并且特别要重视的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上应该是让受教育者从心目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体系的核心.因此在普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法律观念和法制精神的教化和培养.2、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对策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法主体太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设置混乱;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严重;三是执法范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现象;四是执法效率低;五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对策:一是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立法,使之更符合社会需要.二是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使之遵循执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3、试述司法权的属性答: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权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4、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答: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客体是法律监督中被监督人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客体的活动的合法性.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应设立专门机构.第三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第四监督启动机制设置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和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第五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六章比较的法1、如何处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答: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它们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制定的,都是我国人民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总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法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两者的区别: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党的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的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两者实施的方式也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的表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并以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对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的人具有普遍的效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从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实际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存在某种冲突和矛盾.2、试论法与道德冲突.答: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情世理,法主要表现为国法.因此经常会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1.法与理的区别 2.法与情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冲突的原因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相冲突.2.社会发展道德随之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多元.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3、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答: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3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4、试论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答:法律全球化就意味着整个世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制度之下的程度,即全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之下.说到底,法律全球化是其他众多领域全球化制度化的表现,没有其他领域制度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就是无本之木;而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其他领域的全球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法 理 学》第一专题 法理学绪论

《法 理 学》第一专题 法理学绪论

法理学第一专题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内在结构、外部关系、运行方式和发展规律。

既研究对一般法律规定的理解,还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概念、原理和知识。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答:法的基本范畴: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的渊源、规范、体系、效力、责任、法律意识、法治原理等;当今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理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及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整个法律现实,既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2、法学的理论基础法理学的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依据思想指导的任务。

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原理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论与法学自身方法论。

二、日常使用的法学方法。

日常工作通常所用的方法,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种:(一)、社会调查的方法;(二)、历史调查的方法;(三)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四)、词义分析的方法;(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法理学

法理学

四、名词解释
1、原则 2、规则 3、法
五、简答题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2、简述法的本质
第二章法理学学科
学习目的和要求
主要讲述有关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一章 的重点问题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法理学的三大 构成要素、法理学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等。
一、法理学释义
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 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 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二、单选
1、中国法理学界近年来归纳的法的要素 通常采用的模式是(B) A.规则、原则、政策三要素 B.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 C.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 D.命令、义务、制裁三要素
2.最主要的法学专业研究方法是( D A.社会调查方法 B.经济分析方法 C.比较分析方法 D.规范分析方法
)
3、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一项 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 说(A)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 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是社会全体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 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 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4、以下主张属于法的本质问题的是(C) A.法具有国家强制力 B.法具有确定性 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规范
5、构成法学体系的是(A ) A.法学的分支学科 B.法学的研究对象 C.法律的调整对象 D.法律现象的性质
6、从法的本质上看,法最终决定于(A )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国家意志 C.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 D.人类理性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的含义: 对法、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 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的载体。

法学原理——精选推荐

法学原理——精选推荐

法学原理第⼀章绪论§1-1 法学是什么样的学问⼀、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1.什么是法学:法学是研究法这⼀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2.法学是⼀个历史的、国情的范畴1)不能以某⼀个具体阶段的法的⾯貌作为样式或标准,来衡量各个阶段上的法学2)各不同阶段上的法学,应当有其共同性3)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情下,法的内涵和外延、内容和体系是有差别的3.法学产⽣的条件(⽴法,职业法学家集团)1)⽴法已在整体上发展到相当复杂和⼴泛的程度2)社会上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这个地⽅可能出不定项选,虽然可能性不⼤⼆、法学是经世致⽤的学问1.研究对象是法律和法律制度,是实实在在的现象2.法学的研究内容和所阐释的内容是实在的,直接应⽤型的分⽀学科占多数3.法学的研究⽅法更多地重视实在性三、法学以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法、法律现象、法律发展规律以及它们同社会历史的联系四、法学的体系和学科界分(对象性质和研究⽅法)1.理论法学:从总的⽅⾯探求各种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学、法律界史学、法律社会学、⽐较法学等2.应⽤法学:研究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和各种具体的法律形式包括宪法学、⾏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经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3.历史法学: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它们的实质、内容、特点、形式及其产⽣、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包括法律制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等五、法学的研究⽅法及其体系1.规范分析的⽅法——法学专业⽅法,强队对法进⾏实证的规范分析2.哲学⽅法(总的指导性⽅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3.若⼲具体⽅法:社会调查、历史考察、经济分析、⽐较分析、逻辑分析个⼈觉得第⼀部分不⽤准备⼤题,理解下基本概念⽐如理论法学、应⽤法学、历史法学、法出现的原因和⼤标题即可第⼆章法的概念§2-1 法的概念界说⼀、法的概念定义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绪论:法学和法理学

绪论:法学和法理学

绪论:法学和法理学学习要点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二法学的体系和法理学三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四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重点、难点讲解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一)法学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主要以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法学既研究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律现象,也研究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形式以及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等问题,并在研究法律现象的同时,发现法的发展规律。

此外,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一种特殊形态,研究法律现象必然涉及其他社会现象甚至自然现象。

法律现象是个复杂的概念,它泛指一切涉及人与人之间关于利益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产生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等领域,由此就产生了人类在这些领域中的各种关系。

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我们主要关注的是法律意识、文化以及法与经济、政治、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以及如何调整这些关系,这也就涉及到法应该如何制定才能体现法的价值,这些都是我们要学习的问题。

(二)法学的性质和职能1 法的性质和法学的性质。

法的性质主要是指法的阶级性。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都离不开阶级和阶级斗争。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必然体现着特定阶级的利益,对于研究法的学科,就不能回避这一点,因此,法学在社会科学中是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

2 法学的职能。

是指法学的研究对于社会的反作用的问题,它体现为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

法学的应用职能是法的职能中最重要,法学担负着于阐释法的本质、规律性的基础上,致力于阐明提高法律调整效率的途径和方法提出有科学根据的预测、多方位地直接地服务于法律实践。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具有指导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职能,即理论认识职能。

法学的意识形态的职能则指的是人们在学习和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法学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尤其是通过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的广泛开展,法学还可以促进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法理学绪论课件

法理学绪论课件
法理学绪论
法理学绪论
案例链接:法律的经济分析——美利 坚合众国诉卡罗尔拖轮公司
• 在美利坚合众国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涉及的事实发生在1947年 冬天因战争而繁忙的纽约港。当时有很多驳船用一根泊绳系在几个凸 式码头边。被告的一只拖轮被租用将一只驳船拖出港口。由于驳船上 没有人,为了松开被拖的驳船,被告拖轮的船员就自己动手调整泊绳。 由于没有调整好,脱离泊绳的驳船撞上了另一只船,连同货物一起沉 入了海底。驳船船主以拖轮船主存在过失而导致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拖轮船主认为,当拖轮的船员在调整泊绳时,驳船的船员不在该船上, 因此,驳船的船员作为驳船船主的代理人,具有过失。
法理学绪论
• 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 学。19世纪初开始,由于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的加强,法 学才最终摆脱神学,并从哲学和政治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真 正独立的学科。但是此前的法学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 心史观为基础,它们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法是 决定经济的,有的虽然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却否认经济 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19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 现标志着法学领域的根本性变革,它以唯物史观为基础, 科学地阐明了法律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一、法学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
法理学绪论
• 二、法学活动和法律思想取决于并服务于时代背景和社会 需要
• 不同时期的法学都具有当时的时代特征,这是因为法学活 动与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都留有时代烙印。“每一时代 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 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 的内容”。法学是治理国家、 管理社会、保护社会成员 正当权利的一门学问。不同时代的法学活动和法律思想一 定程度上总是与特定时代的政治、国家和阶级相关联,具 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它服务于这个特定的时代。

第四讲 法理学概述

第四讲 法理学概述

第四讲法理学概述本讲主要内容一、法理学释义二、法理学的理论体系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一、法理学释义法理学研究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的学科。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英]戴维·M·沃克在其所编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指出:“法理学”一词包括有多种含义。

第一,作为“法律知识”或“法律科学”,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包括法律的研究与知识,与最广义理解的法律科学一词同义。

第二,作为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特定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

该词的这种含义常常可与法律理论、法律科学(狭义上的)、法哲学等词相通。

第二种意义上的法理学,即对法律及其问题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学科,很早就产生了。

法学家门注重于研究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问题中产生的一般性问题。

法学著作中经常探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的渊源是什么?法律与道德有何种联系?为什么要服从法律?法律制度的原则如何被组合与分类?法律如何控制人们的行为,如何保护人们的权利?我们说“甲享有某项权利”,其含义是什么?法律是什么?法理学可分为普通法理学、特殊法理学和比较法理学,三者互有区别。

普通法理学的任务在于研究法律制度中具有一般性意义的理论。

特殊法理学以某一种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

比较法理学则通过分析来自不同法律制度中的材料,研究其相互关系。

我们至少可以从下述5个主要方面来认识发达的法律制度(编者注:以下5点实际指的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①从哲学或伦理学角度,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认识其基本原则,从各种法律渊源中认识和组织其理论要素,并根据法律理论和法律自身设定的目标,对其加以发展和评价。

这种方法有时又称作正义论。

②从历史的角度,研究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研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历史发展为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概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

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

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

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

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

二、法理学概念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

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含义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第二节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什么是法学一.法学概念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产生条件(1)一定数量的法律现象的材料(司法实践)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二.法学研究对象1.一切以法和法律为基础而发生的社会现象,即法律现实。

2.法律现实的内容:静止状态的法;法的运动过程;与法律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

三.法学性质1.法的运动是社会运动的特殊表现形式。

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特殊形态。

2.法学属于社会科学,从理论和实际应用上把握社会中的法律现实。

3.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问,法学则研究不同阶级,不同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一部分社会关系。

4.法学与国家政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命令,法是组织和运用国家政权的有利工具。

5.法律现象是人类历史发展在一定阶段的产物即阶级社会的产物。

与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有紧密的联系。

任何一种法学都体现一定的世界观,价值观及其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四.法学职能1.理论认识和意识形态职能2.实际应用职能五.法学分类——六大类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

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和法律控制论2.法律史学——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3.国内部门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等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第二节法理学在法律科学体系的地位一.法理学特点从整体上和宏观上研究法律现象,研究对象具有方针性,战略性和方法论性研究部门法学理论当中的共性问题,侧重于对法律现象的一般性考察,而不涉及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学问题阐述法学问题中最一般的概念,原理,原则,范畴和规律二.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1.一般与特殊的关系2.前者在后者发展的基础上发展,对后者抽象概括起指导作用3.后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4.法理学不仅考查法的静态,而且注重考查法在社会中的运动过程三.内容体系1.总论2.社会主义法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实施第三节法学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从世界观角度来认识法律现象的方法,方式和手段的总合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基本研究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2.一般的社会科学方法(1)形式逻辑法(2)分析比较法(3)历史考察法(4)社会学研究方法(5)价值论方法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更重要的是法能满足主体一定需要,法是一定社会一部分人心中公平正义的象征,对一定的人的行为自由的肯定3.具体(专门)的科学方法4.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第二章法的起源第一节社会·社会调整一.社会调整的概念1.社会是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人们相互联系的基础。

法理学课件精编

法理学课件精编

法理学A课件精编2010版绪论:法学概述一、何谓法学?法学是以法的现象和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近代之前,法学并未独立,只是从属于神学、哲学。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人类的生活趋向精致,使得立法开始制订部门法,并出现了法律体系的时候,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了,于是法学产生了,进而形成了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即由各法学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体系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划分: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还有部门法专史学、比较部门法学,归属相应的部门法学,而整体的历史研究和比较又构成独立的法制史学和比较法学。

如:宪法——宪法学、宪法史学、比较宪法学。

2、从认识论的角度,可以把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概括范围广、抽象程度高;而应用法学与法的实践有直接的联系。

而法理学是典型的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二、法学的功能和形态法学对于人类社会,承担了三个方面的功能:1、初级功能:通过理解社会中的秩序而发现社会秩序背后的规则;2、高级功能:通过编织意义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基本的共识;3、终极功能:通过批判社会现实而树立起一个社会所必须的正义准则。

法理学的课程体系包括:本体论——演进论——运行论——价值论——关联论本体论是哲学中研究世界本原或本性问题的部分,康德哲学中的“自在之物”(物自体),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彼岸世界。

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现象与本质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界限,通过现象可认识本质:没有不可认识的,只有尚未被认识的。

本体论之第一章法的概念§1 法的定义一、法、法律的词义(语源)(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是古代的神兽裁判思想(法官服饰上均有这些图案)。

“律,均布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四、法学总是以本国实践为依托并吸收古今中外法律智慧 而发展的 • 正如法律具有民族性一样,法学的发展也总是以本民族文 化传统和本土社会环境为依托。纵观法学史,理论必须联 系实际,脱离实际的理论是没有生命力的,这已成为法学 史上的公理。法学不能成为脱离实践的“书院学问”,法 学首先是用本国的概念、范畴和命题来解决本国的问题。 但是法学也不是只局限于本国实践,它以本国实践为依托 的同时,并不断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律实践中所获得的法律 智慧。“无古不足以成今,无彼不得以知已”,法学也都 遵循“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规律。对于现代法学来讲, 人类以往的以及当代其他民族的法学研究活动和法律思想 积累都是它得以发展的基础和阶梯。
法官汉德在判决书中写到:既然每只船都可能冲出泊位,如果冲出泊位的话, 它便构成对周围船只的威胁,船主预防损害发生的责任,在类似的情况下, 是三个变量的函数:(1)船只冲出泊位的概率(probability)(可能性); (2)因此产生的损害的程度;(3)充分预防的成本(burden)。用数学的 语言可以使这样的概念清楚地表达出来:如果用P表示概率;用L表示损害; 用B表示预防的成本;过失责任就取决于B是否小于L乘以P:即B小于LP。汉 德法官在本案中提出的数学公式,被称为汉德公式(the Hand formula),其 基本含义是:如果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要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 被告就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如果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了损失的发生,那 么被告就被认为是有过失的——汉德公式起源于过失的判例,但是,它对故 意的情形同样具有解释力。在故意的场合,B被认为是负值。也就是说,行为 人不仅没有投入成本进行预防,反而朝相反的方向投入成本。当B值为负值时, PL的值只要稍微有些,就会大于B。
• 二、法理学的体系
• 法理学的体系是根据法理学所要研究的内容范围 而建立的学科理论整体。不同的法理学者对于法 理学的体系有不同的理解,这是由法理学研究对 象的复杂性、法理学的不断发展等因素决定的。 但是基于法学教科书的概括、简明的特点,在这 里也允许把法理学的体系作相对确定的表述。 • 根据西方法理学理论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法理学 研究和教学的情况,我们认为法理学体系应当包 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三节 法学方法
• 一、法学方法概述 • 科学研究能否达到预期的成功目的,总是依赖于其研究 方法是否合理适当。法学或法理学研究当然也不例外。方 法是用以解决主体所面临的问题的技术性手段,而方法论 则是对这种技术性手段的理论说明与概括。方法与方法论 都有层次之分,如原则性方法、基本方法、技术性方法和 特殊方法。方法与方法论也有主次轻重之别,不同法学流 派可能有不同的法学方法。 • 法学方法:人们在认识和探寻法律、法律现象及其基本规 律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和技巧。
• 二、法学活动和法律思想取决于并服务于时代背景和社会 需要 • 不同时期的法学都具有当时的时代特征,这是因为法学活 动与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都留有时代烙印。“每一时代 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 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 的内容”。法学是治理国家、• 管理社会、保护社会成员 正当权利的一门学问。不同时代的法学活动和法律思想一 定程度上总是与特定时代的政治、国家和阶级相关联,具 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它服务于这个特定的时代。
三、法学世界观历经的变革
在法学史上曾经有过神学统治法学的时代,比如中世纪欧 洲的神学法学。这个时期的法学虽然也受到古希腊法律思 想影响,但由于基督教神学的兴起,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 马斯 · 阿奎那所主张的神意法支配着整个欧洲法学。到中 世纪中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统一的、并能适应 商品经济需要的法律,于是在复兴罗马法的过程中出现了 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世俗化。罗马法复兴与文艺复兴和宗教 改革一起被史学称为“三R运动”,它们促使西方法学朝 着世俗化方向发展。
以本国实践为依托的法学也不是只对实在法的简单注释, 而是带有批判性的。英国法学家边沁在其《政府片论》的 序言中说道,一种制度如果不受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早 在古希腊时代自然法思想就已成为促进社会改进的一种力 量。近代自然法学家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都以自己 的法律学说批判旧制度。其他流派的法学家也如此,历史 法学批判的是18世纪西方立法运动的非历史性;分析法 学批判的是英国判例制度的保守落后性;纯粹法学批判的 是理想化的绝对私有和所有权制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批 判的是近代个人本位制度;社会法学批判的是西方传统的 “法律至上”和“法律万能”,等等。
• • • •
本体论:法是什么 运行论:法如何运行 方法论:法如何被适用 价值论:法如何调整价值诸神
• • • • • • • • • • • • •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法理学的性质: (1)是各部门法学的最一般的基础理论; (2)是法学体系中最具有前沿和尖端意义的学科。 法理学的任务: (1)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导; (2)回应社会建构和法治实践; (3)为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贡献法学思想。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树立法学的世界观; (2)形成法律角色的思维方式的基础; (3)学习和掌握各部门法律知识的钥匙; (4)为弥补法律漏洞提供依据。
• 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 学。19世纪初开始,由于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的加强,法 学才最终摆脱神学,并从哲学和政治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真 正独立的学科。但是此前的法学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 心史观为基础,它们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法是 决定经济的,有的虽然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却否认经济 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19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 现标志着法学领域的根本性变革,它以唯物史观为基础, 科学地阐明了法律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第四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及其研究对象 一般来说,法理学是研究一般 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它所研究的 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问题,也就 是说它不研究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和法律现象,而是研究 普遍的法律和法律现象问题。
• 当然,还有狭义的“法理学”,它只研究第一个 方面,即实在法制度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 基本原理等,也就是英国奥斯丁所限定的“法理 学”,用霍兰德(Holland)的话来说就是这种法 理学是实在法的形式科学,它是后验的而不是先 验的。 • 法理学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即向社会科学、 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切学问和知识开放的学 科。它随着整个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 的发展而不断拓展也不断限定自己研究对象和范 围。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一直有争论。
•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 规范分析方法:基本问题是“是什么”;注重对法律的概念、源渊、 形式和效力进行解释;很少甚至不考虑法律以外的因素对法律的影响, 而仅限于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 • 社会实证方法:基本问题是“实际上是什么”;注重对法律进行社会 和文化事实的现实主义的解释。 • 价值分析方法:基本问题是“应当是什么”;注重对法律的价值(诸 如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进行解释。 • 以上三种研究方法是西方三大法学主流(即分析法学、社会法学、自 然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它们各有自己的基点、功能和优势。在当 代法学中出现了某些相互渗透、兼收并蓄的迹象。有学者提出把三种 研究方法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统一法学”。
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法学概说
–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 二、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 法学是一门具有独立地位、性质和内容的 学科;同时,法学也需要与人文科学和其 他社会科学保持密切的联系,相互借鉴、 相互渗透、相互支撑,从而保证法学的丰 富与发展。 • 三、法学分科与体系
第二节 法学发展的规律
一、法学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
• 根据汉德公式,只要潜在的施害人没有达到B的标准,就 是有过失。这里的B、P都是就边际意义而言。汉德公式 所暗含的深义在于:预防和损害的发生对社会而言都是成 本的付出,如果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付出代替较高的成本付 出,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有效率的。损害一旦发生,无论 哪方当事人承担损失,都是社会损失,社会都将为此付出 成本。在两种成本之间,社会应当承担较小的成本。 • ◆ 请思考: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于法学有什么意义? 在分析法律问题时,应如何考虑“社会成本”?
案例链接:法律的经济分析 —— 美利 坚合众国诉卡罗尔拖轮公司
• 在美利坚合众国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涉及的事实发生在1947年 冬天因战争而繁忙的纽约港。当时有很多驳船用一根泊绳系在几个凸 式码头边。被告的一只拖轮被租用将一只驳船拖出港口。由于驳船上 没有人,为了松开被拖的驳船,被告拖轮的船员就自己动手调整泊绳。 由于没有调整好,脱离泊绳的驳船撞上了另一只船,连同货物一起沉 入了海底。驳船船主以拖轮船主存在过失而导致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拖轮船主认为,当拖轮的船员在调整泊绳时,驳船的船员不在该船上, 因此,驳船的船员作为驳船船主的代理人,具有过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