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气象部门实施中央预算单位
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16〕1661号附件11)(2016年7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的原则。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审批要件齐备,并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年度投资规模符合批准的建设工期,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可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按月调度。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发展改革部门、气象主管部门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规划衔接平衡、限额以上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
省级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管工作。
中国气象局作为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落实投资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省级气象局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或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国气象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目标、规划布局、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平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中国气象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印发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与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作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0•【文号】发改农经规〔2022〕392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2〕392号中国气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气象基础设施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3月10日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及时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气象卫星、人工影响天气、海洋气象综合保障、气象雷达、信息化、观测站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基层台站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管理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的原则。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审批要件齐备,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调度和监管。
第四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项目。
第五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气发2007137号
中国气象局文件气发…2007‟137号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各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了《气象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气象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2.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1 —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二○○七年五月九日— 2 —附件1气象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气象部门预算管理改革,使气象部门基本支出管理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气象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中国气象局现行管理体制,与中国气象局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
第四条各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以及维持气象业务运转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单位其他各项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 3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要优先保障各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定额管理的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实行定额管理。
少数比较特殊不宜实行定额管理或暂不具备定额管理条件的基本支出,实行单项核定管理。
单项核定参照《气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另行下发)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管理。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意见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就加强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气象部门推荐“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程序与条件(一)气象部门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可通过各级预算单位公开征集和推荐、专家推荐或本人自我推荐,申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资格。
候选人资格需逐级审核,由各二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会同相关职能机构复审后,报财政部审核登记。
(二)气象部门申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5.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6.政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不完全具备上述第2条所列条件的人员,如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三)对具备申请条件的人员,各级预算单位申报评审专家人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学历证书复印件;2.专业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
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上述各条所列申报材料的核实。
二、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的抽取(一)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都应当从政府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0.21•【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3年10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贯彻实施,今年8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气象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张德江委员长做出重要批示:“认真开展气象法执法检查,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检查建议,推动气象法的有效实施。
”根据常委会确定的检查要点,检查组重点检查了气象灾害防御、气象资源开发利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制度落实情况,气象法配套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和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双重计划财务体制落实情况等。
8月30日,检查组听取了中国气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气象法情况的汇报。
随后,由陈昌智、张宝文副委员长和我带队,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组成3个小组,分别赴黑龙江、湖南、江苏、安徽、福建五省进行了检查。
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各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召开了有基层干部和气象工作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走访各级气象局、气象台站、基层气象服务站、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作业点等,广泛听取意见。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其余26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法实施情况自行检查。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实施气象法的成效和主要工作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把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把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列入工作重点,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强化气象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努力提升气象观测、预报和服务能力,不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确保气象法的全面实施,促进气象事业依法发展、科学发展,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防灾减灾发挥了重要作用。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工作,包括气象部门中央预算管理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中国气象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达到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划财务司)是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国气象局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行政管理局)是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气象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级预算单位是采购人,负责本级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上级预算单位应同时负责对下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
中国气象局计财司关于反馈《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中国气象局计财司关于反馈《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函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气计函[2016]112号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2016.07.12
【实施日期】201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气象局计财司关于反馈《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气计函〔2016〕1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财政部国库司:
我局收到《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认为此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账户有关问题的确定是机关事业单位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办法进行了认真研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如下修改意见,请参考:
1.第三条“严禁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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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4.12.05•【文号】气发〔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加强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健全内部监管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4年12月5日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加强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健全部门内部监管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监督是指气象部门对所管理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和自主设立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三条实施科研经费监督旨在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为扎实推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第四条科研经费监督的执行主体是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各省(区、市)气象局(以下简称监督主体)。
科研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监督对象)是气象部门管理或协助相关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气发[2010]174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气发〔201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各级气象部门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规则,进一步健全工程项目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对达到限额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拟立项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综合评价。
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
二、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
各级气象部门在进行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中,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采购标准执行。
在进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中,来源为中央预算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来源为地方预算资金的,按照地方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要加强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重点监督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文件合规性和评审过程的合法性。
2.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定。
各级气象部门要规范招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
要明确公开招标的条件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要求,对邀请招标、自行组织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
要加强项目招标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理办法气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3 , . s,, ,附件1气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气象部门预算管理改革,使气象部门项目支出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中国气象局现行管理体制,与中国气象局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开支项目支出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 1 -项目支出。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单位其他各项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情况,优先安排急需的项目。
(三)项目库管理的原则.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申报的所有项目必须纳入项目库,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
中国气象局对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第二章项目的申报第五条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三)属于气象事业维持和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 2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六条各单位要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申报规模要均衡、适当。
第七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集中采购工作流程
集中采购工作流程
第一步: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每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行政管理局提出气象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建议,商有关职能部门并经计划财务司审核,报经中国气象局批准,印发全国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执行。
第二步:编制采购计划。
各级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预算情况和上级工作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汇总报行政管理局,并抄报计财司。
第三步:制定采购方案。
行政管理局根据各级预算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由行政管理局正式行文送计划财务司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第四步:组织实施采购。
行政管理局根据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如需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由管理局负责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步:决标。
采购评审活动完成后,行政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商采购单位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行政管理局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第六步:签订采购合同。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步:履约验收。
行政管理局组织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并做好采购文件归档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1992年5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气象部门自一九八三年实行“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以来,我国的气象现代化建设基本实现了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提高了气象工作的总体效益。
气象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辛勤工作,勇于探索,使我国的气象事业获得了迅速发展。
气象工作不仅在防汛抗旱、防台防雹、森林防火等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和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服务中效益显暑,而且在防灾减灾、合理开发农业资源、预测农作物产量、节水节能、依靠气象科技振兴农业、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和振兴地方经济中,拓宽了服务领域,进一步发挥了气象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尤其是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受到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一九九一年汛期,江淮地区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各级气象部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利用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加强气象服务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夺取抗洪救灾斗争的胜利用作出了很大贡献。
实践证明,气象工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对气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气象事业的发展必须跟上国民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从总体上看,气象部门现行领导管理体制是符合我国气象工作特点和国情的。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0.01.12•【文号】气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老干办: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及经营收益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计划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配置、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属清晰:各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1•【文号】国办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1日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目录项目适用范围备注一、货物类台式计算机不包括图形工作站便携式计算机不包括移动工作站计算机软件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服务器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计算机网络设备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复印机不包括印刷机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扫描仪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投影仪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投影仪复印纸京内单位不包括彩色复印纸打印用通用耗材京内单位指非原厂生产的兼容耗材乘用车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客车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电梯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梯空调机京内单位指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组)以外的空调办公家具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二、工程类限额内工程京内单位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装修工程京内单位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京内单位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修缮工程京内单位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三、服务类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京内单位指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京内单位印刷服务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监理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物业管理服务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在京内执行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云计算服务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0.04.29•【文号】气发[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气发〔201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气象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中国气象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气象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预算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预算单位和相关人员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气象局、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及地(市)级气象局机关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内设机构)和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预算编制管理责任第三条各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法》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应合法、真实、完整。
预算编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计财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但因各预算单位的有关内设机构提供的预算编制基础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除外。
预算编制基础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预算编制不符合要求的,各预算单位的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预算编制工作中,立项依据不足、文本编制不规范、预算测算不实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项目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项目立项依据、实施方案、采购事项,以及会议、差旅、印刷、培训、出国(境)和委托业务等事项审核不严,导致重复建设、资金损失浪费或项目无法实施的,负责项目审核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财库〔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中国气象局关于推进气象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国气象局关于推进气象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0.02.09•【文号】气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推进气象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气发〔201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全面推进气象部门财政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要求,结合气象部门实际,现就新形势下推进气象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1.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
国家公共财政改革以来,气象部门已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
但是,仍存在规划体系不健全、预算约束力不强、预算和项目编制较粗、统筹集约程度不高、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
气象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气象事业发展中预算职能作用和资金效益的发挥。
推进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气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2.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涵。
预算的科学化管理,是指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按照国家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把气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贯穿到预算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预算的精细化管理,是指在科学化的指导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工作规范、责任制度和评价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岗位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管理,抓住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执行力,切实保障和促进气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3.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中国气象局党组对计财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法治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服务观念、责任观念,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远近结合、分布实施的原则,完善规划编制体系、预算编制方法、项目审核评估机制、预算执行管理和财务监督机制,建立规划、预算、项目、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有机衔接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益,确保职能发挥,为气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4.26•【文号】国办发[1994]61号•【施行日期】1994.04.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4月26日国办发〔1994〕61号)《中国气象局机构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气象局机构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国家气象局更名为中国气象局,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国务院授权,继续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全国气象部门仍实行气象部门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中国气象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强化的职能主要是:加强对气象事业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全国气象事业的发展,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加强对全国气象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加强气象现代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气候资源的管理,组织好气候和气候变化的诊断、评价、预测工作。
完善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会同地方继续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完善与双重领导体制相适应的双重计划财务体制,促进国家和地方气象事业的协调发展。
推进气象事业结构调整,逐步建立起由基本气象系统、科技服务、综合经营三部分构成的新型事业结构。
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工作。
转移和下放的职能主要有:从偏重于部门管理转到面向全行业的宏观管理,弱化微观的直接管理,减少具体事务性工作。
将气象事业长远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评估以及技术指导、质量标准的拟定和其他辅助性、技术性、一般性的业务管理工作,转移到有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将由地方投资并直接为地方提供服务的一般建设项目及其管理下放到省级气象管理机构。
财政部关于印发《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财农[2013]427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1月27日财农[2013]427号)中国气象局:为加强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卫星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的气象卫星发展规划,用于气象监测的业务卫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卫星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中国气象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所属单位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卫星发射测控系统部等部门,进行气象卫星与运载火箭研制生产,卫星发射,发射测控和长期运行管理,地面应用系统建设与适应性改造(含试验星)以及卫星与运载火箭保险的资金。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作为气象卫星业主,负责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卫星发射测控系统部签订气象卫星与运载火箭研制生产、发射和测控服务合同,并组织合同实施以及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的预算申请、资金支付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的所有单位。
第六条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和计价执行国家关于国防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中国气象局分批次申请情况,与有关部门评审核定各批次气象卫星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为保证气象卫星发展的延续性,在气象卫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气象卫星发展规划适当安排气象卫星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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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气象部门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现将省局计财处《关于气象部门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气计函[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并按文件要求规范使用公务卡。
从2012年1月1日起,使用现金购物、住宿等,不按文件要求使用公务卡的,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请市局各单位将文件传达到本单位所有人员。
在公务支出活动中,如有不明白之处可直接咨询市局财务核算中心。
市局办公室
2012年1月4日
山东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
气计函…2011‟104号关于气象部门实施中央预算单位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气象部门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
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现
金的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
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及中国气象局
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气象部门实际情况,现将实施中央预算
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重要性
我省气象部门从2008年开始,按照“先试点,后扩面”
的思路,分批、分期推进公务卡制度。
公务卡制度的推行,
深化了气象部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了财政资金管理,强化了财政动态监督力度,提高了预算单位财务透明度,
减少了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
步显现。
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不少单位和
个人办公务卡积极性不高,公务卡使用率偏低等问题,“有
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
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
定预算单位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
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要从党风廉政
建设和从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落实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气象部门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气象部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
(二)目录中规定的公务项目支出,下列情况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凡目录中涉及的公务支出项目,除上述(二)规定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除此之外的支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四)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而使用现金结算的,报销人应提供收款方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加盖收款方印章)或在发票背面注明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因(加盖收款方印章),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报销人应在发票背面注明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五)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时,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定单笔消费的上限。
(六)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5000元(含)以上大额消费前,应事前告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预算单位有事前审批规定的,还应事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持卡人因网上消费无法取得POS消费凭条或消费凭条丢失时,对于已出账单的支出,可依据持卡人提供的对账单交易明细进行报账;对于未出账单的支出,可依据持卡人提供载有公务卡卡号(或持卡人姓名)、消费日期和消费金额等要素的纸质交易明细进行报账。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审批程序。
纳入改革范围的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
各级财务核算中心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公务卡结算财务审批、报销程序,对现金支出进行从严控制。
(二)巩固改革成果。
已纳入改革范围的各级预算单位要及时办理公务卡开通、硬件设备配置、网络连接等相关工作。
各级财务核算中心主动与代理银行沟通,解决公务卡支持系统存在的问题,为公务卡的正常使用提供保证。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的培训,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相关内容和要求。
单位财务人员要加强公务卡宣传,使预算单位和持卡人了解、接受和掌握公务卡的使用方法和有关规定,逐步转变观念,在本单位形成主动办卡、及时开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改革力度。
2012年气象部门将继续深化公务
卡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将扩大到四级预算单位。
2012年4月开始进行推介宣传、业务培训、签订相关协议、申办公务卡、调试公务卡支持系统、配置硬件设备和开通网络等前期准备工作。
7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气象部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公务卡△实施通知
抄送:沈建国副局长,省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山东省气象局办公室。