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讲义
产品质量法培训讲义
6、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 和设备,适用本法。
•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 军委另行规定。
思考
• 依照《产品质量法》,下列何种产品属于 该法所称的产品?
芝麻油、冰毒、自来水、 水稻、袋装大米、苹 果、血液、教材、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体育 馆
• 假冒产品
– 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 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 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的监管体制
• 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 • 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
– 专职机构
• 国家质检总局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关机构
• 行业主管部门 • 综合管理部门(如工商)
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CCC+F 消防认证标志
农产品质量认证
绿色食品商标
农产品质量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 GB/T19630.1-.4《有机产品》 • 中国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农产品质量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义务 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 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 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 (二)不作为义务(第35、37-39条)
产品质量法讲义(PPT 64页)
养到2003年2月中旬时,该批三黄鸡长到2市斤 而商标是企业专用,职能使用在本企业或受权的产品上,不同企业消费的同一产品,商标应不同。
• 原告购置产品后不久就出现质量问题,至2005年7 月已不能开机。原告于2005年7月发函给被告要求 予以技术效劳和效劳,但被告未予理睬,双方遂 纠纷成诉讼。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韩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本 案为涉外产品质量纠纷,因产品购置地在广州, 本院作为产品销售地有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权之中 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作为与本案有最亲密联络地之法律,应作为 本案审理的根据。
• 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责任是依法产 生的,不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主要是商 销性默示担保。指消费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 当符合该产品消费和销售的一般目的。
案例 消费厂商对不合格产品的责任
原告彭某因养鸡需要,于2002年12月3日 原告收到固化剂后,于2003年9月开场在被告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做了三段试验路段,但均不合格,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不成而成讼
案广州从被告韩国 某计算机平安公司代理商某某信息科技购置了
被告消费的型号为NXG50的网络平安产品“某 防火墙〞,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发票与2005 年1月3日开具。被告产品的质量保证书中已经
明确承诺,对其产品提供一年免费部件维修或
更换,一年免费维修效劳,一年免费上门效劳。
浙江省龙游001电子等诉王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双方之间属于口头买卖合同关系。
《产品质量法课件》课件
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强制性, 涵盖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 ,要求企业履行产品质量责任,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产品质量法的重要性
保障消费者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
产品质量法通过规定产品质量标准, 保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的人身安全 和财产权益。
通过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防止 劣质产品泛滥,保护正当竞争,促进 市场健康发展。
。
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查
总结词
介绍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措施,包括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 和标准等。
详细描述
政府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抽查、专项检查等,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抽样、检验等 环节,标准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01
02
03
刑事处罚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如 构成犯罪,责任方应承担 刑事处罚,可能包括有期 徒刑、罚金等。
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 子,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 ,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
没收财产
对于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 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判 决没收其财产。
04
CHAPTER
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与监督
《产品质量法课件》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 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与监督 •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01
CHAPTER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旨在明确产品质 量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 市场秩序。
未来展望
未来产品质量法将更加注重与国际 接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 善法律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提供有力保障。
产品质量法全PPT课件
案例3:
• 2006年,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 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起销售给乙 公司,某日,小偷丙将该产品偷回家中, 在使用过程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丙右眼失 明,丙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其赔偿,后 法院将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起诉,在 诉讼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上尽了足 够注意,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乙公司称丙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应受 保护。
➢ 销售者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过错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承
担的过错推定责任 针对销售者进货时严格遵守检查验收义务
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 不同归责原则下,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 不同
➢过失责任与担保责任的举证责任 ➢严格责任下的举证责任
——原告只须首先证明使用被告产品受到损 害的事实;被告要想免责,就必须对自己产 品不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原告所受损害不 存在因果关系等作出证明。
财产损害赔偿
• 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 品之外的其他的财产损失,通常包括直接的物质损 失和间接的资金损失。
•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2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 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 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自身损害及纯经济损失
(2)产品外延太过狭窄
下列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 有哪些:
• 建设商品房所需的钢筋; • 远程激光导弹; • 小麦; • 某研究所正在研制的新型材料; • 天然的煤矿; • 房屋; • 电; • 管道燃气、油品、热能; • 血液制品、血液; • 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
(三)产品缺陷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
第五讲产品质量法
2、违法主体:多方面的。如:生产者、销售 者、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
3、责任种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因生产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对消费者、使用者 或者其他受害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 偿的法律后果。
1.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1.消费者个人的监督权。 2.社会组织的监督。 3.公众的检举权。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 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方法对产品的质量进 行检查、测验,以判定其质量状况是否合格的 活动。
产品质量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选 定,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 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益关系。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性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
3、生产者对于产品包装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1)危险品警示 2)储运中不能倒置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3)特殊要求的产品标识,如:药品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法概述44张课件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美国玩具商三度全球召回中国造芭比玩具2007年9月5日,全球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8月31日发布第101号局令,《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儿童玩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的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中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第十八条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美国玩具商三度全球召回中国造芭比玩具
产品质量法课件
应当明确的是,法律规定的是“不得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不是说所有的不 合格产品都不能上市流通。
除了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 标准的产品外,对不合格产品,如有使用价 值,也可以销售,但应当标明是不合格产品, 并对其质量作出真实说明。
(二)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的 要求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
检查制度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
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国家监督抽查的 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
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检验抽
取样品数量不得超出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 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强制性认证如:
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是国 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 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 和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 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 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 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 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 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 、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3、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 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 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4、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 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 法院起诉。
5、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 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产品质量法讲解
[案例]
1997年5月,外国 某集团来我国大陆 考察并洽谈投资事 宜,后决定投资 500万美元在某城 市建立一个较大的 玩具工厂,其生产 的部分产品在大陆 销售,部分产品销 往东南亚各国及欧 美一些国家。
(三)我国产品质量法体系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特别法
《药品管理法》 《食品安全法》
不过,苏泊尔上述“自证清白”公告显得是更加 的苍白无力。首先以前的产品质量合格,并不代表未 来的产品质量就会一直合格。以前苏泊尔是民族品牌, 现在则是外资绝对控股的外资品牌,更是法国SEB集 团抢夺中国小家电市场份额的一枚重要棋子。因此, 在利益的导向下,苏泊尔未来不排除会做出更多以前 所不会干的“勾当”和“行为”。
随后,苏泊尔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制造的所有相关产品,历 次均通过国家相关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均合格。针对本次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工商局道外分局检查涉及的全部产品,本公司于 2011年9月29日再次送交国家相关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合格。
曾经的民族品牌的代言人,苏泊尔以一口锅成就了中 国炊具大王的称号,也因此而受到了法国SEB集团的 青睐,最终成为外资控股的企业。由本土家族企业的 “土鸡”变身外资控股的“洋凤凰”,苏泊尔的企业 基因却未因此而得到改变。相反,不断披着“洋凤凰” 外衣,干着一些“偷工减料、不正当竞争”的低劣行 为。
共74条
第二节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 分工负责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 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知识讲义(PPT 42张)
(二)产品质量监管体制的内容
• 可分为: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 • 强制性认证包括:企业生产许可证(QS) 3C认证等
(二)产品质量监管体制的内容
• 自愿性认证包括: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 食品、环保认证等
(二)产品质量监管体制的内容
•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以自愿为 原则。 1、在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 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 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 场上的竞争能力; 2、在非合同的条件下,是为 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 实现质量目标。(一)产品质量监管体制
• 国家局对全国的产品 质量进行宏观上的、 政策性的、指导性的、 组织协调性的管理。
(一)产品质量监管体制
• 地方局则具体进行产 品质量监管工作,包 括依法查处质量违法 行为、日常巡查监管、 排查质量安全隐患等。
返回
(二)产品质量监管体制的内容 •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 (2)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产品标准 • (3)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二)产品质量监管体制的内容 • (2)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 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企业标准 • 其中国家标准分为:国家强制标准和国家推 荐性标准。 • 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标准进行标准登记,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制订企 业标准并备案登记,不得无标生产。
返回
(二)产品质量监管体制的内容 • (3)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产品质量体系认证: • 1、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 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 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 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 的活动。 2、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产品 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法讲义.精选优秀PPT
2、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
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它法律标 准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使 根本法;
〔2〕其他法律标准,如?计量法?、?标 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工 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 例?等专门法;
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 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 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 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 的这类产品。
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 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 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
4、建立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立 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 用该法的规定。
目前,国际上对产品责任法的调整 ⑧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视事业开展规划。
范围有扩大化的倾向。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 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 手工制作等消费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 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 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 或外表状态,使之到达规定要求的各种 工作的统称。
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
三、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消费者、销售者因消费、销售有 缺陷产品致使别人造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 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属于民法范畴。
2、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立法的大体形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质量法讲义一、概说2000 年7 月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这是1993 年2 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第一次进行的较大的修改。
自《产品质量法》颁行、修正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水平明显得到改观,企业的质量意识也得到明显提高,用户、消费者利用产品质量法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制假造假的越来越少。
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产品质量领域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产品质量虽然一般能控制到合格的范围内,但产品本身的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低,所以民族自有品牌较少。
有些企业谋求自身发展不是从产品质量本身入手,不是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入手,而是把功夫做在广告上,做在炒作概念上,这是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一等企业做标准,二等企业做品牌,三等企业做产品,我国大部分企业还停留在做产品的水平。
彻底完成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我们深入贯彻产品质量法,把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贯彻到企业的生产一线上去。
、产品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的含义是什么?依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这表明该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小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
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是产品质量法来调整。
农产品、渔业产品等直接来自自然界的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过程,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虽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仅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由其他法律规范来调整。
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
依据质检总局[2001]43 号文(以下简称43 号文)的解释,兽药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责任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产品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的总和,如可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维修性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产品质量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产品所应当具有的特性。
依据现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如销售电视机,声明该电视机只能作板凳用,而不能收看电视节目。
但作板凳用时应当满足板凳的标准;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时,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从世界范围来看,产品质量责任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然经济状态下的产品质量责任立法。
其特点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混同,突出侵权责任。
第二阶段为早期资本主义时期的产品质量责任立法,其特点是以合同责任为核心,合同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唯一依据和形式,并且有合同无过错也不承担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立法更多地偏袒制造商和销售商。
第三阶段为现代产品责任全面立法,这一时期各国的产品质量责任立法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的统一,生产者、销售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的统一,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的统一。
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立法的重点不在于事后追究,而在于事前全面系统的监督管理。
这种做法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这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是产品质量立法的重大发展。
目前,我市质监部门推行的区域监管的监督管理模式,正是这一立法精神的本质体现。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只有多部门集中协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尽管法律本身的完善并不代表这一问题的解决,但这至少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产品质量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责任,不仅不依赖于其他责任而存在,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会排除其他以金钱为内容的责任,如行为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赔偿金和罚款或罚金时,优先支付赔偿金。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行政法上的责任,如对非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所处的没收,罚款等。
刑事责任,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一)有限范围原则。
《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实物产品在生产、销售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以精神内容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主要体现知识产权等内容的产品,作为其无体物的精神内容,一般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产品质量法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
国家要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必要的强制管理,其他产品主要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
(三)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要规范企业的行为,保证生产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同时,要加强对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起运用市场规则抵制伪劣产品的运行机制。
(四)实行按照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采用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五)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
国家一方面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的先进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措施,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规定一)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法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
产品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检验把关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应当负的责任等。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包括两部分,一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是指具有先进性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 )要求,质量振兴的目标是:经过5 年到15 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提高我国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使我国的产品质量上一个新台阶。
实事求是地说,经过十几年的努力,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实现,但是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产品本身的质量水平的提高,还应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发展。
第七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提高产品质量的责任。
一个国家质量水平的提高,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既要靠市场机制,也要靠政府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
从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看,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要靠政府管理,同时也要靠政府促进。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研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仅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
尤其是对一些投资周期长、前景难以预期、资金回收慢的产品、技术的研究,企业或者不愿意投入大量资金,或者没有能力投入研究资金,这必须依靠政府介入。
第八条规定了质检部门的责任,即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其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的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产品质量监督职责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要依法行使职权。
依据国务院[2001]56 、57 号两个三定方案对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的职权划分,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职权调整只限于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质监部门原来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能,如计量、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等,则不论属于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管理权限不变。
(二)禁止行为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依据43 号文的解释,是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
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认证标志、原产地域标志、免检标志等。
2、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产地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的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
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以假充真是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行为。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一、出厂检验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本身的质量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对产品质量有特定要求的,产品还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二)根据不同的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
优质产品应当有标志;(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四)机器、设备、装置、仪器及耐用消费品符合上述三项规定之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七)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二、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
认证采用自愿原则。
企业申请认证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