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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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讲义
一、概说
2000 年7 月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这是1993 年2 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第一次进行的较大的修改。自《产品质量法》颁行、修正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水平明显得到改观,企业的质量意识也得到明显提高,用户、消费者利用产品质量法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制假造假的越来越少。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产品质量领域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产品质量虽然一般能控制到合格的范围内,但产品本身的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低,所以民族自有品牌较少。有些企业谋求自身发展不是从产品质量本身入手,不是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入手,而是把功夫做在广告上,做在炒作概念上,这是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一等企业做标准,二等企业做品牌,三等企业做产品,我国大部分企业还停留在做产品的水平。彻底完成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我们深入贯彻产品质量法,把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贯彻到企业的生产一线上去。
、产品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的含义是什么?依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这表明该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小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是产品质量法来调整。农产品、渔业产品等直接来自自然界的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过程,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虽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仅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由其他法律规范来调整。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依据质检总局[2001]43 号文(以下简称43 号文)的解释,兽药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责任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品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的总和,如可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维修性等。从法律角度来看,产品质量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产品所应当具有的特性。依据现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如销售电视机,声明该电视机只能作板凳用,而不能收看电视节目。但作板凳用时应当满足板凳的标准;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时,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从世界范围来看,产品质量责任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然经济状态下的产品质量责任立法。其特点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混同,突出侵权责任。第二阶段为早期资本主义时期的产品质量责任立法,其特点是以合同责任为核心,合同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唯一依据和形式,并且有合同无过错也不承担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立法更多地偏袒制造商和销售商。第三阶段为现代产品责任全面立法,这一时期各国的产品质量责任立法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的统一,生产者、销售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的统一,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的统一。
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立法的重点不在于事后追究,而在于事前全面系统的监督管理。这种做法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
的。这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是产品质量立法的重大发展。目前,我市质监部门推行的区域监管的监督管理模式,正是这一立法精神的本质体现。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只有多部门集中协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尽管法律本身的完善并不代表这一问题的解决,但这至少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产品质量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责任,不仅不依赖于其他责任而存在,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会排除其他以金钱为内容的责任,如行为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赔偿金和
罚款或罚金时,优先支付赔偿金。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如
对非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所处的没收,罚款等。刑事责任,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一)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实物产品在生产、销售活动以及对其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以精神内容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主要体现
知识产权等内容的产品,作为其无体物的精神内容,一般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法
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国家要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
行必要的强制管理,其他产品主要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促使企业保
证产品质量。
(三)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法律要规范企业的行为,保证生产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同时,
要加强对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起运用市场规则抵制伪劣产品的运行
机制。
(四)实行按照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
督,采用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五)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国家一方面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的先进企业和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措施,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规定
一)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产品质量法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产品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